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桂坤:再论唐代市舶使置废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18 次 更新时间:2023-03-21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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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桂坤  

内容提要:唐代市舶使置废连续性的问题,一直未能引起学界重视。通过倒溯史料,可以推测德宗至文宗朝曾长期弃置市舶使。由于市舶使是朝廷派出的市买蛮宝的使者,而市买的财源又出自中央藏库,故其废置会受到朝廷财政收支状况及相关政策的直接影响。德宗推行“两税法”后,为利用“进奉”及“宣索”等手段争夺财政收入,朝廷一度停止派遣市舶使,改由岭南节度使购买蛮宝进上。但这给地方财政带来了较大压力,故文宗开成(836-840)初年,在岭南节度使卢钧的请求下,唐王朝再次恢复了市舶使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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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余年来,中外学界对唐代市舶使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不懈探索,取得了不菲的成果。①不过,其置废的连续性似乎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田久德认为,开元初创置市舶使以后,由广州地方长官兼领市舶事务的情况仍较普遍,只是不时别置市舶使以分其任而已。②黎虎也认为唐代的市舶管理由地方长官全面负责,但朝廷为了需要,也时派市舶使前往负责市舶事宜。有市舶使时,两者共同管理,无市舶使时,由地方长官单独管理。③两位学者的观察非常敏锐,注意到开元以后唐王朝并没有连续不断地设立市舶使。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展开追问:既然地方长官有能力全面负责市舶事务,那又有何必要派遣市舶使前来共同管理呢?为何这种“必要”看起来又具有随意性,使得市舶使时置时废呢?


一、德宗至文宗朝废止市舶使的历史


过去讨论唐代市舶使的学者,经常引用《全唐文》所收《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作为论据。④实际上,该文亦见于《文苑英华》,题为《进岭南馆王市舶使院图表》。⑤吴玉贵指出,由于《文苑英华》此篇前有王虔休所撰《修进继天诞圣乐表》,故《全唐文》编者乃误将此文置于虔休名下。⑥黄楼进一步补证,王虔休一直在昭义军中供职,不可能进上此表。⑦因此,以往学者根据这份进表得出唐代有朝官充任市舶使的结论,⑧还不够可靠。表文中言及“由是梯山航海,岁来中国……伏以承前虽有命使之名,而无责成之实”“自臣亲承圣旨,革划前弊,御府珍贡,归臣有司”“圣恩以军府交代之际,委臣在镇”,可知其出于某位出镇岭南的节度使。这位节度使秉承圣旨,将此前属于市舶使的进奉“御府珍贡”之责收归了节度使府(“臣有司”)。


无独有偶,我们恰好能在史料中找到岭南节度使再度将这一职责出让,请求恢复市舶使的记载。《旧唐书·卢钧传》谓:“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梱载而还。钧性仁恕,为政廉洁,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⑨《新唐书·卢钧传》则谓:“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钧一不取,时称絜廉。”⑩对南海蕃舶实行“贱售其珍”以“兴利”者,两段史料只及于“旧帅”或“帅府”,并没有提到市舶使。相反,卢钧为政廉洁,不愿意通过市买致富,故“请监军领市舶使”。这些都可以说明,在此之前监军未领市舶使。


可与此相互印证者,是文宗大和八年(834)二月九日发布的疾愈德音中的一段内容,其谓:“南海蕃舶,本以慕化而来,固在接以恩仁,使其感悦。如闻比年,长吏多务征求,嗟怨之声,达于殊俗。况朕方宝勤俭,岂受(原注:一作爱)遐琛?深虑远人未安,率税犹重,思有矜恤,以示绥怀。其岭南、福建及扬州蕃客,宜委节度观察使常加存问。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11)这段文字所规训的直接对象,乃是包括“节度观察使”在内的地方“长吏”,说明“舶脚、收市进奉”此时应该都是节度观察使的职责。


韩愈撰《孔戣墓志铭》云:“(元和)十二年(817),自国子祭酒拜御史大夫,岭南节度等使……蕃舶之至泊步,有下碇之税,始至有阅货之燕,犀珠磊落,贿及仆隶,公皆罢之。”(12)如后文将要详细分析的那样,《唐国史补》中记载蕃舶始至当由舶主(或称“船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13)亦即此处所谓的“阅货”。如果当时是由市舶使主持“阅货”,孔戣则不当自专而罢去“阅货之燕”。因此,元和末恐亦无市舶使插手广州的市舶事务。


在孔戣之前,马总曾任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且兼领押蕃舶使。柳宗元撰《岭南节度飨军堂记》云:“唐制:岭南为五府,府部州以十数,其大小之戎,号令之用,则听于节度使焉。其外大海多蛮夷,由流求、诃陵,西抵大夏、康居,环水而国以百数,则统于押蕃舶使。内之幅员万里,以执秩拱稽,时听教命;外之羁属数万里,以译言贽宝,岁帅贡职。合二使之重,以治于广州。”(14)其中所言“译言贽宝,岁帅贡职”,名义上是朝贡,实际是唐朝官方收购以后进奉皇帝。收市进奉之职既统于节度使所兼掌的押蕃舶使,说明这个阶段并不存在市舶使。值得一提的是,前揭《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云:“海门之外,隐若敌国;海门之内,宣知(原注:一作和)变风。后述职于此者,但资忠履信,守而勿失,不刊之典,贻厥将来。”(15)《岭南节度飨军堂记》所述之内外格局,与其一致,似可看成后来之节度使“守而勿失”的表现。据此,进《图表》之节度使节制南海可能是在马总之前。


在《唐故岭南经略副使御史马君墓志》中,柳宗元也提到了押蕃舶使,谓:“君凡受署,往来桂州、岭南、江西、荆南道,皆大府。凡命官,更佐军卫、录王府事、番禺令、江陵户曹录府事、监察御史,皆为显官。凡佐治,由巡官、判官至押蕃舶使、经略副使,皆所谓右职。”(16)据其履历,马君任经略副使兼押蕃舶使的时间,应该是在元和初年。如上所述,此时岭南既有押蕃舶使,则不当有市舶使。


过去,李锦绣曾根据岭南监军的人选补充出了两位新的市舶使,其一即为元和初期的许遂振。(17)许虽为监军,但并未兼任市舶使,因此从制度上讲缺乏直接管理市舶事务的权力。《杨于陵墓志》中紧接着“除替罢归”的一句,是“遂振既领[留]后事”。(18)这就表明许遂振想干预的市舶事务,当时是掌握在岭南节度使杨于陵手中。故只有排挤走杨而“领留后事”,许遂振才能理所当然地将掌管市舶事务的权力揽归己手。如所周知,根据目前所能见到的史料,可以确证唐代只在岭南道设立过市舶使。(19)许遂振奏请乘驿递进奉者如果真是以市舶使的身份市买所得,李绛就不会谏称“脱若诸道悉然,即是制度紊乱”。(20)李绛既以“诸道”用来对比,证实许遂振所奏请乘驿递进奉者正同于诸道节度使的常规进奉,而非朝廷专遣市舶使市买以后的进奉。


再往前追溯,有权德舆所撰《徐申墓志铭》中的相关记载可供讨论。其谓:“溟涨之外,巨商万舰,通犀南金,充韧狎至。天子之恩泽赐予,声明物采皆待焉。上应急宣,以驰疾传;下无强贾,用绝奸利。和辑招徕,外区怀之,则四封之内,其理可知也。”(21)很明显,天子用于赏赐的“通犀南金”等物,是“急宣”岭南节度使徐申采买,并没有提到专职负责“收市进奉”的市舶使。这说明徐申任节度使期间,岭南可能亦未设立市舶使。


《旧唐书·王锷传》载:“锷以两税钱上供时进及供奉外,余皆自入。西南大海中诸国舶至,则尽没其利,由是锷家财富于公藏,日发十余艇,重以犀象珠贝,称商货而出诸境。周以岁时,循环不绝,凡八年,京师权门多富锷之财。”(22)此时供奉由王锷以两税钱开支,且其能够尽没“西南大海中诸国舶”之利,表明在德宗贞元中后期,并未设置专门“收市进奉”且能够有效干涉王锷倒卖行径的市舶使。(23)


贞元八年(792),岭南节度经略使李复奏:“近日船舶,多往安南市易,进奉事大,实惧阙供。臣今欲差判官就安南收市,望定一中使与臣使司同勾当,庶免欺隐。”德宗欲依,陆贽则以为不可(“望押不出”)。其主要反对理由则为:“今既徇欲如此,宜其殊俗不归,况又将荡上心,请降中使,示贪风于天下,延贿道于朝廷。黩污清时,亏损圣化,法宜当责,事固难依。且岭南、安南,莫非王土;中使、外使,悉是王臣。若缘军国所须,皆有令式恒制,人思奉职,孰敢阙供!岂必信岭南而绝安南,重中使以轻外使。殊失推诚之体,又伤贱货之风。”(24)李复的奏请已经表明,此时岭南收市进奉者乃岭南节度使而非市舶使,故称“进奉事大,实惧阙供”。岭南节度使李复欲差判官就安南收市,特请皇帝命一中使同往,也暗示当时广州并无中使与之共同勾当市舶事务。(25)而陆贽陈述中的“将荡上心,请降中使,示贪风于天下”,则可进一步补充说明在此之前的一段时间,岭南并无专门负责收市进奉从而“示贪风于天下”的宦官市舶使。


权德舆撰《杜佑遗爱碑》云:“南金象齿,航海贸迁,悍将反覆,远夷愁扰,吏困沓贪,商久阻绝。公乃导其善利,推以信诚。万船继至,百货错出。”(26)此时“导其善利,推以信诚”,从而修好于诸蕃舶者为岭南节度使杜佑,似亦可说明贞元初年广州并未设立市舶使,而是由节度使来全权处理市舶事务。


1989年,西安市西郊沣登路南口基建时出土银铤三笏,其中一笏银铤正面所刻铭文有“岭南监军,市舶使,朝散大夫,行内侍省内给事,员外置同正员,上柱国,赐金鱼袋,臣刘楚江进”等字样。(27)最早公布银铤情况的王长启、高曼已经根据张伯仪任岭南节度的时间,推测“这笏银铤进奉的时间应是大历十二年(777)左右,最迟不超过德宗建中三年(782)”,(28)说明建中初可能设置有市舶使。


综合上论,目前推断德宗建中以后至文宗大和初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广州并没有设置市舶使,或许比较合适。在此期间天子所需南海珍货,皆是岭南节度使采买以后进奉。那么,为何自开元时期开始设置的市舶使,在这一阶段被废止了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结合德宗朝以前市舶使市买的财源以及岭南贸易形势的变迁,做一番探讨。


二、玄宗朝市买的财源及市舶事务的分工


高宗显庆六年(661)二月二十六日,唐王朝颁敕:“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29)这则史料表明,高宗前期是中央朝廷拨款给岭南地方官府,由地方长吏与蕃舶进行交易,然后将市买的珍货上交少府监。域外资料中亦有相似的记载,《中国印度见闻录》即云:“他们(中国人)提取十分之三的货物,把其余的十分之七交还商人。这是政府所需的物品,用最高的价格现钱购买,这一点是没有差错的。每一曼那(mana)的樟脑卖五十个‘法库’(fakkouj),一法库合一千个铜钱。这种樟脑,如果不是政府去购买,而是自由买卖,便只有这个价格的一半。”(30)这种官方高价收购的方式,或正是促进唐代南海贸易走向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严识玄所撰《潭州都督杨志本碑》云:“(桂州)都督周道务以公水襟同洁,石性浑坚,庇恶木而深耻,饮贪泉而不易,奏充岭南市阉口珠玉使。侁侁五峤,皇皇百越,路穷南服,境淑西屠。握水衡之钱,权御府之产,历剖蚌泣鲛之巨涨,窥结绿珊瑚之怪穴……而公散国财,市蛮宝,混之不浊,涅而不缁,易生人之所难,凛然有伯夷之风矣。”(31)其中,“握水衡之钱,权御府之产”“散国财”等表述,可以确凿地证明杨志本市买蛮宝的财源是出自中央朝廷。稍后,在岭南监选的殿中侍御史柳泽反对岭南市舶使周庆立进“奇巧”的谏言中,有“乃理国之所巨蠹”“昔露台无费,明君尚或不忍”等内容,(32)亦可推知柳泽之所以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也因为市买所花费者,与前述杨志本的情况一样,乃是“国财”。尽管柳泽此次的谏议,玄宗表面上“嘉纳之”,(33)但他追求新奇舶来品的欲望既已膨胀起来,就再难收缩回去。史料记载,仅仅两年以后的开元四年(716),唐玄宗欲购南海“珠翠奇宝”,又欲“往师子国求灵药及善医之妪”,于是“命监察御史杨范臣与胡人偕往求之”。(34)在此前后,还曾“发使及典傔等,大赍缯锦,将于石国和市犬马”。(35)后面这条史料也可以用来补充说明,朝廷外遣的各类市买使,很可能都是携带着中央藏库的财物尤其是珍贵纺织品一类的轻货,从长安出发远赴四方。如下文所及,直到宣宗大中年间,正常情况下市舶使应该还是使用上好的“布帛”购买蕃商货物,欲中饱私囊的市舶使则以“不中度者”抵充。


由于市买所得舶来品主要是供皇帝个人支配,因此皇帝需要派遣心腹出使。这类任务,就渐渐落到了宦官头上。比如刘元尚在8世纪初即屡次充任此类使职,其墓志铭记载:“解褐拜掖庭监作、大食市马使。燕王市于骏骨,伯乐顾之龙马,遂使三军迎送,万里循环,荣宠是加,超公内寺伯也。复为骨利干市马,崎岖百国,来往三春,追风跃而奔腾,逐日回而来献,遂加公谒者监。”(36)自然的,前往南海蕃舶进行市买的任务,也开始托付给宦官中使。《文苑英华》所收于肃《韦光闰神道碑》云:“开元十年,解褐授内府局丞,典御府之藏,列内官之秩。勤愿慎密,肃恭矜庄,洵美可观,硕大且俨。事因绩著,官以课迁,寻充市舶使。至于广府,賝赆纳贡,宝贝委积,上甚嘉之。”(37)《唐六典》称“内府令掌中宫藏宝货给纳名数,丞为之贰”,(38)则韦光闰此前任内府局丞时所典“御府之藏”,实际就是作为天子私财的中藏库。或许正是因为韦光闰曾典掌中宫所藏宝货及其名数,所以非常清楚何物量多可以移出充作市买本钱,又有哪些蛮宝需购买以填充内库。这恐怕是他得以被选派充任市舶使的重要原因之一。阿拉伯商人已经观察到了这层关系,称:“这些宦官,倘若能为皇上效命,那么,不论皇帝私物,或是国库财宝,全都握在他们手中。派去广府——阿拉伯商人荟萃之地——的官吏,正是这些宦官。”(39)韩振华也认为:“虽然,有唐市舶之设,殆亦势使其然耶?!帝王之家,喜聚珍奇异宝,舶来之品,正合皇上所欢,故以中官主领舶务,以利采购,以迎上意。”(40)


《新唐书·卢奂传》记载:“(卢奂)天宝初为南海太守。南海兼水陆都会,物产瑰怪。前守刘巨鳞、彭杲皆以赃败,故以奂代之。污吏敛手,中人之市舶者亦不敢干其法。”(41)天宝初距韦光闰任市舶使未远,所以目前我们虽不敢断定韦光闰即是第一位宦官市舶使,不过可以推测在此之后,市舶使以“中人”充任,或许已经形成定制。(42)


在这种情况下,市舶使与广州刺史(先后由岭南五府经略使、岭南节度使等例兼)又是如何就南海贸易事务进行分工的呢?《唐国史补》记载:“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43)过去论者都是按照前引断句方式,对唐代市舶事务加以阐释。揆诸史籍,此处“主领”之后缺乏宾语,况且市舶使又怎会“纳舶脚”,殊难解释。笔者拟将其断为“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这里的“主”,即为“船主”或“舶主”,二者在中古史籍中常见,无须赘举。因此,这一句话的主语其实只有“船(舶)主”,由其负责领市舶使登记名物,缴纳舶脚,禁止藏匿珍异。


而“籍其名物”和“禁珍异”这两项,都与市舶使的市买直接相关。如《中国印度见闻录》所载,唐朝皇帝不惜付出双倍的价钱,都要购得最为珍异的舶来品。为了保证这一点,“海员从海上来到他们的国土,中国人便把商品存入货栈,保管六个月,直到最后一船海商到达时为止”。(44)《进岭南馆王市舶使院图表》亦云:“除供进备物之外,并任蕃商列肆而市,交通夷夏,富庶于人,公私之间,一无所阙。”(45)这些记载表明,南海贸易的首要原则,是要保证供给朝廷的优先权。(46)为了落实这一原则,市舶使要对蕃舶上的所有物品进行登记,避免蕃商私藏珍异,偷偷在民间交易。故《中国印度见闻录》又载:“如果到中国去旅行,要有两个证明:一个是城市王爷的,另一个是太监的。……而太监的证明上则注明旅行者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在路上,有关哨所要检查这两种证明。”(47)其中所谓“王爷的证明”,应该就相当于唐代的“公验”。通常来讲,公验中就应该包括行人“随身物”的具体信息。(48)为何此处是由太监给出“旅行者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的证明呢?这可能不仅仅是为着“如果出现丢失,或在中国去世,人们将知道物品是如何丢失的,并把物品找到交还他,如他去世,便交还给其继承人”的缘故。(49)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保证朝廷的优先购买。市舶使“籍其名物”并“首先挑选皇上所需的东西”,(50)再发给蕃商一纸注明其剩余钱物的证明,让其上岸甚至深入内地与民间商贩自由贸易。在通过关津、镇铺时,有司可能都会核对这张证明与蕃商所携随身物品,以此杜绝蕃商私藏珍异。蕃商中“有以欺诈入罪者”,很可能就是通过这套程序被筛选出来的。


论者或有疑问,《中国印度见闻录》不是记载“政府所需的物品”是“用最高的价格现钱购买”,“如果不是政府去购买,而是自由买卖,便只有这个价格的一半”吗?何以蕃商还会冒险私藏珍异与民间商贩进行买卖呢?原因恐怕在于,某些时候贪赃枉法的市舶使并未遵循以最优价格进行交易的政策,而是利用官方购买的强制性从中牟取私利,损害了蕃商的利益。《中国印度见闻录》就记载了类似的案例,即一个原籍呼罗珊(khurasān)的商人,因为不满市舶使的强买行径而进京告御状。(51)在市舶使的眼里,自己拥有理所当然挑选蕃货的权力。而这位蕃商之所以拒不出卖,甚至在货物被强行买走之后不惜进京告御状,成功扳倒了这位宦官市舶使,最主要的原因自然就是市舶使没有给足货款。马苏第(Mas‘ūdī)所撰《黄金草原》对此也有具体的解释。(52)类似的廉价强买,在汉文史料中也有体现。《韦正贯墓志》记载:“波斯、诃陵诸国,其犀象海物到岸,皆先籍其尤者,而市舶使以布帛不中度者酬之。公理一削其事,问其所便以给焉。”(53)萧邺所撰《韦正贯神道碑》亦云:“先是海外蕃贾籯象犀贝珠而至者,帅与监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赏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54)这虽是大中年间的情况,但完全可以反映市舶使一贯的贪敛手段,就是通过抑价贱买而中饱私囊。而韦正贯的处理,让人联想起《黄金草原》所载中国国王对撒马尔罕商人所言:“如果你乐意以高价向我们出让我们选择的所有商品,朕将大悦;否则,你仍有权支配属于你的东西;只要你愿意就在这里居留,随意出售和可以到你乐意去的地方。”(55)


前节所引德宗至文宗朝的部分史料显示,岭南节度使可以全权负责南海贸易。抽取舶脚,自然也是其权责的一部分。不过,这些史料还不能直接用于说明设有市舶使时的情形。本节前引《新唐书·卢奂传》的记载,则反映刘巨麟、彭杲等在设置有市舶使的背景下“皆以赃败”,还刻意强调“中人之市舶者”不敢干预继任的卢奂。内中原因,恐怕就在于抽取舶脚的权力,是控制在“广州太守”手上。也就是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即使朝廷派有市舶使,依然是由兼任广州刺史的岭南节度使来抽取蕃舶的“下碇之税”;市舶使则负责检阅并登记蕃舶上的货物,选购朝廷所需之物后发给蕃商一份注明“随身携带的白银与货物”的证明,供其上岸甚至深入内地进行自由贸易。不过,正是这种分工方式,在朝廷集中主要精力平定安史之乱的特殊背景下,导致了肃、代时期岭南海上贸易形势的持续动荡。


三、肃、代时期的南海局势与德宗废止市舶使


安史之乱影响了唐王朝整体的历史走向,也波及到了南海的贸易形势。广府本驻有经略军,管兵“五千四百人”。(56)安史之乱前后,经略何履光曾率军征讨南诏以及北上勤王。两次远征将岭南兵力折耗殆尽,不仅“岭南溪洞夷僚乘此相恐为乱”,(57)甚至接下来节度使本人也遭到蕃商和市舶使的轮番驱逐。当然,节度使遭逐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他们掌控赋税征收的权力后,很容易与蕃商及市舶使产生直接的矛盾和冲突。


天宝十五载(756)七月甲子,玄宗在普安郡发布了一篇筹划平叛全局的制书。在划分各路势力的基础上,规定“应须士马、甲仗、粮赐等,并于当路自供”。(58)实际上,这等于是赋予了各路节度使自行筹措军资的权力,于是“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59)地方节度使逐渐控制了征收赋税的权力,如史料所载“大历以前,赋敛、出纳、俸给皆无法,长吏得专之”,(60)又“大历中,纪纲废弛,百事从权,至于率税少多,皆在牧守裁制”。(61)岭南节度使自主对蕃商进行征税的情况,大体也不例外。刘长卿在大历二年所撰《送徐大夫(浩)赴广州》一诗中,即言“当令输贡赋,不使外夷骄”。(62)


《旧唐书·肃宗本纪》记载:“(乾元元年九月)癸巳,广州奏大食国、波斯国兵众攻城,刺史韦利见弃城而遁。”(63)关于这里的“兵众”,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实乃蕃商。(64)地方官上报中央时称其为“兵众”,不过是掩盖自己横征暴敛而编造的饰词。实际上,类似的事情在唐代前期已有先例。《旧唐书·王方庆传》载:“则天临朝,拜广州都督。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旧都督路元叡冒求其货,昆仑怀刃杀之。”(65)《资治通鉴》的记载稍有不同,谓:“元叡暗懦,僚属恣横。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叡;元叡索枷,欲系治之。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叡及左右十余人而去,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66)不论是路元叡本人冒求,抑或是他放纵下属侵渔,都已经到了蕃商不能忍受之程度,故有昆仑将其刺杀。韦利见治广州时,很可能即如王赓武所推断:“不义的行为一定很严重,愤愤不平一定异常尖锐,以致这两帮商贾铤而走险,置自己的生命、财产以及这类事业的未来利益于不顾。”(67)相较于此前的路元叡,韦利见在任上由于正式获得了自主对蕃商进行征税的权力,剥削起来更加肆无忌惮,压迫恐较路元叡时远甚。因此,蕃商的反抗也就愈加激烈,以致有掠夺焚烧仓库庐舍的行为。(68)


广德元年(763)末,岭南又爆发了市舶使吕太一驱逐节度使张休的事件。《旧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的相关记载都非常简略,完全没有提到事件的起因。豆卢诜撰《岭南节度判官宗公(羲仲)神道碑》也只是简单提及“时宦官吕太一怙恃宠灵,凌虐神主,前节度使张休为之弃甲”。(69)根据崔祐甫所撰《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休)遗爱碑颂并序》云:“二之日谋于众曰:‘昔曹参去齐,以狱市为寄,以为扰于狱者,轻重人之命;烦于市者,耗斁人之生。苟鞭笞桁杨之无度,侵牟肆夺之不改,是国家以章绶印玺毒苍生也,岂致理哉!’于是平百货之贵贱,议刑罚之等差,使其贪不下残,忿不私逞,韩子求环而不可,使人袒背而无伤。夫然,噬嗑之象成,行苇之恩溥矣。”(70)其中“平百货之贵贱”,乃沿用历史上稳定物价的平准政策,客观上也就抑制了市舶使贱买蕃货从而侵渔蕃商的剥削行为。至于“韩子求环而不可”,则是用晋国卿韩宣子求环于郑国商人而不得的典故,表明要抑制市舶使“侵牟肆夺”蕃商的强买行径。张休的这些政策,阻碍了市舶使吕太一通过贱买和强买蕃货谋取私利,因此吕氏必欲逐之而后快。


吕太一之乱平息以后,广州市舶形势惨淡。杜甫《自平》诗起首两联即云:“自平中官吕太一,收珠南海千余日。近供生犀翡翠稀,复恐征戍干戈密。”(71)随后又有冯崇道和朱济时的叛乱,南海贸易跌入谷底。《旧唐书·李勉传》载大历四年李勉除广州刺史兼岭南节度观察使时,“前后西域舶泛海至者岁才四五”。(72)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可能平定吕太一之乱后,朝廷就暂时停止了向广州派遣市舶使。故前引《岭南节度判官宗公神道碑》中又云:“公于是稽韬略,演遁法,筭之以孤虚,考之以风角,潜军间道,克复旧藩,甲士不勤而凶党歼矣,所谓不战而胜者也。乃太贡方贿,丕叙庶绩,朝议嘉焉。”(73)也就是说,接下来很可能由岭南节度使杨慎微下属之判官宗羲仲具体负责输送朝廷所需岭南土产及舶来品。前引《唐国史补》的记载表明,在设有市舶使的情况下,应该是由舶主领市舶使检阅蕃舶并“籍其名物”。而《旧唐书·李勉传》又载:“勉性廉洁,舶来都不检阅,故末年至者四五十余。”(74)既然李勉任岭南节度使时,原则上是由他负责检阅蕃舶,似可说明此时广州未设市舶使。


不设市舶使而仅靠节度使进贡,像杨慎微主导下“太贡方贿”的情况还好,但有时皇帝需要的舶来品恐怕并不能得到保证。譬如徐浩任使之时,蕃舶来者既少(“西域舶泛海至者岁才四五”),他本人又“贪而佞”,“多积货财”,则贡于中央之不足可想而知。(75)直接促使代宗下决心复置市舶使者,很可能是路嗣恭在广州的所作所为。《旧唐书·路嗣恭传》载:“嗣恭起于郡县吏,以至大官,皆以恭恪为理著称。及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不以贡献。代宗心甚衔之,故嗣恭虽有平方面功,止转检校兵部尚书,无所酬劳。”(76)路嗣恭借口追究哥舒晃叛乱的责任,大肆杀戮蕃商,严重破坏了广州刚刚趋于好转的南海贸易形势。其抄家所得,又尽入私囊,全不上贡给朝廷。或鉴于此,代宗认为要保证蕃货的供给,还是应该派遣心腹宦官充任市舶使,以专务购买。因此,我们可以在西安市西郊沣登路南口出土的银铤上,见到张伯仪任岭南节度使时与之搭配充任市舶使的宦官刘楚江。


但是,市舶使并未就此稳定地存续下去。这一职位,很快就因为唐王朝财税体制的重大变革,再次退出了历史舞台。


建中元年,唐德宗接受杨炎的建议,开始实行“两税法”。改革之初,如陆贽所言:“大历中,非法赋敛,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之类者,既并入两税矣。”(77)因此,皇帝已经没有充分的理由再接纳藩镇进奉,更不要说主动的宣索了。德宗本人最初也确实有所表现,陆贽即称“陛下临御之初,已弘清净之化,下无曲献,上绝私求”。(78)《资治通鉴》记载建中元年四月德宗过生日的情况,谓:“癸丑,上生日,四方贡献皆不受。李正已、田悦各献缣三万匹,上悉归之度支以代租赋。”(79)


大概是在泾原兵变爆发之后,德宗开始汲汲于利用“进奉”以及“宣索”之类的“非法”手段进行敛财。关于这种转变,陈明光认为是由于两税三分制的实施,使得唐廷再没有正当的形式去夺取方镇之财,只好利用具有一定随意性的进奉形式。唐德、宪二朝接纳方镇进奉,实际包含着中央向方镇争夺两税收入的部分内容。(80)杨志玖和张国刚也指出,各种名目的进奉,是当时中央政府在两税上供定额之外,分割藩镇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81)据此可以推测,德宗在两税法推行后不久,就废除了市舶使。此后宫廷所需的舶来品,是由岭南节度使负责市买进献,如前引《徐申墓志铭》即称“天子之恩泽赐予,声明物采皆待焉”。其后紧接的一句“上应急宣,以驰疾传”,则表明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宣索”。(82)理论上讲,过去设有市舶使时,是由市舶使支出中央库藏的财物购买舶来品;现在废除市舶使,则当由岭南节度使支出两税中留于地方的部分购买。因岭南节度使兼广州刺史,所以两税收入中留州和留使的部分,均在节度使可支配的范围内。


《旧唐书·食货志》称兴元克复京师后“府藏尽虚”,实际上相似的表达,早已出现在了兴元元年(784)正月颁布的《奉天改元大赦制》中,作“帑藏空竭”。(83)这就说明德宗很早就已经意识到了府库枯竭的问题。如何尽快充实中央财政,筹措军资,是德宗首先需要解决的头等大事。因此,尽管《大赦制》中也表达了减两税、罢杂赋、停贡献的决心,但又以“宗庙军国之用”为贡献开了一个缺口。在这种背景下,不仅不会派遣市舶使支取中央库藏之财物用于市买,相反,德宗还急需从岭南抽取财富。兴元元年三月杜佑既然在此背景下出任岭南节度使,应该就肩负着“供国”的重任。将“自臣亲承圣旨,革划前弊,御府珍贡,归臣有司”这样的话语,放在杜佑身上可能是比较适合的。因此,前引《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可能就出自杜佑的立场。表文中将供进于皇帝者,称为用于祭祀的“备物”,应该就是利用了前述赦文中“宗庙之用”这一缺口。


宪宗即位以后,“日夜思雪祖宗之耻,而财力不赡,故不得不蓄聚耳”。(84)因而沿袭了德宗朝大肆宣索并接纳进奉的传统,《旧唐书·崔群传》即谓:“时宪宗急于荡寇,颇奖聚敛之臣,故藩府由是希旨,往往捃拾,目为进奉。”(85)好在宪宗朝还有李绛等贤臣劝谏,能稍有干涉,往后则习以为常。宋人胡寅对此有所总结,称:“宪宗喜进奉,上承乃祖代、德之弊,然当朝多贤,相继论列,虽实不能革,犹文为之禁。穆、敬而后,遂无复谏者,非无进奉也,盖以为常例矣。”(86)在这种背景下,诸帝自然不会主动复置市舶使。


论者或有疑惑,既然废止市舶使意味着朝廷可以从岭南节度使手中争夺一份财源,为何开成初年文宗又答应了卢钧的请求,再次复置市舶使呢?这也不难解释。正如陈明光所指出的那样,方镇进奉的财源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地方经费(即两税留于地方的部分)中裒刻酌减;另一类则是于地方经费之外多方诛求。(87)就后一种情况而言,唐王朝内部之编户齐民,较难逃脱而不得不尽力承受额外加征的苛捐杂税,但梯山航海而来的外国蕃商则有所不同。后者本为逐利而至广州,既然无利可图,则可以掉头返航或前往其他港口贸易,前引贞元八年李复奏状中所言“近日船舶,多往安南市易”即是一证。因此,大多数岭南节度使不敢长期且过分地侵刻蕃商的利益,以免蕃舶远避广州,不能维持向中央朝廷的进奉而达到“以固恩泽”的目的。(88)况且,文宗大和八年二月发布的德音又要求“除舶脚、收市进奉外,任其来往通流,自为交易,不得重加率税”。这就意味着,要维持岭南一贯的进奉,就不得不拿出地方经费的相当一部分来市买蕃货。在皇帝索求逾常的情况下,可能地方两税不足敷出,还需进一步压榨岭南百姓。卢钧既然“性仁恕,为政廉洁”,或不愿榨取普通百姓与蕃商。所以,奏请监军领市舶使,力求中央朝廷自主采购蕃货,对卢钧而言就是一个自然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旧唐书·卢钧传》称其“一不干预”,则意味着抽取舶脚的权力也一并移交给了市舶使。因此黄巢索求岭南节钺时,左仆射于琮即以“南海有市舶之利”为理由表示坚决反对。(89)不过,仅凭抽取舶脚,远不足以支撑“收市进奉”的支出,所以此后市舶使可能依然会从中央藏库支取钱物市买蛮宝。


崔鄑所撰《李敬实墓志》云:“会岭表护戎更改,大中四年(850),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才及下车,得三军畏威,夷人安泰。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颇尽臣节。秩满朝觐,献奉之礼,光绝前后。”(90)咸通八年(867)《吴德鄘墓志》则云:“(大中)七年五月蒙赐紫绶金龟,除监岭南节度兵马兼市舶使。泉货山积,犀象云集。以清己居公,通简莅下。蕃贾臻凑,远至迩安。或遣戍用御邻夷,或摧寇以宁边地。九年二月增封开国子,用酬致理之效也。”(91)将这两件墓志资料与前引韦正贯的墓志和神道碑中的叙述结合起来,可知大中初年韦正贯杜绝“市舶使以布帛不中度者酬之”的陋习以后,南海贸易很快就变成“蕃商大至,宝货盈衢”“泉货山积,犀象云集”的状态。这种现象表明,在设置了市舶使的历史时段,只要市舶使的贱买和强买行径能够得到有效约束,南海贸易一般就会出现繁盛的局面。


①李锦绣已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过比较全面的归纳,参李锦绣《从波斯胡伊娑郝银铤看唐代海外贸易管理》,马明达、纪宗安主编:《暨南史学》第8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9-90页。


②[日]和田久德:《唐代における市舶使の創置》,和田博士古稀記念東洋史諭叢編纂委員會編:《和田博士古稀記念東洋史諭叢》,東京:講談社1961年版,第1056頁。


③黎虎:《唐代的市舶使与市舶管理》,《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


④王虔休:《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全唐文》卷515,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35页。


⑤佚名:《进岭南馆王市舶使院图表》,《文苑英华》卷613,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3180页。按:中华书局影印本《文苑英华》中有140卷属于宋刊本,此篇即在其列。从文句通畅的角度讲,似当如别本作《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更妥。但需要注意的是,唐代进于皇帝之表本无标题。这个题目很可能是后人所拟,不能据此推断表文中“海阳旧馆”为“王馆”(皇子之馆),也不宜遽定唐代置有所谓的“市舶使院”。


⑥吴玉贵:《唐文化史——对外文化交流篇》,李斌城主编:《唐代文化》下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90页注1。


⑦黄楼:《〈进岭南王馆市舶使院图表〉撰者及制作年代考——兼论唐代市舶使职掌及其演变等相关问题》,《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⑧宁志新:《试论唐代市舶使的职能及其任职特点》,《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⑨《旧唐书》卷177《卢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91-4592页。


⑩《新唐书》卷182《卢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67页。


(11)李昂:《太和八年疾愈德音》,《文苑英华》卷441,第2231页。


(12)韩愈著,马其昶校注,马茂元整理:《韩昌黎文集校注》卷7,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592页。


(13)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63页。


(14)柳宗元著,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卷26,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745页。


(15)佚名:《进岭南馆王市舶使院图表》,《文苑英华》卷613,第3180页。


(16)柳宗元著,尹占华、韩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卷10,第679-680页。


(17)李锦绣:《从波斯胡伊娑郝银铤看唐代海外贸易管理》,马明达、纪宗安主编:《暨南史学》第8辑,第94-95页。


(18)李翱:《唐故金紫光禄大夫尚书右仆射致仕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赠司空杨公墓志铭》,《全唐文》卷639,第6450页。


(19)对唐代扬州、泉州曾设市舶使的辨析,参考王冠倬《唐代市舶司建地初探》,《海交史研究》1982年第4期;宁志新《唐代市舶使设置地区考辨》,《海交史研究》1996年第2期。


(20)李绛:《李相国论事集》卷4,《丛书集成初编》第75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页。


(21)权德舆撰,郭广伟校点:《权德舆诗文集》卷24,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57页。


(22)《旧唐书》卷151《王锷传》,第4060页。


(23)亦可参考郑有国《中国市舶制度研究》,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24)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18,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74-576页。


(25)亦可参考王贞平撰、龙达瑞译《唐代的海外贸易管理》,王利器、常思春主编:《稽古拓新集:屈守元教授八秩华诞纪念》,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第334页。


(26)权德舆撰,郭广伟校点:《权德舆诗文集》卷11,第181页。


(27)李锦绣:《从波斯胡伊娑郝银铤看唐代海外贸易管理》,马明达、纪宗安主编:《暨南史学》第8辑,第88页。


(28)王长启、高曼:《西安西郊发现唐银铤》,《中国钱币》2001年第1期。


(29)《唐会要》卷66,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6页。


(30)[法]索瓦杰译注,汶江、穆根来译,纳忠校:《中国印度见闻录》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页。


(31)严识玄:《潭州都督杨志本碑》,《文苑英华》卷912,第4801页。


(32)《唐会要》卷62,第1271页。


(33)《旧唐书》卷8《玄宗本纪》,第174页。


(34)《资治通鉴》卷211,“开元四年五月”条,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718页。


(35)张廷珪:《谏停市犬马表》,《文苑英华》卷620,第3215页。


(36)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8页。


(37)于肃:《内给事谏议大夫韦公神道碑》,《文苑英华》卷931,第4897页。


(38)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2,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61页。


(39)[日]藤本胜次译注,黄倬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0页。


(40)韩振华:《航海交通贸易研究》,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2002年版,第361页。


(41)《新唐书》卷126《卢怀慎传附子奂传》,第4418页。


(42)藤田丰八最早提出市舶使概由宦官充任,参[日]藤田丰八著、魏重庆译《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12页。不过,他显然忽视了周庆立这个早期特例。


(43)李肇:《唐国史补》卷下,第63页。


(44)[法]索瓦杰译注,汶江、穆根来译,纳忠校:《中国印度见闻录》卷1,第15页。


(45)佚名:《进岭南馆王市舶使院图表》,《文苑英华》卷613,第3180页。


(46)藤田丰八认为“禁珍异”之“禁”,是“禁榷”之“禁”,凡珍异之物由官抽取之以收专卖之利,或上供宫廷之用,参[日]藤田丰八著、魏重庆译《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第14页。桑原骘藏则认为,“禁”盖“禁绝”之意,中国自来崇俭抑奢,以为舶货之珍异者,徒耗财力,无当实用,宁禁绝之,无流于侈,参[日]桑原骘藏著、陈裕菁译订《蒲寿庚考》,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54页。笔者倾向于藤田丰八的解释,不过所谓“收专卖之利”,恐不应该视为朝廷政策,只宜看成王锷这类贪婪节度使的个人牟利行为。


(47)[法]索瓦杰译注,汶江、穆根来译,纳忠校:《中国印度见闻录》卷1,第18页。


(48)可以参考大中七年福州都督府、温州横阳县、温州安固县给日本国求法僧圆珍出具的三件公验,录文参见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6-148页。


(49)[法]索瓦杰译注,汶江、穆根来译,纳忠校:《中国印度见闻录》卷1,第18页。


(50)[日]藤本胜次译注,黄倬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第101页。


(51)[日]藤本胜次译注,黄倬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第115-116页。


(52)[古代阿拉伯]马苏第著,耿昇译:《黄金草原》,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页。


(53)录文参见吴敏霞主编《长安碑刻》下册,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51页。


(54)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神道碑》,《文苑英华》卷915,第4818页。


(55)[古代阿拉伯]马苏第著,耿昇译:《黄金草原》,第184页。


(56)《旧唐书》卷38《地理一》,第1389页;《旧唐书》卷41《地理四》,第1712页。


(57)《旧唐书》卷157《王翃传》,第4143页。


(58)贾至:《玄宗幸普安郡制》,《文苑英华》卷462,第2352页。


(59)《通典》卷11《食货十一》,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50页。


(60)《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冬十月己亥”条,第7289页。


(61)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22,第724页。


(62)储仲君笺注:《刘长卿诗编年笺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83页。


(63)《旧唐书》卷10《肃宗本纪》,第253页。


(64)刘宝、张小贵:《唐肃宗年间“大食波斯同寇广州”考》,纪宗安、马建春主编:《暨南史学》第10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1-64页。


(65)《旧唐书》卷89《王方庆传》,第2897页。


(66)《资治通鉴》卷203,“文明元年秋七月戊午”条,第6420页。


(67)[新加坡]王赓武著,姚楠编译:《南海贸易与南洋华人》,香港: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3页。


(68)《新唐书》卷221下《西域下》,第6259页;《资治通鉴》卷220,“乾元元年九月癸巳”条,第7062页。


(69)豆卢诜:《岭南节度判官宗公神道碑》,《文苑英华》卷927,第4883页。


(70)崔祐甫:《卫尉卿洪州都督张公遗爱碑颂》,《全唐文》卷409,第4194页。


(71)杜甫著,仇兆鳌注:《杜诗详注》卷20,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809页。


(72)《旧唐书》卷131《李勉传》,第3635页。


(73)豆卢诜:《岭南节度判官宗公神道碑》,《文苑英华》卷927,第4883页。


(74)《旧唐书》卷131《李勉传》,第3635页。


(75)《资治通鉴》卷224,“大历五年三月”条,第7214页;《旧唐书》卷137《徐浩传》,第3759页。


(76)《旧唐书》卷122《路嗣恭传》,第3500页。


(77)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22,第726页。


(78)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22,第732页。


(79)《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四月癸丑”条,第7280页。


(80)陈明光:《论唐代方镇“进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第32-33页。


(81)杨志玖、张国刚:《唐代藩镇进奉试析》,《文史》第28辑,1987年,第133页。


(82)陈明光和靳小龙专门辨析过唐代后期岭南节度使的“进奉”,认为是指官方采购之后的供进,是合法之进奉,参陈明光、靳小龙《论唐代广州的海外交易、市舶制度与财政》,《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但需要注意的是,为自欺欺人地掩盖“进奉”与“宣索”的非法性,唐代君臣往往以“常贡”“羡余进奉”“军国之用”等名目对其加以掩饰。


(83)《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第2087页;陆贽撰,王素点校:《陆贽集》卷1,第15页。


(84)《资治通鉴》卷238,“元和五年十二月己丑”条,第7682页。


(85)《旧唐书》卷159《崔群传》,第4189页。


(86)胡寅著,刘依平校点:《读史管见》卷26,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版,第940页。


(87)陈明光:《论唐代方镇“进奉”》,《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5年第1期,第32页。


(88)《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第2087页。


(89)《旧唐书》卷178《郑畋传》,第4633页。


(90)崔鄑:《大唐故军器使银青光禄大夫行内侍省内给事赠内侍上柱国陇西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李府君(敬实)墓志铭》,吴钢主编:《全唐文补遗》第1辑,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8页。


(91)赵力光主编:《西安碑林博物馆新藏墓志汇编》,北京:线装书局2007年版,第836-8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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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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