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启臻:关于乡村建设行动的几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04 次 更新时间:2020-11-1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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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 (进入专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并针对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号召。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容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建设行动的路径可以有各种创新,但是无论如何创新都不能违背农业的基本特点,不能违背乡村发展的基本规律,不能违背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否则乡村建设行动有可能成为对乡村的破坏行动。诸如强制农民拆村并居,逼农民上楼等做法,与乡村振兴理念背道而驰。根据目前存在的乡村建设问题,我们认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必须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乡村建设行动要在党的领导下构建乡村振兴的组织体系和活力体系。这就需要各级党和政府强化对于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组织责任,充分认识乡村建设行动的历史使命,以实际行动践行乡村振兴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责任。政府不仅是乡村建设财政投入主体,也是规划设计和实施的组织主体。要落实党政一把手是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是乡村建设行动动力的直接来源。乡村建设行动是一项具有很强综合性的行动,需要农林水利、建筑、国土、规划、科技、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旅游、信息、生态等政府各个部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发挥各自作用,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力量,形成乡村建设行动的合力。

除了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外,社会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十分重要,在脱贫攻坚实践中,各类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帮助经济薄弱村形成“造血”机制、提高发展能力与激活内生动力、增加村民财产性收入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独特优势对乡村建设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在乡村文化建设、移风易俗、乡村环境治理与乡村养老、助残、儿童教育服务等方面,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部门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的“政府失灵”,一方面可以降低政府部门在推进乡村振兴中面临的高成本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资源利用、要素配置和要素流通的效率。就全国范围而言,社会组织发育不全以及作用发挥受限是乡村建设行动最突出的短板之一。普遍存在着基层部门对社会力量的作用认识不足、支持不够甚至持怀疑态度,村级组织缺乏主动寻求社会力量促进本村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社会组织自身也存在参与乡村建设行动能力不足、服务内容单一、服务方式落后等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制定出台培育社会力量的制度办法,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建设行动,并将社会力量纳入乡村建设行动系统中。项目村选择、分配财政资金可向引入社会力量工作成效明显的村倾斜,允许社会组织采取“半公益半收益”的方式,参与乡村建设行动,从而调动其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培育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社会组织,都不能替代农民建设乡村的主体地位,乡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乡村村民的幸福,因此要关注乡村主体本身的需求,乡村振兴只有靠农民来建设,文化才能传承,产业才能兴旺,乡村发展才能可持续。政府和社会组织任何时候都不要为民做主,不能越俎代庖。梁漱溟在论述乡村建设过程外来人作用时曾概括了三句话:为乡村扩耳目、为乡村增喉舌、为乡村添头脑,其目的在于激活农民的内生动力,启发农民自觉。


乡村建设行动要树立乡村整体发展理念


乡村全面振兴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从空间上看,乡村振兴要全面推动,也就是说,所有乡村都要振兴,一个不少地实现乡村现代化。二是从振兴内容看,要在产业、人才、生态、文化、组织等领域全面推进,实现乡村的整体进步。事实上,大量的乡村振兴实践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甚至产生“建设性破坏”,以至于有人怀疑乡村到底能否振兴,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乡村价值及其规律缺乏认识。这就需要我们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过程中,深入开展乡村认识教育,准确把握乡村发展规律。乡村是一个集生产、生活、生态、文化、教化等价值于一体的有机整体,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就是要遵循这一价值体系。实践证明,遵守这一原则,发现乡村价值、尊重乡村价值、放大乡村价值,可以使乡村摆脱贫困,走向富裕的道路。而脱离乡村价值体系,试图建立一套新体系的做法,无论投入多少人力物力都难以获得应有效果,甚至以失败而告结束。

以往很多乡村建设项目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在于把本来不可分割的乡村整体人为地割裂开来。比如为发展农业而伤害农民,为了民居改造而削弱了农业生产乃至农民生计,为了环境整洁而影响了生产,为了生产而破坏了生态,诸如此类现象在乡村建设实践中不胜枚举。事实上,构成乡村的各个要素以及表现出的不同价值和功能是彼此融合不可分割的。首先是农民、农业、乡村三要素不可分割,排斥农民、破坏乡村形态,必然导致农业发展动力滞枯;同理,乡村失去生产条件,农民生计就陷入困境,乡村发展就失去秩序。其次,乡村的产业振兴、人才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是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举例来说,产业振兴中包含着生态要素,如生态旅游、休闲等;也包含着文化要素,如农业品牌塑造、文旅农融合;还包含着人才要素和组织要素。所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不能单兵突进,某一个部门单项工作推进,而其他相关部门不能同步跟进或方向相反,都会导致项目的失败。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


农民是乡村建设主体,也是受益主体。乡村建设要符合农民需要,适应农民的生产与生活要求,乡村才能获得生命力。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基础。

首先,建设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才能激活乡村发展的微观动力。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家庭农场规模是适度规模经营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高素质农民得以存在的有效载体。家庭农场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有效克服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弱化的问题,激发农民建设自己家园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努力优化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形成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和资源优势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为现代农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其次,完善合作机制提高农民组织程度。合作社被证明是最适合农业和农民特点的高级组织形式。农户和家庭农场存在的诸如生产成本高、面临风险大等问题,只有通过进一步合作来解决。提高农民的组织程度是乡村建设行动最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之一。合作社应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基本单位,这是由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行政管理体制所共同决定的。传统村落是熟人社会共同体,共同体内部有互帮互助传统,有共同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容易形成共同的利益纽带,具有天然的信任与监督机制,容易形成合作关系。中国传统文化更适合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合作,也就是说,在合作社组织内部充分利用熟人关系的信任与合作传统形成合作机制,在合作社组织之间建立现代契约制度,实现合作社的联合。此外,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农民合作社以乡村社区为单位最容易实现。“村集体”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也是惠民政策的落实者。独立于村组织之外的合作社,往往会成为“孤岛”,难融入村落文化体系,与乡村社区管理“两张皮”,甚至出现相互掣肘现象。因此,农民合作社组织应与乡村社区“一体化”,在此基础上完善合作社功能,发展更大范围的合作社联合社。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乡村建设行动需要在新型城乡关系框架下进行,只有促进健全城乡融合发展机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才能遏制乡村衰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要特别强调形成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2020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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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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