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民主和睦”:1950年《婚姻法》的宣传实施与新家庭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6 次 更新时间:2018-07-27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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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1950年《婚姻法》所要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具有新文明创制性特征。这体现在其创造的家庭目标——“团结生产”“民主和睦”上,因为这一目标既包含共产主义运动传统中家庭建设的“阶级”“生产”等要素,又包含五四运动以来追寻的现代民主、平等要素,通过和睦、团结等概念曲折地继承了古代中国家庭制度中的成分。这一新家庭创制具有复杂的内在张力,如“民主和睦”一词,既包含现代权利平等的启蒙诉求,又包含古代中国家庭建设的经验。两种异质要素能够融合,夫妻感情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凝聚家庭内部关系的感情发挥了中介作用。正是感情弥补了《婚姻法》民主精神进入家庭后造成的裂缝,促使“民主”较为顺利地通向“和睦”。为实现这一新家庭创制,中国共产党发明了一系列策略,让充满内在紧张关系的不同理念在家庭建设中并存。

【关键词】 新家庭,民主和睦,家庭会议,感情,策略


1950年5月,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颁布,正式开启了新中国成立后的法治社会进程。该法虽名为婚姻法,但亦是家庭律令,它明确提出建设新民主主义的家庭制度。《婚姻法》意义重大,自颁布以来就为研究者注意,并不断有成果出现。①就对该法评价来看,现有研究成果综合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具有反封建性质和现代启蒙气息,如对传统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打击,对妇女的解放、青年自主权的提倡与影响等。②

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美学术界逐渐形成了颠覆上述认识的看法,认为《婚姻法》并没有完全摧毁旧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功利考虑和文化积习,虽打击了男权,但并未从根本上破除父权制的家庭结构,妇女虽获经济独立,但在社会、文化、心理上仍受男权压抑。③这是第二种观点,也影响了中国的研究者。④

为避开这一现代解放和东方专制积习的争论,近年来研究多从社会史角度出发,考察《婚姻法》在地方具体实践过程以及对地方、基层社会的影响。⑤但是,多数研究结论仍未跳脱上述两种看法的窠臼。⑥葛思珊(Susan Glosser)的研究算是例外,她认为《婚姻法》虽追求现代观念的婚姻家庭,但与国民党倡导的家庭和现代企业式(资本主义)家庭相区别;虽极力反对传统,但因内忧外患的政治形势,传统家国一体化的关系形式得以保留和强化。⑦她的研究提示,中国共产党的家庭建设理念存在多种传统的纠缠,即这一法律所要建设的新家庭,既不是毫无保留地对现代平等、民主理念的拥抱,也不是简单地对苏联家庭建设经验的模仿,更不是无可抗拒地对古代中国家庭制度的沉重遗产照单全收,而是有着复杂的考量。吴飞的研究正面解释了《婚姻法》所要建设的新家庭具有多文明交融的复杂内涵,认为通过对《婚姻法》的解读,可以窥视20世纪中国文明再造的关键。⑧他的研究打开了新思路,可称之为第三种研究思路。遗憾的是,他只在描述的意义上对这一法律要创制的家庭进行了说明,没有对其内涵进行历史考察以及对这一创制的具体实践展开讨论,本文拟在上述基础上作进一步分析。

本文先厘清1950年《婚姻法》要建立的新家庭目标及其形成过程,然后讨论这一目标的不同文明渊源及文明理念结合的可能,最后在具体实践中观察不同文明传统得以“焊接”的过程。


一、团结生产、民主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家庭的历史内涵


1950年《婚姻法》是多种理念和经验纠缠的产物,这可从陈绍禹(王明)对该法起草经过的报告中得到印证。

为学习苏联经验并参考东南欧和朝鲜人民民主国家的经验,曾将新版的《苏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加以译印;并将苏联出版的一部分有关苏联婚姻家庭问题的书籍、小册子和有关东南欧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论文,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男女平等法令及实施细则等,加以研究。为了解旧中国婚姻制度及其法律反映,曾将中国历史上有关婚姻制度的某些史料和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等,加以参考和批判。⑨

这一试图吸纳各种文明经验并加以超越的努力,预示了这一历史文本的复杂性。邓颖超在实施初期,以更加简要的方式概括了《婚姻法》的独特性创制:

这部婚姻法,既完全否定了封建婚姻制度,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的婚姻法,区别于国民党反动统治下的婚姻法,但也不尽同于社会主义苏联今天的婚姻法。……是合乎中国国情,切合适宜和需要的一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婚姻法。⑩

这种通过区别其他经验的描述性表达,被学者经常使用,但正因如此,限制了人们作进一步研究,因为这一描述性表达并没有正面归纳出新民主主义家庭建设的目标。随着政策实施,目标逐渐明确,即“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

(一)“团结生产”“民主和睦”新家庭的表述形成

“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这两个四字组合最早出现在1953年2月中央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它明确提出1950年《婚姻法》要“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11尽管这两个组合未在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但《婚姻法》第三章提到“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12其中已经包含相关意义的关键字。“民主”“和睦”并置,也在《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中直接出现,如:“这个婚姻法的颁布……造成民主和睦、团结互助、爱护子女、劳动生产的幸福家庭。”13通过将近三年的时间,“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这两个组合才得以确立,笔者认为这是基层实践的艰难探索的结果。

由于目前档案公开有限,我们不太清楚1953年2月的指示吸纳了哪些地方经验以及如何吸纳的过程,暂时无法完整地呈现这一文本形成的决策过程。但是,笔者这一推定,可以从地方贯彻执行的文件和经验总结中得到印证。在1953年2月的指示颁布之前,地方宣传执法过程中已频频使用这些词语,如1951年12月西南区《川西地区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报告》中讲道:“这次宣传中着重指出了婚姻法的积极意义,有的群众对于民主团结、和睦生产的家庭关系对农民社会生产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141952年西南局对四川南充遂宁县《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中提到,群众需要的“是夫妻和睦、家庭团结和加强生产”,并建议“积极在群众中培养一些民主和睦的新式家庭”。151952年西南民主妇女工作委员会总结两年来工作成绩时表示:“妇女在家庭中和社会上的地位已逐渐提高,许多父权、家长统治的封建家庭关系已逐渐改变为民主平等和和睦团结、劳动生产的新的家庭关系。”16根据现有研究对《婚姻法》执行过程四个阶段的划分——一为初始阶段(1950年5月—1951年9月),二为展开阶段(1951年10月—1952年12月),三为高潮阶段(1953年1月—1953年4月),四为经常贯彻阶段(1953年4月—)17来看,这些词语组合开始出现于第二阶段,即1951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之后,地方执行《婚姻法》的经验总结。

例如,西南区此阶段发现《婚姻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保守,一是过激。保守方面,如在处理离婚和家庭纠纷案件时,“往往一味进行无原则的调解或强迫调解;甚至当事人协议离婚,审判员不答应,将当事人关在一间房子里睡了一夜,硬逼不离,还自夸是‘成功的经验’”18。重庆市第一区童养媳李玉□19的故事很有代表性。

1950年,李玉□(15岁)经人介绍与陈敬园(21岁)结婚。结婚当晚,男方父母强逼新人发生关系,但因李年幼不能行事,“事后陈母对别人说:‘讨了一个石女子,不图啥只图做活路。’”陈父母因此对李百般刁难,时常打骂。有一次,李与陈母女同床,“熟睡中,蹬中了小妹,陈母认其有意,狠狠地把手指甲在席上摩擦发热,在李之脚上乱揪乱钳,早起后逼着下河挑水”,导致李脚腿腐烂,半年才康复。又一次,李同婆婆卖地瓜,因瓜藤割了太短,影响卖钱,被婆婆打得鼻血直流。婆婆常常咒骂她:“大江没盖盖,你去死吧。”在此情况下,李回到娘家寻求协助,其父请派出所调解。派出所调解和好后,将李送回婆家,但婆婆并未改变态度,反而更加凶狠。一次因洗尿罐没洗净,李遭打。一次去菜市卖菜,雨水冲走一节藕,婆婆又将李打倒在地。根据附近群众报告,陈父和陈敬园亦未改变态度。1951年10月30日,李因给陈父“打的一套衣服,帽边现白线”,遭陈父狠打。之后,“李给陈试帽,因戴得太重”,狠遭陈一记耳光,李昏倒在地。陈“认为装死,提尿壶浇李”。邻居发觉,告送派出所。派出所调解释放后,“陈知过不改,反更得意”。20

实际上,经过派出所第一次调解之后,陈敬园的家庭暂时恢复和平,李过上安宁日子,但是这一和谐秩序下,仍然是父权、夫权的秩序。很快,李又遭到婆家打骂和虐待,回到调解前的基本处境。由此可见,无原则的、就事论事的调解说和,只是暂时恢复了家庭和平,并未松动旧有的家庭观念,进而回避了《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启蒙现代性诉求。

然而,一味追求男女婚姻自主、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导致出现了另一种倾向。例如,重庆北碚水土、云台和三胜等地出现了利用阶级斗争方式公开批斗违反婚姻原则的当事人,导致离婚现象普遍,家庭分裂,甚至妇女自杀等恶性事件。21这种人为导致原本宁静有序的家庭混乱、分裂的做法,与人们生活常理有很大差距,如人们认为“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只应搭桥,不应拆桥,离婚损阴德的”,“万事和为贵”等22,以至于人们形成婚姻法就是离婚法的看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第一区人民政府《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王爷庙所一位黄老太婆的说法,就很能说明问题。她说:“过去的婚姻,你们说不好,还是有美满的家庭,现在的婚姻法好,啷各还是有要打脱离的”。23

由于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这两种倾向,西南区在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总结中,提出今后在宣传婚姻法时要兼顾两面。比如,川东地区总结道:“婚姻法的宣传必须把婚姻自由与建设幸福的新家庭、新社会的教育相结合。”24川西地区在总结中建议今后贯彻和执行《婚姻法》时,注意 “结合分田分财,支持妇女从经济上获得解放,摧毁封建主义的夫权基础,并加强和睦团结生产的前途教育,去改造不合理的家庭关系。”25

基于这些地方经验26,进入《婚姻法》贯彻第三阶段时,中央人民政府在1953年2月1日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提出“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27。这里一面讲婚姻原则,一面讲家庭原则,可谓在1950年《婚姻法》对男女婚姻原则明确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了新民主主义家庭建设的原则。在该指示颁布之后不久,中共中央强调贯彻中要注意防止保守和过激两种倾向,即:

一方面,全国各地对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的情况是极不平衡的;在很多地方,不但是人民群众,而且有不少的共产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由于没有对他们进行认真的正确的宣传教育和检查,他们对于婚姻法和这次贯彻婚姻法的运动还很不了解或有很多误解,甚至还有抗拒的情绪,而一经认真地正确地进行了宣传教育和检查之后,这些干部和群众的认识就有了显著的改变。由此可见,采取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办法去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和检查婚姻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必要的;对此采取消极和怀疑的态度,是完全错误的。但是在另一方面,又有一部分干部对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婚姻制度上的封建思想和封建习惯的力量估计不足,他们抱着急躁的情绪,企图在短期内或一次运动中解决一切问题,并且错误地搬用“斗争会”、“坦白会”以至“户户调查”、“家家评比”、“划分阵线”、“家庭站队”等办法来解决问题,或者把贯彻婚姻法运动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从而引起了社会上的某些混乱,并有使运动脱离正确轨道和规定目标的危险。这也是错误的,必须加以防止和纠正的。28

这两条原则,正是对如何实现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建设目标的说明,即要民主,必须对干部和群众思想中的旧观念进行激烈批评;而要和睦,必须防止过激的宣传和执法。对这种辨证式的内涵有着深刻体会并进行明确解释的,要数彼时的全国妇联。在1953年《婚姻法》贯彻运动月期间,它在传达到各地妇联关于如何建设民主和睦家庭的内部通报中说:

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条件即:家庭成员,不论男女共同劳动,共同享受,有事商量,互助合作,夫妻互爱,尊婆爱媳,姑嫂妯娌亲同姐妹,男女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旧家庭改善成为新家庭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不是一律要在运动月中求得实现的目标,而是要在运动月中普遍宣传而后继续不懈以求逐步实现的目标。有些地方试点工作中,把不吵闹的家庭都评为民主家庭,把不吵嘴的夫妻关系算成模范夫妻,这都是不够的。家庭男女关系和好,只能属旧式和睦的家庭,但和睦必须是民主原则下的和睦,不是封建的和睦关系;同时民主和睦的家庭,必须团结生产,必须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没有这些就失去家庭和睦的意义。29

这里,民主和睦构成了辩证性的词语组合,即只有和睦,可能遮蔽压迫,走向封建反动;只有民主,则可能夫妻吵闹,走向激进甚至破坏。因此,和睦必须是民主原则下的和睦,而民主只能是朝向和睦的民主。

(二)民主和睦的具体实践内涵

1953年2月的指示颁布之后,各地有了创建新家庭的明确指引。在地方实践中,这一新型家庭的内涵是如何被理解的呢?这里以对民主和睦一词的理解为例来讨论。

1953年4月3日新华社一篇题为《有事全家商量,一家人就和睦了》的通讯具有代表性。这篇来自开封的通讯报道了河南孟津县雷河村雷戊己一家建设民主和睦家庭的事例。雷家九口人,雷戊己夫妇、两个儿子、两个儿媳、两个女儿、一个孙女,在当家人雷夫人的主持下,家庭非常和睦,雷氏夫妇待两位儿媳如己出、儿媳视雷氏夫妇如亲生父母,妯娌如姐妹,姑嫂如同胞。当记者问雷婆婆如何把家当得如此好时,雷婆婆谦虚地说:“俺啥当得好?俺只知道啥事叫大家来商量,有活大家做,有好吃的大家吃,好穿的大家穿。”而事实上,为了实现有事大家商量,雷家召开了家庭商量会和检讨会,尽量做到不偏不倚。1952年底,两个在陕西做铁工的儿子挣了六十万元回家,雷婆婆召开了家庭会讨论处置这笔巨款。经大家商量后,决定给兄弟俩做两套单衣,女儿和媳妇各买一顶帽子,其余存进银行。稍作留心,就可以看出这个决定既考虑到两个儿子付出多,奖励大一些,而女儿、儿媳的辛苦,要给予必要的鼓励,同时又考虑到他用,须留下储蓄。在记者采访期间,雷婆婆召集全家开了检讨会,检讨自己因为繁忙没有照顾好小孙女,以致她在外面摔跤受伤,引起大媳妇闹情绪之事。雷婆婆承认自己在看管孙女上的失职,平复了大媳妇的不满。大媳妇看到婆婆以身作则,也检讨自己的不是,大家很快解开了疙瘩。当记者问雷婆婆怎样会用召开家庭会议的办法来实现和睦家庭时,雷婆婆回答说,“人民政府来了,村里常常开会”,发现“这办法真好”, 于是学起来。30

实际上,上述报道概要说明了民主和睦家庭的具体形态(有事大家商量)、实现方法(家庭会议)及其起源(来自人民政府)。

1. 有事大家商量——民主和睦家庭的具体形态

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明确了新家庭目标为团结生产和民主和睦后,各地纷纷对如何建设民主和睦的家庭做了解释。比如,中南区妇联编纂的宣传材料上说:

新社会里,应当男女平等,全家和睦,有工作大家分工作,谁有多大能力就作多大事,有问题共同商量,开家庭会来解决。媳尊婆,婆爱媳,妻爱夫,夫爱妻,父母好好爱护和抚养子女,小孩要听大人的话,使得全家人和和气气,团结生产,爱国发家。当家长的不要限制青年人,男人也不要阻止女人,大家能当家,都能参加村上、乡上、区上和国家的各种活动。上冬学,开会,听报告……能提高文化,使人懂得新道理,全家都要参加,一齐进步。31

1953年,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民主妇联宣传部认为:

在家庭中,所有成员的地位要平等,有事大家民主商量。做父母的要教育子女,做子女的要赡养辅助父母;做公婆的要爱护媳妇,做媳妇的要尊重公婆;夫妻间要互爱互助,不能经常吵嘴打架;兄弟间、姊妹间、妯娌间都要亲爱团结、互相帮助;有些不够和睦的夫妻、婆媳及家庭各方都应主动争取和睦团结。对于家庭中的财产,大家都有份和有权管理。要做什么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只有大家出主意,想办法,进行民主的商量,思想一致,才能把事情办好。俗话说:“三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就是这个意思。千万不要怕七嘴八舌,失掉了家长的尊严,像封建的旧式家庭那样,当家的说怎办就怎办,不许别人过问。这样由于大家都不知道为什么那样办,使劲不一致;或者由于当家的一人想不周到,出错了主意,结果往往弄坏了事情,反引起七嘴八舌,吵闹不休,家中的人如果谁有了缺点和错误,就应当召开家庭会议,进行检讨和批评,求得改进。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全家团结一致,全力创造幸福的生活。32

以上所引两处宣传材料虽地域不同,但都具有相似的内容与结构。首先,都鲜明地指出创建新的民主和睦家庭的关键,是“有问题共同商量”“有事民主商量”,通过家庭会议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正如同上引新华社通讯所谓“有事大家商量”“检讨会”一样。其次,都解释了和睦的内容是什么,如“媳尊婆,婆爱媳,妻爱夫,夫爱妻”,“做公婆的要爱护媳妇,做媳妇的要尊重公婆;夫妻间要互爱互助,不能经常吵嘴打架”等。再次,都解释了民主的内容是什么,如“当家长的不要限制青年人,男人也不要阻止女人,大家能当家”,“要做什么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等。

2. 民主和睦概念的传统渊源

如果对上述“民主”“和睦”两个概念及其内容分别做长时段追述,我们会发现它们各有渊源。对和睦的解释,与古代中国齐家内容多有相似之处,如宋代袁才《世范·睦亲》中提到“同居长幼贵和”“兴盛之家、长幼多和协”“父子贵慈孝”“兄弟贵相爱”。33而这些齐家训诫,随着王朝治理上的需要,被统治者加以利用,作为教化之内容在乡间推行,如明太祖六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34虽立足于整个宗族构造,但也包涵和睦家庭的内容。这一最高指示作为乡约宣讲精神贯穿有明一代,地方官员也运用一些策略来落实此一设想,如明代中后期的吕坤,就利用功过格的形式在山西地方实践“六谕”的旨意,把“卑幼侮慢尊长,兄弟互结冤仇……亲戚以微嫌起怨”记录在记恶簿上,定期惩戒;对“丈夫宠妾凌妻、正妻欺夫虐妾,继母折磨前子,妇翁嫌婿改婚,伯叔兄弟欺凌寡妇、孤儿,逼嫁夺产、公婆因陪送供给凌虐儿妇,小姑小叔陷害哥嫂,嫡长兄骗占卑幼家财”等造成家庭不睦之“恶俗”,在“四邻甲长约正苦劝”不听的情况下,共同禀官,加以重处。35在此政策长期熏染和涵化下,中国百姓强化了对于家庭和睦的理解。36因而,人们面对一度出现的离婚高峰现象,把《婚姻法》看成是离婚法亦不足为怪。中国共产党正是基于这种民间常识而强调家庭建设中的和睦,显然是继承了古人的智慧。

与传统中国基层治理和家庭建设不同的是,维持家庭和睦、夫妇相敬、父子相得的关系不是儒家三纲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原则,而是民主原则。“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原则容易导致父和夫位置的中心性,虽然父慈子孝、夫正妇顺中情感要素可以稀释或者软化父、夫中心权威,但依然避免不了子、妇对家长单方面的多重容忍。而民主可以给予子、妇自我诉求上更多的尊重,在原则上,情感沟通方面也更具包容性,从而确保夫妇、父子之间关系的相对平衡。

在这里,强调民主对于诉求满足、情感交互的影响而非个人在权利位置上的影响,与近代国人对民主的独特理解有关。按照一般的理解,现代民主的背后预设了政治权力平等的个体,37这种平等的个体,在法理上有确切所指,即个体在权利、义务上有明确的界分。但有意思的是,上述解释新建设的家庭民主内容时,几乎没有明确家内利益分割以及个人所占份额,只是泛泛而讲,如陕西省委宣传部、妇联说:“对于家庭中的财产,大家都有份和有权管理。要做什么事情,每个人都有权力和义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只有大家出主意,想办法,进行民主的商量,思想一致,才能把事情办好。”38中南区妇联只字不提财产之事,而是说:“当家长的不要限制青年人,男人也不要阻止女人,大家能当家,都能参加村上、乡上、区上和国家的各种活动。”39

这种模糊化的处理,反映了近代中国人对民主的独特理解。“democracy”理念自晚清传入中国以来,在本土化过程中,获得两种相互关联但有所区别的含义,一是与中国古代“民主”一词的原意“民的主人”相混合,民主被设想成顾及民众利益的开明的主人;二是与“民主之”即人民做主相杂糅,民主被表述成“人民当家作主”。40前者涉及政治文化精英如何转变成为兼顾秩序和公平的领导,后者涉及人民如何通过一定规则、程序表达意愿、参与大小事情的管理。放在家庭改造和建设的问题上,前者即是干部或家长如何在保持家庭和睦的基础上,照顾家内成员的不同利益和诉求,后者则是晚辈、女性对于家事获得某种意义上的发言权与参与权。两种意义都继承了现代个人权利平等、独立自主的启蒙精神,同时又隐含了对集体和秩序的强调。正是强调集体秩序下的平等,宣传中才不会对家内的个人利益分割作出明确的表示。显然,中国共产党在实践过程中,也继承了近代以来国人对于民主的这样一种理解。

然而,继承了这种对于民主的理解,并不意味着一个群体或一家人就能有序地协商,其中和睦、包容的氛围必不可少。正是基于这一考虑,中国共产党找到了实现民主和睦的方法,并把它概括为“有事大家商量”。

“有事大家商量”显然是来自延安时代的民主建设经验,41而在提法上直接来源于陈伯达的“有事与群众商量”。在陈伯达看来,它是毛泽东思想中党和干部工作所遵循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42,其中蕴含了启蒙者与被启蒙者相互启蒙的辩证法。在笔者看来,这一诠释在解决问题时,除了能形成有效的工作方法外,更有一种潜在效果,就是拉近干群之间的情感联系,也即通过有事与群众商量,与群众打成一片、接受群众的再教育,来增进干群之间的信任度、友好度,减少干部执行任务时的人事阻碍。然而,即使启蒙者(干部)放低姿态,求得亲和感,也仍然避免不了科层制的官僚主义作风,由此导致干群情感上的疏离,阻碍启蒙者(干部)目的顺利实现。但是,这一在乡与村一级政权建设中的障碍43,在家庭建设中影响可能就不大。

首先,在家庭中,当家人和家内成员天然存在着血缘和亲缘关系,它能消解科层行政人际关系的隔阂,进而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其次,家庭内部的启蒙者和被启蒙者在知识、教育程度上的差别并不明显,而是存在着或威权或压抑的秩序结构。因此,对贯彻《婚姻法》的干部或者当家人来说,他们并不需要把当家人与家内成员看成是干部和群众的关系,而只要通过协商就能处理家内成员的利益和情感诉求。由此可见,把“有事与群众商量”改为“有事大家商量”,就是基于家庭天然亲情关系和凝聚性考虑,它不仅确保了和睦的实现,也确保了启蒙精神的进入,可谓一名之变,结果迥异。

综上所述,1950年《婚姻法》最终确立的新民主主义家庭目标,既包含传统文明要素,又包含现代文明精神。新民主主义家庭并不是传统家庭和现代家庭本身,而是一种混杂的结构。这一混杂结构,在字面上以“民主和睦”一语来表达,因而可以说民主和睦一语的发明,正是一种新文明创制过程的表征。


二、民主和睦家庭的感情中介


从理论和观念上厘清了民主和睦这一组合的历史生成内涵,通过民主方式实现和睦,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情况中,以民主方式就能实现和睦。如果我们把民主看做内含了独立且权利平等的个体之间对利益诉求的表达,也即《婚姻法》原则中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主所表达的激进要求,那么在实践中,看到的多是家庭内部出现矛盾、分裂的情形。因此,1953年2月的指示和随后的补充指示颁布后,各地方都更加强调保持和睦、防止过左的一面。比如,华东区强调“重点应放在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家庭上,废除恶习惯,不要扩大到男女关系上去”;44西南区强调:“一律禁止开斗争会,严防自发斗争,不准笼统地提‘反封建’和‘反资产阶级思想’的口号,不准追逼男女关系,不准进行检举,不准强迫坦白,不准侮辱人格,不准捆、吊、管制滥施刑法。在宣传中,一般不采取诉苦控诉的办法。”45更有意思的是,运动之后,该区干部认为,宣扬民主和睦的家庭这种做法保守了,如“有些干部怕出乱子束手束脚,宣传时偏重了民主和睦家庭,对封建婚姻制度及封建思想批判得不够”。46由此可见,争吵后和睦可能并不直接源自民主。那么,真正确保和睦的是什么呢?

从史料来看,最后确保关系破裂后的夫妇、父子、婆媳重归于好的是他们之间的感情。和睦的方式有多种,其中包括长幼有序、有所差等的传统儒家家庭制度。即使这种制度结构会对女性、晚辈产生压抑,但通过强调父慈子孝、夫和妇顺等,家庭仍有默默温情,这里显然感情发挥了和睦的作用。而正因此,感情也成为《婚姻法》实施过程中民主分裂家庭后再和睦的中介。黄宗智在分析共和国前三十年离婚案的调解方式时,发现调解员最后多能以感情为由挽回濒于破裂的婚姻,让夫妇重归于好。47实际上,不仅是在婚姻调解案中,在《婚姻法》宣传和贯彻中,这一作为和睦内涵的感情基础就已经充分显示出来。下面以当时宣传材料为例。

(一)《婚姻法》宣传中的感情要素

比如,在《婚姻法》实施过程中起到宣传作用的赵树理的小说《登记》中,虽然小飞蛾的母亲遭受了丈夫的毒打等虐待,但《婚姻法》颁布之后,在本可以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她却坚持继续过日子。其理由,一方面是她觉得自己已挺过了苦难日子,另一方面则是她和丈夫已经和好,有感情在。

1953年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辑既作宣传资料又作识字读本的《民主和睦的新家庭》讲述了一个案例,更能反映感情作为民主后家庭分裂的弥合剂。

这是关于河南鲁山地区农妇暴同花和丈夫张同廷的故事。暴同花由父母包办婚姻嫁给张同廷,张家对待同花不好。同花自过门以后,经常挨打受骂。“丈夫手狠,铁铲、扁担、擀杖……不论什么拿起来就打。”“婆婆心恶,……成天找媳妇的错,饭稠啦,汤稀啦,费线啦……”生气就会怂恿儿子教训她。两个小姑也从旁协助,折磨同花。四年后,同花为张家生了一个儿子,但张家仍没少打骂她。同花心里不是滋味,为了儿子强忍撑着。儿子四岁那年,同花为了给儿子做一套新棉袄棉裤,在棉花丰收时,捡了两斤好花,却被婆婆勒令收回。她辩解时,婆婆拿起凳子追打。同花躲到同院六嫂家,婆婆和两位小姑也不放过,“把人家的门拥倒了追进去打”。事后,同花请来娘家人作证,和婆婆分了家。可是分家之后,形势并未好转,丈夫仍然经常打骂,同花每天“提心吊胆”。1947年鲁山解放,同花翻了身,分了地,知道在新社会中女人家自己劳动也能过活。在农会主席的调解下,她和丈夫分了家,带着儿子单过起来。同花凭着自己的勤劳,不仅很快顾住了生活,而且由于积极参加村里活动,很快改变了自己在村中的地位。48

故事到此结束,按理也非常完美,且符合《婚姻法》的精神,但暴同花和张同廷最终又走到了一起。资料上说,分开几年后,两人生活上的变化让他们心思上都有所活动。张同廷因为两个妹子嫁了人,没人缝补衣服,棉袄穿得稀巴烂;母亲常去女儿家,自己只能常吃不知生熟、咸淡的饭菜,加上这两年思想有所进步,对妇女的态度发生转变,“想起自己老婆的好处,后悔当初不该虐待她。”同花虽然自力更生,吃穿不再愁,可觉得单过也有困难和不便,“比方耕地、犁地都得央求人”。另外,自她独立生活后,婆婆和丈夫对她态度有了转变,“婆婆包了饺子,总端两碗过来”,还在背地里夸她能干。因而,她对婆婆和丈夫认识也发生了改变。当然,还因为常参加村里的活动,同花的思想觉悟提高,觉得自己从小受苦受难,能翻身是因为毛主席,“毛主席号召家庭和睦,俺能不听?”《婚姻法》颁布后一月,一次契机又让两人重归于好。49

暴同花和张同廷再次走到一起,似乎是双方的功利性考量和官方意识形态宣传的影响——如张同廷因生活上无人缝补,暴同花因耕地干活不方便;张同廷对妇女态度转变,暴同花响应官方号召。但在笔者看来,这一解释仍然存在问题。因为按照理性原则,同花经济独立后,她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再嫁,不一定要选择张同廷;而张同廷亦不必选择同花,完全可以另娶,这都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该宣传资料中的《宋桂兰和郭景茂》,讲述的便是男女双方各自离异几次,最终找到对方而结成幸福家庭的故事。50而最著名的例子,当属《两家春》。《两家春》被用来广泛宣传。51它讲述了一对年轻男女小勇、坠儿从小由父母主导结成娃娃亲,而彼此不曾中意,长大后勉强结婚,再离婚,最后各自找到相爱之人的故事。52

与此对照,同花、同廷再次和好,可能并非只是功利上的考量。53笔者认为,他们曾是夫妻,有感情基础,这可在他们和好后,同廷常逗同花的玩笑话中窥见端倪。同廷说:“官印他娘,有人说婚姻法是离婚法,今儿县上林同志在,咱也打离婚吧?”暴同花说:“婚姻法二十七条,你光记这一条,不是毛主席的婚姻法,俺一家五口零散着过,越过越不成人家了。”表面上,这段对话是为了宣传《婚姻法》的好,但是同花最后一句“不成人家了”的说法,其实暗含了她对于家庭和睦的渴望以及夫妻情分的珍惜。

事实上,就目前笔者所见到的宣传资料中,很少会有提到离婚的素材,多数资料都是正面宣传男女因婚姻自主走到了一起,涉及离婚方面,也是离婚后的男女都重新找到了如意对象。上面分后又复合的例子,至少证明政府是赞成其复合的,因此在宣传中对复合时的感情基础这张牌是加以利用的。

(二)感情的中介:从夫妇和好到婆媳和睦

由于《婚姻法》在实践中,回应的不仅只是未婚青年男女婚姻家庭的组建,更多是已婚家庭内部关系的改造;不仅只是青年男女核心家庭的组建,更多是大家庭内部各种关系的改造,因此对感情与和睦的强调,不仅作用于夫妻关系,也被扩展到家庭内部其他关系建构上。

在重庆地区《婚姻法》贯彻中,有一个案例就可充分说明。南充县一位妇女因自主与相爱的男子结婚,导致与父母、家庭甚至家族关系决裂,但由于他们成家后“生产搞得好”,日子过得不错,又“帮助自己父母交公粮”,一家人重新和好,且得到了家族的承认。我认为他们和好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宣传资料上讲的帮助交公粮,而是“一家亲”的感情以及“家和万事兴”的传统习见,帮助交公粮只是提供了一个和好的契机。54

当时宣传材料中类似的例子也有不少。55《民主和睦的新家庭》中两个案例都讲述了《婚姻法》颁布后,女性要求权利平等而导致家庭关系紧张,最终寻求和睦的过程。

《宋桂兰和郭景茂》讲述山西汾阳农民宋桂兰与郭景茂两人的故事。宋桂兰嫁过三个男人,都因与对方合不来、培养不起感情而离了婚。郭景茂娶过两个媳妇,因“翻贴门神不对脸”,过不到一块散了伙。由于桂兰、景茂从小认识,两人在村里会议上、民校里经常一起学习,互相帮助,有了感情,遂决定在一起。景茂的母亲不同意,认为桂兰离过三次婚,不是好人,村里有人说闲话,碍于自己妇联委员的身份,以结婚没有新被子为由阻碍两人的婚事。但是,景茂坚持与桂兰结了婚,婚后第四天就分了家。

景茂不顾家里反对,婚姻自主以致与母亲分家,闹得不和睦。分开之后形成核心家庭,各过日子似乎也并非不好,但是桂兰和景茂仍然决定与父母和好。桂兰主动给婆婆做饭、拆洗被服等,在一些事情上也尽量顺着婆婆。婆婆在糖衣炮弹的攻击下,心里开始松动,认为他们“夫妇和好过日子”,自己没有必要让他们心里不痛快。于是在别人的劝说下,两家又合在了一起。显然,景茂夫妇的示好和婆婆的接受,表面上都有功利的考虑,但是如果没有对于和睦家庭理想下意识的追求、对于孝敬父母行为的自然性承认、对于维系和睦家庭的亲密情感,婆婆不太可能接受别人说合,也不可能很快出现一家人一起读报讨论、在民校学习等互相帮助、互相砥砺的情况。即使对这种亲密情感的描述有夸张的成分,婆媳之间、母子之间的亲近感却非短时间可能形成。56

另外一个案例讲述了河北沙河县基层干部康清河家庭的故事。康上过小学,曾经娶过一个老婆,双方感情亦不坏,但母亲经常打骂媳妇,康不仅不劝,而且在母亲教训下,对老婆多有打骂。他老婆受气不过,悄悄带着孩子跑了。康非常后悔,觉得以后可能很难再寻老婆。新中国成立后,康参加革命工作,自主自愿和一位能干的姑娘春凤结了婚。起先,康母和春凤关系不错,但很快康母对春凤刁难起来。春凤先是忍让,但很快亦气不过,与其婆婆吵闹开来。与之前不知所措不同,这次康清河对双方进行了劝说,但康母认定春凤顶嘴不能原谅,而春凤认为自己没做错事,婆婆故意刁难骂人就不对。在这种情况下,康清河先对春凤发了火,命令说:“管她骂你不骂你,反正不许你还嘴!”“你还嘴,我就不依!”春凤也生气说:“你不依,爱怎么办就怎么办!”康清河气急败坏,打了春凤,春凤不屈服,也还击了康清河。在邻居劝说下,两人停了手。春凤仍因气不过,抱起孩子跑出了家外,幸亏妇联主席拦住春凤,百般劝说并将她安置到了自己家,双方才稍停下来。春凤提出两条解决办法,一是离婚,一是和婆婆分家。无奈之下,康清河选择与母亲分了家。此后,春凤心里开始舒畅起来,白天地里干活,晚上积极纺织,两口子的日子过得很起劲,但康清河仍然觉得一家人不一起过心里别扭,想去劝说母亲和妻子,但又不知从何下手。《婚姻法》颁布之后,康清河认真学习和研究了法律,决定分别给母亲和妻子讲《婚姻法》的精神,由此开始破冰之路。在康清河的努力下,母亲和妻子最终和好,全家又合在了一起。57

此处有意思的是,《婚姻法》不是如上述研究所显示,先导致家庭分裂,然后经过感情调节再度实现和睦,而是直接成为实现家庭和睦的手段。这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故事类型,是否意味着这里家庭纠纷并非因为民主、平等等理念而产生的,因而无法构成我们以上观察所得的典型认识(即自主平等要求导致家庭分裂,感情调和才走向民主和睦)的条件呢?

实际并非如此,虽然康清河与母亲分家是因为春凤和婆婆在家事方面的矛盾与冲突,但春凤敢直接反抗婆婆权威,甚至在与丈夫厮打之后以离婚威胁,已证明春凤具有独立自主的自觉意识,而其一系列反抗行为可谓是她进一步要求权利平等的姿态体现,而这一自觉意识与姿态也正是她区别于康清河前妻不敢反抗只能偷偷逃走的重要原因。在这个意义上,虽然《婚姻法》没有直接导致康清河家庭分裂,但康家分裂背后的原因却与《婚姻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自主和男女权利平等。换句话说,《婚姻法》让其他一般意义的旧家庭要产生的分裂,在康清河家已通过其他方式提前产生。因而,虽然这个故事只讲述《婚姻法》能促进和睦这一部分,却并没有背离我们上述得出的典型看法。

相反,只讲述这一部分,却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两个重要情节,即实现家庭和睦的手段可能不仅仅是民主、平等,还有一家人原有的亲密感情,实现家庭和睦的动机不仅不是来自《婚姻法》,而是普通百姓下意识的团圆渴求。正是这种对和睦的下意识的渴求,促使康清河把《婚姻法》宣传看成是实现家庭和睦的契机,从而把《婚姻法》理解成是和睦家庭法,而这也是新政权希望的。


三、 民主家庭会议的实现策略


借助感情的中介,《婚姻法》中自主、平等等精神植入旧的家庭关系中,改变了家庭性质和内涵,但要真正实现亦非易事。为了实现民主和睦,当时各地贯彻过程中都普遍使用了家庭会议的方式。家庭会议如何开展,在现有的《婚姻法》贯彻经验总结中并不是很清楚,就是在当时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的河南鲁山地区经验中,也难见关于家庭会议全部过程的介绍。58笔者研究的重庆地区《婚姻法》贯彻过程形成的档案,情况也是如此。下面以当时的地方宣传资料,来看家庭会议开展形态。虽然这些资料因服务政策被修改、加工有失真的一面,但详细的过程仍可让我们推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基本程序。

(一)家庭会议内部开展情况

下面以河南方城县何庄区韩庙乡王运祥一家为例来分析。王家有六口人,王运祥老汉夫妇、儿子儿媳、孙子孙女,因家里大小事务都由运祥老汉做主,导致家里人经常吵架。吵架后,儿媳走娘家,几月不露脸;老婆住闺女家,半月二十天不见影;老汉看是这样,也常去朋友家,十天八天不回家,“闹得地没人锄,粪没人攒,庄稼种得不成样,打不出粮食”。与人家挨在一起的地,人家每亩收150斤小麦,他只收90斤。大家生气后,常分三口锅吃饭,多用柴油粮,致使人人不爱惜东西,不仅生产没搞好,还出现浪费行为,日子过得越来越不成光景,家庭关系四分五裂。村干部和积极分子看到如此情况,便帮助他们来开家庭会。过程如下:

对他们讲家庭不和睦的害处,帮助他们算细账。他们细细计算后,都明白过来。老汉说:“一亩地少收六十斤,俺种了十八亩地,就少收千把斤小麦,看这那多那少?”老婆说:“一家人三口锅吃饭,一月糟蹋一百多斤粗粮,一年也是千把斤不见影儿”。老汉先说:“我好胡骂,好生气,好往外跑,今后要改掉。”儿媳妇说:“我好走娘家,吃小锅饭,不好好生产,今后保证改了。”老婆说:“家里生气,我不解释,今后我可不这样了。”接着又互提了意见,媳妇对王老汉说:“生产时不跟别人商量,一个人硬分工,一不对就骂;买个针线都不给钱,俺干活还有啥劲道。”婆子对媳妇说:“你好走娘家,过日子不实在。”王老汉伤心地说:“这都是我领导的不好……以后可要与大家商量,和和气气的过日子了” ……最后,订出开家庭会议的制度,有意见在会上说,有问题再会上讨论解决。59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家庭民主会议分三个步骤展开。首先算经济账,从家庭和睦与生产增减关系来促发全家人和好的动机。其次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让当家人先自我检讨,放低姿态,表达改正意愿,然后各人检讨,再互相提意见,把话说开,让积怨释放,和气起来。最后,订立家庭会议制度,定期讨论解决家庭问题。

(二)家庭会议组织起来之经过

虽然家庭民主会能让大家解决不和睦的家庭问题,但是已经不和睦甚至分裂的家庭并不一定能顺利组织家庭会议。《民主和睦的新家庭》中的一个案例就反映了这种情况。

山西临津县郝小女一家有公婆、丈夫、孩子、丈夫弟弟和弟媳妇等共七口人。新中国成立后,小女丈夫参了军,丈夫弟弟参加了工作。小女在村里当了团支部书记和县劳动模范,在家里男性劳动力缺乏和《婚姻法》提倡建立团结生产、民主和睦家庭的情况下,小女与思想解放的公公决定开家庭会,重新安排家庭分工。“他们合计的是:老头子管家里的钱、粮食、喂牲口;婆婆做饭看小孩;小女跟兄弟媳妇下地干活。”借助大家一起晚饭机会,公公把分工安排一说,婆婆首先反对,听到自己要做饭看孩子,就火了,说:“我娶来的是媳妇,不是娶来的婆婆,我当婆婆的,还能伺候媳妇?啥都由你们了!”而兄弟媳妇也接受不了小女对其干活不卖力的批评,恶言相向,认为妯娌们“谁能管谁、不好也轮不到你说”。因此,不仅会没开成,而且弄得全家人不高兴。

小女没有放弃,认识到要把婆婆、兄弟媳妇叫来开会,只有打通婆婆思想,见风使舵、看婆婆脸色行事的兄弟媳妇就不会反对。于是小女通过公公给婆婆做思想工作,让她接受新社会的思想和风气。在公公安排下,第二次家庭会议召开了。小女知道婆婆多心,就主动向婆婆解释分工的目的和原则,如说明分工目的是为了整个家庭发展,而不是只顾自己;原则是根据家里人的能力做出,并不是让“老人家伺候”后辈。经过解释,婆婆心里虽然认了错,但不想在媳妇面前丢面子,就抢着说:“人家都错,就是你对,你打孩子就不说了。”婆婆扭头离了会,兄弟媳妇见状,也低头不说话走了。第二次会议又无疾而终。

这次会议后,小女发现大家对她有意见——不只是小女开会时分配工作、提意见“颐指气使”,不给婆婆面子,而是家庭生活中小女的行为溢出了其家庭位置之外,如婆婆认为小女就不应该天天在外面开会,到处跑不像话,更不能生气拿自己孩子出气,兄弟媳妇认为小女没有权力对她指指点点,她也不想干涉小女。在此情况下,小女一面在生活中改变自己的行事风格,一面再请公公开通婆婆的思想。

在公公好不容易把大家劝到一起开第三次会议时,小女先服软,承认自己的问题,让大家来提意见。婆婆看到小女让步,“气就下去了一大半”,说:“咱们以后可得有个规矩,有事大家商量”,不能一人做主。在大家相互提完意见后,又对分工进行调整,大家关系也开始融洽。可见,对于之前分工安排的调整,小女发生了变化。60

本案例显现,要开好家庭会议,首先是要有“威权”人物的支持,不管他的支持是思想上自愿认同,还是利益保障后的功利考虑。公公作为一家之主,认同小女的做法,对家庭会议的召开起了重要作用。文中提到这一认同原因大概有二,一是他思想的转变,二是分工确保了其在家财管理上的地位。其次,会议主导者对情况细致了解,策略上采取重点攻破,如鼓动公公对婆婆说服教育、小女对婆婆重点解释。再次,使用“打”“拉”结合的手段,从正反面双向刺激。如第三次开会前,公公“叫了半天”才让婆婆、小女的兄弟媳妇“很不耐烦地勉强坐下来”。61“花了半天”时间召集大家坐下来开会,公公肯定费了不少思量,采取了恩威并施的方法。如果公公不利用威权,肯定是请不动自己老婆和儿媳的;然而仅仅利用威权也是请不动的,因为如果公公威权足够,那么本可以决定一切,无需商量;故而需要恩义,让他们最终能够坐下来开会。最后,会议主导者在姿态和利益上的让步,如第三次会上小女放低姿态求得和解,会后重新分工可能让渡某种利益。

虽然这个故事有其特殊性,但也可以综合出其策略程式,如说服教育、重点攻关、恩威并施和利益让渡。由此可见,要把家庭会开起来并不容易,如果仅仅依靠大家一起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以及家人感情等自然融合过程实现的话,可能会议开不起来,或者确切地说,不会很快很好地开起来。而这些策略的发明,正好解决了实效性问题。

虽然通过一系列策略能保证家庭会议得以尽快召开,但并不表示有问题的旧家庭就一定会接受干部的说服和帮助。上述王老汉的例子是直接过渡到如何帮助的内容,而郝小女则是因为她的家庭成员身份让她的干部身份无痕迹地自然进入家庭,但是对于与需要改造的旧家庭没有多大关系的干部来说,要进入别人家庭内部去改造就存在一定困难。实际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也发明了一套可操作的策略与技巧。

(三)干部进入家庭解决纠纷之方法

1953年四川资中县把所属成渝乡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经验上报中央,刘少奇给予高度评价,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号召各地学习,并对该地区经验总结做了详细的批示。他把执法干部面临的案件分成两类,一类为严重违法的刑事案件,一类为普通民事问题案件。所谓普通民事问题案件,指的是普通的夫妻婆媳关系不和与违反《婚姻法》一般规定的案件。对于这一类纠纷案件,刘少奇认为:

如果当事人提出要求和申诉,我们的干部和工作组是应该设法加以调解和处理的,其中有些应由法院处理者,亦应在当事人请求之下由法院加以处理。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出要求和申诉,其他的人一般地不应代为提出要求和申诉,我们的干部、工作组和法院也一般地不应该主动地去检查和处理这些事件。62

虽然有原则性的方法即不主动处理普通家庭纠纷,但在实践中如何宣传和处理呢?我们以1953年3月河南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的宣传资料《王桂英是如何贯彻婚姻法的》来一窥大概。其中,河南鲁山地区杨乡村干部孙逢仪的经验很有代表性。

孙逢仪是村宣传委员兼文教副主任,面对各种对于《婚姻法》的负面认识和抵制情绪,孙召集老头会、老婆会、青年妇女会,进行诉苦教育,通过“串门子,拉家常,今天找李老伯、明天找麻大娘”打开工作局面。63当听到村里李书海和黄赠闹离婚没有主动请干部调解的时候,孙逢仪主动去问了两人的情况。李说黄的身体有毛病,黄却说李的不是。在此情况下,孙不好意思细问,而是通过李的朋友打听。据了解,李黄一直分开睡觉,原因是两人新婚晚上,黄因害怕闹洞房,没有依李要求脱衣睡觉以行雨水之欢,李认为黄看不起他,由此闹成僵局。孙逢仪在李的父母协助下,对两人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答应合铺。在说合的当天晚上,孙因担心李黄再起纠葛,蹲在李黄睡房窗台下偷听两人互相检讨、恩爱起来后才走。64这一工作手段不禁让人想起明清通俗小说中的“偷窥”“察壁”65,不过在那里是要满足猥琐的欲望,这里却成为确保家庭和谐之手段,工作手法不可不谓奇。

同样,孙逢仪解决杨村女青年杨清营包办婚姻之方法亦有想象力。杨清营之父杨贵西因贪图财礼,把她嫁与杨里沟村王建本之子王怀年,杨清营痛苦不堪,不敢声张。孙逢仪制造了路上偶遇杨清营的机会,纾解其情绪,并承诺帮她解决包办婚事的问题。孙逢仪先到杨里沟村了解情况,得知杨贵西得了一千多斤麦子和两头牛,并在街会时把牛换成了马,以免别人认出。孙逢仪找到杨贵西,说他是拿闺女幸福做赌注。杨不承认,直到孙拿出证据,说违法要被处理时,杨贵西才承认错误,退了婚。66从孙逢仪接触杨清营到最后解决纠纷,每一步都像查案般审慎,工作手法不可不谓精。

实际上,干部为了进入家庭使用精奇手段,皆费了不少思量。首先,采取婆婆会、老头会和串门等形式,让家庭内部成员产生一些思想变化;其次,通过制造偶遇或察壁等方式接触当事人,了解情况,为做好调解做准备;最后,恩威并施进行调解67。

通过这一套策略,家庭会议得以实现,民主和睦的家庭得以创建,有事大家商量的家庭习惯开始形成。但是,这一套策略在当时并不能作用到所有旧家庭的改造上,并非家家都能达到有事大家商量的理想状态;即使已经召开家庭会议的家庭,当家人象征性地听取意见,依然一意孤行的情况恐怕也大量存在。尽管如此,在这里至少形成了一条光谱线,一端是大家各抒己见、民主商量的新家庭,一端是当家人仍然专制的旧家庭,中间为形式上的家庭会议,主要由当家人决策的家庭。正是这条光谱线,使得《婚姻法》所要创建的家庭,即有事大家商量的中国式家庭,呈现出伸缩式的现象,即在当家人强势的情况下,可能很专制;当家人性格较为温和,他可能采取选择性吸纳家人的建议;当家人性格懦弱或者思想开明的情况下,会采取完全民主式的家庭协商。这种协商式民主因具体情况不同,可能出现“专制”“半民主”和“民主”的不同形态。这也可解释不同学者基于不同角度对1950年《婚姻法》实践之后中国家庭现状的不同认识,如有人看到了全新的一面,有人看到了不变的一面。


四、结语


从上述对1950年《婚姻法》明确创建新家庭的目标,到实现新家庭的情感要素的利用,再到实现民主和睦家庭一系列策略的探索,我们可以看到中共建设的新民主主义家庭具有新文明创制的特征。

这集中体现在使用情感作为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中介上,这一做法在文明史中的位置重要且独特。说其重要,是因为两性之间,甚至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要素在现代西方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中亦是弥足珍贵。在当今西方社会主流看法中,一般把两性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理解成性或生殖关系,就是理解成利益和权力关系。这种理解自西方现代社会起源时就出现了,且与启蒙运动以来的各种知识学说表里印证。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认为,这种对男女之间的情感爱欲关系的理解导致了布尔乔亚社会中男女婚姻家庭关系的堕落。他指出,以个体之间契约关系而形成的布尔乔亚社会,不仅使得婚姻家庭关系成为赤裸裸的利益算计关系,更使得社会关系纽带极端脆弱,因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随时会让社会陷入崩溃。他认为有必要强调自然状态中的男女的爱欲情感关系,因为这一爱欲情感,让一个人凭借着自然渴望,真正在乎对方的看法与感受,愿意为对方付出并改变;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建立在更为稳固的基础上,从而强化社会纽带。68因此,他提倡爱欲情感教育,重新培养人,来改造布尔乔亚式社会堕落的婚姻家庭及其人际关系。这一倡导随着浪漫主义运动的开展,构成了西方现代社会关系建构的重要一面。但到今天,这一对于男女爱欲情感的理解被人忘记,因为根据布鲁姆(Allan Bloom)的看法,今日美国人已经不会谈情说爱了。69

这些关于男女两性关系的看法,都在近代传入了中国。在“五四”时期,它们都有不同的学科知识支持,尤其是浪漫主义对爱情的赞颂,对两性关系灵与肉合一的理解,成为重构中国情感结构、社会关系的重要力量。70但在中国革命过程中,卢梭式的或者说浪漫主义式的情感,在中共革命中是被封锁和限制的。71因此,中共革命和建设中的男女两性关系的感情不能从浪漫主义意义上去理解。1950年《婚姻法》建构的男女婚姻家庭关系中感情就是独特的,这种独特可从《婚姻法》起草报告中极具修辞色彩的一段话得到说明。72它虽为青年男女自由爱情证明,但那种爱情并不是现代城市市民的爱情,而是植根于中国乡村社会的感情。这种感情与其说让人想起的是现代城市市民的激烈爱情,不如说是中国传统社会中“男耕女织”想象中的温润情感。这种感情之所以不同于西方浪漫主义的激情,是因为它背后的支撑是中国式恩爱观。在《婚姻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没有爱也有恩”等表述,这种恩爱观念也可能是夫妻关系从破裂到和好时“有感情”这种说法背后的认识基础。

从民主和睦家庭建设中的感情中介及其中国式理解出发,我们可以重新检讨前述三种对于《婚姻法》的认识,第一种认为《婚姻法》具有反封建和现代启蒙精神,笔者认为可能只是看到了一面,对于感情的中国式理解,显然还具有反思现代启蒙精神的一面;而第二种看法认为该法没有破除旧的父权制家庭,而笔者认为该法实践过程的大量策略生产正是要破除这一父权制家庭结构。当时针对干部中出现工作方法和思想上的偏差,如怕麻烦,息事宁人,以和为贵,自觉不自觉地偏袒男性,让旧家庭制度延续等问题,中共中央多次批评,并对执法干部进行培训,以期正确领会《婚姻法》精神。实际上,为了实现民主家庭,废除封建家庭制度,执法干部使用了一套巧妙的策略。在这套巧妙的策略中,共产党试图剔除传统家庭建设中作为方法的男尊女卑的理念和制度,保留了和睦、团结等中国家庭建设的理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还可补充葛思珊的看法,即1950年《婚姻法》实践对传统的继承,不只是家国一体化的思维方式,还有和睦以及作为和睦基础的感情等理念。

正是以“感情”作为和睦的基础,也正是“感情”背后的传统中国理解,1950年《婚姻法》所要建制的家庭,具有新文明的创制特征。它把独特的中国感情的意义,纳入到新的家庭建设中,不仅实现了和睦与民主两种不同文明经验的沟通,而且也反思了从契约关系看待婚姻关系的实践,让新的家庭呈现出一种不中不西、不古不今的状态。

*本文是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专项“建国初《婚姻法》实施对家庭亲密关系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106112017CDJXY470009)阶段性成果之一,同时受到重庆大学社科处平台成果培育专项“共和国初期西南民族工作政策实践研究(1945—1956)”(项目编号:2018CDJSK47PT01)的资助。写作过程中,得到贺照田、李放春、梁从国等师友的帮助,特此感谢。

【注释】

①参见张华:《建设新民主主义家庭——以〈婚姻法〉在重庆的贯彻为例》一文的梳理,载《“新中国初期的国家建设与文明再造”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博雅学院,2017年,第177—178页。

②马起:《中国革命与婚姻家庭》,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孙晓:《中国婚姻小史》,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青长蓉(主编):《中国妇女运动史》,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郎太炎、张一兵(编著):《中国婚姻发展史》,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王国敏(主编):《20世纪中国妇女》,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汪玢玲:《中国婚姻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刘晓丽:《1950年的中国妇女》,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③Kay Ann Johnson, Women, the Family and Peasant Revolution in China,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Judith Stacey, Patriarchy and Socialist Revolution in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3;亦可参见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载《开放时代》2015年第5期。

④李斌:《1950年代的塘村妇女》,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⑤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1950—1956年河北省婚姻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婚姻制度的改革》,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载《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张海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婚姻法〉乡村执行问题再审视——以冀北赤城县若干村庄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2期;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载《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李秉奎:《新中国成立初期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考察》,载李秉奎:《狂澜与潜流——中国青年的性恋与婚姻(1966—1976)》,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86—195页。

⑥比如,李洪河对河南地区《婚姻法》贯彻与实践的研究主要强调《婚姻法》对旧制度的改造与对妇女解放的意义(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南区婚姻制度的改革》);张志永认为,1950年《婚姻法》对河北省婚姻家庭制度起到了革新作用,如婚姻从强调家族本位到强调个人本位,家庭关系从依附走向平等,虽然他发现在改造后的婚姻制度里保留了某些旧传统,但主要强调其启蒙的一面(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1950—1956年河北省婚姻制度改革研究》)。与上述看法相反,汤水清的研究看到了《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群众、干部“误读”,以至其施行效果大打折扣的一面(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张海荣的研究试图跳出法律执行是否有效的思维结构,从普通群众的主体性角度去研究《婚姻法》在基层执行中如何被“在地化”理解,从而解释其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大打折扣,虽然彰显了执行过程的复杂性,但仍然基于对其执行效果大打折扣这一认识前提(张海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婚姻法〉乡村执行问题再审视——以冀北赤城县若干村庄为中心的考察》)。

⑦Susan Glosser, Chinese Visions of Family and State,1915-1953,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3, pp. 167-195.

⑧吴飞:《家庭伦理与自由秩序》,载《文化纵横》2009年第4期。

⑨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载人民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10—11页。

⑩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0年5月24日。

1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第1版。

12人民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3页。

13《全总、团中央、青联、学联、妇联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给各地人民团体的联合通知》,载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婚姻法及其有关文件》,北京:新华书店1950年版,第15页。需要说明的是,“民主和睦”一词实际上已经出现在延安时期家庭建设讨论中,见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第3册,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董丽敏:《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6期。

14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

15同上,第151、152页。

16西南民主妇女工作委员会:《西南地区两年多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总结报告》,重庆市档案馆藏, 1037-1-31-3。

17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第179页。

18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11页。

19该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下同。

20重庆市妇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第一区人民政府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初步总结》,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19-11。

21李胜渝:《建国初期西南地区婚姻家庭制度变革研究》,第145—153页。

22《西南区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报告》,载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11页。

23重庆市妇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检查第一区人民政府婚姻法贯彻执行情况初步总结》。

24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68页。

25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75页。

26需要说明的是,第二阶段主要问题是保守,尤其是干部和群众把《婚姻法》看做是“离婚法”,认为激进执行会“引起天下大乱”,然后以《婚姻法》有碍中心工作的展开为借口,对之不重视。史良领导的中央检查组的报告就特别反映出保守的一面,因此到了1952年7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和司法部颁布《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和1953年2月1日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时,仍然以干部、群众对《婚姻法》的保守认识和拒绝态度作为改进的中心,强调要贯彻《婚姻法》原则——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保护妇幼;1953年2月18日颁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时,才明确提出不要过左激进的推进办法。见史良:《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2年7月4日,第3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和司法部:《关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载《人民日报》1952年7月31日,第3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载《人民日报》1953年2月19日,第1版。

2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28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

29全国民主妇联:《通报:对贯彻婚姻运动月中能解决那几个妇女问题的几点意见》,重庆市档案馆藏,1037-1-47-2。

30傅桂初:《有事全家商量,一家人就和睦了》,载中南通讯选集编委会(编):《美满的婚姻幸福的家庭》,武汉:中南人民文学艺术出版社1953年版,第23—26页。

31中南民主妇联筹委会:《婚姻问题问答》,汉口: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20页。

32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民主妇联宣传部(编):《婚姻问题讲话》, 西安:西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20页。

33袁采:《袁氏世范》,贺恒祯、杨柳注释,天津古籍出版社2016年版,第8、13、26、31页。

34转引自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05—106页。

35吕坤:《吕坤全集·实政录》,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82页。

36关于此乡约的历史情况及其影响,参见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陈时龙:《圣谕的演绎:明代士大夫对太祖六谕的诠释》,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第611—621页;陈时龙:《论六谕和明清族规家训论》,载《安徽史学》2017年第6期,第137—144页。

37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孙荣飞 、段保良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38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陕西省民主妇联宣传部(编):《婚姻问题讲话》,第20页。

39中南民主妇联筹委会:《婚姻问题问答》,第20页。

40金观涛、刘青峰:《中国现代重要政治术语的形成》,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5—265页。

41如谢觉哉的说法:“大家的事,大家来议,大家来做。”载谢觉哉:《民主政治的实际》;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第1册,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2陈伯达:《有事和群众商量》,载辽东书店(编):《有事和群众商量》,通化:辽东书店1947年版,第4—13页。

43实际上,家庭民主会议在延安时期民主家庭建设中已经开展,见孙晓忠、高明(编):《延安乡村建设资料》第3册,上海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董丽敏:《延安经验:从“妇女主义”到“家庭统一战线”——兼论“革命中国”妇女解放理论的生成问题》,载《妇女研究论丛》2016年第6期。

44《华东农村工作会议上关于妇女工作问题的发言》,载华东师范大学中国当代史研究中心(编):《中国当代民间史料集刊16》,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版,第210页。

45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17页。

46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21页。

47黄宗智:《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载《中国乡村研究》第4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48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天津:华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7—29页。

49这次契机富有戏剧性,叙述者说,锄秋之时,同花地里忙不过,同廷主动来帮助,忙完后,同廷到同花家吃饭,同花没有多话,同廷吃完,“吸袋烟,就走了”,一连四天如是,最后一天同廷吃完饭,吸完烟说不走了。两人于是重新和好。见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第31—32页。

50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第4—8页。

51重庆地区亦曾用这部电影作为宣传,见《西南区各省市积极进行婚姻法宣传准备工作》,载《新华日报》1953年2月24日,第1版。

52瞿白英、许秉铎(导演):《两家春》,上海:长江影业公司,1951年。

53普通村民从自身角度来理解、利用《婚姻法》,亦可参看张海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婚姻法〉乡村执行问题再审视——以冀北赤城县若干村庄为中心的考察》。

54胡金玉:《藤素华是怎样摆脱了包办买卖婚姻的》,载张培田(主编):《新中国婚姻改革和司法改革史料——西南地区档案选编》,第177页。

55比如,《儿女亲事》《登记》《陈小兰》《刘巧儿》等小说、戏剧、电影宣传资料。

56《宋桂兰和郭景茂》,载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第4—8页。

57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第19—26页。

58赵宗惠(编):《河南省鲁山县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经验》,汉口:中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59方城县妇联会:《开好家庭会是搞好民主和睦家庭的关键》,载河南人民出版社(编):《怎样贯彻婚姻法》,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21页。

60华北区妇女工作委员会(编):《民主和睦的新家庭》,第9—13页。

61同上,第12页。

62刘少奇:《中央关于批转四川资中县成渝乡贯彻婚姻法运动经验的指示》,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68—69页。

63《一辈子也报不清你的恩——孙逢仪贯彻婚姻法的模范事迹》,载河南人民出版社(编):《王桂英是怎样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6页。

64同上,第18—19页。

65陈建华:《欲的凝视:〈金瓶梅词话〉的叙事方法、视觉与性别》,载刘东(主编):《中国学术》总第23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91—121页。

66同注63,第16—18页。

67王桂英在贯彻《婚姻法》过程中,自己赔了粮食来解决纠纷,见河南人民出版社(编):《王桂英是怎样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6页。

68阿兰·布鲁姆:《巨人与侏儒》,张辉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288页。

69阿兰·布鲁姆:《爱的设计》,秦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7年版。

70Haiyan Li, Revolution of the Heart, Standford: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 95-139.

71刘剑梅:《革命与情爱》,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蔡翔:《革命/叙述:中国社会主义文学-文化想象(1949—1966)》,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166页。

72这段话内容是:“这个规定,给一切刘国义式的横暴强迫婚姻的男方以当头棒喝,同时,给一切李秀英式或朱秀莲式的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为婚姻自由而英勇奋斗的女方以撑腰支柱。这条规定,使一切二孔明式的父和三仙姑的母永远丧失包办强迫儿女婚姻大事的威风,使一切金旺和兴旺式的非法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恶棍,永远遭受可耻的失败,同时,使一切小二黑和于小琴式的大胆冲破旧婚姻制度枷锁的青年男女英雄,永远带上胜利的桂冠;并使贾宝玉、林黛玉和薛宝钗式的婚姻悲剧,不重演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光天化日之下。……男女婚姻的爱情不是结婚的附加,而真是结婚的基础了。”见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载人民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22—23页。

【作者简介】 张华: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重庆大学共和国研究中心(Zhang Hua, Institute for Advanced Studies in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hongqing University; Research Center for Contemporary China, Chongqing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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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开放时代》2018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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