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英:论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47 次 更新时间:2017-04-12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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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 (进入专栏)  

摘要:1926年5月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顺利召开,是国民党初期推行商民运动取得重要成效的具体表现之一。本次会议不仅发表了大会宣言,通过10余个重要议案,而且还成立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颇受国民政府的重视,也得到舆论的肯定与赞扬。在此之后,更多的商民开始关心政治、积极参与各项政治运动,使广东省的商民运动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本次大会的召开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成立,并没有完全消除各地商民协会之间相互纷争的混乱状况,甚至全省商民协会内部还曾发生纠纷,与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所设之商民部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最后经国民党中央商民部的直接干预和安排,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接受了广东省商民部的统辖指挥。


关键词:商民运动;商民协会;国民党


1926年1月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正式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由此明确制定了国民党开展商民运动的方略。(1)在此之后,商民运动明显获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尤其是在商民运动发源地的广东,顺利召开了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对于推动广东商民运动的进步发展,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是,这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召开,也并未能完全解决广东省商民运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主要对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以及此后广东商民运动的发展概况,略作论述。(2)


一、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召开


广东省是商民运动的发源地,而且又是国民政府的所在地。所以,商民运动在该地的发展更加迅速也是理所当然,同时也对带动其他地区商民运动的兴起具有某种示范作用。


据中央商民部萧汉宗1926年9月记述当年初广东商民运动的发展情况:“当其时本党适确定商民运动之进行,且在急激进行之中,由是广州市中小商人,先起而服从本党之指挥,组织广州市商民协会。……从此以后各县中小商人,继起组织商民协会者,计有中山、宝安、东莞、番禺、台山、新会、顺德、南海、广宁、澄海、潮安、潮阳、海丰、陆丰、增城、龙门、陵水、文昌、琼山、饶平、英德、高要、清远、罗定等二十四县,截至本年五月止,成立县会市会分会凡十九,会员三万余人,此其风起云涌之势,概可想见矣。”(3)“风起云涌”的描述似乎有一些夸大嫌疑,但广东商民运动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却的确是事实。


在广东各地商民协会纷纷成立之后,全省商民协会的建立随之也提上了议事日程。1926年3月上旬,商民运动委员会即曾开会商议此事。据当时报纸报道,“各县之商民协会组织正式成立者,已有十余处,昨商民运动委员会开第五次常会,讨论筹备广东省商民协会,议决由中央党部商民部、省党部商民部、广州市党部商民部及广州商民协会,各派二人为省商民协会筹备员,择地设立筹备处,并由省党部商民部拟定筹备简章,限期本年五月以前正式组织成立。”(4)随后,中央商民部、广东省商民部、广州特别市商民部派出专人,与广州市商民协会共同商议筹备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以便集中和扩大商民革命力量,建立广东全省商民参加国民革命之大本营。(5)经过多次开会商议,最后确定择期召开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并由中央商民部从活动费中拨助筹备费用800元。


1926年5月20日,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在广州举行,出席会议的代表共计151人,会期6天,最后除表决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大会宣言之外,还表决通过了以下10余个重要议案:1.拥护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商民运动决议案;2.拥护国民政府决议案;3.援助省港罢工决议案;4.农工商学兵大联合决议案;5.请政府出师北伐决议案;6.促成国民会议决议案;7.拥护农工商学兵大联合决议;8.请求政府实行废除苛税杂捐决议案;9.请政府禁绝烟赌决议案;10.请政府划一度量衡决议案;1.请政府饬令印花税处对于处罚商民漏贴印花事须与商民协会共同办理决议案;12.商民协会应收回旧商会开投倒闭商店之权利决议案;13.本会及各地商民协会应倡办商业学校决议案;14.本会及各地商民协会应创办新商民日报议案;15.各地商民协会会务决议案。


以上决议案从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类:


第一类是商民协会代表广大中小商民公开表明政治态度与立场,如拥护商民运动决议案、拥护国民政府决议案、促成国民会议决议案、请政府出师北伐决议案等。此类议决案虽然并无实质性具体内容,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仍不乏政治意义,一方面意味着商民逐渐摆脱所谓不问政治的“在商言商”传统,显示出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成效;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民党的重要政治行动得到了商民的拥护与支持,不仅使因商团事变导致的商民与国民党政府之间的矛盾对立局面得到改观,而且体现出国民党获得了更多民众的拥护,尤其民众中重要的商民阶层的积极支持,使国民革命的阶级基础进步扩充,从而有利于国民革命的深入发展。


第二类是商民协会在中央商民部和广东省商民部的号召下,为实现工(人)商(人)之间的联合,促进国民革命发展的决议案,如援助省港罢工决议案、农工商学兵大联合决议案、拥护农工商学兵大联合决议案等。当时,国民党既盼望商民运动能够获得迅速的发展,又希望商民运动的发展避免与工人运动、农民运动发生矛盾与冲突,尤其是商人与工人之间应实现联合,共同致力于国民革命。因此,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商民运动决议案》专门列出了“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关系之解释”条文,并特别说明:“国民革命为各阶级民众之共同的革命,故在国民革命之进行中包容各阶级的革命分子一致进行,实为绝对的必要。本党现在一方注重于农工运动,一方又注重于商民运动,少数党员每以农工运动与商民运动不能相容,二者并行未免矛盾,实则商民运动与农工运动并不发生冲突,且有共同注重之必要。”(6)可以说,此时的广东商民协会在这方面是做出了积极回应并付出了一定努力的。其具体表现不仅是在全省代表大会上通过了拥护农工商学大联合的决议案,公开表明其态度,而且在省港大罢工期间工人遭遇困境时,商民协会在许多方面也采取了实际行动,公开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尽管由于种种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原因,工人与商人之间的矛盾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民党倡导工商联合,再加上商民协会的积极回应,在短时期内形成了工商联合的发展趋向,这对当时国民革命的进一步发展确实有所裨益。(7)


第三类是关涉商人经济利益与商民协会权利的决议案,如请求政府实行废除苛税杂捐决议案、请政府划一度量衡决议案、请政府饬令印花税处对于处罚商民漏贴印花事须与商民协会共同办理决议案、商民协会应收回旧商会开投倒闭商店之权利决议案等。由此可以看出,商民协会虽然是国民党为组织广大中小商民参加国民革命而建立的团体,与以往的商会相比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色彩,但它毕竟也属于商人团体,不可能完全不过问商民的经济利益,否则也难以对广大中小商民真正具有吸引力。正因如此,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对此非常关注,并借这一机会通过了多个相关的决议案,希望政府废除苛捐杂税,减轻中小商民的负担;划一度量衡,避免度量衡混乱所引发的工商纠纷。同时,商民协会还希望争取相关的权利,以便更有效地保护中小商民的利益,当然也有乘此机会削弱商会权利的企图,故而要求政府部门处罚商民漏贴印花事须与商民协会共同办理,并收回旧商会开投倒闭商店之权利,转交商民协会掌握处理。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在废除苛捐杂税、统一度量衡等方面,商会与商民协会之间并无明显的矛盾,甚至还能够共同协调采取一致行动,但如果涉及到权利的争夺,相互之间的矛盾冲突则较为明显,有时还发展到较为激烈尖锐的程度,使工商界出现了分裂的状态,最终则造成商会与商民协会无法并存的结果。


第四类是有关商民协会自身建设与发展、以及商民协会所应从事的活动等内容,如本会及各地商民协会应倡办商业学校决议案、本会及各地商民协会应创办新商民日报决议案、各地商民协会会务决议案等。商民协会成立之后,自身的建设与发展存在不少问题,有的甚至连日常会务也难以顺利开展。广东省商民部当时对此不无了解,并曾在《广东商民运动报告》中针对商民协会的有关情况指出:“会员份子,虽经选择,但恐不肖份子,混入其间,故本部正着手,将已经成立者从事整理,未成立者严慎选择,务使其自身组织完善为止。”(8)商民协会自身对此同样不无认识,故而在第一次全省代表大会上专门通过了各地商民协会会务决议案,其目的就是希望以此规范商民协会的发展。另外,要求各地商民协会倡办商业学校、创办新商民日报,则是为了推动商民协会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提高商民的专业素质与政治觉悟,增加更多的新商报,扩大商民运动的声势与影响。


在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代表们还曾到黄花岗公祭在辛亥革命前广州起义中牺牲的七十二烈士,赴东园慰问省港罢工工友,出席广州工人代表会欢迎会、广州市商民协会欢迎会、中央商民部和广东省商民部欢迎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港罢工委员会、广东全省农民协会欢迎会。


1926年5月25日,大会选举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职员。黄法哲、萧汉宗等21人被选举为执行委员,邓品三、王宰宸等9人被选举为候补执行委员,李干宸、陈卧云等7人当选为纪律裁判委员。是日接着召开第一次全体执行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萧汉宗、张浪石、黄法哲、陈国强、许庆之5人为常务委员,吕舜阶、邹晃2人为候补常务委员。随后,执行委员会又推选萧汉宗任总务部部长、陈国强任组织部部长、黄法哲任宣传部部长、张浪石为理财部部长、黄少初为仲裁部部长,吕舜阶为商务部部长、张骥甫为教育部部长。


是日,还通过了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宣言。“由起草人冯国文宣读一过,读毕,各代表一致鼓掌通过。”这份宣言,可谓充满了商民革命的激情与政治诉求:“我们认定我们商民现在所受的痛苦,都是帝国主义者和军阀给我们的,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便是我们商民最大的敌人,帝国主义者和军阀一日不打倒,则我们商民一日不能求得生路,我们要集合在国民革命旗帜之下,一致参加国民革命,向帝国主义者和军阀反攻。我们从历年来感受痛苦所得的教训,我们已认定应该有新的团结与新的组织,虽然在我们广东各地,原本均已有商会的设立,但这些商会是旧式的,是代表少数的大商阶级的,是不能代表我们大多数的中小商民的。……所以我们大家起来组织商民协会,我们要集中我们的力量,扩大我们的组织,以增加我们在国民革命进行中的战斗能力,我们要联合全省的商民协会召开广东第一次代表大会,以组织我们全省的商民协会,这是我们商民要谋一个根本保障的方法。……我们更已知道在国民革命进行中,我们商民所负的使命,也是很为重大的,我们商民是应该和各阶级民众联合战线,一致奋斗,我们是要和农工学兵各民众联合起来。全广东的商民们,现在不是我们沉迷的时候了,我们现在唯一的出路,只有团结革命的力量,只有参加革命的运动。我们要统一广东商民的组织于革命旗帜之下,以谋国民革命的鸿展,以谋我们商民真实的利益。”(9)这样直白的革命要求,当然不可能是发自广大中小商民的内心,6月2日,中央商民部颁发“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印”,以及“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会之章”、“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常务委员会之章”。至此,“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于是乎正式成立”。


二、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影响


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正式成立,不仅是广东商民协会发展的一大盛事,而且也是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商民运动决议案》之后,商民运动获得新发展的具体反映。“从这个大会产生以后,商民对于党和政府已经完全了解,商民的痛苦已经完全诉说了出来,参加革命及发展实业已成为一致的主张。”(10)对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成立的意义与使命,萧汉宗当时即曾作出这样的描述:“顾今后应如何发扬而光大之,实为吾党同志,尤其是负起商民运动职责诸同志所应注意。夫商民协会本国民革命之宗旨而组织,是明明为革命商民之团体,今将此各个革命商民之小团体,统一成为全省革命商民之大团体,则其使命之重要,不言可知;其使命已如此其重要,则其组织宜固,训练宜严,亦不言可知。吾人当更使此种组织扩大于全国,以集合全国之革命商民,以扩国民革命之力量,以促进国民革命之成功,吾党同志乎!吾商民运动同志乎!吾革命商民乎!其努力今后之工作,以共同努力于国民革命之完成。”(11)中央商民部也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成立视为其组织工作的一大成绩,该部于是年5月提交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为:“该会成立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已有统一之组织,其发展当较前更速。本部经着令该会注意于各协会会员之训练,务使各协会会员均成为真正的革命份子。”(12)


广州的一些报刊,对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的召开也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广大商民能够真正联合起来,积极加入到革命的阵营中来。《广州民国曰报》即曾发表一篇社论说:“现在,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已成立了,这即是扩大广州商民协会的一个佳音。从此以后,我们相信商人在革命的途径,必然生出一番异彩。因为,从前商人不革命的缘因,既然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领导商人的机关,现在商民协会的组织既然扩大,这就是指导商人的机关,已有坚固的良好的基础,那末,商民的革命运动,当然可以有长足的进步。”不过,这篇社论仍对广东商民提出了两点希望:“第一,所有广东的商人都统一在这个全省商民协会之下,因为从前固然有许多什么商会的等等名称的商民团体,然而这些团体从前的历史,谁人都晓得是反革命的大本营,谁人都晓得主持者多是买办阶级,故此,凡是革命的商人,都应该抛弃了这些灰色的团体,而加入革命态度鲜明的全省商民协会;第二,凡是商人都应该明了中国商人的地位和商人与革命的关要,并应该要知道商人的本身原是要革命的,能革命的,大家齐喊出‘商民加入革命前线’的口号。”最后,社论表示“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成立了,我们很祝颂他,然而我们更希望他能够永远努力,不要堕坏今日的光荣和民众的希望。”(13)


在此之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作为代表广东省中小商民的新团体,在许多方面也确实发挥—些作用。例如不久之后英国发生震惊世界的大罢工,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曾公开发表援助宣言。宣言首先阐明了中国革命与世界革命的关系,认为“中国国民革命离不开世界革命,世界革命也离不开中国国民革命,亦即中国国民革命离不开中国向人,中国向人也离不开中国国民革命,那么我们中国的商人与中国国民革命的关系这样重大,即与世界革命有同一的重且大的(关系)。”这样的认识,似乎体现出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革命观已上升至世界范围的国际层次。接着,宣言又说明此次英国工人罢工的意义,也超越了英国一国之范围而具有世界意义,所以应该得到广泛的援助。“这次英国大罢工,并不是单独英国工人本身的问题,也不是单独英国一国的问题。如果单独是英国工人本身的问题,我们可以不必援助他,如果单独是英国一国的问题,更可以不必理他。须知英国在世界站在一个什么地位,英国工人在世界革命上怎样的重要,……这次英国大罢工不是英国工人反抗英政府与资本家的一个简单的意义,是全世界最革命最奋斗最有力量的无产阶级,向世界上最老最强大的帝国主义反攻的一个重大意义,有这个重大意义,全世界被压迫的阶级与弱小民族,无不表同情与英国工人的。”有了这样一番论述,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对英国工人大罢工的援助行动,也就具有了充分的政治意义。“因为英帝国主义者,是我们共同最利害的剥削者,最大的仇敌,我们欲动摇帝国主义的基础,我们不能不要援助英国大罢工,我们要解放我们自己也不能不要援助英国大罢工,我们欲促国民革命的成功,则更不能不积极的实力去援助英国大罢工。……中国的商人,也不能落后于各界的援助。”(14)由此不难发现,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成立后在促使中小商民更进一步关心中国和世界革命,以及在一些政治问题的认识上都有新的发展进步。


对于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些决议案,广东省政府还是比较重视的,这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作用与影响。例如代表大会曾通过有关商民协会应收回旧商会开投倒闭商店之权利决议案,会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又专门致函商民运动委员会,阐明:“以各地倒闭商店,从新皆由旧商会开投,种种舞弊情形,不知凡几。现在商民协会已经成立,旧式商会已无存在之必要,开投倒闭商店,应由商民协会执行,庶直接足以巩固商民协会之威信,间接足以打倒旧式商会之根基。”商民运动委员会认为“事关全省革命商民代表公意,敝委员会自当敬谨接受”,并根据全省商民协会的要求,“相应录案备函”广东省政府,请“烦为查照施行,仍祈见复”。广东省政府经第142次省务会议议决,提呈中央政治会议核夺,“旋奉函饬移交商民部讨论办法”。广东省务会议又致函中央商民部,“希即查照商讨核定办法”。(15)可见,对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这一要求,从广东省政府到中央政治会议都没有轻易予以否定,而是慎重进行研究,并且最后决定由中央商民部提出具体施行办法。


不过,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成立也并没有完全达到中央商民部和报刊媒体所设想的预期作用与影响。就理论上而言,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成立,即可解决全省各地商民协会组织与主持者纷繁复杂的局面,由全省商民协会统一协调指挥,但从实际情况看却并未能达成这种结果。由于各地方各派势力都想假借对商民协会的控制权,乘机扩大自身的实力与影响,因而在此之后仍多次出现纷争现象,有时全省商民协会乃至省商民部也难以处理,不得不请由中央商民部出面协调解决。


例如顺德县大良商民协会与容奇商民协会素有隔阂,意见不一。在有关县商民协会会址设于何处的问题上又出现严重纷争,顺德县商民协会原定将会址设于容奇,大良商民协会担心容奇商民协会因此而扩大势力与影响,于是坚决表示反对,并与县商民协会也发生矛盾。各方相互指责攻讦,顺德县商民协会指控大良商民协会诸多越份妄为之举,得到广东省商民部的支持,省商民部轻易下令解散大良商民协会。大良商民协会强烈表示不服,地方上的工农团体及各界也开会集议,并发布通电,控告“顺德县商民协会乃不肖党员薛臻组织,其中商团分子甚多,前经各方致函县党部转呈上级党部在案。而省商民部不独不将此商团分子查办,反批准成立,并委不肖党员薛臻为特派员。该薛臻于去年侵吞追悼孙总理逝世大会公款,被押顺德县署监狱在案,其行为不端,已见弃于大良地方团体群众,今省商民部不独不查办不肖分子,又从而偏听之,将硕果仅存之纯粹小商人之大良市商民协会,用政府武力勒令为无罪名之解散。敝会等不料革命党革命政府之下,竟有此等无理摧残人民团体之事发生,所以顺德人民一闻此事,莫不愤恨不平。”大良地方各界团体大会还议决:1、质问省党部商民部;2、请中央党部恢复大良市商民协会;3、要求中央党部改组顺德县商民协会;4、请中央党部令政府立刻取消顺德一切苛捐杂税;5、致反对无罪名的解散大良市商民协会。(16)面对这一纠纷,新成立的全省商民协会根本无力予以调解。在此情况下,中央商民部只得派出专人,与省商民部、省商民协会的代表一起前往调查,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办法,最后做出三项决定:停止顺德全县商民协会各种活动、改组容奇商民协会、派员前往大良重新改组该地商民协会。(17)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对纷争三方之商民协会都各自予以处罚,但却有利于原已被省商民部宣布解散的大良商民协会。


在此期间,潮阳县陈鹤庭、詹天民、郑泽麟等成立商民协会之后,也被人指控为“土豪劣绅”而不予承认,指控者并另行组织一个商民协会,引发一系列纠纷。虎门县党部甚至支持被省党部执委谭植萼指责为“反动分子”的虎门商民协会职员,不理会省党部的撤换要求(18),在省县党部之间似乎也因此而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鉴于这种情况,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不得不呈文中央商民部,说明“职会为管理广东全省各地商民协会之权力机关,各地商民协会之组织,概由职会决定派员指导成立,始符定章。乃近曰据各地商民协会呈报成立,有系由各县党部商民部核准成立者,有系由广东省党部各属特别委员会核准者,有系由广东省党部商民部核准成立者,事权既不一致,统属未免分歧,长此以往,不独妨害职会职权之行使,抑且影响于商民运动统一之进行。用敢呈请钧部察核通告本省各级党部商民部,嗣后关于各地商民请求组织商民协会,一律移归职会办理,颁发旗帜印信须由职会执行,各级党部商民部如存有各地商民协会各项名册者,亦须概行移送职会,以一事权而资统辖。”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呈文中透露的信息,可知该会成立以后,并没有真正拥有作为广东全省各地商民协会统一领导机关的职权,甚至连所属各地商民协会的成立与核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也无从知晓,更谈不上发挥“以一事权而资统辖”的功能,这种状况当然不利于商民运动的发展。所以,对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在呈文中提出的请求,中央商民部表示同意,并根据其请求发布通告:“查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未成立以前,各地商民协会自应由各商民部指导组织,以促商民运动之进行,现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既经成立,则各地商民协会应概由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指导组织,以符定章而一事权,至各地商民部应处于监督指导地位,协助商民协会进行。……为此通告各级商民部,嗣后关于各地商民请求组织商民协会颁发旗印,及存有各地商民协会各项名册者,即须一律移归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办理。”(19)此后,类似的混乱状况才有所好转,但在其他一些具体问题上,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仍常常会遇到力所不及,难以顺利统辖的情况。


不仅如此,在刚刚成立的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内部也曾发生过纠纷。起因是谢日昇、欧样光、王耀墀等10名执行委员,“指常务委员萧汉宗、黄法哲包办选举”,萧、黄以及陈国强、张骥甫、黄少初等11人,“则指彼十人为受奸人利用,破坏会务进行”,双方均呈文中央商民部,互相指责攻击,使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成立伊始即陷于内部纷争的困境。中央商民部1926年6月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及此次纠纷,只是谈到“本部接到双方呈文后,即函问该协会各执行委员此事真相,并将原件发交广东省党部商民部调查内容,拟具办法,并由本部核准执行,该纠纷现未解决。”(20)


此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之间在讨论一些具体问题时,也因意见不一致而常常发生矛盾,从而给外界造成不团结的印象,产生了负面的消极影响。中央商民部最终不得不出面组织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执行委员召开谈话会,希望相互之间能够通过坦诚沟通,消除矛盾,团结一致。此次会议看来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影响。会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由全体21名执行委员共同签名的宣言,说明“我们既然负有领导商民参加革命的使命,那么,这肩背上是比较加重一点,这心胸里也当然认真—点,因此凡开一个会,或干一椿事,少不免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讨论审查表决,才可以得全案或一部分的通过,但是在讨论审查和表决的当中,我们有时被那责任心、自信力和勇敢性所驱使,不由得不坚持自己认为最合理合法的,结果,是很容易生出偏见、曲解和武断的错误,但是求贯彻自己的主张,不免各走极端,所以近几个月来,生出内部的纠纷,惹起外界的误会,明白的露出一条大裂痕给人们看,我们自身尚且不能团结,还配说和先进的工人们、农民们、学生们联合战线吗?”这里,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的执行委员虽然承认内部存在着偏见、曲解和武断等错误,但又显然是想把矛盾和错误的产生,完全归究于执行委员对一些具体问题在认识上存在差异而导致的结果,甚至认为是因为执行委员具有责任心、自信力,敢于坚持自己的看法造成了一些纠纷,从而完全回避了个人利益与权力争夺等因素的影响。不过,这份宣言也表示:“我们本来无什么化除不去的意见,但能够彼此的主张,得相当容纳,即可认为有合作的可能的。谁都愿听从党的指导和调解的,况且我们一辈子都是革命党的党员,党的命令,是要绝对服从的。……我们从前因为一时的错误,停顿了许多工作,现在既然是相好如初了,自然要急起直追,刷新工作,完成我们重要的使命,打倒帝国主义,这才不愧一个全省革命商民的总枢纽。”(21)应该说,经过中央商民部的这次调解,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之间的矛盾暂时有所缓解,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予以消除。(22)


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成立的初期,与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所设之商民部之间的关系也没有理顺,以致于引起省商民部的不满。商民运动是国民党开展的民众运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立商民协会则是商民运动的一项主要具体举措,当然应该接受国民党的领导。而代表国民党领导和指挥各级商民运动以及商民协会的机构,就是各级党部所设之商民部。前述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向中央商民部呈文,抱怨各县与省党部及其各属特别委员会均各自核准所属商民协会的成立,使得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无法统一事权,原因即是由于各级党部都认为这是其权力所在,并无不妥之处。此事后经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呈请中央商民部以通告的方式得到解决,暂告平息。但是,就理论上而言,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应该接受广东省商民部的领导,各项事宜均应向省商民部请示汇报,然而广东全省商民协会遇事却往往越过省商民部,直接呈请中央商民部审核批示,随后又以中央商民部的批示作为令牌予以实施,广东省商民部也难以再作出不同的决策。上面所说各地商民协会的成立,经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呈请并由中央商民部通告,改由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核准及颁发旗印,即是一个明显的例证。如此一来,似乎形成了东全省商民协会由中央商民部直接统辖指挥,而广东省商民部在中间被完全架空的局面。


这样的情形当然使广东省商民部难以接受。1926年10月,广东省商民部专门为此事致函中央商民部,要求明确规定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由省商民部直接指挥监督,其函曰:窃敝部乃管理省商民运动事项,故以引导全省商民参加革命为职志,对于全省商民运动总机关之商民协会,应就近指挥监督,方收训练之效。查广东全省商民协会自成立以来,向由贵部直接管辖,于权限上似欠明了。贵部系计划全国商民运动之机关,敝部乃接受贵部之计划而执行全省商民运动,工作各有专责,权限不宜紊乱,否则纷乱无所措施,工作前途殊多窒碍。用特函请贵部,希为查照将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拨由敝部直接指挥监督,庶权限分明,工作易于进行,实为党便。(23)


广东省商民部陈述的这番理由,应该说是比较充分的。此外,当时还只是广东成立了全省商民协会,如果以后各省商民协会都越过省商民部,直接受中央商民部管辖,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中央商民部应接不暇,使许多重要事项得不到及时的处理。所以,中央商民部很快即回复广东省商民部:“查各省商民协会应受各省党部商民部之指挥监督,嗣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一切活动,应由贵部直接指挥监督之。准函前由,除函广东全省商民协会知照外,相应函复查照。”(24)在此之后,广东全省商民协会即开始直接接受广东省商民部的统辖指挥。


原文载于《江汉论坛》2008年11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请参阅拙文《国民党推行商民运动的方略》,《江汉论坛》2004年第7期。

(2)有关商民运动在广东兴起与发展的情况,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博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历史系,2003年5月)和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曾有简略论述。另有拙文《北伐运动之前商民运动在广东的发端》一文,《学术研究》待刊。

(3)萧汉宗:《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之经过》,《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

(4)《筹备全省商民协会》,《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3月6日。

(5)当时,中央商民部派出的代表是黄鸣一、萧汉宗,广东省商民部代表为刘中悟、黄孟康,广州特别市商民部代表则是区磐石、郭尚民,广州市商民协会派出的代表为蒋寿石、黄旭昇等人。全省商民协会筹备处设于广东省党部。

(6)《商民运动决议案》,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第一、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史料》(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93页。

(7)有关这一时期广东地区工商关系发展变化的诨细情况,可参阅霍新宾《互助与合作:广州大元帅府时期的工商关系》,《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5期;《国共党争与阶级分野——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工商关系的实证考察》,《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

(8)广东省商民部:《广东商民运动报告》,《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

(9)《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二十五日开会情形》,《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26日。

(10)张浪石:《广州市商民代表大会之成绩》,《广东商民》第3期,1927年1月。

(11)萧汉宗:《广东第一次全省商民协会代表大会之经过》,《商民运动》第1期,1926年9月。

(12)《商民部五月份工作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13)献声:《革命的商人快联合起来》,《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5月25日。

(14)《全省商民协会援助英国罢工宣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6月7日。

(15)《广东省务会议致中央商民部函》,1926年9月24曰,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部14009号。

(16)《顺德各界大会通电》,1926年5月24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部6650号。

(17)(20)《商民部六月份工作报告》,载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录》(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03页。

(18)参见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1页。

(19)《中央商民部通告》,1926年7月13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前五部档”,0878—2号。

(21)《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执委宣言》,《广州民国日报》,1926年9月7日。

(22)冯筱才还揭示广东全省商民协会执行委员之间的这场争论,还有党派因素在其中产生影响。黄法哲、陈国强等人有中共身份,占据了权力要津,邹晃曦、许庆之等人系“右派团体”民社中坚分子,仅得一候补执行委员职务,对此表示不满,因而挑起其他执行委员发起责难,并曾一度拟联合各地商民协会另组“广东各地商民代表大会”。后来在中央商民部的调解之下形成妥协,实际上是迖成了职位权力的重新分配。参见冯筱才《北伐前后的商民运动(1924—1930)》,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91-92页。

(23)《广东省商民部致中央商民部函》,1926年10月22曰,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前五部档”,0895号“附件”。

(24)《中央商民部致广东商民部函》,1926年10月26日,台北,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收藏档案,“前五部档”,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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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江汉论坛》2008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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