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传莉 陈茂华:交融与守正:新文科视野下法律思维的价值坚持及其养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95 次 更新时间:2023-07-12 22:12

进入专题: 法律思维   新文科   养成教育  

冷传莉   陈茂华  

 

【摘要】法律思维本质上属于规则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必须训练并养成的思维。在全面依法治国与新文科建设双重背景下,中国特色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必须正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缺陷,既要积累足够的共识和智慧探讨融合创新的路径,更要坚守法律思维训练与养成作为未来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定位,正确认识和认真贯彻法教义学理念,重视提升法学教师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通过教学内容优化和教学方法改革,实质性强化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

【关键字】新文科;法律思维;养成教育;交叉融合;固本守正

 

一、问题的提出

全面依法治国正在中华大地蹄疾步稳地深入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等多方面保障,其中人才保障具有决定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从“政法人才”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再到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与此同时,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在浪潮奔涌的新科技革命时代背景下,为应对新变化、开辟新路径、解决新问题,实现学科融合发展,2018年教育部提出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学科建设,2019年教育部联合科技部等13个部门启动“六卓越一拔尖”2.0计划,到2020年,教育部全面部署新时代中国高等文科教育创新发展举措发布《新文科建设宣言》,将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行打通、古今打通的“五通文科”正如火如荼地展开,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大势所趋。

在上述双重背景下,学界发出“法学教育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而作为法治人才培养最主要方式和第一阵地的法学教育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地位,如何才能完成核心使命等成为未来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聚焦上述主题,学界作出了积极的回应,纷纷建言献策,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成果,如徐显明教授认为,新文科建设中“法学”应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需要在生源构成、培养目标、培养体系、师资队伍和培养模式等方面更新;[1]杨雅妮教授指出,新文科建设背景下,应以“强化价值引领”“社会需求导向”“学科专业融合”“实践培养人才”为基本遵循,通过创新发展实现传统法学教育的变革;[2]杨文义教授则提出了“打破壁垒、积极拓展”“兼收并蓄、实现突破”的融合创新之变,[3]等等。这些理论观点对新文科背景下法学教育发展提供了不同的进路,但稍显遗憾的是,在新文科建设的格局下,法学教育如何应对专业知识交叉融合培养过程中法律思维养成的准确价值定位、如何实现法科学生法律思维培养与训练等问题,学界关注不够,缺乏深度思考。尤其是研究中出现了因为学科融合创新,忽视法学学科本质特征的观点和立场,将法律思维视为西方话语体系下法律人的本质规定和行为准则而加以否定。鉴于此,为避免舍本逐末,本文在既要交融创新、更要固本守正的理念启示下,试图从宏观层面探讨将法律思维养成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定位,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法律思维养成的具体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内涵式突破贡献点滴力量。

二、新文科建设的兴起及其对法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新文科建设为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突破自身瓶颈的契机和际遇,但在具体讨论前需要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图景作一概览。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教育检视

回溯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教育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经过了初创起步、缓慢发展、破坏停滞、恢复重建、探索前进、蓬勃发展等阶段,尽管充满曲折和艰辛,但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为法治人才培养以及依法治国发挥了巨大作用。从高等教育法学院校体系发展看,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作为中国第一所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诞生,经过不断设立、改造和调整全国法学教育机构,到1963年我国形成“五院四系”的法学教育体系格局。[4]“文化大革命”期间虽遭到破坏,但之后又走上恢复发展的轨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爆炸式”发展,法学教育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截至2021年8月,632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全国共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55个、硕士点149个,[5]法律硕士授权点超过280个。从培养学生的层次和数量看,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成立时招生人数极少,而发展至今,仅2020年就录取1668名法学博士、11420名法学硕士、24,000名法律硕士、7.7万名法学本科生,[6]以近年来招生人数推算,法学专业在校学生人数已超过40万,“形成了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到博士研究生的教育体系”。[7]从法学学科门类看,从最初的宪法学、婚姻法学等,到后来14门核心主干课为主的课程体系,再到今天形成了门类齐全、学科多样、覆盖面广的学科门类。法学研究成果从20世纪50年代的“寥廖炊烟”,到如今法学论文百万余篇,法学书籍数十万册,成为法学发展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全国近19万名法官、检察官中超85%的人员都有过法学教育背景,在短短七十多年的历程中,法学教育已经完成了从数量到质量、从一元到多元、从西化到本土化等多方面的根本性转变。[8]

同时,也必须正视法学教育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和问题,以下方面可见端倪:一是专业核心价值定位不准、摇摆不定,目标过于抽象而措施与目标不匹配。培养目标一直是学界关注和讨论的焦点,也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影响和决定培养计划的制定,包括课程、教科书、教学方法等配套安排。虽然中央层面的文件提出了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及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等要求,毋庸置疑,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法学教育的首位,但在专业核心价值定位以及如何落地方面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二是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与实践脱离严重。集中体现在:一方面,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无法融入实践,实践运用能力差强人意;另一方面,大多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或老师不关心法律实践或完全没有实务经验,在学术 GDP 驱动下为研究而研究,而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律职业群体也不注重理论的总结提升和学习吸纳。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著名 CLSCI 期刊,近五年刊载的论文几乎没有法官、检察官等实务界作者的成果,经笔者调查,这些法学期刊也几乎不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常态化读物,其中缘由值得深思。再如,2020年在厦门市召开的商法年会,主题是“公司法重大修订与商事法治现代化”,依参会名单,与会人员499人,法院仅占9人,其他实务界的人员也很少,有学术界自说自话的感觉,类似人员格局的研讨会不在少数,最终形成学术界与实务界割裂局面。三是复合型法治人才,特别是涉外法治人才极为匮乏。弗兰克·福特大法官就曾指出,“法律人应该具有哲学家、历史学家和先知的素质”。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多学科的融通教育重视不够,学生学科背景单一,难以适应法律职业要求。[9]特别是当下,国际型的涉外法治人才总体处于稀缺状态,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上,真正能从事代理涉外经贸法律实务的中国律师人数极少。目前为止,在中国的律师事务所找不到一个中国律师能独立承担一起涉外的反倾销诉讼,通常需要聘用欧美律师予以合作或协助办案。[10]

(二)新文科建设的兴起及其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法学教育作为文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新文科”建设的兴起,自是首当其冲走在前面,作出积极应对。

1.新文科建设的兴起。学科是人类对不断积累、发展和形成的知识体系按照一定标准和特征所作的划分,[11]文科是其中人文与社会科学的简称。而“新文科”概念最早由美国希拉姆学院在2017年率先提出,初衷是针对传统文科进行学科重组、文理交叉,把新技术融入哲学、文学、语言等课程之中。[12]“新文科”概念一经产生,我国就积极响应,赋予其新的内涵,制定相关政策,提出了规划和发展目标。

学界对新文科的研究也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和界定。徐显明教授提出,新文科的“精髓和灵魂就在于创新,应秉持新理念,适应新时代,确立新使命,赋予新内容,运用新方法”[13];宁琦教授认为,新文科是“回应时代变化对高素质人才的诉求,并在这些变化的基础上对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进行创新”[14],不一而足。

在诸多学者对新文科的解读中,不难发现,“新文科”概念是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革命影响下,顺应时代潮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主动求变的产物。新文科建设是回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变革,是在原有文科学科理论、学科体系基础上的创新,正从理论走向实践。如2021年7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荐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的通知》(教高厅函〔2021〕10号),公布了首批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拟立项项目1012个,这标志着国家层面努力促使新文科建设在各高校改革实践中走深走实。

2.新文科建设对法学教育发展的启示。正视社会各界对既有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质疑,尤其是针对用人单位对法科毕业生实际工作能力评价较低的直接反馈,回应社会对法治人才尤其是高端优秀法治人才的需要,改革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早已刻不容缓,此前中国法学教育界也不停地找寻和发现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之困的切实方案。新文科建设的兴起,给法学教育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为破解上述困局提供了良好际遇。

笔者认为,新文科之新,以文科内部的融通和文理之间的交叉融合为核心,寄希望于打破学科壁垒基础之上,借助不同学科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式来解决文科自身建设以及人类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系统性、复杂性问题。因此,新文科建设于法学教育而言,应充分考虑当前法学教育所处的特定历史时期,吸取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历史与他国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深刻检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矛盾,借助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对法学教育的全面影响,推进不同学科的开放和交融,吸取其他学科有用养分,倡导引入计算机、大数据等理工科的科学技术,实现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融创新。

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交融创新的目的是补齐法学学科的短板,让其发展更加完善,更好地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人才保障。推进交融创新的同时,更要固本守正,这是本文研究重点所在。切忌在交叉融合和跨学科的大旗下,忽视甚至摒弃学科自身的规律与特质,因为学科之间的融合与交叉,是以学科之间的相互独立和清晰边界为前提的,任何一门学科均有其作为独立学科的自身品格与固有规律。更为重要的是,融合发展中,应尊重并坚持法学教育的核心要义和法治人才培养的自身规律,既不能单纯地沉醉于理念之争,也不能片面地以学科交融创新为指针,矫枉过正地过于偏重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却忽视甚至丢掉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地位。因此,未来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点还在于,回归法学教育培养法治人才的基本职能,正视法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与独立学科的固有逻辑,找寻到能够最大限度契合法治建设人才实际需要和法治人才培养基本规律的改革突破口,实现法学学科交融创新的同时继续坚持并致力于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养成与有效提升,并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定位。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继续展开。

三、新文科建设视野下法律思维的价值坚持

承前所述,新文科建设对学科交叉与知识融合的强调背景下,应继续坚持并致力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养成与有效提升。

(一)学科交叉融合背景下法律思维的本质把握

虽有学者曾怀疑地指出真有独特的法律人思维吗?[15]但随着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推进,类似“法治不仅是由制度和规范生成的,还包括与制度规范相并存的法律思维”[16]的观点基本成为学界共识,并将法律思维作为法学理论的基础性问题展开研究。只是关于法律思维内涵的揭示却因视角差异而存在较大争议,郑成良教授认为法治实质上就是一种思维方式,进而将法律思维界定为“按照法律的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17];刘治斌等学者从职业主义视角出发强调法律思维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一种独特思维方式;[18]李瑜青等学者则从法律思维的过程与结果互动关系层面理解法律思维,[19]不一而足。

本文无意创建一个新的法律思维定义或理解视角,但出于文章研究的需要,将法律思维的训练与提升作为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目标,厘清法律思维的本质就具有先决性意义。

首先,法律思维本质是一种思维形式。从逻辑学角度,法律思维归于思维属概念,具有思维内涵的一般规定性。因此,法律思维本质上是一种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则思维方式,“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蕴、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另一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20]质言之,法律思维既要强调法治视野下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性,也要注意包括法学专业知识和经验知识储备的基础性,还要看到法律思维过程的体系性以及思维方法的技术性。

其次,法律思维有别于其他文科和理工科的思维。无论是哲学思维、政治学思维、经济学思维,还是计算机思维、大数据思维和医学思维,在对待同一社会事件的分析与最终形成的看法上,各种思维的内容、侧重、利弊分析的权衡因素以及决策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别。而法律思维过程则表现为但又不完全等同“三段论式”逻辑,因为其内在体系结构表明,法律思维必须要以法律规范、专业认知、经验常识、概念术语等储备作为前提,既是知识,也是经验,既有价值判断,又有利益衡量。更重要的是,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职业思维模式,正是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目的性、概念性、体系性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层次性、体系性、过程性,是一个非常强的概念但却有着非弱的可定义性。

最后,法律思维有别于常人思维但并不排斥社会常识。法律思维具有专业性和职业性特点,需要长期训练养成,但法律所要处理和面对的是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法治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那些法条不过是立法者努力从日常出发,面对复杂的人性和社会条件所设计出一套合乎理性的规则,要执行好这套规则,就要求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是一个有生活经验和社会常识的正常的理性人,应知晓社会伦理情常,能认知并切身体会普通人的情感,亦即法律人“需有一种一方面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又不能被任何感情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21]

(二)法律思维对法学教育固本守正的价值证成

“法学乃经世致用之学”,其专业属性要求担当法治人才培养重任的法学教育必须兼顾理论与实践双重品格,新文科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前提性和基础性问题,应当明确并强调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训练作为法学教育核心目标的定位。

其一,有助于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法学教育理论界,对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定位长期以来就存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理念差异与认识分歧,导致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不明确;另一方面不同层次法学教育目标不清晰。如《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在于“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该意见同时明确了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模式,在差异化培养目标和模式下,唯有强化法律思维训练并将其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才有助于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可持续发展。

其二,有助于培育多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职业分工越发精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早已超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传统架构而越发多样化,具体岗位的差异对法治建设人才需要的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会呈现细微或明显的差别,但对法律思维方式的要求却是相同的,他们“信奉相同的价值观念、使用相同的思维方式和论证方法、共享一套话语符号和价值观念”。[22]因此,唯有在法学教育中贯彻法律思维训练的核心目标定位,才能适应多元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需要。

其三,有助于统领法学教育改革全局。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教育改革的纵深推进,既需要从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模式、培养机制等宏观层面努力,也需要在法学学科建设、课程体系、考核方式、评价机制等微观层面创新。对法律思维内涵的研究表明,法律思维具有层次性、体系性和过程性的特征。法学知识系统尤其是法律概念体系是法律思维展开的基础性工具,徘徊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法律思维强调程序自治和形式逻辑。因此,确立法律思维训练的核心目标地位,可以有效弥合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理念分歧,可以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实践技能的训练有机联系在一起,可以在更为具象的层面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法学学科建设以及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等方面提供更有针对性和统领性的目标指引。

其四,有助于契合法学教育规律的时代要求。大数据时代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极大地拓展了知识信息的获取渠道,法学院的在校教育并不是唯一的法律信息来源,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但并不能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因为“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23]重视对学生的思维训练,有助于学生将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相融合,提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的能力,更加契合法学教育的本质。

四、新文科建设中法律思维养成的实现路径

法律思维的养成绝非易事,涉及因素众多。笔者认为,新文科视野下,宜以知识和逻辑为切入口,在法教育学理念指引下,对教学内容实质性优化,充分提高讲授者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

(一)正确对待且认真贯彻法教义学理念

法学教育中深刻理解并贯彻法教义学理念对法律思维养成至关重要。法教义学源于德国法学界主流研究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中逐步被引入。法教义学尽管一度被激烈批评,因为反对者认为法律应当是一种活的体系,必须运用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才可能妥适地解决个案,但是法教义学却将法律规范视为裁判的全部依据,法律适用就成为通过逻辑推演出结论的机械过程,完全忽略裁判中法条之外的知识、经验与价值的方法。其实不然,法教义学“并非不关注经验知识和价值判断,而是致力于将它们教义化和类型化……教义也并非绝对,它依然保留了被案件的特殊情形和价值判断所挑战的可能,挑战如果成功,则会造成教义的变迁”。[24]从法教义学历史发展的视角看,受到利益法学与评注法学的影响,法教义学的基本主张是“强调规范与规范性,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规范)属性;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规范)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25]

因此,笔者认为,法教义学以现行实定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以现行法整体规范合法性作为逻辑前提,以现行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目标,也关注现行法规范的合理性发展与修改,其基本方法是体系化地识别和解释现行法律规范,强调概念作为分析工具的基础性作用。这一点与法学教育培养具有法律知识且能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法治建设人才目标是相适应的,与法学教育坚持的法律思维训练核心目标是高度契合的。在中国法学教育中应当坚持并认真贯彻法教义学的基本理念。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正视在中国特定语境下法教义学方法可能会遇到的挑战,如我国现行法的规范性尤其是体系性不足,可能会对法学教育中引入法教义学方法造成负面影响。

(二)以法律思维培养为导向对教学内容实质性优化

方法论问题解决后,就需要确定以何种内容作为载体更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养成。换言之,学校教些什么、教师如何教、课程如何考核等具体问题,无不直接影响着法律思维训练的实际效果。

1.优化课程设置。设置一套既凸显法学学科本质特点,又体现学科交融,特别是围绕法律思维养成的课程体系是必要前提。

首先,合理设置体现专业之必要的法学类课程。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规定了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但对核心课程之外的其他法学课程如何设置并无规定性要求;根据2021年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提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1+10+ X”模式。以此为导向,笔者认为,第一,核心主干课地位不能动摇,切忌以教学改革之名不断进行课程的花样翻新,从而削弱核心主干课的地位或者大幅压缩学时比例。第二,增设专门针对法律思维训练的方法论课程,如新开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解释学、法律适用与研究等课程。第三,开设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贯通的实务类课程,并从师资方面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教师共同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以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无缝衔接,加大法律思维训练力度。第四,科学区分法学专业课程类别,合理安排各类课程教授时段。一般而言,理论知识类课程主要涉及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础理论,适合开设在法学专业低年级;案例分析类课程紧跟在相应理论知识类课程后开设;而能力研讨类课程更适合在高年级展开,旨在训练学生的研究、推理和说理能力。从而形成课程难度逐渐递进、知识内容逐步深化、能力训练有序展开的专业课程体系,逐步实现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

其次,适当安排交叉类学科课程。以新文科建设中专业融通理念为指引,强化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特别是创新“法治+数字”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注重法科学生跨学科思维能力的锤炼和解决交叉领域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提升,构建由法学专业课程、信息科技课程、交叉学科课程(数据法学、计算法学等)、法律实践课程(科技法律谈判、科技法律文书等)、智能时代创新创业课程组成的跨学科、层次化专业课程体系。

最后,科学控制人文通识课程(公共课程)的比例。基于既要培养具有法律思维的职业法律人,又要使优秀的法律职业人更应是一名合格公民,通识类课程(如思想政治、英语等公共课程)在本科学位课程总课时量中的比重不超过合理比例为宜。

2.改革法律思维训练的教学方法。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以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基础知识和基础理论为教学重点,加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查内容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主的影响,讲授内容就增添了更多法条注释的内容。借鉴既有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成功经验,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改进专业教学方法:一是认真对待并贯彻法教义学理念,重视对基本概念与特征、基本制度内容的传授,但不能满足于简单的概念式讲授,要着力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自我驱动力,以促进学生的深度学习思考。二是强调实践技能训练必须建立在知识积累基础上。协调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注重教学内容和课程性质差异对教学方法的影响,根据具体课程需要选择相适应的教学方法。三是注重实践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具体运用。为实现案例教学更逼近审判实践的场景、氛围等,选择教学案例应注重案例的真实性、知识性、可争辩性等,尽量让学生实质感受真实裁判(代理)压力环境中的角色扮演。四是充分应用现代计算机数据信息技术手段,依托跨学科专业的各类优质教学资源,借助“雨课堂”“腾讯会议”“学习通”等信息媒介开展线上教学和自主学习,线下课堂增强师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与研讨,形成线上与线下并行、课内与课外协同、师生时时交互的教学新模式,让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养成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3.提升法学教材的内涵质量。法律思维的有效养成中,教材质量也至关重要。全国适用的教材曾分为司法部所属大学、重点综合大学自用和通用教材等类别,目前主要有全国统编教材、各法学院校组织出版教材和学者独著等类别。从范围看,基本覆盖了法学专业教指委所规定的全部核心课程及其他专业课程;从内容看,前两类教材尤其是部门法学科教材因为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适应法律的最新发展,教材的版本更新频率较快、知识量越来越丰富、信息量越来越大。但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类教材供给不足,对学生法律思维训练缺乏应有的关注,法教义学的理念与方法在教材建设中没有贯彻或贯彻不到位。

笔者认为,改变这一现状,须从教材编写思路与理念上重视教材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训练的重要引导作用,将知识的传递与思维的训练有机结合,实现学生对现行实定法律体系的熟悉、对专业基础知识的体系化理解和润物细无声式的思维训练。

(三)重视提升法学教师的法律思维能力与水平

从目前法学教育发展的体系循环看,教师的法律思维与学生的法律思维养成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前者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而学生法律思维养成后又拓宽优秀法学教师的来源。

目前,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在学历结构、学院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硬性指标方面较之以前已大为改善,诸多法学院校对新进教师的学历要求法学博士及以上,甚至须是985、211之类的著名法学院校博士。但客观而言,中国法学教育仍存在法学专业师资力量薄弱的现实困境,“既有历史遗留的知识问题,也有社会发展新出现的见识问题”。[26]今天的中国法学教育仍然需要继续思考,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师?因为教师是法律思维训练的关键因素,教师自身的教育理念、知识体系、实践经历、问题意识、分析框架、教学经验、教学方法均会对法学教育产生深刻影响,师资会直接决定法学院可以给学生什么样的法学教育。只有当教师自身具备具体法学学科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和较高的理论素养基础上,才可能建立相应的稳定的分析问题的框架体系,形成相对完善的课堂教学方案设计,引导学生进行真正的法律思维训练。

针对目前教师队伍法律实践能力不足的实际,解决路径一是努力创造条件并鼓励法学院专业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二是适应法治建设人才培养需要,鼓励高等学校加大聘用具有法律实践工作经历的资深人士兼任法学教师的力度,形成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兼备的高素质师资队伍,以从知识结构、实践能力多方面改革和优化高等学校教师结构。三是从课程师资的具体配置层面,对法律实践性特征极强的课程,建立法学院校专职教师与法律实践部门导师共同担任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合作机制,让法学院专业教师与实践导师通过共同探讨、共同设计课程教学方案、双师同堂教学的方式,在课程准备与教学过程中,促使教师与实践的沟通,法学专业师资队伍的教育理念也可以在潜移转化中得以更新。

结语

法律思维作为一种具有典型专业特征的职业思维模式,是经过规范法教义学熏陶后应该养成的“法律人”思维,它是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准确认定法律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并能结合当下社会生活背景与条件妥适地处理法律纠纷的必备思维模式与能力,是“法律人”形成知识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路径依赖。在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建设与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时代赋予了法学教育重大使命,既要借助新文科建设的东风,通过学科融合发展、开拓创新突破自身发展瓶颈;同时,必须强调坚守法律思维培养与能力训练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价值,这是确保法科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同时也是通过法治人才的专业水平提升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保障。

 

冷传莉,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陈茂华,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参见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载《中国高等教育》2021年第1期。

[2] 参见杨雅妮:《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教育的变革》,载《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2期。

[3] 参见杨文义:《新文科背景下法学教育的谋与变》,载《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21年第10期。

[4] “五院四系”即北京、西南、华东、西北、中南五所政法院校和北京大学、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个法律系。参见霍宪丹:《法律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 参见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42号建议的答复》(教高建议〔2021〕120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 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gaojiaosi/202109/t20210907_560085.html

[6] 参见 https://mp.weixin.qq.com/s/JLIZ9hTzFu8gJXlsQLZO5A

[7] 徐卫东:《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展回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1期。

[8] 李其瑞、冯飞飞:《中国法学教育70年:发展历程、问题反思和未来展望》,载《大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

[9] 参见吴汉东:《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与中国道路》,载《中国大学教学》2016年第1期。

[10] 参见李其瑞、冯飞飞:《中国法学教育70年:发展历程、问题反思和未来展望》,载《法学教育研究》2020年第2期。

[11] 目前,人们将人类所有的知识划分为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五大门类。

[12] 参见方延明:《“新文科”建设:何以必要及如何可能》,载《江海学刊》2020年第5期。

[13] 徐显明:《新文科建设与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载《中国高等教育》2021年第1期。

[14] 宁琦:《社会需求与新文科建设的核心任务》,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15] 参见苏力:《法律人思维?》,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2辑。

[16] 陈金钊:《法治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17] 郑成良:《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4期。

[18] 参见刘治斌:《法律思维:一种职业主义的视角》,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

[19] 参见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20] 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

[2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载州长治主编:《西方四大政治名著》(第1版),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3页。

[22] 陈骏业:《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高等教育中的核心定位及培养》,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

[23] 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规律》,载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24] 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25] 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第16版。

[26] 王轶:《法学教育中的学生与老师》,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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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学教育研究》2022年第4期(第三十九卷),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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