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拥军在风险和挑战中不断完善的国家制度体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184 次 更新时间:2021-10-10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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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拥军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何以不可逆转?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设计是根本保障。制度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在新发展阶段,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复兴全局,我们有必要重温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的初心和使命,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推向深入。

“守住人民的心”的制度设计

毛泽东同志在讲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法宝即党的建设、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时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这个纲领可以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这一制度得到了体现,其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政协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的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面临两个问题: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究竟走向社会主义制度,还是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其突出的究竟是“社会”还是“资本”。“社会”的本意是联合、团结、凝聚,“资本”的本意是能够获得剩余价值的价值,因而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人民中心主义,资本主义本质上是利润至上主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开端,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民众大联合”的口号,这显然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口号,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众大联合”的奋斗目标是共产主义,这决定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方向和性质,即其属于共产主义道路的一个阶段,而不属于民主社会主义道路,更不属于资本主义道路。

资本主义制度以整个社会分解为“原子式个人”为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的“人权”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市民社会是以人与人的分割和对立为基础而不得不通过分工和协作捆绑在一起的社会,所谓“人权”保护的只是人与人分隔、分离和对立的权利,而不是人与人联合、团结和凝聚的权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是目的,集体不过是个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不存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只存在个人的私利。局部的共同私利把一盘散沙的个人捆绑在一起,形成政党。因此,每个政党代表的是不同派别的共同私利,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建立所谓的“民主制度”。在这一制度下,没有政党代表整个社会或全民族的利益。“原子式个人”的相互斗争必然导致有钱有权有势的人说了算,由此形成的民主制度必然由资本主导。

第二,“人民”与“选民”是什么关系?为什么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选民当家作主?正如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不过是特定的经济角色即“经济人”一样,在政治国家中个人不过是特定的政治角色即“政治人”。在经济上,个人要么凭借利润生活,是资本家;要么凭借出卖劳动力为生,是工人。在政治上,个人要么是选民,要么是不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只有纳税人才有政治权利,国家被视为类似股份公司,只属于股东,不属于全体人民。穷人无钱纳税,因而也不享有政治权利。当时西方国家的民主是赤裸裸的资产阶级民主。19世纪上半叶英国工人开展宪章运动要求政治权利,但遭镇压。英、法、德等国家的工人阶级到19世纪下半叶才获得政治权利,美国黑人在内战后才获得名义上的政治权利,美国妇女直到20世纪才获得政治权利,印第安人则更晚。即使今天,表面上所有选民都有政治权利,但只要他们仍是相互竞争的原子式个人,穷人就必然受富人摆布,富人就能凭借手中的货币和资本勾结起来,而自相竞争的穷人一无所有,只是一盘散沙,导致自己的选票几乎不起作用。

任何政党要想夺取政权都离不开财政支持,而资产阶级恰恰更能够提供这种支持。比如美国,两个较大的政党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政党。“原子式个人”各有意志,每个党都拆对方的台,于是美国政治成了选票政治,谁损害了选民的利益,哪怕是为了长期利益牺牲短期利益、为了整体利益牺牲局部利益,也会立即陷入“社会性死亡”,导致发展道路由占优势地位的资本利益集团拉着选民决定,走到哪算哪,没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中国共产党不代表利益群体或特殊阶层、特权等级。作为先锋队,党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其代表的不仅仅是选民,而是全体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根据共产主义的方向确定当前社会所处的阶段,然后制定诸如三步走之类的战略,同时制定五年计划(后称五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这样,中国共产党就能够统筹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一张蓝图干到底。如果不是一个代表整体利益的政党,这是无法想象的。

由此我们能够理解,为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重申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而且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和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组织原则。1954年12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一次会议决定政协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从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既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风险和挑战中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

人民民主专政是一套史无前例的崭新制度。这套制度体系的主干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能否经得住敌人的糖衣炮弹袭击、人民政权会不会脱离人民,以及如何保证江山永不变色、人民永远向前,是毛泽东同志担心和思考的重要问题。1956年底,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根本制度,但在毛泽东同志看来,这并不能保证政权永远掌握在人民手里。为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了大量工作:第一,为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1957年4月27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但极少数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却乘机向党和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发动进攻。他们把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说成是产生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根源,把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攻击为“党天下”,要求“轮流坐庄”;他们竭力抹煞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成绩,根本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这些极少数右派分子坚决反击,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由于缺乏经验,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第二,1963年至1965年间,中共中央领导进行了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这一运动对于解决干部作风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起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把这些不同性质的问题都认为是阶级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在党内的反映,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不应有的打击。1965年初又错误地提出运动的重点是反对所谓“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使党的领导受到削弱。事实证明,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必须有机统一起来。“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如何处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建设的问题重新提上日程。邓小平同志后来回顾这一阶段时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明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此后立法步子加大,各种法律条文集中出台。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在根本上实现了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

困难在于法律体系的落实。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却未能完全遏止消极腐败和侵犯群众利益等丑恶现象的蔓延。要使法律得到实施,就需要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一套使法律法规能够落地生根的制度体系。邓小平同志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总结八十年的奋斗历程和基本经验,展望新世纪的艰巨任务和光明前途,我们党要继续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胜利前进,归结起来,就是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党,如何建设党”的问题,为党和国家应对改革开放新时期所面对的风险和挑战奠定了基础。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的大会上发表讲话,对党的建设所面临的考验和危险集中做了概括:“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问题从依法治国又回到了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上来。

这充分说明,要完善中国制度体系建设,必须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制度笼子越扎越紧,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的要求,即: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和巩固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制度,其核心是民主集中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不可逆转的关键。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当前落实和完善民主集中制至少需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先锋队”党的民主集中制意识。无论在根本制度层面,还是在基本制度和重大制度层面,党的领导都是居于首位的。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探路者和领路人,中国共产党代表全体中国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为确保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只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要求每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党内民主放在重要位置,每位党员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党通过伟大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

第二,完善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体系,充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也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高于全国人大,而是因为党的领导权与各级人大的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来自其“先锋队”性质,因而是一种社会权利。探路和领路的权力不带有强制性,而带有示范性和引领性。一旦失去了人民的拥护,领导权自然丧失。人大则不同,其权力是国家权力,带有强制性。人大的权力是由选民明确授予的,这同人民自发赋予党的权力不同,两者不可混淆。一方面,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形成了独特的相互监督体系。另一方面,无论是中国共产党,还是各级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其权力都来自人民,因此必须接受来自人民的监督,包括来自各级政协部门的监督。

第三,养成全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实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一致。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由此形成的人民不是由“原子式个人”聚合而成的,而是由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合为一致的个人形成的。“原子式个人”实际上是理想化的资产者,它把自私自利当作基本的“权利”。所谓联合、团结、凝聚,意味着把“原子式个人”改造成为“社会的个人”,也就是自觉遵纪守法的个人。

第四,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步推广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中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世界上其他文明的“复兴”有着根本的区别。中国原来是“天下”的中央之国,与西方文明认为“人对人像狼”“国家对国家像狼”不同,中国古人信奉的是“天父,地母,四海之内皆兄弟也”。中国共产党传承中华传统文化,不仅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且要“为世界人类谋大同”。民族复兴的标志之一就是中华民族重新走近世界舞台中央。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在东升西降而又西强东弱的形势下,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不仅要自觉地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当作自身走向“大同社会”的起点,而且理应为解决人类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民主集中制,把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联合、团结、凝聚起来,形成一个万众一心的整体。在这一意义上,党的领导、人民军队和统一战线仍然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宝。


作者为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来源: 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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