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浩 蔡敏敏:当代中国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认知与思考历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8 次 更新时间:2021-02-21 23:21

进入专题: 唯物史观  

吴浩   蔡敏敏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认知与思考历经五个阶段,总体上呈现认识不断拓宽与加深的趋向。从广度上而言,对唯物史观的思考从本体论范畴延伸至认识论与方法论范畴,完成了对整个唯物史观体系的认知。从深度上而言,对唯物史观本体论理论问题的认知得到极大深化。一方面,史学界对长期关注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及动力背后历史创造者问题、社会形态演进的路径三个基本问题的认知不断深入;另一方面,21世纪以来史学界的关注开始突破上述三个基本问题,对过去曾经普遍接受却没有充分讨论的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行了重新解读。

关 键 词:中国史学界;唯物史观;理论认知;思考

项目基金: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十九世纪美国工业化转型中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ZDA2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吴浩,上海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 200444);蔡敏敏,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唯物史观始终居于我国史学研究的理论指导地位,成为中国史学不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史学界不仅高度重视唯物史观的理论指导,而且同样重视对唯物史观的理论思考。①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史学界一度成为唯物史观理论研究的重镇,几次重大讨论都由史学界率先发起。长期以来,史学界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较为深入、清晰的梳理,但对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指导——唯物史观的理论认知与思考历程尚缺少专门、全面、完整的梳理。②笔者根据目前史学界比较通行的时段划分,将当代中国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认知与思考历程划分为“新中国十七年”、“文革”时期、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21世纪以来五个阶段,以此全面深入考察中国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理论研究做出的贡献。


一、“新中国十七年”唯物史观基本理论及史学界的认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文社会科学打破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学术藩篱,迅速建立起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全新学术体系。然而,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前没有专门发表过系统、全面论述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专著,故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盛行的唯物史观很大程度上受苏联版唯物史观与国内政治环境的影响。这一点主要体现于唯物史观本体论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从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问题而言,阶级斗争被视为历史发展根本动力或真正动力。马克思与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重视阶级斗争,认为“它是历史的直接动力”“现代社会变革的巨大杠杆”。③在他们看来,“直接动力”或“巨大杠杆”作用同样从属于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由于他们生前并未对阶级斗争理论做出专门系统的阐释,且相关论述大多与现实斗争紧密相连,因此,这些阐释容易被误读。特别是在俄国革命实践中,出于斗争的需要,“直接动力”或“杠杆作用”被解读为“历史唯一的实际动力”“历史的真正动力”。④同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激烈斗争与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严峻形势,也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阶级斗争决定历史发展的观点。加之,苏联对中国革命的影响,这些理论观点被广泛接受。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阶级斗争观点进一步强化。1962年8月,北戴河会议最终确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这些深刻影响了学术界对唯物史观阶级理论的认知。

第二,从社会形态演进动力背后人的作用问题而言,人民群众被视为历史的唯一创造者。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关于“历史创造者”的系统阐释,只是在个别文本中有“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类似表述。⑤从他们的原文表述看,“人们”是包括“杰出人物”在内的所有现实的人。然而,在后来的革命实践中,这一思想往往与阶级斗争理论密切关联,并不可避免地造成理论观点的取舍与倾斜。在俄国革命中,这句话被最终解释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人们即人民群众的动机是由什么决定的……马克思对这一切都注意到了”。⑥由此,“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演变为“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⑦

第三,从社会形态演进的路径问题而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严格依次演进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被视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马克思、恩格斯并未明确、系统地提出过这一理论。列宁在1919年7月11日的“论国家”演讲中,以较为明确的语言初步阐释了这一理论。⑧但是,真正系统、完备地阐明这一理论,并使之在苏联乃至包括中国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学界被奉为经典理论的是斯大林。他在1938年出版的《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亲自撰写了第四章第二节“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明确提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⑨

由于特殊的历史与现实原因,上述苏联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解释,以及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出于实际斗争需要提出的个别具体论断,深刻地影响了国内学术界。新中国成立后,列宁、毛泽东的相关著作与文章,《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和其他苏联版唯物史观的著作,成为中国知识分子学习唯物史观的必修读本。这从根本上塑造了他们对唯物史观的理论认知。就史学界而言,不少研究者并未对唯物史观进行深刻研究与反思,而是自觉地全部接受并运用其指导研究。因此,这一时期史学研究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取得诸多公认的重大研究成果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烙下教条主义的印迹。这一点在中国古史分期与资本主义萌芽、中国古代农民战争问题的讨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在古史分期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上,各派学者的理论出发点均是强调社会形态严格依次演进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前者的讨论均承认中国与西方社会一样必然经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后者的讨论都承认中国原本会像西方社会一样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只是外来侵略打断了这一进程,故中国的封建社会也一定会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在中国古代农民战争问题的讨论中,各派学者的理论出发点都承认阶级斗争,认为农民的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文革”时期唯物史观基本理论及史学界的认知


“文革”时期,“左”倾错误发展到极致。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理论指导的唯物史观,受到极“左”思潮与政治路线的深刻影响,出现严重扭曲。

第一,从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问题而言,阶级斗争被视为历史发展唯一动力。“文革”时期,阶级斗争的作用被无限扩大和绝对化。虽然这一时期的唯物史观教材依然肯定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更加强调:“历史的真正动力是阶级之间的革命斗争。”⑩这一点“不仅表现在社会形态更替的质变过程中,而且还表现在同一社会形态的量变过程中”。(11)与此同时,强调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根本动力的观点,被批判为反对“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唯生产力论”。由此,“阶级斗争与阶级观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观点”。(12)“阶级斗争,而且只有阶级斗争,才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13)成为唯物史观最核心原理。是否承认这一点,被视为唯物史观与唯心史观“两种历史观的重大分歧之一”。(14)

第二,从社会形态演进动力背后人的作用而言,“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被进一步解释为“历史是奴隶们创造的”。(15)1970年8月31日,针对林彪、陈伯达在九届二中全会上散布的“天才论”,毛泽东在《我的一点意见》中提出了要分清“是英雄们创造历史,还是奴隶们创造历史”的问题。毛泽东的本意并非忽视英雄人物的历史作用,而是强调较之英雄人物,奴隶们在创造历史的活动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决定了历史发展的方向。然而,在随后的“批林批孔”运动中,“奴隶们创造历史”被片面解读为“奴隶们是历史的唯一创造者”,并作为唯物史观基本原理被写入教材。(16)

第三,从社会形态演进路径而言,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严格依次演进,依旧被视为“一条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17)

就史学界而言,这一时期的历史学丧失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基础,沦为政治斗争的工具。(18)由此,唯物史观基本理论不仅没有得到反思,反而遭到严重扭曲,继而作为理论指导被充分纳入服务于政治斗争的“史学研究”中。这一点在“文革”时期盛行的“儒法斗争史”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儒法斗争史”全面贯彻了“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的理论指导。作为“影射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完全服务于“批林批孔”的政治斗争,将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革新的法家与代表没落奴隶主阶级、主张守旧的儒家之间的“复辟与反复辟斗争”,作为春秋社会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主要内容。(19)在此过程中,法家代表了更先进的生产方式,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历史的发展。其次,“阶级斗争,特别是奴隶与农民开展的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奴隶是历史的唯一创造者”也成为“儒法斗争史”的理论基础。“儒法斗争史”在“尊法批儒”的同时,指出法家的历史进步作用同样要取决于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正是“奴隶造反农民起义”“推动了法家的产生与他们对儒家的斗争”。(20)因此,“法家只有顺应这一历史发展的潮流,才能起到一定的进步作用”。(21)最后,“五种社会形态”严格依次演进的原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儒法斗争史”的理论基础。“儒法斗争史”强调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过程中的“儒法斗争”,使得奴隶社会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由此,任何反对中国存在奴隶社会的声音都被批为修正主义。(22)


三、20世纪80年代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思考


1978年,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史学界开始打破思想禁锢,对于深受苏联教条主义与“左倾”思潮影响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社会形态演进动力背后人的作用、社会形态演进的路径三个重大理论问题展开深入反思。

(一)社会形态演进动力问题的讨论

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反思,首先是从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开始的。1979年,戴逸、刘泽华与王连升、戎笙分别发表文章,指出阶级斗争无法解释全部历史,农民战争也无法涵盖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因此,阶级斗争与农民战争并不是主导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23)三篇文章发表后,很快在全国引发一场关于历史发展动力的讨论。从讨论结果看,大多数学者在“阶级斗争并不是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分歧主要在于“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或最终动力是什么”,进而形成了几种代表性观点。1.生产力或生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或最终动力说。2.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说。3.人的实践是推动历史发展的最终动力说。这一观点认为当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比较适应时,人们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是主要动力。反之,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社会实践就成为主要动力。(24)4.阶级斗争是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说。这一观点认为,生产力不能单独推动历史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只有通过阶级斗争才能解决。(25)5.历史发展由各种动力构成的“合力”最终推动说。一些学者认为在阶级社会,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基本适应时,“合力”中主要动力是生产斗争,反之主要动力就是阶级斗争。(26)也有学者认为在“合力”中,生产力是历史发展的最后动力,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社会革命是构成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27)

从前述讨论来看,虽然史学界并未就根本动力问题达成共识,但思想的长期禁锢被打破。首先,阶级斗争不再被视为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而是与科学文化、思想斗争等一样作为动力对历史发展起作用。其次,史学界加深了对历史发展动力复杂性的认知,逐渐由过去的动力“一元论”延伸至动力“多元论”,进而提出“合力”说。最后,史学界提出了与之密切相关的新的思考论题——历史发展动力背后人的作用,以及历史发展根本动力推动下社会形态演进路径。

(二)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历史发展动力问题的讨论不断深入,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反思开始触及动力背后人的作用,即“谁是历史创造者”问题。1984年,黎澍发表文章,对长期盛行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提出异议,认为这一理论来自苏联。实际上,人民群众在历史上“居于被奴役的地位”,仅仅是历史的物质条件的创造者,并非全部历史的创造者。(28)黎澍的文章,随即引发一场关于历史创造者的讨论。从讨论结果来看,多数学者在“历史是由人民群众与杰出人物、剥削阶级在内的所有人共同创造的”这一点上基本达成共识,分歧在于“谁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主要存在以下观点:1.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不仅是创造历史的前提,而且是创造历史的主体活动;(29)2.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的主体,但同时也应该肯定英雄人物在历史创造中的重要作用;(30)3.在生产力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民群众与英雄人物在创造历史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31)

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是对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讨论的继续深入。虽然分歧依然存在,但这场自由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冲破了过去长期强调的“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唯一创造者”的教条主义唯物史观原理:一方面人民群众作为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另一方面杰出人物,甚至剥削阶级的历史作用得到客观认识。这一认知的形成对于历史发展动力讨论中尚未完全得到清算的“农民战争是封建社会历史发展的唯一动力”的理论完成了最后一击。

(三)社会形态演进路径问题的讨论

“五种社会形态”严格依次演进的路径,长期被视作唯物史观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20世纪80年代,在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讨论的推动下,史学界越来越感受到这一理论难以解释中国乃至世界历史发展中的诸多问题,由此展开了深入讨论与反思。

1981年,胡钟达发表了《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开启了对这一问题的讨论。(32)在讨论中,学者们主要围绕三个问题进行深入反思。

第一,“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否由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创立。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只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西欧社会经济形态演进大致顺序作出归纳。这一理论是斯大林和苏联理论界对马克思与恩格斯相关阐释错误理解的产物。(33)一些学者明确反对上述观点。吴泽、张鸿雁认为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中,就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进行明确论证。(34)宋敏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形成完整“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应该是在19世纪70年代末阅读了摩尔根的著作,进而对原始公社制形成真正认识之后。(35)项观奇认为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后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三大奴役形式”——奴隶制、农奴制、近代雇佣制,标志着“正式从世界范围里提出五种生产方式的规律”。(36)

第二,“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能否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一些学者认为这一理论存在严重缺陷。杨生民、王加丰指出这一学说忽视了各民族、地区、国家的横向联系,以及自然条件、地理环境对人类历史发展的影响,并没有从最终决定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出发,而是将生产关系公式化为五种所有制与奴役方式,难以解释相同生产力可以形成不同生产关系与社会形态。(37)袁林指出这一学说存在两点逻辑缺陷:1.阶级剥削压迫形式的不同,只适用于作为区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的标准,不适用于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2.忽视中间社会形态的存在。(38)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提出异议,但与之前的认识不同,他们承认“五种社会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共同历史进程,但具体到每一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发展可以存在一个或多个社会发展阶段的跨越或缺失。(39)吴泽、张鸿雁认为没有全部经过五种社会形态的国家与地区,往往是受到更加先进的国家与地区文化的影响。(40)

第三,关于马克思本人的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主要围绕着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观是“单线”还是“多线”,以及这一社会形态理论的具体内容展开。一些学者坚持“多线论”的观点。马欣、陈剩勇指出马克思认为由于不同的自然与历史条件相互作用,亚细亚的、封建的、古代的社会形态都产生于原始公社。(41)罗荣渠认为唯物史观的历史发展观是“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即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元”决定基础上,受到复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因素影响,社会形态的演进路径是多样的。(42)一些学者坚持“单线论”。例如,1981年《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发表的《多线说还是单线说》,在批判“东西方历史发展二元论或双线说”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观归结为“一元或单线的”。(43)林志纯、廖学盛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历史分期,是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提出的,包括从原始社会经过古代、中世纪至近代的各个不同阶段……这种分期是把世界历史的发展……看作一元发展,而不是多元发展;看作单线的,而不是多线的。”(44)

关于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具体内容,一些反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提出了新认识。胡钟达认为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学说分为三个层次:1.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共产主义社会;2.原始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第一形态—阶级社会第二形态—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3.阶级社会第一形态划分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他认为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都是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的”,第三层次“只能认为是科学上的假说”。(45)庞卓恒、刘佑成强调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提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人的全面发展的“三形态”理论,从因果必然关系的角度提示了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46)

作为社会发展动力问题讨论的深化,关于社会形态演进路径问题的思考出现了“单线论”与“多线论”、“五种社会形态”与“三形态”理论的争论。实际上,从后知者的视角来看,这些不同的观点之间并非简单的相互否定关系,而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认识各自从不同的侧面对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提出新的思考。坚持“单线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在继续沿用这一术语的同时,实际上对高度强调五种社会形态严格依次演进的苏联版“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做出重大纠正。这一点主要体现他们在坚持这一理论代表了人类社会整体发展的普遍规律的同时,强调具体到个别国家与民族,允许出现一个或多个社会形态的跨越或缺失,从而使得这一理论的解释力能够充分涵盖历史发展的普遍性与多样性。“多线论”支持者则把这种具体的特殊情况作为社会形态演进的多种路径,包容在马克思根据生产力与人的个体发展而提出的“三形态”理论中,使之具有丰富的解释力。因此,两种不同的认识殊途同归,都体现了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的深入思考与丰富发展。


四、20世纪90年代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思考


20世纪90年代,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思考陷入了“沉寂”:一方面围绕唯物史观形成的热烈讨论几乎“戛然而止”;另一方面新的理论热点与讨论并未出现。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90年代初期的苏东剧变带来巨大思想冲击;二是随着学术交流深入,西方社会科学理论与史学思潮大量涌入国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认知。在此背景下,一些学者对唯物史观的解释力与科学性产生了怀疑,还有一些学者选择“沉淀”下来,利用一段较长的时间细心观察,静心思考。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形态演进路径问题讨论的延续,以及部分学者对唯物史观基本概念与原理的重新解读。

第一,在社会形态演进路径问题的探讨上,一些学者继续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提出批评,坚持“三形态”理论更加接近于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概说。张雅琴认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提出“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其中的“社会经济形态”应该译为“经济社会形态”。实际上,马克思只是列出资本主义在欧洲起源时抽象出来的几种“经济形式”。它们隶属于马克思“三形态”理论中的第二大社会形态(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47)段忠桥与张雅琴的观点比较相近,但在对“三形态”学说的理解上持有不同观点,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生产方式属于第一大形态(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属于第二形态。(48)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继续坚定支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宋敏批评了意大利学者翁贝托·梅洛蒂提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斯大林创立的“传统的单线图式”的观点,认为这一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晚年阅读了摩尔根的著作后共同创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发展模式。(49)伍新福认为胡钟达提出的三个层次学说,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马克思与恩格斯随着研究不断深入创立的科学原理,揭示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50)吴泽、杨际平指出“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并不是说每个民族、国家或地区都会毫无缺失地依次经历这五种社会形态,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社会形态的演进会存在有条件、有规律的跨越式发展。吴泽进一步将人类历史上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分为渐变与突变(跨越性)两种形式:前者由内因(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及其政治表现)引起;后者有可能是内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内因与外因(民族关系、战争征服及由此引起的国家兴亡、王朝更迭)共同作用引起的。(51)

第二,个别学者对唯物史观基本概念与原理作出新的解读。庞卓恒认为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本义,唯物史观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生产力作为社会发展根本动力,不能等同于生产工具,而是“人的物质生产实践能力”。由此,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实际上就是现实的人们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和与之相应的物质生产实践能力的发展,必然推动所有制、生产关系、阶级关系或社会形态,以至一切的政治法律制度、思想体系、文化价值观念、道德和习俗等交往形式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规律,而非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演进。(52)

通过“五种社会形态”与“三形态”理论之争,可见双方分别从不同侧面加深了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的思考。与20世纪80年代的研究相比,“三形态”理论与“多线论”研究更加细致深入,既有“回到马克思”对基本概念的重新考察,也能把“三形态”与马克思提及的几种具体生产方式充分联系起来论证。坚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学者在延续20世纪80年代的思考路径的同时,对“五种社会形态”演进中渐进与跨越两种形式及原因的分析,丰富了这一理论的内涵与解释力。


五、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理论思考


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沉淀”与“思考”后,面对21世纪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与前所未有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史学界对唯物史观展开了更加深入、全面的思考,由此围绕唯物史观的讨论再次复兴,且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实现了新的突破。

(一)关于唯物史观科学属性的探讨

进入21世纪,史学界有人提出“唯物史观能否科学地解释历史与现实中的新问题”。2001年,蒋大椿的《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以下简称“蒋文”),开启了对该问题的讨论。一些学者认为传统唯物史观的理论指向是社会环境,忽视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及其实践活动的中介条件,故其基本原理存在严重缺陷,应该代之以“唯物辩证的以实践为基础的系统史观”或人的实践作为中介范畴的“实践人类学范式”的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53)

一些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蒋文所指的传统唯物史观理论的缺陷来自苏联版的唯物史观,不能以此否定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史观的科学性。唯物史观并不能被“超越”。(54)对于蒋文提出取代传统唯物史观的“唯物辩证的以实践为基础的系统史观”,王锐生、马捷莎、陈先达指出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本身就是唯物辩证的,实践、人与价值的关注、系统论思想在其中都可以找到。(55)郭小凌对蒋文关于唯物史观科学属性的判断提出不同认识:一方面他认为“尽管唯物史观的一些基本原理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当代,它的核心原理与它的一些辅助原理仍然是一种有效的历史认识方法”;另一方面,他认为传统唯物史观也并非如吴英、庞卓恒所言“是经苏联人倒手的、受到严重歪曲或误读的理论范式”,而是来自马克思主义奠基人。(56)

(二)关于唯物史观基本概念与原理的探讨

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本体论范畴的唯物史观理论问题的探讨出现了新变化。“回到马克思”,重新解读唯物史观的基本概念成为共同的研究出发点。在此基础上,过去没有深入讨论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原理得到重新解析。

1.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概念和原理。蒋文认为传统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意识指“由各种作品及其表现出来的政治的、法律的、哲学的、宗教的等理论、观点,以及与之相应的政治社会机构,还有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离开社会主体的人及其实践活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原理根本不存在。由此,他重构了二者的概念与原理,认为社会存在包括“物质经济环境因素存在”“政治环境因素存在”“精神文化环境因素存在”,社会意识就是“一个时代的社会历史主体的人,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各种实践活动中正在反映和生长着的意识和思维运动”。通过社会主体的人及其社会实践,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可以相互决定。(57)一些学者同意蒋文的观点。他们认为在传统唯物史观中,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缺少了人的社会实践这一中介环节。只有通过这一环节,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才可以发生互动式的相互决定。(58)

另一些学者对此提出不同观点。一是在概念界定方面,吴英、庞卓恒、陈先达、马捷莎认为,蒋文批评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定义并非来自马克思。马克思将“社会存在”界定为“人的实际生活过程”。(59)二是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吴英、庞卓恒、陈先达认为马克思实际上是指“人的实际生活过程决定社会意识”。(60)马捷莎认为蒋文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相互决定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无结果的循环论”。(61)王锐生认为虽然观念先于行动,并作为意志支配行动,但观念的根源仍然来自实践。(62)

2.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与原理。蒋文认为传统唯物史观的生产力,是“一个涵义不一的混乱概念”,生产力诸要素都不能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在人类历史实际进程中根本就不存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只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现实基础,只能推动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只有生产力要素以外的社会支配力量的经济与政治实践才能创造出新的生产关系。(63)一些学者大致认同蒋文的观点,认为物质生产实践(内在的包括生产力)只为人们从事其他活动和历史变革规定了某种可能性和限定性。只有经过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社会实践,特别是以革命方式进行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生产关系和经济的社会形态才会发生根本性变革。(64)

另一些学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首先,关于基本概念,吴英、庞卓恒认为生产力等同于生产工具,生产关系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观点均来自苏联版唯物史观。根据马克思的界定,生产力是“人们的物质生产能力”,生产关系是直接生产者和生产条件所有者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关系,包括劳动分工关系、产品分配与交换关系、消费关系,乃至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等。(65)马捷莎认为生产力是“人类改造、利用和保护自然的能力”,“是沟通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桥梁,是人类实践活动水平的指示器”。(66)王锐生认为“生产力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既得力量、以往活动的产物和实践能力的结果”。(67)其次,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吴英、庞卓恒认为这一原理是科学的因果必然性规律,实际上就是劳动者的物质生产能力的提高势必增加社会剩余产品,进而引起社会分工,以及社会公共职能的变化,引起阶级关系和利益的变化,从而产生新的生产关系。(68)最后,对于蒋文所指创造新的生产关系的“社会支配力量”,吴英、庞卓恒承认其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但认为它并非如蒋文所言是“生产力要素之外”的力量,因为这一力量恰恰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公共职能的复杂化,从而导致脱离直接生产劳动而专事履行公共职能的少数人和完全委身于劳动的大多数人之间的脑体分工的出现造成的。(69)

蒋文还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提出异议,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离开人主要是当时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力量的历史实践活动,也都是不存在的”,“是一种关于社会构成的带有艺术性的形象说法,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理论发展的一个阶段,现在应当结束其使命”。(70)对此,吴英与庞卓恒指出,“把生产关系单纯归结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而且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直接等同于经济基础;再把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归纳为……‘五种基本生产关系’,进而把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归结为‘五种生产方式依次更迭的规律’”是苏联版唯物史观。(71)王锐生认为马克思仅仅将其限于经济与非经济领域(主要指政治与精神领域)之间贯彻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唯物主义原则。(72)关于蒋文所指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艺术性的说法”,王锐生指出这“只是为了说明没有经济做基础来支撑,观念形态之类东西是难以为继的”。(73)马捷莎认为马克思用“建筑”比喻社会结构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及意识形态,用“基础”来比喻决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经济制度,是为了更形象地阐释他的理论。(74)

(三)关于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研究的延续与创新

21世纪以来,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演进路径问题依然受到史学界重视:一方面“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反思得到延续;另一方面深入唯物史观社会形态演进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挖掘以前理论研究中未被关注的中观与微观问题成为新的研究取向。

1.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继续反思。《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刊登的《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的一组“笔谈”文章,提出了几点认知,在当时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第一,“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并非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原创,而是由斯大林创造的。第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提及的几种社会形态演进,只是对西欧历史的一般描述,他明确反对将这一描述作为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第三,从实际历史来看,除了西欧以外,“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并不适用于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75)一些学者则继续坚持“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林甘泉、于沛、卢钟锋、李根蟠等认为这一理论是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同国家的具体发展道路而言,社会形态演进可以存在“越次”更替的特殊性,这取决于具体的历史条件。(76)

2.关于“单线论”与“多线论”的深化。于沛认为“单线论”与“多线论”都混淆了“社会形态发展的一般规律”与“社会形态演进的具体道路”两个概念。社会形态演进的具体道路有两种:一种是“依次演进”,一种是“跨越式演进”,两者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77)魏光奇提出“单线论”与“多线论”统一的观点:一方面马克思将“社会经济形态”设定为一个抽象的、超民族的主体,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视为它的进化目标,据此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单线演进,是这一主体前后相续的发展阶段;另一方面,在看待各民族经验性历史发展时,马克思持“多线论”立场,认为它们分别具有自己独特的民族特性和历史发展道路。(78)

3.关于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观的重新解析。隽鸿飞认为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存在双重理解:一方面,从人的本质及其生存方式出发,将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划分为人与人相互依赖、人与物相互依赖和人的自由自觉三个阶段;另一方面,根据不同民族具体的历史发展进程,提出东西方两种不同的社会发展道路。(79)何爱国认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观,是一种“人物辩证关系的发展史观”,高度关注物的发展与人的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终极关怀是人的发展,但其实现是建立在物的充分发展基础上。(80)王占阳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存在两种基本形式:依靠自身创造力实现的原生性社会发展与通过文明传播和接受外来先进文明实现的派生性社会发展。长期以来,唯物史观被彻底误读为“单纯原生论的唯物史观”,应重视派生性社会发展观。(81)

4.关于封建主义概念的重新解读。一些学者在反思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时,力图“溯本清源”,重新解读封建主义的定义。冯天瑜、侯建新认为马克思将封建主义严格限定为西欧的前资本主义诸种形式之一。由此,西欧的封建主义不能涵盖中国的传统社会。(82)侯树栋进一步指出列宁将封建主义的含义与适用范围扩大为大土地所有制和大土地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继而影响了苏联与中国学者的认识。(83)李根蟠的观点完全不同,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使用的“封建”概念,最初来源于“西欧的封土封臣”,但他们抽取了其中的普遍性,将其重新界定为人类社会演进序列中的一个社会形态。(84)

21世纪以来,史学界对于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的思考呈现出延续与创新的特点。首先,就“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思考的延续而言,虽然分歧依然存在,但实际上争论双方的观点并不矛盾,只是针对的对象发生了错位。正如前文所指出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坚持者并非坚持斯大林创造的严格依次演进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而是在沿用这一术语的同时对其进行重大纠正,提出作为世界整体演进趋势的规律的同时,这一理论允许出现具体社会形态的跨越,并对跨越的条件作出具体分析。从这一角度而言,当下中国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无疑是对唯物史观的重要发展。其次,关于超越“单线论”与“多线论”,或“单线”与“多线”统一论,唯物史观的社会发展观的思考,同样体现了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的认知进一步加深、丰富与发展,可见史学界高度关注唯物史观社会形态理论对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解释力。最后,关于封建主义概念的争论,依然是如何认识历史发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的问题。争论双方分别从不同侧面触及封建社会形态的共性及其在不同国家与民族中的差异。其实,史学界在继续坚持封建社会形态概念的同时,应该充分注意中西封建社会具体形式的差异。

新中国成立以来,史学界对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认知与思考,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取得了重大突破。首先,从广度而言,史学界完成了从本体论到认识论与方法论的整个唯物史观体系的深入思考。21世纪以前,史学界的认知与思考主要集中于唯物史观本体论范畴下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及动力背后的历史创造者问题、社会形态演进的路径等基本理论。21世纪以来,史学界的思考还延伸至唯物史观认识论与方法论范畴的重大理论问题——唯物史观能否科学地解释历史与现实中的新问题。其次,从深度而言,过去曾经普遍接受却未充分讨论的基本原理与概念被重新解读,如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与原理,重新认识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以及重新解析唯物史观的社会历史发展观,重新梳理马克思关于封建主义的概念,可见史学界对这些问题的认知与思考不断深化。

当代中国史学界对唯物史观的认知与思考虽然不断拓展与深入,但当前唯物史观的理论研究仍然面临不断被边缘化的严重挑战。这一方面因为唯物史观的不少原理依然未被讲透彻,一些历史与现实的重大问题在唯物史观指导下尚未得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因为不断涌入的史学新思潮与历史观,对唯物史观的误解与挑战尚未得到令人信服的回应。当然,除了这些问题外,唯物史观的研究课题与研究层次仍需进一步开拓与提升。因此,唯物史观的理论研究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史学工作者付出更加艰辛的努力。

注释:

①本文界定的史学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大多数的专业史学研究者,也包括少数积极参加由史学界发起的理论讨论,或是在史学期刊就唯物史观理论问题发表文章并引发史学界共鸣的其他领域的研究者。

②既有研究成果主要是对某一时段或某一问题的梳理,代表性文章包括李振宏《近五年来国内史学理论研究热点问题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1期;刘方现《近年来围绕唯物史观的理论争鸣》,《历史教学》2005年第3期;吴英《唯物史观与历史研究——近三十年探讨的回顾和展望》,《历史研究》2008年第6期;仲伟民、孙竞昊《新时期以来唯物史观理论研究述评》,《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3期;徐思彦《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艾力云《历史发展动力问题讨论述评》,《史学月刊》1980年第1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4页。

④《列宁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3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69页。

⑥《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37页。

⑦马约洛夫:《论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决定性作用》,千山译,新知识出版社1956年版,第12页。

⑧《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285-287页。

⑨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37页。

⑩河北人民出版社编《学习马克思主义批判修正主义》(三),河北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页。

(11)贵州大学哲学系汇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部份)》,贵州大学哲学系1974年印,第60页。

(12)南宁市高等院校的部分哲学课教师编写《历史唯物主义辅导教材(初稿)》,1974年印,第50-51、69页。

(13)山东大学政治系《哲学通信》编写组编《哲学通信(历史唯物主义部分)》,山东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84页。

(14)南宁市高等院校的部分哲学课教师编写《历史唯物主义辅导教材(初稿)》,第65页。

(15)辽宁大学哲学系哲学教研室编写《历史是奴隶们创造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通俗讲话》,辽宁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2页。

(16)山东大学政治系《哲学通信》编写组编《哲学通信(历史唯物主义部分)》,第152-156页。

(17)张景贤:《中国奴隶社会》,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6页。

(18)《历史研究》短评《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而研究历史》,《历史研究》1974年第1期。

(19)石仑:《论尊儒反法》,《学习与批判》1973年第1期。

(20)汪世华、牟国相、罗蜀贤、胡昭曦:《奴隶造反农民起义推动了历史上的儒法斗争》,《四川大学学报》1974年第2期。

(21)梁效:《农民战争的伟大历史作用——学习〈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一点体会》,《历史研究》1974年第1期。

(22)张景贤:《中国奴隶社会》,第1页。

(23)戴逸:《关于历史研究中阶级斗争理论问题的几点看法》,《社会科学研究》1979年第2期;刘泽华、王连升:《关于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2期;戎笙:《只有农民战争才是封建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吗?》,《历史研究》1979年第4期。

(24)蒋大椿:《历史的内容及其前进的动力》,《近代史研究》1983年第2期。

(25)刘大年:《关于历史前进的动力问题》,《近代史研究》1979年第1期;苏双碧:《略论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社会科学研究》1979年第3期。

(26)宋士堂、李德茂:《关于历史前进的主要动力及其转化问题》,《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2期;杨生民:《略谈历史发展的动力问题》,《教学与研究》1979年第4期。

(27)庞卓恒:《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动力的理论及其现实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5期。

(28)黎澍:《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29)艾力农:《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与黎澍同志商榷》,《理论月刊》1985年第6期;薛志诚:《历史究竟是谁创造的》,《杭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30)蒋大椿:《关于历史创造者的理论考察》,《世界历史》1985年第11期;王学典:《关于“历史创造者”问题的讨论》,《文史哲》1988年第1期;郭瑞祥:《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兼与黎澍同志商榷》,《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

(31)吴江:《关于〈论历史的创造及其他〉的信——致黎澍同志》,《历史研究》1985年第4期。

(32)胡钟达:《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

(33)胡钟达:《论亚细亚生产方式兼评五种生产方式说》,《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朱本源:《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更替理论是科学假说》,《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刘佑成:《用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重新划分社会形态》,《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吴大琨:《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80年第1期;李永昌:《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的几个问题》,《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

(34)吴泽、张鸿雁:《论五种社会形态的运行规律》,《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5期。

(35)宋敏:《论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确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5年第3期。

(36)项观奇:《论五种生产方式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1987年第6期。

(37)杨生民:《论五种生产方式说的理论失误、内部矛盾与依次更替》,《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王加丰:《论采集、农耕、现代化三大社会形态》,《史学理论》1988年第4期。

(38)袁林:《五种社会形态说的逻辑缺陷与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形态演化思想》,《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

(39)伍新福:《试论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学说的几个问题》,《求索》1983年第2期;侯绍庄:《怎样理解五种生产方式学说——兼与胡钟达先生商榷》,《贵州民族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谢本书:《人类社会历史上大体经历了五种生产方式》,《史学理论》1988年第4期。

(40)吴泽、张鸿雁:《论五种社会形态的运行规律》,《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5期;伍新福:《试论马克思主义“五种社会形态”学说的几个问题》,《求索》1983年第2期。

(41)马欣:《论马克思的“四种生产方式”说与古史分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陈剩勇:《社会五阶段演进图式:向唯心史观的复归——世界各文明圈社会经济结构透视》,《史学理论》1988年第4期。

(42)罗荣渠:《论一元多线历史发展观》,《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

(43)《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多线说还是单线说》,《世界历史》1981年第5期。

(44)志纯、学盛:《怎样理解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

(45)胡钟达:《再论五种生产方式说》,《历史研究》1986年第1期。

(46)庞卓恒:《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走向共产主义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天津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刘佑成:《用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重新划分社会形态》,《史学理论》1988年第3期。

(47)张雅琴:《“三形态说”“五形态说”辨析》,《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1期。

(48)段忠桥:《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史学理论研究》1995年第4期。

(49)宋敏:《论五种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生产方式》,《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

(50)伍新福:《关于“社会形态”讨论中的几个问题——再与胡钟达先生商榷》,《求索》1991年第1期。

(51)吴泽:《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索与争鸣》1990年第6期;杨际平:《史论四题》,《厦门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

(52)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37-47页。

(53)蒋大椿:《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周祥森:《客观世界与文本世界的交锋——对新理论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评论的评论》,《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张立达:《评蒋大椿和吴英、庞卓恒围绕唯物史观的理论争鸣》,《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

(54)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陈先达:《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质与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

(55)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陈先达:《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质与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

(56)郭小凌:《论唯物史观及其历史命运》,《史学理论研究》2003年第1期。

(57)蒋大椿:《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58)周祥森:《客观世界与文本世界的交锋——对新理论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评论的评论》,《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张立达:《评蒋大椿和吴英、庞卓恒围绕唯物史观的理论争鸣》,《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

(59)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陈先达:《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质与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

(60)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陈先达:《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本质与当代价值》,《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5期。

(61)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

(62)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3)蒋大椿:《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64)周祥森:《客观世界与文本世界的交锋——对新理论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评论的评论》,《史学月刊》2004年第3期;张立达:《评蒋大椿和吴英、庞卓恒围绕唯物史观的理论争鸣》,《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

(65)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庞卓恒:《古代史分期大讨论:一大成就和一大教训》,《史学理论研究》2019年第4期。

(66)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

(67)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68)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69)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70)蒋大椿:《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71)吴英、庞卓恒:《弘扬唯物史观的科学理性——与蒋大椿先生商榷》,《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72)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73)王锐生:《唯物史观:发展还是超越?》,《哲学研究》2002年第1期。

(74)马捷莎:《“超越”还是“回复”——与〈当代中国史学思潮与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发展〉一文商榷》,《社会科学辑刊》2002年第4期。

(75)何兆武:《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田昌五:《中国历史发展体系的新构想》,《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马克垚:《说封建社会形态》,《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76)邹兆辰、江湄:《正确看待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历史发展——访林甘泉研究员》,《史学月刊》2000年第1期;于沛:《关于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性质及发展道路研究的再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3期;卢钟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学说与历史发展阶段性问题》,《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2期;李根蟠、张剑平:《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与古史分期讨论——李根蟠先生访谈录》,《史学理论研究》2002年第4期。

(77)于沛:《关于马克思对东方社会性质及发展道路研究的再思考》,《史学理论研究》2006年第3期。

(78)魏光奇:《承继黑格尔: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理论的深层结构》,《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79)隽鸿飞:《马克思历史理论的双重内涵及其文化学意义》,《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第3期。

(80)何爱国:《人的依赖、独立与自由发展:马克思主义发展史观解读》,《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3期。

(81)王占阳:《马克思恩格斯派生性社会发展观研究》,《史学月刊》2004年第1期。

(82)冯天瑜:《马克思的封建观及其启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9年第6期;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83)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84)李根蟠:《略谈马列主义的封建观与社会形态》,《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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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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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学理论研究》2020年第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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