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近代官民对工商同业公会的认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7 次 更新时间:2017-08-06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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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兴起与发展得益于政府及民间的共同推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官民也存在一定共识。但由于所持立场不同,在若干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或者疏离的情况。经过双方博弈互动,有些问题得到解决,而有些则成为同业公会发展中的窒碍。由官民对于同业公会之认知及由此而带来的行动上的趋同与差异,则明显影响到同业公会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工商同业公会;认知;近代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兴起既有基于中国“固有之会馆、公所制度精神”的自发动力,也与商会一样带有极其明显的制度设计痕迹。自1918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之后,终北京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制订同业公会法规不下四十余案。这些法规契合于各届政府之治理原则,亦影响着同业公会的制度形态及运行绩效。在近代商会、工商同业公会的发展进程中,民间之推动力量亦不可小觑,工商界的制度需求与改革呼声往往是更深层次的动力因素。自晚清民初,一些同业公会的领导人物、工商人物就开始有意识关注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型,此后针对同业公会之弊端,亦时有建言与批评。此类法规及言论均反映了近代中国对同业公会的认知水平,并影响着政府与民间对同业公会的制度设计与改革理念。相对于“当代人”运用某些自视为先进的方法或理论来对同业公会所作的解析,这些“当时人”对同业公会的认知无疑更为真实,也更能真切地揭示同业公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工商界及经济学者的思想脉络,因而有其研究的必要。本文广泛搜集同业公会行业档案及有关报刊言论,拟对近代官民各方对同业公会的有关问题的不同认知作一专题讨论。


一、民间工商界的同业公会观念


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系以同行业的民间工商业者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在其兴建及发展过程之中,民间工商业者、公会领导人士、经济研究者均对之给予关注及讨论。以时段论,大约在晚清民初及民国二十到三十年代讨论较多,因这两个时段为同业公会制度之重要转折期。同时,随时间之延续,同业公会所遭遇之问题渐多,功效及弊端也几乎同时显现,民间对同业公会之认识也逐步深入。


在晚清民初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过渡时期,工商人士及研究者较为重视辨析行业组织之历史源流及其结社绩效。行业组织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唐宋时就有“团”、“行”,在明清时期会馆、公所极为盛行,到晚清民初始向近代同业公会过渡。各阶段行业之组织形态并非一致,但作为同业之共同团体的基本特质仍然保持。当时有学者分析行业组织之渊源及其发展历程时说,“盖当太古经济问题发生后,由自然经济时代,而进为货物交易时代,乃所谓同业公会者,遂应运而生焉”,“同业公会一业之规则系焉,……凡设立商号,必先入同业公会,缴纳入会之费……缴费后由公会登记,即为同业认同,是为同业入帮。”(1)(P115-117)这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同业认同是同业公会产生的重要社会基础。不过,在晚清时期,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型是由民间工商业者首先推动,兹后方影响至政府决策层。至20世纪30年代,一位名叫文枢的研究者在返观同业公会之发展历程时认为,同业公会之组织为我国商业之同业整个集合由来已久,盖以散处之各个商人就其同一种类之营业,谋集为公会,复由同业公会或同属一省域之商人组成所谓会馆、公所,在清季同业公会之组织未臻完备,会馆、公所实具同业公会之性质。”(2)此处同业公会系属一种泛指,涵括了公会的历史形态会馆及公所,反映出当时人也实将同业公会视为传统会馆、公所的继承者。但晚清工商业者已认识到会馆、公所分散之弊。商界人士认识到,“中国社会经济之能有今日之相当发达者,不得谓非会馆、公所等所谓帮的组合制度之适应我国旧时经济组织也”!(3)但进入近代以后,如同业之散漫纷歧,非法竞销,自亦足为致败之一因”。(4)(p36)面对此种情况,不少会馆、公所开始革新行规,互相融通;一些新兴行业也成立公会,共谋发展。虽然在名称上并未全然改革,但这些行业组织已逐步放弃通过垄断或者硬性限价来限制竞争,开放性不断增强。上海机器缫丝业先与茧业合作于1910年成立了上海丝茧总公所,发起自述曰沪政革新,潮流巨变,各业团体风起,盖因切肤之痛,所以谋自卫者伙矣。”(5)(p3)其言论中所体现的因潮流而动、谋改革以自定的意识已十分强烈。


改善行业经营的社会环境、应对行业危机是民间工商业者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1918年,宋汉章、徐寄□、陈光甫等正式发起成立银行公会,其发起缘起称:“尝鉴于上海年来银根日紧,市场时有恐慌,每当风潮发生,惟吾金融界影响最烈。苟平日无通筹救济之方,即临时有应付竭厥之虑,殊非所以昭金融稳固之道也。”章程规定银行公会的任务是厘定有关各项规章,会员营业之统制、指导、研究、调查及统计等。(6)(P27)在银行公会运作数年之后,首任会长宋汉章作了总结,他说:“公会之真正要旨在于团体结合以谋扶持之益也,”“何以见得?上海一埠,吾国银行林立,向无统系,自公会成立以来,即议定营业规程十六条,内而为各行谋营业之标准,外之则商民与银行有关系者亦知所适从,故银行公会者,所以联合同业定一致之政策,以互相挟持为旨,促进金银,以合社会经济之需求,凭借共同力量,增长信用,以保社会金融之安宁,此其要旨。”(7)(p3)宋汉章的这一看法道出了同业公会所反映的工商业者的内在制度需求。与前近代时期相比,各企业、商号面临的市场形势更为复杂,竞争更加激烈,但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方式的革新,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各商号或企业很难再保持相互隔离封锁状态,通过竞争与协作,行业内部的竞争者之间有了紧密的联系。组建同业公将会为维护市场秩序提供组织主体,并由此形成利于行业发展的治理机制。


近代工商业者普遍感受到外资企业的巨大压力,认识到要发展民族经济,“所当急议者,在于与西人抵制之法,对付之策”而继续发挥传统会馆、公所的团结精神,组建本行业的同业公会无疑成为最为有利的选择。上海市棉布业同业公会在陈述设立原由时坦言:“盖同业公会之设,即所以集中全业财智,统一全业之步骤,俾维同业之安全,而抗外商之压迫。”(4)(p37)鲜明地表明了团结同业、一致对外的目的。列强企业在华不仅成立商会,也成立有行业性的联合会,以此与中国企业对抗,这更增加了民间工商业者成立同业公会的紧迫感。天津棉业同业公会在其宣言书中说,“远瞻英美有世界棉业会,其眼光四瞩,实注视全球。近观东邻有纱业公会,其指导翼助卒执东亚棉业之牛耳。……美日成法是我良师,同人等……创设斯会,安见将来……不与英美棉业会、日之纱业公会互相颉顽耶!”(8)可以说,对于外资压迫的切身感受与深刻认识从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同业公会的发展,外国商界早有发展的商会、行业协会等类组织对于华商亦具有启示效应。


在同业公会的规模与数量得到一定扩充之后,工商人士对于同业公会在经济发展、政治参与职能、关于同业公会之既有制度之弊等问题的探讨也更加深入,最具代表性的当数阮静如及薛光前两人。阮静如论述之重点在于同业公会之功能,而薛光前则集中论述了同业公会之组织建构问题,二者结合,可以说代表了当时对于同业公会认识的一个新的高度。阮静如认为:吾国自通商以来,政治、经济、外交,无不处于劣败地位,尤以商业为最甚,……而同业公会则为完成商人组织促进商人团结振作之基础也,换言之,即谓同业公会为今日中国商业生死之关键亦无不可阮静如对于同业公会经济、政治职能之关系及商人与国家之关系问题也有透彻的分析。他认为,同业公会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及政治进步均有重要作用,“吾人既稔知中国商业当前之危险与夫同业公会对于产业关系之重大,则对于同业以会之使命自不能不严格注意。良以今后之同业公会其关系不仅及于商业本身,更影响及中国政治经济之出路也。”他将同业公会的经济与其政治职能并重,超出当时一般人认为同业公会为纯粹行业经济组织的观念,显示出商人对于同业公会之制度绩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据此,应整饬同业风纪,使同业公会少可以该业之最高行政机关,凡属会员,均有绝对服从公会之义务。如是,则岂惟足以补社会与法律监视之所不及,……而国内新兴产业藉此有组织有系统的扶助,……亦将逐渐演化而成为自动商业矣,以进出世界商场矣。”在同业公会之政治职能方面,他宣示,在商言商之训令,在今日已不能存立”。他批评数千年来国家政治为少数特殊阶层垄断,更利用在商言商之策略以愚各界。他还说,国民政府下的商民不能不对政治有所献替,而能沟通各个商人与政府间之意见者,舍商会外厥惟同业公会而已。(9)


薛光前集中讨论了同业公会的组织制度建设问题。1934年,《商业月报》发表他所撰的《同业》公会组织之研究》一文。(10)这篇文章讨论了同业公会组织之重要性、同业公会之组织程序、如何健全同业公会组织、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等有关问题。薛光前考察了上海同业公会之发展状况,发现不少行业以“历史、经济、人才关系,组织较为健全,但其余大多数仅能维持会务作消极的应付而已”。他提出,欲求同业公会之组织健全,须从法规、经济、人才三个方面着手。在法规方面,“要争法规之执行”,凡属同业必须加入公会然后群策群力,庶其有效;在经济方面,“图经济之充实”;他建议负公会之责者,“应具牺牲精神,忠诚为团体服务,使会员发生信仰,则征收会费自较容易”,他不赞成对欠费会员提出诉讼,如此有伤同业和气。在人才方面,“谋人才之集中”公会之组织如汽船,而公会之执监委员则为汽船之驾驶者。在主管官署方面,主管官署应充分发挥固有之监督权力,防患于未然。在商会方面,商会以同业公会为基本组织,商会应引导、督促同业公会之组建,支持同业公会之健全发展。薛光前关于同业公会组织发展的观点切中当时同业公会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他强调公会自身、党政部门及商会几者间的协调合作,如此才能将同业公会建设好。(10)


阮、薛二人所论之范围及视野均极为开阔,不仅着眼于中国的同业公会本身,而且将其与商会之异同、政治与经济职能之关系进行比较,其见解已超过晚清民初社会对于商会、同业公会仅为沟通“官商之情”的认识,显示工商界的主体性及团体意识有所增强。也表明商人不仅有以商会为组织的集体行为,各行业同业公会也有自身的利益表达;其政治参与不仅限于被动的合作,主动政治参与的意识也有所加强,可以说达到近代以来商人由“在商言商”向“在商亦言政”观念转变的新境界。


在同业公会之具体制度建设方面,政府与民间在关于行规的问题上产生激烈争论。1930年前后,针对行规施行之范围及其法律效力,上海商会及同业公会与政府间发生激烈争论,民间与官方对于同业公会及其行规的认知也得到充分展现。针对政府认为同业公会制定的行规带有垄断性、有违法律精神的质疑,各业工商业者认为,同业行规数百年来商业上之良好习惯,同业之能维持公共利益,矫正弊害全赖行规为之限制。且商事诉讼往往以习惯及同业行规为依归,并足以补法律之不逮。”如果行规所订之行规不须遵守,则公会会员皆纷纷出会,同业公会立成瓦解。在法规方面,行规与法律并不抵触。不少同业公会认为,“行规为一业公意所寄托,亦即一业商习惯之表现”在审判有关案件时可以补充国家法律的不足。在垄断方面,同业公会认为行规既经一业多数人拟订,当然为全体同业着想”,“行规实为革除垄断之唯一利器”。(11)商会及同业公会上述有关行规言论均针对政府之疑虑而发,有些地方虽有偏已成分,但对行规法律地位的认识相当到位。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商会、同业公会相互响应,由联合上书、媒体报道而形成的强大社会舆论,对政府形成极大压力,使政府不得不正视商会及同业公会之要求。


纵观晚清民初及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间工商界及知识界人士对同业公会的言论来看,随着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过渡的成功及同业公会组织的普遍确立,民间对同业公会的认知在逐步深入。在早期,主要关注于同业公会之历史渊源、组建同业公会之必要性之上。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重点关注同业公会的组织建构、功能定位及行业规则等问题之上,对同业公会所存在的弊端、潜能及发展愿景都有一定的规划与设想。这些认知主要根基于工商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本身就是同业公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其目的均是要完善同业公会制度。


二、政府及管理人士之认知


民间工商业者根据对同业公会的认知来决定其集体行为,一方面以民间自发性组建同业公会形式进行,另一方面则以民间舆论的形式来对政府形成压力或者推力。但政府对于同业公会之认识并不一定与民间一致或者同步,在相当多的地方,政府与民间工商业者的认识甚至是相左的。从整体情况来看,近代政府与民间在同业公会的问题上的确存在频繁的互动,二者既相互制约也相互促进。


在组建同业公会的问题上,政府所持角度有所不同。在晚清政府倡设商会的过程中,民间及开明官员的认识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会馆、公所在传统中国早已存在,但政府并未正面认识其经济职能,而是重视其公益职能。在法律地位上,会馆、公所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公产”之形式存在的。(12)在政治方面,国家仍然严禁民间结社。不少地方的会馆、公所在成立过程中也遇到地方官员的阻碍。如1864年督办江苏善后总局取消先前批准的三义公所,饬令“所有三义公所名目及行头店总,永远禁革。”(13)(p205)1867年,针对苏城烟匠设立烟业公所的行为,下令“给示永禁,……自示之后,毋许再行私立公所。”(14)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工业化和民族民主运动的发展,民间组织数量不断增多。清政府开始重视通过立法及行政监督来引导规范民间的结社行为。在颁布《商会简明章程》、力促商会成立之时,政府对于行业性组织也给予一定重视。晚清政府在政策方面的最重要措施是颁布了《商船公会章程》,于1906年4月颁行。商船公会系仿商会而设,由航运商人禀告商部批准设立,按总会、分会建制,有“直接保护商民船只之责”。(15)


至北京政府时期,政府改变过去对会馆、公所的模糊态度,转而对商会、同业公会等经济团体进行制度规范,在政府角度而言,同业公会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完善自1904年开始建立的商会制度。《工商同业公会规则》的颁布为同业公会的组建提供了组织方案和申报程序,使同业公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时期。1923年4月14日,北京政府农商部又公布了修正工商同业公会规则》,规定“原有公所、行会或会馆存在时,于该区域内不得另设该项同业公会,以一会为限”。(1)(p987)这项修改增强了该法的适用范围,确立一地一会原则也有利于行业组织的整合,这些都有利于推动各业行业组织的改组。不过,由于北京政府时期社会动乱不安,国家法令难得切实贯彻,同业公会之发展仍然困难重重。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整理商人团体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公布了《商会法》,与此相应,于1929年8月和1930年1月先后公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16)法规的颁布极大地促进了同业公会的发展。不过,国民政府关于商会及同业公会政策有着极深的政治、经济谋略,并与全国的社会团体改组紧密相关。1927年建政之后,国民政府初拟以商民协会取代原有商会系统,来达到控制民众之目的,但遭到商会、同业公会之激烈反对,形成了全国瞩目的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由于商会存废问题未决,各业公会亦同时受其影响”。(17)(p68)国民政府终因民意难违,转而在原有商会、同业公会之框架之下,寻求以法律及行政手段加以整理。关于立法之目的,工商部访问局在此后所编的法规诠释中有清楚说明,盖来吾国固有公所、会馆制度精神,由同业公司、行号成立公会,复由同业公会合组各地商会,如治宫室然,公司、行号则群材也,公会为栋宇之任,而商会则构成大厦焉,用能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互相继承,蔚成健全工商之组织。”(18)构建宫室结构”的目的究竟何在呢?戴季陶在中常会第32次会议上提出的商会组织原则及新商会法运用之方法要点或可透露一二,他说:新商会法规定商会之组织在于商店及同业公会,而不以自然人为组织基础,其立法意义在全系根据中国旧有习惯,纠正从前北京所发布之个人自由入会制度之定规,同时亦以解除数年来各地幼稚的商民运动之纠纷,盖商会之目的,在于图工商业之发展。”(17)(P10)但商民运动本身并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这显示在政府高层的考量中,正力图通过行政和法律的监管,来对商人组织加以调控。此时,国民政府并不担心商人建立组织,反而担心商人组织程度不够。曾长期从事同业公会管理工作的李森堡或许能够代表政府这种心态的变化,他说:由于组织普遍,所以产生出极大的力量来,以前是惟恐工商业有组织,现在惟恐工商业不组织。(18)(P10)


在前文所言的行规性质及法律效力问题上,国民政府在初期与商人团体之看法相异。1930年11月1日到8曰,国民政府工商部召集全国工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上海社会局代表上海工商界提出了“各业业规呈准主管官署核准者同业应一体遵守案”,要求政府明文规定无论各业公司、行号是否加入同业公会,都必须遵守同业业规。工商部代表牛载坤、穆湘□等当即对此表示疑问。牛载坤认为,同业业规良莠不齐,如有不良份子借同业公会来规定许多恶业规,岂能强制同业一体遵守?”穆湘□认为,《工商同业公会法》并无强制加入公会的规定,如果要把入会人所定的业规强制不入会的人去遵守,在法理上说不通。此提案最终上报工商部。工商部在犹豫牵延数月后,终于回复:“同业行规并非法律,无强制之可言,而各业所定之行规,又往往含有垄断性质,或违反善良习惯之处。……故若不问行规之内容,凡经官厅核准无论已未入会均须遵守,非特于会无济,反足惹起纠纷,来呈所称未入会同业均应一律遵守行规等情实有未合。”(19)显然,工商部与工商界对行规性质问题上存在重大分岐,前者从管理者的角度关注于行规的负面效应,强调的是防弊;后者从组织需求的角度强调行规的积极作用,强调的是兴利。针对政府之担忧,商会及同业公会逐条反驳,嗣后并发动全国性的通电及抗议运动。面对民间舆论的压力,亦考虑到行规对于维系商人团体的重要性,政府最终同意行规对于未入会者亦具有约束力,并将强制入会原则列入兹后的修订法规之中。(20)


在国家法律及政府上层部门之外,还有大批的社团管理者具体负责指导同业公会之组建、运作。他们的认识既具有实践经验,又能够超出公会之外加以细致观察,更能体现国家法令在基层的运作状态。本文以曾长期从事同业公会之管理工作的李森堡为例,他对于同业公会制度之优弊及建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森堡认同政府对同业公会进行整顿改组的政策,他认为:“其实职业团体(工商团体等)和社会团体(学术公益团体等)是代表社会横的组织,也是一种民众的自由组织,与保甲制度的纵的组织,性质可以说完全两样。”(18)(p10)受到政府监控的同业公会组织,不仅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可以辅助政府推行政令,可促进民权的进步,正符合训政时期以党训政的要旨。他认为,同业公会在社会行政、宪政实施、经济动员三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18)(P163-166)他主张,社会行政的责任既然是健全社会组织,余以为要想有健全的社会组织,就必须先健全同业公会的组织。(18)(p15)他还强调,“同业公会是社会的基础组织,是民主的实验地区,……保甲组织是决定地缘性和政治性,同业公会却决定于业缘性与社会性。”在战争时期,如何把握国家的统一团结,如何获得政治妥协的基础?他以为唯有严密同业公会之组织、加紧同业公会的会员训练。”(18)(p169)


李森堡既看到同业公会对于巩固国民党之基层统治及经济动员之重要性,也看到同业公会对于实施宪政的潜在作用。他还指出,中国的同业公会建设在民间和政府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依李森堡的观察,“中国有同业公会的时间尚短,所以一般人对于同业公会观念多半很模糊,对于行业组合更缺乏了解,甚至指导同业公会组织训练的工作者,也只知道奉命组织训练而不知好处何在。”(18)(p15)他还批评政府之立法及组训工作存在缺陷,“四十余个同业公会组训有关之法规,也可以说是应有尽有,洋洋大观矣。然而各地之同业公会,组织并未普及,训练并未完成,运用更未妥善者,其故安在?曰:“立法背乎民情,规定缺乏弹性,执行不能彻底,三者不能解决,是以组训工作未能理想也。”他认为,同业公会之建设必立足于“民主化”、“工业化”两大目标。(18)(p118)同时,必赖于国民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普遍推行,同时兴适合实际需要的会员训练和短期讲习,并减少政府的干涉。(18)(p43)这一批评大体准确。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同业公会之重视远过于前朝,自1929年至20世纪40年代,相关法规众多,但大多数是在抗战及统制背景之下颁布的,过于强调同业公会协助政府之义务而忽视同业公会自身建设。


三、小结:官民认知之互动及其疏离


近代中国工商同业公会的兴起得益于政府及民间的共同推动,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与民间也存在一定共识。但由于所持立场不同,在若干问题上仍然存在争议或者疏离的情况。在同业公会兴起和发展的问题上,政府与民间均认知到同业公会在发展民族产业方面的重要功效,进而对其组建持积极态度。在政府方面,基于重商主义的策略,逐步改变了禁止民间结社的保守态度,积极推动商人组织的建立。民间工商业者对于同业公会的考虑则更为全面,除了意识到严峻的中外商业竞争形势下同业结社的迫切性外,工商业者对于行业经营秩序、行业利益维护也有明显的制度需求。商会及会馆、公所也积极向政府建言,以此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结社舆论,并推动政府之决策。北京政府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实际承接了晚清政府对于商会、商船公会的政策,以法令形式表明政府之鼓励态度。北京政府之后续性同业公会法规进一步对之进行完善补充。但在具体的同业公会治理结构及制度建设问题上,官民之间则存在较多分歧,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发生激烈争论。最终,政府接受同业公会之建言,而同业公会亦须对行规进行重整,政府也参预到改订行规过程中来。经过官民之间的妥协,行规在取得准法令地位的同时,国家权力亦渗透到同业公会之中。民间及政府管理人士对于同业公会存在的问题均进行了深刻的反醒。但遗憾的是,许多真知灼见未能通过民间与政府的合作转化为切实的政策。两方均认识到,同业公会之发展必合公会、党部、政府、商会之力而为之,从经济、人才等方面以促进,但官民之间却缺乏制度化的合作机制,同业公会建设没有能够达到“工业化”和“民主化”这两大目标。


本文刊于《江西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同学提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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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李森堡.同业公会研究[M].上海:青年书店,1947.

[19]为请重核同业行规事呈社会局文[J].商业月报,第10卷第11号.1930.9.

[20]朱英,魏文享.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的行规讨论案为例[J].历史研究,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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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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