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梅:迎接RCEP生效实施的几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82 次 更新时间:2021-11-1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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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梅  


2021年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生效。自RCEP正式签署以来,我国政府同RCEP其他成员国政府共同推动协定尽早生效实施。基于对前期相关工作的分析,以及近期在有关企业的调研,本文就迎接RCEP生效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出以下思考。

第一,以落实国家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为目标,打造自贸协定的中国范式。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是我国“十四五”规划建议的重要内容。在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的进程中,需要研究并适时推广贸易协定的中国范式。1992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标志着美国自贸协定范式的形成。此后,直至2020年7月1日促成美墨加协定(USMCA)的生效,美国逐步完善其自贸协定范式,不断重构全球贸易新规则。在迎接RCEP生效的国内相关对接准备工作中,需要重视协定的“模板效应”,为推动制度型开放打造范例,为最终建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提供基本遵循。

第二,构建优惠税率查询比对系统,帮助企业应享尽享自贸协定红利。生效后的RCEP和区域内既有的其他自贸协定之间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但是这些协定中相互重叠且有差异的原产地规则可能给企业带来困扰。如果企业想充分利用自贸协定进行关税筹划,就需要熟知我国已经生效实施的自贸协定,并逐个查询后比对。对于出口产品类别较多以及不断创新产品的企业,这不仅意味着更多的时间成本,而且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及时跟踪。因此,建议基于现有协定税率查询系统构建优惠税率查询比对系统,使企业能够更加便捷地查询我国现已生效实施的相关协定税率情况、降税安排和原产地判定。这样既可以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节省搜索成本,减少机会成本,又能让企业快速从降税产品范围、标准宽严程度、关税减让幅度、操作程序便利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行选择最适合的原产地规则,以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第三,创建全产业链数据库,加快补链、强链、延链、建链。亚洲开发银行基于多区域投入产出表数据所测算的结果显示,2018年RCEP经济体的整体区域价值链参与率为46.8%,而复杂区域价值链参与率仅为15.8%,均低于同期48.9%和26.2%的亚洲平均水平。然而,RCEP的实施将为我国带来重要的提升契机。RCEP不仅可以推动构建更强大的生产网络,而且能够使地区生产网络的调动更加灵活。目前,我国拥有41个工业大类、207个工业中类、666个工业小类,是全世界唯一拥有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作为全球唯一具有全产业链的国家,我国应尽快构建全产业链数据库,有效协助企业分析了解其所在产业链的特点。结合RCEP进口关税减让和配套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利用区域价值的累积,可以有效加强价值链联系,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提高区域价值链参与率,掌握关键环节的自主权和控制权,不断提升我国产业链地位。

第四,建立贸易调整援助机制,协助做好产业升级和适度转移预案。随着RCEP生效带来的市场开放,尤其是进口关税的降低,部分进口商品价格的优势将逐步显现,国内部分产业可能面临较大竞争压力。同时,伴随RCEP原产地累积规则的适用,在促进区域成员国之间货物流动的同时,也将影响区域内货物的产业链和供应链。也就是说,对RCEP成员国关税的下降、原产地规则的优化,将会导致部分产业外移现象的出现。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业,可能向土地成本、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廉的东盟国家转移。因此,必须高度重视RCEP生效后可能给部分产业带来的风险,未雨绸缪。一方面,在完成RCEP的国内规则调整等相关对接准备工作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协定中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手段的研究,及时维护我国产业安全,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时间和空间。另一方面,要适时有针对性地推出援助举措,引导相关产业及时升级、适度转移。例如,可以建立被援助企业典型案例数据库,在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构建中适时调整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运作程序,以促进我国自贸区提升战略的有效实施。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贸易体系变革的前瞻性研究”(20BJL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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