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灯强 管志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 法治化互动的生成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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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改革开放   市场化改革   法治化  

李灯强   管志鹏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历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的过程,也是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过程。经过40余年的探索,中国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形成了独特的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只有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中才能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改革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唯有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好的体制机制保障。


关键词:改革开放;市场化改革;法治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央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17BGL003)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1-0025-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历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的过程,也是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过程。经过40余年的探索,中国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形成了独特的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规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沿着这样一条脉络:市场化推进需要四个要素,即产权、秩序、规则、公平;法治正好能满足市场化进程的上述需求,市场可以通过法治来界定产权,通过法治来维护秩序,通过法治来明晰规则,通过法治来保障公平,正是因为法治解决了这四个问题,才能推进市场化,同时法治也在满足市场化需求的过程中实现了自身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只有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中才能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改革目标。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阶段性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党的十四大前,是二者互动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为党的十四大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二者互动的全面推进阶段;第三阶段为入世至今,是二者互动的深化阶段。


(一)起步阶段(1979—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党和国家领导层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提出要进行改革,注重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强调法治的重要性,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进程重启。邓小平提出法治十六字方针,要求下放权力,搞市场经济①。陈云较早地注意到计划经济的局限性,强调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并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②。此后,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③。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改革原则④。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⑤。1987年党的十三大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具体化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⑥。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⑦。自此,中国经济逐渐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党从指导思想和政策层面肯定了经济市场化进程,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逐渐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市场机制逐渐形成。


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法治化进程起步,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并没有明确的经济法治制度建构目标,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制建设中,其實就已经蕴含了经济法治的因子。本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其实在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明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前,就已经在经济活动和法律生活中植根⑧。


经济立法活动最初集中于对外开放领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7部法律,标志着中国立法史新的开端,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第一部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此后,有关企业、税收以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法律相继出台。为使法律得以有效实施,司法体系作出了调整,经济审判庭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立,五个沿海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以分别应对国内和涉外经济纠纷。


1979年至1991年这一时期是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起步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引入市场机制搞活经济,包括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改革的起点在农村,后逐渐延伸至城市企业,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明晰产权,维护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在对外开放领域,要想吸引外国商人来投资,更需要有确定的产权制度、稳定的社会秩序及良好的经济规则,法治正好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的这些迫切要求。因此,国家迅速制订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明确产权、调整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为国有、集体和私有经济组织并存提供了制度基础,从而保障了市场秩序的稳定。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升,市场的制度诉求更加强烈,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契约的订立与执行等都需要制度加以保障。党和国家领导层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制定政策推动经济市场化的同时,强调了法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在经济立法和司法方面都体现出法律对市场机制的培育和保护⑨。从这一阶段出台的相关法律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如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市场经济所急需的民商事单行法采取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成熟一个制订一个,198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形成了包括民事基本原则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诸如此类的经济和民商事法律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然而,此阶段的立法都碰到了一个市场化程度的瓶颈,这也说明立法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基础⑩,这与我国这一阶段“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是相适应的。


(二)全面推进阶段(1992—2001年)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被明确以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目的在于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思想的不断解放中逐渐发展,中国沿着市场经济道路大步向前,经济市场化进程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至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基本形成。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并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要求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11}。1995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12} 至世纪之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得以确立。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这一阶段的法治化进程的特点是紧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经济法治化全面推进。在这一阶段,立法速度明显加快,大量反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第七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最高法律形式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地位,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基础;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保障贸易秩序。


此外,这一阶段法学理论研究聚焦法律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许多法律学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主题进行探讨,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基本框架。


1992—2001年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概念也正式写入法律词典,民商事和经济立法所遭遇的市场化瓶颈被打破,市场机制快速延伸至社会经济各领域,法律与市场携手共同发展。因此,这一阶段是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全面推进阶段。在这一阶段,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同样是沿着法治保障市场发展的脉络展开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民营经济迅速成长,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产权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增强,财产权需要明确到各经济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增加了市场活跃程度,为使市场持续发展,市场秩序必须要有保障,这就需要有一系列规则,促使了相关法律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是为了满足市场发展中的产权、秩序、规则等要求的制度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是中国经济法治化和市场化并轨同行的重要一步。此后,为进一步适应市场化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继出台。法治化为市场化提供制度支撑,推进了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实现了自身发展。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法治的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为基本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文本。总的来说,市场化与法治化在这一阶段实现了全面发展,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尚需提升,产权还需进一步明确,公平机制还不完善,市场体系和法律还未与国际接轨,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水平仍需提升。


(三)深化阶段(2002年至今)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了21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标志就是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升,这就要求进一步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事实上,1997年以后,关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理论产生了一个问题:政府与市场,到底谁起决定性作用?理论上的不明确导致实际工作容易产生偏差,导致政府过多介入市场。从实践情况来看,地方政府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权力寻租、腐败等。这些问题反映了市场化程度的不足,需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另外,2001年中国加入WTO时,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是要与国际接轨,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之中,而且当时就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作了15年的约定,这种形势下必须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确定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14}。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15}。


21世纪之初,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形成,经济市场化进程步入完善阶段,法律体系也在进行整合。随着中国加入WTO,法律要与国际接轨,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备,因此,这一阶段的经济法治化进程主要表现为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2001年全国人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04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对非公有制经济予以保护{16}。这一修正,承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强化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同等权利,引导着后续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的出台。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同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进一步保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支撑。200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进程。至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意味着经济各领域都有法可依,经济法制体系形成。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會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7}。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8}。


2001年至今,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建成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二者互动着重在于制度的完善,因此这一期间是互动的深化阶段。在这一阶段,市场化的每一次突破都有法治化的作用,市场的完善仍然表现在产权、秩序、规则、公平四个方面,法治对市场的作用也是促进市场上述四个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机理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是充满经济理性的,二者的发展与互动是在明确的指导思想下展开的,而这一指导思想就是在尊重市场与法治互动的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以充分发挥市场与法治各自优势、促进“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导向。正是因为有明确的目标导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才有清晰的逻辑机理。


(一)政策推动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


政策是推动市场化与法治化理性发展与互动的动力。第一,从改革开放以来政策对市场化的推动作用来看,市场化每一次进步的动力都来自政策的作用。自1978年以来,党的每一次重要会议都对市场化进行了新的阐释和部署,这些会议精神都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来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实际进程。第二,从改革开放以来政策对法治化的推动作用来看,法治化进程的每个阶段都伴随着政策的作用,法治化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实现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随后便开展一系列的立法活动,重建司法体系,法学教育蓬勃开展。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性{20}。这些指导思想促成了1982年宪法的制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1986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强调全党要加强法制观念,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党的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21}。党的十三大提出将法制建设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正是在这些重要政策的指引下,20世紀8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得以快速发展,法治化进程迅速推进。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法治纳入国家意志之中。此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中国的法治要满足改革开放的需要,法律制度要与国际接轨,因此党和国家继续出台相关政策,推动法治化全面发展,至2011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从改革开放以来政策对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推动作用来看,同样可以发现政策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自1979年以来,在政策的引领下,市场化与法治化的互动在逐渐整合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放开市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开启了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新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构建了法律为市场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市场化与法治化进入整合阶段;党的十六大宣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并强调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依法治国明确为治国基本方略,于2011年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了政策、市场与法治有机结合的深层互动体系。


(二)市场化决定法治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基础力量是市场化的作用,市场化决定法治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是市场化决定着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进程的空间。在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就是一切,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都被政府高度集中的计划所覆盖,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居民的消费等完全按照政府的指令进行,计划机制不仅代替了市场机制,而且计划也代替了法律{22}。经济市场化改革过程中,资源配置机制发生改变,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促使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进行调整,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利益冲突。为有效地化解矛盾,法制必须发展,这既是市场化自身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市场化改革为法治拓展了发展空间。二是市场化决定了法制建设的内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市场先行发展,不断试错,那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逐渐固定下来,最终形成法制建设的内容。三是市场化决定着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的广度。随着市场范围的扩大,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得以扩展,各种新型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关系需要新的法律加以调整。四是市场化决定着法制建设和法治化的深度。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经济关系愈趋复杂,法律的作用不能再局限于被动地满足市场需要,而是要更加主动地自我完善,深度发展,积极有效地调整复杂的市场经济关系,消除阻碍市场发展的各种因素,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营造稳定的市场秩序。


(三)法治化反作用于市场化


法治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和推动了市场化发展,反作用于市场化。一方面,法制建设与法治化进程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并保障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确认并保障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确认并保障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法治化保障了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市场秩序。市场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赢家通吃、输者出局的寡头垄断现象,寡头就会利用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制定排斥新的进入者的规则,反而不利于公平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化改革进入深水区,更加需要法治化同行甚至先行一步。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都需要法治的保障{23}。良好的法治是优质的营商环境的必要条件,可以激励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


除了极少数国家,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市场经济,但能够实现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国家和地区很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国家的立法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严重干扰,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之所以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就在于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的法律的适时跟进,对市场化改革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


三、构建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新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双向互动中展开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健全的法治。作为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驱动下的市场与法治联动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如果将改革开放政策对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推动作用进行综合考察,可以得出一个符合逻辑的模式,即市场探索—政策调整—法律保障—市场发展—政策推动—法治发展的螺旋式上升模式。简言之,市场探索出可行的发展路径,政府对政策进行调整并适度放权,随后法律出台对调整了的政策予以确认,形成长期激励,产生经济效益,市场进一步发展,新一轮的改革开放政策推出,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这样形成一种螺旋式上升的由改革开放政策推动的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模式。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正在发生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从外部环境来看,当前国际格局和国际体系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近代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即世界经济重心正在加快“自西向东”的位移;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重塑世界。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均衡。{24}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并在全球快速蔓延,叠加的中美贸易摩擦、世贸组织面临自成立以来最大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使得国际环境不确定性陡增,第三次全球化浪潮步入深度调整阶段。{25} 从内部条件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26}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唯有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好的体制机制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仍然在路上。


注释:


①“现在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实行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应该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参见邓小平:《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载于《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147页。“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个不能说是资本主义。”参见邓小平:《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载于《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②“现在的计划太死,包括的东西太多,结果必然出现缺少市场自动调节的部分。整个社会主义时期必须有两种经济:(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的部分);(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只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进行生产,带有盲目性调节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第二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需的。”参见陈云:《计划与市场问题》,载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页。


③ 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于《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72页。


④{20}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35页。


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68—569页。


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⑦{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519—548页。


⑧ 李林:《中国法治建设60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45—346页。


⑨ 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要求把更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准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法律成为调解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载于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9页。


⑩ 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中国走向法治30年(1978—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22页。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來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1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15}{18}{2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7}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9日。


{1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


{2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3页。


{22} 赵振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学习时报》2014年11月3日。


{23} 李天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经济参考报》2020年12月15日。


{24} 何成:《全面认识和理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光明日报》2020年1月3日。


{25} 洪俊杰:《“双循环”相互促进,高质量发展可期》,《光明日报》2020年7月9日。


作者简介:李灯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中部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管志鹏,湖北省社会科学院中部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湖北武汉,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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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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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汉论坛 2021年11期 ,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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