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9 次 更新时间:2018-06-29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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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法律实证研究受到共产党的调研传统影响,以描述法律实践状况、提供立法和政策参考为依归。后来的研究受法制现代化思潮影响,以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为研究内容,有较强的价值预设,因问题意识外在于实践而未形成学术传统。苏力的研究着眼微观场景反思法制现代化范式,诉诸事理阐释法理,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在学界掀起了一股浪潮,但因实践取向不彻底而未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在回应法治实践需求中繁荣发展,问题意识更加广泛,研究视野更加开阔,方法运用更加丰富。同时,也出现了分化,在不同学科中分布不平衡,呈现出“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的分野。在繁荣与分化的背后,法律实证研究面临总体性挑战,缺乏宏大集中的问题意识和理论关怀。因此,需要开拓多学科的理论视野,强化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开展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

【中文关键词】 法律实证研究;问题意识;法治实践;学术传统


【全文】


一、范畴


法学研究方法可以概括为三类:价值分析、规范研究、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关注事实问题,研究“法律实践是什么”的问题,一般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调查和实验,获取客观材料,归纳出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

实证研究关注的重心不是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实践,以及在社会实践中所造就的诸多现象之间的关联。法律实证研究关注制度外的事实问题,以法律实践及其治理问题为研究领域。其问题意识来源于法律实践,通过对法律现象的观察、调查和实验,获取客观材料,归纳出法律现象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法律实证研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的实际运作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

近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一是运用实证研究方法的学术群体不断壮大,二是基于法律实证研究的知识生产不断增多,三是法律实证研究的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元。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需要置于历史和社会进程中去考察,在社会变迁去理解知识生产。在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


二、兴起


其实,法律实证研究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存在,而且研究规模不算小,权威杂志发表了不少基于实地调查的研究报告。这些可以被视为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它们以调查法律现象或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为主,反映法律实践的状况,研究报告中的描述和记录以事实白描为主,也会有一些数据性描述,但一般限于简单的数量和分布统计。这一阶段的法律实证研究主要以描述社会事实,反映法律实践的状况,提供政策参考为研究重心,问题意识是以政策和立法为导向的。

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还没有进入理论解释的层次,更没有理论提炼意识。可以说这种研究属于政策研究,还不算开启了学术传统,它没有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和关切。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兴起之时,法律社会学在理论建设上已经开始有所作为,但其成果尚未反映到法律实证研究之中。

1990年代初,法律实证研究迎来第二波。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以农村田野调查为基础,通过抽样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对调查数据和访谈材料进行统计分析,展开对中国农村法制状况和法律发展的讨论。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一般秉持很强的价值预设。“法律意识”“走向权利的时代”,从这些研究主题甚至就可以看出研究者的价值倾向。他们试图从法律规范出发展开对法治发展的探讨,期望法律制度能够推动社会和法治的发展。

与第一波法律实证研究类似,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也未能延续下去,没有形成一种学术传统。第二波法律实证研究缺乏传承,它很大程度上只是学者用来证实既有认识的工具,而非发现学术问题的工具。实证研究的意义在于获取更加详细的素材和数据,来展示农村法制状况;实证研究结论可能比既有认识更加细致,但与既有认识并无大的出入。这种实证研究,并不生产问题意识,这注定了其不可持续性。


三、浪潮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实证研究的历史中,苏力是一个掀起浪潮的人物,他在学界掀起了有重要影响的一波浪潮。他对从资讯(电影和新闻报道)中获知的具体案件进行评析,然后从中引申出对宏观问题的论述,如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法律多元或纠纷解决方式多元,法律规避等。讨论并不限于具体问题,而是着眼于微观场景和社会关系,上升到一般性的法律现象,从中讨论中国的法律体制、法律运行等,在经验基础上阐释法治实践。不久,他又深入基层派出法庭展开实地调研,在个案基础上开展对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

苏力的研究构成法律实证研究的“浪潮”,它有着特别的转折意义。这种转折有着巨大的影响,甚至在形塑法学学术的性格方面,也有着未被明确估量的巨大贡献。苏力的研究对法律社会学成为一门“显学”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为法学甚至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知识转型作出了贡献,推动了社会科学对乡村法制问题的广泛关注。更为关键的是,苏力的研究让法律实证研究变得在方法上可以学习,在学术上可能创新,从而带动了许多模仿学习者。

第一,诉诸事理阐明法理。苏力的研究与其同时代学者最大不同在于,从事理切入讨论法理问题,而不是抽象的讲法理。从事理讲法理,诉诸的是常情常理常识,讲述的是生活经验。

第二,灵活运用社会科学理论。与当时的法律实证研究学者相比,苏力对社会科学理论(包括哲学、社会学、政治学、社会生物学等多学科的理论)运用都更有广度和深度。

第三,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苏力看到了以西方法治为理想模型的中国建构主义法治实践的种种悖谬之处,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本土资源论”是当时苏力对中国法制发展道路的理论回应。

在学术上,苏力的研究也存在不少缺陷和问题。第一,实践取向不够彻底。第二,未能形成可传承的学术传统。


四、发展


尽管留有遗憾,苏力的研究仍然极为重要,形塑了后来法律实证研究的风格,也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研究越来越多地从微观上关注法治实践,从不同角度回应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中国问题。虽然苏力和最早受其影响的学者逐渐退出法律实证研究领域,但是全国各地年轻学者受其感召不断加入这一领域,并汇集成更为宽阔的潮流。

首先是苏力的学生以及在北京大学学习的学生。其次,在北京大学之外,有不少学者自发进行实证研究。谢晖多年来所推动的“民间法”研究,也是法律实证研究发展潮流中的一支。此外,人类学、社会学领域也有一些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学者,例如朱晓阳、赵旭东、嘉日姆几等。这些多少有些“个体户”式的研究,在问题意识、思维方式、分析思路上,更多受制于每个人的知识积累和学术视野。

学术发展从来不是单线的。苏力之后的很多学者从事法律实证研究,或多或少受到了苏力的影响,但都并非苏力研究的自然延续,各自的研究有着自身独特的问题意识和发展路向。同时,还有许多法律实证研究并未受1990年代苏力浪潮影响,典型的就是法律问题的定量研究。

法律定量研究运用最为广泛的是在诉讼法学界,有大量关于诉讼程序、非诉程序的实证研究成果发表。近年来学界开始关注的法律发展、法治评估给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了新的增长点。2010年之后出现的法律认知科学研究,产出了一批成果,也给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了新视野。


五、分化


目前,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多元的格局,定性与定量研究并存,各自都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苏力浪潮及其之前相比,法律实证研究问题意识变得多元,研究视野更加开阔,研究方法的运用更加丰富。研究者开始进入具体的法律制度领域,研究视角从宏观的理论话语转向具体法律运作的制度逻辑和经验处境。这与中国社会快速转型,法治建设有了各种需求、暴露出各种问题密切相关。这些需求和问题为法律实证研究带来丰富的素材,各种法治的公共议题亟需实证研究予以关注。实证研究成为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重要视角,乃至于某种程度上成为学界的一种趋势。

不过,法律实证研究在学科间呈现出不均衡性。在传统法律部门中,法律实证研究成果最集中的是诉讼法学领域。原因也许是学科知识体系化、专业化程度的差异。

“社科法学运动”本意在于推动用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和法学问题,法律实证研究所运用的方法,当然属于社会科学方法,理应属于社科法学的范畴。

法律实证研究和法律经验研究的分化,源自当下法律实证研究与社科法学运动主流的分化,其根源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长久以来的质性与量性研究的区隔。

法律实证研究与法律经验研究,在任务上是一致的,都是需要运用社会科学方法对法律实践现象作出因果解释,但在方法上存在差异,这源自认识论上的实证主义与阐释主义分歧。应该说,任何研究方法都有其优势,也有其劣势,并不存在所谓天然更好的研究方法,但面对不同问题时有更合适的方法。实证研究和经验研究,既存在学术范式上的竞争关系,也有不同问题适宜不同方法的分化。无论运用何种方法,有说服力的研究才能在学术市场上获得认可和竞争优势。


六、挑战


总体上说,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法律实证研究,加上不断壮大的研究群体的推动,法律实证研究呈现出上升的发展趋势,相应的文献数量和比例较之前都大大提高。而且,法律实证研究在学术市场上显露出有效的竞争力。然而,学术成就绝不是以数量来衡量的,也不是以学术市场上课题经费的获取为标准。坚实的学术立场、新颖的理论范式、可行的方法进路、有效的问题回应策略、可持续的发展脉络,才是衡量学术研究成就的重要标准。

在理论和方法方面,目前的法律实证研究并未获得认可。强世功指出,它缺乏统一集中的理论范式或问题意识,呈现出一种分散化的研究取向。法理专业的研究者较多关注的部门法的剩余范畴,对部门法的具体问题把握不够,而且常常受到理论框架的预先束缚,而部门法的研究者过分关注具体问题却忽略了对理论问题的思考。同时,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在法律实证研究中未能真正共享问题,丧失对话的能力和基础。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兴起已有三十多年,至今每年产生大量作品,但同时面临着知识生产内卷化的困境,知识增量和理论创见远远不够,真正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在把握法律实践机制上有所创新的研究成果很少。

与法律社会问题的研究需求相比,法律实证研究做得远远不够。如何回应法治实践、书写未来图景,这是法律实证研究所面临的时代任务,以下几个方面恐怕难以回避。

第一,多学科的理论视野。实证研究的问题很难说单纯属于法律或法学问题,无疑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理论,视野越多,看待问题就越是多面,就越能得出有效的判断。可以把微观描述与宏观理论思考结合起来,把部门法的规范与其作为公共政策的政治导向和后果分析结合起来,把法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结合起来。

第二,面向中国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意识。法律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应当来源于中国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研究者需要保持理论自觉,从实践出发提中国的法治理论。

第三,多层次学术共同体的建设。现代社会科学的卓越贡献,已经不是一个人所能独立做出的,常常需要学术共同体的长期努力。法律实证研究的突破,可能需要多层次的学术共同体的形成和努力。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文摘)》【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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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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