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辉煌:新生代农村“混混”是怎样炼成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9 次 更新时间:2019-10-0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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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煌 (进入专栏)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强势渗透和人口流动的大规模发生,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另一方面,在应对那些因为社会变迁而引发的各种问题时,国家治理策略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在社会巨变和治理巨变相互交织的背景之下,基层社会秩序出现了新的局势,新一代的乡村混混带着他们特有的“气质”开始暂露头角。新的生活环境和社会交往模式,型塑了新生代小混混的行为逻辑。


1、离家出走的小孩


市场经济和人口流动最重要的影响领域之一是家庭,当代农村家庭作为一个教化共同体的功能已经很难实现了。父母或者到外地打工,或者成天在街上做生意,和子女相处的时间越来越少,这就使得很多小孩子长期缺乏管教,很容易误入歧途。

前几年我在林乡派出所做社会调研。有一天,一个家长来派出所报案,称自己15岁的女儿兰兰不见了。民警到处查找,花掉了几千块钱。一个星期后发现,原来兰兰网恋了,跑到江苏找她的男朋友。民警赶往江苏,在一个网吧找到了兰兰,但是她不愿意回家,因为父母只顾做生意也没有空理她,兰兰觉得在家里感受不到温暖。最后经民警苦口婆心做思想工作,总算把她带回了家。过了一个星期,他父母又来派出所,说女儿又不见了。

另外一个男孩小龙12岁,也“失踪了”。民警调查发现,小龙的父母在街上做小生意,对小孩没什么管教。小龙自己跑到一个理发店当学徒,没事上上网,民警找到他的时候,他从二楼跳窗跑掉了,民警追了几百米才抓住他。可是回家没几天,小龙又离家出走了。

在林乡派出所,民警每年要办理十几起农村小孩出走的案子,基本上都是由于父母疏于管教造成的。

另外,在社会大转型的过程中,离婚现象日益增多,家庭的不稳定性和残缺性也给子女的成长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现在的农村家庭已经逐渐丧失作为为人处世之道的教化场所之功能,孩子很难在其中习得各种正面的社会规范。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对于是非的辨识能力并没有提升,很容易就走上邪路,从而造成各种社会问题。

在林乡,十三岁的小毅生活在个不完整的家庭中。父母很早就离婚了,他归母亲抚养,而母亲则常年在北京打工。十三岁的小家,他父母常年在外做生意,对他几乎不闻不问。小家和小毅还是学生,但是他们的心思完全不在学习上。有一天,这两个小伙伴熟练地卸下一辆电瓶车上的电瓶,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收破烂的二毛,二毛转手又卖给了其他人。失主报案,民警经过调查,抓到了小家和小毅,同时将双方的监护人传唤到派出所。小家的妈妈和小毅的舅舅,以及其他相关的当事人都过来了。民警对每个当事人都做了笔录,并且提出了和解的方案,即由小家、小毅和二毛共同赔偿失主的损失。对于赔偿数额的多少,各方意见不一,引发了一番激烈的争吵。

通过民警坚持不懈的劝导,最终还是达成了赔偿方案。但是对于小家和小毅来说,这样的场面已经见怪不怪了。


2、我们打架吧


由于缺少家庭管教,青春期的小孩很容易就从小偷小摸发展成打架伤人。随着越轨行为的升级,他们逐渐成为地方上小有名气的混混。

林乡的小峰才十六岁了,但是已经颇有名气。他早就懒得去偷电瓶了,虽然他以前也乐此不疲,就像现在的小家和小毅。小峰现在觉得只有打群架才能获得快感。

有一天,小凯用打火机燎小铁的头发,小峰见到自己的人被欺负,立即上前予以阻止,并且和小凯约定了一场群架。于是,小峰叫了几个人,他的姐姐小婉也叫了一二十人,他的同学小豪也叫了一二十人。他们集结起来,在小凯还没来得急找人的情况下把他狠揍了一顿,并且用刀子捅了小凯。

派出所让小峰及其同伴与各自的家长过来,希望能通过协商与受害者家长达成和解协议。派出所的意思是想要所有参与打架的人都进行赔偿,但是小峰他们都声称自己没有参与打架,而且也不清楚是谁打的。小峰看起来成熟嚣张,熟练地和民警周旋起来,啥事都不愿意承认。

林乡的民警最烦这样的问题,既没办法严惩,又没办法教育。无奈的是,类似的问题少年却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在他们看来,这其实都是因为小孩缺乏家庭管教所造成的。

然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农村社会,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秩序单位已经严重弱化。原本是化解矛盾、生成秩序的空间,现在反而成了制造矛盾和混乱的温床。过去的家庭之所以能够充当纠纷化解的堡垒,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家庭内部存在权威,可以及时有效地调解纠纷;二是家庭经济模式有稳定的分工,男女角色定位非常清晰,家庭内部有一套身份规范,对每个人的行为准则做出规定;三是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具有长久的预期,为了一个共同的未来,使得家庭能够对日常交往中的冲突进行有效的规训。这三者分别构成了家庭稳定的权威结构、经济结构和交往结构。

现代生活的崛起,尤其以转型社会为典型,一方面传统的家庭结构正在快速瓦解,权威被打破、经济个体化、交往碎片化;另一方面与现代家庭生活模式相匹配的家庭结构尚未形成,由此导致了家庭的日益不稳定和不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些细胞的稳定与健康关系着社会肌体的安全。在现代社会的生活和生产中,导致家庭细胞不稳定的因素日益增多,大量的矛盾溢出家庭,进入到公共生活之中。

理解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似乎矛盾的并生现象。一是公共生活的私密化,人们慢慢地从过去繁荣的公共交往中回到私人的小空间里,从而导致内生秩序能力的萎缩;二是私人生活的公共化,原本通过家庭或社区共同体解决的私人问题,开始大量释放到公共空间之中,要求由国家来接管。实际上这两个过程是相伴相生的,公共生活的私密化导致个体家庭以及农村社区的原子化,社会自身的系统出现缝隙甚至坍塌,私人事件直接与国家遭遇成为公共事件。


3、混混执法


与老一辈的混混不同,今天的小混混发现乡村社会对他们的需求日益旺盛,有时候甚至连基层政府都离不开他们,需要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实现一些“执法”任务。因此,他们不再急于外出打工,而是充分利用整个转型社会对他们的需求,在本乡本土大展拳脚。

在林乡,十九岁的赖狗发现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靠打架来摆平,一个复杂的矛盾可能只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就能解决:一是凶神恶煞的外表,二是成群结队像他一样无所事事的年轻人。赖狗被从学校赶出来之后,整天惹是生非、游手好闲。但是很快他就因为深厚的盗窃和打架经验而被某个地方老大看重,将其吸纳到组织里。

当地政府征地拆迁的时候需要赖狗他们的支持。有一次,在地方政府的暗中支持下,赖狗和他的朋友在人民医院北侧东西路上把漫天要价的钉子户刘某殴打致伤,并且严厉威胁,如果十天内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就把他的手脚废了。这一招很有效,刘某第二天就同意了。当然,多数时候他们也不打架,只是成群结队地跑到钉子户家里要吃要喝,或者夜里隔三差五地敲打钉子户的窗户,直到钉子户妥协为止。

企业商家相互竞争也需要赖狗他们的支持。那天中午,受雇于某老板的赖狗,带着二十多个像他一样的社会闲杂人员,拉了四车石子,将该老板的竞争对手——河岸洗浴中心的场地堵得水泄不通,使其根本无法经营。

甚至私人打架都需要借助赖狗他们的力量。中心医院的保安之间打架,甲方受伤,经过派出所调解得到乙方赔偿。乙方不服,找来了赖狗和他的朋友,恨恨地教训了甲方一顿。

显然,这些的小混混们已经深深介入到基层治理的过程之中,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替代权力部门进行相关的“执法”活动。

这种“混混执法”之所以可能,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的治理资源匮乏。近年来,由于国家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自上而下地削弱基层政府的治理资源。人们越来越发现,与其求助于无力的公权力,还不如借用高效率的“混混执法”。而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面布置的任务,尤其是征地拆迁的任务,因为自身缺乏合法暴力的资源,也只能暗中借助“混混执法”。

总之,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机制,可以有四种:一是社会自身的预防机制,二是社会自身的处理机制(“混混执法”是一个极端变异的形态),三是公权力的调解机制(基层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法院),四是公权力的审判机制(法院)。社会对冲突的预防能力弱化之后,就会产生很多矛盾,破坏社会秩序;如果社会自身处理不了,就会大量涌向调解部门和审判部门,这两个部门也解决不了,就只能依靠赖狗们的“混混执法”了。


4、中国农村向何处去


十三岁的小家和小毅、十六岁的小峰、十九岁的赖狗,他们将大量的精力花在盗窃、打架和“混混执法”上面。将他们的生活经历放在一起,我们似乎可以看到一条混混成长的道路。很容易地,小家和小毅也会热血沸腾地加入打架斗殴的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且在某次较大的事故中被赶出学校之后,也许很自然地就投入到“混混执法”的“行业”中。林乡派出所的民警痛心疾首地告诉我,这几年当地越来越多的年轻孩子走上了这条路。

如果说家庭教化的式微为“混混执法”提供了人力资源,那么基层政府的权威弱化则为“混混执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在社会控制松弛的背景下尤其是组织化控制的弱化,混混成为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支持力量,甚至混混本身也开始渗透进基层组织内部。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村的土地利益被迅速激活,引发了各种地方势力的博弈。在土地利益的分配过程中,有些地方由于基层组织的治理资源尤其是合法的暴力资源严重缺失,很难主导利益分配的方案。因此,在具体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基层组织就只能依赖乡村混混,只有通过他们的暴力威慑,钉子户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于是,乡村社会开始出现一个全新的结构,即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分利秩序。这一分利秩序将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从某种程度上讲,任何社会的运作和管理都离不开相应的暴力资源,如果合法的暴力资源不存在或者严重匮乏,那么非法的暴力资源必然会滋生出来。作为极端的情况,那就是直接由混混来主持基层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基层社会和基层组织的黑灰化虽然暂时提供了“秩序”,但是这一套秩序是建立在非法暴力的基础之上的,其目标在于牟利,因此必然会侵害到老百姓的利益,导致基层政权合法性的流失。

从本质上讲,乡村法治不仅仅是对权力的约束,也是对合法的国家权力和国家暴力的维护。只有具备足够的合法权力与合法暴力装置,国家对于社会的规范才可能落到实处。在自由主义者对于权力规训的话语中,往往将权力视为法治的对立物而努力排斥之。然而离开了国家权力和国家暴力,法律就将形同虚设,因为人们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威慑的情况下自觉地遵守法律;否则,当社会矛盾发生的时候,赖狗们的“混混执法”就会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

相对于意识形态对于人们的内心征服,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更侧重于对外在行为的约束,而约束的力量主要来自于警察、法院等国家强制机构。国家的强制能力,尤其是中央的强制能力是法治得以推行的权力基础。一方面,国家要推动法律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国家要确保法律的推行不至于被地方权力所阻断。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权力体系是实现法治的基本保障;相反,一个孱弱的国家或者一个权力虚空的国家根本就不可能建立法治秩序。在国家权力虚空的背景下,人们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追求心中的正义。结果,个体化的暴力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暴力市场将迅速兴起,“混混执法”甚至成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主持公道”的主要力量。

“混混执法”的怪象经常在发展中国家出现,因为在这些国家还没有具备充足的权威时,改革者已经开始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规训。从这个意义上讲,与老一辈的混混不同,以赖狗为代表的新一代混混是在剧烈的社会转型和治理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他们的出现预示着一种新型治理危机的诞生。也许,这正是国家近年来在基层大力推行“扫黑除恶”运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正如前文所言,仅仅是“扫黑除恶”显然不够,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中国农村社会转型与治理转型所带来的整体性问题,研究家庭、社区以及基层治理体系所面临的困境及其可能的解决方案。

这也许是关系中国农村向何处去的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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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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