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屏:环境公正研究的四个误区及消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02 次 更新时间:2020-05-17 22:43

进入专题: 环境公正   议题名称   概念释义   原则设计   种际公正  

韩东屏 (进入专栏)  

环境公正研究的四个误区及消解

韩东屏


摘要:在环境公正议题研究的理论层面,至少存在四个误区,即议题名称误区、概念释义误区、原则设计误区和种际公正误区。议题名称误区是指不该将“环境公正”和“环境正义”这两个概念完全等同,消解的方法是还原这两个词的不同所指,分别用于应然之处;概念释义误区是指不该直接从环境公正出发定义环境公正概念,而是应从一般性的公正概念推出环境公正概念的定义;原则设计误区是指不该把环境公正原则设计成了用其他词汇命名的原则,消解的方法是通过回答“环境公正应为何”的问题来直接获得环境公正原则;种际公正误区是指不该弄出这一公正类型和论题,消解的方法是用“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其他生物物种”的问题取代它。这四个理论误区的存在,都会给环境伦理学的学术事业带来三种不利影响,因而需予澄清。

关键词:环境公正、议题名称、概念释义、原则设计、种际公正。


此文原载《道德与文明》2020年第1期。


环境公正(也被一些人称为“环境正义”),可谓环境伦理学中最为重要的议题,事关生活在环境中的每个人、每个群体、每个组织和每个国家的切身利益。随着人类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在现代的不断恶化,这个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该议题在美国被率先提出至今,关于环境公正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推广,并已经取得了难以数计的丰硕成果。根据2019年6月5日由“中国知网”提供的搜索数据显示,仅我国学界的相关论文就很多,在题目中有“环境公正”的为1740篇;在题目中有“环境正义”的为629篇,合计2369篇。

尽管环境公正议题的研究成果数量已经相当可观,可经细察发现,这些成果的整体质量还不算高,甚至在环境公正议题的基本理论层面,都存在一些具有普遍性的研究误区。由于它们势必会或已经给环境公正的研究进程和研究效果带来消极影响,这就不可等闲视之,而是需要通过及时的澄清来予以消解。这些误区至少有四个,可分别概括为:议题名称误区、概念释义误区、原则设计误区和种际公正误区。以下依次分详。


1、议题名称误区及消解

在我国学界,“环境公正”还被许多学者称之为“环境正义”。由于无论是选用“环境公正”这个名称的学者,还是选用“环境正义”这个名称的学者,都没有一个人出来批评对方选用的名称不够妥当,可知中国学界在此的普遍共识是:这两个不同的名称其实是一回事,即环境公正就是环境正义,环境正义就是环境公正。他们自己的一些实际说法也印证了这一点,如有学者就这样表述:“‘环境正义’或‘环境公正’(Environmental justice)在广义上是指人类与自然之间实施正义的可能性问题”。[1]

的确,“环境公正”和“环境正义”这两个名称所对应的英文都是“Environment justice”。而其中的“Justice”,根据各权威版本的英汉对照辞典,也确实既可对应中文的“公正”,也可对应中文的“正义”。[2]因而从英文翻译的角度讲,这两个相应的汉语名称都可以成立。

但是从中文的角度讲,则不应该将这两个名称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在中文中,“公正”的“公”是“私”的反义词,即无私;“公正”的“正”是“偏”、“斜”的反义词,即不偏、不斜;因而公正就是指正直而不偏私。例如汉代的班固就有“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的说法。[3]但“正义”则不是这个意思,而是指“正确的含义”。[4]也就是说,“正义”的“正”指正确;正义的“义”指含义、意思、意义。例如汉代典籍有“故删其伪辞,取正义,著于篇”之语。[5]

从词源上看,在中国最早使用“公正”和“正义”这两个词的都是荀子,而且这两个词的上述词义也基本上是由荀子的使用确立的。具体而言,他的

“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公正,则下易直矣”之语,确立了公正是正直之意;[6]他的“有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之语,确立了正义是正确的含义或正确的道理之意。[7]因为他这句话的意思反过来说就是:只有做学问,求知识,懂道理的人,才不会是只追求富利,“以富利为隆”的俗人。

至此可知,中文中的“公正”和“正义”这两个词,在本义上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不过在后来的使用过程中,这两个词之间也发展出了一定的关联。就像“正名”这个词,一方面是“正确命名”的意思,另一方面也是“纠正不正确命名”的含义一样,作为“正确的含义”或“正确的意思”的“正义”,若从反面讲,就是对不正确的含义的纠正。是故,古书《五经正义》、《史记正义》之类书名中的“正义”,就都是意在声明:只有本书对经典的诠释才是正确的诠释,而此前的诠释则都是不正确的。若用古人的话来说就是:“屏群小之曲。述五经之正义”。[8]正因如此,“正义”这个词就又衍生出了“纠错”、“纠正”的意思,而随后出现的所谓“正义之剑”、“正义之师”、“正义战争”等词组中的“正义”,就都是“纠正错误”的含义。由于错误实际上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对、不义、不平等、不公正都属于错误,所以“正义”就发展出了与“公正”的关联,这就是“正义”成为了“公正”的下属概念,意为对不公正的纠正。[9]

倘若我们在此不做这样的解释及处置,而是把“正义”完全等同于“公正”,那么就至少会有两个不好的结果。一是浪费词汇,使我们从此再也不能只用一个词就表述出“对不公正的纠正”的意思;二是会使一些已有的词汇变得荒谬,这就是“正义之剑”、“正义之师”、“正义战争”之类说法,这时只能被解释为“有正确含义的剑”、“有正确含义的军队”、“有正确含义的战争”。

“公正”与“不公正”是一对相反相成的共生概念,彼此都离不开对方,二者在现实中的关系也是如此。这就是,如果有一种状况被称之为公正,那任何与这种状况不相符的状况就都属于不公正。在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一旦出现不公正的事情,无疑都需要得到纠正,因而“正义”作为对不公正的纠正,就是任何社会都必不可少的东西,就应该有专属称谓。

与之同理,在环境论域,如果有环境公正,就也有可能出现各种不符合环境公正情形的环境不公,而对这些环境不公的纠正,就属于环境正义。因此,我们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中,也确实有必要严格区分“环境公正”和“环境正义”这两个概念,彻底消除对这二者不加区分的误区,使之都用于应然之处。具体说来,环境公正,属于从正面阐述环境中的应然;而环境正义,则属于从反面强调消除环境中的不当。从现实的层面说,只要我们承认当下的环境事务中会出现,并且实际上也已经出现了环境种族主义、环境性别主义、环境利己主义、环境霸权主义等环境不公正的状况,就得同时承认,我们确实需要有环境正义这个概念,用于指称对这些环境不公正做法的纠正或铲除。这就说明,环境正义在与环境公正的词序关联上,也是小于并派生于环境公正的下属概念。既然如此,这里所说的“议题名称”,就只能是“环境公正”而不是“环境正义”。

虽然英文在此也许没做这样的词语区分,只是用一个词组即“Environmental justice”就同时表述了中文“环境公正”和“环境正义”这两个概念所蕴含的不同意思,但这绝不意味着中文也应照此仿效。这不仅在于中文中迄今还找不到这样的词汇,更在于完全没有必要,否则就会不自觉地沦为以西方为标准的西方中心主义。况且,从环境伦理学的研究上讲,显然是只有存在这样的概念区分,即将“环境公正”与“环境正义”视为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才更有利于精准表述意思和深入地分析问题,而没有这种区分,将二者视为相同或同义的概念,则不能形成深入分析和对不同意思的表达。


2、概念释义误区及消解

这里所说的“概念”,自然是特指环境公正议题中的关键词“环境公正”。

在环境公正议题的研究中,如何解释“环境公正”概念,无疑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方法上看,在已有的研究中,差不多所有的研究者乃至政府机构,不论中外,都是在根据自己的理解来直接定义环境公正概念。

这些定义大致可以归为四类。

其一是从权利与义务的维度定义环境公正。持这种见解的研究者相对最多,并且大多是中国学者,只不过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如王金俊的说法是:“环境公正是指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方面,所有主体一律平等,即享有同等的使用权利,负有同等的保护义务”。[10]而曾建平的说法则是:环境公正“是指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自然资源和分摊环境责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对应问题”。[11]

其二是从环境资源分配的维度定义环境公正。如安德鲁•多布森认为“环境公正并非指对环境的公正,而是指在所有人中公正地分配好的环境资源和坏的环境资源。”[12]

其三是从不利影响的视域定义环境公正。如Stretesky和Hogan给出的环境公正定义就是:“不论种族、财富及社会地位,所有人群及组成的社区应当公共承担环境污染物产生的不利影响”。[13]

其四是将环境公正的定义落脚于社会规范之类。如布赖恩特

(BunyanBryant)对环境公正的定义是:“环境公正是指确保人人可以在安全、富足、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社区中生活的文化规范、价值、制度、规章、行为、政策和决议”。[14]

其五是将环境公正落脚于对待和参与,如美国国家环保局将环境公正定义为:“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等方面,全体人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收入、原始国籍和教育程度,应得到公平对待并卓有成效地参与。”[15]

以上五种环境公正定义,从其内容和表述方式上看,应该都可以被人们接受。这是因为,它们之间一方面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即每个环境公正定义的内涵都没有包含其他环境公正定义的内涵;另一方面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即每个环境公正定义都没同时给出为什么只能如此定义环境公正概念的道理说明。既然是这样的状况,就意味着这五种环境公正定义,一定都只是些片面性的定义,而不是全面性的定义。这就难怪后来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环境正义进行一种更为宽泛的理解,而非对其定义进行严格的界定”。[16]

应该说,对环境公正概念做更宽泛的理解之主张是对的,但宽泛的理解并不意味就不能对这个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

我们已知,五种环境公正定义之所以都存在片面性,是因为它们在方法论方面存在一个共同误区,就是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没有进行只能如此定义环境公正的道理论证。既然如此,一旦在给出某一定义语的环境公正定义后,又能够成功地为之做只能如此定义的论证,那么这个环境公正的定义,就一定是既全面又严谨的定义。

许多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做,才能在环境公正概念的定义上取得这样的效果?

其实很简单,就是改变以往那种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就直接定义环境公正的错误做法,它是以往环境公正概念释义中最为严重的共同误区,代之以从一般公正推论环境公正。无须赘言,环境公正不是独立于公正之外并与其相并立的东西,而只是公正的一种,或曰是一种特殊的公正,即环境领域的公正。因此,我们就必须从一般公正开始推论特殊的环境公正,而且只要我们对一般公正的定义是正确而清晰的,那么,由它推出的环境公正概念,也就一定是正确而清晰的,并且不会再存在任何片面性。

不过这时人们肯定还是会产生巨大的疑虑,这就是长期以来,学者们在对一般公正的定义上,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局面。如此,我们又该从其中的哪一种公正定义出发来推论属于特殊公正的环境公正的定义?

学理论述无须讲客套、谦虚,在此我推荐从我给出的公正定义,即“公正就是按共定规则待人”,来推论环境公正的定义。因为这个公正定义是从几个可以得到公认的前提推论出来的,能够经得起任何拷问。其推论环节或推导过程在这里再简明地复述一下:首先,公正是一种待人之道,因为一人世界不会有公正问题,所以这个推论前提具有客观性,应无异议。其次,个人组成多人社会的根本动机在于这样会使每个人都活得更好,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因而一个社会的公正待人之道就应该是能有利于其中的每一个人的。再次,社会的待人之道是由社会规则构成的,这也是客观事实,因而要想使社会的待人之道有利于每个人,就得让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定立社会规则的权利并共同定立社会规则,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偏私的待人之道,形成公正的待人之道。因此,最后的结论就是:公正就是按共定规则待人,而不公正就是未按共定规则待人。[17]

一般性是公正的正确释义既定,特殊性的环境公正就是指在环境事务中按共定规则待人行事,而环境不公正就是在某个或某些环境事务上,未按共定规则待人行事。而对任何一种环境不公正状况的纠正,就是环境正义。由于这个定义中的“环境事务”。既可以是一个事务的所指,也可以是所有事务的所指,所以这个环境公正定义,就是既严谨清晰,又具有周延的全面性的定义,不但能将前述五种环境公正定义所论及的环境事务都包含进来,也能将其他一切还未被论及但也需讲公正的环境事务都囊括其中。

环境公正的具体表现,虽然因其所囊括的环境事务的种类的难以尽述而难以尽述,但用分类的方法可以穷尽无限或不计其数。就像公正可以区分为规则公正、程序公正和资源公正这三种基本类型一样,[18]环境公正相应地也有环境规则公正、环境程序公正和环境资源公正这三种基本类型。于是就可以继续推论,环境规则公正就是环境规则由所有人共定;环境程序公正就是在处理环境事务上,要按照共定环境规则规定的步骤进行;环境资源公正,就是要按照共定的环境资源规则来处置环境资源,包括分配、获取、保有、使用和易主环境资源。因此,只要我们掌握了环境公正这三种基本类型,就能使每一种具体环境事务的公正,都得到正确而清晰的澄明。

或有人道:你的环境公正分类并没有涵括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分配公正。其实不然。由于所有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由社会规则来划分和形成的,因而只要有环境规则,就自然有了关于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的分配;只要环境规则是共定的,环境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也就一定会是公正的。

至于在各种环境事务中,我们究竟该共定什么样的社会规则,以及应该怎样形成共定社会规则,已属更深层次的专题研究。不属于本文的主题,但后两个关于环境公正议题研究之误区的论述,也会有一些涉及。


3、原则设计误区及消解

伦理学在从事各种应用研究时,最终总要针对其研究的那个现实伦理问题,设法给出解决方法,而其最为常见的形式,就是为人们提供相应的行事原则。如为解决医学伦理问题而提出的著名四原则,即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尊重原则和公正原则,就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成果。

环境伦理学是众多部门伦理学之一,所从事的是应用层面的研究,于是在环境伦理学的公正议题研究中,也就有很多研究者致力于设计环境公正原则。只是他们所给出的原则,经常在内涵和数量上都不相一致,并且往往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就难免不让人们充满疑惑,无所适从。

1991年10月在美国的“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上,就一下子形成了17条环境公正原则,它们主要蕴含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环境公正要求尊重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以及所有物种间之相互依存的关系,不容有任何生态破坏。二是环境公正要求所有公共政策应以所有人的互相尊重和平等为基础。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差别对待。三是环境公正要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停止产生有害废弃物,反对生产任何危害空气、水、土地和食物的产品。四是环境公正认为所有工作者均有权享受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要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完全的赔偿和恢复。五是环境公正主张建立城市和乡村的生态政策,以净化并重建与自然和谐的城乡,使所有人都有平等地接近大自然的机会。六是环境公正主张对我们这一代及下一代人类,加强社会及环境议题的全民教育。[19]

不过,这些内容的东西虽号称“原则”,其实却是一些具体的建议或主张。因为原则作为基本规范不可能有那么多,并且还都是些相互之间没有层次区分或主次区分的同级原则。

相对而言,国内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者所设计的环境公正原则在数量上就少得多,并且有的还是属于区分了层次的设计,尽管它们相互之间在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未分层次的原则设计中,有研究者统计,由国内学者分别提出的环境公正原则加和到一起,也不过几项,分别是人人共享原则、普遍受益原则,尊重原则,机会平等原则,效率优先公平兼顾原则和补偿原则。[20]在分层次的原则设计中,根据我的文献搜集和阅读结果,是存在两种设计。先是刘湘溶和张斌的设计,将环境公正的伦理原则分为“类原则”和“分原则”这两个层次。所谓“类原则”,简单说就是以全人类为着眼点的原则,由于他俩“坚持人类利益高于一切”的立场和基本观点,便将类原则解释为由两个原则构成,分别是生存论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继而,为了使这一环境中的“类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又通过对该原则作序列的简要说明,得出第二层次的三个分原则,即平等原则、平衡原则和共赢原则。[21]其后有孙晓彤的设计,是将环境公正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非基本原则这两个层面。据其解释,基本原则也是具有人类整体性的“类原则”,其内容是“要求将个人、民族乃至国家,都看作是整体中的一部分,在推进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过程中,不仅重视人自身的利益,更要关注全体人类和全球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而基本原则之外的非基本原则则是四个,即平等原则、补偿原则、普遍原则和可持续原则。[22]

以上中外研究者关于环境公正原则的研究和设计,且不管其内容观点是否妥当,仅从方法论出发加以考察,就能知道它们全都存在一个共同性的误区。这就是这些研究者不知道,环境公正本身,就是环境伦理原则;只要回答出了“环境公正应为何”,就等于同时给出了环境伦理的公正原则。因为一如前述,公正乃是一种为人之道,而为人之道,岂不就是告诉人们该如何作为的规范?又由于公正作为规范,并不是关于某一个具体事务的规范,而是关乎所有事务的规范,因而公正就不是数量杂多的普通规范,而是最基本的规范。而最基本的规范,岂不就是原则?是故,我们就不能不赞叹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年前关于“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的说法,真是睿智之见![23]既然公正是处理一切事务的基本规范或原则,那么,环境公正就一定是处理所有环境事务的基本规范或原则。可是迄今为止的环境伦理学研究者,却全都不是通过回答“环境公正应为何”来直接得到环境伦理的公正原则的,而都是欲从环境公正概念之外来寻找和设计这种原则,这就难免不落个南辕北辙的结果。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前述那些说法不一的所谓“环境公正原则”,竟然全都不是以“公正”命名原则,而分别是以“人人共享”、“普遍”、“普遍受益”,“尊重”,“机会平等”,“效率优先公平兼顾”、“补偿”、“平等”、“平衡”、“共赢”和“类原则”这些词语命名的原则。

比较而言,从环境公正原则的误区性论述方法的反面进行论述,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而这种反面性论述方法,就是指从对“环境公正应为何”的回答来直接得到环境公正原则。

由于前已论证“环境公正就是在环境事务中按共定规则待人行事”,那么,在环境事务中按共定规则待人行事,就是环境伦理的公正原则,亦即环境公正原则。又由于我认为环境公正存在环境规则公正、环境程序公正和环境资源公正这三种基本类型,因而环境公正原则相应也有三种表现形式,它们构成了环境公正原则的三个分原则。再依据前述我对三种类型的公正的回答可知,环境规则由所有人共定,就是环境规则公正原则;处理环境事务要按照共定规则规定的步骤进行,就是环境程序公正原则;要按照共定的环境资源规则来分配、获取、保有、使用、易主环境资源,就是环境资源公正原则。这就是说,在环境伦理中,环境公正原则乃是总原则或一级原则,而环境规则公正原则、环境程序公正原则和环境资源公正原则,则都是分原则或二级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每个都有明确的含义,而且相互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即一方面三个分原则是从总原则推论出来的,属于对总原则的分解;另一方面,总原则是对分原则的统摄,属于对三个分原则的合一。因此,无论是这里的总原则还是分原则,的确都堪称环境伦理的公正原则。

言之及此,也许会有人提出如下责难:你给出的这套环境伦理公正原则,看似清晰,实际也有不明确或不好办的地方,就是所谓共定规则会是些什么内容的规则?再就是现实世界究竟又有没有关于环境的共定规则?如果还没有,那你的环境公正原则就是空洞而无法实施的;如果有或者现在开始来共定,那其内容会不会就是被你在前面所否定的那些未以“公正”命名的环境伦理原则?

需要指出,公正原则,包括由它派生的各个领域中的公正原则,作为规则,乃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社会规则。其独特性在于,其他的社会规则,都是直接告诉行为者在某个事务上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如道德规范告诉人们,在说话的时候,要讲真话,不要讲假话。唯独公正原则是告诉行为者要按共定规则做某事。因而它就不属于实质性的规则,而是属于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形式化规则,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方法性规则。在这个意义上,公正原则的确没有实质性规则那么直接和明确。并且,它作为方法,是要行为者在不知怎么做某事时,通过寻找相应的共定规则来确定怎么做,于是只要还没有共定规则,它也的确会变成无法运用的虚方法。

就环境公正原则而言,在当下的现实世界中,的确还没有名为环境规则的共定规则,或者说,还没有众所周知的共定环境规则。但实际上却是有的,至少我们可以从已有的其他共定规则中将它推论出来。任何社会的社会规则,都会有制度和道德这两种类型。现在先撇开制度这种由组织专门制定的正式规则不谈,因为组织中的制度安排者既可能是所有人,也可能是少数人甚至某个人,所以制度就既可能是所有人共同制定的,也有可能不是所有人共同制定的。[24]但是,至少道德这种非正式规则,作为一定社会群体内的人们约定俗成的规范,就是毫无疑问的共定规则,也是每个不同类型的社会都一定会有的共定规则。[25]任何一个现实社会的具体道德规范都不计其数,但从价值等级上看无非两类,一类是由禁令性规范构成的底线道德规范,如勿说谎、勿骂人、勿偷盗之类,它们最终都可以根据共同拥有的特点,被概括为“不要损害人”的底线道德原则;一类是由倡导性规范构成的顶线道德规范,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成人之美之类。它们最终也都可以根据共同拥有的特点,被概括为“要有益于人”的顶线道德原则。[26]

不难理喻,所有的一般性道德规范,都能不分行为主体地适用于所有的实践领域,于是,不要损害人的底线道德原则,具体到环境事务中,作为环境伦理的底线原则,其内容就具体化为“不要破坏生态环境”,因为任何情形或形式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做法,都属于使他人的生态环境变差,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而要有益于人的顶线道德原则具体到环境事务中,作为环境伦理的顶线原则,其内容就具体化为“要改善生态环境”,因为凡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做法,都属于使其他人的生态环境变好,是有利于其他人的。而且从内容上看,这两个一高一低的原则,作为由共定性的一般道德原则推论而来的环境共定原则,显然都属于实质性的共定规则。因此,由我给出的环境公正原则,作为形式化原则或方法性原则,就不是没有共定规则为必要前提的虚方法,也不是无法实际运用的空洞说教。

而且可以想见,在有了环境伦理的这两个实质性共定原则之后,再从它们推论出或分解出更多的可用于处理各种更具体的环境事务的更具体的实质性环境共定规则,也将不再是什么难事,而会是顺理成章之事。比如不要进行核试验的规则、不准进行有害环境的生产的规则,不要乱砍滥伐森林的规则、不得污染水资源、空气和土地的规则等等,都可以从“不要破坏生态环境”的底线环境原则推出;而要绿化环境的规则、要发展绿色生产的规则,要净化空气水资源与土地的规则、要养护动植物的规则、要有益生物多样性的规则、要呵护大自然的规则等等,都可以从“要改善生态环境”的顶线环境原则推出。

又鉴于制度在价值上不是自足的,需要依赖道德作为其价值基础或价值来源,因而一旦当我们有条件开始共定环境制度时,就可以再根据这些实质性的环境伦理原则及道德规范来进行设计,从而制定出各种实质性的环境制度,即适用于各种环境事务的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它们一方面在价值取向上与环境伦理规则相一致,因为它们发源于环境伦理规则;另一方面在效用上要强于实质性环境伦理规则,因为环境制度是用政府的合法暴力维系的,对人们的环境行为有无法抗拒的塑导力,而环境伦理规则是靠社会舆论和内在道德信念来维系,对人们的环境行为的塑导效果,远不如环境制度。

综上可知,我们只有从回答环境公正应为何的问题来确立环境公正原则及其分原则,才合乎逻辑,才是能够收获好的研究结果的正道。


4、种际公正误区及消解

在已有的环境公正议题研究中,许多研究者偏好于从相互关系的向度出发,对环境公正进行分类研究及论述。

最初,这种分类只是立足人际关系,将环境公正分为代内公正与代际公正这两类。代内公正讨论的是如何在同世代的不同人群之间,实现环境领域的公正关系。代际公正讨论的则是如何在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实现环境领域的公正关系。这里的“不同人群”,既指生活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的人群,也指分属于不同阶层、不同性别、不同种族的人群。于是,代内环境公正又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区分,这就是,一方面将其区分为区际环境公正和国际环境公正;另一方面将其区分为阶层环境公正、性别环境公正和种族环境公正。与代内环境公正相反,代际环境公正讨论的则是如何在不同世代的人们之间,实现环境领域的公正关系。其中“不同世代的人们”是指现代人和后代人,或说当代人和未来人。

后来,又有一些研究者开始将相互关系的范围,从人际关系扩大到种际关系,即不同物种之间的关系,并提出“种际公正”这一新分类和新论题。开始讨论如何在人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实现环境领域的公正,即实现“人类之种与其它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组成的生态自然等异种之问的和谐、公平”。[27]

然而,这个新提出的分类和论题应该是个伪命题,并不能成立,属于环境公正议题研究中的第四个误区。

根据我所确证的环境公正定义,即环境公正就是在环境事务中按共定规则待人行事,可以立刻得知,环境公正分类只可以从人际关系出发进行,而不可以从别的什么关系出发进行,包括人与其他物种这种人也在其中的所谓“种际关系”。因为在这种关系中,与人相对的其他生物物种,从最低级的菌藻类生物到最高级的灵长类生物即黑猩猩,都没有任何一种有能力与人类共定如何在环境问题上相互对待的规则。退一步讲,即便人类单方定立出与其他生物相互对待或共同享有环境资源的环境规则,它们也全都没有能力来理解和照做。既然如此,人类就无法与它们就环境公正问题进行对话,它们也就都不是可以践履环境公正诉求和分担环境义务的主体。因而它们也就都不可能拥有种际公正论者所说的“道德权利”和“内在价值”。因为不可能有不必承担任何义务的权利,而内在价值这种东西如果真有,也只能属于人这种唯一具有自我意识和创造力的存在者。也就是说,只有能创造新价值的存在者才具有内在价值。于是,在人与其他物种之间,也就不可能有什么“种际公正”可言。

种际环境公正命题的提出,不仅不能成立,而且也完全没有必要和意义,因为此一命题所关注的在环境领域如何处理人与其他生物物种的关系问题,完全可以以“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其他生物物种”的提问方式来进行研究和加以解决。这个问题看起来只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的关系问题,其实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每个人对待其他生物的方式,不管是哪种方式,客观上都会对其他人产生某种影响,都与其他人的利益得损相关。比如一个人滥杀某种动物的结果,会降低其他人观赏和利用这种动物的机会,而养护这种动物的效果则相反,是可以提高其他人观赏和利用这种动物的机会的。正因如此,在环境伦理中,我们才需要研究人类应如何对待其他生物的问题,以给出统一的行为规范。

我相信,在人类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是个有机系统,以及生物的多样性存在才最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的前提之下,经过研究所形成的一定会是:在不伤害人的前提下,善待所有生物的共识性环境伦理原则,以及由此原则派生出的各种更具体的社会规则,以用于指导人们处理这里面各种更为具体的相关事务。而这,就是人类对这个提问的理论解决和实践解决。

在这个对待其他生物物种的实质性伦理原则中,所谓“善待”,包括对各种生物物种的保护、呵护和养护,而之所以要以“不伤害人”为前提,归根结底,在于人是唯一的主体,是等级上高于其他一切物种的存在者,只有人才堪称自决自明之好的“元价值之在”,而其他存在者则统统都是非自决自明之好的“价值之在”。[28]这就是说,人乃是价值之源,其他存在者的价值都来自于人(这也说明其他存在者没有内在价值)。换言之,世界及万物的价值或意义,并不是由上帝赋予的,而是由人赋予的。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是真正的上帝。既然如此,我们就当然不能不以“不伤害人”为“善待其他物种”的前提,以防善待其他物种的行为产生伤害人的不良后果。并且,人类“善待其他物种”和“不伤害人”(包括不为善待其他生物伤害人和不让其他生物伤害人)这两个要求同时被实施的效果,岂不就是会形成热衷于论述物种环境公正的研究者所欲求的人与其他物种的和谐状态?

因此在环境公正议题中,我们只需要研究“应该怎样对待其他物种”的问题,而不必研究所谓的“种际公正”的问题。


结语

以上环境公正议题研究的四个误区,从性质上说,议题名称误区属于用语性误区,概念释义误区和原则设计误区属于方法性误区;种际公正误区属于观点性误区。但不论是哪种性质的误区,都应予以消解。

在学术研究中,任何误区的存在,都注定会造成三种不良后果:一是使问题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有效的解决,更不用说是得到是最优解;二是研究结论的不佳,意味着浪费了学者的时间和精力,使之白做无用功;三是研究结论的不佳,也意味着浪费了社会的学术资源,即社会为研究所提供的经费,学术期刊和出版社为发表研究成果所提供的版面和出版物之类,成了白投入。

既然如此,当我们消解了环境公正议题研究中的这四个误区之后,就一定可以促进这一议题研究的健康发展,以取得真正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 转引自魏博文:《谁之正义,如何公平——环境正义问题爬梳》,《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7期;曾建平:《环境正义:发展中国家环境伦理问题探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2] [英]霍恩比:《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赵翠莲等译,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38页;英国培生教育出版亚洲有限公司:《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管红燕等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14年版,第1368页;。

[3] 《词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11页。

[4] 《古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916页。

[5] 《汉书·律历治》。

[6] 《荀子·正论》。

[7] 《荀子·儒效》。

[8] 《后汉书·桓潭传》。

[9] 韩东屏:《“公正”新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期。

[10] 张金俊:《国内农 民环境维权研究:回顾与前瞻》,《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 14卷第 2期。

[11] 曾建平:《环境公正三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

[12] 转引自转引自陈兴发:《中国的环境公正运动》,《学术界》2015年第9期。

[13] 转引自刘必琥:《环境公正事业的由来及发展》,《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年第5期。

[14] 转引自洪大用、龚娟:《环境公正研究的理论、方法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5] 转引自张斌、陈学谦:《环境正义研究述评》,《伦理学研究》2007年第4期。

[16] 张也:《国内外环境正义研究脉络梳理与概念辨析:现状与反思》,《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17] 韩东屏:《“公正”新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期。

[18] 韩东屏:《“公正”新解》,《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6期。

[19] 参见李培超、王超:《环境正义刍论》,《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曾建平:《环境公正三题》,《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第6期;张斌、陈学谦:《环境正义研究述评》,《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0] 张斌、陈学谦:《环境正义研究述评》,《伦理学研究》2008年第4期。

[21] 刘湘溶、张斌:《论环境正义原则》,《思想战线》2009年第3期。

[22] 孙晓彤:《生态文明视域中的国际环境正义问题研究》,《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克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90页。

[24] 韩东屏:《制度决定历史》,《南国学术》2016年第1期。

[25] 韩东屏L《道德究竟是什么——对道德的起源与本质的追问》,,《学术月刊》2011年第8期。

[26] 韩东屏:《人本伦理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韩东屏:《走出僵局:亲亲相隐是非善非恶的可容行为》,《中原文化研究》2019年第2期。

[27] 刘湘荣、曾建平:《作为生态伦理的正义观》,《吉首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28] 韩东屏:《人·元价值·价值》,《湖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韩东屏:《人是元价值——人本价值哲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7-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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