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专业与统战:建国初期中共对工商同业公会的改造策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94 次 更新时间:2017-07-16 15:43

进入专题: 统战   工商同业公会   社会主义改造  

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同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在1949年后,同业公会被纳入新组建的工商联体系之中继续存在。但在中共眼中,同业公会是集资产阶级性和封建行会性于一体的旧式组织,必须对其实施改造而后用。新政权在组织、人事、经费、法律、思想等方面多管齐下,重新构建同业公会与党政、工商联及会员的权力结构,将同业公会由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团体改造成为工商联组织下属的专业性组织。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同业公会失去其存在的组织基础与市场基础,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关键词】统战  工商同业公会  社会主义改造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对原有商会、工业会进行接收和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性的工商联体系。作为行业性组织,同业公会的改造主要是在工商联系统之内进行的,但是两者的改造进程并非完全同一。在自上而下构建工商联体系之大势下,新政权对于同业公会其实还有着不同于商会的独特认知和专项对策。同业公会被作为专业性经济组织继续存在,并为承担有重要统战工作的工商联提供组织基础及制度补充。经过“改造”的同业公会积极参与到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之中,但结果却是不断消解自身生存的社会基础。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同业公会亦走向消失。这一自相悖离的现象难以仅从行业组织自身加以解释,而需结合1949年后的国家形态来理解中共对同业公会的改造策略,透视同业公会与党政部门、工商联、私营企业间的新型权力架构。就学界的研究来看,民国时期的工商同业公会及当代行业协会的研究正呈兴盛之势,已取得重要进展,但对建国初期同业公会的研究却仍旧缺乏。(1)本文拟对1949年后中共对同业公会的改造策略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探明同业公会转型的政策因素。


一、中共对同业公会的判识及早期的改造方针


在新中国正式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就未雨绸缪,将“旧商会”的改造及工商联的组建问题提上议程。1949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组织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做出了将“旧商会”改组为工商业联合会的正式决定。这显示,中国共产党已将商人团体的建设列为新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以作为恢复国民经济的组织基础。工商联的组建还有更深的政治考虑。1950年3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形势与任务》的讲话中指出:“工商联是重要的人民团体,并且是我们在私营工商业中进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党和政府要通过它团结教育工商业者执行共同纲领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2)这意味着即将组建的工商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而是一开始就被定性为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团结教育私营工商业者是其首要职责。根据文件精神,全国性及各省市的工商联筹备会陆续组建。


基于同业公会广泛存在的现实及在联系私营工商业者方面的重要作用,政府势难将其排除于改造大计之外。在各级工商联筹组期间,不少地方已在自主进行同业公会改造。惟因各地对同业公会之作用认识不同,所采取措施亦有差异。北京市政府根据新民主主义的经济规划,将各同业公会定位为工商业者的社会团体,并从1949年下半年起开始对市内原有150多个同业公会进行了整改,截至1952年底,共整理与组建了132个同业公会的筹备委员会。据崔跃峰的研究,北京市政府已注重对同业公会组织整合与领导人的筛选,但同业公会在经费方面仍保持独立,甚至市工商联的经费亦是从公会中提取的。(3)武汉市工商联筹备会成立之后,即提出整顿同业公会的分类原则:工业同业公会与商业同业公会似以分开为宜;三镇分别组织;同类性质组织一个同业公会;公私均可加入。后推选出王一鸣等52人为市工商联同业公会整理委员会委员,王为主任委员,调查各公会情况,分批整理。(4)天津市工商局在1949年3月发出通知,要求对同业公会进行登记,并要求原任各会的理事、监事仍继续工作,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旧的同业公会加以改组。同年8月,市工商局开始第一次调整工商行业,改造旧的同业公会,建立新的同业公会工作。(5)


这些地方的改组尊重了同业公会存在的现实,注意借重同业公会在管理工商事务方面的作用。在行业整合的同时,政府及工商联亦注重在人事、政治方面加强对同业公会的控制。各地选拔拥护共产党的进步工商人士担任工商联及同业公会的领导。曾任武汉棉布业同业公会执委的王际清回忆说,在临近解放之时,中共武汉市委的宋洛和史林峰来到他家,代表中共中央中原局对张执一表示慰问,使之深受感动,“从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上光明大道”。(6)张在武汉解放后颇受重用,先后担任棉布业同业公会筹委会主任、市工商联副主委,这自然与其在解放前就与中共存有历史联系密切相关。工商联还通过举办政策讲座等形式对工商业者进行思想教育,阐明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制度,引导同业公会自觉接受党政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各项法令。不过,这一时期的改组仍以行业组织并合为主,尚未从根本上改变同业公会的人事及财务制度。此外,有些地方改组力度较小,仅维持原状而已。青岛等少数地区认为同业公会是资产阶级性质的组织,一度主张取消。(7)这说明,在同业公会问题上,各地认识尚有差异,亟需中央明定对策。


在1951年7月的全国工商联工作汇报会上,政务院副总理兼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就工商联与同业公会问题发表专门谈话,指出工商联的会员有同业公会团体会员、企业单位会员及特邀人士,但“同业公会这种组织不是会员入会的必须形式”。在小城市,可以先加入工商联再组行业小组;在大、中城市,一般不要采取打乱原有的同业公会而完全采取以企业为单位入会的做法。他批评“有些同业公会的经费和人员很多,工商联不能调动,这是不合理的。”(8)陈云的讲话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待同业公会的基本态度:保持同业公会的现状而加以有效利用;接受同业公会为工商联的团体会员,但是改变国民党统治时期强制企业必须加入同业公会而后加入商会的做法,允许企业及工商人士以个体身份加入。1952年6月,在“三反”、“五反”运动行将结束之际,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统战部《关于改组工商业联合会的指示》,对同业公会之性质及其改造方向作了详尽阐释。在“五反”运动予私营工商业者以极强的政治震慑之后,此指示的出台显然如矢指靶。指示认为: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久相沿的组织,在处理劳资关系、公私关系和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时,仍有重要作用。改组同业公会是改变过去少数上层把持操纵,用来对抗国家,压迫中、小工商业者的状况,而不是废弃这一组织形式。改组同业公会也是要改变它过去在工商联各种组织中的地位,使之成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过去工商联以同业公会为会员单位的规定,今后应改变为以企业户为会员单位。(9)


指示仍然承认同业公会的重要地位,但是更严厉批评同业公会为行业大户把持及独立于工商联之外的不正常现象,明确提出要改变以同业公会为工商联主要会员单位的现状,将同业公会转变为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组织。自1949年至此,同业公会的改造经过摸索之后,基本明确了政策方向。不过,这一阶段各地改造进度并不一致,不少地区仍以维持现状为主,同业公会的独立性仍有所保持,同业公会的改造还未与工商联的正式组织建制结合起来。


自1952年8月起,中共对同业公会的改造开始进入第二阶段。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了《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改变了工商联与同业公会的组织关系,对于同业公会的职能也进行重新定位。通则规定:市县工商联以区域内之国营、私营及公私合营之工商企业、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为会员,全国及省级工商联以下级工商联为会员,个体工商业者及工商界人士可以加入为会员。关于同业公会的规定并没有在本章出现,而是列在第三章组织一类,原文为:市、县工商联下得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委员会。(10)同业公会并没有列入工商联的三级会员体系之中,而是被设定为工商联的下级组织。这一组织变动意义重大,原条款过于简洁,只有结合中央私营企业局局长薛暮桥在政务院第147次政务会议上的报告中对《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的说明,方可把握这一条款背后的微言大义。


薛暮桥说:“同业公会是工商界历久相沿的组织,过去且是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它们具有更大的封建行会性。”(11)这一点并无新意,在新政权的眼中,同业公会的“资产阶级”色彩和“封建行会”性质与旧商会一样不符合“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需求。新政权真正不满的是,“在组织上,同业公会仍然是各自独立的组织,它代表本行业的各工商户来参加工商业联合会,其经费的收支和干部的任免,均不受工商业联合会监督,这样就破坏了工商业联合会的统一性。”所以,工商联必须改变过于倚重同业公会的情况,直接吸纳企业及工商户入会,以此建立在同业公会之外的另一组织渠道。但是,“这并不是要废弃同业公会这一组织,而是要把同业公会的性质改变,变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12)何为专业性组织?即是以经济职能为主的组织。关于这一含义,后文还有详解。按照这一方针,新政权实际上对同业公会实施的是一种解构策略。在组织上,建立工商联与工商企业的直接联系,跳过同业公会的组织制约,直接对私营工商业者实施统战;在职能上,限定同业公会的职权,侧重运用其经济性,剥离其政治参与功能。这一策略正与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限制、利用、发展、改造”的大政方针相吻合。要达此目的,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是进一步取消同业公会的独立性;其二是规范同业公会之职能,如此方能达到如臂使指的目的。


薛暮桥的设计是,“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凡属对国家经济有作用的行业,可继续保存同业公会的组织,较小行业可设同业委员会。同业公会下可按业务相近,或按地区组织小组;区的行业小组受同业公会及区工商联或区分会双重领导。”至于同业公会之专业性功能,“在有区一级组织的大中城市,同业公会主要应是在经济方面的活动,如组织各种加工订货,执行产销计划,评议税负,同业议价等。中小工商业者的一切政治性的活动,应该由区工商联或区分会来领导。”在工商业户数不多的小城市,可以在工商业联合会下设立同业委员会及同业小组。工商界一切政治的经济的活动,除全市(县)性和通业性的应由工商联直接推行外,都可以通过同业委员会来推行。(13)这一方案是依据大、中、小城市的经济地位及行业组织现状,对同业公会进行不同方式的整合。在大中城市,同业公会将保持其纵向组织系统,但须接受上级同业公会及同级工商联的双重领导;在职责方面,同业公会与工商联的分工较为明确,政治性活动将主要由区级工商联负责。在小城市,为避免组织重构,同业公会将承担政治及经济的复合职责。这样的制度安排重建了同业公会与各级工商联的组织与职能关系,同业公会的组织自主性及职能范围大为缩减。


会议精神随后在全国工商联系统中传达,各地更加重视将行业整合、组织控制、人事甄别及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对同业公会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为进一步削弱同业公会作为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将其改造为工商联下属的专业组织,1953年1月,全国工商联筹委会发出通知,转达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关于同业公会停止和撤销社会团体登记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同业公会的社团资格登记。此项措施可称为在法律上改组同业公会的关键一步。因为在1929年所颁布的《商会法》中,商会被赋予社团法人资格。同业公会的法人资格虽然在1938年方才明定,但在事实上也被认为是与商会相同的公益与社团法人。(14)尽管同业公会是商会的基层组织,此后又被强制要求加入商会,但同业公会仍然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人事权、会员管理权及行业自治权。停止同业公会的社团登记意味着建国前同业公会的社团法人资格被正式取消。在此之后,同业公会惟有依附于工商联,方能取得合法性。同年4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各地同业公会之城市房地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免除针对同业公会的相关税收。此举表面上看来是减轻了同业公会的财政负担,但实际上意味着同业公会所拥有的房地馆产等“公产”已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国产”,同业公会的财政自主性被进一步削弱。(15)


二、总路线下的论争及改造后的消亡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同业公会被纳入到社会主义改造的大潮中,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全国工商联的组织系统正式建立,省级工商联28个,中央直辖市组织14个,省辖市、专区辖市和县的组织1913个,对同业公会的改造力度也不断加强。(16)但随着公私合营比例不断增大,同业公会之市场及组织基础遭到削弱,引发各地对同业公会是否继续存在、职能应如何定位等问题上的新分歧。1954年8月,全国工商联召集部分省市举行组织工作汇报会议,各省市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①关于同业公会的作用与任务问题


这一讨论主要围绕粮食代销行业展开。杭州市认为,粮食代销后这样的行业必须强化其同业公会。杭州市的办法是将粮食代销与粮食加工业混合组成为杭州市粮食工作委员会,由粮食局经理担任该业主任委员,并将原有该业干部予以调换。在该业成立大会时向同业交待说明,今后同业公会的指示与通知即是执行粮食局的指示与决议。重庆市则以为强化同业公会的办法应是加强国营经济对公会的领导,成立工商界检查组。相反的意见则认为,在粮食代销后可由政府直接管理,同业公会的作用不大。长沙市认为,粮食代销后同业公会的工作可由粮食公司派专人下商店进行,因此认为同业公会没有什么作用。上海市认为,在粮食代销后,因分区成立油粮供应组,由国营公司派干部担任组长,同业公会没有大的作用。武汉市认为,在粮食代销后粮食业同业公会的专业性作用已不大,但其它行业同业公会仍具一定的作用。(17)


各省市讨论后认为,在工业方面,对于自产自销、已走上中初级国家资本主义道路、进入国家资本主义高级形式的不同行业,同业公会应具有不同作用;在商业方面,依据与国营经济联系之紧密与否,在行业管理、代购代销等方面之作用也有区别。总体上看,社会主义改造进程愈快、与国营经济之联系愈紧密的行业,其同业公会之任务趋于减少,甚至消失。上海、青岛、武汉、长沙认为专业代销的行业有专业公司的具体领导,同业公会专业性的经济作用不大,可由专业公司或区级工商联代替。(18)


这种争议不独在粮食行业,在率先实现统购统销或公私合营的油料、钢铁、橡胶等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在会议的讨论过程中,可以发现各地同业公会改造的实际情形。经过改造的同业公会确在积极推动本行业实施社会主义改造,这正是中央所要达到的目的。但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推进的结果是,私营工商业与同业公会之间的组织联系与业务联系不断减弱,政府或国营公司的部门式管理逐步取代了同业公会的中介角色。在这个角度看,重庆、长沙及武汉市的意见并无根本性的差别。重庆市和杭州市通过组织干预与经济控制的方法加强同业公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长沙市、上海市直接以部门领导取代同业公会的中介作用,都是为了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直控渠道,不同的只是轻重缓急之别。


②关于同业公会的组织形式及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同业公会与政府、各级工商联之间的关系是其组织改造的核心问题。会议就相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讨论,也形成共识。第一,关于同业公会的领导问题。会议认为,同业公会的组织形式划分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国营经济的领导,国家行政部门的管理,工人群众的监督。具体的做法是根据归口原则和私营企业分类办法划分行业组织系统,进行合并调整。第二,由于各地在市、区工商联及同业公会的关系上存在混乱,会议再次就此做出决议:同业公会及委员会是市工商联领导下的专业性的组织,和区工商联是相互密切配合的关系。市工商联加强对同业公会领导的方法主要是要突出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可由国营企业派领导干部参加同业公会;同时,加强干部政治思想教育,使成为依靠力量;健全委员会及基层组织;统一财务、人事制度,健全工作制度等。第三,市、区工商联及同业公会在职能上应有明确分工,原则是市工商联在政治上经济上起一般号召动员推动的作用;区工商联主要是进行政治活动,并配合行业进行具体贯彻到户的经济性工作;同业公会以专业性工作调查统计协助研究任务改进为主。(19)


座谈会最后形成《关于同业公会问题的总结提纲》,明确了在私营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及走上了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后同业公会的具体作用。在组织关系方面,座谈会并没有提出新的策略,只是更加强调对同业公会的监督与领导。会议也反映出,各省市以前期同业公会改造方针为依据,从多个方面加强了对同业公会的整合与控制。武汉市工商联的同业公会改组方案颇具代表性。1953年初,武汉市工商联确立了“三统一”、“一集中”的同业公会改造方案。“三统一”,即行政、人事、财经,并合为统一管理,“一集中”即集中办公。具体来讲,就是由工商联对同业公会实行会费统一收支、干部统一调配、财产统一接管,并逐步实行集中办公,消除同业公会的独立性和分散性。此计划本在1950年即已提出,但至1954年才开始正式实施。武汉市工商联以同业公会为单位,将业务相近者,会员减少、业务不多不须另组者,行业虽不同但属同一国营企业单位领导者,前后分三批实行集中办公。集中的内涵是相近行业办公机构合在一起,集中办公的同业公会的职工由工商联统一调配;财产由工商联统一管理分配。(20)这一时期,北京市的同业公会的经费收支、人员任免也基本由市工商联统一筹措与调配,实现集中办公。(21)“三统一”、“一集中”是此前对同业公会进行组织改造的深化,集中主要根据专业公司的组织系统进行,以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及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需求。在统收统支统管的格局下,同业公会由原来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完全转变为“下级”组织。


历经改组的同业公会积极参与政府及工商联领导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协助政府开展同业议价、税收稽查、控制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协助作用,在推动加工订货、统购包销、公私合营之中的组织动员作用也不容忽视。1954年10月6日,全国工商联组织委员会再次就同业公会问题召开座谈会,出席者有浦洁修、常子久、田玉璞、王芷洲、折铁石、王筱天等人。由此次会议大致可以了解同业公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实际作用。田玉璞对天津市同业公会的情况进行了说明,他认为若同业公会的工作做得彻底,对贯彻国家总任务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很大的帮助。常子久也认为行业的负责人向同业进行说服的效力,比由市区工商联或政府人员进行说服的效力要大得多。胡子婴认为上海的同业公会在改革陋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上海油脂业有28种陋规,钟表业有39种陋规,豆腐业有50多种违法行为,若不通过同业公会暴露出来,外人是不能知道的。(22)另据有关人士回忆,在建国初,“工商联下属的同业公会遍布全国大中城市,是各级政府同私营工商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如加工订货、代购、包销、经销、代销等经营任务,国家大多数是通过工商联和同业公会来同私营企业签订合同的。”(23)不论是在中心城市,还是在地方县市,同业公会在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之间、政企之间的关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工商管理等方面扮演了重要的中介角色。


同业公会积极参加改造的过程正是不断削弱自身存在的组织基础及市场基础的过程,这一后果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完全彰显。因此,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同业公会就进入其没落阶段。1956年,全国各地竞相宣布实现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有的竟是在一夜之间宣布“变脸”,迈入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其间同业公会自然功不可没。但接踵而来的是,同业公会的经济性功能被各主管部门及专业性公司取代,同业公会借以自重的会员资源又早已被工商联所接收,同业公会的历史命运到了紧要关头。事实上,有工商人士对工商联是否需继续存在也抱怀疑态度。1956年12月8日,《人民日报》专门刊发《继续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积极作用》的社论加以释疑。但作为专业性组织的同业公会的情况则有不同。1949年后,在各地不断对同业公会进行改组的过程中,同业公会的数量和规模就在不断减小,也失去跨地区行为的能力。在公私合营完成之后,各地同业公会虽没有马上被解散,但其势已难长久。北京市在1958年对此专门进行讨论,持废除意见的占大多数:“同业公会已经没有什么作用,可以撤销,由市工商联组成工业、商业、服务业三个专业委员会,代替同业公会组织。原来的行业委员分别安排到市、区工商联。”赞成维持者希望保持同业公会的历史延续性,以作为工商联联系各行业的纽带,但这一理由已如寒蝉抱枝,在政治与经济上都不具说服力。(24)青岛市在1956年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将原有的57个同业公会归口调整为27个。1958年12月,市工商联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后,正式取消了同业公会。(25)江苏无锡市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为使同业公会之组织形式与专业局、处、公司对口,对同业公会进行了调整。1958年,各同业公会和同业委员会的业务因由市工商联接受办理而全部撤消。(26)就全国范围来看,各地同业公会基本在1958年前后被撤消,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同业公会终于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三、小结


在1956年召开的全国工商联全体委员会议上,曾对建国以来同业公会的改造政策进行系统回顾。在会议形成的《关于同业公会的作用与组织形式的意见》中,承认同业公会的历史作用,但对同业公会在改组改造过程中在政治、经济上对抗新政权的种种不端行为表示不满。这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对新政权所持的观望、顺从、不满的复杂心态是一致的。会议还再次重申:


改组同业公会就是要改变它的封建行会性,在组织上它不再是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单位,其经费收支,干部任免将逐步统筹统支,统一调配,在性质和地位上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变为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专业性组织,其在政治方面的工作交由市区工商联去做,在大中城市主要是在经济方面进行活动,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它的封建行会性。(27)


这既是对同业公会改造目标的阐释,也包括了同业公会的改造策略。由组织而至于制度,由制度而限定职能,再配合以思想的改造,新政权重建了同业公会的制度形态及其与工商联、党政部门、私营工商业的权力关系。细加缕析,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识:①在同业公会组织内部,其会员基础、财产权、人事权、自治权都在不断丧失,同业公会在民国时期作为社团法人的权利在改造中逐步消解。②在与工商联的关系方面,同业公会由前期的社会团体转变为工商联下属的专业性组织,其组织权、管理权受到工商联的直接控制。同业公会也丧失了工商联的团体会员资格,工商联通过直接吸纳工商人士与企业入会绕过了同业公会的掣肘。③同业公会的职能被限定在专业性方面,目的是避免私营工商业者以同业公会为工具与国家进行集体对抗。专业性体现了党政部门通过同业公会建立经济控制通道的意图,统战性则透过工商联直接对私营工商业者展开。④在同业公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方面,政府亦强调同业公会要接受工商管理部门、国营公司的业务领导。在实际运行中,同业公会亦将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财经政令作为其中心工作。⑤同业公会与私营工商业关系的紧密性降低,同业公会的组织吸引力及权威性大不如前。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推进,私营工商企业在业务方面受国营公司的直接领导,最终导致同业公会的行业管理权的丧失。


表面看来,在建国初期的党政—工商联(同业公会)—私营企业三边权力架构中,同业公会居于行业中介地位。但这一中介作用并非通过同业公会独立的行业自治来实现的,而是通过政治控制来实现的。这与国民党统治时期同业公会在商会网络及政企关系中的角色有着较大差异。1929年后,在《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的规范下,国民党政府建立起政府—商会(同业公会)—企业的经济调控体系,但商会与同业公会均属社团法人,具有相对独立性;同业公会由公司、行号组成,同业公会主要对企业负责;同业公会需接受政府之指导,协助政府推进财经法令,但也经常因税收、行业政策问题与政府相博弈。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将商会及同业公会纳入到统制经济体制,并力图通过职业团体书记来加强对同业公会的控制,但并未达到目的,同业公会之人事及经费仍基本保持独立。(28)但此种权力关系显然不符合新中国的国家形态。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政权,在建立之初即确立了改造资产阶级、建立公有制国家的蓝图。在政治上,逐步推进对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者的思想改造;在经济上,迅速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及计划管理。在此基础上,建构起工商联组织政治、经济并治的双重通道。在统战方面,工商联可直接面向会员,或由其分会配合实施;在经济方面,则主要由同业公会协助推进。不过,在建国初期的改造风暴中,政治与经济难以完全区隔,经济的政治化及由此而进行的思想政治改造实是同业公会改造背后不可忽视的因素。


本文刊于《安徽史学》2008年2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提供稿件。


注释:

(1)关于解放初期同业公会之发展情况,在朱英等著《近代同业公会研究与当代中国的行业规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中有所涉及。此外,魏文享:《1949年后武汉同业公会演进的历史轨迹》([日]《近邻》2005年)、崔跃峰:《1949-1958年间北京市同业公会组织的演变》(《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刘文智:《天津同业公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苏州,2005年)中对北京、天津同业公会的改造过程进行了分析,但对工商联筹建与同业公会改造间的关系、同业公会改造过程中政府与工商团体关系的转型缺乏分析。

(2)孙晓华等编:《中国工商业联合会50年概览》,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3)崔跃峰:《1949-1958年间北京市同业公会组织的演变》,《北京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4)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26-119-12,《武汉市工商联第一期整理工作情况》,1950年2月。

(5)刘文智:《天津同业公会的社会主义改造》,“近代中国社会群体与经济组织”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苏州,2005年。

(6)政协武汉市委员会文史委员会编:《武汉文史资料文库》第3卷,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

(7)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9,《关于同业公会的作用与组织形式的意见》,1956年。

(8)孙晓华等编:《中国工商业联合会50年概览》,中华工商联合会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9)孙晓华等编:《中国工商业联合会50年概览》,第43页。

(10)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重要历史文献选编(内部资料)》,2003年印行,第83页。

(1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重要历史文献选编(内部资料)》,2003年印行,第48页。

(12)《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说明》,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13)《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说明》,载《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8页。

(14)国民政府工商部工商访问局编:《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诠释》,1930年3月,第61页。

(15)魏文享:《制约、规范与授权——试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华中师大学报》2004年第4期。

(16)沙千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备会工作报告》,《新华月报》1953年第12期。

(17)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3,《参加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工作汇报会议情况》,1954年8月,第3页。

(18)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3,《参加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工作汇报会议情况》,1954年8月,第5页。

(19)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3,《参加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工作汇报会议情况》,第8页。

(20)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27,《武汉市工商联实行同业公会集中办公》,1954年5月。

(21)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9,《全国工商联组织委员会座谈会记录提要》,1954年10月,第67页。

(22)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9,《全国工商联组织委员会座谈会记录提要》,1954年10月,第67页。

(23)李长寿:《五十年代的汉中市同业公会》,《汉中市文史资料》第8辑,第102页。

(24)北京市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26-1-89,《关于北京市工商联今后工作任务的意见》,1958年6月。

(25)孙晓华等编:《中国工商业联合会50年概览》,第450页。

(26)张凤鸣、胡寿康:《无锡工商业同业公会发展简史》,《无锡文史资料》第18辑,第105页。

(27)武汉档案馆藏工商联档案:119-126-449,《关于同业公会的作用与组织形式的意见》,1956年,第77页。

(28)大体上,学者认同同业公会是同行业者的自治组织及商会的基层组织这一事实,但是商会对同业公会并没有直接控制权。政府在同业公会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引导与规范作用,对同业公会的控制有增强的趋势,但同业公会仍有相对的独立性。同业公会主要代表同业会员的利益,与商会共同组成近代中国市场的调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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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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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安徽史学》2008年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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