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当代意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9 次 更新时间:2018-10-28 23:20

进入专题: 苏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   张君劢  

韩大元 (进入专栏)  

摘要:  苏俄宪法最早中译本的译者是张君劢, 发表时间是1919年11月15日。此后, 有十余种著作收录苏俄宪法全文, 援引苏俄宪法条文的文章更是不计其数。苏俄宪法最先在上海、北京、广州和闽南地区传播开来。中国共产党不仅积极传播苏俄宪法, 而且认真实践苏维埃制度, 并将苏俄宪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精神体现于1954年宪法。一百年前诞生的苏俄宪法虽然已经成为历史, 但其精神永存, 在世界宪法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是不可抹煞的。苏俄宪法开创的社会主义宪法事业, 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继续发扬光大。

关键词:  苏俄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1954年宪法; 张君劢


一、引言


1917年11月7日, 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在圣彼得堡发动革命, 建立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为贯彻“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主张, 列宁领导下的苏俄政府相继颁布和平法令、土地法令、消灭等级法令、教会与国家分离法令、教会与学校分离法令、废除土地私有法令。全俄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先后通过由斯大林起草的《关于俄罗斯共和国联邦制度决议案》和由列宁起草的《劳动者及被剥削者权利宣言》, 并委托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起草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宪法。

在此背景下, 1918年4月1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以雅可夫·米哈伊诺维奇·斯维尔德诺夫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1]5月1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了由斯大林起草的《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总则草案》, 并开始以此草案为基础进行宪法起草工作。7月初苏俄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以列宁为主席的特别委员会, 负责审查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7月4-10日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召开, 列宁代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向大会提交有关宪法草案的报告, 大会于7月10日正式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 史称“苏俄宪法”。苏俄宪法的“理论根源就是卓越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杰出创作, 如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 列宁的《四月提纲》和《国家与革命》”。[2]这份源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并结合俄罗斯具体革命实践的划时代文献, 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 改变了资本主义宪法独占世界宪法体系的局面, 产生了重大且深远的世界意义。

苏俄政府不仅重视苏俄宪法的制定, 而且重视苏俄宪法的宣传。苏俄宪法序言明确要求, 所有俄罗斯学校要研究该宪法的基本原则。在政府1918年末给全军战士颁发的《红军战士手册》中, “印有苏俄宪法和人民委员会有关法令中规定的红军战士的义务和权利”。[3]苏俄政府还将苏俄宪法翻译成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文字, “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会宣传局在1919年1月曾经用中文出版1000份苏俄宪法”。[4]列宁1919年11月22日非常自豪地赞扬了苏俄宪法的国际影响:“协约国作过出兵的尝试, 但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因为协约国军队一碰到我们的军队, 一读到译成他们本国文字的俄罗斯苏维埃宪法, 就瓦解了。我们的宪法总是不断博得劳动群众的同情。苏维埃这个词现在已为大家所了解, 苏维埃宪法已经用各国文字译出, 每个工人都读到了。工人知道, 这是劳动者的宪法, 这是号召大家去战胜国际资本的劳动者的政治制度。”[5]

苏俄宪法必然会传播至作为世界大国之一且当时处于变革之中的中国。那么, 这个过程在事实上是如何发生的?对中国的宪法发展有何实际影响?如何评价苏俄宪法的当代意义?值此苏俄宪法制定100周年之际, 梳理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情况, 既有关于苏俄宪法的史学研究上的必要, 也有利于从特定角度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脉络。


二、苏俄宪法文本的早期翻译


宪法文本是国家意志、民族精神和时代特征的集中体现, 具有历史性、时代性、正当性、保守性和实践性。若要了解一国宪法制度和研究一国宪法学, 当以其宪法文本为基本出发点。若要研究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过程, 首先需要考证最初的苏俄宪法译本。据笔者考证, 最早完整翻译并发表1918年苏俄宪法译文的学者是张君劢。

1918年12月28日, 张君劢陪同梁启超从上海启程赴欧洲观察巴黎和会。梁启超组团观察巴黎和会, 旨在维护山东权益, 为中国外交出力。梁启超之所以邀请张君劢陪同观察巴黎和会, 原因有三:一是张君劢1907年协助梁启超组织政闻社, 创办《政论》杂志, 宣传立宪主张;二是1913-1915年张君劢曾游学德国, 判断德国一战必败, 主张中国对德宣战, 在说服梁启超后, 与梁启超一起游说段祺瑞等政府要人;三是1918年10月张君劢结束考察日本, 向总统徐世昌提出应对巴黎和会的具体建议。在巴黎和会期间, 张君劢协助梁启超拜会各国政要, 忙于为中国代表团出谋划策。直到1919年6月28日巴黎和会结束之后, 张君劢的心思才有机会从外交转向学术研究, 特别是转向宪法学研究, “1919年8月下旬, 他在游次瑞士途中, 得到俄国新宪法文本, 便抽时间把它译成了中文”。[6]

张君劢的苏俄宪法译文发表于《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6号的“世界观”栏目, 标题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 署名为“君劢”。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共有6部17章90条, 第1部和第2部的标题分别译为“劳动群众权利宣言”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之宪法大原则”。[7]

张君劢将“soviet”译为“苏维埃”。“苏维埃”不仅出现于译文标题, 还出现于每一章, 共出现135次。这意味着, “苏维埃”是苏俄宪法的核心概念, 是理解苏俄宪法制度的基础。张君劢在苏俄宪法译文第1条中通过注释方式专门说明了苏维埃的译法及其含义:“苏维埃译言会议, 英译为Council, 德译为Rat, 然各国均用Soviet原名, 故译之为苏维埃。总之, 以兵工会议为直接统治机关, 此会议共和国 (Soviet Republic) 之名所由来也。”

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之后, 附有一封张君劢致张东荪的信函。信中表示, 虽然不完全赞同俄国的社会革命, 但认识到俄国革命在欧洲具有相当的社会基础;虽然不完全赞同俄国学说, 但反对以危险为由禁止输入于中国;虽然不完全赞同苏维埃制度, 但服膺苏俄宪法, 因为其中的“劳动为人人共有之义务”“排斥欧洲列强之侵略政策”, “此二端者真人类平等之理想而斯世大同之涂辙也”。[8]这封信函的写作时间是1919年9月10日, 而刊载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解放与改造》的出版时间是1919年11月15日。

1919年11月15日发表的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是否为最早的苏俄宪法中文译本?对此, 张君劢自己有明确且肯定的回答。落款为“一九三三年双十节张君劢”的《史太林治下之苏俄》“自序一”中提到:“一九一八年冬再作欧游, 注意俄事之进展, 尝取俄新宪译之。”[9]落款为“民国三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张君劢”的《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自序”中又提到:“我自青年时代即有志于制宪事业, 留学日本时, 读威尔逊《国家论》, 蒲来士《美国共和政治》, 陆克氏《政府论》, 弥儿氏《代议政治论》, 与安森氏《英国宪法及其惯例》各书。迄于民初, 国会或私人团体讨论或拟定宪草, 我好与之往还, 贡献意见。他国新宪法制成之日, 我每求先睹, 译而出之, 供国人浏览, 如苏俄第一次宪法及德国威玛宪法, 皆由我介绍于国人。”[10]根据张君劢的自述, “苏俄第一次宪法”即1918年苏俄宪法, 是由张君劢最早介绍于国人的。鉴于张嘉森字君劢, 笔者在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1920年之前的文章中, 发现署名“君劢”的有19篇, 署名“嘉森”的有29篇。在这48篇文章中, 只有《解放与改造》第1卷第6号收录的是苏俄宪法译文。

在张君劢发表苏俄宪法译文之前, 有两篇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即1919年6月29日《每周评论》刊载的《俄国的新宪法》和1919年10月5日《太平洋》刊载的《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 作者分别是张慰慈和高一涵。这两篇文章都援引了苏俄宪法的若干条文, 但其援引的仅限于苏俄宪法的部分条文, 并非完整的苏俄宪法译文。此外, 根据陈公博的描述, 陈公博翻译苏俄宪法全文比张君劢早了三个月, 但没有将其译文发表出来, 后人无法了解其译文原貌。综上, 最早完整翻译并发表苏俄宪法文本的学者应当是张君劢。


三、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


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需要各种条件, 如苏俄宪法的对外宣传提供了外部条件, 张君劢翻译苏俄宪法提供了研究基础, 渴望变革追求富强的中国社会提供了土壤, 而其传播过程则需要借助于众多学者的持续努力才能实现。

(一) 收录苏俄宪法全文

继《解放与改造》之后, 《法政学报》和《政衡》也全文刊载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此外, 《闽星》分三期刊载了署名“两极”的《俄罗斯宪法评释》。[11]该文不仅高度评价俄国十月革命认为, “俄国式的革命是19世纪以来思想的实见, 是20世纪世运转变的动机, 与全人类都有关系”, 而且逐条解释苏俄宪法条文, 所列举的宪法条文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完全一致。由此, 该文开篇提到的“宪法的全文, 经有人译成汉文”, 指的正是张君劢翻译苏俄宪法文本, 逐条解释的也是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

吴山在《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的基础上进行扩充, “增多三分之二”, 出版了一本专著, 更名为《俄宪说略》。这是中国学者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第一本中文专著。吴山在序言中介绍了若干种参考资料, “多半是选择辟门所增订克卡檏所著之社会主义史来立论, 并选当代各名流对于俄宪进行的调查报告与评论”。[12]该书由广州永汉大马路协和公司总发行, 由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北京新知书社、上海协和书局、天津南开大学和天津飞行杂志社等分售。这说明, 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借助于《俄宪说略》一书在中国已经有了广泛的传播。[13]

《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还被收录于1921年出版的《世界联邦共和国宪法汇编》。这意味着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随同《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 被纳入宪法汇编类著作, 这有利于后来的学者发现和阅读苏俄宪法。《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在该书目录上的标题和正文中的标题有所不同, 目录上的标题是“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附评释”, 正文中的标题是“俄罗斯宪法评释”。

邓毓怡1922年编译的《欧战后各国新宪法》一书也收录了苏俄宪法译文, 虽然没有指明译者, 但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完全一致。邓毓怡编辑该书的基本背景是, 他于1922年6月在北京发起成立宪法学会, 而发起成立宪法学会的主要原因是民国北京政府决定重开国会启动制宪。邓毓怡作为梁启超负责的宪法研究会成员和众议院议员, 觉得有必要让学界和政界了解一战后出现的各种新宪法。如此, 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不仅可能影响到学术研究, 还可能影响了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制宪实践。

商务印书馆1922年出版的《世界新宪法》一书也收录了苏俄宪法译文。该书译者是陈锡符和萨孟武, “本书译述之劳大部分由陈锡符萨孟武二君任之”, “大部分根据日译本兼参照英德法文译成”。其所收录的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大同小异。最大的相同点是都使用了“苏维埃”译法, 不同点主要有:前者正文标题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基本法”, 后者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前者第1部的标题为“劳动阶级之权利宣言”, 后者为“劳动群众权利宣言”;前者第2部的标题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之一般原则”, 后者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之宪法大原则”;前者第14章的标题为“选举手续”, 后者为“选举方法”。比较来看, 《世界新宪法》一书收录的苏俄宪法译文应该受到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影响。

总之, 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发表后的两三年内, 有多个期刊和多本著作完整收录了苏俄宪法译文, 这有利于中国学界和政界全面地了解苏俄宪法的全貌, 有利于苏俄宪法在中国的学术研究和制宪实践中发挥积极的影响。此外, 张冥飞1921年《劳农政府与中国》、顾树森1928年《苏俄新法典》、立法院编译处1933年《各国宪法汇编》、1933年《中国与苏俄》杂志、1935年胡庆育《苏联政府与政治》、1944年《中华法学会杂志》等刊物也完整地收录了苏俄宪法全文。

(二) 援引苏俄宪法条文

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发表之前, 苏俄宪法条文已经出现于某些文章中, 其中有两篇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即张慰慈的《俄国的新宪法》和高一涵的《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 分别发表于《每周评论》和《太平洋》。张慰慈文介绍了苏俄宪法“六编、十七章、九十节”的基本内容, 同时高度赞扬苏俄宪法, “此数种宪法之中, 俄国的宪法最有研究的价值, 因为此宪法根据许多最新的政府组织法及政治哲学的最新思潮”。[14]高一涵文为避免“空口说白话”而“处处根据俄国新宪法”, 援引了苏俄宪法第1、2、3、9、10、18、24、25、26、30条, 还强调苏俄宪法的根本原理在于《共产党宣言》, “要想明白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 应该先明白马克思主义”, 而《共产党宣言》“很可以代表马克思生平的主张”, “‘不做工的人将不吃饭’, 这又和共产党宣言书中第八项强迫人人做工的意思相同”。[15]

还有一篇文章援引了苏俄宪法条文, 即1919年7月21日《时事旬刊》刊载的《列宁政府之法令》一文, 其中提到“宪法第十八条有非劳动不得饮食之规定”。该文提到“最近美国国际平和协会搜集俄国列宁政府成立以来所发布之重要法令, 都为一册, 公诸于世人, 凡宪法、土地法、银行国有法、结婚及离婚法、八时间劳动法”。这意味着, 美国和中国一样密切关注苏俄宪法, 美国搜集的资料也是中国学界获取苏俄宪法知识的渠道之一。

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发表后, 有更多的文章开始援引苏俄宪法译文, 其中有的文章援引的不是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中的条文, 这形成了援引苏俄宪法条文的不同形式。比如, 峙冰的《俄国新宪法之研究》一文, 不仅介绍苏俄宪法的制定过程, 还全面地介绍苏俄宪法的基本内容;[16]邵振青的《俄国新政府之过去现在未来》一文, 全面介绍苏俄宪法第1部的内容, 将“soviet”译为“劳兵农会”, [17]援引了苏俄宪法第64、65条;李霁初的《苏维脱共和国 (Rsussian Soviet Republic) 各方面的观察》一文, 虽然也发表在《解放与改造》上, 且其发表时间比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晚4个月, 但是所援引的苏俄宪法第3、4、5、7、8、9、65条, [18]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有所不同。峙冰文和李霁初文, 都没有将“soviet”译为“苏维埃”, 前者译为“苏威”, 后者译为“苏维脱”。

不过, 援引苏俄宪法条文的文章中, 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获引频率更高。比如, 梁乔山的《俄苏维埃共和宪法评论之评论》一文援引了苏俄宪法第3、4、5、9、79条, [19]尽管文中没有指明所援引条文的出处, 但是提到“最近始有苏维埃共和宪法条文见诸报端”, 经比对, 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完全一致。张慰慈的译文《俄罗斯苏维埃政府》, 提醒读者“讨论这种最新的苏维埃式的政治制度, 必须从这制度本身着想, 万不可和布尔塞维克主义混杂”, [20]援引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第53条的内容。张慰慈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发表前就发表了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当时将“soviet”译为“劳农”, 而在这篇文章中使用了张君劢的“苏维埃”译法。高一涵1922年发表的《我国宪法与欧洲新宪法之比较》一文援引苏俄宪法第3、18、49、79条, [21]与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完全一致, 而他1919年发表的《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一文所援引的并不是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这说明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直接影响了高一涵有关苏俄宪法的研究。

(三) 早期传播区域

鉴于期刊和著作均为公开发行发售, 任何人均可购买和阅读, 以前述期刊和著作为载体的苏俄宪法可能会在较短时期内传播至中国的不同地方。但经笔者观察, 受交通条件、开放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限制, 苏俄宪法在中国各区域之间的传播还是有先后之别的:城市总体上早于农村;城市之中, 最早是“北上广”;而“北上广”之中, 最早的又是上海。

如前所述, 张君劢1919年11月15日在《解放与改造》发表了苏俄宪法译文, 而《解放与改造》是“研究系”的政论刊物。“研究系”得名于梁启超1916年在北京发起成立的“宪法研究会”, 张君劢和张东荪均为“研究系”骨干, 张东荪时任《解放与改造》主编。《解放与改造》创刊于上海。张君劢选择在创刊于上海的《解放与改造》上首先发表苏俄宪法译文, 与张东荪的私人关系或许也是重要因素。

继《解放与改造》之后, 有两份期刊全文刊载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 其中之一是《政衡》, 而《政衡》创刊于上海。在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发表之前, 有两篇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其中高一涵《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一文发表于《太平洋》, 而《太平洋》也是创刊于上海。发表时间稍晚于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俄国新宪法之研究》和《俄苏维埃共和宪法评论之评论》, 分别发表于《民心周报》和《利群》, 这两份期刊均创刊于上海。可以说, 苏俄宪法在中国的最早传播点是上海。

根据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早期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是张慰慈《俄国的新宪法》一文, 该文发表于《每周评论》, 而《每周评论》创刊于北京, 而且该文的发表时间比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早了三个半月。不过总体上, 苏俄宪法在北京的传播要晚于上海, 早于其他城市。继《解放与改造》之后全文刊载了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另一份期刊是《法政学报》, 《法政学报》则创刊于北京。此外, 作为第一本苏俄宪法专著的《俄宪说略》虽然发行地在广州, 但分售处主要是北京国立法政专门学校和北京新知书社等;较早收录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欧战后各国新宪法》的出版地是北京, 其编译者是在北京发起成立宪法学会的邓毓怡。总之, 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 起始于作为经济中心的上海和作为政治中心的北京, 然后陆续传播到其他区域。

苏俄宪法在中国的早期传播过程中, 闽南地区比较特殊。以福建漳州为中心的闽南地区, 虽有悠久的贸易传统, 但和苏俄宪法似乎没有什么关系, 然而, 前面提到的全文收录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并进行逐条注释的《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 所发表的期刊正是创刊于漳州的《闽星》。《闽星》“与国内同类刊物相比, 介绍苏俄内容的比重是相当大的, 所占的篇幅比例也比较多”。[22]《俄罗斯宪法评释》一文署名“两极”, 而“两极”是梁冰弦的笔名, 梁冰弦时任《闽星》主编。陈炯明1918年5月奉孙中山之命以援闽粤军总司令身份占领漳州附近26县, 建立“闽南护法区”, 于1919年12月1日创办《闽星》。陈炯明在主政漳州期间, 比较重视俄国十月革命的经验和苏俄宪法的运作。陈炯明和列宁通过列宁特使互致信函, 热情地称列宁为“贤师”, 期望“新的中国和新的俄国将如兄弟友谊般地携手共进”, 相信“布尔什维主义将会给人类带来幸福”, 决心“尽一切力量推行这一制度”。[23]总之, 处于东南一隅的闽南地区, 因为陈炯明个人的因素而成为较早接触苏俄宪法和实践苏俄制度的地区之一。

(四) 若干传播阶段

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是一个持续的过程, 为便于学术研究, 大致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分别为1919-1928年、1929-1935年、1936-1947年、1947年至今。这里先主要介绍前三个阶段的情况。

第一阶段以1919年为起点, 依据是苏俄宪法译文的翻译和发表。在此之前, 有关苏俄宪法的信息已经零星地出现于中国, 然而宪法文本在宪法学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价值, 而且张君劢在翻译苏俄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持续的研究, 对于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 做出了重要贡献。第一阶段的传播特点是苏俄宪法译本被频繁地收录于多部著作, [24]有关苏俄宪法的论文更是不胜枚举。中国学者在此阶段关注苏俄宪法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苏俄宪法开创了世界宪法史的新纪元, 因为“新”所以关注;二是孙中山和国民党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政策, 因为政治选择所以研究。

第二阶段以1929年为起点。这一年, 在国际上, 苏联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五计划”,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而在国内, 宪法学研究状况呈现出两个特点, 即宪法学化和本土化。在第一阶段, 有关苏俄宪法的讨论, 意识形态因素所占比重过大, 有的激烈批评, 有的热情赞扬, 甚至在局部区域搞试验。积极的方面是百家争鸣, 消极的方面是有些争论严重偏离了学术轨道。针对此状况, 朱采真在1929年《宪法新论》“自序”中呼吁“宪法学化”。[25]而要实现苏俄宪法的“宪法学化”, 对苏俄宪法的介绍就必须客观、冷静、全面和细致, 1929-1935年间的宪法学和政治学著作恰好满足了这些要求。有的著作用部分篇幅专门介绍苏俄宪法, 如朱采真1929年《宪法新论》、李铁铮译1931年《欧洲新民主宪法之比较的研究》、潘大逵1931年《欧美各国宪法史》、田原1932年《政治学》、胡越1933年《比较政治》、张知本1933年《宪法论》、章渊若1934年《现代宪政论———中国制宪问题》、张庆泰1935年《欧洲政府》等。有的著作本身就是有关苏俄宪法的研究专著, 如施伏量1929年《苏俄政治制度》、胡庆育1929年《苏俄政治之现状》、陆宗贽1929年《苏俄宪法与妇女》、郑斌1933年《社会主义的新宪法》、[26]胡庆育1935年《苏联政府与政治》、李立侠1935年《苏联政治组织纲要》等。

在第二阶段, 包括苏俄宪法在内的宪法学研究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淀, 宪法学者辈出, 宪法学著作涌现, 尤其是1933-1934年间出版了相当多的比较宪法学著作。[27]如果说第一阶段主要研究的是三民主义和列宁主义之间的关系, 第二阶段则转变为主要研究五权宪法和苏俄宪法之间的关系。事实上, 此期间主导制宪的是孙中山之子孙科, 时任立法院院长。孙科强调三民主义的指导地位, 强调五权宪法的基本架构, 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过, 孙科特别重视苏俄宪法。立法院编译处1933年出版的《各国宪法汇编》同时收录了1924年苏联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 并将两者和瑞士联邦宪法一起共同归入“委员制共和国宪法”一类, 书中与“委员制共和国宪法”并列的两类分别是“元首制共和国宪法”和“君主立宪国宪法”。该书由孙科题写书名并作序。孙科的序言既强调宪法的重要地位, 又强调了三民主义的主体性, 还强调了苏俄宪法和五权宪法的暗合性, 认为“欧战后新国家之宪法遂多社会主义之成分, 总理之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已预瞩及此”。[28]

第三阶段以1936年为起点, 依据是1936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引起中国学界的关注和追捧, 而学界和期刊对于苏俄宪法的关注则呈逐年下降趋势。根据晚清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笔者统计了“苏俄”和“苏联”出现于1934-1947年间文章标题的年度次数, “苏俄”1934年出现的次数稍多于“苏联”, 此后, “苏俄”每年出现的次数都少于“苏联”;“苏俄”自1934年至1947年每年出现的次数总体呈下降趋势。鉴于“苏俄”和“苏联”与其宪法的密切关系, 自1935年起, 苏联宪法在中国的传播逐渐取代了苏俄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相对于1924年苏联宪法有诸多修改, 1924年苏联宪法也和1918年苏俄宪法有不同之处, 但无论如何不同, 1936年苏联宪法仍继承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29]换句话说, 1918年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并非被1936年苏联宪法取代了, 仅仅是换了一种方式, 即以苏联宪法为载体继续在中国传播。


四、中国共产党与苏俄宪法传播


中国共产党不仅宣传苏俄宪法, 而且积极实践苏维埃制度, 将苏俄宪法精神融入1954年宪法, 力求做到“知行合一”。苏俄宪法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已经在中国传播, 成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和建设新政权的思想基础之一。

(一) 苏俄宪法与中国共产党诞生

1919年苏俄宪法译文在上海正式发表, 1920年8月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在上海成立,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三年三件大事, 均发生于上海, 且均导源于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和1918年苏俄宪法。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 中国人不停地寻找救国救民的道路, 而十月革命和苏俄宪法给了中国人新的希望。在此背景下, 陈独秀1918年1月将《新青年》改版, 12月和李大钊一起创办《每周评论》。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 即发表于《新青年》1919年第5期和第6期。

在创办报刊的基础上, 各种马克思主义研究机构陆续出现, 如1920年3月李大钊在北京发起马克思学说研究会, 5月陈独秀在上海发起马克思主义研究会, 9月毛泽东在长沙发起俄罗斯研究会。在此基础上, 各地共产主义小组相继成立, 如1920年8月陈独秀发起的上海共产主义小组, 1920年10月李大钊发起的北京共产主义小组, 1920年秋董必武发起的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和周佛海发起的东京旅日共产主义小组, 1920年秋毛泽东发起的长沙新民学会等。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 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始成员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中文全译本, 于1920年8月在上海出版。各地共产主义小组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提供了组织基础。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 7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纲领》和《关于当前实际工作的决议》在嘉兴南湖通过, 正式宣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人民出版社2013年出版的《李大钊全集》和《陈独秀文集》, 所收录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的文章分别是351篇和181篇, 合计532篇。这532篇文章中, 虽然没有一篇是专门论述苏俄宪法的, 但使用“立宪”或“宪法”的文章约占50%, 专门讨论宪法问题的文章约占35%。1916年李大钊和田解等创办《宪法公言》, 期刊标题就含有“宪法”一词。李大钊在《宪法公言》发表的宪法学文章, 有《制定宪法之注意》《省制与宪法》《宪法与思想自由》等。

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一经发表于上海, 即迅速传播于北京和广州, 而李大钊主要活动于北京, 陈独秀主要活动于上海和广州, 作为学者和马克思主义者的李大钊和陈独秀密切关注和研究苏俄宪法, 因为苏俄宪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首次宪法实践。李大钊在《再论问题与主义》一文中提到, [30]曾阅读过一篇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即张慰慈《俄国的新宪法》。这篇最早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发表于1919年6月29日, 李大钊这篇文章发表于1919年8月17日, 比张慰慈文晚了一个半月。这表明, 李大钊是最早关注和研究苏俄宪法的中国学者之一。

虽然陈独秀和李大钊没有发表专门研究苏俄宪法的文章, 但中国共产党的53名创始党员中, 有不少人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就研究过苏俄宪法, 如陈公博。陈公博1919年5月曾根据同年2月出版的一份外文期刊翻译了苏俄宪法。这要比张君劢翻译苏俄宪法早3个月, 遗憾的是, 陈公博的苏俄宪法译文并没有发表出来。陈公博发表了匈牙利宪法译文与一篇专门研究匈牙利宪法的文章《匈牙利宪法的批评》。他的译文《匈牙利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和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 同刊于1920年第1期《政衡》, 发表时间是1920年3月1日。[31]

张君劢在苏俄宪法译文中创译了“苏维埃”一词, 并将苏俄宪法体制概括为“苏维埃制”, 以区别于“巴力门制”。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前, 还有不少共产主义小组成员使用“苏维埃”译法, 如沈雁冰、李汉俊、胡愈之和袁振英等, 这些文章大多为译文, 基本上都发表于在上海创刊的期刊, 如《少年世界》《新青年》《东方杂志》等。沈雁冰使用“苏维埃”的时间稍晚于陈公博。沈雁冰的译文《俄国人民及苏维埃政府》发表于1920年2月10日, 比陈公博《匈牙利宪法的批评》一文仅晚了半个月。这篇文章在介绍苏俄宪法时使用了“苏维埃”, 其中提到, “一九一八年七月十日第五次全俄会议定一宪法, 其中条文大半早经颁行, 至是始加入于根本法律中”, “全俄有实力者, 厥惟苏维埃 (Soviet) , 以其有大多数人民谓之声援也”, “代表俄全体者即苏维埃会议也”。[32]沈雁冰1920年还有两篇译文使用了“苏维埃”, 分别是《游俄之感想》和《罗素论苏维埃俄罗斯》。

胡愈之的译文《劳农俄罗斯之改造状况》介绍的是列宁谈话内容, 其中提到“劳农俄国宪法刊印至三百六十万册之多, 分送各处, 以资流传”。胡愈之的译文《罗素的新俄观》谈到“共产主义和苏维埃宪法”, “苏维埃制度算是新俄国的一种特点”。李汉俊的译文《俄罗斯同业组合运动》介绍的是苏维埃制度的运作, 其中提到“莫斯科会议的费用是由劳农代表苏维埃会议资助的”。袁振英的译文《俄罗斯的我观》认为“俄国劳农政府很有存在的价值”, 《批评罗素论苏维埃俄罗斯》认为“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政治学说是苏维埃政府最重要机关的哲理”。此外, 上海共产主义小组创办的以李达为主编的期刊《共产党》也发表了不少使用“苏维埃”和介绍苏俄宪法制度的文章。

总之,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时的上海舆论界和共产主义小组内部, “苏维埃”和苏俄宪法之间已经建立了密切的关系, 谈到“苏维埃”自然想到苏俄宪法, 谈到苏俄宪法自然想到“苏维埃”制度。以此为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一大纲领”中使用了“苏维埃”一词, 这标志着苏俄宪法对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也成为中国共产党宪法观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事实上,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名称、性质、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均和《共产党宣言》以及苏俄宪法一脉相承。

(二) 中国共产党宣传苏俄宪法

尽管苏俄宪法随“苏维埃”进入了党的“一大”重要文件, 但中国共产党对于苏俄宪法的宣传并没有停止, 因为国内误解苏维埃制度的文章仍然不断涌现, 甚至中国共产党内部对苏俄宪法的了解也严重不足。为此, 党的“二大”“三大”“四大”都在其重要文件中不厌其烦地强调“苏维埃”的意义。1922年党的“二大”发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共3次使用“苏维埃”。1923年党的“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有2次使用“苏维埃”。1925年党的“四大”通过的《中共第四次大会对于列宁逝世一周年纪念宣言》有1次使用“苏维埃”。

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在“一大”之后蓬勃发展起来, 苏俄宪法和苏维埃制度的研究力量也随之增加。如瞿秋白、蔡和森、陈独秀、李大钊、张闻天、恽代英、彭述之、任弼时、李达等在1922-1926年间均撰写过有关苏维埃制度和苏俄宪法的文章, 很多文章发表于中国共产党创办的报刊, 如《新青年》《少年世界》《先驱》《向导》《中国青年》等。这些共产党先驱中, 相当部分有在苏俄长期生活的经历, 瞿秋白和刘绍周等人还受到列宁的接见, 他们的文章对于否定苏维埃制度观点的回击自然更加有力, 澄清了有关苏俄宪法的一些观点, 使得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更加深入。

瞿秋白在1923年6月15日《新青年》刊载的《评罗素之社会主义观》一文中, 不同意罗素有关俄国国家资本主义的看法, 认为“俄国的国家资本主义, 决非贵族的, 而是苏维埃的, 如知苏维埃之意义, 便可以了解此政治上的突变之价值”。[33]瞿秋白不同意《申报》刊载的署名“心史”的《俄国宪法上共产主义之变化》一文的观点, 为此撰文《苏联宪法与共产主义》, 发表于1924年3月26日《向导》。此文虽然标题使用了“苏联宪法”, 重点讨论的实际是“苏俄宪法”, 对于苏俄宪法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对于心史文援引苏俄宪法译文中的若干条文, 如第3、65、79条, 瞿秋白的评价是“此段译文几乎完全谬误”“译文太略”“译文不通”“何所据而云然”“不通之至”, 然后附上自己的译文。更重要的是, 瞿秋白从理论上阐述了苏俄不是无政府无法律之共产社会, “非有国家不可, 非有法律不可”, 不能因为有了苏联宪法, 就说苏俄宪法是“旧宪法”, “苏联之中, 苏俄当然是中坚分子, 然而苏俄在苏联里, 也和其他各国一样, 仍旧有自己的宪法, 因为苏联是一个邦联的国家, 各国自有对内的统治权, 所以苏俄的宪法仍旧有效力, 并不因为和各国订了联盟条约便取消自己的宪法, 亦无所谓新宪法与旧宪法”。[34]

1924年8月1日《新青年》刊载陈独秀的文章《答张君劢及梁任公》。陈独秀在文中依据因果律对张君劢《人生观之论战序》和梁启超《教育与人生》两篇文章给予回应, 认为“马克思科学的社会主义预料资本主义必由发达而崩溃, 崩溃后继之者必为社会主义, 此乃就人类历史的进化一般趋向而言, 至于资本主义之崩坏与夫社会主义之实现, 果在何国开始及完成, 又另有其特殊的因果关系”;“非到共产主义实现, 私有财产是不能完全废绝的, 此事谈何容易, 俄国劳农革命家是马克思派, 不是玄学家, 自始便未尝妄想一革命便能够将私有财产完全废绝”;梁启超以为“列宁死了, 俄罗斯革命将随之寿终”, 因为“他们不明白俄罗斯革命有历史的意义, 他们不明白俄罗斯有农工大群众及组织坚强的党为之拥护”。[35]陈独秀在辩论中, 既论述了苏俄宪法的基本原理, 又援引了苏俄宪法的条文。

高一涵在《我国宪法与欧洲新宪法之比较》一文中, 比较了苏俄宪法和法美宪法的哲学基础, “美国和法国的宪法只注重个人, 不甚注重社会, 只注重政治, 不甚注重经济, 只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政治上的自由, 至于社会的权利和经济上的自由置于宪法的范围之外。简单一句话, 那时的宪法只可算是个人主义的政谱”, 然而“俄国的宪法是共产主义的宪法, 所以劳动群众权利的宣言第二章中明定土地森林矿产水道六蓄及田地附属品一切宣告为公产, 并于宪法大原则中凡不劳动者不应得食”, “俄国的宪法充满了社会主义的精神, 俄国宪法上明定俄罗斯共和国为一切劳动者之社会主义的团体……俄国的国家是由许多苏维埃 (soviet) 联合而成的, 所以中央苏维埃和分区苏维埃等组织和权利都得到宪法的保障, 凡是劳动者的集会结社都绝对的不受限制”。[36]高一涵在文中援引了张君劢的苏俄宪法译文。

朱枕薪在《苏维埃俄罗斯底过去与现在———观察后的简单报告》一文中提到, “作工的平民与被侵掠的权利宣言……和法国底人权宣言以及美国底独立宣言, 是属同一的重要的”。蔡和森在《中国国际地位与承认苏维埃俄罗斯》一文中主张民国北京政府承认苏俄, “世界革命的先锋军和策源地———苏维埃俄罗斯”, “中国人民唯一好友———苏维埃俄罗斯”。萧子瞕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合之研究》提到, “苏联宪法可为世界模范”。刘绍周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大联盟》提到, “各自治共和国的宪法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同”。恽代英的《社会主义与劳工运动》通过援引苏俄宪法规定来驳斥谣言, “试观苏俄宪法以与社会有益的劳动与生产的劳动并举, 可知苏俄注重工人而藐视技术家、教师、文艺美术家, 全为造谣而已”。

前述先驱中, 讨论苏俄宪法所用篇幅最多的是李达, 他翻译了《劳农俄国研究》, 由商务印书馆1922年出版, 共393页, 其中有关苏俄宪法的内容约占一半, 尤其是第三章“劳农制度研究”从12个方面专门介绍苏俄宪法, 其中提到“《被剥削的劳动者底宣言》和《劳农共和国宪法》同成了俄国基础法底重要宣言”, “把产业的代表代替地方的代表而组织的制度, 是劳农制度的根本思想”。[37]李达在文中援引了很多苏俄宪法的条文, 但他将“soviet”译为“劳农会”, 没有使用“苏维埃”的译法。

(三) 中国共产党实践苏维埃制度

中国共产党介绍、宣传苏俄宪法到实践苏维埃制度, 其时间上的分水岭是1927年。1927年9月19日中共临时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现在的任务不仅宣传苏维埃的思想, 并且在革命斗争新的高潮中应成立苏维埃”。1927年10月20日《布尔塞维克》发表“瞿秋白亲自撰写的《布尔塞维克发刊露布》”, [38]号召“下层民众直接起来行使民权, 实行苏维埃的政治制度”。[39]10月31日《布尔塞维克》发表《中国共产党反对军阀战争宣言》, 要求“统一中国, 造成新中国——工农兵劳动贫民代表会议 (苏维埃) 的中国”, “一切政权归工农兵贫民代表会议 (苏维埃) ”。[40]11月7日《布尔塞维克》纪念俄国十月革命十周年, 决心“建立苏维埃的劳农政府, 开辟世界革命的新纪元”, “建立苏维埃的中国”。[41]12月26日《布尔塞维克》发表《苏维埃政权万岁》, 以列宁论述为理论基础阐述了若干基本问题, 如“苏维埃政权是什么”“苏维埃政权是最彻底的民主政权”“苏维埃政权不是按地域选举的, 是按生产单位选举的”“苏维埃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等。[42]

1928年7月党的“六大”通过《苏维埃政权的组织问题决议案》, 从21个方面对苏维埃政权组织作出部署, 如“苏维埃的定义”“利用苏联苏维埃建设的经验”“中国的苏维埃政权的正式名义”“苏维埃的组织应站在劳动群众直接选举的基础上”“苏维埃代表须按期向选举人报告过去工作”“苏维埃中直接的撤回权”“党是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等。1928年朱德、陈毅、彭德怀、滕代远先后到达井冈山, 1929年毛泽东和朱德在24个县建立了苏维埃政府, 形成革命根据地。到1930年, 中国共产党在9省建立了15个革命根据地。“一些革命根据地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作为未来宪法基本内容的政纲, 如1929年4月《兴国县革命委员会政纲》 (8条) , 10月《信江苏维埃政府政纲》 (10条) , 10月《湘鄂赣边区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 (27条) , 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大会提出的《十大政纲》, 1930年7月《湖南工农兵苏维埃革命政纲》 (25条) 等。”[43]

1930年5月, 共产国际东方部书记处负责人巴威尔·亚历山大洛维奇·米夫在《中国的苏维埃运动和共产党的任务》一文中指出, 中国共产党“应制定苏维埃宪法, 这部宪法不要完全照抄我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宪法”, “这是共产国际东方书记处关于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最早提出的指导性意见”。[44]8月, 共产国际东方部在《关于中国苏维埃问题决议案》中指出, “建立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必须通过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这不仅是共产国际东方部的意见, 而且是共产国际的意见, 共产国际建议中国共产党注意宪法对于国家政权的重要意义。众所周知, 共产国际在当时对中国共产党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共产国际有关苏维埃宪法的意见。因共产国际总部设在莫斯科, 其主导者是苏联, 共产国际提到的苏维埃宪法自然以苏联宪法为模板, 而当时的苏联宪法是以1918年苏俄宪法为蓝本。因此, 共产国际成为苏俄宪法传播于中国和中国共产党的另一重要因素。

根据共产国际的意见, 1930年9月中国工农兵会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 (宪法) 大纲草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原定于1930年12月11日召开, 地点定于中央苏区, 但是因受到蒋介石的“围剿”而推迟到1931年11月7日, 即十月革命纪念日。因受到蒋介石的“封锁”, 位于上海的中共中央未能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根本法 (宪法) 大纲草案》及时送到, 只是将《宪法原则要点》通过电报发给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于11月11日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宪法起草委员会委托梁柏台起草宪法大纲初稿。梁柏台1922年入莫斯科东方大学学习, 1924年后一直在苏联远东伯力省法院担任审判员, 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梁柏台起草的宪法大纲草案“融合‘宪法原则要点’精神和革命根据地民主宪法实践经验, 参考苏联宪法”。[45]

1931年11月16-1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并修改了梁柏台起草的宪法大纲初稿, 形成宪法大纲草案。11月18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听取了项英《关于宪法问题的报告》, 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1号布告, 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次日《红旗周报》全文刊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至此, 苏维埃制度和苏俄宪法得以在中国局部区域实践。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是中国人民制定自己宪法的最初尝试, 是人民宪法的雏形。[46]它主要参考了苏俄宪法, 多数条文与苏俄宪法具有相似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条有关政权性质的表述, 以及第2、4、5、6、9、10、11、13和14条规定工农劳动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 显然来自作为苏俄宪法第一部的“劳动群众权利宣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8条规定“宣布中国民族的完全自由与独立, 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政治上、经济上的一切特权, 宣布一切反革命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均无效, 否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外债”, 显示了开放性与国际性, 与苏俄宪法所追求的国际主义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在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 中国共产党虽然主动取消了苏维埃政权, 但仍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继续研究和实践苏俄宪法。正如林伯渠在《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度》一文中所言, “认为取消苏维埃制度即取消一切是不正确的”。[47]中国共产党继续研究苏俄宪法的一个生动例证是, 1939年10月7日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吴玉章致函立法委员张西曼, 代林伯渠向张西曼索要国民政府立法院出版的《各国宪法》等材料。张西曼堪称民国时期中苏文化交流使者, 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传播者, 他曾建议孙中山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 是中苏文化协会和《中苏文华杂志》的创办者。吴玉章的这封信函清楚地显示, 中国共产党和作为中苏文化交流使者的张西曼有密切的交往。更重要的是, 张西曼本人正是研究苏俄宪法和苏联宪法的专家。他在1936年翻译了《苏联新宪法草案》, 在1937年翻译了《苏联宪法》, 还在1944年翻译了经过修改的苏俄宪法。张西曼苏俄宪法译文发表于《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5期, 标题为《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吴玉章信函中提到的“各国宪法”正是前文提到的立法院编译处1933年编译、由孙科作序的《各国宪法汇编》, 其中收录了1918年苏俄宪法。

在宪法研究和政权建设方面, 中国共产党认为, 需要走“中国化”的道路, 不可能照抄苏俄宪法, 也不可能回到中央苏区时代。对此, 毛泽东、吴玉章和谢觉哉都有类似的表述。毛泽东在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 强调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应当合乎中国国情, 不是“欧美式”的, 也不是“苏联式”的, “只能是第三种形式”的。中国共产党主持起草的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都是苏俄宪法中国化的实践。1940年2月23日吴玉章在给马列学院作报告时认为, “今年的宪法应该是团结全国人民抗战建国的宪法, 这部法像欧洲不可, 像苏联也不行”。[48]1940年3月1日吴玉章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重申, “苏联宪法虽好, 我们也不能采用”。[49]谢觉哉是新中国法学界的先导, 1933年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草劳动法和土地法, 1945年出任陕甘宁边区宪法委员会负责人, 1946年11月28日完成《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谢觉哉在日记中全面阐述了宪法学中国化主张:“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法系, 初颇景仰苏宪, 后又接近英美, 最后决定我们是写边区的, 写中国的边区的宪法, 不学英美, 也不学苏联。人类生活发展规律, 我国和外国有许多相似, 因此, 研究外国宪法对我们有帮助, 不吸收他们的经验, 限制自己在小的时空圈子里, 不能写出合适的宪法。但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 要句句是自己的。”[50]

(四) 苏俄宪法精神融入1954年宪法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 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的这句名言始见于1949年6月30日《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在该文中, 毛泽东宣布必须“倒向社会主义一边”, “走俄国人的路”。苏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次日宣布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苏联在资金、技术和人才方面给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批援助。毛泽东要求以“真心真意的态度”向苏联专家学习, “应该在全国掀起一个学习苏联的高潮, 来建设我们的国家”。[51]苏俄宪法借助于苏联专家和苏联宪法学教科书, 继续向中国传播。

在此背景下, 苏联宪法学著作在中国大量翻译出版, “据不完全统计, 从1949年到1956年共出版宪法书籍344种, 其中著述206种, 资料138种”。[52]仅1949年, 就翻译出版了卡尔宾斯基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苏联社会国家人民》《苏联社会和国家制度》、维辛斯基的《苏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法院和检察机关》《苏联选举制度》、雷帕茨克尔的《苏联公民的财产权》、加列瓦的《苏联宪法教程》、列文的《社会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高里莱柯夫的《苏联的法院》、高尔谢宁的《苏联的检察制度》、伊凡诺夫的《苏联的人民法院》等。这344种宪法书籍中, 专门论述苏俄宪法的, 如1951年《苏维埃国家法概论》、1953年《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基础》、1955年《苏维埃宪法及其历史发展》、1956年《第一个苏维埃宪法》等。

苏联专家到中国讲授宪法学课程, 如中国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和苏维埃国家法, 使用的主要是苏联宪法学教科书, 如特拉伊宁的《苏联国家法教程》、法尔别洛夫的《人民民主国家法教程》、加拉宁的《资产阶级国家法提纲》。在此过程中, 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苏维埃宪法”课程, 并系统地研究苏联宪法。[5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还派出若干名教师直接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据董成美回忆, 为起草宪法, “编辑了三辑资料, 叫《宪法参考资料》, 第一辑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24年苏联……这三辑资料于1953年3月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的名称印刷后发放, 发给所有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员以及参与宪法起草工作的有关人员”, “当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编辑组有四五十人参加整理全国送来的宪法草案修改意见, 这四五十人中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央政法干校、国务院资料室等单位的同志”。[54]

对于中国制宪问题, 斯大林曾三次发表意见, 尤其第三次 (1952年10月) , 斯大林以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安全性为理论依据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 不进行选举, 敌人可以用两种说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二是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因政协不是人民经选举的, 人家就可以说你们的政权是建立在刺刀上的, 是自封的。此外, 《共同纲领》也不是人民选举的代表通过的, 而是由一党提出, 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人家可以说你们国家没有法律。你们应从敌人 (中国的和外国的敌人) 那里拿掉这些武器, 不给他们这些借口。”[55]斯大林的三次制宪意见包括了部分理论论证和具体的选举时间安排等。此外, 他还介绍了印度、阿尔巴尼亚等国家制定宪法并实行选举的情况。斯大林建议中国制宪的主要目的, 是促使中共中央思考制宪的意义与时机, 加快解决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斯大林的建议客观上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进程, 但最终决定制定1954年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综合各种因素后做出的重大政治决断。

1953年12月28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3名成员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到达杭州。1954年1月15日毛泽东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 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中央委员阅读10个宪法文本, 其中第二个就是1918年苏俄宪法和1936年苏联宪法。1954年7月1日毛泽东指示阅读《苏联宪法草案的全面讨论》一文时指出, “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 也参考了苏俄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我们所走的道路就是苏联走过的道路, 要想避开这条路不走是不可能的”。[56]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真正为劳动群众谋利益的宪法, 经过张君劢、陈公博、瞿秋白、郑斌、章友江、张西曼、谢觉哉等数代学者的努力, 经过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的局部实践, 形成了有关苏俄宪法的研究文献、规范和党的文件, 这些成果中有些内容经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整合与梳理, 成为制定1954年宪法的重要参考文献, 苏俄宪法所体现的社会主义理念与原则融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之中。1954年宪法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 六十多年来宪法虽然经历多次修改, 但是由1918年苏俄宪法继承而来的基本精神仍然一脉相承。

就宪法文本而言, 1954年宪法和1918年苏俄宪法的相似度确实很高, 经比较发现, 1954年宪法至少有28个条文对应于张君劢苏俄宪法译文的31个条文。1954年宪法和苏俄宪法的相似度如此之高, 有两个原因:一是苏俄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二是毛泽东和列宁将这两部宪法都定位于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宪法。


五、苏俄宪法的当代意义


(一) 世界宪法史的分水岭

1787年美国宪法和1791年法国宪法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宪法统治时代, 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用宪法凝聚社会共识, 将宪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目标与方式。目前联合国193个会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 其中很多国家在历史上颁布了多部宪法。[57]对于这两百多年的世界宪法史, 学术界的基本看法是可划分为两个阶段, 即近代宪法时代和现代宪法时代。对于划分标准, 学术界普遍认为, 1919年魏玛宪法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之间的分水岭;有的宪法学教科书也将1918年苏俄宪法视为分水岭之一, 但将1918年苏俄宪法放在1919年魏玛宪法之后。从宪法历史的发展看, 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共同构成世界宪法史的分水岭, 且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 苏俄宪法在前, 魏玛宪法在后。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打破资本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 而1918年苏俄宪法的颁布, 改变了世界宪法格局,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扩大宪法调整范围、规定经济制度, 是1919年魏玛宪法的重要特色, 而1919年魏玛宪法直接受到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影响。苏俄宪法和魏玛宪法共同建立了社会权体系与哲学, 使之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性概念。张君劢在《德国新共和宪法评》一文中提到, “德之革命继蓝宁政府而起, 其取法俄制显然可见”, “政府及威玛之国民议会屈于民意, 始有承认苏维埃之宣言, 追加宪法草案条文, 即今百六十五条是也”, “百六十五条之要旨, 承认劳工与工主之平等, 双方得结团体, 以协定工价, 劳动条件, 及其他生产力发展问题, 而劳工阶级又得互选代表为公法上之代表机关, 曰工厂劳工会议曰地方劳工会议曰全国劳工会议。此三项会议之目的, 厥在保持劳工阶级之生计的社会的利益”。[58]张君劢在该文中还分析了魏玛宪法条文包含的社会主义和苏维埃要素。

可以说, 苏俄宪法直接影响了魏玛宪法, 且影响的内容和魏玛宪法成为分水岭密切相关。当然, 魏玛宪法规定大量的社会权、扩大经济制度的调整范围、强化宪法的经济调整功能, 并非完全根据苏俄宪法。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和苏俄宪法中的宪法观念有相当部分来自德国。不过, 无论如何, 苏俄宪法在世界宪法史上的开创性地位是不可否认的, 苏俄宪法对魏玛宪法产生的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

(二) 苏俄宪法的历史遗产

苏俄宪法的颁布时间是1918年7月10日, 在五年半后, 即1924年1月31日苏联宪法颁布。但是, 苏俄宪法并没有因为苏联宪法的颁布而失效, 因为苏联宪法规定的是联邦制, 苏俄成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 苏俄宪法仍是苏俄的根本法。不过, 苏联宪法的颁布使得修改苏俄宪法成为必要, 于是出现了1925年苏俄宪法。此后, 随着苏联宪法在1936年和1977年的修改, 相应地出现1937年苏俄宪法和1978年苏俄宪法。在1988-1991年间随着苏联宪法若干次补充, 1978年苏俄宪法也相应地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即使在苏联解体之后, 1978年苏俄宪法仍然继续生效了一段时间, 直到1993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宪法》公布生效。[59]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苏俄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和建设共产主义的宏伟目标, 确立了以社会为本、崇尚民主价值、实行平等为优先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宪法理念。苏俄宪法的精神和遗产, 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原则是苏俄宪法的首要原则。社会主义一词的拉丁文词根是“社会”, 后来人们使用它时, 把凡与“社会”相联系的思想、主张冠之于“社会主义”。[60]列宁以科学社会主义为理论基础, 于1917年9月写成《国家与革命》一书。《国家与革命》所论述的苏维埃制度, 本身就是一项以工农兵为基础的社会制度, 旨在发动劳动群众反对资产阶级国家。事实上, 各种苏维埃是夺取十月革命胜利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主力军。因十月革命而起的1918年苏俄宪法在其正式名称中使用“社会主义”, 即“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苏俄宪法第3条提到“设立社会主义组织之社会, 及推行社会主义胜利于全世界”, 第9条规定苏俄宪法的根本问题就是“消灭人对人之剥削及树立毫无阶级区别与国家权力之社会主义”, 即“俄宪法的根本精神纯粹是建筑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面, 是社会主义的出产品”。[61]苏俄宪法在国家权力体系的安排上, 体现基于社会主义的社会本位理念, 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思想体系。社会是国家的基础, 国家由社会所构成。为了防止国家侵蚀社会, 必须强调中央权力自下而上地来自地方, 来自地方的层层授予。

作为社会主义宪法, 民主原则贯穿在苏俄宪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与运行过程之中。民主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生命基础”, 成为苏俄宪法在其他国家得以传播的思想基础。苏俄宪法第12条规定,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内之最高权力, 属于全俄罗斯苏维埃大会, 当大会闭会期间, 属于全俄罗斯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国1954年宪法第21条和第30条有类似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两部宪法在明确规定最高权力机关的同时还规定最高国家权力的权力来源, 来源于地方权力机关。“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中的“苏维埃”, 指的是各种苏维埃。最高苏维埃的权力虽然是最高的, 但是它来自下级苏维埃的层层授予。1954年宪法虽然不再使用“苏维埃”, 但在上下级权力关系上借鉴了苏俄宪法经验, 如第55条和第23条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

为保证授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苏俄宪法规定撤回权, 即对所选举代表的罢免权。辛钟灵和张东荪都认为, 这种撤回权可以弥补代议政治的缺陷, “尝考苏维埃立法之善莫过于议员之撤回”, [62]“是最有效的, 非采用不可”, “采取赤俄的贫民会议, 这个制度就是一层一层提升的, 这样一层一层提升, 乃有一个大优点, 就是可以撤回”。[63]1954年宪法第61条规定,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在苏维埃的权力体系中, 列宁认为, 实行纯粹地域代表制的选举容易受到资本的操纵, 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常常沦为清谈馆, 而按照职业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各级苏维埃, 不仅能够避免资本的操纵, 而且能够保证普罗大众的利益, 尤其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因此, 苏俄政府被称为劳农政府, 苏维埃共和国被称为劳农共和国。1918年苏俄宪法第四编“积极与消极之选举权”下设3章, 对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和职业, 不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和对象, 以及选举的程序、审核和撤回, 都有详细的规定。对苏俄宪法实行职业代表制, 早期的中国学者给予积极评价。如李达的《劳农俄国研究》一书认为, “把产业的代表代替地方的代表而组织的制度, 是劳农制度的根本思想”;[64]朱采真的《宪法新论》一书认为, “苏维埃制度原是一种职业代表制”;[65]胡越的《比较政治》一书认为, “1918年宪法之选举制度有两种特点, 第一采用职业或团体代表制, 不以个人或地域为基础”。[66]

“自由”和“平等”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口号, 然而伴随着资产阶级产生的近代宪法却偏爱“自由”, 越来越远离“平等”。针对此种状况,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70年前出版《共产党宣言》突出“平等”价值, 将正义者同盟“人人皆兄弟”的口号改为“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1918年苏俄宪法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宪法文本上的集中体现, 为充分体现“平等”的价值, 对传统的“自由”作出大幅度的限制, 宣布“消灭人对人的剥削”, 实行土地、森林、矿藏、水流为社会公有, 规定“劳动为共和国所有公民之义务, 并宣布口号‘不劳动者不得食’”, 组织“苏俄最高人民经济苏维埃”。受苏俄宪法的影响, 中国1954年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 强调平等的价值, 如第85条规定平等权, 第86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丰富了平等权的内涵。

(三) 社会主义宪法的未来

社会主义五百多年历史, 经历了“长期演变、发展的过程, 而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发展作为一个整体是一种多元和多样化的发展”。[67]自1918年苏俄宪法诞生以来, 世界社会主义宪法历史得以肇始, 改变了百年来的世界宪法格局与体系。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 近代宪法可谓一枝独秀, 但苏俄宪法的出现, 则变成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种体系, 在百年来的世界宪法发展中, 社会主义宪法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对苏俄宪法在中国传播的研究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着社会主义思想渊源。中国学者从事宪法学研究时不应当忽视这种浓厚的社会主义渊源。100年前, “苏”“维”“埃”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字, 而现在成为一个妇孺皆知的词语, 一个内涵确定外延明确的词语。由三个字组成一个词语, 在中国经历了复杂的过程, 通过概念史方法考察苏俄宪法的传播过程, 可以直观地看到历代学者和政治人物在传播苏俄宪法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以及所展现的智慧。

2018年5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指出, “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是完全正确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基本经验。中国不仅需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还需要宪法学中国化, 确立中国宪法学的主体性, 建立中国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学术风格。[68]宪法学中国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整理和研究中国宪法学历史文献。要探讨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未来, 就要研究苏俄宪法在中国的翻译和传播过程, 阅读有关苏俄宪法的各种中文文献。苏俄宪法在中国的传播以及融入1954年宪法的过程, 展现了宪法的主体性和开放性的辩证关系。缺少开放性, 就难以了解苏俄宪法的制度创新及其理论基础;没有主体性, 就不能对苏维埃制度作出符合中国实际的选择。坚持主体性和开放性的辩证统一, 既有利于客观地讲述社会主义宪法故事, 又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宪法的与时俱进。

以新时代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 必将丰富和发展世界社会主义实践。有学者指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世界社会主义改革浪潮为背景, 是借鉴各国改革的历史经验的逻辑结果, 是科学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性飞跃的最大“亮点”。[69]在中国土地上正在进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伟大实践, 将提升社会主义宪法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影响力, 并成为21世纪社会主义宪法的标志与一面旗帜。

注释:

1参见刘向文:《俄国政府与政治》,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 第2页。

2[苏]杰尼索夫:《苏维埃宪法及其历史发展》, 毛天祜译, 法律出版社1955年版, 第18页。

3陈之骅主编:《苏联史纲1917-1937》,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第113页。

4宁艳红:《旅俄华侨史》, 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 第250页。

5[苏]基姆主编:《社会主义时期苏联史 (1917-1957年) 》, 人民大学编译室等译, 三联书店1960年版, 第159页。

6郑大华:《张君劢传》, 中华书局1997年版, 第91页。

7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世界各国宪法 (欧洲卷) 》分别译为“劳动人民和被剥削人民权利宣言”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总纲”, 译者为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

8《俄罗斯苏维埃联邦共和国宪法全文》, 张君劢译, 《解放与改造》1919年第6期, 第41页。

9张君劢:《史太林治下之苏俄》, 再生杂志社1933年版, 第1页。

10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 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 第1页。

11两极:《俄罗斯宪法评释》, 《闽星》1920年第2期、第3期和第6期。

12吴山:《俄宪说略》, 广州永汉大马路协和公司1921年版, 第2页。

13该书版权页显示“著作者, 吴山;翻译者, 两极”, 而实际译者应当是张君劢, “两极”和吴山是苏俄宪法的注释者。

14张慰慈:《俄国的新宪法》, 《每周评论》1919年第28期, 第1页。

15高一涵:《俄国新宪法的根本原理》, 《太平洋》1919年第1期, 第1页以下。

16参见峙冰:《俄国新宪法之研究》, 《民心周报》1919年第2期、第4期和第5期。

17参见邵振青:《俄国新政府之过去现在未来》, 《东方杂志》1920年第10期, 第115页。

18李霁初:《苏维脱共和国 (Rsussian Soviet Republic) 各方面的观察》, 《解放与改造》1920年第6期, 第62页以下。

19梁乔山:《俄苏维埃共和宪法评论之评论》, 《新群》1920年第3期, 第20页。

20[美]洛史、[美]伯尔曼:《俄罗斯苏维埃政府》, 张慰慈译, 《新青年》1920年第1期, 第87页。

21高一涵:《我国宪法与欧洲新宪法之比较》, 《东方杂志》1922年第22期, 第1页以下。

22张孙彪:《福建地区传播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先锋:〈闽星〉对苏维埃俄国宣传的历史价值》, 《福建论坛》2005年第A1期, 第108页。

23肖林:《列宁致函陈炯明的动因和影响---兼与〈闽南革命史〉作者商榷》, 《福建党史月刊》1990年第12期, 第20页。

24按照时间顺序, 分别是1921年《俄宪说略》、1921年《世界联邦共和国宪法汇编》、1922年《世界联邦共和国宪法》、1922年《欧战后各国新宪法》、1922年《世界新宪法》和1928年《苏俄新法典》。

25“世界上有了调和社会主义和个人自由主义的德国宪法, 有了代表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苏俄宪法, 并且将有基于三民主义的五权宪法, 这些都是二十世纪社会主义革命潮流下所产生的结晶品, 然而, 这些主义这些制度将如何使他们宪法学化呢?这可不是革命家的使命, 这是学者的使命。”朱采真:《宪法新论》, 世界书局1929年版, 第1页。

26在体现苏俄宪法的“宪法学化”方面, 《社会主义的新宪法》一书堪称典范。该书对苏俄宪法的介绍相当全面、细致, 对于苏俄宪法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基本制度, 都有相当篇幅的论述, 并常以苏俄宪法文本为根据。该书作者郑斌还于1934年出版《民主主义的新宪法》, 将苏俄宪法视为不同于民主主义宪法的社会主义宪法, 对两类宪法进行了多方面的比较。参见郑斌:《民主主义的新宪法》, 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第1页。

27参见韩大元:《比较宪法概念在近代中国的演变》, 《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第74页。

28立法院编译处:《各国宪法汇编》, 1933年版, 第1页。

29对于两者的关系, 田原《政治学》一书中的描述是, “苏俄宪法与苏联宪法, 实际上我们是不能把他分开的, 苏联宪法是总体, 苏俄宪法是构成部分, 然而能把苏维埃政权之根本特质标示出来的, 却是苏俄宪法”。田原:《政治学》, 新时代出版社1938年版, 第220页。

30“最近有了慰慈先生在本报发表的俄国的新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等几篇论文, 很可以供我们研究俄事的参考。”李大钊:《再论问题与主义》, 《太平洋》1919年第1期, 第14页。

31“我去年五月, 在一九一九年二月出版的Maoriland worker, 译了一篇俄罗斯的宪法, 十一月译了一篇匈牙利的宪法。现在俄匈内幕怎么样?大家都还不知道, 流布世界的, 就只这两篇宪法……我本来很想做一篇《俄匈宪法的比较》, 然而因为时间有限, 并且文章太长了, 恐怕登不下这周刊。现在先把新近翻译的匈牙利宪法批评批评。诸位要研究俄国宪法, 请去看第六期解放与改造 (这篇宪法是张嘉森君劢翻的, 我翻的因为别的障碍, 还没发表) ;要研究匈国宪法, 请去看第一期《政衡》杂志。”陈公博:《匈牙利宪法的批评》, 《北京大学学生周刊》1920年第4期, 第2页。

32[美]Jerome Davis:《俄国人民及苏维埃政府》, 沈雁冰译, 《东方杂志》1920年第3期, 第38页。

33瞿秋白:《评罗素之社会主义观》, 《新青年》1923年第1期, 第153页以下。

34瞿秋白:《苏联宪法与共产主义》, 《向导》1924年第59期, 第2页以下。

35陈独秀:《答张君劢及梁任公》, 《新青年》1924年第3期, 第1页。

36前引[21], 高一涵文, 第8页。

37汪信砚主编:《李达全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195页, 第221页。

38刘志靖:《布尔塞维克研究》, 湘潭大学2011年博士论文。

39《布尔塞维克发刊露布》, 《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1期, 第4页。

40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反对军阀战争宣言》, 《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2期, 第2页以下。

41《十月革命万岁》, 《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3期, 第2页。

42《苏维埃政权万岁》, 《布尔塞维克》1927年第11期, 第2页以下。

43张晋藩:《中国宪法史》, 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265页。

44凌步机:《共产国际与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 《苏区研究》2015年第3期, 第45页。

45唐国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宪政落实》, 《广西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 第2页。

46参见彭光华、杨木生、宁群:《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第27页。

47林伯渠:《由苏维埃到民主共和制度》, 《解放》1937年第5期, 第11页。

48吴玉章:《为争取人民的宪法和民主权利而斗争---在延安马列学院的报告》, 载《吴玉章文集》, 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 第195页。

49吴玉章:《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载《吴玉章文集》, 第203页。

50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下卷, 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第1032页。

51沈志华:《毛泽东号召向苏联专家学习》, 《国际人才交流》2013年第9期, 第60页。

52张庆福主编:《宪法学研究综述》, 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第79页。

53参见刘春萍:《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 《北方法学》2012年第4期, 第35页。

54董成美:《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 《法学》2000年第5期, 第3页。

55韩大元:《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 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第66页。

56王庭科主编:《毛泽东独立自主思想的历史发展》, 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366页。

57参见《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主编:《世界各国宪法》,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周威编译:《法兰西宪法典全译》, 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58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 《解放与改造》1920年第9期、第11期和第12期。

59参见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187页以下 (刘向文撰写) 。

60参见胡振良:《当代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若干趋势》,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3期, 第23页以下。

61前引[12], 吴山书, 第3页。

62辛钟灵:《代议制度》, 赣民月刊社1927年版, 第94页。

63张东荪:《宪法上的议会问题》, 《东方杂志》1922年第21期, 第10页。

64汪信砚主编:《李达全集》第二卷, 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第221页。

65朱采真:《宪法新论》, 世界书局1929年版, 第90页。

66胡越:《比较政治》, 神州国光社1933年版, 第349页。

67前引[60], 胡振良文, 第24页。

68参见韩大元:《宪法学研究范式与宪法学中国化》, 《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第9页以下。

69前引[60], 胡振良文, 第29页。

作者简介:韩大元,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研究》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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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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