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艳红:革命话语与概念的初现:法国旧制度末期关于税收特权问题的论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41 次 更新时间:2019-01-03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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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红  

内容提要:从18世纪50年代开始,法国舆论界围绕1/20税展开的有关税收特权的辩论促进了财政公开性的政治话语的形成。在此过程中,高等法院等特权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它们在抗议王权的新税制、为等级—团体社会的特权制度辩护时,使用的权利、自由等概念,其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复数的:在一个以个别主义为组织原则的社会,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权利和自由,这种局面是历史形成的。到1780年前后,关于税收特权的思考和辩论中逐渐发展出一种超越个别性、忽视历史先例、基于普遍理性和平等原则的新政治话语,这也是对特权者们所使用的概念的单数化和抽象化的过程。这个语义——概念史的转变过程,内嵌于18世纪后期法国政治—社会史的发展进程之中;它在重塑传统概念的同时,也改变了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自由与平等这对概念从不兼容到并立的转变最为重要。

关 键 词:法国旧制度  革命话语  税收特权  概念的单数化


莱因哈特·科泽勒克曾指出,在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的欧洲,随着旧世界的解体和新世界的诞生,出现了一些几乎是全新的术语,而一系列旧概念开始发生深刻的转变,其含义日益接近今天我们对该词的理解。①从社会史背景而言,这场概念史上的变革与等级制社会的解体是同步的,正是从社会和政治革命中,发生了概念史上的单数化和普遍化现象:复数的自由中产生单数的自由,复数的正义中产生单数的正义,复数的革命中产生单数的大写的革命:la Révolution。②

科泽勒克的论断提示我们,话语和概念的演变可以还原到社会史和政治史之中。本文将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选择的问题是1750-1780年法国舆论界围绕税收特权问题展开的辩论。之所以不把考察的时段顺延到大革命前夕,正是想揭示,科泽勒克所谓“鞍型期”③(Sattelzeit)的概念史转变是个相当漫长的进程,它与较长时段中的政治气候和话语环境的发展息息相关。我们将会看到,这场辩论不但催生出了某些新的政治话语,而且一些频繁使用的术语呈现新、旧内涵相互冲突的格局,“复数”概念的“单数化”趋向也逐步呈现出来。


一、“公开性”及其矛盾


1695年以来,法国王权开始推行具有普遍主义色彩的直接税政策,④要求教士和贵族这两个特权等级以及其他享有特权的群体也要缴纳新的直接税。新政策受到各级特权机构的抵制和质疑,也引发了有关税收特权问题的辩论。到18世纪中叶,随着1/20税的出台,国家的税收机器逐步加强对特权者的课税,随之而来的抵制渐趋激烈,有关的辩论亦呈现公开化的趋势。

研究法国旧制度末年财税问题的学者,几乎无人不关注启蒙时代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公共舆论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早期的夏尔·戈梅尔和马塞尔·马里翁都在他们的研究中注意到舆论对财税问题的议论和对政府政策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受哈贝马斯的影响,公共舆论、公共领域更是成为旧制度和大革命史研究中的专门的考察对象。⑤实际上,有关公共舆论问题的探讨,18世纪就已出现。⑥这种状况是当时实际局势的一个反映。只要看看当时两位知名人物的说法,就能感受到知识传播和公共舆论发展所造成的巨大影响。1775年2月,巴黎税务法院院长马勒泽尔布说:“公众对过去那些他们最漠不关心的事物有了强烈的兴趣”,公众的意见已成为“所有权威都必须尊重的法庭”。⑦两年后,财政大臣内克同样表示,舆论的力量已经支配了所有人的思想,即使君主也得敬畏三分:“在法国,舆论的巨大力量经常比任何其他力量都更有力地阻止了权力的滥用。”⑧但是这种状况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它离不开法国旧制度时期政治和社会生活的现实。

基思·贝克曾说,在绝对主义体制下,一切权威都来自国王,像高等法院这样的议事机构,没有任何合法权力以社会的名义向体制外的民众通报政府事务。这就是人们常提到的,政治是“国王的秘密”⑨。从这个基本原则出发,高等法院的诤谏书理论上只是法官们对国王的建议,不可公之于众;任何未经许可的公开讨论都是非法的。因此,绝对主义的政治不是一种公开的、公共性质的政治。⑩实际上,这也是王权的一种自我理解。1766年3月,路易十五对表现得很不驯服的法官们曾有一番著名的训话:“朕的法院的存在及其权威皆来源于朕本人;法院的全部权力都只是以朕的名义来行使的;立法权只属于朕一人”;法庭和法官们的一切权力都依赖于“朕之权威”;“公共秩序皆系于朕本人,民族的权利和利益必定与朕的权利和利益紧密相连”。(11)在这种逻辑之下,政治就成了国王的专属领域,包括大臣在内的高级官员根本上说都是为他服务的。历史学家们很早就指出旧制度政治生活的非公开性。19世纪末的泰纳说,直到18世纪,在很多人的意识中,法国是国王的一份世袭家产,人们对他的财政管理横加指责就像干涉某个私人的事务一样荒谬。但到了1788年,人们以“无法想见的鲁莽和疯狂”声称,国家的收入不应该由国王支配。(12)莫尔奈也提到,根据路易十四时代的政治理念,臣民只有服从的权利,国王卖掉臣民或某块国土就像领主卖掉他的绵羊一样。政治是带有骇人的神秘色彩的领域,任何对国务的议论都可能受到惩处。但到1780年左右,“七封印都已崩坏,任何人都可以涉足国务的圣殿”(13)。

就财政领域而言,1679年就有人说:“财政科学是黑色的妖术,没有人对此有半分理解。”直到18世纪中叶,“没有哪个词像财政那样常见,但没有哪种事务像财政那样让人一无所知”。(14)连内克自己也说,“对自己的财政状况一无所知是王国政府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15)。不过,泰纳和莫尔奈都指出,1780年以后舆论对政治事务已经有了公开而热烈的讨论,前引马勒泽尔布和内克的言论也证实了这一点。这种转变同样表现在财政领域。某种意义上说,国王的新税制及其引发的政治后果是酝酿这种公开性的催化剂。这里想强调的是,这种关于财政公开性的话语一开始就包含着冲突的种子。

最近有人提出,18世纪法国的税制改革产生了一个连带效应:公众对国家事务的公开性要求。在这方面,1/20税的设立具有关键意义:该税要求纳税人进行财产申报,国家税吏对申报进行核查。这意味着对私人财产状况的深度了解,但同时也导致了一种对等的要求:纳税人,首先是有文化的纳税人希望了解国家的财政状况。(16)在很长的时间里,法国人不仅认为国家财政,连家庭和企业的财产状况都是一种秘密。在1/10税(1710年起开征,1749年废止)尚处于讨论过程中时,一些地方官员就认为,该税计划中要求的财产申报会泄露家庭秘密,“违反民族的天性”(17),将引起人们的极度反感。法国最古老的国家直接税——军役税(tailles),一般由教区进行集体摊派,国家不需要对纳税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做细致了解。但1/10税的申报和核查意味着国家对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这是一种全新的现象。1/10税由于形势仓促和几番波折,财产申报效果欠佳。但1/20税让法国的纳税人,首先是特权者们感受到了来自国家税收机器前所未有的压力,由此招来了他们的抗议,而抗议的一个后果就是国家财政公开化的逐步发展。

七年战争(1756-1763年)期间,国王和各高等法院因为1/20税的加倍和延长而不断发生冲突。(18)战争结束后,政府于1763年4月颁布法令,宣布停止征收战时特别捐税。但法令同时声明,为改进1/20税的征收,政府将进行全国性的地产清查。法令中提到,税收应参照纳税人的财力以“公正持久之比例”确立,“又不对固有的特权造成任何损害”。为此应对王国境内的所有财产进行清查和估算,包括“亲王、教会、贵族和特权者的财产”。(19)该法令典型地反映了君主制国家在旧制度最后几十年中推行的税收新政的立场:一方面希望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合理化,将1/20税视为一种普遍化政策;另一方面又承诺不触动既有特权。但法令还意味着,国家税务机关试图更为深入地了解臣民的财产秘密。这种行为导致的一个后果是,以法院贵族为代表的特权集团也对国王提出了反要求。例如,1763年9月,普罗旺斯的埃克斯高等法院向国王提交了一份长达一百七十余页的诤谏书。(20)它首先警告国王:“此刻法国的政治中似乎正在发生一场革命(révolution),人们已经看不到古老宪法的痕迹……收取贡税的是强力,让人交钱的是恐惧……这必将改变一个良好政府的特征。”

按照基思·贝克对“革命”概念的研究,法官们这里说的革命指的是带有负面意义的动乱,而不是二十多年后法国人向往的积极的变革。(21)接着,他们又援引“古老宪法”和“自然法”为税收协商机制辩护:从前的法国存在召集民族大会的习惯法,以听取“民族的意见”,“纠正民族所控诉的弊端”。法官们强调,应该“坚守宪法和自然法,随时听取人民的要求、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按需收税、核税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1760年5月10日,鲁昂高等法院也曾要求国王“请将古老的宪法还给我们”,“请把三级会议还给我们”。(22)这表明,至少在外省法院贵族圈子中,一种要求恢复和强化传统“宪法”和代表机构的话语开始形成气候。他们话语中的“民族”“人民”等概念,听起来也的确是具有普遍意义和“公共”性质的。

但埃克斯的法官们在提到“民族大会”之后,随即又将这种代表制度缩小到普罗旺斯地方:“我们不质疑普罗旺斯有征收税款的同意权,如果本省三级会议能合法地召集,向您提供捐赠和忠诚,我们由衷地赞成。”所以这种地方本位立场绝不是偶然的。P.M.琼斯指出,在旧制度时期,“祖国”和“民族”(nations)是地方性产物,当人们谈论这两个概念的时候,“他们脑子里想的不是法国,而是阿图瓦和普罗旺斯”之类的地方,(23)因此nations是复数的。当埃克斯的法官们为普罗旺斯的地方特权辩护时,这一点就更加明显了。他们指责税收统一化的政策是图谋摧毁三级会议地区(24)的法律地位:“人们试图通过与税区地区(pays d'élection)的合并来摧毁三级会议地区,三级会议地区将被迫放弃这种对它们而言……代价沉重的宪法,因为人们承诺维护特权,目的只是希望使特权变得沉重。”对这些地方穿袍贵族而言,民族在税收方面首先应区分为不同的地区,遵守不同的税制以维护传统的特权,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是不合乎自然法和古老宪法的。这种态度突出地反映了当时法国社会的“个体主义”(particularisme)组织原则,即每个等级或团体——无论是地方性的还是群体性的——都有其特殊的、个别的,因而也是多种多样的权利。

不过,这些特权的辩护士们还是提出了一些新见解。他们在指出“大臣们眼光短浅,必须从国家必不可少的绝对需要出发”的同时,也提出了财政公开的必要性,与前述所谓的“秘密”论相比,这可谓一个新现象:

开支及其征收在我们看来被隐瞒了,唯有在人所共知的情形下,我们才能向陛下陈述重要的真相……财政因为人为的手法而使我们不了解它的弊端……我们无法了解财政状况。这让您的高等法院想揭开国家事务的面纱,有人怕公开之后会损害信用……最看重信用的民族的例子表明,(25)明智和公开的措施根本不会损害信用,相反,公开性对信用造成的损害肯定比不上神秘性……顽固的秘密性剥夺了所有信心。(26)

于是法官们提出了一个合乎现代政治理念的要求:要想对国家的财税法令进行审核并提出更有效的建议,必须先了解国家的财政状况;公开性不会损害国王的信用,这跟后来内克的看法颇为一致。实际上,财政公开性的话语可以追溯得更早。18世纪初,图卢兹高等法院就曾要求国王公布账目。七年战争期间,这种公开性的要求更成气候。大约在埃克斯高等法院提交这份诤谏书的同时,鲁昂高等法院也要求“国王陛下应将王国的收入和开支状况……提交它的高等法院”(27)。1768年,巴黎税务法院在关于军役税的呈文中称:“每年公布最详细和切实的税款数目”是所有机构登记和审核税务法令的必要条件。(28)可以说,到18世纪60年代,司法机构中已经出现了“财政公开性”的话语。作为回应,国王于1763年11月专门发表一个特许状,邀请高等法院、审计法院和税务法院就完善和简化王国税收的设立、摊派和征收及其使用与审计提交报告,并规定设立一个高级委员会,其8名成员中,4名来自巴黎高等法院,2名来自巴黎税务法院,2名来自巴黎审计法院。(29)到这个时候,国王至少愿意部分地开放财税问题上的“秘密”。

但此举并不意味着王权认为它的财政可以成为公共舆论讨论的话题。从18世纪50年代开始,因为宗教纷争和财政问题的争吵,很多政治话题随着高等法院诤谏书的印刷传播和大量小册子的问世而成为公共话题,绝对主义正在失去对政治话语的控制。(30)马勒泽尔布等人想顺势而为,但当时的政府仍然不能容忍公共舆论对权威的挑衅。1764年3月底,一项王家宣言下令禁止印刷、销售和贩卖任何有关财政改革和管理的文字和著作,称某些“无品之人在公众中贸然传播”的东西“可能是有害的”,这些作者“以所谓的财政计划为名,专事不公正的夸张言论,甚至胆敢发表最该受惩处的诽谤言辞”。(31)这与1766年路易十五的那番训话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部分,高等法院的确有了某种“财政公开性”的要求,但这种新的政治话语仍然被限制在等级—特权制的社会框架中。埃克斯高等法院首先要求的是普罗旺斯三级会议的税收商议权,法国的古老宪法是这种地方特权的依据,但这是一种地方性“自由”,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如果说18世纪中叶法国政治生活中出现的“公共舆论”标志着个体化的等级—团体向民族共同体的转化,(32)那么这一点在法院贵族的政治话语中是要打折扣的。当他们援引古老宪法和自然法时,恰恰是要抵制税收体制的统一化。他们对公开性的要求一开始就埋下了冲突的种子,因为其使用的概念内涵已经与另一套话语构成冲突。


二、1750年的两套话语


大革命前夕曾有人提到,1749年是风气和舆论出现重大转变的一年,(33)是年设立的1/20税引起了一场关于教会免税特权的辩论。历史学家马里翁在有关当时的财政总监马肖的研究论著中详细叙述了这场论战。(34)这里试图依据当时的一些出版物,(35)对这一论争中呈现的概念和话语冲突进行分析。

1/20税的课征需要纳税人申报财产状况。对于世俗纳税人,1749年设立该税的法令已对此做了规定。(36)1750年8月,国王颁布法令,要求教会财产受益人像王国的所有其他财产所有主一样,(37)在10个月内申报其圣俸的收入。因为“没有什么比平等地分派捐税更令人渴望的了”,为使国家开支所需与财力“更成比例”,国王就必须了解教会的财产状况。(38)不过这并不要求教士直接向国王的税吏申报,而是由各教区税务所(39)(bureaux des décimes)负责。但这个在1/20税背景下提出的财产申报要求并不能让教会安心。9月10日的教会诤谏书就说,设立1/20税的法令中“有些可能让我们感到不安的普遍化的说法”,这种税收的原则“可能完全推翻我们的豁免权”,但这些豁免权的源头在于教会财产的神圣性。“任何未经教会同意而改变其用途的做法都是不合法的。陛下的代理人看来没有承认世俗财产与献给神的财产之间的任何区别;他们简直认为教会财产的自由自愿的捐献是必须缴纳的捐税。”教会强调其财产的性质不同于别的财产,其“自由自愿的捐献”亦不同于其他“必须缴纳”的捐税:这同样是旧制度“个体主义”组织原则的一个反映,税收从其形态到缴纳的形式都是多样的、复数的,因此“普遍化”让人“感到不安”。而按比例平等地征收捐税意味着忽视财产性质的差异,这同样让教会不能容忍。它也像埃克斯的法官们一样,以“自然法”理论来为自己的特权辩护:“教士财产是奉献给神的……没有教士的同意,不得挪作他用……这一真理的源头在于自然法:唯有自然法(le droit naturel)可以向所有民族揭示这一点。”(40)

从随后的论述来看,教士们对自然法的理解是以历史先例为基础的——就像埃克斯高等法院提到的“古老宪法”一样——他们从教会史、从克洛维时代的文书中寻找其特权的“自然法”基础:法国的君主制一开始“就将我们已经确定的原则付诸实践,教会财产权的豁免权是以其性质(nature)为基础的……历史已经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例证,证明我们的先王认可高卢教会在罗马皇帝治下就已享有的豁免权”(41)。历史形成的才是自然的,而新税与教士财产的性质不相容。与此相对应的是,教会对任何试图改变现状的“创新”都格外警惕:有关教会财产和用途的最细微的“新颖举措(nouveautés)都会给宗教带来巨大的危险”。创新对于他们而言并不是现代人通常认为的积极概念。教士们还对鼓吹“创新”的启蒙哲人们谴责了一番:“一种可怕的哲学像致命的毒液一样扩散开。”(42)

教会的确有理由担心,尤其是在面临启蒙领袖的攻击时。1750年,伏尔泰在一篇短文(收入当年在伦敦出版的一本有关教会豁免权的小册子中)中强调,君主国家权威的统一性高于等级特权:“如果不同的等级中没有统一的权威,则不会有好的政府……精神权威和世俗权威的区分是汪达尔野蛮主义的残留。”尤为重要的是,伏尔泰以理性来对抗以历史为基础的自然法:“理性向我们显示,当君主想废除陋习弊政时……就像为了建设现代建筑而须拆除的哥特式建筑一样”——哪怕这类“哥特式”的陋习弊政已有4000年之久。(43)虽然伏尔泰仍寄望于哲学王的改革,但以理性革除“4000年”弊政的话语,已经预示着1788年拉博-圣艾蒂安牧师的著名口号:“我们的历史不是我们的法典”,“曾经的拥有并不是永恒的权利”。(44)反对教会特权的还有教会本身的成员。他们认为,法国教会的奢侈堕落已经偏离了基督教最初的朴素精神,违背原始教会的简朴谦卑理念的“残忍教士”“根本不能存在于我们的等级中”。他们以“完全的平等”为口号,要求教士像贵族和第三等级一样缴纳1/20税,为此“不必深入探究历史和传统……只需要福音和理性。缴纳赋税不是出于纯粹的慷慨,也不是自愿捐献,而是出于信仰的义务……宗教不能认可理性所谴责的弊端”(45)。像伏尔泰一样,这位教士也在诉诸理性,不过他还没有放弃信仰,相反,他认为原始基督教精神与理性并不相悖。必须特别提及当时詹森主义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詹森主义的代言人、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肖伟兰修士像上引那位教士一样,指责教会的腐化堕落,认为教会的富有和各种优先权玷污了神的意图,他还就自然法和“公平”概念提出了完全不同于教会官方的见解。

自然法的众说纷纭,但不带偏见地看,这些永恒法则意味着激发我们的正义、真理和人道……自然公平(équité nauturelle)不能容许社会的一方……只享有各种好处而不承受任何负担,分享利益而不分担必需的费用,收获而不贡献,或者只按照自己的意愿贡献;然而它受军队的保护而自己不战斗,不支付军饷……自然法只能意味着所有公民的平等,它只能要求公民全体一致承担公共义务,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力量做出贡献……(46)

在上引1763年埃克斯高等法院和1750年法国教会的诤谏书中,自然法和历史先例(或“古老宪法”)是普罗旺斯地方特权和教会团体特权的基石,历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样化的,它们与普遍性和平等原则是冲突的。但肖伟兰强调的恰恰是义务的普遍和平等原则,其依据在于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论证逻辑也见于其他小册子中:“每个公民都应该为了公共防御而走上战场,每个人也应该奉献自己的部分财物以供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开支。”(47)

当然,教会也能找到自己的辩护者,如有人认为不能将教会财产与世俗财产等量齐观,并且讽刺伏尔泰说,“某个疯子竟自居国家的改革者”。他继续重申教会的老调:“教士从信仰上不能将其全部所有物归因于君主……如果这样,教士团体将会失去特权……并像王国所有臣民一样分担所有捐税……这简直是一种屈辱。”(48)因此税收形态的多样性和特权还涉及身份地位问题:失去特权就意味着降低身份,混淆被历史认可的等级化的社会秩序。税收义务绝不可是普遍的,它必须由等级、地域等差异来界定。1750年,一位教会免税特权的辩护者再次做了系统的答复。(49)他认为,第一,从事实上说,迄今为止没有哪个宗教团体不享有豁免权,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历史造成现状有其合理性。第二,社会成员的分工不一样。教士教化灵魂等“个人性”投入甚至比其他等级的“实物性”投入更为重要。不能要求教士像商人和士兵一样从事贩卖和杀戮之事。第三,是关于正义和自然权利的问题。人实际获得的权利并不都是平等的,在政治状态下存在获得性权益(droits acquis),也存在针对物品和个人的奴役,不同的公民并不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因此,正义不是在所有个人中维持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而是让每个人享有其合法获得的权益。第四,在所有文明国家,都有一些公民等级负担的公共开支明显高于其他等级,因为社会各个等级的贡献(contribution)是有差异的,这是文明状态的结果。比例平等税制是空想,是反文明的,因为文明就是不平等的结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所有特权辩护者的话语都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具体的差异性之上的,认为这种差异是历史形成的,它反映的是社会职能及各自贵贱等级的不同。在这种话语体系中,正义、自然权利、自由等概念都需要与等级化、差异化的社会现实相协调,它们对于不同的阶层和群体有着不同的内涵——正如不同的阶层和地区有不同的税制一样。因此,为免税特权辩护的话语是等级—团体制的特权社会的产物。旧制度史专家在谈到这个社会的本质时强调:它的各个团体有各自的权利和规章,有它的“自由”(libertés或franchises),也即它的特权(privilèges)。(50)自由和特权在这里都是复数的,教会有教会的自由和特权,普罗旺斯有其地方性的自由和特权,甚至平民也有自己的自由和特权。1776年3月,巴黎高等法院就称平民是“自由身份的公民”(citoyens de condition libre),只是这些平民与贵族存在的差距就像过去农奴与贵族的差距。(51)所有这些自由的内涵都有所不同,它们不能通约,因而必须是复数的。它总是与特权勾连在一起:一个普通的农民也可以因为其所属的地域和群体而成为特权者,如普罗旺斯的农民。因此,这种制度下的“自由”是个别的、排他的概念。在18世纪的德国,情况同样如此。在1741年的德语词典中,拉丁文复数的“权利”(jura)和“自由”(libertates)对应的并不是德语中单数的“自由”(Freiheit),而是复数的“特权”(Privilegien)。(52)蔺志强教授对中世纪英国《大宪章》的分析也表明libertas这种“中世纪自由”与特权的密切关系、它的多样性及其与现代自由概念的差异。(53)然而,伏尔泰和肖伟兰等人提出了另一套针锋相对的话语。他们以理性来对抗历史形成的多样性,以国家与公民关系的普遍性来论证税收的普遍性,并且认为这才是自然法的要求。这是一种扫除个别性的普遍性话语。在特权的辩护者眼里,这类言论的“标新立异”之处,正在于消除等级—团体制社会中权利和义务的多样性,从而实现对相关概念的“单数化”。


三、话语冲突的发展


前文提到,国王在1763年决定对法院贵族开放其财政秘密,但对于正在形成气候的公共舆论而言,这等于打开了一扇闸门。有评论说,财政管理的秘密从此向公众开放,因为国王的特许状邀请并鼓励人们对财政问题进行思考。而同年问世的《国家财富》具有里程碑意义,这部小册子表达了“民族的意愿”,它掀起了一个“小册子浪潮”。(54)《国家财富》的作者卢塞尔设计了一个类似于人头税(55)(capitation)的课税方式:将全国的纳税人分为20个级别,分级课税。但他认为,该方案与人头税的最大区别是,人头税的级别区分依据的是身份(dignité),而他的方案依据的是纳税人的财产状况,因而能达到人们向往的比例制平等。卢塞尔还强调,该税的普遍性也意味着它能实现城市与城市之间、教区与教区之间的平等。以财产状况为基础的税收平等成为其计划的核心。(56)显然,这个计划有抹平现有税收体制中的等级差别的意向:导致人与人之间产生纳税差异的唯一原因是财产的多寡,而非财产的性质和个人的身份或地区归属的不同,这是一种普遍性的义务。由此,普遍性的话语现在化为了具体的税收方案。

特权制度的辩护者对此甚为敏感。题为《爱国财政家》的匿名小册子批评《国家财富》的方案不可行,宣称唯一的出路就是回到过去的老路:“普遍接受的风俗就是必须维持的法律,良好的意识根本不会去标新立异(innover)。”根据这种传统意识,以财产为依据的课税方法是“对所有土地不加区分地课税”,生来就是为国王服务的贵族应该得到赔偿,这样才叫公正合理。(57)在特权制度的辩护者之中,王家史官雅各布-尼古拉·莫罗最为知名。(58)《国家财富》出版后不久,他发表数篇檄文反驳这个计划。他希望“所有人都缴纳税收,但又不取消特权:因为特权现在还存在,我还看不到任何应该摧毁它的证据”。接着他在一个虚拟对话中阐发了关于税收特权的看法。对话中的修士认为,卢塞尔的计划是对特权这一“野蛮偏见”的攻击,“所有人都受到国家对他的保护;捐税是这种保护的代价:所以应该平等地纳税”。代表贵族的骑士反驳说:

所有人都应该提供捐助,但不是所有人都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捐助。在法国,贵族从来都不是豁免义务的,但它豁免军役税。法官同样提供服务……但贵族和法官从来都只缴纳特别捐税。您认为所有这些非常尊贵的先生都应该降低地位吗?……有人竟让我与我的修鞋匠在同一个等级级别中交钱……贵族在丧失了所有他从前引以为荣的荣誉之后,贵族还应该放弃贵族称号吗?我还是希望人们坚持曾经坚持的原则……我的一个同事竟建议去除对抗权力滥用的一个堡垒,因为他建议确立所有人之间完全的平等。我且问您,当荣誉的层次只以财富来确定时,您把我们的领主大人置于哪个级别呢?(59)

在这里,为贵族特权辩护的话语逻辑与1750年教会特权的辩护者们并无二致,即特权涉及根本的身份问题。但这位作者还强调,特权是对抗“权力滥用”的堡垒,是自由的保障。1776年初,卢塞尔计划中体现的普遍性税收理念体现在政府政策中,贵族特权的辩护者们也将特权话语的逻辑阐发得更为完整。当年,财政总监杜尔哥试图让所有公民而非主要由交通干道附近的农民来负担道路劳役捐(corvées)。(60)巴黎高等法院对正义、公平、自然法等启蒙时代常见的概念做了如下阐释:

正义的首要准则是维持每个人应得的东西,这是自然法、人类法律和政治法律的基本准则,这一法则不仅在于维护财产权,而且在于维护与个人紧密相连、源自其出身和地位的事物。根据这个正义和公平(équité)的规则,任何……试图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君主制国家建立某种义务上的平等、摧毁必要的差异的制度体系之做法,都会很快导致混乱——这是绝对平等的必然结果——将会颠覆文明社会,而文明社会的和谐只有通过权力、权威、优越性和荣誉的等级差异才能维持……不致产生身份地位之混淆。这一秩序……起源于神的制度;宇宙秩序中无限的永不更易的智慧体现在力量和才智的不平等分配上,而其结果就只能是人与人之间状况(conditions)的不平等……这个由不可接受的平等体系产生的计划,其首要后果就是通过强加一个统一的土地税的枷锁来混淆国家的所有等级……(61)

人生来就不平等:这是整个特权制度和“个别性”的话语的哲学前提。这段辩词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它以最生动的方式表明,在为特权辩护的话语中——尽管它有时打着“民族”等旗号——自由、正义、自然权利之类的概念,统统与“平等”不兼容。上文主要依据的是官方的和公开发表的文献,但另一个话语领域同样应该关注,这就是当时未曾公开发表的文字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思考,这或许更能反映公共舆论对特权问题看法的变化。本文选取两个例证:巴尔比埃和维里修士。

巴尔比埃律师出生于巴黎的律师世家,(62)他的日记从摄政时期一直写到七年战争结束。莫尔奈说他为人虔诚,在政治上非常胆小。(63)但是,从他有关税收问题的评论来看,这个胆小的市民了解国家生活的所有重大事务,并且有自己的思考——或者说,受到了某些时髦思想的影响。虽然他是个虔诚的信徒,但是当得知财政总监马肖准备对教会财产采取措施时,他觉得这个计划可以让教士像其他臣民一样纳税,“这是非常正确的”。他了解1750年教士大会之际关于教会特权的辩论,但他显然不赞成教会的辩解:所有这类特权“纯粹是一种想象物(vision)”,税负应该依据财产状况,“按比例均等地”在所有臣民中间分摊。他还认为,英国“三个等级”的土地都平等地纳税,“没有比这更公正的了”。(64)这些看法与伏尔泰、肖伟兰形成了呼应,因为“公正”概念与普遍性结合在了一起。可见,早在1750年,比例和平等的税收原则在法国文化阶层中已经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意识。

巴尔比埃赞赏巩固王权的改革行动,认为马肖计划让王国的所有等级负担税收“这对国王的力量而言十分重要”。教会的抵制“使得人民和公众反感教士,并追随高等法院”(65)。七年战争期间,他对政府的政策采取了批判立场,这与1750年时有所不同。1756年秋天,各地高等法院的反税收诤谏书在公开出售,其中包括“一些最激烈的反对王权的原则,这在公众中产生了持续的影响”,这些诤谏书“写得很好”。(66)1763年5月底,当国王前往高等法院宣布强制登记清点财产的法令时,“国王进去和出来的时候,没有听到任何‘国王万岁’的喊声,而这本来是应该有的”。高等法院在这次会议之后的诤谏书被禁止印刷,因为它对财政管理、大臣及国王的亲信的批评非常猛烈;有人出版了国王的回复,但“很短,无非是些套话”。(67)作为巴黎高等法院的律师,巴尔比埃详细记载了1760-1763年各高等法院与政府的冲突,反复提到前者的抵制和诤谏书的发表在公众中造成的“巨大震荡”,“所有人都知道财政中有严重的不法行为……人们也认为高等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68)。他也了解《国家财富》的意义,“我看到了好几种小册子,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内阁对此似乎根本不感兴趣”。他认为,法国“一个很大的难题是设立单一税(impot unique)和取缔总包税以及各种征收,看来这是高等法院和公众的愿望”(69)。

旧制度的税制因为各种特权的存在而显得纷繁复杂,巴尔比埃所指的单数的“单一税”显然是对这一现存制度的超越:从复数的税制中产生单数的也即统一的、普遍的税制。卢塞尔的方案正是“单一税”的样板。稍后,重农学派的勒·特罗内也提到,要用“单一税”取代“所有间接税”(tous les  indirects),以规范“各种个别利益”(les intérêts particuliers),税收制度应该是“简单而统一的”,应超越“多重的社会身份”(les conditions sociales);(70)而且,这种单一税应该在各地按“同等的比例”征收。(71)这些概念中的复数形态与单一税之间的对立,其背后隐藏的是不同的社会理念之争。不过巴尔比埃还没有意识到,高等法院的税收话语是站在复数的、个别性的税制一边的。稍后的维里修士与之则明显不同。

维里出身上流社会,与杜尔哥、马勒泽尔布、内克等人交往频繁,是个洞悉宫廷政治的旁观者。(72)他的日记涉及的时段主要是从七年战争到18世纪80年代初。与巴尔比埃的日记相比,维里能让人更加清晰地感受到革命的脚步愈来愈近。维里非常不喜欢高等法院,认为这些贵族团体“对于税收、人民的权益和公民的幸福,它们不闻不问。它们在所有抵制行动中都借用公共福利的名义,其实都只是为了团体的特权,为了个别的管辖权和出于对外省官员的特别的怨恨”(73)。法院贵族每每以“民族”的名义言说,但维里看穿了这种看似具有普遍意义的话语背后的个体主义的本质。

维里还揭示了旧制度在政治体制和思想基础方面的全面衰败。“财政因为战争狂热而搞得一团糟,税收资源因为各管理部门的浪费、宫廷可笑的排场和大笔的年金赏赐而搞得一团糟。”在宗教领域,“教会在人民之中的威信已经大为降低”。在军队中,“士兵也在推理,不愿像机器一样服从。平等与共和的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开始悄悄滋长”(74)。维里对凡尔赛的宫廷政治和权贵们的傲慢深感憎恶,“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激发了共和主义思想”(75)。甚至在遥远的贝里地区,他也能觉察到共和主义的种子在发芽,他在贝里省议会的活动让他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设立地方议会的目的,某种意义上说是旧制度为了解决税收问题上的争吵、回避高等法院干涉的一个尝试。1778年,内克就此事给国王的报告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内克的目标很有限,新的省级议会中仍存在等级之分,它的主要职责是分摊税收。(76)维里因为自己在贝里省的产业而成为省议会第一等级的代表,并经历了议会内部的争吵。根据他的记述,特权问题一度成为议会争论的焦点。像巴尔比埃一样,维里也认为特权是个“纯粹的想象物”(77)。像杜尔哥一样,他也觉得“所有有钱人都在特权阶层之中了”,而且贵族免税特权的那种古老依据已经站不住脚:“因为现在在军队中服役的贵族像没有特权的平民军人一样,都是领薪的。”(78)但在贝里省议会,“特权”一词还是让那些特权者“头脑发热”(79)。争吵的起因是道路劳役捐,议会中的教士和贵族成员极力为特权辩护,甚至要挟议会主席。维里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在省议会中,“第三等级成员几乎也都因为其职位而豁免道路劳役,但他们被几个贵族和教士的虚荣的话语激怒,因此他们希望人人都负担而不承认任何豁免。争吵导致互不信任,谁都想占上风”(80)。维里本人不赞成特权等级的豁免权,因为道路维护“惠及所有人”。“但特权的拥护者根本不愿这样看问题。他们认为道路劳役是人民固有的负担,而贵族和教士从君主制奠基之日起就豁免了这些负担。”(81)这是普遍性话语与特权话语在实际政治层面的一次交锋。而且,这次交锋还揭示了旧制度末期法国精英阶层潜在的分裂和冲突:这主要不是因为经济原因造成的,而是因为特权的维护者与第三等级上层关于社会—政治秩序的不同理解和构想造成的,“虚荣的话语”与“平等的话语”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差异的真实呈现。

有人强调,在旧制度后期,资产阶级与贵族本来正在形成一个统一的精英阶层。1788年9月24日,巴黎高等法院关于三级会议议事方式的决议才是导致第三等级与特权等级分裂的重要诱因,由此引发的反贵族运动是“意外、失算和误解”造成的。(82)但根据维里的日记,贵族与第三等级的冲突在革命前十年就已经出现在贝里省议会中。而且,关于等级制度有效性的思考在这之前就已出现。当贝里省议会决定由高级教士担任主席时,他曾指出巴黎已经有人在质疑等级制区分,在政治生活中只考虑财产状况,“不考虑上座权(préséance)及财产性质……但新的观念与教士不可撼动的优先权相对立”(83)。一些改革派大臣也在考虑取消等级区分。根据维里的记载,内克曾透露,其地方改革计划“根本不是在每个省设立单独的议会,更不是分为三个等级……我不承认等级层次区分。唯一的身份是财产所有者身份,我将排斥一切团体特权和等级观念”(84)。如果联系1775年杜尔哥关于市政会议的报告,可以认为这种看法在当时绝非孤立的现象。杜尔哥在评论三级会议地区的旧式代表机构时说,组成这种机构的各个等级彼此之间“利益极为分裂,与民族的利益也极为分裂”,因此他希望赋予其他省更优良的宪法制度,以培养真正的“公共精神”。(85)

不考虑财产性质,排除等级划分,这些观念是1750以来的税收普遍性话语的社会表现,即抹平一切因为历史传统造成的个别性的差异,将分散在不同的等级、团体和地区的法国人整合到单数的“民族”概念(Nation)中,这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政治话语和文化的诞生:即《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公共捐税应在“所有公民”之中按能力“平等地”承担。


结论:概念的单数化与一种新型政治话语的初创


对比特权辩护者的话语,法国大革命一大“创新”(这也是特权的话语曾驳斥的概念)在于将“自由”和“平等”概念放在了一起。在特权者那里,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概念无法兼容。但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自由,是一种他人可以共享的普遍权利。(86)科泽勒克则把这种从多样和具体的自由中抽象出来的自由称为“总而言之的自由”或“自由本身”(Freiheit überhaupt)。对于作为特权的自由,其援引者只能是特权的持有者,而对于自由本身,每个人都可以援引。(87)从哲学基础上说,这种新的“自由”概念是以个人的自治为基础的,它可以撇开具体实际。个别化的复数的自由(Freiheiten)与这种抽象并不兼容。(88)随之而来的是概念关系的变化。当自由与平等并置时,它便与特权脱钩了。西耶斯的《论特权》把特权和自由对立了起来:任何排他性的权利(droit exclusif),即特权,都是对公民自由的剥夺。(89)在这篇檄文中,特权几乎全都是复数(90)(les privilèges),“自由”(liberté)出现8次,全都为单数,因为西耶斯对这个概念做了抽象的定义:凡是法律未禁止的,都属于公民自由的范围。(91)

前文的描绘已经可以看到这种抽象“自由”概念的析出。所有为税收特权辩护的话语,都旨在维护一种具体的、个体化的、与他者的自由难以通约的自由。但到1776年,维里修士提到了另一种思潮在法国的发展,这就是关于“人与人的平等”(l’égalité des hommes)、关于“每个个体的自然自由”(la liberté naturelle de chaque individu)的思考,以及英属美洲殖民地的榜样作用。(92)从各个方面看,这种思潮与特权的话语均呈对立关系。首先是强调平等;其次是作为抽象的个体生而具有的自由,而非因为从属于某个等级或团体而得来的自由。

再就是关于自然法的新理解。特权辩护者的话语中的自然是与历史结合在一起的,1750年时伏尔泰等人已经开始把自然、理性与普遍性放在了一起。在美国,《独立宣言》则把生而平等表述为“自然法则”之后,西耶斯也强调自然法是母法,大自然“决定只以平等为原则赐人以幸福”,(93)这就把特权者们话语中的“自然”的政治意味颠倒过来。同时被颠倒的还有特权者们强调的历史的意义:“过去的拥有并不表示永久拥有的权利,否则,任何事物都不能改变。”(94)这种革命话语意味着对自然法和历史价值的重新定义,新定义至少从18世纪50年代有关税收特权的公共舆论中就已初露端倪,并且一开始就是作为特权话语的对立面而出现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旧制度国家和特权体制的辩护者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公共舆论以及革命话语和概念的塑造,但在这个过程中它们都暴露出了无法克服的矛盾。绝对主义本身是一种有普遍主义趋向的体制,1/20税和它的改革派大臣们的努力都体现了这一点,但它又一直强调维持旧的特权,并在开放“政治秘密”的同时坚持财政事务不可进入公共舆论。另外,以高等法院为代表的特权辩护者,的确以他们对新税制的抗议推动了政治事务的公开化,但也引发了一场话语之争。他们频频援引“民族”“自然法”“自由”等概念虽然有抵制专制主义的意图,但这些概念全都植根于个体主义的特权制社会结构,而当他们以历史、以哲学和神学上的原初不平等公设为这套复数和个别化的概念辩护时,作为一种对抗性的话语,一种非历史的、关于原初平等的新公设也随之浮现。这种对抗性的新话语,在《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最坚定的表述:人生而自由,并且在权利上始终是平等的。

这种话语和概念的转变,以基思·贝克的话来说,意味着“关于政治及政治中的个人与群体的生存状态的重新表述”,因此法国大革命意味着一场政治文化的变革。(95)在话语和概念层面,这场变革表现为个别性的、复数的、差异性的权利表述,转向了单数的、抽象的、普遍性的表述。但这种转变并非仅仅是很多批评者认为的那样,是法国人喜欢抽象的结果;而是一个内嵌于旧制度末期的政治史和社会史的进程。到1780年左右,新的话语和概念体系的全部社会和政治意蕴都已表达出来,1789年的思想武器已经准备就绪。

①莱因哈特·科泽勒克:《导论》(Reinhart Koselleck,"Einleitung"),奥托·布鲁纳等主编:《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社会话语历史辞典》(in Otto Brunner etc.eds.,Geschichtliche Grundbegriffe,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sozialen Sprache in Deutschland)第1卷,恩斯特·柯莱特出版社1972年版,第ⅪⅤ—ⅩⅤ页。

②莱因哈特·科泽勒克:《历史是生活的导师:一句经典格言在现代运动历史中的瓦解》(Reinhart Koselleck,"Historia Magistra Vitae. die  des Topos im Horizont neuzeitlich bewegter Geschichte"),莱因哈特·科泽勒克:《过去的未来:论历史时间的语义学》(Reinhart Koselleck,Vergangene Zukunft.Zur Semantik geschichtlicher Zeiten),苏尔坎普出版社1979年版,第38—66页。科泽勒克在其他论文中反复提及等级制社会解体与概念演变的关系,如《“现代”:论现代运动概念的语义学》("'Neuzeit'.Zur Semantik moderne Bewegungsbegriffe"),参见莱因哈特·科泽勒克《过去的未来:论历史时间的语义学》,第300—348页。关于“革命”概念在启蒙和大革命时代的演变,基思·贝克也有类似的看法,参见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Keith Baker,"Inven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Keith Baker,Invent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Essays on French Political Culture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剑桥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03—223页。

③关于“鞍型期”概念变化的基本特征,参见莱因哈特·科泽勒克《导论》,奥托·布鲁纳等主编《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社会话语历史辞典》第1卷,第ⅩⅤ—ⅪⅩ页。

④关于这一政策的历程,参阅以下著作:马塞尔·马里翁:《旧制度的直接税:以18世纪为中心》(Marcel Marion,Les  directs sous l'ancien régime,principalement au ⅩⅧe siècle),科内里出版社1910年版;《1715年以来的法国财政史》(Histoire financière de la France depuis 1715),A.卢梭出版社1919年版;迈克尔·科瓦斯:《18世纪法国的特权和税收政策:自由、平等和财税》(Michael Kwass,Privilege and the Politics of Taxation in Eighteenth-Certury France,Liberté,Egalité,Fiscalité),剑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黄艳红:《法国旧制度末期的税收、特权和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⑤仅举数例:阿莱特·法尔日:《言语和恶言:18世纪的公共舆论》(Arlette Farge,Dire et mal dire:L'opinion publique au ⅩⅧe siècle),瑟伊出版社1992年版;莎拉·玛莎:《私人生活和公共事务:革命前夕法国的轰动事件》(Sarah Maza,Privates Lives and Public Affaires:the Causes célèbres of Prerevolutionary France),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琼·兰黛斯:《妇女与法国大革命时代的公共领域》(Joan Landes,Women and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Age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基思·贝克:《旧制度的政治与公共舆论》(Keith Baker,"Politique et opinion publique sous l'Ancien Régime"),《经济、社会、文明年鉴》(Annales,E.S.C.)1987年第1期,第41—71页;基思·贝克:《作为政治发明的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 as Political Invention"),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167—199页;莎拉·玛莎:《民族的法庭:旧制度末期的司法报告和公共舆论》(Sarah Maza,"Le Tribunal de la nation:les mémoires judiciaires et l'opnion publique à la fin de l'Ancien Régime"),《经济、社会、文明年鉴》1987年第1期,第73—90页;莫娜·奥祖芙:《旧制度末期的公共舆论》(Mona Ozouf,"Public Opinion at the End of the Old Regime"),《近代史杂志》(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第60卷,《增刊:再思1788年的法国政治》(Supplement:Rethinking French Politics in 1788),1988年,第1—21页。国内学者的研究可参阅洪庆明《试析18世纪法国“公共舆论”的演生与政治文化转变》,《史林》2010年第4期;《理解革命发生学的新路径和新视域——18世纪法国的政治、话语和公共舆论研究》,《史学理论研究》2011年第3期。

⑥N.S.H.兰盖:《关于公共舆论及其应得的尊重的思考》(N.S.H.Linguet,"Réflexion sur l'Opinion publique,et sur le respect qui lui "),《18世纪政治、文明和文学年鉴》(Annales politiques,civiles et littéraires du dix-huitième siècle),巴黎重印版1777-1792年版,第296—313页;孔多塞:《关于小麦贸易的思考》(Condorcet,Réflexion sur le commerce des bleds),伦敦1776年版,第140页。(说明:本文引用的一些18世纪出版物系当时秘密印制的非正式出版物,出版信息不全,下同。)

⑦《1775年2月16日星期四在接受拉穆瓦尼翁·德·马勒泽尔布先生成为法兰西学术院院士仪式上的讲话》(Discours prononcés dans l'Académie ,Le Jeudi ⅩⅥFévrier M.DCC.LXXV,à la réception de M.de Lamoignon de Malesherbes),巴黎1775年版。

⑧雅克·内克:《论法国的财政管理》(Jacques Necker,De l'administration des finances de la France)第1卷,巴黎1784年版,第ⅨⅩ—ⅨⅣ页。

⑨基思·贝克:《作为政治发明的公共舆论》,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170页。

⑩基思·贝克:《旧制度的政治与公共舆论》,《经济、社会、文明年鉴》1987年第1期,第42页。

(11)儒勒·弗拉麦蒙:《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诤谏书》(Jules Flammermont,Les 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Paris au ⅩⅧe siècle)第2卷,国民出版社1888-1898年版,第567—568页。

(12)伊波利特·泰纳:《现代法国的起源》(Hippolyte Taine,Les origines de la France contemporaine),罗伯特·拉丰出版社2011年版,第63—64页。

(13)丹尼尔·莫尔奈:《法国革命的思想起源,1715-1787》(Daniel Mornet,Les origines intellectuelles de la Révolution ,1715-1787),里昂制作出版社1989年版,第31—32、528页。

(14)阿尔诺·德克鲁瓦:《法国的税收问题与财政改革:透明性的逻辑与公众信心的追求》(Arnaud Decroix,Question fiscale et réform financière en France.Logique de la transparence et recherche de la confiance publique),埃克斯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7页。

(15)《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第8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6页。

(16)阿尔诺·德克鲁瓦:《旧制度最后几十年的高等法院、税制改革与公共舆论》(Arnaud Decroix,"Les parlements,la réforme fiscale et l’opinion publique dans les dernières décennies de l'Ancien Régime"),《议会政治史评论》[Parlement(s),Revue d'histoire politique]第15期,2011年,第92—104页。

(17)理查德·博尼:《家庭的秘密:路易十四的1/10税的税制和社会限度》(Richard Bonney,"Le secret de leurs familles:The Fiscal and Social Limits of Louis ⅩⅣ's Dixième"),《法国历史》(The French History)第7卷,1998年,第383—416页。

(18)见让·艾格莱:《路易十五与高等法院反对派:1715-1774》(Jean Egret,Louis ⅩⅤ et l'opposition parlementaire,1715-1774),阿尔芒·柯兰出版社1970年版;朱利安·斯万:《路易十五时期的政治和巴黎高等法院:1754-1774》(Julian Swann,Politics and the Parlement of Paris,1754-1774),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关于清点王国财产、临时延长部分捐税、停止征收第三个1/20税和人头税翻倍的王家法令。1763年4月颁于凡尔赛》(Edit du Roi qui ordnonne le dénombrement des Biens-fonds du Royaume,& la prorogation provisoire d'une partie des Impositions,avec la cessation du troisième Vingtième & des doublemens de la Capitation,Donné aVersailles au mois d'Avril 1763),巴黎1763年版。

(20)《1763年9月埃克斯高等法院关于1/20税给国王的诤谏书》(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au Roi d'Aix en matière des vingtièmes du mois septembre 1763),国家档案馆(Archives Nationales),K707序列,第76号。

(21)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204—206页。

(22)《鲁昂高等法院关于1760年2月法令和当月宣言的诤谏书》(Remontrances du Parlement de Rouen au sujet de l'édit du mois de Février dernier,et de la Déclaration du 3 du même mois,1760)(注:该书为小册子,且无其他出版信息)。

(23)P.M.琼斯:《法国的改革与革命:转型期的政治,1774-1791》(P.M.Jones,Reform and Revolution in France:The Politics of Trasitinn,1774-1791),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24)在旧制度末期,布列塔尼、朗格多克、普罗旺斯等边境省份仍保留着地方代议机构的残留:省三级会议。这个机构的权限虽然不断受到中央集权的行政机构的侵蚀,但仍可以与国王协商确定本省上缴的国税,并在征税方面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而法国其余地区被称为税区地区(pays d'élection)。

(25)“最重信用的民族”有可能是指英国。后来内克在谈到信用与公开性问题时,也强调英国在这方面的榜样作用。参见《内克先生报告摘引》(Extrait du Compte rendu au roi,par M.Necker),巴黎1781年版,第55—79页。

(26)《1763年9月埃克斯高等法院关于1/20税给国王的诤谏书》,国家档案馆,K707序列,第76号。

(27)阿尔诺·德克鲁瓦:《旧制度最后几十年的高等法院、税制改革与公共舆论》,第101页。

(28)《关于法国税收问题的公法史备忘录》(Mérmoires pour servir à l'histoire du droit public de la France en matières d'),布鲁塞尔1779年版,第269页。

(29)《国王关于就执行1763年11月21日宣言而设立委员会的特许状》(Lettres patentes du Roi,Portant établissement d'une Commission pour l'exécution de la Déclaration du 21 Novembre 1763),巴黎1763年版。

(30)基思·贝克:《作为政治发明的公共舆论》,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169—170页。

(31)伊桑贝尔等主编:《420-1789年革命之间法国古代法总编》(Isambert etc.eds.,Recueil Général des anciennes lois ,depuis l'an 420 jusqu'à la Révolution de 1789)第32卷,贝兰出版社1830年版,第400—401页。

(32)基思·贝克:《作为政治发明的公共舆论》,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168页。

(33)阿尔诺·德克鲁瓦:《旧制度最后几十年的高等法院、税制改革与公共舆论》,第93—94页。

(34)马塞尔·马里翁:《马肖·达努维尔:1749-1754年任财政总监时期的历史研究》(Marcel Marion,Machault d'Arnouville,étude sur l'histoire du général des finances de 1749 à 1754),美加廖第出版社1978年重印版,第261—302页。

(35)关于当时出版物的情况,参阅勒内·斯图尔姆《18世纪法国财政史书目》(René Stourm,Bibliothèque historique des finances de la France au dix-huitième siècle),基约曼出版社1895年版,第124—125页。

(36)马塞尔·马里翁:《旧制度的直接税》,第287—292页。

(37)关于教会的免税特权,参见黄艳红《试析法国旧制度末年的教会免税特权》,《世界历史》2009年第2期。

(38)《1750年8月17日于凡尔赛颁布的国王宣言》(Déclaration du Roy...Donné à Versailles,le 17  1750),巴黎1750年版。

(39)系教会自己设立的、负责其内部钱款征收的机构。详见约翰·麦克玛纳斯《18世纪法国的教会与社会》第1卷,克拉伦登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163页。

(40)莱昂·孟雄编:《1705-1789年教会与王权关系文件》(Léon Mention,éd.,Documents relatifs aux rapports du Clergé avec la Royauté de 1705 à 1789)第2卷,阿尔方斯·皮卡尔出版社1903年版,第131页。

(41)莱昂·孟雄:《1705-1789年教会与王权关系文件》第2卷,第134页。

(42)莱昂·孟雄:《1705-1789年教会与王权关系文件》第2卷,第146—147页。关于这份诤谏书的全文,参见第129—147页。

(43)伏尔泰:《智者与人民之声》("La voix du sage et du peuple"),参见《支持和反对教会豁免权文选》(Recueil des voix pour et contre les immunités du Clergé),伦敦1750年版,第3—14页。

(44)拉博-圣艾蒂安:《论第三等级的利益》(Rabaut-Saint-Etienne,Considérations sur les intérêts du tiers-état),巴黎1788年版,第13页。

(45)《教士之声》("La Voix du prêtre"),参见《支持和反对教会豁免权文选》,第17—51页。

(46)肖伟兰修士:《关于教会豁免权的公正考察:相关的公法原则和历史事实》(L'abbé Chauvelin,Examen impartial des immunités ecclésiastiques,Contenant les Maximes du Droit public,et les faits historiques qui y ont rapport),伦敦1751年版,《前言》("Avertissement"),第42页。

(47)达米安·戈米古尔:《关于教会财产性质的评论》(Damiens de Gomicourt,Observation sur la nature des biens ecclésiastiques),伦敦1751年版,第3页。

(48)《疯子和妇女的声音》("La voix du fou et des femmes"),参见《支持和反对教会豁免权文选》,第95—101页。

(49)《对反教会财产豁免权文件的回复》(Réponse aux lettres contre l'immunité des biens ecclésiastique),1750年版,第4—5页。

(50)于贝尔·梅迪维耶:《旧制度》(Hubert Méthivier,L'Ancien Régime),法国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第3—6页。

(51)儒勒·弗拉麦蒙:《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诤谏书》第3卷,第291页。

(52)维尔纳·孔策等:《自由》(Werner Conze,etc.,"Freiheit"),奥托·布鲁纳等主编:《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社会话语历史辞典》第2卷,恩斯特·柯莱特出版社1975年版,第486页。

(53)蔺志强:《“自由”还是“特权”:〈大宪章〉“Libertas”考辨》,《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

(54)阿尔诺·德克鲁瓦:《法国的税收问题与财政改革:透明性的逻辑与公众信心的追求》,第275—276页。

(55)关于人头税,参阅阿兰·葛里《路易十四时期的国家、社会分层和妥协:1695年的人头税》(Alain Guéry,"Etatm classification sociale et compromis sous Louis ⅩⅣ:la capitation de 1695"),《经济、社会、文明年鉴》,1986年,第1041—1060页。

(56)卢塞尔·德·拉图尔:《国家财富》(Roussel de la Tour,Richesse de l'Etat),1763年版。

(57)《爱国财政家,或幸运的真理》(Le patriote financier,ou l'heureuse vérité)(注:这本小册子没有出版说明,但根据法国国家图书馆的馆藏说明,应为18世纪60年代的作品)。

(58)关于莫罗的学术和政治活动,参见基思·贝克《控制法国历史:雅各布-尼古拉·莫罗的思想武器库》(Keith Baker,"Controlling French History:The Ideological Arsenal of Jacob-Nicolas Moreau"),基思·贝克:《发明法国大革命:18世纪法国政治文化论集》,第59—106页。

(59)雅各布-尼古拉·莫罗:《且听我们说:老公证人关于“国家财富”的啰唆话》(Jacob-Nicolas Moreau,Entendons-nous,ou le Radotage du vieux notaire sur la Richesse de l'Etat),1764年版。

(60)关于这项税制改革措施,参见马塞尔·马里翁《旧制度的直接税》,第377—378页。关于杜尔哥与巴黎高等法院在税制改革问题上的冲突,参见夏尔·戈梅尔《法国革命的财政源头》第1卷,第156—185页。

(61)儒勒·弗拉麦蒙:《18世纪巴黎高等法院诤谏书》第3卷,第278—279页。

(62)《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Chronique de la Régence et du règne de LouisⅩⅤ(1718-1763)ou Journal de Barbier,avocat au Parlement de Paris],夏蓬蒂埃出版社1858年版,第1序列(1718-1726年),第Ⅴ页。

(63)丹尼尔·莫尔奈:《法国革命的思想起源》,第88—89页。

(64)《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4序列(1745-1750),第390—470页。

(65)《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5序列(1751-1755),第331页。

(66)《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6序列(1754-1757),第365页。

(67)《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8序列(1761-1763),第71—85页。

(68)《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7序列(1758-1761),第228页。

(69)《摄政和路易十五时期(1718-1763)编年史:巴尔比埃日记》第8序列(1761-1763),第89、115页。

(70)勒·特罗内:《论省行政和税收改革》(Le Trosne,De l'administration provinciale et de la réforme de )第1卷,巴黎迪普兰书店1788年版,第114—115页。

(71)勒·特罗内:《论省行政和税收改革》第2卷,第206页。

(72)关于维里修士的简介,参阅皮埃尔·德·诺拉克(Pierre de Nolhac)为他的日记所写的序言和维里自己的自传《维里修士日记》,塔朗迪埃出版社1928年版,第1卷“序言”,第Ⅸ—ⅩⅥ页;第1章“维里修士自传”("Autobiographie de l'abbé de Véri"),第29—37页;丹尼尔·莫尔奈:《法国革命的思想起源》,第451—454页。

(73)《维里修士日记》第1卷,第64—65页。

(74)《维里修士日记》第1卷,第298页。

(75)《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148页。

(76)《内克1778年内克先生给国王的报告》(Mémoire donné au roi par Monsieur Necker en 1778),1781年版。

(77)《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308页。

(78)《维里修士日记》第1卷,第422—423页。

(79)《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235页。

(80)《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236页。

(81)《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309页。

(82)威廉·多伊尔:《牛津法国大革命史》(William Doyle,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牛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3—424页。

(83)《维里修士日记》第1卷,第174页。

(84)《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148页。

(85)《关于在法国设立市政议会的报告:摘自财政总监杜尔哥先生的文件集》("Mémoire sur les municipalities à établir en France,Tiré du porte-feuille de M.Turgot,-général des Finances"),《杜尔哥遗作集文件集》(Oeuvres posthumes de M.Turgot,ou Mémoire de M.Turgot),1787年版,第11—12页。

(86)维尔纳·孔策等:《自由》,奥托·布鲁纳等主编:《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社会话语历史辞典》第2卷,第482页。

(87)莱因哈特·科泽勒克:《“现代”:论现代运动概念的语义学》,第346页。

(88)维尔纳·孔策等:《自由》,奥托·布鲁纳等主编:《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社会话语历史辞典》第2卷,第488页。

(89)西耶斯:《论特权》(Sieyès,Essai sur les privilèges),1788年版,第5页。

(90)单数情况的特权出现于做定义时,如《论特权》开篇处的两次。参见西耶斯《论特权》,第1—2页。

(91)西耶斯:《论特权》,第4页。

(92)《维里修士日记》第2卷,第18页。

(93)西耶斯:《论特权》,第4—5、19页。

(94)拉博-圣艾蒂安:《论第三等级的利益》,第13页。

(95)基思·贝克:《启蒙习语、旧制度话语和革命的即兴创作》(Keith M.Baker,"Enlightenment Idioms,Old Regime Discourses,and Revolutionary Improvisation"),托马斯·凯瑟、戴尔·凡克莱主编:《从赤字到洪水:法国大革命的起因》(Thomas E.Kaiser and Dale K.Van Kley,eds.,From Deficit to Deluge:The Origins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斯坦福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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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世界历史》2017年 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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