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艺 邱滨泽:论中国古典政法传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42 次 更新时间:2022-06-03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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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 (进入专栏)   邱滨泽  


古典政法传统之命名,是为了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开创的新政法传统相区别。新政法传统和古典政法传统之间,既存在紧密关联,又有着明显差别。历经革命之火的淬炼,新政法传统祛除了君主专制、礼法合一等旧元素,增加了党的领导、群众路线等新元素。

古典政法传统中的“政”“法”关系

广义之“政”是指传统社会的国家治理。先秦时代,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这一论述被儒家学者奉为圭臬,此处“政”的含义很广,不拘泥于政治事务,而是涵盖了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包括了行政、司法、外交、军事、教育、宗教、农业、商业等事务。杨伯峻先生将“为政以德”译作“用道德治理”,即将此处之“政”解释为“治理”。孟子所支持的“仁政”以及荀子所称的“听政之大分,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都是在国家治理层面使用“政”的概念。

广义之“法”是指传统社会的规范体系,即“治政整民之制度”。许多政治家和思想家都从这一角度来理解“法”的内涵。管子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从内容上看,广义之“法”主要由礼与刑(狭义的法)所构成,形成了礼刑一体的规范体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综上,广义的“政”“法”关系,就是传统社会中国家治理与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

狭义上的“政”与“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政”与“刑”的关系。在儒家理论中,德、礼、政、刑是治理的四大治具。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注疏》对“政”“刑”及二者的关系作出解释:“‘道之以政’者,政,谓法教;道,谓化诱。言化诱于民,以法制教命也。‘齐之以刑’者,齐,谓齐整;刑,谓刑罚。言道之以政而民不服者,则齐整之以刑罚也。”此处之“政”即狭义之“政”,可解释为“政令”,其运作方式以教化为核心。此处之“刑”即狭义之“法”,可解释为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刑律,其运作方式以惩罚为核心。因此,探讨传统社会中狭义的“政”“法”(刑)关系,即为讨论政令与法律、教化与惩罚的关系。

古典政法传统的基本样态

(一)多元一体的政法场域

在古今的国家治理中,政法场域是一个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的权力场域。不过,在不同的政治体系和社会环境下,由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因素和责任主体不同,政法场域的边界很不相同。在传统社会中,治民、治官皆为君主考虑的问题。因而,古典政法场域不仅包括以治民为主的治安、司法活动,还包括以治官为主的监察活动,具有治安、司法和监察相互交织、融为一体的显著特征。

(二)太平盛世的政法理想

“天下和平”“天下太平”“国泰民安”“太平盛世”等类似理想,既是君臣治国平天下的最高目标,也是民众对国家治理的最大期待。《淮南子》称:“天下安宁,政教和平,百姓肃睦,上下相亲。”宋儒张载则把士大夫阶层的政治抱负概括为:“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民间亦有“宁为太平犬,莫作离乱人”之语。与“太平”相对的概念是“乱世”,表现为政治混乱、官场贪墨、盗寇横行。

(三)统分结合的权力构架

在传统的专制政治下,国家权力属于君主所有,权力构架呈现出高度集中、高度统一的一面。不过,君主虽然总揽所有权力,却不可能亲自行使所有权力,必须设官分职,权力构架呈现出横向分工、纵向分层的一面。这两方面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有统一、有分职、有协同、有制约的权力运行样态。

在中央层面,君主名义上行使最高司法权,但实际上只有少数君主能够亲自审案、录囚。由于大部分君主不能事必躬亲,最高司法权主要由中央司法机构行使。自汉代以后,中央层面逐步形成了以“三法司”为核心的政法体制。

(四)互动互塑的政社关系

在互动层面,官府和民间力量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往往开展紧密合作。官府负责提供缉拿流寇、审断狱讼、纠举贪墨等关乎国家秩序的公共产品,而把调解普通纠纷和处置轻微违法交付给民间力量,并且将民间调处置于官府处理之前。明太祖在《教民榜文》中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这样的制度设计既充分发挥了民间力量的治理能量,又有效弥补了官府治理能力不足的短板。

在互塑层面,官府一直在努力推动国家法进入基层社会,改造民众观念和行为习惯。先秦时代,“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明初,朱元璋认识到“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故而设立申明亭制度,规定“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另一方面,民间力量推动民意诉求和民间规范影响官府决策,增强了公共决策的可接受度。例如据《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记载,宋代优秀法官尊重当事人意愿、民间风俗、交易习惯,并将这些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以加强判决的说服力,防止缠诉现象。

(五)综合施治的治理模式

多管齐下、综合为治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鲜明特征。古代先贤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治理方式,如礼治、德治、仁政、乐治、道治、法治、势治、术治、无为而治等。《尹文子》概括了八种治术:“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太平经》列出了十种“治法”:“一为元气治,二为自然治,三为道治,四为德治,五为仁治,六为义治,七为礼治,八为文治,九为法治,十为武治。”值得强调的是,古人在排列治法时注重顺序,排在前面的治法优先适用,排在后面的治法递补适用,构成了阶梯状的“综合治理施工图”。在治理违法犯罪层面,中国古典政法传统展现了先富后教、先教后刑的治理模式。

(六)奉法循理的官吏队伍

无论古今,良法善政的运行有赖于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白居易感慨:“虽有贞观之法,苟无贞观之吏,欲其刑善,无乃难乎?”先秦时期,对于官吏的典范形象,学者们争论不休。儒家推崇“君子政治”,以任用儒生教化民众为理想治理模式。法家将儒生视为乱政之源,推崇“文吏政治”,建议君主任用熟谙法律的文吏来治理国家。秦国全面采用了法家学说,一扫六合,展现了文吏政府的强大组织力和执行力。不过,秦代的骤亡也引发了后人的思考,儒家学者将之归因于文吏缺乏道德追求,不能教化民众。自儒法合流后,统治者认识到儒生和文吏互有长短,并引导二者进行融合,以形成“吏服训雅,儒通文法”的复合型人才。在此背景下,司马迁所定义的“循吏”,即“奉法循理之吏”,逐步固化为良吏的典范形象。

古典政法传统的现代性意义

一是民为邦本的思想。古代思想家揭示了民众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贾谊提到:“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落实到法制层面,他们认为法制的成败在于能否合民情、顺民心、护民利。二是天下太平的思想。如何跳出治乱兴亡的历史周期率,实现“天下太平”,“长治久安”,是历代政治家、思想家不断思考的问题。诸子百家虽然理论各异,但都以“致治”为终极目标。司马谈指出:“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三是变法图强的思想。古代先贤深刻认识到法制对国家强弱的重要影响,提出了奉法强国、变法图强的主张。基于此种认识,古代政治家往往把“变法”与“图强”联系在一起,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等大规模的变法活动都将富国强兵作为变法的根本理据与最终目的。四是综合为治的思想。古代先贤从整体主义立场思考国家治乱问题,从经济、吏治、政教、民俗、司法、刑罚等方面探索违法犯罪的复杂根源,寻求多元的破解之策。五是防患未然的思想。预防性治理思想是中国古典政法传统的精华。古代先贤把治病于未病、防患于未然当作治疗生理疾病和社会疾病的上策。六是情理法融合的思想。古代立法者和司法官将情理视为法之本原,强调法律应合于人情、合于天理。立法要做到“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法律实施要做到“情法两得”“情法两平”“情法兼到”。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自《中外法学》2022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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