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笑天 沈晖:应该调查谁?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选择及其影响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73 次 更新时间:2019-01-10 00:27

进入专题: 生育意愿   调查对象  

风笑天   沈晖  

内容提要:文献梳理表明,国内生育意愿调查主要涉及三类对象,即普通城乡居民、育龄人口以及青年。论文认为,生育意愿调查中,对象的年龄是最重要因素,只有育龄人口、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年育龄人口才是最恰当的调查对象。同时,由于生育是由夫妻共同决策并实施的行为,因此,仅以女性作为生育意愿调查对象的做法也不够恰当。而且调查对象所具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属性也会对调查结果产生影响。生育意愿调查与生育观念调查是两种不同目的的调查,后者的对象范围可以不受年龄等条件的限制。各种不恰当的调查对象选择都会导致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形成偏差,并对我们的认识以及生育政策制定产生误导。

关 键 词:生育意愿  调查对象  育龄妇女  调查目的


生育意愿是人们对于自身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一种主观期望和意愿。或者说,是人们对于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生男孩还是生女孩、什么时间生等问题的主观期望和意愿。在人口学、社会学研究中,生育意愿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同时,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及时准确地了解不同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状况,也是其制定或调整人口政策的一项重要参考。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数以百计的生育意愿调查。这些调查结果在帮助人们了解和认识我国社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生育意愿的特点及其趋势,帮助政府相关部门制订和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最近几年中,围绕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制定与出台,特别是在2013年底“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以后,围绕着二孩申请比例是否偏低、“单独二孩”政策是否“遇冷”等问题,国家政府部门和学术界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和争论。①在这场探讨和争论中,常常涉及对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的认识、评价和质疑。特别是,由于我国各个时期的实际生育水平往往与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揭示出作为人们生育行为预测指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并没有很好地反映人们真实的生育意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可能与研究者对生育意愿概念的操作化、特别是研究者所采用的生育意愿测量指标有关(笔者将在另一篇论文中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门探讨),同时还可能与生育意愿调查对象的选择有关。换句话说,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除了有可能存在着由生育意愿的概念不清或测量不恰当所造成的偏差外,还有可能存在着由调查对象选择的不合适所带来的偏差。所有这些偏差都会对我们关于人们生育意愿的认识产生错误的影响。因此,梳理30多年来各种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类型、探讨选择不同调查对象参与生育意愿调查的实际效果、分析调查对象选择的不恰当对认识人们生育意愿真实水平的影响等等,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生育意愿调查应该针对哪些人群进行?这似乎是一个显而易见、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因此,在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和相关研究中,研究者并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注意。学界也没有对这一问题展开过探讨。但实际上,对于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这一特定目标来说,“调查哪些人”却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为生育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基本事实的生育意愿调查来说,就更是如此。那么,30多年来的生育意愿调查都是以哪些人群为调查对象的?以不同的人群为对象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时,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对哪些对象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有可能造成结果上的偏差?在我国社会的现实背景下,比较合适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是哪些人?探讨和回答这些问题就是本文的主要目标。


一、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都在调查谁?


为了更好地描述现有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调查对象的选择状况,更好地回答“现有生育意愿调查都在调查谁”的问题,我们需要收集系统的经验证据。即需要选择能够反映30年来国内生育意愿调查对象基本状况的调查项目。据有学者统计,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中,国内学术界发表的大大小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大约有两三百个。②该研究者按照一定的标准,通过筛选,对其中227项研究的结果进行了统计,纵向地描述和分析了我国居民生育意愿的总体状况和变迁趋势。这是目前描述国内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数量最多的一项研究。只是由于该研究的目标主要在于分析人们生育意愿的数量结果及其变迁方面,并没有涉及对调查对象的选择及其影响,因而该研究的结果无法回答本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

本研究为了选择对总体有代表性的生育意愿调查项目,采取了与该研究者不同的思路和选择策略。该研究者所选取的是现有文献中“全部可得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即从CNKI上所能查到的、有生育意愿测量结果的所有调查项目。他们采取这种方法选取个案,主要是出于纵向描述与进行定量统计分析的需要。但他们这种选取方式的一个客观后果,就是样本中会包括许多一般性的、小范围的、小规模的、低质量的以及未公开发表研究结果的调查项目。这样,虽然227项研究中的每一项都会有一个生育意愿的调查数字,但这个数字的价值究竟有多大却是值得探讨的。

为了避免该研究者的选取方法所造成的原始文献质量不高、调查结果代表性不足等缺陷,笔者采取了与他们不同的文献选取标准和方法:笔者的标准是选取那些相对“重要”的生育意愿调查文献来进行分析。笔者对于“重要”的界定(以及采用的衡量标准)是:(1)调查范围大(调查范围在县、市级范围以上);(2)样本规模大(有效样本规模在500人以上);(3)学术品质高(调查结果公开发表在核心刊物上)。在这三条标准的基础上,笔者又从可行性方面考虑,增加了第4条标准,即通过中国知网(CNKI)可以被搜索到。笔者具体的选择方式和过程如下:

首先,于2016年3月14日,在中国知网的“全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上,选取“核心期刊”,并以篇名包含“生育意愿”为检索词进行搜索,共得到115篇论文。

其次,逐一阅读这115篇论文,排除掉:(1)非经验研究的论文(包括纯理论探讨的论文、文献综述类论文、介绍国外研究状况的论文等);(2)调查范围为县、市以下区域(如村、镇、街道、社区等)的论文;(3)调查的样本规模小于500的研究论文;(4)采用个案研究等定性研究方法的论文;(5)没有报告(从文中也查不到、辨别不出)生育意愿测量指标的经验研究论文;(6)没有报告调查项目相关信息(如调查时间、地点、总体、样本等)的论文;(7)仅调查二胎生育意愿(即询问是否会再生育)的论文。

这样,最终得到符合要求的经验研究论文56篇,这些论文的经验数据来自于41项调查项目。可以说,这41项调查项目构成了目前国内在生育意愿方面的最重要的经验调查。③通过对这41项调查结果的解析,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揭示出国内目前生育意愿调查的主要现状。下面是这41项调查项目的相关情况,特别是调查对象的统计。④

表1的结果表明,国内现有的这41项最重要的生育意愿调查项目,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大类人群:(1)普通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市居民、成年人、妇女、已婚妇女等),共14项;(2)育龄人口(包括育龄夫妇、育龄妇女、育龄人群等),共15项;(3)各类青年(年龄在35岁以下),共7项;(4)某些特定群体(如流动人口、农民工、独生子女等),共5项。如果把属于青年年龄范围的独生子女归为青年一类,把没有具体年龄限制的农民工、流动人口归为普通城乡居民一类,那么41项调查的对象就主要为三大类:普通城乡居民、育龄人口以及青年。三者的比例分别为41%、37%、22%。

在上述三类调查对象中,哪些应该是生育意愿调查的重点对象,哪些是并不重要的对象?哪些是有可能引起我们对生育意愿结果认识的偏差而不应该包括在调查之中的对象,还有哪些是应该包含在调查对象之中但却没有被包含的对象呢?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二、调查对象的年龄


生育是一种与人的年龄、特别是与女性的年龄紧密相关的现象。因此,对于生育意愿调查来说,被调查对象身份中最重要的特征是年龄。虽然不同调查的具体目的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但是笔者认为,生育意愿调查中最恰当、同时也最重要的调查对象应该是那些“具有生育能力和生育行为的人”。

生育意愿的本质特征是人们对于自己将来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主观愿望。这一特征同时也意味着进行生育意愿调查的一个重要前提:这就是首先要保证被调查对象具有实践生育行为、产生生育结果的能力。这样,调查所得到的被调查者的回答结果才具有意义。特别是对于那些以预测生育水平、制定生育政策为主要目标的生育意愿调查来说,最重要、最恰当的调查对象应该是育龄人口(育龄夫妇)。因为只有这些人口才是将生育意愿转变为生育行为的潜在人群。而对其他超出生育年龄的人口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所得的结果,并不具有对未来生育状况和生育水平的预测力,因而也不具有相应的政策意义。

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不难明白,在现有的三大类调查对象中,比较合适的调查对象类型是育龄人口(其年龄范围通常为15-49岁),以及属于育龄人口中生育力最强的青年人口(其年龄范围最小,通常为15-35岁)。而普通城乡居民一类则是不太合适的调查对象。因为普通城乡居民的年龄范围通常为18-70岁甚至更高,因此,这些调查对象中会包含许多超出生育年龄的人。比如,那些50岁以上的中年人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等。所以,那些以普通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调查,由于其包含了所有年龄的成年人,调查对象中就不可避免地包含了许多与“生育意愿”不太相关的人员。因而,其调查得到的结果并不能很好反映真正能对生育行为产生影响的生育意愿,同时,这种结果还会误导我们的认识。

例如,在有名的“中国居民营养和健康调查”,即CHNS调查中,研究者选择的调查对象是:“18-52岁已婚、再婚及丧偶的中国育龄妇女”。这当然是该项调查的研究者考虑到其主要的研究目标所做出的决定。由于其样本中“拥有农业户口的育龄妇女占比例为63.3%”。因而这两个因素的叠加会使得调查对象中的一部分人并不适合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或者说,她们并不适合作为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为什么呢?看看该调查中所询问的问题吧:“你是否还想生育”“你还想再生育几个孩子”。⑦设身处地地想一下,一个50岁左右的农村妇女,或许早已经都当上奶奶、姥姥了,可你还问她:“想不想再生孩子”?“还想再生育几个孩子?”这是一种多么不可思议的情景!这样的问题对于这样的被调查者究竟有什么意义?这样的询问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答案或许是会有的,这些答案或许也还会作为调查数据的一部分进行各种统计和计算,但这样得到的数据又有什么价值?这样的统计结果又在怎样反映着现实?实际上,这样的问题对于绝大多数40岁以上的妇女来说,都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她们的回答并不应该作为调查结果中所计算的百分比、平均值的一部分。而更重要的是,她们根本就不应该进入被调查对象的样本中。因为一旦将她们作为调查对象加入样本中,调查的结果就会出现偏差,并误导人们的认识。

又比如,在2002年国家计生委宣教司进行的“城乡居民生育意愿调查”中,调查对象的年龄为16-70岁。该调查得出了“城乡居民生育愿望平均1.8”的结果。⑧问题是,这个“平均为1.8个孩子”的生育意愿结果有意义吗?笔者认为一点意义都没有。与上面例子完全类似,在这个1.8中,实际上“平均”进去了许多本不应该统计进去的人们的生育意愿,这就是那些年龄在49-70岁、与生育行为已经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生育愿意”!所以,这种以普通城乡居民为对象的调查结果,使得那些真正具有生育能力的人口的生育意愿,混淆、稀释、甚至是淹没在众多与生育意愿无关的调查对象的结果中,使得这种生育意愿调查的结果实际上并不具有反映和预测生育水平和趋势的作用。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正是依据上述分析,我们首先可以得出结论:在目前三大类调查对象中,比较合适的调查对象是育龄人口和青年人口,而普通城乡居民一类则是不太合适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或者说,是容易产生偏差结果、误导我们认识的一类调查对象。

其次,即使研究者注意到年龄因素,将调查对象限定为“育龄人口”或“育龄夫妇”,问题也还没有就此了结。对于育龄人口这一类对象,我们还可以做进一步的讨论。这是因为,人口学意义上的“育龄人口”,或“育龄夫妇”,通常指的是女方年龄在15-49岁的已婚夫妇。而这种意义上的“育龄”,是一个仅从女性生理条件考虑所进行的限定,它反映的只是女性生理上可以生孩子的年龄范围。

然而,当我们将这种人口学通用的生育年龄范围放到我国社会的现实背景中时,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改革开放以来直到“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前的30多年中,我国社会、特别是城市社会一直实行着以“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社会中则主要实行着“一孩半”⑨的生育政策。正是由于生育政策的客观限制,绝大部分女性在其育龄期中,最多可能只会(实际上是只能)生育一、两个孩子(我国总和生育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处于2.1的更替水平以下,新世纪后更是一直处于1.8以下⑩就是一个证明)。在这种政策的影响下,广大“育龄妇女”、特别是城市“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往往不会从20多岁一直延续到49岁,大部分人的生育行为通常都只会发生在35岁之前。因此,当她们生育了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后,她们的生育行为就基本上停止了。这就是我们的生育意愿调查所面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现实。正是这种特定的现实使得我们所选择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基本上不应该是处于育龄末期(45-49岁)的女性,也主要不应该是处于育龄后期(35-44岁)的女性,而应该主要是育龄中期(25-34岁)和育龄前期(15-24岁)的女性。

正是从这一分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相比于年龄范围相对更大的“育龄人口”,处于育龄前期和育龄中期的青年人口才是30多年来我国具体国情条件下最合适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或者说,青年人口才是最有价值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也是对于预测生育行为和生育水平来说最不容易产生偏差结果、形成误导我们认识的一类调查对象。遗憾的是,大量生育意愿调查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如果以“育龄人口”的年龄标准来衡量,表1的41项重点调查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为22项,只有总数的一半多一点。而如果按更合适的“青年人口”年龄标准来衡量,那么,这41项重点调查中,符合条件的项目数量就只有9项,仅占全部调查项目数量的22%,即1/5多一点。这一情况说明,目前许多这些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包含从15岁到60岁甚至更高年龄的对象的生育意愿,而没有顾及到调查对象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实际上只有对生育问题的看法,而没有了生育的意愿和能力。这些调查结果都可能会因所调查对象的年龄不合适而存在一定的偏差。

总的结论是,从年龄上看,生育意愿调查的最重要对象应该是育龄人口,特别是处于生育高峰期的青年育龄人口。因为只有这些人口才是可能将生育意愿转变为生育行为、并最终影响到总体生育水平的潜在人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只有处于婚育年龄的青年群体的生育意愿才具有对现实生育结果的影响力和对生育状况发展趋势的预测意义。这也正是我们关注青年人群生育意愿的价值所在。”(11)当然,目前随着“单独二孩”“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现实社会中许多处于育龄后期、甚至育龄末期的妇女也有再生一个孩子的愿望和行动。因此,对于调查二孩生育意愿来说,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中,整个育龄人口都是合适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


三、调查对象的性别


从表1所统计的调查对象中不难看出,接近40%(共15项)的生育意愿调查所选择的调查对象都是女性,包括“妇女”、“育龄妇女”或“已婚妇女”等。越是大型的调查、越是与生育政策制定相关的调查越是如此。究其原因,可能与客观上人类生育过程中的“十月怀胎”“一早分娩”等都是由女性来具体承担有关。本文前面关于“育龄人口”(育龄妇女)的年龄范围的讨论,实际上也主要是强调女性承担和完成生育这一过程的生理规定性。正是由于这种客观的生育过程及其生理规定性,所以,比较多的生育意愿调查以“育龄妇女”作为对象既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其理由的。

但是,在肯定这种以“育龄妇女”为调查对象的正当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从严格的、科学的意义上看,这种做法其实也是有比较大的问题的。一个根本的问题是,生育子女并非只是育龄妇女个人的事情,生育决策更不是仅仅由女性说了算。虽然人口学有“育龄妇女”这个概念,现有生育意愿调查中也比较多地以“育龄妇女”为对象,生育意愿研究中也特别看重“育龄妇女”的意愿,但这些很可能都只是由于从生理上说,生育只会发生在“育龄妇女”这一群体身上的缘故。而众多研究者以“育龄妇女”作为调查对象的现象则反映出,在许多研究者的潜意识中,可能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这就是把生育看成只是女性的事情,或者看成至少主要是女性的事情。所以,在他们看来,女性的生育意愿是影响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的最重要因素。似乎只要弄清楚“育龄妇女”想生几个,就可以弄清楚人们最终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了。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尽管生育的实际承担者的确都是女性,但生育的决策和实现却并不是完全由女性所决定的,女性的生育意愿在决定最终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中所起到的作用其实并没有那么大。因为社会中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是由夫妻双方以及他们所构成的家庭来决定的。生育子女并不是一种只属于女性个体的意愿和行为,而是一种属于男女两性构成的婚姻及家庭的意愿和行为。正是由于生育是一件属于男女两性所结成的婚姻和家庭来承担和完成的事务。因此,仅仅调查育龄妇女所得到的生育意愿结果,就不可能全面反映出对实际生育行为同样有影响的丈夫一方的意愿,因而其结果也不能真正反映出可能发生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换句话说,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妻子还是丈夫,虽然都具有自己的生育意愿,但却都无法单独取代由丈夫和妻子共同组成的家庭的生育意愿。最终真正影响人们生育行为的恰恰是这种在夫妻双方个人生育意愿基础上形成的“家庭的生育意愿”。

比如,当我们仅以女性作为调查对象进行生育意愿调查时,有的女性可能会因为考虑到生育对自己工作或职业发展的影响而表达不想多生孩子的意愿。但其丈夫可能会因为觉得多一个孩子家庭生活更美满,或者认为对子女成长有好处,而有生育两个孩子的意愿。这两种不同的意愿最终会在双方多次的商讨、沟通、甚至辩论后达成一致,形成整个家庭的、对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生育意愿。这种意愿既可能与女性个体的意愿相同,也可能不同。

所以,仅仅将女性作为调查对象,其结果往往只是反映出“作为个体”的广大女性对于生育孩子的想法和意愿,实际上并不能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具体承担生育任务的育龄夫妇和育龄家庭的生育意愿。正是从这种意义上笔者认为,比较合适的生育意愿调查对象是“育龄夫妇”,而不仅仅是“育龄妇女”。也可以说,那些以“育龄夫妇”作为对象的生育意愿调查,比起那些仅以“育龄妇女”作为对象的生育意愿调查来,其结果在认识和预测人们的生育行为和生育结果方面会更有价值,也更具有实际意义。


四、调查对象的政策身份


这里所说的政策身份,主要指的是调查对象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的条件。由于我国社会、特别是城市社会在改革开放以来直至2013年底以前的这30多年中,一直存在着以“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所以,被调查者是否符合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样也是生育意愿调查中会对调查结果产生影响的一个因素。因为同样的调查问题,对于具有不同政策属性的调查对象来说,其含义、影响以及效果是不同的。

例如,许多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中,既包括按照当时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双独”育龄夫妇、农村一孩为女孩的育龄夫妇、少数民族育龄夫妇等,同时也包括当时不能生育两个孩子的“单独”育龄夫妇、“双非”育龄夫妇、农村一孩为男孩的育龄夫妇等。因此,同样的生育意愿调查问题,比如“你希望生育几个孩子?”对他们来说意义并不一样。这也就是说,由于现实中的人们所具有的政策身份是不同的,因此对他们来说,同一项生育意愿调查实际上意味着两件不同的事情。对于前一部分被调查对象来说,上述调查问题的意义相对更大些(因为他们可以在最多生两个孩子的背景下表达他们的意愿,即既可以选择生一个孩子,也可以选择生两个孩子,当然还可以选择不生孩子)。而对后一部分被调查者来说,调查问题的实际意义就小得多(他们只能在最多生一个孩子的背景下表达他们的意愿,即选择生一个或是一个也不生)。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研究者选择调查对象时除了要考虑其年龄、性别等生理条件以外,十分重要的一点,还要注意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的规定。调查对象是否符合生育政策是非常关键的一条。如果不符合,往往很难调查到他们真正的想法。因为他们头脑中客观存在着生育政策的限制和影响。比如,2013年后对符合政策条件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对象进行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与对那些不具备这种特征和条件的育龄夫妇进行的二孩生育意愿调查,实际上是具有本质差别的两种调查。前者可以直接询问被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也有较大的可能性获得他们真实的生育意愿;而后者则无法直接询问被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往往需要在问题前面加上“假如没有生育政策的限制”这样的语句),也只有较小的可能性获得他们真实的生育意愿。这就是我们的生育意愿调查所面临的社会现实。

因此,相对来说,在2014年以前开展的对“双独夫妇”的二胎生育意愿调查,就比对“单独夫妇”“双非夫妇”的同类调查具有更好的现实性,调查结果的意义和价值相对也更大。因为前者符合政策规定,没有外在限制,可以说出真实想法;但对“单独夫妇”或“双非夫妇”的调查对象来说,他们就缺乏这种条件。而2013年底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对“单独夫妇”的调查,以及2015年底开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所有育龄夫妇的调查,也就具有了这种现实性。当然,还应特别说明的是,即使是目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对所有育龄夫妇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所得到的结果也同样只能是在“全面二孩”政策下的生育意愿。这也就是说,只是所有育龄人口在有“最多能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条件下的生育意愿,而不是在没有任何政策限制、可以任意生育多个孩子条件下的生育意愿,当然也不是在鼓励多生育孩子条件下的生育意愿。


五、调查对象与调查目的


除了上述与调查对象自身属性相关的因素外,还有一个与生育意愿调查对象的选择相关的问题值得探讨。这就是调查的目的与调查对象的关系。之所以提出这一点,是因为从目前的生育意愿调查来看,许多调查的研究者实际上没有很好地区分两种不同的调查目的。或者说,是将两种不同的调查目的混为一谈,导致在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出现偏差。

应该明确的一个主要的区分是:研究者进行调查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还是为了了解人们的生育观念?一些研究者往往把对人们生育观念的调查也看作是生育意愿的调查,或者说混同于生育意愿调查,但实际上这二者是有着重要差别的。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二者的测量指标不同,适用的调查对象范围也不同。

先从测量指标来分析。一些调查中用来测量生育意愿的指标是“理想的子女数量”,另一些调查中用的是“你想生育的孩子数量”。这两种测量指标也就是文献中通常概括的“理想子女数”和“意愿生育子女数”。需要指出的是,“理想子女数”实际上测量的并不是人们的生育意愿,而只是人们的生育观念。关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另一篇论文中进行专门的探讨,这里仅稍作说明。

笔者认为,生育意愿与生育观念二者尽管密切相关,但却并不相同。生育意愿主要是人们对于生不生孩子、生几个孩子、什么时候生等问题的主观期望或愿望,更直接地说,生育意愿反映的是人们想不想生孩子、想生几个孩子、想生男孩还是女孩、想什么时候生等方面的“想法”。而生育观念则反映的是人们对于应该或是不应该生孩子、应该生几个孩子、是生男孩好还是生女孩好、应该什么时候生孩子等问题的“看法”或“观点”。“理想子女数”测量的正是这种看法或观点,而不是“意愿生育子女数”所测量的人们的“想法”。正是从这一点来分析,现有的一些调查与其说是在调查人们的生育意愿,倒不如说是在调查人们的生育观念。或者说,许多名为生育意愿的调查,实际上只是对人们生育观念的调查。这种对人们生育观念的调查所关注的以及实际所得到的,也往往只是人们对生育意愿所包含内容的“看法”和“观点”,而非人们实际的“意愿”。

再从调查的适用范围来分析。两种不同目的的调查所适应的调查对象范围有着明显的差别。如前所述,对于那些以了解人们的生育意愿为目的的调查来说,调查对象的年龄是最重要的变量,研究者至少应该将调查对象的年龄限定在育龄阶段,最好是将女方年龄限定在40岁或者35岁以前。而对于以了解不同群体人们的生育观念为主要目的的调查来说,这种年龄的限制就可以取消。这也就是说,对于那些超出生育年龄的人进行生育意愿的调查,通常是得不到合情合理、有价值的结果的。这种调查即使有结果,其意义也不大。但是,每个年龄段的人却都可以有对于生育问题的看法、认识或态度,即生育观念的。因此,通过调查,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年龄的群体之间在有关生育问题的看法上、认识上或态度上的差异,可以比较不同群体在有关生育问题的看法上、认识上或态度上的不同特点,还可以分析和探讨形成这种差异、特点的各种原因。

完全类似的,如果进行生育意愿调查的目的是要把这种针对育龄妇女进行调查得到的结果作为预测社会中人们的生育行为、生育结果的依据,那么,研究者就应该同时将育龄妇女的丈夫们也纳入调查对象中,否则调查结果就会出现较大偏差。但是,如果研究者是以了解“育龄女性”的生育观念为调查目的,即为了反映“育龄妇女”对生孩子相关问题的看法、认识或态度,那么,仅仅针对“育龄妇女”进行调查是完全可以的,无可厚非的。

总而言之,对于真正以了解人们生育意愿为目的的调查来说,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还有政策身份等等,都是对调查结果有影响的重要因素,也是研究者必须认真区分、仔细挑选的。但对于以了解人们“生育观念”为目的的调查来说,调查对象的约束条件就少得多,选择范围就大的多,也可以说,调查可以对任何属性、任何范围的人们进行。


六、简要的小结


本文通过选择国内最重要的生育意愿调查样本,对30多年来国内生育意愿调查中的调查对象进行了系统考察。结果表明,目前国内生育意愿调查的对象主要涉及三类人群:普通城乡居民、育龄人口以及青年。笔者结合生育意愿调查的本质属性和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现实状况,分析了不同类型调查对象的合适性及其可能的影响。研究认为:

第一,生育意愿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年龄是最重要的因素。没有任何年龄限制的普通城乡居民并不是生育意愿调查的合适对象。对于近30多年的中国社会来说,只有育龄人口、特别是35岁以下的青年育龄人口才是生育意愿调查最恰当的调查对象。

第二,由于生育本质上是家庭中由夫妻双方共同决策并实施的行为,因此,仅以具体承担怀孕、生产任务的女性作为生育意愿调查对象的做法也不全面,更为合适的做法是以“育龄夫妇”作为调查对象。

第三,除了年龄和性别因素外,调查对象所具有的计划生育政策属性也会对调查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对具有不同政策身份的对象进行同一调查时,所得到的结果的含义和价值实际上有所不同。

第四,无论是包含了不应该包含的对象,还是缺少了本应该包含的对象,所有不恰当的调查对象选择都会导致生育意愿调查结果存在一定的偏差,这些偏差会对我们的认识产生误导,也会对生育政策制定和调整产生影响。

第五,要认真区分生育意愿调查与生育观念调查。因为两种不同目的的调查所适用的调查对象是不同的。生育意愿调查的合适对象是育龄夫妇,而生育观念调查的对象范围则可以不受年龄、性别等条件的限制。

调查对象选择对调查结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由于包含了不应包含的调查对象,导致调查结果被扭曲;二是由于缺少了应该包含的调查对象,导致调查结果不全面。从本文的分析看,30多年来的生育意愿调查在调查对象选择方面既存在“包含了不应包含”的错误(如超出育龄的普通居民)、也存在“缺少了应该包含”的错误(如仅调查育龄妇女而不是育龄夫妇)。这两种错误都会造成不恰当的结果,会误导我们的认识,甚至会导致我们在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方面形成较大的偏差。本文提出并分析生育意愿调查对象问题的意义,正是希望更清楚地认识到现有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所可能存在的偏差,以便于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现有具体调查的经验结果,也便于我们从更深的层面认识这些结果所具有的价值和政策含义。

注释:

①风笑天:《“遇冷”还是“正常”?对“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效果评价的认识》,《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5年第3期。

②侯佳伟等:《中国人口生育意愿变迁:1980-2011》,《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③由于CNKI收录的这方面论文最早发表于1992年,因此,1992年以前发表的论文未能包括在内,这可能会导致少量重要论文的遗漏,特此说明。

④属于同一项调查的多篇论文下表中只列出一篇。

⑤北京市2002年的调查在侯亚非、马小红等不同学者的论文中,所介绍的样本规模不一致。

⑥北京市2006年的调查在马小红、侯亚非等不同学者的论文中,所介绍的样本规模不一致。

⑦王学义等:《禀赋、场域与中国妇女生育意愿研究》,《人口学刊》2011年第1期。

⑧陈胜利等:《当代择偶与生育意愿研究——2002年城乡居民生育意愿调查》,中国人口出版社,2003年,序,第1~2页。

⑨即如果第一孩为女孩,则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

⑩国家卫计委、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编:《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数据手册》,中国人口出版社,2016年,第120页。

(11)风笑天:《青年特征与生育意愿——全国12城市1786名在职青年的调查分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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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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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文杂志》2016年 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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