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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我国立法由单行法时代进入法典化时代。为准确理解和实施好《民法典》,必须从单行法思维向法典化思维转化,具体包括从多中心思维转向基础性法律思维,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性思维,从分散思维转向统一思维,从并立思维转向融贯思维。法典化思维需要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准确把握《民法典》各项制度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意旨。从体系化的视角观察《民法典》,还需要协调好《民法典》内部的关系以及《民法典》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并将《民法典》的价值体系融贯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
关键词:《民法典》 法律思维 法典化思维 融贯思维
《民法典》的颁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民法典》完善了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形成了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具有内在价值一致性的、完整的制度规则体系;与此同时,由法到典客观上也需要转变法律思维方式。所谓法律思维 (legal mind), 是 “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可能是单行法思维,也可能是法典化思维。但是,法典化思维更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解决纠纷,也是贯彻好、实施好、落实好《民法典》的关键。为此,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亟须讨论以下问题:由法到典所形成的法典化思维究竟为何,这种思维在贯彻实施《民法典》中发挥何种功能,以及如何准确运用这种思维。
一、从多中心思维到基础性法律思维
法律依据其性质与地位可以分为根本性法律、基础性法律和一般性法律。在汉语中,“典”具有典则、典籍、典范的含义,都表达的是基础性的意义。在中国古代,所谓“典”,通常有“经典”“典范”“典籍”等含义,因此,凡是入典之律,位阶较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精辟地揭示了《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需要我们尽快形成以《民法典》作为民商事法律部门中基础性法律的法典化思维。
从法典化的历史可见,随着中世纪后期罗马法的复兴,自16世纪始,欧洲开始推进法典化运动,其目的在于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的局面。从普鲁士、法国和奥地利等国家的法典化经验来看,都致力于使法典成为法律渊源的中心。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将法典中心主义推向了极致,法典曾经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即尽可能通过民法典形成法律渊源的排他性(exclusiveness)。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减少其他法律渊源的数量,是历史上绝大多数法典的目标。例如,“在19世纪,民法典在法国一直被视为核心,法律的真正心脏”。但自20世纪以来,法典中心主义现象已经出现了相当程度的缓和,许多国家都在法典之外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判例法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形成了意大利学者伊尔蒂(Irti)所说的“微系统”,导致了“去法典化”(decodification)现象的产生。当然,彻底去法典化只是某些学者极端的观点,民法典作为民法主要渊源的地位虽然受到单行法影响,但其基础性地位并没有被弱化,即使伊尔蒂也不得不承认,民法典依然是这些特别规范的制度前提。
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曾经四次起草民法典,以建构民商法的基础性法律,但都没有成功。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一大批单行法律,其中大量的都是民商事法律或者包含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法律,这种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也使许多法律人形成了单行法的思维定式。单行法思维不是把法律看作有机的、逻辑贯通的整体,而是将各个单行法视为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由此形成了多元的、分散的、碎片化的思维方式。
《民法典》颁布后,由法到典的重大变化在于确立了《民法典》的基础性法律地位,这实际上也树立了《民法典》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的中心地位,彰显了《民法典》作为私法的基本法的地位。由法到典所带来观念上的改变之一,就是从多中心思维向基础性法律思维的转化。
首先,树立以《民法典》作为所有民商事法律的基础性法律的理念。在比较法上,民法因其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理论一直被认为是发展各法律部门的基础。在整个民商事法律体系中,《民法典》不仅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集大成者,更是所有私法的基本法。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由《民法典》与大量的法典之外的民商事单行法组成,《民法典》与这些单行法之间是主干和分枝的关系,《民法典》作为主干,为各单行法提供基础,而其他单行法作为分枝,其生长不能脱离于主干。诚如苏永钦所说,单行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犹如行星围绕恒星运转一般。民法典作为基本法律,是私法的核心,“不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也就无法理解私法的特别领域”。我国《民法典》是整个民商事法律的基础,因此,《民法典》既是民法的主要法源,又是弥补单行法规定不足、填补单行法规则漏洞的来源,也是使单行法制度规则体系融贯的基础。
其次,发挥《民法典》在统率民商事法律中的主导作用。在单行法时代,各个单行法的制度和规则自成体系,由于缺乏基础性法律的统率,不可能真正形成民商法体系。我国虽然一直秉持民商合一,但庞大的商事法律如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法律,其实一直是游离在民法部门之外的,在具体适用中,与民法是相互脱离的,从而使民商合一体系并没有真正成为一种立法实践,而更多的是一种价值理念。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一部基础性法律由此诞生,并可引领各个单行法,据此才真正形成了以《民法典》为统率的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在《民法典》颁行后,充分发挥《民法典》统率各民商事法律的作用,其实就是要以《民法典》整合各个单行法,使整个民商事法律真正成为一个体系完整的统一整体。
再次,确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民事实体法律适用理念。如前所述,在单行法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单行法,法官时常陷入找法和用法的困境之中,尤其是当多个单行法规范都可以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时。例如,一个简单的网购商品质量纠纷,从已公布的案例所援引的裁判规则来看,就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这种状况实际上成为法官适用法律的一大难题,也极大地妨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在《民法典》颁布后,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民法典》将成为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比较法来看,有的国家民法典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大陆法国家主张的法典中心主义,其实也旨在确认民法典在民事实体法中的中心地位。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人亟须树立以《民法典》为中心的实体法适用的理念,此种理念至少应包含如下含义:一是《民法典》是民法的主要渊源,即《民法典》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处于法源的核心地位。二是《民法典》是裁判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在不具备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等正当理由的情形下,裁判者首先应当从《民法典》各编中找法用法,而不应当在庞杂的单行法中寻找裁判依据。三是《民法典》不仅具有资讯集中的功能,而且具有一种导航功能,即引导法律人正确找法用法。法典化的功能之一是可以快速实现体系定位,其中涉及纵向的体系定位与横向的体系关联。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这种体系定位大量减少了找法过程中搜寻、比较、权衡、记录成本,其效益十分宏大。
最后,《民法典》所确立的私权保护和市场交易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改革开放以来,《民法通则》《合同法》和《物权法》等民事单行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引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之处在于,强调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作用。在此意义上,相比于原来的民事单行法,《民法典》更有利于增强民事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这是因为:“倘若各种规则系统形成一个从一般规则到具体规则的层级结构,就能在引导人的行为上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样的层级结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使市场主体更易于理解这些具体规则,可以通过缔结合同实现私权的组合或者交易。二是当具体规则出现矛盾时,也可以根据一般规则化解矛盾。三是系统化的规则层级往往支持规则系统的演化,这是因为高级规则保证着规则系统的内在一致性,允许次级规则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据此仍然保持规则系统的一致性。就我国《民法典》而言,确立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理念,同时在总则编和合同编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则共同确立了私权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民法典》所奠定的完整私权体系,也为国家治理确立了基本规则。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应摒弃重刑轻民的观念,多用善用民事方式遏制违法行为,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二、从碎片化思维到体系性思维
法典化就是体系化,生活关系总是体现了一定的客观关联,法学的任务就是使这些关联变得清晰。法学通过将这些生活关系进行抽象和概括,最终形成法体系。“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从法律的一般材料中经过科学研究所得出的原则,用复杂的组合形成一个体系,以后一旦发现新的原则就归并到这个体系中去。”体系化思维本质上就是一种系统思维,或者说是系统论在法学上的运用。在康德看来,法恰恰是“某人的意思与他人的意思根据自由的普遍法则得以结合的诸条件之整体”。因此,法的有机体属性为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基础,在法律的适用中也必须从系统论出发,充分发挥体系的功能,才能实现法学的价值。
然而,在单行法时代,单行法的分散立法模式和自给自足的特点,易于使法律人形成一种碎片化思维,这种碎片化思维体现在两方面。其一,面对法律纠纷,法律人的思维往往局限于某一单行法。例如,合同纠纷就仅仅局限于合同法,就合同谈合同,侵权纠纷则仅仅局限于侵权法,就侵权谈侵权,而往往忽略了一个简单的合同纠纷可能涉及物权、侵权以及其他法律领域。这种思维方式显然具有片面性。其二,从价值层面看,不同单行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是相对独立的,缺乏贯穿于整个民法的统一价值基础,在解释单行法的规则时,只能从其特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出发。此外,单行法的制定往往是为了解决特定时期的具体问题,具有明显的时间边界和阶段特征,这也决定了单行法具有明显“各自为政”的局限性,难以避免各个单行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且单行法制定时,立法者往往要考量不同时期的价值取向,容易导致单行法的价值冲突,这在民事立法不健全的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
《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了民商事法律的体系化,有助于实现民事立法规则体系(也称为外在体系)和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形成在特定价值指导下的统一法律术语、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保持法律各部分内容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严谨的体系结构。就规则体系而言,《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整个民商事法律形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这也为体系性思维提供了基本前提。诚如德国学者旺克所指出的,“适用某一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适用整个法秩序”。如果要理解制度的内涵,就必须在体系之中进行,从制度与制度之间关系的角度予以把握。从碎片化思维转向体系化思维包含如下几层含义。
(一)体系观法
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学化’的程度,决定着在实体法、一般法理以及关于民法总则或一般原理课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则统一的程度”。(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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