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毅:超越韦伯主义国家观

——从亨廷顿到米格代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72 次 更新时间:2017-01-2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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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毅  

内容提要:以官僚制、强国家、合法性为基石的韦伯主义国家观是政治学经典的国家理论。然而,国内外学者都有将经验性国家理论哲学化的倾向,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韦伯主义国家观不过是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史的“地方经验性知识”。二战后,现代化研究的佼佼者亨廷顿基于后发国家发展的现实,以“普力夺社会”的视角对韦伯式“理想类型”的国家观提出质疑;进一步的,米格代尔的国家理论将重心放在后殖民国家的社会结构上,提出“社会中的国家”的研究路径。这些研究都是对基于欧洲早发经验的韦伯式国家观的大大拓展和完善,是后发国家历史和实践对于政治学理论的补充。

关 键 词:韦伯式国家观  亨廷顿  米格代尔  强社会—弱国家  国家能力


很多看上去属于政治哲学层面的概念,比如政体,其实是经验性概念:亚里士多德就是在比较研究158个城邦国家的基础上而提出其政体类型的。但是,政体研究在中国却更多地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与政体理论相比较,国家理论更是一个经验层面的概念,但是在中国学术界,也有将国家理论政治哲学化的趋向。一个典型表现是,不管是分析中国这样的国家,还是分析其他发展中国家,不分青红皂白而使用的,就是韦伯的国家概念。国外也不乏这种倾向,比如“回归国家学派”回归的就是韦伯的国家理论。近来福山在谈论国家兴衰秘籍时,也给出“强国家、法治、民主问责”三要素的药方。然而,问题来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有国家可“回归”吗?强国家在哪里?国家靠得住吗?

其实,韦伯国家理论的适用性问题,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被亨廷顿的政治发展研究质疑过,20世纪80年代米格代尔的政治发展研究更加坐实了这种质疑的正当性。在历史社会学那里,韦伯的国家概念也被突破,比如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中将国家权力区分为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前者相当于韦伯式国家定义;后者则不是韦伯式国家理论的范畴。与此相联系,近来有国外学者从国家社会关系方法论层面质疑了韦伯式国家观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即国家对社会的主导),指出事实上很多国家并非如此,换言之是社会影响着国家。[1]

遗憾的是,中国政治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并没有在意这种反思性研究的价值,还是停留在政治哲学层面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本文首先简要叙述韦伯的国家理论,接着以政治发展研究最有代表性的作者即亨廷顿及其学生米格代尔的代表作为线索,检验韦伯主义式国家理论的适用性并对其理论进行拓展。


一、韦伯主义式国家观简述


尽管大家对韦伯的国家理论似乎已经非常熟悉了,但是并不意味着没有“重述”的必要。人们在引用韦伯的国家理论时,往往引用的是其著名的概念:国家是在特定疆域内的人类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本疆域内成功地垄断合法的暴力机器;国家被视为应用暴力“权利”的唯一源泉。[2](P731)而国家暴力准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统治别的领土和共同体的政治暴力,因此国家具有暴力潜能,享有专制性权力。

我们要问的是,国家的专制性权力从何而来?国家缘何能合理地存续?这都是韦伯所关心的。

在韦伯看来,“理性的国家是建立在专业官员制度和理性的法律基础之上的……作为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2](P730)这段话体现了韦伯式国家理论的三个支点:官僚制、强国家和合法性。其内在的关系是:官僚制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有强大的官僚制才有强国家即垄断合法暴力的组织;有强国家才最终导致政治统治的一种合法性状态。

韦伯说现代欧洲国家的基础有两个:军队和官僚制。韦伯眼中的以官僚制为基础的现代国家(即理性化统治)就是“在依照章程进行统治的情况下,服从有合法章程的、事务的、非个人的制度和由它所确定的上司——根据他的指令的正式合法性和在他的指令范围内服从他。”[3](P241)现代国家就是理性化统治,理性化的性质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

问题是,有了理性的官僚制、理性的法律和暴力组织,国家的合法性就能自动实现吗?

韦伯有一个著名的关于类型学的概念即“理想类型”。其实,他所说的政治统治的合法性状态正是一种“理想类型”或者说国家的“理想状态”,而国家的“真实状态”是什么呢?无比熟悉欧洲历史的韦伯必然知道,他所说的“法理型国家”是从上万个城邦式国家、封建制状态走过来的,其间发生了什么?正如吉登斯所言,现代国家是经过暴力与血腥演绎而来;更是梯利总结的“战争制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就在标志着现代民族国家体系诞生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签订之时,在相当于现代德国的土地上还有上千个封建式城邦国家,最后弱肉强食出一个普鲁士,普鲁士靠军国主义扩张为德国。也就是说,从国家的“真实状态”到国家的理想状态即“合法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周期。

欧洲国家史告诉我们,经历了漫长的战争而实现了“理性的国家”,即基于官僚制和军队而排他性地垄断了暴力机器,国家享有专制性权力,国家组织程度很高,组织得良好。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国家观是典型的黑格尔式的,即国家是一种普遍现象,而家庭和社会是个体化的特殊现象,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真理,国家决定社会。这就是从黑格尔到韦伯的一脉相承的德国式由国家主导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

这种基于欧洲经验的国家理论能解释其他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历史吗?应该看到,韦伯这一看法是典型的地方知识,即基于欧洲绝对主义国家的历史而总结出的一套说法。因为,与欧洲的国家基础不同,在其他国家,比如古代中国,国家的基础并不能简单地说是军队和官僚制,儒家思想一直是中国的文化基石。与欧洲国家相比,古代中国的两个基石则是官僚制和作为官僚制行为准则的儒家思想。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是本文要讨论的,即:韦伯式的强国家理论能解释得了二战之后一系列新兴的民族国家吗?也就是说,在广大的新兴民族国家,有了欧洲式的国家形态,即疆土、人民、政府和主权,但有良好的国家组织吗?或者说作为国家的政府能否把新兴国家有效地组织起来?这是政治发展理论所要致力于回答的。


二、“亨廷顿命题”挑战韦伯式国家观


亨廷顿发现,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政治发展理论(或者说现代化研究)只是认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经济发展阶段,只要按照美国式制度扶植了发展中国家,即经济发展了,现代化就实现了。这是典型的韦伯式二分法的社会科学取向,即所谓的“传统与现代”、“落后与先进”。在亨廷顿看来,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之间的差别不但体现在经济方面,更体现在政治发展水平上。而如果按照既有的现代化理论文献来看,新兴国家都处于“发展中”或“现代化之中”,就意味着有了韦伯式国家的形态吗?这完全是一种“韦伯主义”的移情。“这些论著充满了只能被冠于‘韦伯主义’的东西:把属于一个政治体系之假定最高目标的那些特质,误认为是该政治体系在成长过程中和发挥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那些特质。”[4](P28)

也就是说,韦伯关于强国家的理论是国家发展的一种现代性形态,而很多发展中国家根本建立不起来韦伯式国家,即不存在所谓的“政治现代化”,真实状态是:“对民主的腐蚀、军人专制政体和一党政体比比皆是,而竞争和民主连影子也看不到;政变和叛乱屡屡发生,无国泰民安可言;种族冲突内战四起,民族一统和国家建设则无人过问;从殖民统治时代继承下来的行政机构日趋衰朽,独立斗争中形成的政治组织羸弱不堪、分崩离析,体制合理化和分权化几乎是空中楼阁。政治现代化概念中,似乎只有动员和参政这两点才广泛适用于‘发展中’的国家。相反,权威合理化、国家完整和机构分权化看起来和现实缘分太小。”[4](P28)

基于对发展中国家现状的深刻认识和对西方现代化理论的严重不满,亨廷顿在其著名的《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开篇第一句话就讲道: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统治的形式”(the forms of government),而在于其“统治的程度”(the degree of government)。这句话就是至今也绕不开的“亨廷顿命题”。在亨廷顿那里,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统治,不能统治的政府是不道德的。“一个缺乏权威的弱政府是不能履行其职能的,同时它还是一个不道德的政府,就像一个腐败的法官、一个怯懦的士兵或一个无知的教师是不道德的一样。在复杂的社会中,人们需要有道德基石的政治制度。”[4](P22)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需要的明明是能把国家组织起来的那种政治力量或者说政治组织,或者说是能集中权力的力量,但政治发展理论为什么偏偏要反对权威、反对集中而倡导最大限度的“小政府”呢?这是美国人的历史经验所决定的。对此,亨廷顿的观察值得引用和深思,不但对本文有重要价值,也是反思民主化理论的重要线索。“美国人从未为创造一个政府而担忧。这一历史经验的差距特别使他们看不到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奠定有效权威方面的问题。当一个美国人在考虑政府建设问题时,他的思路不是如何去创造权威和集中权力,而是去如何限制权威和分散权力。如果要他设计一个政府,他马上会想到要制定一部成文宪法,想到还要有权利法案、三权分立、制约和平衡、联邦制、定期选举、党派竞争——一整套限制政府的绝妙手段。信奉洛克哲学的美国人骨子里便抱有如此强烈的反政府倾向,以至于将政府本身和对政府的限制混为一谈。怎样去设计一个有最大权力和权威的政治体系,美国人没有现成的答案。他的基本公式就是政府应建立在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之上。”[4](P6)

而“在许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里,选举只会加强那些闹分裂的并且常常又是反动的社会势力,瓦解公共权威的结构。”[4](P6)这一观察依然适用于今天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菲律宾、乌克兰等都是因为选举而导致治理无效甚至国家失败。在非洲,“阿拉伯之春”之后,利比亚陷于部族之争的内乱之中,叙利亚和伊拉克更是因为教派之争而永无宁日。

这里,亨廷顿关于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概念出场了,那就是“社会势力”。政府为什么不能履行其统治职能?就在于“社会势力”。什么是社会势力?“所谓社会势力指的是种族、宗教、地域、经济或者社会地位等方面的集团。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社会上各种社会势力的集聚化和多样化”。[4](P7)“在任何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其利害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如果不能创设与各派社会势力既有关联又是独立存在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一种社会势力能够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了。”[4](P8)因此,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复杂社会共同体的发展水平取决于其自身政治机构的力量和广度”,[4](P9)但是,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社会势力强大,政治机构弱小……国家的发展落后于社会的演变。”[4](P10)至此,“国家能力”概念呼之欲出,同时另一个令人深思的命题出来了,既然没有公共权威而社会势力强大,后来热门的治理理论中强调社会的作用,最终又意味着什么呢?在《民主为什么表现得如此差劲》中,福山反思道,在没有强国家的前提下,治理理论所强调的社会自主性下的公开透明的参与,到底能否达成人们期许中的合法性?[5](P11-20)

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势力”是什么性质或者什么状态呢?亨廷顿借用柏拉图的堕落国家、亚里士多德的变态政体即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宪法和马基雅维利的腐化国家概念,来形容政治机构弱小的堕落社会:被“各种放纵和暴力、财富和权力的极端不平等、和平和正义的毁坏、野心的恶性膨胀、分裂、无法无天、欺诈和蔑视宗教”所统治。[4](P62)

亨廷顿借用“普力夺社会”来形容这样的腐化国家。普力夺是英文“禁卫军”的音译,言外之意就是私家军队,因此普力夺社会就是那些充满着私人利益(或者说立党为私)、奉行丛林规则的国家。所有团体都积极介入政治。“这种介入不单单是军队或任何一种社会团体的癖好,而是整个社会的通病。致使军队干预政治的原因同样也就是劳工、商人、学生、牧师卷入政治的原因。这些原因并不存在于这些团体的性质上,而寓于社会结构之中,特别寓于国家有效政治制度的缺乏或软弱之中。”[4](P163)

更可怕的是,或者说作为一种恶性循环,由于政治制度软弱,卷入政治的各团体之间赤裸裸地对抗,没有公共利益,只有私人利益,对于如何解决其分歧,没有政治共识可言,彼此出卖是普力夺社会的家常便饭,比如在菲律宾的政党政治中改换门庭是常态。

亨廷顿把普力夺社会分为三种类型:寡头型普力夺社会、激进型普力夺社会和群众性普力夺社会。在普力夺寡头统治社会,政治就是个人和家庭集团之间的斗争;在激进的普力夺社会,政治就是各小圈子之间的斗争加上制度性和职业团体之间的斗争;在群众性普力夺社会,各种社会阶级和社会运动主宰一切。现代性政治的到来,即政治参与的范围扩大,更加剧了普力夺社会的不稳定性。这样,“在一个既没有有效的政治机构也没有能力去发展这些政治机构的社会里,社会和经济现代化带来的后果就是政治混乱。”[4](P165)

在政治混乱的社会里,政治机构(即国家)的制度化程度低,政治机构不能独立于其他社会势力而存在,也就是说缺乏自主性。“就自主性而言,政治制度化就意味着并非代表某些特定社会团体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的发展……衡量政治机构的自主性,要看它是否有别于其他机构和社会势力的自身利益和价值。”“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就是腐败的。”[4](P16、17)亨廷顿所说的政治机构的自主性,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开来的“国家自主性”。需要注意的是,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政治学是一个“袪除国家”的年代,以各种术语比如政治共同体、政治机构来替代国家,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国家。

一个连自主性都没有的国家,如何去统治?更谈不上强有力的国家能力,不能统治的国家或者说政府必然是不道德的。这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在这种条件下,“韦伯主义”的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有多少价值呢?在亨廷顿看来,韦伯主义的国家是观念中的“理想类型”,而现实中的国家则南辕北辙。亨廷顿的洞见被米格代尔进一步拓展开来,成为20世纪80年代政治发展研究的一道风景。


三、“强社会中的弱国家”


米格代尔直接给出了一个不同于韦伯的国家的定义:“国家是一个权力场域,其标志是使用暴力和威胁使用暴力,并为以下两个方面所形塑:(1)一个领土内具有凝聚力和控制力的、代表生活于领土之上的民众的组织的观念;(2)国家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实践。”[6](P16)米格代尔解释道,观念上的国家都是一样的,即起始于绝对主义时期的、20世纪后期席卷了全球的建设现代国家运动,是所有人都追求的一种政治状态,因而是一种“同质性”概念;但是,实践中则是“异质化”的,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国家的观念来自韦伯,在那里,国家是一个富有统治力的、经过整合的、自主的实体,它在一定疆域内控制所有规则的制定,或者直接通过其所设机构或者间接依靠向其他权威组织的授权,而制订某种约束性规则。这种描述大概符合欧洲国家的情形。但是,在很多国家的实践中,国家人员与机构的常规工作,既可能强化、也可能削弱国家的观念,在强社会结构中公与私的界限并不清楚,使得国家的实践呈现碎片化的特征,强国家从何而来?这样,“国家的实践”与“国家的观念”存在着张力,国家是一个与自身相矛盾的实体。[6](P17-23)

相比于亨廷顿对于韦伯主义国家观的质疑和挑战,米格代尔的国家理论有了更明确的概念性突破。他说,“要理解不同时空下国家能力的差异,我们必须对国家有更深刻的理解,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国家是一个政治组织、是在特定疆域内政府的基础这一概念的界定。”[6](P19-20)这与当时的学术思潮有密切关系。如前,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写“统治的程度”时是“祛除国家”的时代,而80年代则是“国家回归”的潮流,回归国家学派由此诞生。但是,回归到什么样的国家?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国家自主性,问题是,有自主性的国家可以回归吗?因此,回归国家学派依然是韦伯主义的国家观。比较而言,米格代尔则是沿着亨廷顿的进路,对国家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米格代尔的突破是建立在亨廷顿的社会结构分析基础之上的,即“普力夺社会”是无法形成自主性政治机构或者说自主性国家的。也正是因为这种社会结构所造就的无权威化政治,亨廷顿才特别呼唤政治权威的重要性。这样一个分析路径对于米格代尔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那就是他提出的“社会中的国家”研究路径,这直接不同于韦伯主义的国家主导型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路径。研究路径的突破,即视角的创新,往往意味着观点的创新或者说新发现的出场:

第一,国家并不总像有时被描述的那样,宏观社会变革是个不受约束的原动力,事实上国家时常受到国内社会势力的严重约束,国家自主性、政策倾向、国家领导人的议程,乃至国家的凝聚力,都极大地受到其管理的社会的影响;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一些隐藏在边远地区的小社会组织的社会控制都会极大地限制国家的行动能力。

第二,社会也同时被国家改变着。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结构,在整体上被国家带来的机会和障碍改变着,同时也被其他社会组织和世界经济的开放和限制所影响。[6](P58)

后发国家和早发国家的“国家”不同之处在于,在西方,权力中心控制着现代国家公民的大多数行为,而这一国家是作为一种整体存在于社会之上的;而在未经社会革命的很多后发国家,国家领导人在追求国家强势地位时,面对来自酋长、地主、老板、富农、部落首领等“强人”的势力,他们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抵制所形成的难以逾越的障碍,往往使国家显得无能为力。[7](P32、35)结果,“国家正如投入小池塘的巨石,它们在池塘的每个角落都泛起涟漪,却抓不到一条小鱼。”[7](P9)都被称为“国家”——“国家的外壳可能相像,但内在的东西却惊人地不同。”[7](序言P3)

这些结论来自米格代尔对5个国家的案例研究。从塞拉利昂到以色列构成了由弱到强的国家能力光谱的两端,而墨西哥、印度与埃及则处在两个端点的中间。比如,塞拉利昂的碎片化状况被描述为“像由两百个地位相似的、独立的酋长领地组成的。这些领地都自成体系,形成独立王国。”[7](P128)英国统治者自身的分歧也加剧了这种冲突,事实上,身处塞拉利昂的英国官员与身处伦敦的英国官员之间、英国官员与商人之间的利益分歧都扩大了殖民地塞拉利昂的碎片化社会。到了1961年塞拉利昂独立时,国民被分为18个不同的种族群体。塞拉利昂这个新国家由此面临着最基本的挑战:认同共识。对独立国家的民众来说,认同哪个部落、认同哪个族群,都是扑朔迷离变动不居的。而这种局面则是由19世纪末20世纪初殖民者对不同部落、语言群体、种族群体进行选择性支持形成的。塞拉利昂国家的脆弱表现在对民众和资源的动员能力上,甚至连人民党都需要依赖酋长,而这些都源于其自殖民时期就已有之的高度碎片化社会结构。[7](P102-147)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研究者,米格代尔特别关注社会结构对于国家的约束力。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传统时期,本来就是部落状或者封建制的割据化,各自为政,而殖民者的进入则加剧了这一碎片化倾向。“殖民者的分而治之政策将大量新的资源引入了地方领导者手中,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富和武力,这使得他们强化了提供给其追随者的生存策略。”[6](P69)这一描述让我们想到中国北洋军阀时期,各大军阀争相取得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军事和财政援助,以在军阀割据中拔得头筹。应该说,在这一时期,作为国家符号的“中华民国”只是象征性地存在,其对于各路军阀没有任何约束力。今日之非洲的很多国家,依然处于类似军阀割据状态。一方面,国家领导人时常受到军事政变的威胁,另一方面,在地方,各地的强人继续为其村庄、族群提供多种生存策略,中央政府没有渠道汇集公众的支持,公众也没有任何动力去支持国家。国家因此而陷于矛盾的境地。国家需要军队乃至强人的支持,因而不得不倚重他们并建设这些机构,但这些机构或强人实力的增强又会威胁着统治者。

处于困境中的统治者不得不实行一种被称为“生存政治”的策略,以达成国内权力平衡。与此相对应,在地方政治中,各种势力相互妥协,国家规则被对冲掉,形成了事实上的“俘获型国家”。结果,建造可以有效实施规则和政策的有凝聚力的国家在充斥着碎片化的社会控制的社会结构中并不那么可行。如果国家不能进行动员,那么国家领导者推行改革计划的能力或者协调那些明显独立于其他权力中心的国家机构的能力仍会受到约束。在这种国家,是典型的“强社会”中的“弱国家”,社会结构限制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行动能力,碎片化社会中的国家更倾向于维持一个妥协的舞台,而不是引导公共变革的资源。


四、理论与实践启示


在“祛除国家”的20世纪60年代,亨廷顿没有使用“国家”一词,正如戴维•伊斯顿等人使用“政治系统”代替“国家”,亨廷顿使用最多的是“政治机构”来代替“国家”,然而,他让公共权威重返学术舞台的中央,因此带来了“回归国家”的潮流。在米格代尔看来,“没有哪部著作能超越亨廷顿对比较政治学领域国家研究所产生的影响。”[6](P253)

沿着亨廷顿的思想,即普力夺社会所导致的不稳定、低制度化事实上的“弱国家”,米格代尔的“社会中的国家”路径,发现了“强社会中的弱国家”,从而一举改写了西方自黑格尔以来的国家中心主义传统,把西方“学术界从过去那种认为第三世界的未来会重复西方历史进程的观念中解放了出来。”[6](P228)

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公民社会为核心的治理理论登上历史的舞台,强调“强社会中的弱国家”。这样的设计意味着什么呢?只能使那些原本就缺乏向心力的后发国家的社会更加碎片化,国家更加弱化。因此,治理理论的适用性需要得到补充,社会有效治理的前提性议题是国家建设,对许多缺乏国家自主性的后发国家尤其如此。例如,即使一些“公民组织”如埃及的穆兄会在“阿拉伯之春”中赢了,结果并不是人们期许中的自由民主图景;在非洲大陆、大中东地区、中亚,最迫切的问题依然是国家建设而不是民主化。对此,曾经提出“历史终结论”的福山又回到亨廷顿那里,强调最重要的是“统治程度”,强调“强国家、法治、民主问责”。然而,与“回归国家学派”背后的问题一样,“强国家”从何而来?在“强社会”中很难有“强国家”。进而,福山又开始反思,在无强国家的前提下,治理理论中的公民参与到底意味着什么?他说,“国际机构就如何追求良治而达成了一些共识,诸如参与式预算(即社会公众能参与决定部分预算决策的协商机制)、开放的政府伙伴关系(即鼓励透明有效、负责任的治理)以及全球数不胜数的组织所提出的政府透明化计划。”这些计划的背后理论是,公民参与会推动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制。福山反思道,问题是还没有经验证明历史上或当下的高效政府产生于这种途径,也没有经验证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能产生善治的政府;相反,大量的经验是,比如中国、日本、德国、法国以及丹麦,只有强国家的前提下才有高效的政府。[5](P11-20)

治理理论强调民间组织的重要性,以公民参与推动国家转型,这是一种美国经验的投射,是另一种“韦伯主义的移情”。然而,对于美国来说的公共政策取向,放之后发国家可能就会成为一种治国方案选项。那么,作为一种治国方案,我们需要严谨的为治理理论所强调的社会中心论加入一个前提——那就是完善的国家建设。毕竟,断章取义、盲人摸象是许多后发国家现代化道路设计上容易犯的战略性失误。

基于欧洲历史发展的韦伯式国家观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从亨廷顿到米格代尔的政治发展研究则为国家理论注入了后发国家的新鲜血液。政治学是国家治理之学问。政治学理论亟须来自发展中国家经验的补充。理论的完善对于实践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许多后发国家(特别是殖民地国家),在没有强国家、社会高度碎片化的国情下,国家向何处去?第三波及第四波民主化的事实告诉我们,虽然或许实现了期许中的民主形式,但“不能治理的民主政治”最终会伤害民主的合法性。这也是福山最终回到其老师亨廷顿那里的原因。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治的发展未能跟上社会的发展;而只有同时具备好的政治发展(即强国家),好的社会发展(比如被动员起来而要求参与政治的社会),才能达成一个相对良善的治理局面。



原文参考文献:

[1]杰弗里•塞勒斯.超越韦伯式国家的国家—社会关系[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4,(3).

[2]韦伯.经济与社会[M].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韦伯.经济与社会[M].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5]rancisukuyama Why Is Democracy Performing So Poorly?[J].Journal of Democracy,Volume 26,Number 1,January 2015.

[6]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如何相互改变与相互构成[M].李杨,郭一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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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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