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新闻发言人应当“用心来回答”提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59 次 更新时间:2011-08-1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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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进入专栏)  

“我是用心来回答大家的提问。因此,我不紧张,也不害怕。”

——温家宝(2005年3月14日在两会记者会上的发言)

2007年5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5日表示,中方对德国联邦议院通过涉华劳教制度议案,歪曲和攻击中国劳教制度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有记者问:德国议会将通过一项决议谴责中国的劳教制度,并要求中方提供劳教制度的具体情况。中方对此有何评论?中方是否会允许联合国人权高专和国际红十字会对劳教情况进行调查?姜瑜回答说:

“你提到的这一问题涉及中国内政,我们反对包括德国议会在内的其他国家对中国内政说三道四。

中国的劳教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这一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即由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专门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性法规。此外有关职能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劳动教养的行政性规章。劳教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劳教人员可以依法行使选举权、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通讯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个人合法财产也不受侵犯。

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宗旨之一。中国政府一贯支持联合国有关机构在人权保护领域所作的努力,我们也积极参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2005年我们与联合国人权高专签署了合作备忘录,确定了今后3年的合作方向。我们与联合国其他人权机构也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除联合国人权高专外,我们还接待过宗教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工作组成员、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访华。”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对记者提问的回答,有些内容明显是答非所问,有些回答则明显与我国政府对待劳教制度的看法相矛盾。

先来看看答非所问的内容:

一是德方“要求中方提供劳教制度的具体情况”,答记者时回答的却是我国立法的抽象的规定和对劳教所的要求。答问时提到劳教制度“具有法律依据”、“劳教管理所依法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我国政府对于劳教人员、劳教机关数量都是公开的,“我国共有300个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26万名劳教人员”,“ 经过劳教的人员返回社会后,他们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有的还成了先进模范,成了国家建设的有用之才。”“目前全国劳教系统正在进行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跨世纪工程建设,计划在本世纪初将全国绝大部分劳教所建设成集校园式、花园式、军营式于一体的弃旧图新、培养人才的基地。”(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简介, 浙江省劳教局,http://218.108.14.2/news/show_article.asp?ID=00000038,2005-1-17)为什么外交部发言人不能直接告诉记者这些“具体情况”呢?

二是记者问“中方是否会允许联合国人权高专和国际红十字会对劳教情况进行调查”,外交部发言人却回答说“除联合国人权高专外,我们还接待过宗教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工作组成员、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访华。”只是回首过去,对于将来是否允许这些国际组织“对劳教情况进行调查”避而不谈。其实外交部发言人完全可以坦然告诉外国记者:“是否允许国际人权组织来华,我们将按法定程序决定。”

另外,外交部发言人强调“中国的劳教制度不是刑事处罚”,并列举其各种好处,给人的感觉是这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中国政府还将继续维持其现状。其实,我国劳教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不仅国际社会常有指责,中国学者和人大代表对此也提出过很多批评,中国政府也将对其进行改革。国际社会的关注合情合理。

我国劳教措施针对的对象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对这些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对其不加处置,对此,西方大部分国家分为两部分处理:一是按轻罪处理,通过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判处刑罚;二是我国劳教对象中有一部分是通过国家义务进行治疗的对象,如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的人,对此西方国家大都通过正当的由法官作裁判的强制治疗或者保安处分程序来处置。我国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而是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太严厉,因为其对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剥夺3到4年的人身自由,违背相当原则。虽然不是明文规定的“刑罚措施”,但因为其可以长期剥夺人身自由,与刑罚措施本质上无异;二是这些措施通过行政机关决定,虽然有所谓劳动教养委员会,但由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性质,在实践中往往由公安局长一个人就可以事实上决定对一个公民进行劳教,这种决定没有经过中立的第三者----法院的裁判,容易搞错,程序不正当,也违背了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

2006年初,为完善劳动教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另据统计,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2004年这一数字变为420名,占全体人大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有6件代表议案建议尽快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林琳:实行近五十年法律依据不充分,劳教制度遭质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2/20/content_4202428.htm,2006年02月20日,来源,工人日报。)笔者也曾在中央党校的《学习时报》(2006第338期)撰文提出:“劳动教养虽然在处理违法、维护秩序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又促长了人治、集权,阻滞了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在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今天,它应当被尽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而代之以正当、文明的处罚和程序。”

所以,我国政府实际上已经承认劳教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已经有了完善立法的规划。为什么到了外交部发言人的口里,现行劳教制度似乎变成了“就是好、好得很”呢?

可以说,在劳教制度的问题上,外国记者的提问并不刁钻,外交部发言人代表的是中国政府,回答问题应当实事求是、坦诚自信,才能表现出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负责和自信。而外交部发言人如此“打太极拳”的回答,技术上答非所问、躲藏畏缩,内容上违背中国政府的真正立场,令人失望,影响中国的大国形象。

2006年12月19日,国新办主任蔡武表示,2007年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向世界展示一个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的中国。 “我们要向世界介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情况,向各国准确阐释中国政府对重大国际问题的立场原则和政策,”蔡武说:“中国政府百分之百履行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欢迎世界各国媒体来华采访和报道。”(国新办主任蔡武:中国政府将继续推进新闻发布制度,http://news3.xinhuanet.com/world/2006-12/19/content_5508921.htm,新华网,2006.12.19.)我国政府很多发言人和很多领导人面对国际媒体的风采都让中国人为之骄傲,如令人敬佩的温家宝总理。

温总理在2005年3月14日两会闭幕后的答记者会上说:“我是用心来回答大家的提问。因此,我不紧张,也不害怕。”在2007年两会闭幕后的答记者会上,华尔街日报记者问:“中国政府也提出要建立一个新的投资机构,寻求外汇储备的多元化。我想问的是,中国新成立的这个机构,它将把投资投向哪些具体的资产?”温总理在直接回答了问题后,还进一步点破记者想问的潜台词且一并作了回答:“我知道你提出的问题,就是我们成立这个公司开展对外投资会不会影响美元资产。”对于这样用心的总理答问,我每一次都要看现场直播,每一次看他的答记者问,都兴奋、激动得禁不住流泪,因为从他自信、坦诚的回答中,感觉到有这样“用心”的总理,人民有安全、中国有希望。同时,他的诚恳和智慧中所散发出的个人魅力,也让我倾倒。

在此,我郑重建议外交部发言人,为了中国人的尊严、为了中国的形象,请多向温总理学习。

2007.5.15—23日于湘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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