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炜光:中国:呼唤轻税政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52 次 更新时间:2008-07-21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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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 (进入专栏)  

近十几年来,我国税收总量连年急速增长,势头不减,税率基本上达到了比较发达国家中上游的水平,实行的基本上是一种重税政策。

重税政策的好处是政府手头宽裕了许多,但毕竟是一种抽血式的增长模式。它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利润预期,限制了企业的投资活力,抑制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普通消费者也因此而承担着巨大的成本,甚至会影响就业。长此下去,就有可能伤害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已经让人感到越来越明显了。所以,重税政策不是一个我国可以长期实行的政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资源约束的前提是确定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就存在着一定的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增加一定量的公共产品,就将减少一定量的私人产品。如果要减少公共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使私人部门的价值生产富有效率。保护或激励私人部门增加投入、扩大生产,最好的选择是实行轻税政策,使税收在促进资源向能够创造更多价值的生产部门流动发挥调节作用。

经济增长的水平主要取决于劳动和资本两个要素的投入。在我国,劳动资源过分丰富,使用税收杠杆对劳动供给进行调解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这就要观察问题的另一个方面:资本的形成。但笼统地谈资本还是不行,因为资本的涉及储蓄和投资两个方面,我国居民储蓄已经积累到十一万亿,而且已经征了多年的利息税,刺激“社会有效需求”的效应并不十分明显。显然,问题集中表现在如何刺激投资、如何将大量储蓄从银行“挤出来”转化为投资上了。

税收对资本投入产生什么效应,要看它引起的资本收益水平是高还是低,换句话说,私人部门的投资量主要取决于税后资本收益的大小,而资本收益水平则具体体现在单位资本的产出量上。如卡莱茨基所说,资本收益税平是资本产出系数的倒数,它影响着资本形成的趋向、规模和速度。如果税收增长过度导致资本收益水平下降,就会对私人部门的投资产生抑制作用。从宏观上看,据我国经济学家测算,宏观税负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税后产出——资本比就会降低0.5左右个百分点。特别是1994年以后,在国家税收连年超常增长的背景下,税后产出——资本比呈迅速下降的趋势(郭庆旺、吕冰洋,2004)。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忧虑,在强大税收的挤压下,我国经济未来有可能出现停滞状态,经济增长的支撑力将消耗殆尽。换句话表达我的意思:调整我国长期不变的税收政策,变重税为轻税,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笼统地谈轻税是不够的,相关研究还要深入到税制结构中去。从社会再生产收入流量的角度看,税基分为商品劳务交易类收入和生产要素交易(工资、利润、地租、利息等)收入两类。在税收总量既定的前提下,前者的税负应为轻,后者的负担应相对重些,也就是说,税收应该主要从生产要素交易类收入中取得,才能不影响或少影响私人部门的效率。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属于商品劳务交易收入的税收收入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近80%,其中增值税在商品劳务类税收中的比重在70%以上。这表明我国税收收入主要依赖商品劳务税,增值税是主税种。显然,这是一种不容易长久产生效率的税制结构。

商品劳务交易税构成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成本,利润是销售收入和成本的差额,如果商品劳务税高到使得企业没有利润或只是产生低利润,私人部门就不愿意在这些领域投资,这时候,商品劳务税就会“挡住”民间投资。就我国目前的税制结构来说,私人部门的投资水平可以说是衡量其商品劳务税税负高低高低的一面镜子。

我国现行税制是从1994年开始执行的。当时我国经济正处于较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作为新税制体系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必须与抑制投资需求过热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匹配,采用了不鼓励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征税对象除了增值额外,客观上还包括资本投资额。但问题是资本投资额部分的增值税已经由上一环节的纳税人缴纳了,作为投资者的纳税人就外购的资本性资产再缴纳增值税,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由于税基扩大,税收负担也随之加重,企业投资越多,税负就越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投资。我国增值税转型已经在东北和中部一些省份试行,将其推广到全国只是个时间问题,而这种转型也不过是回归它1954年在法国诞生时“消费型”的本位而已。

有学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具有减税的效应,不适宜目前已经呈过热态势的经济形势,其实这是多虑的。目前的经济过热倾向更多的是一种体制的过热,是地方政府贷款投资的过热,前几年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引导民间投资方面的效应始终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这也是中央政府采取断然的行政干预手段“杀鸡警猴”(如‘铁本事件’)的真正原因,而增值税转型所带动的民间投资才是中国经济增长持久性的支撑力量。

但增值税转型并不能完全解决它在税制设计上存在的先天不足的问题,如税率过高,名义税率17%,考虑“生产型”的因素,实际税率相当于23%,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全额4%的税负,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是全额6%的税负,而同样实行增值税制的我国台湾省税率只有增值额的5%,东南亚5—12%,欧洲的平均税率为20%。相比之下,我国纳税人的税负太重了。我们知道,一般的批发性企业毛利率极低,如果老老实实缴税,这些企业就难以生存,这就使得纳税人不仅不愿意大规模投资,反而容易产生强烈的逃税欲望。

增值税毕竟属于流转税,是一种商品劳务交易税。对企业而言,流转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理解为利润的预扣,“见发票就征税”,这就相当于在投资者面前放上一个“门槛”,甚至形成投资的“壁垒”,增值税即使转型成功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个“门槛”。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的条件下,长时期坚持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不利于鼓励投资,不利于新创价值,甚至不利于就业,所以它注定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税种,其主体税种的地位将来应该也必然为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所代替。

商品劳务类税收的税负下降了,会不会影响政府的税收收入呢?不会的。道理很简单,因为税收“壁垒”消除了,会增大利润边际,提高利润预期,私人投资就会变得踊跃,也有利于企业组合时“资本”和“劳动”的替代。生产激励的普遍提升,社会财富会随之增加,这样,税收总量非但不会下降,反而会增加。也就是说,实行轻税政策的效果既显著,又及时,是一项绝对合算的政策。

在生产要素交易收入中,税负的轻重也应有所区别。利息收入和地租收入的税负可以重一些,而工资收入、利润收入则应该鼓励和保护,税负相对应该较轻。“私营企业”、“合伙人企业”、“独资企业”完全可以交纳个人所得税代替现在的“企业所得税”,而真正应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是那些能够得到来自政府公共服务的、可获得一些特殊收益(如融资方便等)的公司,这就可以在此基础上着手设计我国自己的“公司所得税”制。

争论了两年的中外企业所得税并轨据说是由于商务部的反对而搁浅,错过了改革的最好时机,令人感到非常可惜。对实际税负约为外资企业两倍的内资企业来说,“两税合并”将使其所得税实际负担率明显降低,而这本来是非常有利于这些企业增加投资、提升其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的。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非常有前途的税种,代表着中国税制未来的方向,因为公共产品的消费需求是建立在私人消费的基础之上的,私人收入有效率才能创造出有效率的公共消费,而且个人所得税最能体现出公平、公正原则。这次对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调整无疑是一种正确的选择,但还远远不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除了调整免征额之外,还有一系列税制设计上的问题需要考虑。我国实行的是总收入减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办法,但标准规定得过于简单,未考虑到不同纳税人的赡养人口负担、子女抚养及教育负担、医疗费用、住房购置费用负担等因素,没有考虑按照最低生活水平线开支抵扣个人所得税。这些大头费用,过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担的,现在,这些费用转由个人承担,那么,政府就应当把这笔钱留给个人,在税前予以扣除。而增加这些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也就相当于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的提高。

可以考虑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区分为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两大类。必要费用是指为取得个人收入而支付的费用;生计费是指维持纳税人及其赡养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费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恰恰是这两项居多。这样区分后,还应进一步细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如实行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此外,应当按照个人的年收入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按照“次”收入来计征,等等。

就像公平具有相对性一样,税制的优与劣也具有相对性。个人所得税既有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相对公平的一面,也有可能伤害纳税人的投资欲望。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级次有9级,计算过程复杂,最高边际税率45%,边际税率过高就会影响人们创业和投资的积极性。像比尔.盖茨那样的大企业家,如果政府对其实行高税率征收,微软公司可能早就不存在了。通过“劫富济贫”实现的公平,不能说是真正的公平。衡量一项税收政策的优劣,不仅要看居民个人收入的高低,还要看它能否在调节收入水平和激励投资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看人们如何支配自己的收入。税负减轻了,私人部门就愿意多投资,经济增长就多了几分把握。如果他赚了钱不投资,而是用这钱去消费的话,那还可以通过消费税去调节他的收入,这就形成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第二道防线”。这样,庞大的居民储蓄存款就将被“挤”到投资领域中去。所以,轻征个人所得税,并不会像有些人说的那样,会产生贫富两级分化的结果,反而会成为促进经济繁荣的重要因素。

总之,只有轻税,我国公民才有消费的热情,才有投资的积极性;只有轻税,我国经济才能保持长久发展的势头而不被动摇,财政才能真正建立在牢固不破的基础上;只有轻税,我们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让大家过放心日子。

轻税,就是这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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