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浩:中智法权纠纷(1924-1925)

——兼论近代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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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浩  

内容提要:1924-1925年,因叶清和案,北京政府与智利及列强在华外交团、驻沪领事团就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进行了交涉,最后成功使智利放弃治外法权的要求。中智条约中并未明文规定智利享有治外法权,但北京政府此前曾承认智利享有此权,在1922年转变立场,否认智利的权利。北京政府政策的转变反映了修约史的另一面向,也表明讨论哪些国家在华享有治外法权时,必须要注意条约规定与条约解释的区别,通常认为享有治外法权的挪威、瑞士,根据国际法条约有效性的解释,实际上并不能享有治外法权,但民国时期的中国政府并未能严格坚守这一原则。

关 键 词:叶清和案  北京政府  智利  治外法权


在近现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中,有关条约的研究多侧重于条约的缔结、取消方面,对条约本身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上有时由于条约的模糊性,条约的解释成为缔约国之间及利益相关国之间斗争的另一重要场域。本文以1924-1925年间中国与智利围绕1915年中智条约是否给予了智利治外法权的纠纷为中心,指出北洋政府修约史的另一面向,说明在讨论有关享有治外法权的列强数量等问题时,需要注意条约规定与条约解释的区别。


一、叶清和案引发的中智纠纷


1924年3月7日,外交部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致电外交部:“中智条约未载明智利国民享有治外法权,该国领事则谓应享治外法权,殊无依据。现因有案在会审公堂待讯,乞迅赐核明。”①即智利驻沪领事对中智条约是否给予了智利治外法权,与中方有不同意见,由此牵涉到会审公廨是否有权审理智利侨民所涉案件。外交部复电许沅,指出:“中智条约第二条所称领事享有之权利,应以普通权利为限。因照国际公法原则,最惠国条款仅限于商务上权利,领事裁判权属特种政治权利,当然不能包括在内。且历来中外订约,关于此项权利,均有明文规定,中智条约既未规定,自未便许其享有。”②因此,只能以无治外法权国侨民对待智利人,租界内的会审公廨有权审理此案。③

许沅电报中所说的“有案在会审公堂待讯”,指的是叶清和案(Yeh Ch’ing-ho Case)。该案在当时有一定影响,其大致情形如下:

叶清和家住公共租界新闸南成都路206号,他声称1924年1月28日早晨6时,一群人持械侵入其家中,抢去价值5000洋元的财物。经侦察,巡捕房抓捕了嫌疑人刘阿福,押往会审公廨待讯。叶清和的包车夫沈阿二亦参与了抢劫案,逃往华界,被淞沪警察厅拘捕,后移交新闸捕房。2月4日,会审公廨开庭审判此案。叶清和的律师甘维露要求严惩凶犯,而刘阿福的律师称刘氏系被叶氏诱骗到租界外,导致被内地官厅逮捕拘押,且受到非刑殴打,导致身体受伤,而且刘氏乃日商所雇之人,应由雇主领回,延期审判,并提供了医生的验伤证明。沈阿二的律师亦指沈氏被内地官厅殴打,要求验伤。经关絅之与陪审员协商,判决叶清和交保3000元,刘阿福押回,沈阿二送往医院验伤。④

2月12日,会审公廨再审此案。叶氏的律师称当时为沈阿二开门的女仆仅认识歹徒中的沈阿二,而沈阿二被捕后的供词中招认了刘氏参与抢劫,承认刘氏确曾被带往内地官厅询问。被告律师则称曾向内地官厅询问此事,得到的答复是并无欧打事,刘、沈两人与该案无关。经判决,刘氏交保500元,沈氏具结出外,候期再审。⑤

2月14日,会审公廨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叶氏与刘氏律师互相辩驳,最后会审公廨“以此案不实不尽,宣判将案注销”,发还叶清和的保单;沈阿二未到庭,系藐视法庭,择期再审。⑥

刘氏以无故被诬、心有不甘为由,延请日本律师,向会审公堂控诉叶氏诬良为盗。会审公廨派员传叶氏到堂,叶氏称自己系智利国籍,享有治外法权,公廨无权对叶氏进行管辖。公廨要求叶氏到庭陈述不受管辖的理由,3月4日,叶氏遂与律师一起出庭。律师称叶氏系智利国民,享有治外法权,“惟手续尚未完备,请为展期”。代表江苏外交特派交涉员出庭的斐斯律师否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而且叶清和此前控告刘氏、沈氏时,并未言及其乃智利侨民,要求其出示入籍执照。叶氏称执照在哈定根律师处,上次判决交保无关紧要,故未言明国籍。经刘氏律师申明不愿由日本陪审员审理此案后,法庭判决处叶清和交保1000元,提供入籍证明后,再做决定。⑦

3月13日,会审公廨再审此案,叶氏无法提供入籍证明。不知何故,叶氏律师称其生于智利,但智利无治外法权,请求会审公堂审理此案。刘氏律师亦否认智利的治外法权,并怀疑叶氏乃中国人,冒称智利国籍。审判人员协商后,决定3月18日再判断公审公廨是否有权管辖此案。⑧

3月18日,美籍陪审员雅克博(Jacobs)认为应待中智两国政府协商后,再确定会审公廨是否拥有管辖权。关絅之以中智条约未明确规定治外法权、最惠国待遇仅限于商务权利为由,主张会审公廨拥有管辖权。⑨

4月24日,会审公廨再审此案。叶氏再次反复,自称生于智利,且智利领事于4月8日已经下令,在华智利国民案件由智利领事法庭审判,会审公廨无权管辖,为尊重公廨,方才出庭。原告坚持会审公廨享有判决权。会审公廨判定由双方各自提出辩论书,再作定夺。⑩4月29日,关絅之以智利无治外法权为由,宣布会审公廨有权审判此案。(11)

虽然在领事团的支持下,智利一度向会审公廨派出了陪审员,但事实上到7月初已将陪审员撤回,叶清和案已可结束。但领事团再次认可智利享有治外法权后,智利领事又于7月中旬向会审公廨派出了陪审员,这就迫使北京政府必须坚定立场,不能承认智利的治外法权,驻沪交涉员亦要求会审公廨将叶清和案作为悬案,暂时不再开审。(12)

笔者未见报刊中对叶清和案的后续报道,但叶氏后来因犯案两次被会审台廨判刑。一次是因其参与贩卖烟土被会审公廨判刑,另一次是其被土耳其人爱司拉控告非法获取烟土一案由会审公廨审理。据称是因叶氏自愿受会审公廨管辖,《申报》的报道中称其为广东人,可见智利领事已放弃对叶清和的裁判权。(13)

叶清和案并非当时会审公廨受理的惟一一起与智利侨民有关的案件。3月5日,智利人海敏敦(Harrington)酒后滋事,被虹口捕房逮捕。3月12日会审公堂审讯此案时,智利领事在西班牙领事的陪同下,要求将海敏敦带回自审,公廨未满足其要求。后来,智利领事又携美籍律师到捕房要求将人犯带回,亦未果,且西班牙领事与美籍律师均声明系以翻译身份出现。(14)后因会审公廨此前已对海氏进行过审判,美籍陪审官遂同意由公廨处理该案。(15)7月19日,会审公廨审判华丰号主周瑞堂控告福昌铁厂主王云培骗取货款一案,因周氏声称系智利国籍,有入籍证书,虽情愿由会审公廨审理此案,但公廨因智利治外法权问题尚未解决,一旦将来被告反诉,其管辖权将存在问题,因此决定由瑞士领事参加陪审。(16)

以叶清和案为起点,围绕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民国北京政府与智利政府及列强驻沪领事团及外交团进行了一年多的交涉。


二、有关智利治外法权的交涉


叶清和案之所以引起人们的注意,是因为领事团接纳了智利领事的要求,基本认可智利享有治外法权。此前中智之间虽订有条约,但智利并未向中国派遣外交官或领事官,其在华侨民数量极少,由美国领事代为保护,但侨民所涉案件曾由会审公廨审理。1923年,智利政府为了发展对华贸易,特别是直接推动硝酸钠(nitrate of soda)的对华出口,任命前驻日本使馆参赞亚西(Don Alejandro Arce)为驻沪领事。(17)1月8日,亚西正式开设领事馆,要求智利侨民前往登记。(18)

尽管驻日公使汪荣宝发给智利领事证书时,曾向智利驻日代办声明,智利领事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包括治外法权。(19)但叶清和案发生后,亚西却坚持认定智利享有治外法权,他向驻沪领事团要求将叶清和案移交智利领事馆审判,雅克博也令会审公廨检察处致函领事团,请其确定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4月17日,领事团竟然通过决议,“若已证明其为智利国民,其人有智利国籍者,即应移交智利官吏办理”,擅自认定智利享有治外法权。(20)时人对此评论道:“此次上海领事团竟以管辖区区数千、数百外国侨民的资格,未经邀请,公然代统治数万万或数百万的中智两国政府越俎代庖,处理如此重大之争执,我诚不懂其所根据为何种权利也。”(21)一些在华外国人支持智利享有治外法权,认为中国到1918年才开始形成不给予外国治外法权的政策,此前的中智条约虽未像中瑞(士)条约那样,注明根据最惠国待遇享有治外法权,但无疑当时的最惠国条款是包含了治外法权的,因此缺乏明文规定并不意味智利不享有治外法权。(22)但大多数外国人认为中智条约并不包含治外法权的条款。(23)

智利领事得到了领事团的支持后,要求会审公堂不得审理智利侨民案件,并以智利国籍法采出生地主义为由,因叶清和已向智利领事馆注册,故应由智利领事审理该案。经过关絅之与雅克博的协商,叶清和案仍由会审公廨审理。智利领事派遣陪审员,参与审判,关苙之拒绝承认智利陪审员。(24)尽管叶清和案仍由会审公廨审理,但在领事团通过前述决议后,“智利国籍人民设在租界发生案件,捕房……或迳送智利领署”,许沅认为智利不享有治外法权,且此事“亦非第三国所能强为决定”,不能承认领事团的决议,并向领事团提出抗议。(25)

外交部于5月底致函领衔公使欧登科(William James Oudendijk),指出中智条约并无治外法权的规定,中国发给智利驻沪领事领事证书时,亦声明其不能享有治外法权,此事乃中智两国间的问题,“第三者无代为决定之权”,要求公使团转饬上海领事团,撤销前述决定。(26)6月16日,欧登科照会外交部:

上海领袖领事……之训令,并非谓上海领事团即赞成智利领事自命享有裁判权之主张,且当然亦未含有斯种用意也。惟智利领事既曾致函领事团,切实宣言中智条约实许彼以此项之权利,在领事团自不能居于国际法庭之地位,对于中智条约解释问题作一种之裁决,即公使团亦不能抱有斯等之态度。该问题……纯粹由二有关系政府交涉解决,且上海领事团之不能裁判人民请求国籍一事,甚为明显,故对于智利领事切实宣言彼享有领事裁判权之一节,领事团除训令嗣后在上海如逮捕有自称智利国籍者,应交由智利领事官办理外,实别无他法,中国官吏自可立即向智国领事要求将当事者移交处办,且领团斯种之训令实与中国官吏以要求移交之机会,遇有此等情形,领团、使团之不能干涉,自不待言,因此仅关系中智二政府之事件也。惟在上海智利领事维持其照会中之主张,告领团以条约上实与彼以领事裁判权之时期内,领团实不能取他种之行为。(27)

这份照会虽承认领事团及公使团均无权决定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此事应由中智两国协商解决,却将领事团的决议内容曲解为自称智利国籍者应送交智利领事确定,因此领事团的决定并无不妥。(28)这份照会,并不像陈独秀所说,“尚知理曲,不与臂助”(29),基本还是强词夺理,偏向维持领事团的决议。领事团于7月9日,再次通过决议,承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与其他列强国民享有同等权利。(30)根据孟森的分析,列强之所以支持智利享有治外法权,是为了“留少许之有领判权团体,以免于孤露”,此前美国人统计在华无治外法权国侨民时就将智利算入,而领事团以智利领事声请即同意将智利侨民案件交由智利领事管辖,可见领事团所持理由之荒唐。(31)

在向领袖领事提出抗议,要求取消决议的同时,许沅致函智利领事,要求其不再派员到会审公廨陪审。(32)亚西的复函坚持其享有领事裁判权,如未得本国政府训令,不能放弃。(33)7月,许沅两次致函亚西,指出中瑞(士)条约在正文之后的附件中规定了治外法权,与中智条约不同;希望智利为了商业利益,不再坚持无理要求。(34)亚西却在领事团的支持下,向会审公廨派出了陪审员。北京政府初步决定,如果亚西坚持享有领事裁判权,则要求智利将其撤回。(35)在此事由驻智利代办欧阳庚与智利政府交涉后,许沅致函智利领事,表示不承认其派员到会审公廨陪审。(36)亚西在此期间曾计划返回智利,就在华法权问题请示智利政府,一位自称沃特森(Watson)的人要求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James Ronald Macleay)允许其在亚西回国的6个月期间,担任智利名誉领事,麻克类考虑到中智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且上海英国总领事也不知道有沃特森此人,因此拒绝了其请求。(37)

国内的交涉遇阻后,外交部于7月10日致电欧阳庚,令其与智利政府展开交涉,“转令智领嗣后不得再行主张享有领事裁判权,以符平等相互之精神”。(38)收到外交部的电报后,欧阳庚即正式与智利外交部展开交涉,“彼方援引最惠国条款,坚持与各国处同等地位”,经过欧阳庚反复解释,到8月20日,智利政府“因尊重中国政府意见,已训令驻沪智领不再坚持其要求,惟声明此项办法不得视为前例,并不牵涉此项问题之解决”,即智利政府虽同意放弃对叶清和案的管辖权,但并未放弃治外法权的要求。(39)在此期间,7月22日,北京政府召开国务会议时,外交部表示将对此事“坚持到底,不许擅行派员陪审”,阁议决定由驻美公使施肇基通过智利驻美公使转达中国的抗议。(40)

因叶清和案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向会审公廨提出辩论书,故该案到1925年3月尚未开审,中方亦无法确定智利领事是否遵照智利政府的指示,不再要求派员会审。(41)而此时又发生了杨鸿生案。华人杨鸿生(Yang Hong-sung)私售彩票,被巡捕房拘捕,杨氏声称其享有智利国籍,避入智利领事馆,智利领事不准巡捕房逮捕杨氏,巡捕房则认为杨氏只是在智利领事馆注册的华人。(42)外交部致电欧阳庚,以“领事裁判权系属国籍公法例外之特别权利,非有条约明文规定,自不能许其享有”,拟定了致智利政府的照会,郑重否认智利在华治外法权。(43)1925年5月27日欧阳庚照会智利政府后,智利政府决定将亚西撤职,后续由新任驻华公使调查情况后再做决定,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案件,事实上承认在中国不享有治外法权。(44)

此后,两国未就此进一步交涉,而列强亦均认可智利不享有治外法权,智利亦未参加调查法权委员会,中方赢得了这一交涉的胜利。智利之所以让步,是受到了国内肥料商人的压力,为了推动其在华贸易的发展,扩大智利肥料的在华市场,他们选择承认智利不享有治外法权。(45)但不久之后,智利就颁布了排华新律,是否为对中国的报复,尚不确定。(46)


三、北京政府曾承认智利在华治外法权


尽管北京政府面对外交团、领事团的压力,还是坚持对外否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陈独秀因此称“向来媚外的北京外交部尚知据理力争”。(47)但实际上外交部内部的立场并不坚定。

外交部在收到的欧阳庚8月电报的记录旁边批注:“贵国即有领事裁判权国,亦希望其主持公道,先予撤销为盼。”(48)这一批注等于承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10月,外长王正廷在收到欧阳庚8月28日的呈文后,批示由政务司“会同条约司办”。(49)外交档案中保存了一份驳斥智利领事裁判权要求的说帖,可能就是条约司等所拟定。该说帖认为智利不应坚持领事裁判权的理由如下:

一、最惠国条款者,商约之条款也。……领事裁判权纯系争执性质,更不能据该条款以要求矣。

二、解释通例,凡条文有两义,应从其为义务人计负担轻者。领事裁判权损害我国主权,负担之事无有过此,即有疑义,亦应……作为不包含领事裁判权解,况现今并无疑义之言。

三、我国前此之让与领事裁判权,实因中西法律悬殊,现在我国法典皆采用世界诸通行之原则,领事裁判已失根据。即近来与我国订约者,如波斯、玻利非亚均不得享有此项权利,不独贵国为然也。

四、考我国与各国缔约之历史,每次让与领事裁判权,皆有明文……从未闻有以笼统之最惠国条款为根据也。

五、领事裁判权不独损害我国主权,且违反国际通例。华府会议,各友邦均赞成裁撤,我国现正极力筹备……中智邦交笃厚,贵国赞助我国之热诚恐不亚于他国,望先于撤销为盼……

这份说帖从最惠国条款、国际条约解释的惯例、中国废除治外法权的进程等方面来入手,希望说服智利放弃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已含有默认智利享有领事裁判权之意,因此执笔者在该说帖开篇即言明,“勉强搜索,得理由五种,然皆不充分”。(50)

北京政府内部之所以出现了这种动摇的情形,是因为北京政府之前曾认可智利享有治外法权,到1922年才转变立场。

1915年2月18日,中国驻英公使施肇基与智利驻英公使代表两国政府签订《中华智利通好条约》,于1916年2月4日互换批准。(51)该约没有明言智利享有治外法权,但给予了智利最惠国待遇,规定智利外交官及领事“得享有同等之一切权利待遇,其他特许、免除之例均与其他最惠国之代表、领事等一律”(52),智利领事正是根据这一条要求享有治外法权。这一条约通常被认为是平等条约,甚至被称为“最早订立之平等条约”。(53)实际上,当时北京政府承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至少是默许其存在,只不过因智利并未向中国派出领事,长期也没有在华侨民,所以并未实施这一特权。

在外交档案中,有多份材料可以证明北京政府认可智利的治外法权地位。如1917年与瑞士订约时,外交部的呈文中写到:“领事裁判权一节,各国既有先例,瑞士自不肯独异;现拟仿照民国四年所订智利条约,混括大意,与彼订立通好约章”(54),即认可智利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包含了治外法权。1919年,北京政府制定《管理无约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后来修订为《管理无领事裁判权国人民民刑诉讼章程》,原因是新与中国订约的波斯、玻利维亚等国都不再享有治外法权,原章程无法管辖到这些国家侨民的诉讼案件,而非意识到此前订约的智利并不享有治外法权,所以至少到1920年北京政府是默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55)

华盛顿会议通过的有关法权的决议中包含了邀请其他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派员参加调查法权委员会的内容。为此,1922年美国驻华公使馆照会外交部,询问“那威、瑞典、丹、日斯巴尼亚、巴西、秘鲁、墨西哥”7国是否均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56)5月12日,外交部的答复指出挪威、瑞典、丹麦、西班牙、巴西、秘鲁、墨西哥在华享有治外法权,而且智利依据最惠国待遇也享有治外法权。(57)到了5月18日,外交部秘书黄宗法在与美国公使馆参赞芮德克(Albert B.Ruddock)通电话时,立场发生了变化,宣布智利因条约中并未明确提及治外法权,条约谈判中也没有涉及这一问题,所以智利不享有治外法权。(58)北京政府对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的政策在5月12-18日之间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但至少明确表明了北京政府此前是承认智利享有治外法权的。

北京政府对中智条约是否包含治外法权的认知的转变,反映了北京政府在巴黎和会后修约运动的另一面向,即在通常所说的对有约国要求改订平等新约,对无约国坚持订立平等条约之外,通过对原本内容模糊的条约,在解释上按照国际法原则,不轻易作扩大解释,虽然在北京政府内部曾对应否如此调整有过怀疑,但终究坚守了严格解释条约的立场。


四、近代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数目


前述中国与智利之间的纠纷及中国对智利是否拥有治外法权的认识的变化,一方面表明了北京政府对国际法认识的深化及维护国家主权的意志,另一方面也提示我们注意在讨论近代列强在华治外法权问题时,必须要注意条约规定与条约解释之间的区别。目前学界基本认为共有19个国家在中国曾享有治外法权,即英、美、法、瑞典、挪威、俄、德、丹麦、荷兰、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秘鲁、巴西、葡萄牙、日本、墨西哥、瑞士,但北京政府有关智利是否享有治外法权的态度的变化,提醒我们并不能简单地认定这一问题存在准确的答案。在这19个国家中,如果严格按照国际法条约有效性的解释的话,挪威及瑞士实际上不能享有治外法权。

1847年3月,中国与瑞典—挪威联合王国的条约关于司法问题的规定与中美《黄埔条约》相同。(59)瑞挪通常被认为是第四个取得在华治外法权的国家,但清政府并未批准该条约,尽管该条约内容中并无批准的条款,但“在批准之前,条约无拘束力;条约一般的需要批准,即令是代表并未越权,即令条约中并未说及批准”(60),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该条约不能发生效力,由此获得的治外法权也当然不能成立。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清朝地方官员“默许领事依其所请”,行使治外法权。(61)1908年,瑞典与清政府签订《通商行船条约》,其第十款规定“凡瑞典人被瑞典人或被他国人控告,均归瑞典妥派官员讯断,与中国官员无涉”,中瑞人民之间的民刑事案件亦由被告所属国官员审判,“均应照最优待国人民控告相同案件之办法一律办理”。(62)1909年,两国政府互换批准证书,瑞典正式取得治外法权。而挪威在1905年与瑞典分立后,并未与清政府或民国政府签订条约,明确享受治外法权。因此,挪威并不合法享有治外法权,但中国政府从未意识到这一点,长期承认挪威享有治外法权。

1918年,因一战即将结束,北京政府急于在瑞士设馆,获取情报,遂不顾内部反对意见,与瑞士签订不平等条约,并在附件中给予瑞士治外法权。(63)中瑞《通商友好条约》是“中国给予外国人领事裁判权的最后一约”,遭到了国内舆论的强烈批评。(64)1923年,国会仅通过了条约正本,否决了附件,北京政府因而通知瑞士取消附件,但瑞士以该约已经批准交换为由,不同意取消。(65)因此,该约的有效性同样存在问题,瑞士实际上并不能确定享有治外法权,但是中国政府并未坚持否认瑞士的治外法权,反而一直把瑞士视作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

在这19个国家之外,还有一些国家曾享有治外法权。1861年9月,普鲁士与清政府签订《通商条约》,普鲁士及德意志关税同盟(66)成员国由此取得了治外法权。(67)其中的卢森堡并未成为统一的德国的一部分,继续享有治外法权。对德宣战后,北京政府未明确否认卢森堡的治外法权。直到1926年,北京政府才认定卢森堡因中德宣战而丧失治外法权。(68)朝鲜及刚果(金)也曾享有治外法权,只不过后来分别并入日本及比利时。尼泊尔在中国西藏地区也享有治外法权。(69)

关于近代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数目问题,学界意见稍有分歧,但基本还是以条约规定为准。笔者以为首先应严格按照国际法中关于国家的定义,殖民地“不具有单独的国家资格或主权,只有母国才具有国家人格,而且具有行使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70),因此随着有些国家丧失独立地位,我们就不能再说其享有治外法权,因其民众在华享有治外法权的依据已经变更为其宗主国与中国的条约,这种情况发生在朝鲜及刚果(金)身上。另外,随着德国的统一,其原来各邦国所享有的治外法权也变为德国所享有的治外法权。还应注意条约的有效性及解释的问题,如中国与瑞挪、瑞士、智利的条约。

综上,笔者以为在中国确定享有治外法权的国家有英国、美国、法国、俄国、德国(统一之前是普鲁士及各邦国)、卢森堡、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丹麦、西班牙、葡萄牙、巴西、秘鲁、墨西哥、瑞士、日本、朝鲜、尼泊尔(仅限于西藏)、刚果、瑞典;从严格的法理上来说没有,但实际上一直享有的是挪威、瑞士;条约上未明确规定,但中国政府一度默认享有的是智利。

注释:

①《中智条约有无领事裁判权事》(1924年3月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1。

②《解释中智条约未便许予领事裁判权》(1924年3月1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3。

③《智利籍民不准享受治外法权》,《申报》,1924年3月15日,第14版;《叶清和国籍事》(1924年3月1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5。

④《南成都路劫案之审讯》,《申报》,1924年2月9日,第14版。

⑤《南成都路劫案审讯纪》,《申报》,1924年2月13日,第15版。

⑥《南成都路劫案注销》,《申报》,1924年2月15日,第14版。

⑦《被告国籍问题之辩论》,《申报》,1924年3月5日,第15版。

⑧《控诬良为盗案之管辖问题》,《申报》,1924年3月14日,第15版;“Chilean status again discussed at Mixed Court”,The China Press,Mar.14,1924,p.1.

⑨《控诬良为盗案应由公廨管辖》,《申报》,1924年3月19日,第14版;“Does China’s Treaty With Chile Grant Extraterritoriality?” The China Press,Mar.21,1924,p.16;《关于智利国人民控案管辖问题事》(1924年3月31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6。

⑩《叶清和国籍问题之辩论》,《申报》,1924年4月25日,第16版。

(11)《公共公廨受理叶清和案》,《申报》,1924年4月30日,第15版。

(12)《我国坚决抗议智领裁判权》,《申报》,1924年7月18日,第13版;《叶清和案之中国方面声明》,《申报》,1924年8月2日,第13版。

(13)《叶清和被控案之审讯》,《申报》,1925年3月14日,第15版;《爱司拉控叶清和案之提审》,《申报》,1925年4月30日,第15版;《公共公廨开审烟土案》,《申报》,1925年8月19日,第15版。

(14)《智利人酗酒滋闹被捕》,《新闻报》1924年3月14日,第14版;“Chilean Subject again charged”,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Mar.18,1924,p.16.

(15)《关于智利国人民控案管辖问题事》(1924年3月31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6。

(16)《华丰控案涉及智利领判权问题》,《申报》,1924年7月20日,第13版。

(17)“Chile-China trade:Chilean Consul in Shanghai”,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1864-1951),Jan.5,1924,p.14.《智利领事谈该国经济状况》,《实业杂志》第75号,1924年1月30日,“国外”,第29-30页。

(18)“Consulado de Chile”,The China Press,Jan.17,1924,p.13.

(19)《智利领事派员赴廨陪审陈明抗议情形事》(1924年6月5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9。

(20)《关于智利国人民控案管辖问题事》(1924年5月9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7;“Consular Body gives opinion on Chilean status”,The China Press,May.29,1924,p.4.

(21)哈幼珊评:《智利领判权之论评》,《国际公报》第2年第37周刊,1924年8月9日,“舆论摘要”,第2-3页。

(22)“Chilean Status”,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Jul,3,1924,p.6,

(23)“Extraterritoriality and U.S interests in China”,The China Weekly Review,Vol.28,No.6,Apr.5,1924,p.185.

(24)《关于智利国人民控案管辖问题事》(1924年5月9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7;《智利领事派员赴廨陪审陈明抗议情形事》(1924年6月5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9。

(25)《关于智利国人民控案管辖问题事》(1924年5月9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7。

(26)《关于智利人民控案管辖问题请撤上海领团之决定》(1924年5月26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08。

(27)《关于智利人民控案管辖问题》(1924年6月16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1。

(28)《关于智利人民控案管辖问题》(1924年6月16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1。

(29)独秀(陈独秀):《智利领判权与中国主权》,《向导周刊》第72期,1924年7月2日,第1页。

(30)《领团决定智利领事裁判权》,《申报》,1924年7月10日,第13版。

(31)心史(孟森):《领判权与沪廨》(上),《申报》,1924年6月28日,第6版;心史(孟森):《不收回沪廨之窒碍与国际观》,《申报》,1924年8月15日,第6版。

(32)《智利领事裁判权问题之昨讯》,《申报》,1924年6月25日,第13版;《智利领事派员陪审之抗议》,《申报》,1924年6月26日,第13版。

(33)《智利领判权问题交涉现状》,《时报》1924年7月3日,第9版。

(34)《交涉员致智利领事函》,《申报》,1924年7月16日,第13版;《我国力争智利无领事裁判权》,《申报》,1924年7月24日,第13版。

(35)《智利领事裁判权交涉之京讯》,《申报》,1924年7月14日,第13版。

(36)《交涉员再拒智利裁判权函》,《申报》,1924年8月29日,第15版。

(37)“Chilean rights in China”,Jul.7,1924,FO 371/10295,pp.30-31.

(38)《希知照智外部转令智领不得再行主张享有领事裁判权》(1927年7月10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3。

(39)《领事裁判权事》(1924年8月2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4;《将上海发生华人冒用智籍与人涉讼案》(1924年8月2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7。

(40)《国内专电》,《申报》,1924年7月23日,第6版;《智利领判权之交涉》,《申报》,1924年7月23日,第6版;《二十二日阁议情形》,《申报》,1924年7月25日,第9版。

(41)《叶清和冒用智籍案》(1925年2月23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20。

(42)“A Chilean Chinese”,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Nov.11,1924,p.14;“A Chilean Chinese”,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Nov.14,1924,p.17;《智利籍人被控续闻》,《新闻报》1924年11月14日,第10版;《私发奖券人避入智利领署》,《申报》,1924年11月14日,第11版;《私发奖券人仍不到案》,《申报》,1924年11月15日,第15版。

(43)《叶清和冒用智籍案》(1925年3月30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21。外交部代拟的照会见《驻沪智领主张裁判权事按照条约未便照准》(1925年3月30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22。

(44)《呈报与智政府交涉按中智条约解决领事裁判权问题实在情形》(1925年8月13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23;《撤驻沪领事事》(1925年7月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25;《国内专电》,《申报》,1925年7月10日,第6版;《智利承认无领判权》,《申报》,1925年7月12日,第7版。

(45)《姚公鹤昨在孙文学会演讲》,《申报》,1926年4月26日,第13版。1925年7月2日驻华智利肥料总发行所甚至在《申报》上打出了“中山先生亦云智利肥料为培壅各种植物之无上极品”的广告词,1924年后的几年,智利肥料的广告在《申报》上非常普遍。

(46)《外交后援会援助智利华侨》,《申报》,1925年8月23日,第15版。

(47)独秀(陈独秀):《智利领判权与中国主权》,《向导周刊》第72期,1924年7月2日,第1页。

(48)《领事裁判权事》(1924年8月2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4。

(49)《将上海发生华人冒用智籍与人涉讼案》(1924年8月28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7。

(50)《驳复智利争持领事裁判权说帖》,(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16-03-016。

(51)关于该约的签订经过,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52-56页。

(52)《通好条约》(1915年2月18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087页。

(53)钱泰:《中国不平等条约之缘起及其废除之经过》,(台北)“国防研究院”1961年版,第174页;侯中军:《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于评判标准的讨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版,第108页。

(54)《咨呈国务院——拟与瑞士国提议设使订约开具节略请国务会议施行由》(1917年4月24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23-021-02-014。

(55)《司法部修改审理无约国人民刑诉章程请核复由》(1920年10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34-010-01-018。

(56)《请将在中国有领事裁判权国查示》(1922年5月3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34-002-02-017。

(57)《调查司法委员会事》(1922年5月12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34-002-02-020。

(58)《调查司法委员会事》(1922年5月20日到),(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外交档案,档案号:03-34-002-02-022。

(59)《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847年3月20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75-77页。

(60)周鲠生:《国际法大纲》,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7页。

(61)[瑞典]柯塞北著,彭星元译:《悬而未决的章程和几乎难产的条约:瑞中关系,1847~1909》,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2013年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页。瑞典直到1909年才通过有关在华治外法权的法令,赋予领事司法权,这可以视作瑞典之前认为自己并不享有治外法权的一个证据。

(62)《通商条约》(1908年7月2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518页。该约于1909年6月14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63)钱泰:《中国不平等条约之缘起及其废除之经过》,第33页。中瑞《通好条约》附件规定:“关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瑞士国领事应享有现在或将来允与最惠国领事之同等利权。俟中国将来司法制度改良有效时,瑞士国即与他缔约国同弃其在中国之领事裁判权。”(《通好条约》“附件”,1918年6月13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第1374页。这是“领事裁判权”一词首次出现于中外条约中。

(64)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页。

(65)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第62页。

(66)德意志关税同盟正式成立于1834年1月1日,成员包括普鲁士(Prussia)、莱茵黑森(Electoral Hessen)、库尔黑森(Grand Ducal Hessen)、图林根(Thuringia)、萨克森(Saxony)、巴伐利亚(Bavaria)、符腾堡(Wurtemberg)、巴登(Baden)、拿骚(Nassau)、瓦尔德克(Waldeck)、布伦瑞克(Brunswick)、卢森堡(Grand Duchy Luxembourg)、汉诺威(Hanover)等德意志邦国,但奥地利被排除在外。

(67)《通商条约》(1861年9月2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69-170页。该约于1863年1月14日在上海交换批准。

(68)《王景岐致外交部》(1926年12月1日),王建朗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外交文献汇编(1911-1949)》第三卷下册,中华书局2015年版,第965-966页。

(69)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84-85页。

(70)[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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