贾康:应针对性地批驳澄清错误言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11 次 更新时间:2023-07-27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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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进入专栏)  

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应该说是最高层级的权威性文件。这是在中央反复强调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最近一段时间密集地三令五申之后,出台的一个系统性的、内容非常充实、条理化特征和具体操作细节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现实意义突出的文件。这份文件在"问题导向"之下,显然要化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间实际面对的相关矛盾纠结。

应当针对性批驳澄清错误言论

在文件中,提到“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与做法,及时回应关切、打消顾虑”,这和前面一段时间中央所给出的指导精神正是一脉相承的。过去已几次有中央表述:对于社会上违反两个毫不动摇的错误认识和议论需要亮明态度,毫不含糊,这次又特别有了“坚决抵制、及时批驳”这样的具体要求。

在此之前,今年两会上相关领导答记者问的时候,他直言不讳说道,去年一段时间社会上就有违背两个毫不动摇的错误议论,使民营企业人士心生忧虑。

这次的文件鲜明体现着在有针对性的问题导向之下,要校正这些错误的言论和做法,从而消除其不良影响。现在的社会关切,是怎样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改善预期、打消顾虑,而显然这份文件于此是针对性极强的。

我注意到网信办近期开展了“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但是感觉网上好像还没有列出明显的具体案例。比如相关领导所说的过去一段时间的错误议论,很多有几千万粉丝的网红大V兴风作浪,一些话说得非常有煽动性且极端化,丧失应有的理性,但在舆论里边却很有呼风唤雨的特征。这些事情上应进一步地按照中央指导方针,在具体的抵制、批驳澄清错误言论和做法这方面,更好体现应有的一些针对性。

法治化轨道上深化配套改革打破地方壁垒

过去许多年,地方政府从自己的局部利益,也就是所谓地方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采取了不适当的一些阻碍生产要素自主流动的设立壁垒的办法。

最关键的解决之道,还是要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化配套改革。中央已经在此之前有关于建立完善统一大市场的指导文件,就是要求让要素能够充分地自主流动,消除壁垒。

这个文件的指导精神,是在原来已有的明确的原则之下,又专门点到了地方政府怎么样贯彻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方针政策,比如采购应该是公平竞争的,而不是以指定某个本地品牌的方式。所联系的基本概念,就是必须建立一个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匹配的、生产要素能够充分自主流动的公平竞争统一大市场,消除不适当的政府准入壁垒。

对准入不能说完全取消,有些领域里边还是要有的,比如说考虑到防范污染,防范金融风险而相应有与这些关联的准入规定,但是应适当设立的准入门槛,在过去非常容易被扩大化,一些地方政府也往往借着准入之名,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深化配套改革,才有望决定性地打破这些不当的地方壁垒。

公检法部门应做更多的细则与司法解释,促进以法治化机制解决经济纠纷

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这方面,过去已经有过类似的一些文件作出这样的表述,包括在中央指导精神贯彻中,我的印象里最高法、最高检也曾发出文件涉及这样一些说法。这次中央文件非常明确地讲到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实际上就是说,在法治化轨道上处理经济纠纷,应该是先调解、仲裁,如仍未得到了结,那么然后需经过在法院打官司这样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在法院的这种规范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先用行政力量或者直接用刑事手段就是公安的力量去干预经济纠纷,那显然就非常容易失去公正性,甚至造成冤假错案等等。

所以这个方面的中央指导非常有现实意义。因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旁边,我们过去也听到了不少相反的不良案例,这次文件里有针对性地强调了这个意思,我觉得为其具体落地,有必要的话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应再做出进一步的一些细则规定、司法解释,特别针对一些具体案例,要给出能落到操作层面的指导,这个是很有必要性的。

PPP合同中政府和企业应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很重要。政府是公共权力机构,手上掌握着公权,本来应该特别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也感受到,一些实际做法往往没有带头体现出公正诚信,已经形成的一些契约,在履约方面往往打折扣。

我们接触到不少这样的案例,比如这些年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政府和自愿参加项目建设与运营的市场主体、还有中介机构,要签约合作,受到合同法的约束来履行协议条款,从而使PPP这个机制能够发挥我们期待的正面效应。但是往往地方政府把事情开了头以后,在履约方面非常容易出现各种变化或者干脆不认账,资金应该支付的不支付,诸如此类的不少困扰非政府主体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过去还碰到了这样的棘手问题,PPP协议或者合同有了纠纷以后怎么解决?我举个例子,最高法曾经有个说法,是说 PPP的大部分合同可以认为是行政性的合同,即行政协议,我认为这就非常麻烦了。依行政关系形成的文字,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其实就是个备忘录。

行政关系的实质是上下级间的联系,这方面有非常明确的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如果PPP合同是行政协议,那就是一纸行政的备忘录、行政的字据,民营企业怎么可能以这样的一种解释,放心地去参与PPP,去自愿签约呢?你如果按照行政协议之说去打官司,非输不可。这个事情在过去确实没有解决好。

怎么样让政府诚信履约?一定要把契约关系正确地说清楚。如果在创新发展道路上政府和企业进行PPP签约,那么就是双方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来合作,政府必须自我革命放低身段。财政部一向明确主张说,PPP的合同,就是受合同法调节和制约的平等民事主体性质的契约,双方自愿签约后,应该按照诚信原则来履约,这样才可能有一个让民营企业放心参与PPP的可持续的机制,才有这样的法治保障。

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很有现实意义。所谓国家重大战略,是涉及服务于推进新的两步走的现代化时间表的重大事项。过去讲关系国计民生的那些重大的事情,似乎只是国有企业承担的,民营企业不提,意思就是民营企业好像跟这个事情没有直接对应性。

而现在民营企业跟国有企业一样,都应该按照文件精神参与国家重大战略的贯彻落实。像新基建,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有多次文件指导,它显然是国家重大战略,事关在数字经济发展创新中间,必须在前沿位置上追赶硅谷引领的创新潮流。新基建实际上很多涉及的是在这个特定赛道上终于取得成功而冲杀出来的民营头部企业,或者民营股份为主的这种头部平台企业,他们参与新基建进一步的升级发展、创新发展,显然是在参与国家重大战略。

又比如,在很多地方政府辖区里边一些属于打造增长极概念的重大建设项目,像北京以南50公里固安的连片开发,就是民营企业做的,应该认为与国家重大战略密切相关,也被管理部门明确列为示范项目。这些已有的经验得到肯定,在这个文件里又明确地加以表述,会更强化其指导意义,以确保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在配套改革和政策体系优化的过程中,更好地在贯彻执行方面体现出确定性,而消除过去还存在的一些疑虑。

应支持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创新赛道上的绿灯项目

绿灯项目按照中央表述的红绿灯概念,就是指应当引导、鼓励、支持的资本有序发展扩张的项目。在防范资本无序扩张的红灯的旁边,一定需要匹配支持引导鼓励资本有序发展、健康发展扩张的绿灯项目,而这在当前特别的现实意义,就是在民营企业信心不强、预期不好的情况之下,应抓紧落实中央前面一段时间已经强调要推出的一批绿灯项目--所谓一批就不是一两个,应具有批量特征,而且一定应该是在这些项目所产生的影响方面具有示范意义和辐射性,发挥正面效应。现在可以看到端倪的,就是数字经济头部企业完成整改,将支持他们抖擞精神升级创业创新。

有关部门在有对于头部企业罚款的信息公布之后,相关领导专门召开头部企业的座谈会。靴子落地以后,亟应乘势"另起一段"追赶硅谷的创新大潮。在ChatGPT这种人工智能升级发展的挑战面前,我们要做出积极的回应。在数字经济产业化与产业经济数字化融合的创新赛道上支持数字经济平台企业开创新局面,这显然应该属于颇有影响的绿灯项目。

近期多部门应该有更务实的政策出台

中央推出这么重要的文件以后,应该跟上一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措施。从中央层级有关管理部门,到地方政府,我们已经看到了前面的一些铺垫,比如国家发改委已经几次召开企业座谈会,侧重于民营企业参与,其实也体现着此次文件的精神,请优秀的企业家提供咨询意见,参与国家事务、公共政策的决策合理化。

在此基础上,我觉得其他的国家管理部门,都应该有进一步的务实的措施出台,比如说财政、税收、工信、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等等,都应该有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相关的贯彻文件精神的落实措施。

包括教培行业,见有新的信息,据说可以让民营主体进入前一段时间大家觉得是必须退出的教培行业。但是说了一句,在政策要领上,这个领域里的活动要体现为非盈利性的,相关民营主体的盈利需要其他的配套业务去解决。这些迹象都可能预示着后面陆续会有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应该有的贯彻文件精神的措施出台。

我觉得宣传管理部门也应该在贯彻文件精神中,进一步消除社会舆论里面那些错误的、中央所说违反两个毫不动摇的议论,为消除它们的负面影响,应该有更积极的一些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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