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明:江州义门陈氏宗族裂变考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7 次 更新时间:2020-06-2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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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明  

摘    要:

江州义门陈氏宗族由唐至宋累世同居三百余年,“孝义”理念在其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宗族将孝义理念注入家法族规,树立家长权威,实现了宗族内部各种关系的调和。不过当血缘关系疏远,族人对大家庭血缘本位让位于房支的群体本位时,孝义理念对宗族的凝聚作用渐趋弱化,裂变趋势日益加剧。在“岁歉乏食”的经济困境中,宗族在官方的干预下分崩离析。其瓦解表面上由内部压力(经济困顿)和外部压力(政府干预分庄)造成,实质上则是房分结构对大家庭的解构。宗族裂变解体后,为凝聚族人,强化族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后世族谱以“孝义”理念为抓手建构出“奉诏分庄”的历史叙事,并成为义门陈氏共同的“祖源记忆”。

关键词:义门陈氏; 孝义; 房分结构; 奉诏分庄; 江州义门;


所谓“义门宗族”,是历代朝廷为巩固统治、优化社会风气、推行封建礼治秩序而敕封的累世同居的“模范宗族”。自南北朝以来,历代朝廷敕封的义门宗族多达一百七十余家。其中,肇基于唐开元十九年(731)的江州义门陈氏宗族(祖源地位于今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义门村)于唐中和四年(884)始受朝廷旌表。此后南唐及北宋初年,该宗族数获朝廷褒旌,成为江右一带聚族而居的宗族典范。至北宋嘉祐年间,同居共爨三百余年的宗族出现分裂,族人散居四方。后世朝廷虽多次予以旌表,但聚居盛况已不复存在。

关于义门陈氏宗族裂变、分家析烟的原因,学界大致有“内部危机说”和“外部压力说”两种观点。1前者强调义门陈氏内部人口膨胀的内卷作用,即“因自身盛大而走向瓦解”,后者则突出朝廷的外力因素,即后世族谱中普遍刊载的“奉诏分庄”事件。但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点仅从内外两种外显因素阐述该宗族的分裂,忽视了宗族发展过程中的“自我解构”作用,不足以揭示宗族裂变的内在逻辑。义门陈氏宗族的形成、发展及裂变的历程,实质上是该宗族对理想宗族类型的探索与实践的过程。在宗族制度变革、宗族规模日趋小型化的宋代,义门陈氏宗族为维系宗族之“孝义”必然需要从宗族内部结构、功能及族人管理等方面予以不断调适与整合,当调适与整合无法适应内部裂变以及外部压力时,宗族走向分裂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对义门陈氏宗族裂变的探讨,还应关注宗族“房分”结构及宋代理学的多重表达等因素,从而更好地把握义门陈氏裂变的根本动因。


一 以“孝义”持家:义门陈氏宗族的统合策略


义门陈氏宗族的出现并非无源之水。累世同居的大宗族自汉代即已出现,这与汉代推崇孝义治天下的理念不无关系。魏晋南北朝时期,频繁的兵燹战乱以及士族阶层的崛起推动了累世同居现象的大规模出现。但唐末五代战乱却使得巨室阀阅被彻底摧毁,重构社会结构、重建宗法理念就成为时人面临的现实考量。张全海认为同居共财宗族组织的重建与强化,是这一时期新的实践。2常建华也指出“宋代累世同居的家庭比前代增多了,同居代数也明显高于前代,也为后世所不及”。3显然,累世同居成为当时民间重要的宗族组织形式,而义门陈氏则是其中典型代表。

根据后世各地陈氏族谱的记载可知,义门陈氏始祖陈旺于唐开元十九年在德安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建庄,至北宋嘉祐七年(1062)分家,累世同居三百余年。在如此漫长的岁月里,为凝聚族人、维系庞大宗族结构的存续,基于儒家孝义理念而制定的家长权威及家法族规必不可少。义门陈氏对孝义理念的倡导与宋代大儒重构宗族制度的主张不谋而合。如张载曾言:

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4

张载倡导以宗法来统摄宗族的主张,在宋代义门宗族中得到了具体实践。为避免“先祖既死则众子分裂”的局面,义门宗族极力强调“孝义”的理念,普遍重视以家长等为首的组织功能及家法族规对族人的约束作用。如南宋池州青阳义门方氏“以意气融脉络,以诗礼存规矩……其为心,苟有狂感,越此门限,必有执家法为赤帜之者,而上之人,亦当有以纲维而检柅之”。5浦江义门郑氏“家庭凛如公府,子弟稍有过,颁白者犹鞭之。每遇岁时,大和(家长)坐堂上,群从子皆盛衣冠,雁行立左序下,以次进。拜跪奉觞上寿毕,皆肃容拱手,自右趋出,足武相衔,无敢参差者”。6义门陈氏同样如此,“宗族千余口,世守家法,孝谨不衰,闺门之内,肃于公府”。7家长权威及家法族规成为维系义门宗族存续的重要保障。正如邢铁所言,“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尽管由共同的血缘和财产扭合在一起,而其中的精神纽带则是这种以服从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礼仪”。8

义门陈氏对“义”的实践集中体现于《义门家法三十三条》之中,明清所修族谱认为该家法由第三任家长陈崇制定。此后陈氏宗族又制定了《家范十二则》和《家训十六条》等辅助性条款。陈氏家法族规以“均等”“和同”为基本原则,旨在使“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9同时通过家法来避免后代子孙因违背伦理、不守王法而导致宗族破散。家法明确了宗族事务的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包括主事、副事、库司、庄首和勘司等机构职务,如“立主事一人,副两人,掌家内外诸事。内则敦睦九族,协和上下,束辖弟侄”。10主事即家长,是宗族的最高领导,其主要职责就是管束宗族内部成员,以确保宗族各项事宜的正常运行。 “置库司以掌家财,立庄首以督赋租……书屋以教童蒙,书院以待学者,医院以供药石……赏以劝善,罚以惩恶,凡诸纤细,莫不周详。”11

此外,家法还对族人日常生活礼仪给予了详细说明。对于不遵守家法的成员,族内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立刑杖厅一所,凡弟侄有过……必加刑责,等差列后”。12在家长的领导下,陈氏宗族坚守孝义准则,各司其职,共同劳作和生活,形成了一种由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生活共同体。即使遭遇兵燹战乱,一些族人仍会对宗族产生强烈的依附感,不离不弃。除日常生活中要求族人要以“孝义”为准则,在子孙教育方面,陈氏宗族更是如此,通过在宗族内部推广“义务教育”来大力倡导家法礼仪。陈氏宗族“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13要求“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14可见,陈氏宗族将童蒙教育视作推广家法的重要举措。

陈氏族谱中所载的家法族规集中表达了陈氏宗族对“孝义”的实践与坚守。但由血缘关系而衍生出的“孝义”理念往往存在着“边际递减效应”。随着亲等关系的逐渐疏远,基于生育而产生的血缘亲情难免会趋于弱化。即便有家法族规对“伤礼败义”行为的压制以及同居生活对“亲情”的黏合,仍无法根除因血缘关系疏远而产生的亲情淡薄问题,亦很难消弭“族大人众”带来的各种矛盾。正如徐扬杰所说,“大家庭中,人口众多,关系复杂,一般在四、五代以后,由于血缘关系的疏远和成员私有财产的发展,矛盾冲突非常激烈,家长难于控制,不能不趋于瓦解”。15因此,即便宋代政府一再旌表累世同居的大宗族,从蠲免租税、赈济族人等方面予以扶持,仍无法改变各大宗族纷纷瓦解的结局。

事实上,张载通过“明谱系”及“立宗子法”来恢复“宗法制宗族”的设想不免过于理想化,在阀阅士族消亡的宋代,小家庭已经成为社会组织的常态模式,三代时期的宗法制宗族结构早已失去了复兴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累世同居的义门宗族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的困境也从实践层面宣告了该模式的破产。此后,程颐、朱熹等理学家对该模式进行了重新检讨。程颐虽仍坚持“宗子法为天理”,但同时也指出“木有旁枝,水有分派”,此乃“自然之势”。而义门宗族试图利用同居共产的生产生活模式,高举“孝义”大旗来抗衡“旁枝”“分派”的离心作用,虽能坚守数世,但终究无法改变走向瓦解的命运。


二 房分结构:义门陈氏宗族的裂变根源


学界在探讨义门陈氏瓦解的原因时,多聚焦于宗族所面临的内、外两重压力。所谓“内部压力”是指由于随着宗族的不断发展,宗族成员不断增加,农耕经济已无法满足族人的吃穿用度,而重耕读、轻经商的祖训又限制了宗族财富的积累。《宋史》中多次记载朝廷蠲免陈氏宗族徭役杂科之事,如“开宝初,平江南,知州张齐上请仍旧免其徭役,从之。……太平兴国七年,江南转运使张齐贤又奏免杂科。……淳化元年,知州康戬又上言(陈)兢家常苦食不足,诏本州每岁贷粟二千石”。16从这些记载不难看出,陈氏宗族由于族大人众,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而所谓的“外部压力”则是指陈氏宗族三千余人同居共财,且多人应举仕官,成为朝廷的潜在威胁,故才有“奉诏分庄”事件的发生。

内部压力自不待言,经济问题历来都是义门宗族面临的普遍问题,不惟陈氏所独有,如郓州须城张氏“世为农者,不读书,耕田捕鱼为业,无蓄积”。17产量低下的农耕经济模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义门宗族的供养能力。南宋王象之在《舆地纪胜》中记载义门陈氏宗族分裂的直接原因就与经济困顿有关。“至嘉祐时,(陈氏宗族)以岁歉乏食,知县邢其姓者,因讼勒其析居。是时,老幼见监分官来,皆恸哭。”18该史料所载原因与明清族谱中所谓的“奉诏分庄”显然不同。即陈氏宗族被拆散并非出自仁宗皇帝诏命,而是出自宗族纷争。只是囿于史料阙如,已难以知悉纷争究竟发生在陈氏与其他宗族之间还是宗族内部。但无论怎样,入不敷出的经济困境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邢铁认为“家庭无论大小,都存在两股对立的力量,一股是血缘亲情产生的向心力,一股是财产利害产生的离心力,两股力量的不断倾斜和平衡,就是家庭的存在和维系过程。直系血缘关系的小家庭可以使向心力大于离心力,但大家庭中的血缘关系复杂,人也多,离心因素大,矛盾也就多了”。19造成矛盾纷争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人的“自私”之心,诚如程颐所言“大抵有人身,便有自私之理,宜其与道难一”。20累世同居的大宗族内部更为严重,即便由家法族规的约束,矛盾依然无法消弭。宋真宗景德年间,义门陈氏十世孙陈延尝,“受殿中丞知南容州,赴任便路经过本家,见诸庄子侄勾当不告家长,擅自典卖田产。……其到任后奏:‘乞就差官,深虑不省……追邻臣家卑幼子侄与承典豪民一处提戡,将庄田所典得钱谷着敕降断还’”。21虽然通过陈延尝的努力,陈氏宗族的许多财产被陆续追回,但由该事件可以看出,陈氏宗族在同居的晚期,族人典卖田产现象已经非常严重,私有观念甚嚣尘上,以“孝义”持家的理念不断受到挑战。私有观念盛行与“房分”结构相伴而行。陈氏宗族在大中祥符九年(1016)就已经在官方的主导下进行了“房分”结构的划分,是年“朝廷差官至义门,监分为二十有一,再分为五十四小支”。22朝廷主导陈氏宗族分房或出于方便约束管理之需,但却破坏了陈氏由“孝义”黏合起来的整体结构,加剧了大家庭内部不同“次群体”对自身小支系的认同。不同房支的族人血缘亲等关系并不相同,在“差序格局”的影响下,大宗族中的“血缘本位”必然过渡到房支结构中的“群体本位”,由此陈氏大宗族内部终将会形成“我群”与“他群”之别。

宗族裂变的根本动因和标志是对财产的分配,其外在表现形式则是“共同生活关系”和“共同生产关系”的终结。正如弗里德曼所说“分家不仅仅是家庭的析分,还是灶和土地的正式分离和划分”。23一些义门宗族为维系同居共爨的局面,极力避免各种“离析”要素。其具体做法则是对农耕经济的强化、对商业活动和仕官途径的限制。如司马沂宗族“未尝为商贾奇邪之业,一出于田畜”;24会稽陈氏“耕桑之外惟渔樵畜牧而已,子孙但略使识字,不许读书为仕,婚姻悉取农家,非其类皆拒不与通”。25

德安义门陈氏宗族虽同样重视农耕活动对族人的黏合作用,但并不限制族人出仕为官,相反持鼓励、支持的态度,对族内资性刚敏明物清醇者“严教举业,期达道以取青紫”,26东佳书院即是为此而设。后世所修《江州义门陈氏宗谱》载,宋庆历四年(1044),陈氏义聚三千四百余口,是岁应举而登科者45人,任朝官者18人,为路州县官者209人。27该数字或许不实,但陈氏宗族成员出外为官却是不争的事实。宗族仕官者由于常年在外州别路为官,与祖居地的联系愈来愈少,实际上已经是独门独户,自成一体。这些族人是宗族的精英,本应坚定不移地实践孝悌伦理,维护“义居”,但却率先走出“义门”。而为了远在外地的族人们省亲时方便食宿,陈氏宗族曾在庆历年间“以食指太繁,曾分遣千余口往庄舍就食”,28并于嘉祐三年(1058)在东佳庄附近建起了回归院,“众思时节归侍遥远……乃创小屋五百间于东佳以处之,今之黄州庄回归院是也”。29由此不难看出,陈氏宗族此时已经有了分家的趋势,宗族长期聚居的状态逐渐走向瓦解。

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宗族,义门陈氏宗族属于典型的“扩大的家庭”。弗里德曼认为“扩大的家庭是建立在家庭的祖先崇拜、某种类型的财产的共同利益、以及政治和法律的认同等基础之上,以致它的首领——家长——可以对他手下的成员发号施令,而且在群体的成员之间发生争端的时候充当调节者的角色”。30由陈氏宗族内部管理不难发现,其结构仅有两极——宗族整体及个人,其内部运行机制亦采用直接式管理,即家长(族长)通过职能机构直接作用于族人个体。以血缘亲等关系为划分依据的“房”遭到压制而无法发挥相应作用。不过,随着大中祥符年间朝廷的干预,房分结构在义门陈氏宗族内部得以建立,以房为单位的认同体系开始形成,房分对宗族的解构作用也开始发挥效力。弗里德曼认为宗族裂变以“非对称式裂变”为主。但陈氏宗族的裂变并非基于继嗣和财产关系分化自然形成,而是由外力干预所致,“朝廷差官至义门,监分为二十有一,再分为五十四小支”,31官方当以血缘亲等关系为划分依据,由此而形成的宗族裂变在初期似乎是一种对称式裂变,每个房支均发展为独力的继嗣单位。


三 “奉诏分庄”传说:义门陈氏宗族裂变后的认同路径


南宋成书的《舆地纪胜》记载义门陈氏宗族瓦解是由于当地知县“因讼勒其析居”造成的。但该条史料并不为后世族谱、地方志所载,也鲜为当今学者所关注。学界多将《德安县志》《江西通志》以及明清陈氏族谱中的“奉诏分庄”视为义门陈氏瓦解的直接原因。如《江西通志》载:

江州义门陈氏,自唐至宋,聚族三千九百余口并未分析,朝廷屡次旌表。嘉祐七年,以义门盛大,下矜存保全之诏,江南东路转运使谢景初、郡牧吕诲、湖口镇巡检范彬,临门监护分析。32

方志中有关地方宗族的记载多取材于地方姓氏族谱,“奉诏分庄”之说并不见载于《宋史》《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大诏令集》《宋朝诸臣奏议》和《文潞公集》等史料,显然该说当出自陈氏族谱。除“奉诏分庄”说之外,一些族谱还记载了分庄的具体数量,如江西万载编修的《陈氏重修族谱》载“依昭穆世次分别大小,派定二百九十一庄拈阄……遍迁诸军州县”。 33续修于民国年间的《江西铜鼓义门陈氏大成宗谱》中甚至还刊载了所谓的“分庄诏命”:

唯尔江州德安县义门陈氏,朝廷恩赐盖已有年,各属安存已非一日,切(窃)虑尔民生齿日众,难为统属之方,年谷不登,得无饥馁之患。……上负德于朝廷,下遗羞于厥祖。朕为尔等恤之怀之,特诏尔民分居。鸟兽有异巢之日,烽茧有散处之时……盍各遵依,勿怀晋变。特诏。

圣宋嘉祐七年壬寅(1062)年七月34

不过,明清各姓氏族谱所载始迁祖及以前史事多源自道听途说或先辈的口头相传,攀附同姓先贤、采借地方移民传说、托名名人作序等现象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奉诏分庄”之说或同样由后世族人建构而成,且随着明末清初联宗活动的盛行而在各地陈氏聚居地传播开来,成为各地陈氏宗族共同的祖源记忆。35《舆地纪胜》中所载的“因讼勒其析居”或为后世族谱建构“奉诏分庄”传说的原始素材。综合前文,可归纳出陈氏宗族裂变的大致历程。即随着族人血缘关系的疏远,同祖共宗的血缘大家庭观念不断式微,以房分结构为依托的次群体日渐崛起,大家庭存续举步维艰。而陈氏宗族人口又不断膨胀,族人生计日益艰难,各种矛盾渐趋尖锐。嘉祐年间“岁歉乏食”事件或直接引发了族内(或族外)的纠纷,进而引起地方政府干预,导致宗族被勒令析居,走向瓦解。

当然以上仅是猜测,由于史料阙如已很难获悉陈氏宗族裂变的诸多细节。但由政府强迫析居当是不争的事实,“奉诏分庄”传说亦是在此基础上建构而成。事实上,建构该传说并非孤立事件。考诸义门陈氏族谱不难发现,为宣扬宗族孝义美名、强化各地族人认同感,陈氏族人在后世族谱中还有意建构了其他先人轶事。如《江州义门陈氏宗谱·义门家长事迹》载宋天圣四年(1026)仁宗召陈氏家长陈兢入朝,赐梨与鸽子,陈兢将梨独自吞食,以示“义门陈氏不分梨(离)”,而将鸽子捣碎掺入酒中,与族人共饮,寓意“世代好鸽(合)以谢天恩”。36对于陈氏所建构的“历史叙事”,王夫之在《宋论》中早已提出质疑:

江州陈兢九世同居……传陈兢之家者曰:“长幼七百口,人无闲言”,已溢美而非其实矣。又曰:“有犬百余,共一牢食,一犬不至,群犬不食。”其诞至此,而兢敢居之为美,人且传之为异,史且载之为真,率天下以伪,君子之所恶夫乱德之言者,非此言哉?人而至于百,则合食之顷,一有不至,非按而数之,且不及察矣。犬而至百,坌涌而前,一犬不至,即智如神禹,未有能一览而知者,奚况犬乎?计其家七百口之无闲言,为夸诞之说,亦如此而已矣……故伪行伪言不宣,上以诚教,下以诚应。垂世立教,仁之至、义之尽矣。37

笔者以为,陈氏宗族建构“百犬同食”等历史叙事,其初衷并非博取社会对该宗族“孝义”美名的赞誉,而是借助此类叙事在宗族内部加强对孝义理念的传承,即将孝义作为标识来凝聚族人亲情、强化族群认同意识。“奉诏分庄”同样如此。由于历史上真实的宗族裂变、族人析居事件是由宗族纠纷引发,由政府勒令进行,显然有悖于“孝义”美名,有损宗族形象,不利于族人的凝聚。因此,为保持义门名誉,后世族谱通过建构“奉诏分庄”事件,将宗族瓦解的原因转嫁给北宋朝廷,以示族人析居实为不得已之举。

对于各地陈氏族人而言,“奉诏分庄”所折射出的文化意义远大于其历史意义。无论是各地陈氏族谱还是《德安县志》等地方史志无不将“孝义”作为该宗族的标签。在所有文字表述中,陈氏宗族聚居需由“孝义”来统合,离散同样不可失“孝义”。借助明清族谱编修活动,“孝义”理念成为各地义门陈氏族人的集体记忆和认同标识。而以“奉诏分庄”为代表的有关“孝义”的历史叙事则提升了“孝义”理念的传播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族人对祖源之地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结 语


通过对义门陈氏宗族裂变的考察不难发现,“孝义”理念贯穿义门陈氏宗族形成、发展与瓦解的整个历史过程。在宗族和家庭建设乃至国家治理中,孝义一直被视为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义门宗族及宋代理学家们对孝义的高擎,本质上是对宗族裂变因素的极力压制,通过将孝义理念注入家法族规以及族人教育中,强化族人对孝义的坚守,压制因血缘关系疏远而萌生的裂变因子。族人对家法族规的遵守,对孝义理念的坚持一方面来自血脉亲情的“一本”观念,另一方面则来自同居共财经济利益的考量。然而,随着宗族规模的不断壮大,血缘亲等关系逐代疏远,边际递减效应日渐增强,族人对大家庭的血缘认同意识必然会让位于所属房支的小群体归属意识。血缘关系疏远是渐变要素,对宗族的瓦解作用是隐性的。相比而言,财产的差异更容易引起族人纠纷,激化各种矛盾。而且如果在宗族内部允许商业和仕官活动的存在,族人之间的财产差异会更加悬殊。通过孝义理念来调和族人矛盾、消弭族人纠纷显然只是一厢情愿,当矛盾不可调和时,义门宗族走向瓦解也就不可避免。

义门陈氏宗族形成、发展及裂变瓦解的过程真实地演绎了义门宗族发展的轨迹,也阐释了大家庭裂变的一般逻辑。与之地理相近的其他义门,同样摆脱不了瓦解的命运。抚州陆氏义门宗族内部私有制较为发达,各个小家庭的利益实际上是得到默许的,其凝聚力远逊于陈氏,就算是在理学的强制束缚下,仅勉强维持百余年即分崩离析。而号称“江南第一家”的浦江义门郑氏,家法族规相当完善,族人凝聚力也较强,但最终也免不了分家的命运。究其原因,仍是孝义理念无法调和房分结构带来的解构作用和经济差异引发的各种纠纷。


注释


1参见虞文霞,王河:《宋代江西文化史》,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许怀林:《陈氏家族的瓦解与“义门”的影响》,《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

2张全海:《世系谱牒与族群认同》,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36页。

3常建华:《宗族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6页。

4张载:《理学经窟·宗法》,《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258—259页。

5陈著:《本堂集》卷37《池州青阳县方氏义门序》,《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別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6《元史》卷197《孝友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452页。

7《宋史》卷456《陈兢传》,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392页。

8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

9陈彦和等:《义门陈氏宗谱》卷1《义门家法》,1943年光义堂木活字本,修水县图书馆藏。

10陈彦和等:《义门陈氏宗谱》卷1《义门家法》,1943年光义堂木活字本,修水县图书馆藏。

11谢旻:《江西通志》卷159《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127册,第154页。

12陈发煌:《陈氏宗谱》卷首《义门家法》,1949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13陈发煌:《陈氏宗谱》卷首《义门家法》,1949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14陈彦和等:《义门陈氏宗谱》卷1《义门家法》,1943年光义堂木活字本,修水县图书馆藏。

15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05页。

16《宋史》卷456《陈兢传》,第13391—13392页。

17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4《忠孝》,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页。

18王象之:《舆地纪胜》卷30《江南西路·江州·义门陈氏》,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1 年版,第356页。

19邢铁:《宋代家庭研究》,第49页。

20程颢、程颐:《二程遗书》卷3《谢显道记忆平日语》,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版,第49页。

21陈增容等:《江州义门陈氏宗谱》卷6《义门累朝事迹状》,1936年宜春德星堂本,江西省图书馆藏。

22陈康伯:《陈文正公文集》卷12《陈氏族谱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

23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24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卷19《故处士赠都官郎中司马君行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16页。

25陆游:《渭南文集》卷23《陈氏老传》,浙江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册,第39页。

26陈发煌:《陈氏宗谱》卷首《义门家法》,1949年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27陈增容等:《江州义门陈氏宗谱》卷6《义门累朝事迹状》,1936年宜春德星堂本,江西省图书馆藏。

28陈思然:《浦江沙城陈氏宗谱》卷2《义门住宅记》,1948年崇木堂木活字本,浙江省图书馆藏。

29陈思然:《浦江沙城陈氏宗谱》卷2《义门住宅记》,1948年崇木堂木活字本,浙江省图书馆藏。

30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第61页。

31陈康伯:《陈文正公文集》卷12《陈氏族谱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

32谢旻:《江西通志》卷159《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127册,第154页。

33陈硕光:《万载陈氏重修族谱》卷首《分庄》,1903年颍川堂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34陈少钦:《晹溪陈氏分迁义田族谱》卷首《分庄记》,1917年咸宁堂木活字本,上海图书馆藏。

35关于“奉诏分庄”事件的真伪,张全海认为当为历史上真实发生的事件。参见张全海:《世系谱牒与族群认同》,第53页。

36陈增容等:《江州义门陈氏宗谱》卷6《义门家长事迹》,1936年宜春德星堂本,江西省图书馆藏。

37王夫之:《宋论》,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3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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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史林 Historical Review 2020年0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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