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辉:我国保险业“十三五”发展评估及“十四五”主攻方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1 次 更新时间:2021-06-11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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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辉  

问题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已几乎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社会经济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力量。回顾“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具体发展情况如何?


1.全球保险大国地位进一步稳固


自2006年以来,我国一直是全球前十大保险市场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并且排名逐渐上升。“十三五”时期我国保险业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在2017年超越日本跃升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2019年我国实现保费收入6174亿美元,全球份额占比为9.81%,市场规模仅次于美国。其中,2019年我国寿险市场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2.30%,高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此外,进入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的境内保险公司数量也有明显增加。


2.保险业整体处于调整转型期


“十三五”期间,我国保险市场保费收入整体保持正增长态势,不过增速波动非常大,特别是人身险市场,经历了2015-2017年高增长、2018年增速大幅下滑、2019年重新恢复增长的戏剧性变化。这种波动反映出当前我国人身险市场正处于调整转型时期,以万能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产品先是快速膨胀,然后随着监管机构对“保险回归保障功能”的强调以及对短期高现价产品的强监管而有所退潮。人身险市场的高波动同时影响到保险资产的累积速度在“十三五”期间明显放缓。2016-2019年我国保险资产占GDP的比重稳定在20%左右,并没有像以往五年计划期间那样保持明显向上态势。


3.不少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出台或落地,但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尚待充分显现


“十三五”期间,保险业在加大对外开放、增加税收支持、开展车险综合改革、推动巨灾保险落地等方面都有积极进展。不过,整体看来,除了行业减税政策已起到积极效果之外,不少改革开放措施或由于实施时间尚短,或由于力度不足等原因,对保险业产生的带动作用尚不十分突出。




问题二:2021年我国将进入“十四五”时期,在这一重要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将面临怎样的挑战?


田辉:“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在这一关键时期,保险业发展也将面临更大挑战。


一是多层次社保体系建设需要保险业做出更大贡献。我国将在“十四五”期间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养老和健康服务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险业在推进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必须肩负重任。


二是经济社会结构变化需要更高质量的保险供给。2019年我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社会财富加速积累。在我国正在跨越中等收入阶段、向高收入迈进的过程中,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不论是针对财产、人身还是健康、责任,都将涌现出更加旺盛的风险保障和管理需求,消费者呼唤保险业提供更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三是大国竞争需要保险业补齐短板。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在工业、贸易、投资、研发等领域有巨大用武之地,因而往往能够在大国崛起中扮演重要角色。在我国现代服务业各门类中,保险业发展处于相对较弱态势,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安全都产生掣肘。比如企业和住户部门在遭遇外部冲击时缺乏充分的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手段、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长期资金供给不足、金融体系同质化风险较高等,这些问题都与保险业不发达密切相关。尽管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保费规模均排名全球第二,位于美国之后,但中美保险市场的差距显著大于中美经济实力的差距。保险业发展滞后,既不利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总体安全,也不利于我国在大国竞争中居于不败地位。




问题三:“十四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中心目标是什么?主攻方向又在哪里?


田辉:有鉴于此,“十四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必须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这一中心目标,从自身薄弱环节出发,朝着如下两大方向进行攻坚克难。


1.增加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普及性、保障性、科技性


普及性——享受保险所提供的风险保障和财务安全功能的第一步是首先要拥有保单。我国当前保险供给的首要问题是购买保险的人数相对较少。2019年我国人身险保单件数共79722万件,人均0.57件;相比之下,2018年美国约有2.669亿生效的寿险保单,人均0.82件;日本约有1.813亿件生效的寿险保单,人均1.44件。为此,必须要从供、需两个方面入手激励更多公众购买保险,增加保险的普及性。


保障性——当前我国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普遍薄弱,从死亡风险到医疗费用报销,从财产损害到侵权责任转移,保险产品所能提供的损失补偿与风险管理功能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为此,需要强化定期寿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商业养老金保险、个人或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特别是洪水、地震)等保障性产品的供给。


科技性——近年来,保险科技方兴未艾,对全球保险业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我国在保险科技方面有颇多进展,但与全球先进水平相比,不论在资源投入还是成果运用上,还有很大提升空间。例如,在成果运用上,我国保险科技的创新成果呈现碎片化且多集中在营销领域,科技含量有待提高。“十四五”时期我国必须加大对保险科技的投入和应用力度,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能够更加贴近消费者的各类精细化需求,包括购买更加便捷方便,保障更加灵活全面,信息更加透明公开,理赔更加及时快速,价格更加低廉可负担等。


2.强化保险行业发展的专业性、竞争性和稳健性


专业性——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习惯于粗放式发展模式,专业经营能力不强。很多财产险公司经营模式单一,高度依赖车险业务;人身险公司或者依靠个人代理渠道的“人海战术”,或者依靠高额佣金的银邮渠道来提升保费收入;健康险业务则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都在经营,各公司主推的产品以类似寿险的重疾险为主,整个健康险市场以“泛寿险化”模式运转,同质化严重。未来必须推进保险公司的专业化运营能力,在产品开发、定价、销售渠道、投资、理赔、特殊风险管理等环节强调差异化竞争。


竞争性——中国保险业不缺竞争,但缺的是有效竞争、良性竞争。从经营主体看,由于大而全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过高,中小保险企业竞争能力薄弱,使得市场竞争格局并不均衡,既不利于向公众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供给,也使得保险市场面临风险过度集中的险境。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高管理技能的外资保险公司还没有与中资保险公司在关键业务领域形成有效竞争,互相促进、拾遗补阙的开放倒逼效应有待进一步显现。从竞争手段看,保险公司的竞争焦点集中在短期营销费用投入等初级手段上。例如,在人身险领域银行渠道和代理人渠道合计贡献了约九成的保费收入,其中手续费和佣金是最主要的业务扩张方式。未来必须通过支持中小保险机构发展、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发挥作用、强化保险优质服务等方式提升我国保险业的竞争层次,形成多元化经营主体有序竞争、良性竞争的局面。


稳健性——自“十二五”末期至“十三五”初期,人身险市场短期高现价万能险产品一度过快增长,使得保险业偏离了传统保障功能为主的定位,资产负债错配严重;再加上个别公司采取了激进的发展模式,公司治理混乱,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快速攀升。自2017年开始监管机构加强了对保险业的风险管控,推动人身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增加股权和公司治理监管力度,使得保险业风险水平明显下降。2019年人身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占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回归到2013年的水平,表明产品转型已初见成效。


另一方面,当前保险业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仍有很大相关性。一是保障型产品不足加大了金融体系的同质性风险。由于保费收入的增长主要受到理财功能相对优势的驱动,而不是受到保险独有的风险保障优势的驱动,导致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服务部门的差异化程度偏低,系统性关联偏大。二是大型保险公司份额过高推升了集中度风险。一旦大公司出现问题,替代性较弱,会引发市场很大震动。三是保险资金运用环节风险偏高。低利率环境下保险公司利差损风险增大;保险资金大量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不仅透明度较差,而且与实体经济关联度增加,信用违约风险高企。四是互联网保险、股权管理、信用保证保险等微观环节潜藏着很多风险隐患。“十四五”期间,保险业防控金融风险的任务丝毫不容松懈。






问题四:为支持我国保险业在“十四五”期间转型升级,向高质量发展转换,应制定或提升哪些相关保障措施?


田辉: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由政策、制度、监管、法律等构成的外部环境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保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充足,对一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产生关键决定作用。为支持我国保险业在“十四五”期间取得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我国需要提升相关保障措施的高度、广度、深度。


(一)提升保障措施的高度


这是指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支持保险业发展的措施,但与先进国家相比,我国保障措施主要在行业或者地区层面落实,而尚未纳入到国家战略层面,这影响到了保险产品和服务在很多领域的推广和普及。实际上,在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中提到的“11种安全”中,保险业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等诸多方面都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保险业完全应该被视为是多层次国家安全网建设中的有机环节来加以管理。


1.将保险业纳入到国家灾害管理网、社会安全网、粮食安全网建设等领域的发展规划中,明确保险业应该达成的风险保障目标,以目标驱动方式倒逼保险业在多层次国家安全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2.试点在一些领域(如灾害救助、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使用保险工具替代财政工具进行损失补偿和风险转移。例如,用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企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动用部分专项财政救助资金进行巨灾保险保费补贴。


3.在法律和制度层面确保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例如,继续加大社保体系改革力度,对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系进行明确界定,并为商业保险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作用预留政策和资金空间;工伤保险、长期护理险等社会保障项目中试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或者加大委托保险公司经办的力度。


4.严格相关侵权法律的司法执法和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以便激发更多的投保需求。


5.将特定巨灾风险由地方试点提升至全国层面运营,包括建立中央层面的风险分担机制。


(二)增加保障措施的广度


这是指先进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保险业发展,但在我国尚不存在。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鼓励企业为员工购买一些保障类保险产品以便增加员工福利,相关保费支出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抵扣。此外,美国还对发展中小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倾斜。这些都是我国应该补足的政策空白。


1.允许企业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障性保险时(如定期寿险),在一定金额以内的保费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2.允许职工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账户资金购买住房相关的保险。


3.企业在购买企财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产品时,保费支出允许进行税前抵扣。符合条件的企业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可以给予一定财政补贴。


4.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补充性医疗保险计划在享受税收优惠前,要求进行相关歧视性测试,防止这类计划过度偏向高收入群体,过度加大收入差距的不平等。


(三)拓展保障措施的深度


这是指我国已经实施了一些与先进国家类似的支持措施,但与先进国家相比,保障措施的力度不足。为此亟需加快相关改革步伐。


1.增加金融知识教育,提升公众的保险和风险意识。


2.适当提高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补充性医疗保险的税收支持力度。


3.改善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模式,从产品制进化到账户制。


4.推动资本市场深度发展,强化资本市场对保险长期投资和资产负债良性匹配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更多通过公开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配置。


5.强化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助力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需要研究建立保险业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包括识别系统性风险、引入针对性管理工具、进行宏观压力测试等,使得当前主要适用于银行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更加体现保险业特点。


此外,还需进一步加强保险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制度建设,强化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将保险控股公司、股东关系的穿透、信用保证保险、保险另类投资等新业务作为风险管控的重点,并对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严加整顿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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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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