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顺:“硬核”防疫措施的得与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02 次 更新时间:2022-07-07 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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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顺  

有关疫情防控中的“硬核”措施近年来广受关注。观察各地情形,“硬核”措施形式多样兼具地方特色。除了为阻断病毒传播自行或强制居家隔离、集中方舱隔离,诸如高速公路封闭,市内交通管制,设置物理围栏硬隔离楼栋、小区、学校;一些地方甚至挖坑断路封乡封城,上门贴封条拧铁丝,收缴钥匙入户消杀,禁止农民下地春播,给过路的货运卡车贴封条严禁下车,撕封条的司机遭行政拘留、“赋红码”等等。其中一些“硬核”措施屡屡引发争议,进而触发社会不安情绪,给疫情防控大局造成干扰。


其实,“硬核”措施并非都是负面效应。根据语义分析,一般可理解为坚强有力、具有实效性保障的措施。诸多“硬核”措施不仅不是可责难的,而且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范,也为疫情中的“硬核”防控措施提供了清晰的法律空间。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中就包括如下“硬核”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同样也规定了类似的“硬核”条文,并且规定政府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述这些“硬核”措施,在行政法中被称为强制措施或者即时强制,是政府部门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以及销毁染疫物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但相对于当事人而言,除了“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少数授益性规定,这些硬核措施大多是限制个体权利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故而实施“硬核”措施要求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授权。


疫情防控中,一些所谓的“硬核”措施之所以屡屡引发争议和批评,除有过度防控之嫌外,缺乏法律依据和授权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需要强调的是,面对传播性极强的疫情,“硬核”防控措施是不可少的,但必须坚持《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和适当原则,准确地把握疫情防控目的,充分了解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手段及既有的方法,首选非强制手段,尽量选择较轻的强制手段,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与防控目标需求程度相当。并且把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顶在“硬核”的前面,遵循科学防疫的规律,依法采取“硬核”措施,坚决戒除粗暴执法。


现实场景中,那些缺乏明确具体法律依据的“硬核”防控措施,特别是与“硬隔离”相伴而生的各类“硬核”手段,很大程度出自层层加码后的一刀切,既没有法律授权,也不具有适当性,于法于情于理都应予以认真反思。例如贴封条将卡车司机封在驾驶室里,不许下车吃饭休息,完全漠视人的身心承受极限,于法不符、于情不容;在当事人出具核酸阴性证明的情况下,不听申辩,不给予复检,固执于上级指令,硬生生要送其去方舱隔离,则违反了正当程序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即便确需进行集中隔离,也应当完善相关说明理由制度,以获得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


思考“硬核”防控措施的得与失,国家有必要尽快推出相关基准性政策,并制定相应的指导细则,让“硬核”防控措施在以人为本、科学防疫的方针指引下,依法有序发挥坚强有力、实效性保障之应有作用。


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上海法治报》2022年6月29日7版“学者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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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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