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峰:地理大发现、文明论、国家疆域

——南海仲裁案的历史地理学解释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27 次 更新时间:2016-10-28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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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晓峰  

我想要做的是从地理的角度探索历史经验。而且我一直记着下述的观念:整个地球事实上是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并不存在空的、无人居住的空间。正像我们当中没有一个人处于地理位置之外一样,我们当中也没有人完全摆脱地理问题的争端。那种争端是复杂的,也是有趣的。因为它不仅是关于士兵和大炮的,它也是关于思想、关于形式、关于形象和想象的。——萨义德:《文化与帝国主义》


15世纪开始的“地理大发现”,终于完成了人类对于地球海陆分布的全面认识,尤其是发现了美洲,因而震惊世界。但是,地理大发现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其丰富的关联性后果,极大地推进了人类的历史发展。这是古代任何其他航海成就所无法比拟的。

所谓“地理大发现”,其最直接的成果当然是人类地理知识的跃进,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诞生了现代地理科学。而这个新的现代地理学,又对人类历史的许多方面,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包括文明论的问题。

地理学关注的对象是地球的表层,而地球的表层包含两个大的系统,一个是自然系统,一个是人文系统。对应到地理学,就是所谓自然地理学与人文地理学。15世纪开启的伟大航海探索,对于这两大系统,均有“大发现”。

在自然地理方面,以生物学、地质学、气象学为核心,逐渐获得了对于全球体系的认识。自然界原是一个大系统,生物、地质(土壤)、气候共同组成了人类的自然环境。其中生物学的进展,不仅在分类学的方法上启示了现代科学,其生物进化理论的影响,甚至逐渐超越了生物学本身,而影响到对于人类社会的认识。

在人文地理方面,对于世界各地人类族群社会面貌的多样性的考察与总结,也归纳出一个大系统,综合人的体质、社会组织、经济形态等方面的特征,建立起了全人类的谱系。在人类的地理谱系中,各地的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是极其重要的一项,在许多地理书籍中都可以看到对各地人类社会水平(文明水平)的分类叙述。文明等级存在地理特征。

对于现代地理学来说,更关键的一点是将自然、人文这两大系统结合起来,形成了更大的人地系统。在这个与地球规模相对应的庞大的人地系统中,一条条客观规律被提出。于是,现代地理学的范式被正式建立了起来。被学界公认的现代地理学的鼻祖之一李特尔(Carl Ritter),最早阐述了人地关系和地理学的综合性、统一性,主张地理学和历史学结合,其代表作是《地学通论》,又名《地球科学与自然和人类历史》。

地理学以人地关系理论为指导,领先将自然与人文对接联系起来(这是西方人的“天人合一”),这种联系被认为是科学关系、自然规律,在科学上升的大时代,这一认识鼓舞了许多学者在这个方向上的探索欲望。环境决定论、社会达尔文主义、国家有机体理论等,都是人地关系研究领域的成果、假说,也都曾推动了文明论的建立。它们在论证文明等级的形成、文明与野蛮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人既有生物特征也有社会特征,这是人类学立身的基础。恩格斯一方面认为人类学这个名称很“拙劣”,但一方面又承认“它是从人和人种的形态学和生理学过渡到历史的桥梁”。出身于动物学家的拉采尔(Friedrich Ratzel),将动物学的方法移植到“人学”的研究中,注意到环境对于人的各方面的影响,撰写了具有重要学术史意义的《人类地理学》(Anthropogeographie)。“人类地理学”后来被修正为“人文地理学”,拉采尔本人遂被奉为现代人文地理学的鼻祖。而又因为拉采尔着重强调了环境对于人类社会文化特征的影响,又被定性为“环境决定论”的始作俑者。在地理学领域,拉采尔可能是文明论这个问题上的焦点人物,他的国家有机体理论一度是强权外交的依据。

就文明论的问题来看,地理大发现其实就是一场“文明”大发现,更准确一点说,是欧洲人自身文明的大发现。欧洲人在世界各地发现大量落后的国族的过程中,建立了一种新的人文世界的想象。萨义德(Edward Said)在《文化与帝国主义》中对“想象的地理和历史”(它们常常体现在殖民探险者讲述的故事和小说家们的作品中)进行了研究,指出这些想象会通过把本土和遥远地区之间的差异加以夸张而强化对自身的感觉。欧洲人虽然在波涛汹涌的大洋上历尽艰辛,但这些“发现”的成就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于人类世界的新的想象,令他们对自身鹤立鸡群的感觉是何等之好。反之,“它也成为殖民地人民用来确认自己的身份和自己的存在的方式”。殖民地的人民,在威武强大的欧洲船舰面前,确认了自己的野蛮与落后。于是,一部新的世界历史被掀开,一类新的民族国家关系被建立。

随着文明—野蛮(未开化)这一对概念的普遍运用,将世界整理为文明差异进而是文明等级的思想理论迅速发展。这个逐步形成的更具普遍意义的新型文明—野蛮理论,依托新的全球地理观,而将整个人文空间时间化、历史化。人类社会的空间多样性是固有的,而在进化理论(进步主义)中,将空间差异整理为时间(历史)差异,即文明进化程度的差异。(人类学家、社会学家总结的几大社会形态被理解为全人类必然履行的历史过程。)人类社会似乎没有真正的空间差异,而只有时间(进化)差异。文明理论是一种新的历史眼光。

虽然文明与野蛮的分野并不是一个新的观念意识,在古代中国、古代罗马都曾流行“华夷之辨”、“文野之辨”之类的观念。然而,此时的文明—野蛮分野与古典的文野之辨有着十分不同的内涵和结论。古典的文野之辨,文明一方对于野蛮一方,除了要“怀柔远人”、“边境晏安”之外,基本别无所求,更恨不得以长城永久隔限其往来(中国和罗马帝国都修过长城)。而此时的文明一方对于野蛮一方,却要侵入、统治、剥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从经济的角度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由于一切生产工具的迅速改进,由于交通的极其便利,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它的商品的低廉价格,是它用来摧毁长城、征服这些野蛮人最顽强的仇外心理的重炮。它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文明制度,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此段中译版的个别词句翻译有误,已据马恩原文更正。)

殖民主义者、资产阶级创造的新世界,是一个全面的利益世界,地球上几乎没有什么角落可以游离在外。按照资产阶级的理想,在这个全球利益世界中,所有的人都要按照一个规则—文明的规则行动。文明使所有的地方、所有的民族越来越相似,从社会经济制度到穿着举止,无不仿效。非洲热带殖民地的人们居然也学着欧洲绅士的样子穿起包裹严实的高领装。德国人埃利亚斯在比较文明与文化的区别的时候,认为文明是使人们更加一致化的、更加高层的东西,文明就是要群体社会中的人们按照同一规则生活,就好像按照一个节拍跳舞一样。(而文化使一个民族与别的民族不同,它是与生俱来的,不是规则而是习惯。)

“帝国的巨大地理疆域,特别是英帝国的,与正在普遍化的文化语境已经结合在一起。当然,是权力使这种结合成为可能。”与此同时,还有展示和表现其他文化的可能。“而最主要的是统治他们的能力。这一切又产生了所谓对土著的‘职责’,在非洲或其他地方为了土著的利益或者为了祖国的‘声誉’而建立殖民地,这是文明人的使命措辞。”

“地理大发现”中还包含着全球经济资源的大发现,这些“天然”的资源被理解为推进人类文明发展的原料,于是,人类文明的代表者就有权力、有责任、有能力,以文明的名义,对它们进行开发,无论它们在什么地方。

美国的海权教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说:“政治权利体现为统治、管理和发展诸政治行为。它要求通过这些方式以保证整个世界的自然权利,即资源应该被开发、利用以促进普遍利益,而不能被搁置、浪费。原则上,如果做不到这点,外来强制就是正当的。当然,在具体情况中,应考虑形势是否需要,时机是否适当。”

文明的大发现与资源的大发现相互结合,使一套新的全球行为准则被创造出来。对于自然资源,谁没有开发利用的“文明”水准,谁就要让出开发的权利。例如,在美洲,只要是没有被耕种的土地,就会在地图上被标为无主的荒地,殖民者就可以合法地占据,而无论这里有没有印第安人的部落。

在大自然面前,文明成为一种资格,文明程度越高,占有自然的资格就越强。当一个个人类群体被纳入文明等级的体系之后,他们拥有大自然的权力,便也出现了等级。于是世界就可以按照等级来重新分配了。与文明相对,野蛮成为对自然进行开发的障碍,包括政治上的障碍与文化上的障碍。这些障碍必须要被清除,这又是文明者的责任和权利。

文明的优越感是复杂的,它包含经济技术的先进性,也包含制度的现代性,在精神层面,还有文化意识形态上的科学理性。所有这些令文明者产生了世界领导者的自我定位。文明,由于其物质与体制上的一些不可否认的先进性,因此在其对野蛮进行干预、改造时,便获得了一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甚至也被野蛮(未开化)的一方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在这一基础上,一种政治无意识在两方同时产生。(近日,仍有华人在网上发表文章认为八国联军是“正义之师”。


“地理大发现”加强了世界的整体性,但另一方面,又推进了对世界进行精确地理划分的积极性。世界随之出现了历史地理的大变局。

国家边界,是现代世界地图上最为显要的要素之一,它们的形成,是以现代文明的扩展为背景的。现代文明的扩展是全球性的,但是国家边界的形成过程却是区域性的,这与文明和野蛮的关系在各地的表现不同有关。

地理大发现之后的国家边界,是法律、主权、科学、宗教、利益、霸权的汇聚点。边界的概念被重新定位。国家疆域从模糊变得清晰,从粗略变得细致,从无形变为有形。

海权,是一种新的地理威权,它只属于文明国家。海洋、海峡、海岸、海港一跃成为最重要的人地关系要素,人类世界变得更加“蓝色”。技术文明支持着强权,航海能力是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于是,“谁拥有了海洋,谁就拥有了世界”,表达的既是强权,也是资格。

从海洋,到海岸,到内陆,这是新的文明在地球上扩展的地理程序,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建立都有这个过程。这个过程对于重大陆轻海洋的中国人来说,是最为陌生的,也是最缺乏准备的。岛夷,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比陆夷更加不值得一顾的。中国人历来防范的方向是内陆边疆。海疆的形态是特别的,海岸线不存在过渡区,也不存在羁縻策略,敌人是突然出现的,而且近在咫尺。海上威权在全世界的到处现身,是地理大发现的直接后果,它比被发现的世界本身更具有新时代意义。

瓜分,是文明强国对世界的再分配,地理大发现证明了海洋的重要性,在对世界进行瓜分的时候,首先是从海洋强国开始的。

托尔德西拉斯(Tordesillas),是距今天西班牙的首都马德里西北150公里的一个小镇。1494年6月7日,葡萄牙和西班牙两国在这里签署了著名的《托尔德西拉斯条约》。西班牙和葡萄牙在佛得角以西的西经46度到47度之间,从南极到北极划出一条分界线。“线以东的土地,葡萄牙有无可争辩的权利;线以西属西班牙。这个条约给葡萄牙在印度洋有放手处理一切的权力,使哥伦布在大西洋以西所发现的陆地随便行事。”但两国都不得占领已经归属基督教统治者所有的任何领土。在世界历史上,这是第一个由两个国家瓜分世界的条约。(基督教仍然是裁判者,但基督教逐渐变为一种形式。)

基督教是文明制高点的又一个代表,没有被基督教统治的地区,都归于半开化或野蛮,都应该敞开大门接受基督教文明。基督教本来就自认为有救赎世界的责任,野蛮世界的大发现,使教士们看到了传教的广阔前景与艰巨工作,他们挟带着文明与科学的知识,不畏艰苦,走向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上帝保佑”,成为文明人对全世界的祈福用语。

然而,地理大发现后的世界,日益成为一个现实世界,一个神文地球变成了人文地球。这是一个巨大的人文进步。在地理问题上,基督教日益变成一种形式(尽管是必要的形式)。在新的世界地图上,上空的天使与边缘的怪兽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国家与野蛮国族),人类成为地球的真正主人。于是人类的最高层社会组织—国家的概念与价值日益强化。这是一个巨大的政治进步。国家主权概念,首先在文明国家群体中成熟起来。在主权国家的完善进程中,国家边界乃是一项重要事务。

在古代,许多边疆只是一个渐行渐荒的地带,是两方或多方势力的末梢,是“弃地”、“欧脱”。以往的所谓国家边界,除了个别对峙吃紧的地段,几乎都是习惯形成的边界,它们或者是自然地理障碍(山脉、河流、荒原、沙漠)形成的大致界线,或者是人类集团之间随势力消长而变动不定的模糊地带。现代国家主权不容忍边界的模糊状态,国家利益应该是明确的、精确的。在现代地理学中,政治地理学的理论日益缜密,国家边界的原则与确认形式必须具有“文明”的高度。当简单的军事形式被意识到与“文明”相悖之后,条约的方式便被提上日程,并成为处理国际事务的核心手段,即所谓条约体系的世界开始形成,旧式国家的习惯性、模糊性边界为新式条约的精确性边界全面取代,在世界地图上,国家边界越来越清晰。新式条约边界大多是均势对峙,对峙到几乎没有缝隙,于是线状边界普遍出现。这个线甚至可以具有几何线段的属性:没有宽度。

不仅是边界形态改变,更关键的是确立边界的现代方法。一般认为,17世纪中叶,由多国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The Peace of Westphalia)是现代主权国家关系(包括领土、边界的确立方法)出现的重要象征。

这一和约签署的各方分别是统治西班牙、神圣罗马帝国、奥地利的哈布斯堡王室和法国、瑞典以及神圣罗马帝国内勃兰登堡、萨克森、巴伐利亚等诸侯国。和约关于疆域部分包括:哈布斯堡王室的部分外奥地利领地被割予法国、瑞典和部分帝国内的新教诸侯。法国得到洛林内梅斯、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区和除斯特拉斯堡以外的整个阿尔萨斯。瑞典获取西波美拉尼亚的全部地区和东波美拉尼亚的部分地区,以及奥得河口和威悉河口地区,从而得到了波罗的海和北海南岸的重要港口。此时的欧洲地图,德意志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碎片化的地区,而在德意志的西面,有荷兰、法国、英国、西班牙、葡萄牙;在北面,有丹麦、瑞典;在东面,有波兰、俄罗斯、奥斯曼土耳其;在南面,有瑞士、意大利(仍在分裂状态)。

其结果,各国得失有差。但和约在欧洲大陆建立了一个相对均势状态的格局。往日一统天下的神权世界趋于瓦解,主权国家开始走到世界舞台的中心,国家之上不再有任何权威。和约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和约,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被建立起来,而自中世纪以来,欧洲还从来没有召开过世俗国际会议。在威斯特伐利亚,首次创立并确认了条约必须遵守和对违约的一方可施加集体制裁的原则。它使一些规则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

欧洲人确立了地缘政治的文明形式,它首先是在欧洲国家之间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案例,强调了谈判—签署这一形式的重要性、权威性,无论和约的内容如何,一经签署,便具有法律效益,任何人不得违背。因为是平等的谈判仪式,无论内容怎样,都被理解为平等条约。显然,形式重于事实。

以形式的平等认可事实的不平等,这是一个关键。当形式平等成为法律依据的时候,事实的不平等在法律面前就没有了地位,也就很难翻案了。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影响下,在后来的国际事务中,各类条约的外在形式是大体一致的,但条约背后的准备程序是复杂的,在条约的前奏程序中,并没有消除战争,条约其实是一种最终的妥协形式。

我们还注意到,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案例中,参加谈判的文明国家是一个群体,正因如此,和约准则就成为了国际准则,而不只是双边协定。和约条款中规定,对违约的一方可施加“集体制裁”。这一点显然是后来列强群体称霸世界,并握有“国际法”、“公理”、“国际社会”旗帜的根源之一。

“地理大发现”之后的世界,是一个十足的利益关系世界,地理利益(地利),是大发现的又一个重要内容。在全球范围内争夺重要的地理利益(矿藏、河口、港湾),成为圈定势力范围、划定利益边界的重要推动力。文明国家,在大发现之后的大行动,最为重大的事情是向利益世界进军、开辟殖民地,许许多多作为欧洲人前进记录的新地名在世界出现。而所谓国家主权的概念,在非文明地区,完全变了样。以文明的名义,那些非开化的国家的主权要由文明国家代理。从表面上看,文明逐渐成为高于国家主权的东西,文明越来越超越政治,在进行文明对话的时候,政治可以让位。而其实质是,文明成了为政治开路的借口。

德国统一之后,德国地理学家拉采尔的国家有机体理论开始成为俾斯麦的政策依据。该理论宣称,空间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将越来越重要,大国将逐渐拓展,小国会变得无足轻重。历史显示,强国的演替变化与空间的变化相一致:威尼斯仅仅是一个城市,荷兰是一个平原三角洲,英国是一个庞大岛屿,而美国是一片辽阔大陆。文明的发展将遵从这个绝对的、必然的趋向。努力用殖民、合并及征服的手段来拓展空间,将成为文明国家的新目标。英国政治地理学家麦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指出,一个国家如果要强大,必须在世界范围内控制原料产地并将其变为产品输出市场,此乃攸关国家利益的根本战略。在19世纪的头75年里,西方国家平均每年占领21万平方公里的殖民地,而在其后25年里,平均每年占领62万平方公里殖民地。以英国一国而论,1815—1865年间,英国每年平均扩张和兼并25.9万平方公里土地。 “从19世纪70年代起,资本主义列强掀起了夺取殖民地的狂潮,到1900年,非洲90.4%的地区,亚洲56%的地区,美洲27.2%的地区以及澳洲的全部都沦为了帝国主义直接统治的殖民地,同时还出现了许多半殖民地和附属国。” “世界前所未有地统一为一个整体。”

在广大的殖民地地区,边界问题日益重要,但殖民地的边界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的边界完全不同,在这些“未开化”的地区,文明国家的一套不适用。原来,边界问题是可以依照文明等级而区别对待的。边界形态,原来体现的是相邻两个国族之间的关系,而在殖民地区,边界体现的是文明国家(宗主国)与未开化国家(殖民地)之间的关系。

在1885年的柏林会议上,英、法、德等殖民大国在谈判桌上用铅笔线条勾画了非洲殖民地国家的分割边界,许多边界线条只是大致表示了经纬线的走向,简单而又笔直,例如埃及和苏丹边界的一部分是北纬22度,南纬22度线则成为纳米比亚与博茨瓦纳之间700公里的边界线。这类经纬线边界无情地分割了许多部族聚居区,而根本没有考虑非洲众多部族、宗教、语言、传统习惯及复杂的部族关系。经纬线是科学的产物,但用作古老土地上的人文界线,是粗暴的。除了经纬线边界之外,也有用直线或曲线的几何方法划分边界的,这也是极为简单粗暴的办法。还有以河流、山脉等自然标志划分边界的,这种方法看似符合某种地理原则,但实际上,它抹杀了自然永久界线与人文历史界线的区别,仍然会出现极大的不合理性。据统计,非洲国家44%的边界是按经纬线划分的,30%的边界是用直线或曲线的几何方法划分的;仅有26%的边界是由河流、山脉等构成的自然边界线。

非洲人在自己土地上的主权全然不被考虑,他们的边界只是文明国家之间的事务。简单地取而代之,是文明国家为未开化国家处理边界问题时的方式。在这里,文明国家等同于文明,文明已经转化为政治,在处理政治问题的时候,文明国家的地位高于其他国家。就像野蛮应该让位于文明一样,在政治上,野蛮国家也要让位于文明国家。文明论的政治表现,在殖民地边界问题上,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殖民地的国家边界从来没有挡住文明国家的进入,也不是为了阻止文明国家的进入而设立的。殖民地是文明国家的势力范围,这种势力范围的形势决定着殖民地国家疆域分割的本质。在殖民地区出现的大量数理边界(几何边界、经纬线边界),是科学与霸权的结合。经纬线的实用性主要是在海洋上,把经纬线边界从海上搬到陆地,无视大陆之上自然与人文的原生态界线,必然会造成大量社会问题。这种边界在任何一种认真的地理学理论中,都是不值得论证的。

文明国家在处理野蛮地区的边界问题时是简单粗略甚至粗暴的。而对于一些古老的国家(所谓半开化国家)的边界问题,事情要复杂得多,因为,这类国家原本拥有不能否定的基本的国家疆界,但是同样,这些国家的边界也不容许阻止文明国家利益的进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文明国家采用了另外的方式来解决。中国是这类国家的一个代表。


在古代中国,大体的疆界是存在的,但形态远不如近代条约边界那般精细。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边界谈判,那都是两个政权之间的事情,例如唐蕃清水盟约、澶渊之盟、绍兴和议等。对于周边国家,中国与之形成了朝贡体系,这是近代条约体系出现之前世界上最大的国际体系形态。在中国与朝贡国之间的边疆地带宽窄不一,长期的历史习惯是维持边疆稳定的基础。

到了近代,西方列强逼近中国,中国的边疆开始经受前所未有的压力。古代中国的对手都是来自内陆,到了近代,首先对中国边界造成巨大压力并开展过“文明式”交涉的仍然是来自内陆的俄国。俄国立国的基础本在欧洲,但“人口稀少的欧亚平原给东斯拉夫人不断地向东殖民提供了一个空前的机会”,自16世纪开始向东部大幅扩张,跨过乌拉尔山、贝加尔湖,来到黑龙江流域,企图全部占领黑龙江以北的土地。贝加尔湖以东地区原是中国传统领土范围,俄国人到来之后,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经过一些有效的军事抵抗之后,康熙皇帝同意与俄国人进行边境谈判。康熙二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1689年9月7日),中俄双方经过谈判,正式签订了《尼布楚条约》,正式的文本是拉丁文本,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另有满文本和俄文本,都不是正式文本。条约相关条文包括:

1.从黑龙江支流格尔必齐河到外兴安岭、直到大海,岭南属于中国,岭北属于俄罗斯。西以额尔古纳河为界,南属中国,北属俄国,额尔古纳河南岸之黑里勒克河口诸房舍,应悉迁移于北岸。

2.雅克萨地方属于中国,拆毁雅克萨城,俄人迁回俄境。两国猎户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则捕拿问罪。十数人以上集体越境须报闻两国皇帝,否则,依罪处以死刑。

3.此约订定以前所有一切事情,永作罢论。自两国永好已定之日起,事后有逃亡者,各不收纳,并应械系遣还。

4.双方在对方国家的侨民,悉听如旧。

5.两国人带有往来文票(护照)的,允许其边境贸易。

6.和好已定,两国永敦睦谊,自来边境一切争执永予废除,倘各严守约章,争端无自而起。

一般认为,《尼布楚条约》是中国与外国划定边界的第一个显示近代国家主权的平等条约,条约谈判与签署的程序遵照了17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文明国家通行的办法,双方代表都在各自政府事先指示的范围之内进行谈判交涉,最后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越出中俄两国政府愿意接受的范围。不过,关于《尼布楚条约》的问题,尚存在争论。此处,提出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的地方。

从总的历史趋势来看,在领土消长的问题上,俄国是大前进小后退,而中国是后退中的小返进(夺回雅克萨)。《尼布楚条约》虽然阻止了俄国进一步的前进,但承认了他们已有的占领成果。而中国在该条约中放弃了从额尔古纳河到贝加尔湖的领土,中国是大倒退,小反攻。把历史追溯得远一点看,中国的损失是很大的。闻一多先生在他的《七子之歌》创作中就表明了《尼布楚条约》是个不平等条约:“……吾国自《尼布楚条约》迄旅大之租让,先后丧失之土地,失养于祖国,受虐于异类,臆其悲哀之情,盖有甚于《邶风》之七子。……”

签订这个条约的是大清朝廷,但使用的名称是中国,例如中国首席代表索额图的头衔就是:“中国大圣皇帝钦差分界大臣议政大臣领侍卫内大臣”,表明他是在代表中国皇帝行使中国主权。《尼布楚条约》条文中对疆界划分与两国人民归属的称谓,也用的是“中国”与“中国人”。在这个国际条约的文本中,第一次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专称。“中国”一称,更适合表述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整体性(虽然谈判地点在蒙古族活动的地域),更适合在“国际化”的场合显示中国的主权。

在中国代表团的成员中,有两个西方传教士,徐日升和张诚,这一点很有意味。徐日升与张诚是康熙十分赏识的外国传教士,此次谈判,特意委派他们同行。张诚本人擅长地理测绘,在领土谈判中当然很有用。不过,康熙考虑的不止于此。在中俄尼布楚谈判中,康熙同意采用基督教的仪式,同意用拉丁文作为主要文本的文字等,这一做法有违中国的传统。显然,为了求得谈判的成功,康熙做出了不少让步,包括仪式上的。用“国际化”的办法,是当时中国的一项策略(以夷制夷),徐日升与张诚的出场,更能体现“国际化”的形式。

张诚是法国人,徐日升是葡萄牙人,无论他们实际上是站在哪一方的立场上(关于二人的实际立场尚存在争论),他们的特殊身份,使谈判的场面更加具有国际性。《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所开创的文明谈判范例中,包含着国际监督的一项,因而具有国际权威性。国际性,是形成国际法、国际惯例的必要基础,也是文明国家群体建立世界新秩序、树立世界新权威的必要手段。日后许多所谓国际法、国际惯例、国际准则,都主要是在文明国家群体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康熙的时代,中国正处于强盛期,对于西方文明国家发明的“国际惯例”的认可,只是一种策略,况且只是用在边远地区。《尼布楚条约》有效地解决了北方边界的政治冲突,在主观上,清朝是满意的。不过,这种条约议定的方式并没有被中国在对外(朝贡)关系中推广使用,也反映了一种轻视。康熙可能并没有真正理解文明条约是个什么东西。

在俄国一方,首次以文明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新获土地的合法性,稳住了中国,当然也会满意。这是列强在武力之外进而仰仗条约方式侵入中国领土的成功事例。

近代边界的形态是追求清晰,但确立边界位置的原则与方法是混乱的(有几何边界、经纬度边界、天然边界论、传统边界等),而且,这些所谓近代边界的原则、方式方法也都是西方文明国家根据自己的实践需要所提出来的(也是文明的一项内容)。非文明国家在边界谈判事务上,基本上处于没有思想准备的被动地位。日后中国所经历的一场场边界谈判,无论政治对比的形势怎样,在边界问题的理论方法上,中国完全是被动的。因此在谈判中,中国总会被善于玩弄边界原则的西方文明人钻空子。

例如在中缅边界问题上,由于英国对缅甸的占领,中缅关系实际上变为中英关系。光绪十一年(1885),曾国藩次子曾纪泽出任英法大臣,奉命赴伦敦向英政府提出在缅甸的英军不得侵占中国土地。“英政府询以中国与缅甸界线所在。曾使一时没有准备,且亦不明我界址究在何处,仓卒应曰:我界有中国军队及中国旗帜。英政府很重视这句话,即电告其在缅官员说:见有中国兵及中国旗帜所在地则停止,不能擅进。……英兵一直走到八莫,仍无中国军队,及抵红蚌河,始见马武相部下,方才停止。”这是一个典型的当时中国官员关于边界问题的最初的思想水平和谈判水平。面对这样的回答,英人随即向中国土地长驱直入,直至遭遇中国军队和旗帜为止。中国一方吃了大亏。

在后来复杂的中英边界谈判中,英人一方面以军队强势推进来造成事实,另一方面以“天然分界”为理由,修改原来模糊的“习惯线”,选择对于英方有利的山脉、分水岭作为边界(例如麦克马洪线),一步步侵占中国领土。所谓“天然疆界论”,即强调以自然地理界限作为国家边界的原则。因为在自己领土以外的地方存在天然地理界限,如山脉、河流、海岸等,就要求把领土扩张到这个“天然疆界”上去,这其实是一种扩张主义的借口。

俄国在东北对于中国的土地是鲸吞,英国在缅甸对中国的领土是蚕食。除了这两种类型外,列强对于中国的侵入还有一种奇特的形式—租界。租界是在中国的“国中国”,边界被划在了中国的内地。

“行政管理权、课税权、驻兵权,都是独立国家在其本国领土上拥有的主权。外国政府及外国侨民本来无权在别国领土上进行属地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管理本地的土著居民;无权征收捐税,特别是向本地居民课税;外国军队未经当地政府的许可则不得踏上该国领土,否则就是军事入侵,理应受到武装抵抗。然而,在各地租界中,一切都颠倒了过来。”

在这些“国中国”中,列强仍未忘记扩张“领土”的事情。“为了拓展租界,各个租界当局采用了蚕食界外地区、侵占沿界公路、强租界前涨摊、建立界外飞地等多种方式。”例如,经过一系列的扩展,“上海租界的总面积达48653亩,约合32.435平方公里,为英、法租界最初面积的24倍,为上海县城面积的十余倍。”

在主权完整的中国境内挖出一块块地方,作为外国的领地,中国主权被剥夺,实行外国法律制度,这是文明国家的一大发明。而这些租界的建立,又都有过在谈判桌上大行谈判签署礼仪的文明程序。

近代历史时期,中国与列强之间的条约谈判甚多。关于这个文明时代的新的外交形式,中国一方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作为策略看待的,即用洋人的一套对付洋人。条约是一种信义形式,中国官员(奕?、曾国藩、李鸿章等)以为,枪炮对付不住洋人,却可以用信义笼络之。在交往的过程中,中国人也意识到条约具有法律限定性,当以此反诸洋人时,可以取得一定的成果,于是逐渐从正面来看待条约制度。不管怎样,中国逐渐被拖入以西方价值观为基础的外交体系中。

在后来的历史中,条约签署并没有限制洋人的节节入侵。文质彬彬的皇皇条款,最终成为中国人承认失败、低头认输的耻辱象征。所以在中国人心中,压根儿不相信条约本身的公正性。中外条约在中国近代历史中大量出现,触目惊心。至晚期,每签订一起,国中必起浪潮。1895年春,清末外交第一人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日本签署《马关条约》,几乎一夜之间,他便被视为“国人皆曰可杀”的卖国贼,对其谴责铺天盖地。不平等条约的谈判,毁了中国,也毁了中国的一代政治家。李鸿章不得不感慨:“予少年科第,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洋务,一路扶摇,遭遇不为不幸,自问亦未有何等陨越,乃无端发生中日交涉,至一生事业,扫地无余。如欧阳公所言,‘半生名节,被后生辈描画都尽’。环境所迫,无可如何。”

 中外条约谈判,在李鸿章看来,何言平等。他是过来人,疲于列国之间,颇有感触:“国际上没有外交,全在自己立地。譬如处友,彼此皆有相当资格,我要联络他,他亦要联络我,然后够得上交字。若自己一无地步,专欲仰仗他人帮忙,即有七口八舌,亦复无济于事。”弱国资格既定,如梁启超所说,只能是“让其大者,而争其小者”。

多数法律史研究者认为,是中国人最早提出了“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否定了条约的“天然”平等的属性。中国人提出“不平等条约”的地方可举以下几例:

1.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内有“前清专制,……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

2.1924年1月,广州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政纲之中有“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之语。

3.1924年8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有“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呼吁。

4.1924年9月18日,《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有“重新审订一切不平等之条约”。

此外,在20世纪20年代,中国已有讨论不平等条约的专书出版,如张廷灏的《不平等条约的研究》(光华书局,1927年)、周鲠生的《不平等条约十讲》(太平洋书店,1929年)等。

在台湾文化大学编撰的《中华百科全书》中,关于不平等条约是这样写的:

不平等条约,即国际间强国压迫弱国,不以平等原则与公正手续所强迫签订之条约。其在国际法上虽具有条约之效力,但在公理正义上却是一种侵略的手段和不道德的行为。

我国在清季末叶,乃为受列强不平等条约之压迫侵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不平等条约之签立,以清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开其端,迄辛亥革命爆发,已与英、美、法、日、俄、德、瑞典、挪威、丹麦、荷兰、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秘鲁、巴西、墨西哥、奥地利等近二十国,签订了不平等条约。……

文明时代的条约令中国人吃尽了苦头,提出文明时代的条约可能并非平等,是中国人的一大贡献。“不平等条约”后来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成为世界历史的一个特别记录。

《大英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Britannica)中列有“Unequal Treaty”一条,明言它与中国历史的特殊关系,条目的开头是这样写的:

不平等条约,指在中国历史中,即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中国与外国列强,特别是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国、日本所签订的一批条约,这些条约迫使中国放弃许多领土和主权方面的权利。

此外,在《马普国际公法百科全书》(Max Planck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中,安娜?彼得斯(Anne Peters)对treaties,unequal进行了详细讨论,同样认可是中国国民党在1920年代初提出的这个概念。不过,她也概述了一些对于“不平等条约”这个概念的不同见解。关于国际法问题,历史、思想理论、本质、效力等,是经常用来解读法律概念的视角。a但无论怎样,条约是人类交往行为的历史产物,过分单纯地讨论概念本身,而脱离社会现实,将损失概念产生的原生价值。

安娜•彼得斯最后陈述了一种观点:

如果不存在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机构,由它裁定哪些条约公然不平等,那么要想对国际条约取得一个公平合理的标准,似乎是很难实行的。

这里似乎在期待有一个权威性的国际机构来裁判条约的公正性。且不说这种国际权威机构的建立本身也是“很难实行的”,关于国际条约的公正性问题,显然不能就条约论条约。条约是具体的国际关系的产物,或者说,条约只是国际关系的一部分,其公正与否取决于相关国际关系的全局。从另一个角度说,条约只是一个过程的结果,若不论过程的公正与否,而仅仅衡量条约所含文字条款的对等与否,并不能真正说清条约的平等问题。

条约是对特定国际关系的特定表述,而不是全部表述,尤其不能将条约视为高于事实的最高准则。一如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文明论的问题。文明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所在,而是如何看待文明这个概念的意义。文明这一概念本是用来总结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表现,它只是对社会中某些东西的概括,而不是代表某些现实社会(国家)的全部行为。所谓文明国家也会做出野蛮的行径,当把文明等同于一个具体的国家社会的时候,这些国家社会中的另一面,即落后丑恶的一面,便被淡化掩盖了,就像八国联军的杀戮可以用文明的光环笼罩一样。

在思想理论上,可能会将文明价值摆在国家之上,但是现实中,国家利益常常反超文明价值。就在现代主权国家概念形成的时候,生活及工作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时代的德国思想家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指出了国家主权在实践上的表现,它包括三项内容:领土、权威、能力。主权国家要具备一定范围的领土,其统治者须拥有获得人民臣服的权威,这个国家要有对领土实施实际控制的军事能力。莱布尼兹具有较少的学理色彩,却有更多的现实关切。当人们坚持“国际法面前所有主权国家一律平等”这一抽象法则时,还必须面对“主权国家在现实中并不平等”的现实。基辛格(H. Kissinger)在《大外交》(Diplomacy,1994)一书中说过:“在一个推崇国家利益至上而又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国家往往不会去考虑什么是应该做的,接受的是只要国家足够强大,做什么事情都会得到别国的认可。”

来源: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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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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