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仲礼:政府控制“正途”绅士人数与分布的手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3 次 更新时间:2018-09-20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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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仲礼  

如第一章所指出,在地方政权中政府依赖于绅士的协助。地方官并没有足够的办事人员和经费来处理所有的政府公务。并且他们并不十分了解地方上的各种问题,因为他们都不是他们所治理的那个地方的人。因此,凡是需要一个行政单位的地方,总是需要一个绅士团体来协助处理地方事务。一般说来,这些绅士总是与政府合作的,因为这样做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也因为他们头脑里充塞的是官方思想,这主要是科举制度的结果。这个有特权和势力的集团对于国家治理来说是不可少的、有用的,但是维持这一集团对人民是个负担,它的力量对中央政府的权力始终是个潜在的威胁。出于这些原因,清朝统治者审慎地控制绅士的总人数以及他们在各地的分布。

通过科举制度,政府是能够对“正途”绅士实施这样的控制的。获得“正途”绅士地位的第一步是通过科举的第一级考试成为生员。通过对考试频次以及学额的调节,政府就能以相当大的准确程度控制每个地方绅士的人数。故考试的取中名额和频次是密切相关的。这里先考察考试频次的问题。


一、生员考试的频次


在童生考生员的三场考试中,最后一场院试是决定性的。每次院试都使绅士阶层中增加一批新的生员。所以估算绅士总人数的第一步是了解这一考试每隔多久举行一次。政府在这一方面的政策转变也将在本章指出。

这一考试虽然没有规定确切的日期,但许多材料表明,在19世纪文科院试每三年举行两次,武科院试每三年一次。这个格局自17世纪后期已确定下来。

清初,政府对于文科院试为三年考两次还是三年考一次的政策一直摇摆不定。康熙十二年(1673)的一道谕旨中曾讲到:

“顺治十八年,经科臣疏请,并岁、科为一考。今三年内童子入学,府学止二十名,大学止十五名,中学止十名,小学止七、八名。据直省学政所报文册,各学生员三年内,每学援纳、事故、黜革等项,约三四十名至百名不等。三年为时甚久,仅行考试一次,储才不广,督责不勤。应仍照旧例,三年岁、科两考。”

据一地方志记载,其变化为:顺治四年(1647)后为每三年两次,顺治十五年(1658)后为三年一次,康熙十一年(1672)又为三年两次。由此看来顺治二年(1645)至四年,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自顺治四年至十五年(或顺治十八年)每三年举行两次,顺治十五年至康熙十二年(1673)(或十五年)每三年举行一次,从此以后,一直为三年两次。

这些变化表明,清初政府对将考选生员的考试次数视为确定绅士阶层规模的因素之一这一点是关切的。然而康熙十二年后考试频次固定化了,这种调节绅士阶层规模的方法不再使用了。

考试的频次可由各省学政的职责得到最好的说明。学政任职期限为三年。在这三年中他要两次按临各府和各直隶州。第一次是为了主持“岁考”(以确定生员的升、贬和黜革),第二次是为了主持“科考”(乡试前的一次预考)。各府和直隶州的文科院试乃是紧接着“岁考”和“科考”之后,学政尚未离各府、州时举行。武生员没有“科考”,考选武生员的武科院试只是在每三年武岁考后举行一次。

兹引数例。有一满洲将军曾在奏议中要求,允许给两个新设的厅每次岁科两试后的院试,“讲取文生员各四名”,每次“岁考”后的武科院试“进取武生员四名”。《事例》中可举出许多这类例子。如有一谕旨提到:“嗣后岁、科二考,热河一厅,每试取进文童四名。”又如,“康熙三年题准,京卫武童生,照直省例,归并学政考取。三年一考。”在谕批中还可看到许多类似的事例。

还可引许多地方志记载来说明这种考试频次,在19世纪中一直维持着。例如,据记载在一个府学里,每次“岁考”或“科考”后就将新增15名文生员,每次“岁考”后将新增15名武生员。

某些西方作者的介绍也提供了一些证明。有人将某学政按临某地主持“岁考”时宣布的考试程序说明译成西文,从该说明中可见学政除了主持“岁考”以外,还要主持考选文武生员的院试。在“科考”时宣布的关于考试程序的类似说明中,开列了将要举行的各场考试,其中提到了考选文生员的考试,但未提到考选武生员的考试。其他一些西方作者也讲到文科院试每三年两次。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指出学政三年中要两次巡视全省。布勒克(T.L.Bullock)说:“各府对已通过初试的考生每三年举行两次考试。”

由此可见,在19世纪文科院试每三年举行两次,武院试每三年举行一次。


二、院试的学额


学额是按行政单位分配的。各府、县均有生员就学的官学,每所官学在每次考试后录取的生员都有一定的数额即学额。学额依各行政单位的重要性和级别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学额与参加考试的考生人数无关,而与各自行政单位的地位有关。无疑,较大的行政单位一般应试的人数也较多,但是学额与应试人数之间,或者学额与地区人口之间并没有固定的比例。因此,就每个考生的录取机会而言,各行政单位之间有很大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长期存在,虽然有时也作一些很小的调整。

根据行政单位的重要性和级别,其官学可分为大、中、小三等。顺治四年第一次提到的文生员学额为:大学40名,中学30名,小学20名。顺治十五年一道上谕讲到,每次文科院试录取名额大府学为20名,大州、县学15名,小州、县学为4~5名。康熙九年又有谕旨指出,大府、州、县官学仍按旧制,中等官学每次考试录取为12名,小官学为8~10名。最后雍正二年又谕准考生多的地方可要求重新分等:“令督抚学政,会核人文最盛之州县,题请小学改为中学,中学改为大学,大学照府学额取录。督抚务必秉公详查,不得徇私冒滥。”

从那时起,关于学额分配的一般政策没有更进一步的官方记载。似乎对于进入绅士阶层究竟采取宽容政策抑或严厉政策,政府的摇摆终于停止了。这一情况与我们前述关于考试频次的结论完全吻合。顺治四年时,考试为三年两次,学额也最高。可以推断,这是新皇朝试图吸收更多的才识之士,并将更多的士人吸引到科举制度中来。但是顺治十五年后,三年只有一次考试,与此同时学额又减少了一半多,故实际上减少了四分之三以上。这似乎表明,当时满清统治者觉得不太需要绅士的帮助,更迫切地需要控制享有特权的绅士阶层人数。然而,到康熙时考试的频次与学额又修改了,这次是趋向于宽容。显然清朝统治者当时认为他们的统治已牢固,可以放心地增加绅士的人数了。

关于官学学额明文规定的章程一直沿用到19世纪。然而其执行并不总是十分严格的。许多地方将学额控制在正好是最高额上,另有许多地方则突破了学额。学额控制的不同,有的是某些省的特殊现象,有的则是各府、州、县自己造成的。例如,有一道上谕曾说到,江南(江苏和安徽)和浙江应试考生较多,故相应增加其学额。以后因同样原因江南省的一些县学也增加了学额,给予各县学的学额同本省府学一样。而江南省的学额早已高于其他省。还有一些省的某些县,常常因绅士的要求非正式地增加学额。许多地方将学额恰好控制在20名最高额上,另一些地方的学额则有25名的,在广州甚至达40名。

由此可得出,太平天国前全国1741所官学每次院试录取名额为25089名。在关内各省中,分配给京师所在的直隶省的学额遥居首位,达2845名。最低的贵州省仅为753名。19世纪前半期各省学额一般只比清初略显增加,这些增加主要是由于新的行政单位和新的官学的设立,或者是因为行政单位规模的调整而让各官学学额作相应的变动。


三、特殊社会集团的学额


政府对某些社会集团规定了特定的学额。虽然这些特定的学额对全国学额总数并无多大影响,但是就其他方面来说,其存在是很重要的。

例如对客家人就有特定的学额。以广州为例,太平天国前有4个学额是保留给客家考生的,太平天国后为6个。为客家人另立学额是清代后期确定的,其记载最早的是乾隆五十二年(1787)。

据计算,太平天国前,广东为客家另立学额的官学仅4所,学额为8名。有一官学的章程规定,客家生员不得晋升为增生和廪生。并且有一上谕说,“如文少通顺者,任缺无滥。将来如应试人数较多,亦总以现额为限,不得加增。”太平天国以后,广东为客家另立学额的官学有8所,学额为16名,这是对客家表示优抚,因为在华南他们与本地人普遍有冲突。同治五年(1866)曾有御批:

“广东肇庆,土客各民,构衅械斗,仇杀多年。经瑞麟、蒋益澧将客民给资遣散,分赴高、廉、雷、琼,及广西之贺、容、贵等县安插。所有新迁客民,准其附入各该州县,另编客籍,一体考试。每童生二十人,准其取进一名,以示鼓励。”

其他特殊的社会集团也有另立学额的,如苗、瑶等少数民族。苗族、瑶族的考生问题自清初以来一直在讨论。在湖南,这些考生常被称为“新童”,在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则被直称为“苗童”、“瑶童”。早在顺治朝,许多土司管辖的地方就已另立学额,但他们并不享有与汉族同等的待遇。如康熙时曾有谕旨:“查土司无用为流官之列。所取土生,不准科举及补廪出贡。如不愿考试,亦不必勒令应试。”这些少数民族的童生,即使参加考试,也仍然要汉族廪生保结。

然而至19世纪,许多土司地方如四川、贵州的考生与汉族一起直接参加考试,并无另立的学额。在湖南另立学额甚至持续到太平天国之后。这些土司考生取中的机会实际上要优于汉族考生。有一地方,100土司考生可有学额5个。根据一道圣旨,无论何地为土司考生所立学额至多为5个,但是在某些地方,土司的学额相对汉族学额而言,其比率仍是相当高的。例如湖南邻近广西的某一地方,其比率为五比十二,在与贵州交界的某一地方,比率为二比四。据湖南全省统计,在19世纪初,八十个县有二十七个县均为土司考生另立学额。然而湖南土司的学额总数为74个,全省全部学额为1219个。这种状况到19世纪下半叶仍无改变。

雍正时第一次规定对江西的“棚民”也另立学额。凡“入籍二十年以上,有田粮庐墓者,准其在各居住州县考试。童生满五十人以上者,额外取进一名。百人以上二名。三百人以上三名。最多以四名为率。”但是到乾隆二十八年(1763),有旨说到,由于棚民考生数不断减少,另立学额已无必要。考生数减少极可能是当地居民压力所致。政府政策经几次反复,最后到19世纪时规定,每一地方棚民的学额保持为4名。太平天国期间棚民报效军饷,学额又增至6名。

虽然政府试图通过另立学额来减少少数民族与其他人的矛盾,但是这一政策有时适足以增加这些有特殊学额者同只有正常学额的其他人之间的心理隔阂。名落孙山的考生常常对自己的落第感到愤愤不平,十分不满。

自清初以来,垄断直隶、浙江、山东、山西和广东等产、销盐中心食盐销售的盐商也有另立的学额咸丰八年(1858)四川盐商也获准另立学额,这是对他们报效巨额军饷的一种赏赐。在这种情况下,另立学额显然不是对商人的歧视,而是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资助而给予的一种特殊优遇。另立学额使他们取中的机会要多得多。

从统计中可以看出,太平天国之前的时期,商额合计为81名,太平天国后为110名。太平天国前的合计数中,浙江一地就占了50名。太平天国期间因盐商报效军费,又给了10个学额。由于因报效而准许增加的学额最多为10个,浙江盐商已充分利用了这一机会,并显示了他们的经济实力。对这些浙江盐商的出身逐一排列,即可发现他们都来自安徽的徽州府。徽州是出商人的地方。在大盐商居住的县,商额相对于正常学额保持了很高的比率。浙江50个商额在下述三个官学中分布为:杭州府学20,仁和15,钱塘15。这些官学的正常学额为:杭州府学25,仁和25,钱塘25。与商额并无太大差距。

山西商人也因报效而充分利用这一时机,以求增加学额。本来分配给安邑官学的商额为10名,结果却增加了一倍。这再次表明,与其他社会集团相比,盐商经济实力是雄厚的。然而,为这些特殊社会集团所设的特定学额虽然耐人寻味,也很重要,但毕竟只构成全国学额总数的一小部分。


四、太平天国时期学额的变动


自清初以来一直相对稳定的生员学额,到太平天国时期发生了很大变动。政府制定了变通章程,规定凡捐输军饷的地方,将增加生员学额,以作为赏赐。这种章程在咸丰三年(1853)首次出现,当时为了支付日益增加的镇压太平军的费用,正迫切需要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同年有谕旨说:

“现在大江南北军营,援剿之兵,数逾十万。连日捷音迭奏,大挫凶锋。近复调集各路重兵,克期赴剿。合之前调之兵,不下二十余万。朕不惜帑金,为民除害,统计所拨,已及二千七百余万两。际兹大兵云集,需饷尤殷,仍不能不借资民力,以济军储……著照大学士等所请,由各省督抚,妥为劝导,无论已捐未捐省分,凡绅士商民,捐资备饷,一省至十万两者,准广该省文武乡试中额各一名。一厅州县,捐至二千两者,准广该处文武试学额各一名。如应广之额,浮于原额,即递行推展。傥捐数较多,展至数次,犹有赢余者,准其于奏请时声明,分别酌加永广定额。加额银数,及如何归并划除之处,悉照大学士等所议办理。其捐生本身,应得奖叙,仍准奏请,另予恩施。”

同年晚些时候,又有上谕:

“咸丰三年议准,各省捐输,集有成数。由各该督抚汇奏,除给予本身奖励外,一厅一州一县捐银二千两,广文武学额各一名。如所捐银数浮于应加之额,即归下次按数加广。或因捐银较多,准其奏请酌加永远定额。一厅一州一县捐银一万两,加文武学定额各一名。均以十名为限……”

这种为筹款而提出的应变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完全改变了原定的学额分配制度。有的地方能够大大增加学额,有的地方却不能。原先的学额分配是否公平当然是有疑义的,但是这种改变显然是有利于富裕地区的。

当时人和以后的文士都注意到学额政策这种变化的意义。有一篇西文通讯报道说:

“有人提议以鬻卖功名来筹集军需……但是这样做似乎完全不合某些中国士人的口味;最近京师邸报登载了一个奏议,据说按此建议既可达到目的,又不会导致绅士资格的贬值。如有人建议,‘应要求每个县自愿认捐,按认捐的比例来决定该县士子应增多少学额。……现在,经考试的大筛选,只有很小一部分考生中榜,大部分落第了。这些落第者未必比中榜者差。按其捐输额每县都将有办法为它的士子搞到比从前更多的学额,同时又不会降低考试水准而蒙滥觞之弊。’我们则认为,这一措施如实施,作为迎合中国人性格中的最弱之点,即他们崇尚斯文的虚荣心,将是十分有效的。”

还有人则评论道:

“如我们所看到的,只有具备资格的学生才有权参加乡试,我们不难想见,捐纳功名将增加有的县参加乡试的人数,这就为这些县在追逐功名和人仕的竞争中压倒其他县,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

有的人则抱怨这种改变的结果,使进入官学过于容易,并指责说,这是“轻视学校,以此为市惠之具”。在太平天国以前,新皇帝登基及乾隆皇帝登基六十年庆典时,临时增加学额的事也是有的。但是太平天国时期增加学额的性质、程度和影响则是完全不同的。早先的临时增加学额是皇上的特殊恩惠,全国各地平等享受,但太平天国时期的增加学额在比例上对某些地方特别有利。这种情况可由张芾的一份奏疏提供的材料得以说明。兹将奏疏中的数字列成表3。

从表3可见,本是杭州盐商老家,以后又是上海茶商老家的歙县,在这短短的时期中筹捐多达288485两,而泾县只筹捐2836两。这样,有的地方充分利用了新章程,以获得好处,而有的地方则得不到什么好处。然而泾县的例子是不多见的。还有一份奏疏讲到,这些地方不是没有能力捐输,而是因为当地“大绅巨富抗捐”。由此看来,促进地方利益并不总是足以激励某些绅士去捐款的。然而,一般说来,富裕地方的学额增加总是大大超过了贫困地方。

地方上可以要求增加永久性学额,即永广学额,也可以要求增加一次性的学额,或称暂广学额。但是他们当然希望永广学额。5个暂广学额所需款项相当于1个永广学额。故如皖南各县,凡能筹捐一万两的,都要求增加1个永广学额,而不要求5个暂广学额。这一点将有助于我们在下文计算永广学额的增加与暂广学额的增加数字的计算。

以上讨论的捐款都是为政府军饷所作的报效。到太平天国后期,凡捐款即可获增加学额的惯例甚至推广至捐助团练经费。这最初是咸丰八年(1858)某御史建议的。据同治四年(1865)广西巡抚的一份奏议说,这种捐款有助于绅民组织团练,剿捕盗匪。捐款账目由地方官稽核,但无须申报户部。这表明中央政府是知道地方团练的发展及其组织者即绅士的不断增长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势力的,虽然在同时中央政府也设法保持官方对这些绅士力量的控制。

为使学额制度不致于完全失控,政府规定了每个县所增永广学额不得超过10个的限额。咸丰八年(1858)有一补充规定强调,凡原定学额不到10个的地方,永广学额的增加不得超过原定额。然而,这些限额有时候是超过的。如咸丰八年,由于报效军饷,上海县学获准永广学额10个,此数已达其限额,但同治四年(1865)又获准永广4个以上的学额,因为当地绅民倾力守城有功。

镇压太平天国以后,军需孔亟的状况有所缓解,政府乃进一步限制永广学额。同治七年(1868)有上谕:

“(同治)七年复准,各省加广学额银数,照旧章凡一厅一州一县捐银四千两者,准加一次学额一名;二万两者,准加永远定额一名。其捐银已请奖叙,或已广中额者,均不准再加学额。”

从此每增1学额,报效的款项要增一倍。并且过去每捐一笔款项可获三种奖赏,即报效者获奖叙,增加举人的取中名额,增加生员学额,现在只可获其中一种。同治十年(1871)准予永广学额的做法终于停止了。该年一谕旨规定:“(同治)十年议准,外省捐输各案,止准请加一次学额,概不准请加永远定额。其银数改为属捐银一万两者,准广一次文武学额一名。”

然而,后果已经造成。富裕地区早已达到永广学额的限额,而其他地方不能再申请增加。太平天国后学额的增加主要应归之于由报效获永广学额的旧例,如表4所示。

表4“永广学额”一栏表明江西对增加学额的机会利用最多,其次是四川、湖北、湖南、广东、浙江、江苏和安徽,最少的是贵州,全省仅1个永广学额。这进一步证明了这一观点:决定增广学额的竞争胜负的主要因素之一乃是各省的财富状况,虽然这并不是唯一的因素。

凡战火波及的省份,因防卫需款甚急,地方上军饷报效自然流向那里,绅士和百姓为家破人亡的担忧所驱使,自然屡增捐款。如太平军占据近十年的江苏省,78个官学中57个获永广学额。在山西,起义军的威胁要少得多,121个官学中只有27个获永广学额。

对于永广学额的问题,了解一下是哪些人作报效的也是颇有意思的。可以将直隶省作为一典型例子。咸丰四年(1854)有一谕旨提及,当太平军迫近天津时,那里的绅士就捐输军饷,组织团练,由此天津府学获永广学额5个,天津县学增3个。咸丰九年(1859),因绅士和富户捐军饷,天津县学获永广学额4个。同治四年(1865)因绅士和百姓捐军饷,南宫县学获永广学额2个。同治五年(1866)因商人和百姓捐军饷,天津县学获永广学额6个。同治八年(1869)大兴县获永广学额1个,因当地军官捐助军饷。

有时在他省任职的官吏也捐款以使家乡得益。如同治八年湖南湘阴一知县报效银一万两,其家乡江苏娄县因获永广学额1个。这是在镇压太平天国后不久的事,但是为加广学额而作的报效,大部分是在太平天国期间作出的。

所以太平天国后1810所官学因报效,学额总数增至30113名,但增加数的分配在各省则是不平衡的。直隶的总额仍居首位,但它与各省差距大大缩小了,因为它的军饷报效相对少。贵州和甘肃几无报效,其学额仍为倒数一二。概言之,沿海和长江各省加广学额的竞赛或多或少是并驾齐驱的,而与其他省则拉开了差距。就学额而言,引起的一个问题是有多少考生参加这些地方上的考试,一个考生考中生员的机会怎样?这实际上是问童生的人数是多少,有多少童生可成为绅士。我们不打算详细探讨这一问题,但是提出某些看法或许是有用的。

顺治朝有一名士说道:“今者,大县之弟子,殆不下二千人,中小县亦各千余人。”乾隆二十六年(1761)上谕提到,“四川之直隶茂州及所属保县,直隶松潘厅、宁远府之越隽卫等处,均属边侥地瘠,向学寥寥。而取进额数,茂州、保县各十二名,松潘越隽各八名。人少额宽,徒滋冒滥。至直隶资州、直隶眉州、直隶达州之新宁县等处,应考童生自七、八百名至千余名不等。而取进额数,资州八名,眉州十名,新宁四名。人多额少,较之茂州等处,不无偏枯。”显然,即使在19世纪以前各地应试童生数就从数百人至二千余人不等,故考中机会依各地方而迥然有别。

通过报效而加广学额,有可能使有的地方考生与学额之比变得较平等,也可能使有的地方变得更不平等。然而其趋势似乎是趋向于更平等些。因为一般说来考生较多的地方,对于以这种方法增加学额的机会就利用得较多。如据地方志载,湖南浏阳考文生员的童生通常为2000人,而学额仅12个。但在安乡考生虽刚过200人,学额却有15个。这一情况引起朝廷重视,咸丰二年(1852)谕准,将安乡学额自15个减至12个,其余三个加给浏阳。这只是将原来的不平衡略作调整。根据报效军饷的规定,以后浏阳将学额增加了10个,达到限额,而安乡官学甚至连一个也未增加。当然,即使如此,两县仍存在很大的不平等。

关于应试考生人数,可再举若干例子以说明。据载,河南南阳,19世纪初每次有将近2000名考生竞争16个文生员和16个武生员学额。太平天国时期南阳永广学额仅1个。据载,广西博白有一可容1500名考生的考棚,而学额原先仅为12个,以后又获永广学额6个。该省南宁府考棚内有2260间考房,其中600间是道光七年(1827)增加的。据载,广东南海、番禺两县道光十二年(1832)有考生2 000名以上,而据说附近香山县还不足其半数。但是后来香山考生显然增加了,因为该县光绪十五年(1889)所建考棚可容2000名考生。又据载,广东新会县19世纪上半叶文科考试考生近2000名,武科为200名。道光十三年(1833)在广州举行的一次府试中,据说所属七县有2.5万名考生应试。道光十五年(1835)学政在广州主持的一次院试,据说参加者达5000至6000人。江苏苏州府举行的一次院试竞达约1万名考生。

上面所引事例有的似乎使人联想到,虽然学额增加了,但考生数也增加了。然而这并不是一个规律。吴县绅士沈守之在19世纪后期写道,到那时考中生员要容易得多。在这位作者的故乡江苏吴县,当学额增加时考生数却减少了。作者本人当年参加了道光时的考试,近1000名学生竞争25个学额。作者指出这一考生数已低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他进而抱怨“道咸之际,习尚奢华,独于延师教子,则吝俭殊甚,考试者El益少,吴县仅五六百人”。最后他说到,太平天国时所增加的学额使考试中榜容易得多了。

这位作者并未将他的评论仅限于其本县的情况,而是对当时各地他所认为的读书攻举的风俗败坏和文风日下的普遍状况表示关切。人们或许会推测到是否社会中商人的影响终于大大扩张,一般人不再视科举致仕为唯一的前程。这种变化无疑对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手段。这种控制手段原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对科举出身的上层社会集团的思想灌输。    .

从上述事例和其他现有的资料来看,平均一个县童生数估计略高于1000人,肯定不超过1500人。童生的总数可能达到近200万。


五、武生员的学额


以上我们讨论的学额问题只涉及文生员。各地文生员的完整记载可在官方公文上见到。但对武生员却未留有这样的记载。因此我们无法根据实际数字来确定武生员学额的总数,而必须根据不甚完整的资料推算。

如前所述,康熙九年(1670)文生员学额的官方规定为:大府,20名;大州县,15名;中县,12名;小县,8~10名。康熙十年(1671)武生员的规定为:府学,20名;大州县学,15名;中县学,12名;小县学,7~8名。由此看来当时文武生员的学额实际上是相同的。

在19世纪,某些地方如四川潼川府文武生员的学额是相等的。然而许多其他地方的记载表明,两种学额是有差异的,并且几乎总是有利于文生员。仔细稽核一下各地方志的记载就可发现,这一变化主要是在雍正初年发生的。在湖南巴陵,清初文武生员学额各15名,但雍正二年(1724)文生员学额增至20名。江西南昌文武生员学额各15名,这是一个大县的学额数,但雍正二年江西学政沈翼机上奏并获准,大县可增文生员学额5名,武生员学额不增。湖北兴国原定文生员学额15名,雍正四年(1726)增至20名。

这种改变的原因,文献中并未言明。或许是因为文科考试考生与武科相比,人数大大超过。也可能是朝廷认为,文绅士应占较大的比例,因为文绅士是政府赖以对民间进行社会控制和管理的社会集团。

文武生员学额之间的某些差异产生于雍正朝之后。虽然太平天国实行的永广学额的章程对文武生员学额基本上是一视同仁的,但是有时这种变动是有利于文生员学额的。如在贵州永宁,据载原定文武生员学额均为8名,但道光十八年(1838)因考生人数增加,绅士要求增加学额,结果增加了2个文生员学额,1个武生员学额。有一次在湖南道州,因捐助支付来自该地的在江西打仗的湘军的欠饷,结果只增加了1个文生员的学额。所以我们州志中看到,获准永广学额后,那里文生员学额为6名,武生员为5名。

虽然完整的记载现已难觅,但许多地方志还是提供了有关本地的这种资料。根据数字,太平天国期间武生员的学额约为文生员学额的85%。因太平天国期间文武生员学额的增加是相同的,故太平天国后武生员学额相当于文生员的学额上升到88%。以此为依据,我们得出的估算数为:全国武生员学额太平天国前为21233名,太平天国后为26806名。

*本文节选自《中国绅士研究》第二章第一节,张仲礼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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