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鹏: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权利分配与国家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9 次 更新时间:2018-09-21 00:09

进入专题: 现代国家建构   权利分配   后现代国家  

李晓鹏  

内容提要:现代国家是近代以来现代国家建构的结果,它率先在西欧出现,并逐步向全世界扩展。现代国家塑造了公民、规范了权利,因此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同时也是权利分配的过程,而保障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也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西欧的现代国家进程中进行了三次权利分配,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普遍平等且内容广泛的人权体系的确立,也实现了现代国家内部的权利分配的公平正义。二战后西欧各国开始了现代国家向后现代国家的转型,在建立起超主权联合体的后现代国家体系的同时,也进行了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四次权利分配,从而实现了权利分配的国际正义。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为现代国家治理的有效实现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而后现代国家的发展和权利分配的国际正义促使“国家治理”向“国际治理”发生转化,并提出了构建“全球治理体系”的要求。

关 键 词:现代国家建构  权利分配  后现代国家  治理


现代国家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活动主体,是世界各国所普遍追求和力图塑造的国家政治形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意味着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构建现代国家、并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形态中实现政治统治与社会自治良性结合的国家治理,是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现代国家是近六七百年来国家建构的产物,它发轫于14、15世纪的西欧,并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为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效仿,从而逐步形成了当今世界的现代国家体系。

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进程在总体上表现为通过实现专业化的直接统治,国家能力得到极大增强,同时直接的大众民主的发展使得社会和公民有能力对强大的国家行政进行制约与抵抗,从而促使政治统治与社会自治的有效衔接,并形成“治理”的格局。而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同时也伴随着权利的分配与再分配:直接统治逐步瓦解了等级特权,促使所有民众基本实现了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族意识建立起了政治忠诚,从而催生了“我们”的政治认同,并提出了国民“身份平等”的要求;启蒙精神的传播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使得民众不满足于经济自由与身份平等,而提出了政治权利的要求;最终大众民主与直接统治的结合,使得所有“公民”都能获得权利的平等。由此可见,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权利是在社会各阶级、各群体之间不断进行调整的,权利从“等级特权”到“公民权利”的演进也就是权利在社会各阶级、各群体间分配的进程。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宪政法治、直接统治、大众民主等现代政治的基本要求促使现代国家高度重视权利在各社会阶级、利益群体之间的分配,而广泛的、普遍的和平等的公民权利的确立作为现代国家权利分配的结果,不仅标志着现代国家的制度正义,也为现代国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性基础。


一、西欧现代国家建构进程的概要


“现代国家”是近代西欧的国家建构进程的结果,它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化的政治产物,是中世纪的政治遗产——西罗马帝国崩溃和加洛琳王朝解体后留下的“区域性和地方性的、非常碎片化的政治景观”以及专制王权应对这种“权力的极端去中心化”而进行的“重建从中央到外围的国家权威,并反击地方精英根深蒂固、养尊处优的抵制”的努力[1]。“国家建构”(state-building)可以理解为国家不断地增强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能力的历史进程,一方面可以将“国家建构”视为“国家通过增强其能力而强化其功能的过程”[2];而另一方面,为了有效地巩固和强化不断增强的国家能力以维护国家持续扩展的功能,国家也建立起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了特定专职人员,并塑造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国家建构表现为建设一个强有力的政治体制,从而可以让代表国家的中央政权得以实现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统治,并不断增强国家汲取社会资源、击败内部竞争者的能力,同时让国家获得国民的政治忠诚。而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在国家建构的进程中,国家通过增加机构与官吏、扩张权力和功能,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渗透与控制,并形成了相应的、专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由此建立起一整套强有力的政治体系。这一套政治体系对外代表全体国民、对内象征最高统治,从而逐步形成了当今世界的现代国家。

近代西欧的国家建构是以战争为动力的,“战争和准备战争导致了欧洲国家的主要构件的产生”[3]。对国内资源的汲取和调动能力直接影响着战争的胜负,因此近代西欧各国都产生了增加税收、增强资源调配和输送能力并进行广泛且深入的社会动员的要求,这就促使西欧各国君主纷纷向基层社会派驻直接效忠中央政权的代理人来征税征兵、组织动员,并逐步建立专业化的常设机构来行使这些功能:松散的采邑和自治城市被融合进更加庞大且更为强大的国家之中,而直接听命于君主的常备军中则发展出打破家庭、宗族观念的新的超越血缘联系的管理机构。由此,专制王权所代表的中央政权,逐步摆脱罗马教会、封建领主与地方贵族的掣肘,遏制逐渐凸显的分离与独立,而建立起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绝对统治,从而建立起现代国家的核心架构。中央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直接统治是现代国家区别于部落、城邦和采邑制度的首要特征,“直接统治”的实现使得中央政权所代表的国家不仅能强有力地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并施加有效的管理与控制,由此最高统治者能通过效忠于自己的专职常设机构以摆脱等级贵族、封建行会和教会体系的掣肘而直接对民众彰显国家意志;而且由于直接统治使国家直面民众,当国家向社会各领域进行渗透、加以控制并汲取资源的同时,也直接面临着民众的抵制与反抗,并需要对民众的要求进行妥协。因此,伴随着直接统治建立的是持续扩大的社会运动与政治抗争的发展,它们发端于在政治和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无权者,无权者们通过抗争性的社会运动来对国家日益增强的统治与渗透进行抵制和抗争,并向强大的国家争取权利、表达诉求,最终推动了现代国家建构向民主化方向发展。因此,社会运动与政治抗争既是现代国家建构的结果,也推动了现代国家建构的发展,“民族国家的扩张和巩固推动了社会运动的产生,而普通民众的斗争又促进了现代国家的形成”[4]。

由此,作为国家建构结果的现代国家最终于20世纪在西欧各国得以确立和巩固,并为世界其他地区的政治发展树立了榜样。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通过14、15世纪以来的一系列的战争,国家建构的第一阶段成果——近代国家在19世纪下半叶的西欧基本形成,它表现为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对暴力机关的绝对垄断、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直接统治、专业化的效忠于中央的常设机构与官员、强大的国家统治与社会管理能力、对国家的统一的政治与文化认同等等;其次是19世纪末开始的现代国家的建构,在启蒙运动引领下的西欧民众通过社会运动与政治抗争,最终逐步建立起广泛且平等的大众民主政治体制,以驯服此前所建立的强大但难以约束的近代国家,使国家强权与社会力量基本达到均衡,并让大众民主成为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现代国家建构与政治现代化是相互促进的,它们都是以启蒙运动的核心价值——理性为中心的,理性的法律将人民的意志与合法的统治有效衔接起来,并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核心框架。现代国家塑造了现代政治,现代政治则是现代国家内部政治运作的具体表现,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与现代政治的发展进程是相辅相成的,而一个国家的现代政治的发展程度也标志了这个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的现状和方向。现代政治并不仅仅只意味着政治参与、社会动员、政党竞争、民主投票等——这是由“人民主权”观念所赋予的;它还指向更重要也更为基本的内容——更广范围的法律和身份平等、理性主义精神、政治运转与社会生活的高度法治化和组织化,它们不仅组成了现代政治所守护的核心价值,也构成了现代国家有效运作的根基。

因此,从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的历程看,19世纪及以前,国家建构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塑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并实现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直接统治,从而建立起一个强大的且凝聚了建立在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政治忠诚的、对内行使绝对主权对外代表全体国民的强大的利维坦;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国家建构的主要任务则是通过发展大众民主政治以完善民主制度和强化权力制衡机制,来驯服此前数百年所塑造出来的这个强大的利维坦。经过19世纪后半叶到20世纪上半叶这一百余年的艰难努力和曲折反复,现代国家最终在欧洲确立并巩固。现代国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①无论其国家结构如何,现代国家都拥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并能够成功实现对基层社会的深度渗透和直接统治;②现代国家对社会领域的深度渗透和直接统治是通过专业化、职业化、常设的官僚机构和公务员所组成的官僚体系进行的,官僚队伍忠诚于国家而非其他社会团体;③政治忠诚汇集于最高层次的政府并表现为“民族”意识,民族认同与国家主权的高度聚合使现代国家成为民族共同体的利益象征;④现代国家的政治合法性由公民通过民主制度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而供给,人民主权与民族认同实现高度聚合,并通过大众民主为现代国家提供政治合法性支持;⑤现代国家以“法治”为国家治理的核心架构,法治由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律体系组成,现代国家的法治在原则上体现了人权与公义;⑥现代国家遵行现代政治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等,它们构成了践行良好政治、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诚然,即便在率先建立起现代国家体系的西方世界中,每个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和政治制度都不相同、有所差异,但它们都具备以上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这六方面基本特征也是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和近代绝对主义国家的根本标志。

由此可见,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方向就是要通过国家建构进程的持续对现代国家的国家权力和民主政治不断进行完善,并最终实现民主与权威的制度均衡;现代国家实际上体现了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上的强大权力与权威,和有民主政治加以规范和约束的强大权力与权威,从而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强国家”与“强社会”的有效结合。现代国家中维护民主与权威的制度均衡的政治机制就是宪政。宪政的政治基础是宪法,宪法是一个为社会治理设立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人民最高目标的体现[5]。现代国家是民主法治国家,不仅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由法律赋予,而且国家的权力及其范围和运作方式都由法律所规范,而所有法律的渊源和赋予公民基本权利、规范国家公共权力的法律文本就是宪法,宪法构成了现代国家运转的根本规范。宪政就是以宪法为依据开展国家政治活动、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建设良性社会秩序,“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是一种旨在实现民主、法治、公平的法治国家模式。”[6]现代政治秩序有三个组件:强大且有能力的国家、国家从属于法治、政府对所有公民负责[7],而要使这三个组件能够在现代国家中有效聚合,就必须实施宪政。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果,“宪政与政治文明相贯通,内含政治文明的因子,具有深厚的政治文明意蕴,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集中反映”[8],因此,宪政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现代国家所遵循和维系的核心政治原则。


二、西欧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权利分配


现代国家的建立不仅意味着一种新式的且更有效的政治形态的确立与推广,同样重要的是形成了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国家和社会运行机制。虽然“公民”的概念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并在政治生活中广泛使用,但区别于古时的以“义务”为核心的公民观念,以“权利”为核心的现代公民观念却是近代以来的西欧现代国家建构的产物。西欧在构建现代国家的过程中,通过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和对社会的渗透控制,消灭了封建社会的各种特权阶级,使所有国民逐步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形成了国内成员的一致身份;与此同时,在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由于边境疆界日渐明晰、语言文字逐渐统一、文化认同基本形成,各国民众基于民族意识和民族观念而形成了“我们”与“他们”的身份认知,而现代国家正是由法律和身份平等的“我们”共同组成的。因此,公民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产物,公民也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则是维护和增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划定了国家强制权力有效行使的范围边界。

“权利”观念起源于古罗马,是在罗马发达的商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契约关系[9],这种商业契约关系通过罗马法而确定下来,从而形成了凝结在每个独立的个体身上的平等的私人法权。虽然在漫长的中世纪,平等的权利演变成了不平等的特权,不过封建制度下领主与封臣之间不对等的权利和效忠关系依然是由契约来维系的,中世纪的特权依然保有了古罗马时期“权利”的“资格”内涵与“契约”精神。而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观念同样是产生于中世纪,11世纪意大利和尼德兰地区城市中的商人阶层通过组建城市公社来使城市独立于封建领主的统治以实行自治,那些有权选举和担任城市官员的城市居民就成为了自治城市中享有权利的公民[10],由此“公民”理念与“权利”观念同时出现并紧密联系在一起。“就政治意义来说,市民意味着国家成员的资格,含有持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意思。”[11]西欧的自治城市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公民—权利”观念的演进,城市不仅是由平等的公民所组成和管理的,而且全体市民都依法(城市法)享有共同权利;而市民之所以享有这些平等的共同权利乃是因为自由是公民的天赋属性,而非君主或领主的特许[12]。由此,“公民—权利”观念不仅在中世纪西欧的自治城市中产生,而且还被赋予了自由的天赋属性,只是“权利—自由”的范围还仅限于城市公民而非全体人民。直至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才把古罗马的权利观念与中世纪自治城市的自由理念结合起来,通过“天赋人权”理论将权利视为公民的必备要件和人类自由的基石,由此建构起近代西方社会的价值基础[13],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才最终形成,并成为了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和现代政治的根本原则。

而权利观念的演变进程本质上就是西欧在现代化过程中权利分配模式的不断演进,而这种权利分配的变化恰恰是由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所推动的。权利的本质就是资格,拥有权利就意味着获得了从事某些行为和活动的资格。因此,权利分配是一个社会所有的资源分配、福利分配和权力分配的基础,权利分配的正义构成整体的社会分配的公平正义的基石。权利分配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有多少社会成员拥有权利,即权利分配的范围,它与社会成员的身份是否平等、人身是否自由有直接的影响,一个开放、自由、平等的现代社会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都拥有权利的社会;第二,不同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权利是否相同,即权利分配的平等,它与社会是否公平密切相关,是社会正义的基础,现代社会对于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问题有着高度的关注,尤其特别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因此,权利分配的范围和权利分配的平等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权利分配的基本内容,而在现代国家中,国家的干预对权利分配的范围与平等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意义的“权利”是与独立且自由的公民紧密结合的,而公民不仅构成了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而且公民的基本权利又为国家权力划定了合法性边界。故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实施和保障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不仅是其最为基本的职能,也是维护和增进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举措;而在现代政治中,权利又是与公民紧密结合的,因此现代国家的重要职能就是确保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与实践,以此来构建一个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现代社会。

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权利分配不断演变从而趋向公平正义的进程,而现代国家建构中的权利分配主要是通过对“公民”的界定与塑造进行的。“公民”的观念主导着古希腊和古罗马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但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和西欧的封建化,“公民”就从西欧的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消失了。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由等级特权来维系的,处于不同等级的封建贵族享有与其等级相对应的世袭权利,而广大的普通民众,无论是农民还是工匠,不仅不享有任何权利,而且也没有人身自由,只能依附于某个贵族领主才能存活。封建特权与现代权利无论在其理念基础还是现实行使上都是相背离的,正如西耶斯(Emmanuel Joseph Sieyes)所指出的“公民权利包括一切;特权损害一切,而且丝毫也不能补偿”[14]。在近代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中央集权的不断增强和直接统治的逐步实现在政治上削弱并最终消灭了封建特权阶级,加上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传播,以及宗教改革中新教普遍宣扬上帝子民的人人平等的观念,从而促使西欧基本实现了所有国民在法律上的平等。而最终赋予“权利”以现代意义的则是启蒙运动,“天赋人权”思想的广泛宣传让人民意识到能够自由地行使权利不仅是人的自然属性,而且这些天赋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国家是人民让渡部分天赋权利而建立起来的,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个人天赋权利的自由行使不受侵犯。而启蒙运动发生的历史背景,则是随着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的第一阶段——近代国家建构任务的基本完成,强大的中央政权已经通过直接统治实现了对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控制,此时新兴资产阶级的主要任务已不再是反对封建特权阶级以实现自由平等的商业活动,而是发现强大的国家集权的可怕并力图找到对其进行约束的途径——即现代国家建构实现的中央集团的直接统治引起了社会的警惕与抵触,“天赋人权”只不过是反抗强大的国家权力的最有力的理论武器。

因此,启蒙运动和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是西欧现代国家建构中的第一次权利分配,从而确立起“公民权”的天赋人权。第一次权利分配的主要成果是废除了封建等级特权而确立起基于每个独立的人的不可剥夺的、同等的自然权利;但这种同等的“自然人权”主要涉及了生命、宗教信仰与财产等方面,其目的是用以保护个人不受强大的国家的侵害[15],而政治权利依然只是少数有产者专享的特权。因此,17、18世纪的第一次权利分配只是把西欧的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纳入到“公民”的体系中从而平等享有自然权利,但政治权利的享有仍然是不平等的。而随着19世纪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持续,国家日益增强的统治、管理和汲取能力引起了国民尤其是那些占社会成员大多数的没有政治权利的低收入群体的抵制与反抗,加上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树立并巩固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使国民都意识到无权者同样是国家的主人,因此社会运动与政治抗争开始在西欧广泛出现,由此推动了大众民主政治的发展并促使近代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从英国的宪章运动开始,此起彼伏的社会运动与政治抗争不仅促使社会福利快速发展,更重要的是推动了普选制、议会制度和政党制度的改革。“到19世纪后半期,运动和它们的破坏潜力实际上导致民族国家扩大选举权,承认群众社团的合法性,赋予公民参政以新的形式”[16],由此确立起“公民权”、逐步建立现代民主政治,并最终推动了现代国家的成型。因此,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现代国家建构的推动下,西欧各国开始了第二次的权利分配,由此建立起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而20世纪20年代开始到二战后,随着妇女日益普遍的进入社会的经济与政治生活,妇女的公民权也逐步得到确立,从而最终完成了第二次权利分配,现代国家也在西欧各国得以最终定型。

二战后,西欧各国纷纷建立起了福利国家制度,由此也开始了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三次权力分配。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三次权利分配的理论基础是“公民身份”(citizenship)的提出。1949年,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Thomas Marshall)在其著作《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中通过对欧洲近代历史的考察,将公民身份的发展历程分成了三个阶段:17、18世纪产生的公民权利,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言论和思想自由、财产权等内容,其表现是法院、人身保护权、平等审判权的发展而制度化;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等,它们由于政党制度和议会制度的改革而制度化;20世纪的社会权利,包括享受一定水平的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权力、分享社会遗产的权利、获得安全的权利等,这是政治权利在社会领域的扩展,并最终体现于福利国家制度中[17]。福利国家制度是西欧各国在吸取了20世纪上半叶的历史教训后推动的现代国家建构的新成果,这一制度的建立意味着相较于二战前,现代国家更为强势地渗透到社会各领域加以控制,并对原先奉为“铁律”的市场经济规律加以干预。这不仅意味着更为强大的国家权力实行了更加有力的直接统治,而且意味着作为所有公民的政治共同体的现代国家对于公民负有更加积极的社会责任,并需要更加主动地对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平等施加关注和保障。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三次权利分配依旧是以“公民权利”为基础,但它不仅表现为公民权利的广泛与普遍的平等,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权利的内容的丰富,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权利的范畴从而对“公民权利”的理解加以了深化。因此,福利国家制度的建立是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第三次权利分配的标志,这次的权利分配不仅表现在其广度(权利分配的范围与平等)上,更体现于权利分配的深度(公民权利内容的丰富)上,从而使现代社会能更为多维地理解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同时,第三次权利分配在现代国家内部实现了权利分配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对社会权利平等的强调为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平等实现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从而为实现更为广泛且更加深远的社会公平正义奠定了坚强的基础。


三、后现代国家时代的权利分配


至20世纪50年代,经过六、七百年的努力和反复,现代国家在西欧得到了确立与巩固,并初步形成了现代国家体系。现代国家是中央集权通过对暴力工具的垄断、借助专业化的官僚队伍对国家实施直接统治,它不仅拥有强大且有力的、代表民族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主权,并在垄断暴力工具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的、职业的机构和官吏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管理社会各项事务,而且由广泛参与、协商合作的大众民主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合法性支持。在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通过实现直接统治与建立大众民主,实现了两次权利分配,从而最终确立起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国家和社会运行机制,这一运行机制的载体就是“公民权”。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利是现代政治的根基,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绝大多数国家,公民权已经成为争取国家的内部统一和控制持不同政见力量的一种战略要素”[18]。现代国家建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家(现代国家以及其他类型国家)不断通过强化它们的能力来实现其功能的过程不会停止,国家建构没有‘终点’,它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变革和调适,国家建构是一个迭代(iterative)的进程”[19]。随着国家建构进程的持续,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开始,现代国家在整体上也产生了发展变革,并向着“后现代国家”的方向迈进。

后现代国家恰恰是启蒙运动以来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的现代国家的发展结果。启蒙哲学倡导人类拥有某些共同的价值、信仰和目标,并认为人类社会在发展中会逐步趋向同一,而实现全人类同一的方式就是现代化[20]。而现代国家在20世纪后半叶的发展中,随着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的逐渐深化,意识到在经济、政治与社会领域的实践中形成、凝结的很多价值、原则和目标,是具有共同性的,是实现美好社会和良好政治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诸如“理性”“平等”“自由”“人权”“法治”“民主”等政治价值和原则是社会良性运转的思想观念基础,这些人类在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通过不断实践所总结的共同经验启示并不能因为国情或民情等原因而将其拒之门外;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些共同政治价值和原则的实现方式是有差异,实现程度是有所不同的,但这些差异与不同并不能与这些政治价值和原则的核心理念相抵触。后现代政治就是在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中通过长期和反复实践所确立的普世的、共通的现代政治价值、现代政治原则的基础上,承认根据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实现这些原则、价值的方式和程度有所差异;后现代国家要将作为现代国家的基础和原则的核心政治价值落实到每个具体的公民身上,努力使每名公民都能够在法治的社会中,运用理性的指导,自由且平等地通过民主的方式维护并发展其个人权利。因此,后现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一样秉承着启蒙运动的基本精神与政治原则,但后现代国家更重视这些精神和原则能够落实到每一具体的个人,而非“人”这一整体;后现代国家的目的则是保障每名公民能够有效地践行现代政治的根本价值,而不是以国家或者民族的名义去践踏现代政治的核心原则,从而避免在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国家主义或集体主义所导致的政治悲剧。

后现代国家是现代国家的延续和发展,后现代国家对现代国家的变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代国家中的部分政治职能由国家机构转移给非政府组织或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共享,从而产生了公共管理的社会化趋势;二是随着跨国组织的发展,某些原属国家主权的事务逐步突破了单一国家内政的界限而成为了国际事务,即国家主权被超越而国家事务的国际化趋势[21]。公共管理的社会化趋势是官僚体制不断改革的结果,虽然国家仍然垄断着暴力工具,但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业管理和公共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更加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更加强调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的“治理”观念的兴起和发展更进一步推动了这一趋势;由于意识到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如贫困、环境污染、恐怖主义、人道主义危机甚至区域协调发展等问题的解决已经超越了现代国家的边界而成为了世界性的共同事务,建立超越现代国家的绝对至上的民族主权的跨国机构以协调各国行动成为了解决这些世界性公共问题的重要条件,由此部分国家主权从现代国家中剥离并让渡于国际性或区域性跨国组织,以有效解决世界性公共问题并维护人类共同的基本尊严,这就使现代国家所崇尚的绝对的民族主权逐渐被超越。而这两方面的发展又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推动了民主政治的拓展,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协商民主既被用于协调国内利益分配也被用于商讨国家间利益分配,由此也进一步促使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深化。

二战后,在福利国家制度得到确立的同时,西欧各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促使西欧巩固未久的现代国家体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向后现代国家时代的超主权国家体系的演变:1947年成立的促进欧洲各国间交流协调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1948年5月的海牙“欧洲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中更是指出必须合并各国的部分主权,以协调和充分利用欧洲的资源,并建议组建由各国议员代表组成的欧洲议会、制定欧洲人权宪章及成立一个确保宪章实施的最高法院[22];1948年4月16日,16个欧洲国家代表正式签署《欧洲经济合作公约》,决定成立常设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从而开启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而根据1951年的《巴黎条约》,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组建了煤钢共同体(ECSC),六国政府放弃了部分国家主权交由煤钢共同体下设的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行使,并由共同体法院行使部分司法权。在煤钢共同体之后,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相继诞生,它们的作用也在1957年的《罗马条约》得到强化,由此形成了欧洲共同市场;而且这三个共同体使西欧国家“成功地实现了部分主权的让渡,开创了超国家联合的先例”[23],从而改变了作为现代国家最重要特征之一的国家主权神圣统一、不可分离的政治观念,开启了欧洲超越民族主权的政治实践。最终根据1993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欧洲共同市场发展成为欧盟,这不仅意味着欧洲一体化发展到新阶段,更标志着在单一国家范围内的民族主权已经被超越而不再至上。在欧盟的框架下,欧洲不仅建立起了各国民众直接选举议员组成的欧洲议会、欧洲正义法院与欧洲初审法院的欧洲司法体系、协调欧盟成员国内部政策与相互关系的部长理事会,还于2003年通过了《欧洲宪法条约》保障所有欧盟成员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欧盟还为其成员国的公民提供了超国家层级的正义维护渠道,使人权和正义能够在欧盟中获得超主权国家的尊重与保障[24]。

后现代国家时代的西欧各国再次对权利进行了分配。这次的权利分配是在福利国家制度(即第三次权利分配)的基础上,对公民权利的有效性的界限进行了扩展。西欧在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所进行的前三次的权利分配都是以国界为基础的,只有本国公民才能享有为本国的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一国的公民权利并不为他国所认可,一国公民亦无法在他国行使其公民权利。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尤其是在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签署之后,西欧各国不仅在更广泛的领域就原本属于一国内政的事务交由欧洲议会加以协商合作解决,而且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向更高层级的欧洲法院寻求正义、保障权利;与此同时,欧洲议会的决议和欧洲法院的判决欧盟各国必须遵守,同时欧盟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在所有欧盟各成员国内行使部分原本只能在其母国有效的公民权利——包括部分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特别是1953年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不仅规定了欧盟各成员国的公民所享有的共同受到欧盟平等保护的基本权利,而且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必须保证本国依照此公约平等地保护国内所有欧盟成员国公民[25],从而促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超越了民族差异与国家边界,成为一种普遍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现代国家建构的持续促使西欧各国实现了从现代国家向后现代国家的转变,从而建立起欧盟这样的超主权国家共同体,由此实现了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四次权利分配——公民身份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平等和部分公民权利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同等效力。

以欧盟为载体的欧洲后现代国家体系是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的最新成果,欧盟的成功建立和有效运转不仅建立起一种超主权的现代国家的协调合作机制,而且完成了西欧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第四次权利分配,在巩固了前三次权利分配是实现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促使了新的权利分配正义——公民权利的国际正义的产生与深化。这种权利分配正义不仅超越了国界而形成了更加广泛和普遍的法律、身份和权利平等,而且铸就了更为深刻的对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的认识和尊重。更为重要且深远的影响是,后现代国家体系的确立和权利分配的国际正义观念让国际社会充分意识到,当今人类文明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是超国界的,仅靠现代国家通过行使主权的直接统治和内部管理是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和应对这些挑战的,因此需要世界各国让渡部分过去神圣不可剥离的主权而组成区域和国际机构以协调国家间的行动、促成国家间的合作。同时人们也意识到,虽然各国的现实情况与发展道路是各不相同的,但对公民的平等尊重和对权利的维护保障却是所有现代国家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由于“人权得到更加普遍的承认,甚至是被那些看起来最不情愿实施它们的人所承认,这一事实是我们时代突出的特征之一”[26],由此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充分实现公民权利的正义分配、落实和保障《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被认为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政治和道德准则必须加以遵循;因此对人权的正义的威胁和侵害并非干预一国内政,而是对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阻碍和挑衅,而国际社会有能力也有道义对一国内部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或社会不公正、人民被压迫的情况加以干涉和制止,以实现国际人权正义。


四、权利分配与现代国家治理


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而实行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现代国家的建构历程就是公民权利的分配模式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而权利分配的公平正义的程度也反映着现代国家建构的完善程度和现代政治发展的成熟程度。现代国家不仅关注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在制度和法律上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且重视所有公民都能有能力或通过国家提供的条件以实现和践行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有效践行由现代国家提供保障,并在大众民主的基础上为所有公民建立起不同社会阶层、利益集团得以平等参与、协商合作的机制和渠道。现代国家在制度上保障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利分配模式的维系,并建立起帮助所有公民有效行使其公民权利的机制,促使各社会阶层、利益团体得以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公共问题、分享社会利益,由此形成了现代国家内部公共事务的“治理”格局。现代国家治理就是建立在公平正义的现代国家权利分配模式基础之上的,只有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才能够让全体公民切实行使保障自由、维护权益、增进利益——通过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平等参与和协商合作、以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互动和博弈,政府管制与社会自治相协调的“治理”格局才能够在现代国家中真正实现。因此,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逐步推进的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是现代国家治理得以有效实现的基础,而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模式的现代国家中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及由现代国家保障的公民权的有效行使,不仅促使“治理”格局在现代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中得以实现,也为现代国家治理的良性运转提供了保障。

随着现代国家建构进程的深化,不少现代国家也开始向后现代国家转型。作为后现代国家的典型样板的欧盟各国在通过第四次权利分配而实现了国际人权正义的同时,也推动“治理”格局由“国家治理”向“国际治理”转化。国际人权正义使普遍且平等的公民权超越了国界和民族而成为世界各现代国家需要共同认可与尊重的基本原则,这也意味着不仅出于维护“地球村”的全体居民的共同福利需要世界各国通过更广泛的参与协商加以解决,而且平等协商解决国际公共问题、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作为现代国家的共识的公民权利能得到共同维护、切实遵行。因此,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是现代国家治理得以实现的基础和保障,而随着现代国家向后现代国家的转型,权利分配的国际正义——成为当代世界的基本共识的普遍且平等的世界公民权要求通过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平等参与和协商合作来解决超越国界的、违背公正的、侵犯人权的矛盾问题。由此,现代国家的建构进程促使权利分配不断趋向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的权利分配又推动“国家治理”向“国际治理”转化,并产生了构建“全球治理体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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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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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领导科学论坛》 , 2016 (13) :5-16,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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