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朋 唐敏:权威善治:乡村纠纷化解机制新探索

————以永川区乡贤评理堂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26 次 更新时间:2020-03-25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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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学朋   唐敏  


权威善治:乡村纠纷化解机制新探索

——以永川区乡贤评理堂为例


尹学朋,唐敏


摘 要:新乡贤参与乡村综治工作,化解乡村纠纷,倡导乡风文明,宣讲国家法规政策,构建了乡村善治格局。以重庆市永川区乡贤评理堂为例,运用权威理论分析以乡贤评理堂为载体的民间权威如何解决乡村纠纷,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但乡贤评理堂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权威异化的可能性,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解决这些问题,以期实现可持续性善治格局。

关键词:民间权威;善治;乡村纠纷;乡贤评理堂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皇权不下县,自治靠乡绅”的传统,乡绅在乡村治理中作为非国家正式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在乡村中主张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延续乡绅治理传统的新乡贤作为主体登上了乡村舞台,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繁荣乡村文化、化解乡村纠纷等,尤其是在东部沿海乡村中,新乡贤的作用突出。由点到面地推进改革,目前,在西部某些乡村中也出现了众多的新乡贤群体用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文章以权威理论为基础,通过对重庆市永川区乡贤评理堂的分析,来讨论以乡贤评理堂为载体的乡贤评理员对于化解乡村纠纷、宣讲法律政策的积极作用,证明不仅是新乡贤,更主要的是将新乡贤纳入民间权威系统中形成“乡贤效应”并构建乡村治理新体系才是推进乡村纠纷化解、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


一、分析框架:民间权威理论

   马克思主义权威理论和现代西方权威理论都主张辩证的对待权威,“组织的一致行动需要权威,没有权威就没有任何一致的行动,而一致行动的权威具有社会善治功能的同时也可能为恶社会”。[1]人类在追求自由、民主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运用权威,在乡土社会同样需要一种民间权威来化解乡村纠纷、维系乡村社会秩序,实现乡村善治。

(一)权威理论的阐述

“权威”一词来源于西方社会,发展于整个人类社会。以往,“权威”常常从国家——社会两个层面来分析某一现象。现代西方权威理论的研究主要在政治哲学和领导学两方面。从领导权威理论而言,马克斯•韦伯作为奠基人首次提出了“权威”理论一说,他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认为“合法性的支配形式即权威”;[2]81他认为,任何一种组织都是以某种形式的权威为基础的,权威在组织中即为一种支配——顺从关系,这种顺从是自愿服从,不是暴力强迫;依据人类社会合法性统治的形式将权威分为卡理斯玛型(魅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李普塞特用政治系统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来衡量任何一种特定权威的稳定性,并且对权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用四元图进行了分析:从短期观点看,一个高度有效而不合法的系统比那些有效性相对较低、合法性很高的组织系统更不稳定;但是,“有效性一再丧失,或长期丧失,则会危及一个合法系统的稳定性”。[3]58巴纳德提出了权威接受理论,在《经理人员的职能》一书中认为“权威存在于一个明确的组织信息交流体系中”,例如“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另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说是没有权威的”,“组织中信息交流的权威性在于接受信息的人同意这一信息的可能性”;[4]137因此,在一个既定的组织中权威者的权威主要不是来自于自身的相关因素,而是决定于接受者是否认可这个信息交流(命令)。西蒙为了解释组织如何影响个人的决策提出了职能权威理论,他用下属的角色行为来定义权威,认为“权威是指导他人行动的决策制定权力,”[5]171这种将权威归于上级的职能地位,执行能力越强,其权威就越能得到下属的认可与服从。马克思主义权威理论最具代表的便是恩格斯《论权威》,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首先,驳斥巴枯宁派反对一切权威的谬论,“不强迫某些人接受别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任何的一致行动”。[6]p7其次,肯定了在联合活动中必须靠权威组织起来,有了问题也要靠权威来解决的。最后,探讨了自治和权威是相互联系的。

我们可以看到现代西方权威理论和马克思权威理论的一大共性在于都强调权威的价值性和权威对象的自愿服从性。改革开放后,权威理论开始走入中国学者的视野。王沪宁认为政治领导权威“目的在于集中起必要的资源”,“促进既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充分实现”。[7]2016 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全党令行禁止”,[8]“权威”成为此次会议的一个焦点,再次成为中国学者研究的热点。“权威”在最初更多地运用于国家层面、正式组织,而后,学者们将权威理论运用于相对国家更小的一个层面——乡村社会的治理,将民间生活现象与权威理论融合,提出了民间权威的概念。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中国社会的权力可以分为“横暴的权力”和“同意的权力”,前者指通过暴力和暴力人格获得权力,后者指一般民众共同承认的权力,其力量来自一致感。[9]60这种“一致感”就是民间权威。赵德利认为“民间权威是指相对于上层社会和官方机构的主体所拥有的比其他人优越的地位、才能、权力和人格魅力,以及对其他人的影响力”。[10]230王铭铭认为“那些来源于民间的、非正式的以及非官僚制领域的合法性支配形式,即‘民间权威’”;[11]269“中国民间的权威,不只是一种‘自然圣者’,而是离不开官僚体制的,他们或为官之后被承认,或成为民间权威后被官方接受”。[12]293赵旭东认为“民间权威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往往是生长在远离国家的基层民间并由民间社会所共同认可、同意和操弄的一种权力支配形态”。[13]简言之,民间权威是相对于国家正式权威而言的,存在于乡土社会本身的一种自愿服从的支配关系,这种民间权威稳定存在的前提也在于权威本身的有效性与合法性。

(二)民间权威善治的前提

在厘清了民间权威概念后,我们需要理解的是“善治”,何以构成民间权威的善治。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一书中综合各方在善治问题上的观点,提出善治必须要具备的六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与有效性。其中特别强调了合法性和有效性,用一种正相关的量化关系表示了它们与善治间的互动,他认为,合法性与有效性越高,善治程度就越高。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14](p8)可见,民间权威和善治是具有共通性的。民间权威亦善亦可恶,下文将借用李普塞特的四元图(表1)[15](p59)从有效性和合法性两个维度的不同组合来分析民间权威,以及探索实现民间权威善治的可能性。


落在A格中的权威系统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组织体系,具有善治的特征。无效且不合法的权威落在D格中,是最不稳定的组织体系,这样的组织往往以暴力来维护独裁,权威向恶。C格表示的权威是不具有合法性却能实现高效治理;B格表示权威具有高度的合法性却无法实现有效治理,这说明,在短期来看,一个高度有效然而不合法的组织比那些有效性相对较低、合法性很高的权威更不稳定,即B>C的。从上述简单的分析可以看出,权威的善治是要实现A格的状态,只有使B、C、D向A移动和转化才能实现权威的善治,否则会出现权威危机现象。下面就从民间权威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两者间交叉延伸的边界性来对新乡贤、乡贤评理堂的权威作简单分析。

1.民间权威的合法性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并不是指合乎某种法律规范,它与法律规范没有直接的关系,从法律角度看是合法的东西,并不必然具有合法性,它是指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只有那些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内心所体认的权威和秩序,才具有政治学中所说的合法性,故学者们也常常用“正当性”来表示合法性。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包括了来源合法、行使过程合法以及得到民间选票的法律正当性。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就越高。

2 .民间权威的有效性

权威善恶往往是通过事后结果来判定的,权威的有效性却无法避免权威为恶的时候结果。有效性是权威善治的最高评判标准。有效性是指权威在治理中的效率。一是机构设置合理,程序科学,机制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治理成本,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追求帕累托最优。善治概念与无效的或低效的治理格格不入。善治程度越高,权威的有效性就越高。

3.民间权威的边界性

民主选举的甄别机制并不能完全把恶的权威拒之门外,善的权威在登堂入室后也可能变恶,对权威边界限定成为必要选项。[16]权威的边界性可以分为社会空间边界和时间边界。民间权威的社会空间边界是指权威在哪个组织范围内或者哪些方面能够影响受众的行为,像新乡贤、乡贤评理堂的权威在于能让村民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化解乡村纠纷、塑造文明家风乡风。民间权威的时间边界是指对权威主体在进退出机制方面的某种时间限制,避免其为恶或终结为恶的权威。

4.民间权威危机的可能性

   无论如何甄别、如何划界,仍有权威恶变的可能。D格的状态即为民间权威危机的可能性。是什么原因使得乡村社会组织中民间权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消失殆尽?这便是乡村纠纷危机现象的原因。城市化以及城乡二元治理使得广大乡村地区公共性缺失、村民集体认同感低、个体化倾向明显,以宗族、乡绅、宗教等为代表的传统权威即将消失,乡村治理困难重重,尤其是村级纠纷矛盾难以化解。


二、实践探索:乡贤评理堂的运作

乡村中的矛盾纠纷往往表现为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以及村民与其他乡村社会组织的矛盾冲突。对于乡村中的矛盾纠纷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层面均未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做出相应规范,只存在一些条例规定。随着乡村治理矛盾不断激化,下设村委会的人民调委会作用衰微;新乡贤、乡贤评理堂作为一种民间权威重新发挥着化解村级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而乡村纠纷以及新乡贤、乡贤评理员的身份资格就是权威的边界。新乡贤、乡贤评理堂化解乡村纠纷、倡导文明乡风、宣讲法律政策,实现民间权威善治。通过新乡贤的选举、乡贤评理堂的运行、保障机制以及最后的成效来衡量这样一种民间权威治理的有效性。

(一)乡贤评理堂基本介绍

“乡贤评理堂”是重庆永川区根据乡村社会建设需要,在乡村中设立的用于化解部分乡村矛盾纠纷的机制。“乡贤评理堂”的目标任务是“小事不出院、矛盾不上交、邻里更和谐”。通过调处矛盾纠纷、宣讲法律政策、移风易俗来引领社会风尚。目前,永川区辖7个街道、16个镇,以“崇德尚法、为人正派、热心公益、处事公道、群众公认”的理念,通过七步骤推选,按照“十个一”建设标准,共建成乡贤评理堂161个,乡贤评理员108名,专门用于化解乡村纠纷、收集社情民意。2015年,永川区开始大力弘扬和培育新乡贤文化助力乡村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17年,为响应国家政策和建设美丽乡村的需要,永川区在新乡贤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试点乡贤评理堂建设来进一步助推乡村振兴。同年8月23日,乡贤评理堂首批集中授牌仪式在青峰镇毛家沟大院举行。通过对乡贤评理堂的建设,树立德法并举、多元共治理念,探索出具有永川特色的乡村治理新路径。

(二)合法性:乡贤评理堂的前置要求

1.乡贤评理堂来源正当

乡贤评理堂产生于自上而下的政策设计,发展于乡村内部的民间力量。永川结合下辖乡村的地方特色,以新乡贤文化为基础,按照“十个一”标准建设乡贤评理堂。在实践的两年中,新乡贤、乡贤评理堂的工作受到当地村民的广泛认可。

乡贤评理堂的主体是乡贤评理员,其产生是基于新乡贤的选举,来源具有正当性。永川区将“新乡贤”定义为“草根群体、民间力量”,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参与乡村治理,以“爱国爱家、勤劳善良、崇德尚法、诚信重义、见贤思齐”的乡贤文化内涵为标准培育了1009名成长与乡土、奉献于乡里的新乡贤,并在此基础上遴选了108名具备法律知识、善于调节纠纷、热心公共事务的乡贤评理员。乡贤评理员的定位是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人,其选举也是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乡贤评理员的选举依据五句话标准“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人正派,处事公正,群众公认”;同时,通过院坝会推荐、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内第一次公示、镇(街)复核、镇(街)综合评议、村内第二次公示以及镇(街)认证七个步骤产生乡贤评理堂。永川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贤评理堂”建设,在阵地建设上进行了大力保障——实体化建设评理堂、配置办公设施、配发办公用品。

2.乡贤评理堂运作过程正当

对于乡村矛盾纠纷事件,乡贤评理堂的处理有着严格的流程安排,其运作具有正当性。第一,受理阶段。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或乡贤评理员主动介入再到乡贤评理员配合调解。第二,评理准备阶段。首先确定参与的评理员,再对相关事件进行走访调查,最后制定评理方案。第三,实施评理阶段。评理员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在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矛盾后再进行评理。第四,评理成功阶段。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并且自觉履行协议,在镇(街)、村(社区)和乡贤评理堂立卷归档,最后再由乡贤评理员进行回访。如若评理不成功,告知双方当事人向(镇街)、村(社区)调委会申请调解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具有民主选票授予的法律正当性

乡贤评理员的选举是基于新乡贤的选举,将专门负责化解乡村纠纷的新乡贤纳入乡贤评理员范畴。乡贤评理堂的人员遴选机制是按照区委条例要求严格执行的,新乡贤具有民主选票授予的法律正当性,乡贤评理堂也具有这样的正当性。首先,召集全村村民开院坝会公开推荐乡贤候选人;其次,再由村民代表大会公开评议,第一次在村内公示;再次,在镇街复核和综合评议;再在村内进行第二次公示;最后,在镇街处认证,乡贤评理堂正式成立。

(三)有效性:乡贤评理堂的最高评判标准

民间权威治理的有效性往往是通过事后判定,而有效性是其最高评判标准。以新乡贤、乡贤评理堂为代表的民间权威能够化解乡村纠纷、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收集社情民意等,加强和改善乡村治理现状。截至2018年,全区107个乡贤评理堂共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主题宣讲活动210场、各类普法宣传活动1325次,参与群众超过12万人次,乡贤评理员牵头创建了41个平安示范大院,组建了56支守楼护院巡逻队,制定和修改了150余项贴近农村实际的村规民约,化解了2028件矛盾纠纷,收集了1837条社情民意,夯实了平安建设的基层基础,筑牢了和谐稳定的基层防线。村民的满足感、获得感和幸福感逐步提升。

(四)边界性:乡贤评理堂的界限

1.乡贤评理堂的调节范围

“乡贤评理堂”可调节范围主要是调处化解民间民事纠纷,不是所有的乡村矛盾纠纷都可以由乡贤评理堂来调解。乡贤评理堂不可调节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第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第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第四,其他不属于乡贤调解受理范围的。

2.乡贤评理员的资格界限

乡贤评理堂是适应乡村治理新时期需求而产生的,当乡村发展到一定繁荣文明的程度,乡贤评理堂一定会被其他事物取缔。什么样的新乡贤才能成为乡贤评理员,才能有效化解乡村纠纷?乡贤评理员工作的始和终有哪些严格的进入退出标准及考核标准?区委政府均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和机制,对不服从镇村党组织管理、超出范围受理调解事项、利用乡贤评理员身份横行乡里、做出违法违纪行为的“乡贤评理堂”予以摘牌处理。

(五)稳定性:乡贤评理堂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乡贤评理堂”的运作和发挥有效性作用,永川区委特制定以下五项保障机制。

1.党建引领统筹协调机制。始终把党建工作贯穿于“乡贤评理堂”建设全过程,每个乡贤评理堂必须在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引领“乡贤评理堂”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强化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民主自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确保“乡贤评理堂”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区综治办牵头,区司法局具体承办,每季度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统筹协调和研究全区“乡贤评理堂”建设推进情况。各镇(街)每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研究“乡贤评理堂”工作开展情况。村(社区)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安排布置“乡贤评理堂”的日常工作。

2.政法部门定期指导机制

全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乡贤评理员培训会,区司法局定期对“乡贤评理堂”建设和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指导内容包括:“乡贤评理堂”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等,各镇街司法所对“乡贤评理堂”具体业务工作至少每月开展一次定点指导。要让巡回法庭在乡贤评理堂审判,让基层检务在乡贤评理堂延伸让“法律诊所”在乡贤评理堂扎根,让群防群治(院户联防)在乡贤评理堂完善,让村规民约在乡贤评理堂推行,让“法治茶话会”等普法宣传在乡贤评理堂深入。

3.疑难纠纷联动调解机制

建立村级乡贤评理、镇级矛盾联调、区级多元对接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对于乡村矛盾纠纷,乡贤评理员不能直接化解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逐级向上反映,形成上下联动的调解工作机制。区综治办牵头,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维稳办共同参与,各镇(街)、区级各部门配合,建立健全重大疑难纠纷联席会议研判制度,适时研判解决乡贤评理员提交的重大疑难纠纷,制定解决方案。镇(街)和村(社区)引导乡贤评理员参与全方位、多层次、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发现或排查出的疑难矛盾纠纷,组织相关部门联动调解。

4.动态考核评级摘牌机制

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司法局将“乡贤评理堂”建设和“乡贤评理堂”工作经费、乡贤评理员补贴经费保障工作纳入全区文化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人民调解补贴。要进一步强化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贤评理堂”建设的领导,采取日常考核、季度评议、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乡贤评理堂”管理,对不服从镇村党组织管理、超出范围受理调解事项、利用乡贤评理员身份横行乡里、做出违法违纪行为的“乡贤评理堂”予以摘牌处理。同时,区级层面建立“十佳乡贤评理员”评选表彰机制,总结经验,树立典范,增强乡贤评理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治理成效:乡贤评理堂的价值

中国乡土社会固有的一些制度资源背后定有文化传统的支撑,如民间调解。这种新的秩序必定是德治、法治和自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7]乡村纠纷是乡村治理中的难点,乡贤评理堂有效地解决乡村纠纷,形成了自治、德治、法治相融合的治理体系。乡贤评理员凭借自身权威得到村民的广泛认同,能够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帮助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实现有效自治;乡贤评理员凭借自身权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宣讲法律政策;以自身德行为标榜,倡导移风易俗,传播为人和善、尊老爱幼、邻里和乐等处世之道,传承弘扬和美家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

(一)乡村德治:重塑民间权威系统

乡贤评理堂重塑乡村民间权威系统,有效化解乡村矛盾纠纷,提升乡村德治水平。德治作为柔性治理以一种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和规范村民行为,以“权威”示范和引领来化解纠纷、崇德向善。一方面,在传统社会时期,乡村治理依赖于宗族和乡绅这样的民间权威群体,乡村矛盾纠纷在内部就能得到有效化解,而不会向上转移。改革开放以来,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着本村的公共事务,调解乡村矛盾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新时期原有的村委会治理机制不再适用于新的乡村社会矛盾,无法有效的调解乡村矛盾纠纷;于是,传统民间权威化解纠纷的思路重新回到人们视野,永川首探“乡贤评理堂”,创新乡村治理主体,从历史传统底蕴上增强村民对其的认同感,重塑了像传统社会时期乡绅治理的民间权威系统,有效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于乡贤评理员的定位就是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人,乡贤评理员往往由村里德高望重者担任,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也预防纠纷的产生,从思想文化上引领乡村文化建设,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移风易俗,以自身为榜样,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的文明程度和德治能力。

(二)乡村法治:构建民间法律系统

乡贤评理员在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的同时,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讲国家法律政策,构建民间法律系统,提升乡村法治水平。法治作为刚性治理是以一种客观存在的制度体系来定纷止争、维持乡村秩序,从法律的角度预防乡村纠纷的产生和恶化。一方面,对于已产生的矛盾纠纷,乡贤评理员从法律制度和道德层面预判纠纷并提出善后的策略。在走访过程中,临江镇乡贤评理员陈久述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每次在帮助村民化解矛盾纠纷后,并用打油诗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在村里传诵,同时,也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带动身边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乡村秩序。另一方面,通过乡贤评理员日常化宣讲国家法律政策,将法律制度日常化、生活化、地方化,因地制宜制定乡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解决了部分乡村纠纷的产生和恶化。在知法的前提下守法,乡贤评理员以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讲乡规民约,并以自身为榜样和示范严格遵守这些条例,运用法治思维解决乡村纠纷,提高村民公共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了良好的乡风、家风和民风。

(三)乡村自治:完善村民自治机制

民间权威是村民自治的保障,乡贤评理堂化解乡村纠纷、收集社情民意,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激发自治活力。一方面,乡村纠纷是乡村治理的难点,也是村民自治的绊脚石。乡贤评理堂、乡贤评理员都是村民通过民主选票直接选举产生的,体现了村民最直接的民主诉求,乡贤评理员代表着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为化解乡村纠纷建言献策,切实保障了村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权利,有效消解了乡村内部矛盾。另一方面,乡贤评理员列席基层民主自治的相关会议,村(居)两委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实施重点项目时要充分听取乡贤评理员的意见和建议。乡贤评理员凭借自身权威得到广大村民的认同,能够通过直接获取民意而作为群众和党委政府的桥梁纽带,能够及时把基层的社群民意和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与情况向党委政府反映,做到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及时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稳定,进而为村民深度参与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余 论

以乡贤评理堂为载体的民间权威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否有效化解乡村纠纷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整个进程。乡贤评理堂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在走访过程中,许多村民并不知道“乡贤评理员”这一专有名词,但是却知道该村乡贤评理员这个人以及他们具体做的实事。这说明以乡贤评理员化解乡村纠纷的理念在村民心中并没有深化,乡贤评理员工作在乡村治理中还未形成一种群体效应。从乡贤评理员这个角度来看,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困境。第一,乡贤评理员的构成侧重于德高望重型,年龄结构老化,后发建设力不足。第二,整体而言乡贤评理员的法律知识相对欠乏,容易用自身道德标准来评判事情的善恶。第三,乡贤评理员的激励机制、进退出制度和监督机制缺失。此外,还有一些明显的问题:村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意识薄弱;乡村中的社会组织少,发展治理缺乏内生性;乡贤评理堂在全区乡镇间从试点到推广存在泛滥的可能性。

面临着这些治理困境,如何引导以乡贤评理堂为载体的民间权威持续发挥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民间权威助力乡村治理呢?这是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有学者认为,民间权威善治的可持续性要更加注重民间权威的本土文化建构。也有学者认为“倘若要持久发挥乡贤评理堂的作用,就必须将其塑造成一种文化。” [18]25在目前关于全国乡村治理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类就是侧重发挥自治、法治、德治的作用探索“三治”结合的有效途径,健全乡村治理体系。[19]大多数地方都是依据地方特色,从创新乡村治理主体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多元治理,像广东云浮乡贤理事会、浙江上虞乡贤参事会、四川成都村民议事会等。我们认为,要持续发挥民间权威的作用,实现权威善治,就必须以党建为引领,将民间权威具体化、实地化、理念化,深入在乡村治理的各个方面,从默默无闻地发挥作用到全社会的大力营造,从而为乡村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动力支持、进而为乡村治理排忧解难,实现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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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1期。


作者简介:尹学朋,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主要从事中国政治发展研究;唐敏,西华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基层民主与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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