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鼎新:国家合法性和国家社会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12 次 更新时间:2016-10-16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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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鼎新 (进入专栏)  

【摘要】意识形态,程序和政府绩效是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最根本的来源。以下三个因果关系是联系国家合法性基础和民众政治认知模式最为重要的机制:(1)意识形态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2)程序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越占据重要地位。(3)绩效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各有特性,本身很难说有什么优劣之分,关键在于这三个基本面向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中的组合,以及一个具体组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改变的能力。时代变了,一个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侧重也得随之改变。

【关键词】合法性;理想型; 社会理性; 政治认知; 国家社会关系

【作者】赵鼎新,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Max Palevsky讲座教授、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


国家合法性的来源


在西方世界的早期语境中,合法性(legitimacy)一般是指国家权力的法理基础。但是在今天,合法性则涵盖了国家权力来源的各种不同面向,包括法理性的和非法理性的。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合法性都是一个根本性的,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实际的政治问题。这是因为统治者掌握着被统治者所没有的、带有强制性的权力,但他们在人数上相对于广大被统治民众来说却永远处于绝对少数。在这种情况下,被统治者中势必有人会提出“为什么他们能统治我们”这样的疑问,而统治者中也会产生“我们为什么能统治他们”这样的疑虑。合法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就是国家统治的依据问题。

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以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很少是通过成文的契约来建构的,古代中国的法律也是以刑法为主。合法性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现代概念。但是古代中国曾出现过大量的、从今天来看是有关国家合法性的论述。《尚书》中的“天命”观、孔子的“正名”和“仁”、荀子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陆贾的“马上能打天下,却不能治天下”这些都可以被看作古代中国有关国家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合法性因此是一个不分中外的国家政治的基本议题。

在讨论国家合法性问题时,几乎所有的现代学者都难免陷入以下两个误区:其一可称为精英主义,其二可称为经验主义。

西方学者在讨论国家的合法性来源这一议题时都有着很强大的诊断处方式的精英主义的冲动,或者说,他们都想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提出一套自认为最为合理的合法性来源。对于理想主义的罗尔斯来说,合法的国家就是一个能维护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国家。对于保守现实主义的亨廷顿(Huntington)来说,国家能有效地提供公共物永远是国家合法性最为重要的来源。对于功能主义色彩很浓的李普塞特(Lipset)和卡诺利(Connolly)来说,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既在于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又在于维护多党民主。对于像哈贝马斯(Habermas)和奥菲(Offe)这样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国家合法性是可以通过一些与大众感受几乎无关的客观指标来测定的;并且根据他们的评判,西方国家面临着一个总体性的“合法性危机”。

以上这些学者在当今世界都有很大的影响,他们的分析也不乏精彩之处。但是,笔者更清楚一个国家合法与否不在于知识精英的评判,而在于普通民众的感受。比如,哈贝马斯和奥菲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强调西方国家的总体性合法性危机。虽然他们的著作中所揭示的问题在西方国家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显然西方的普通大众与哈贝马斯和奥菲有着完全不同的感受:进入80年代后,西方国家不但在政治上很稳固,并且大多数西方民众,包括许多生活拮据的下层民众,也都为他们的政治制度感到骄傲,并且支持他们国家的领导在世界范围内兜售西方政治模式。

也有不少学者试图通过问卷调查来分析一个国家政权在大众心目中的合法性。比如,近年来有学者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或“亚洲指标/民主动态调查”(Asian Barometer)等调查数据对各国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并且从中国民众对政府支持度很高这一结果得出中国的国家具有很高的合法性这一结论。这类研究其实是陷入了经验主义的误区。西方民众对政府的支持度经常会低达百分之十几,但是西方民众反感的主要是当政者,而不是西方国家的政体。因此,西方的政客很少因为支持率低而产生合法性危机感或惧怕过政治不稳定。他们可以放心地统治着国家,甚至是坦然地胡作非为(想象一下小布什一意孤行地发动第二次伊拉克战争,以及这次战争给全世界带来的不断延伸的灾害)。相反,中国民众在这些调查中对政府有着很高的支持度。但是高支持率并不能打消中国领导人的焦虑,因为支持率一旦下降,在中国马上就可能会转换为政治不稳定。总之,民调支持率反映的是民众对时下政府绩效的态度,国家合法性来源指的是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认可,这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在合法性理论方面,韦伯是个难以逾越的人物。韦伯的贡献有三:第一,他秉承了17、18世纪在西方兴起的心理学传统的精髓,把国家合法性定位在民众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感受,而不是知识精英对于国家权力来源的理论论证上,这就为以经验为基础的社会学研究打开了道路;第二,韦伯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对国家的合法性来源进行了分类,并且指出了不同的合法性来源的不同性质。这为我们对国家合法性的不同面向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和分析提供了可能;第三,韦伯创造了理想型(ideal type)方法,给经验归纳和逻辑演绎的有效结合找到了一个途径。 关于第三点,我想在以下做些进一步说明。

人类行为十分驳杂。人有论证自己行动正确性的能力,也有口是心非、说一套做一套的能力;人有虚幻意识,经常会明明错了还以为自己是对的;人往往自以为是,并想扩大自己的影响;针对某一个具体目标,人的动机也并不单纯。因此,当具有这些驳杂性质的人组成社会之后,人的驳杂就会转化为社会组织行为的驳杂和人类所创造的各种日常概念的“不纯性”。比如,宗教组织会做生意,建立教权国家和拥有武装;国家也会做生意、宣扬某一宗教,并拥有军队;当一个商业组织强大到一定程度后,它也可能会组织军事武装和大力支持某些宗教和意识形态。还比如,宗教组织的形态和教义应有尽有,很难用西方形成的一套对于宗教概念的定义来概括。人类创造的日常概念和组织性质的不纯性,给我们分析社会现象造成了许多困难。特别是,从日常性概念而不是从理想型角度来分析社会现象,往往会引导我们将完全不同的社会机制和逻辑混淆在一起,并将自我偏好大规模地带入了分析和结论。

面对这一困境,韦伯创造了理想型方法。理想型的优点就在于能从不纯的日常概念中提炼出一些更具本质意义的东西。比如,如果采用理想型方法的话,我们可以把宗教或者政党组织抽象为意识形态行动者,国家组织抽象为政治行动者,经济组织抽象为经济行动者。我们并且假定理想状态的意识形态行动者只搞传教和宣传,政治行动者只管政治,经济行动者只管纯粹的商品生产和交换。这时,我们就能来分析意识形态行为、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各自的一些特殊规律。韦伯就是一个能在复杂社会现象中提炼出一些关键性的“理想型”,并对理想型进行归类的大师。

韦伯把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分解为三个理想型:传统合法性、魅力合法性和法理合法性。传统合法性是指一种基于古已有之的并且成为一种传统的权力。魅力合法性是指一种基于个人魅力或者某种超凡能力的权力。法理合法性指的是一种基于一系列被广泛认可的法律和行政原则基础上的权力。韦伯对于国家合法性的分类对后来学者有很多启迪。但是,按笔者的方法论原则,韦伯对国家合法性的分类方法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一个完美的理想型分类体系必须具有正交性和完备性两个特征:一是该体系中每一概念所构成的“维度”(或者“轴线”)必须是相互正交的,即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二是该体系中概念的集合必须是完备的,即这些概念放在一起必须穷尽此类现象的所有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把一个具有n-维的理想型集(ideal-type set) 类比为一个n-维欧几里德空间(见图1)。必须指出,社会学的理想型集与欧几里德空间是完全不同的:理想型集的每一个“轴线”虽然相互正交,却各自蕴含着截然不同的社会机制,因此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韦伯的合法性分类体系并不完全符合以上两个原则。韦伯的分类体系中没有包括人们对更广义的意识形态的信仰和服从。世俗的和宗教的意识形态都可以成为国家合法性的来源:今天伊朗的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伊斯兰教基础上,而毛泽东时代中国的合法性则是建立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和毛泽东的个人魅力(克里斯玛)基础之上。一旦把意识形态合法性加入韦伯的分类体系,我们就会发现韦伯的传统合法性与魅力合法性显得多余。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核心是对于某种价值观或说信仰的遵从,但传统和个人魅力不就是特殊形式的价值观和信仰吗?它们都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特殊表现。韦伯的法理合法性定义忽视了在法律和行政原则之外的一些被广泛认可的政治程序,比如民主选举和各种在政治过程中被广为遵循的潜规则,等等。韦伯的分类体系中还排除了一个最为基本的东西: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为大众提供一些基本的公共物。在现代社会,国家所需提供的公共物包括:教育、经济发展、养老、医疗卫生、交通、治安、法律、环保、国土安全、道德表率,等等。国家提供这些公共物的能力也应该是国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来源。

在笔者的体系中,国家能够,也只能从以下三个最为本质的面向来建立统治的合法性:某种被广泛接受的意识形态、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以及某种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统治者的产生程序。与此相应,我们可以界定三种理想状态的国家合法性类型:意识形态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基于的是一个被大众广为接受的意识形态,我们可以说这个国家的统治基于意识形态合法性。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源自国家为大众提供公共物的能力,这个国家的统治基于的是绩效合法性。如果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来源于一套被有能力影响政治过程的群体所广泛接受的程序,这个国家的统治就是基于程序合法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讨论的是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三个理想型。任何政权都不会把合法性完全建立在单一类型上,或者说任何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这三个理想型的混合体。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段中,某一理想型合法性会成为一个国家统治最为重要的来源,并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这一国家的性质乃至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模式和政治行为特征。

在具体的历史中,这三个合法性层面也总会有所关联。比如:某种程序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往往是因为这程序已经被大家赋予正面价值了;一个国家的大多数民众心满意足地认为国家已经很有效地为他们提供了各种公共物了,这反映的既可能是事实,也可能是成功的意识形态灌输的结果。但是作为理想型来说,这三个层面是完全不同的,或者说是相互正交的。

这三个理想型的合法性不但是正交的,而且是完备的。这就是说其他形式的合法性都是这三个理想型的某种组合,或者说在这三个理想型之外,我们再也提不出第四个理想型了。以下我借用杨光斌文章中提出的一些合法性概念来说明为什么笔者提出的三个合法性概念具有完备性的特征。

杨光斌指出,“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选举民主或者协商民主)和正义性”是国家合法性的最大公约数。但是,杨光斌文章中有效性合法性指的就是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即笔者所定义的绩效合法性。杨光斌认为正义性是国家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提出正义的核心是“保护最不利者阶层利益”。正义在这里不也正是笔者所定义的“绩效”的一部分吗?当然,对正义的理解有不同的侧重(实质正义、形式正义、道德正义……),并且任何一个侧重背后都是不同的意识形态。正义的这一部分应当属于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范畴。杨光斌的合法性定义中还包括法律性和人民性(选举民主或者协商民主)。可是它们都是程序合法性的各种特例。之所以说它们是特例,是因为程序合法性的可能性远远不限于法律性和人民性。比如,前现代国家中统治者的产生一般都需要遵循一个被精英集团广泛接受的程序。如果这些程序遭到破坏,后果会很严重。但是这些程序与传统社会的“人民”(严格意义上应该被称之为“臣民”)却没有多大关系。即使是在现代社会,在人民作为一个社会行动者登上了历史舞台后,国家的合法性也不局限于法律性和人民性这两点。比如,美国总统可以任命大法官,但是在任命名单提交到参议院前,总统府必须在私底下做许多工作,或者说得走完该走的“潜规则”程序,这时提交的名单才有可能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大法官的任命过程就在这个走程序的过程中合法化了。需要强调的是,那些“潜规则”并没有明文的法律保障,并且美国“人民”从头到尾也没有加入这一政治过程。国内各级官员的选拔与任命也需要经过许多程序,其中有些是正式的组织程序,有些则是不成文的潜规则。这些组织程序与潜规则的缺失会给整个任命过程乃至任命官员带来合法性危机。组织程序与潜规则因此也是程序合法性的一部分。同样需要强调的是,这些组织程序与潜规则完全不同于法律,而且“人民”并没有介入国内高级官员任命的程序中。杨光斌文章中还提到“中国共产党的合法性源自于历史”。这个提法其实暗合了韦伯所说的传统合法性,而传统合法性则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一部分。


国家合法性来源和国家社会关系


任何国家的合法性来源都是在国家和社会的冲突和妥协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但是,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一旦固化后就会成为一定时空中的结构性条件,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模式,政治行为特征,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阐明国家合法性来源与民众的政治认知模式、行为特征和国家社会关系形态之间的关联以及这关联背后的逻辑,笔者需要对韦伯提出的人类理性的三种理想型,即价值理性、工具理性和形式/理论理性,作一简单介绍。当一个人从某种价值观/意识形态出发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价值理性。我们对这种看问题方法和行为方式的正面评价是“有原则”,负面评价是“屁股决定脑袋”。当一个人从“会不会赢?”“会不会成功?”“合算不合算?”这样的角度出发来看问题时,此人运用的是工具理性。我们对这种看问题和行为方式的正面评价是“思维简单清晰”,负面评价是“功利主义”和“不择手段”。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人类分析问题和决策的两个基本出发点。但是,在分析和做决策时我们不得不借助一些逻辑方法,并且我们也离不开一些理论和假设。形式/理论理性就是这一类能增进我们分析能力的理性形式。价值理性背后是精神追求,工具理性背后是世俗追求,但是形式/理论理性所追求的只是形式,即不管一个论证有没有道理,这论证过程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和规范。形式/理论理性因此也可以统称为形式理性。

以下社会机制的存在,决定了国家合法性来源与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模式之间的关联:

(1)绩效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工具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2)程序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形式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3)意识形态合法性在一个国家统治中的地位越重要,价值理性在该国家民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中也就越占据重要地位。

国家的合法性来源就是通过激发形式不同的社会理性来塑造大众的政治认知模式和行为特征的。

当然,真实的社会总是比理论要复杂得多。任何国家都不会把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单一来源的基础上;不同观点和不同性格的人对国家合法性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国家能通过手中的资源来打压异己、制造舆论。这些都会给现实世界带来复杂性,并给分析带来困难。在后文中,笔者将对国家合法性的三个理想型的内在机制进行分析。这种运用理想型进行分析的方法有提纲挈领之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具体国家的合法性来源总会有所侧重,而这侧重就会型塑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特征和行为方式、社会舆论的形态,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笔者先从意识形态合法性入手,因为意识形态在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中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意识形态合法性


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的背后都有着一种清晰的计算方式,与情感(emotion)关系不大;而价值理性的基础则是对某种意识形态的认同和爱戴。相对于工具理性和形式理性,价值理性更能塑造和激发民众的情感。因此,任何国家在建构核心价值观(或者主流意识形态)方面都会下很大努力,虽然这努力的成功与否却非国家所能完全控制。主流意识形态的成功建构既需要人员、组织和资源的支持,同时也需要符合以下四个政治学原则。

第一,成功的核心价值观都是一个具有总纲性质的“主义”,而不是一些像“八荣八耻”一样的道德约定。这并不是说道德约定不重要,而是道德约定必须是一个具有“主义”性质的哲学的逻辑延伸,就像“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帝国儒学”的逻辑延伸一样。没有帝国儒学作为理论基础,“三从四德”是不可能成为主导古代中国妇女的价值观的。第二,核心价值观内容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自洽。比如,如果一个国家要搞宗教极端主义,那么这国家就很难把言论自由和性别平等作为其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还比如,如果一个国家想要提倡把社会等级和秩序视为合理的儒学,那么这国家就很难把追求平等和强调社会冲突的马克思主义也作为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内在逻辑自洽这一准则决定了成功核心价值观建构的真谛不在面面俱到,而在有所侧重。意识形态内在的逻辑和谐的关键是在“片面”。而不是将现代社会世俗性的正面价值全部网尽。比如二十四字核心价值观,这些价值来自不同的意识形态传统,不同的意识形态对于同一价值也有不同的并且是相互冲突的理解。把它们放在一起看似周全却毫无逻辑体系可言。

第二,核心价值观必须有不可证伪性。这有两层意思。其一,该意识形态所承诺的东西不能太具体。比如,作为核心价值观来说,宗教就要比某某主义来说更具有稳定性。因为某某主义承诺的东西太具体太容易被证伪,而宗教承诺的“来世”和“天堂”永远不会被证伪。仅就这点来说,伊朗革命政权的可持续性也许会超过某某主义革命政权的可持续性。其二,是核心价值观和政体形式必须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比如,作为一个保守的伊斯兰教政权,伊朗是不可能把平等、特别是性别平等作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观的。还比如,一个国家不能既高举“民主”“自由”“法制”,但同时又保留着一个很强的威权传统。这对核心价值观的严肃性会有很大的损害。

第三,与人性比较贴近的核心价值观一般更具有稳定性,因为这类价值观在不用强力推行的条件下就能发展起来。从统治者角度来说,宗教和自由主义都是比较容易竖立的价值观;因为宗教贴近了人怕死和喜欢放大自己生命意义的本性,而自由主义则贴近了人自利和工具理性的本性。在民智已开、人员流动很大的现代社会中,失去了宗教性的儒学对于统治者来说就是一个很难树立的核心价值观:这样的儒学既要求处于下位的民众要对上位群体顺从,又不能把处于下位的民众在死后送入“天堂”,很难在没有强力压制的情况下让广大普通民众接受这一事实。电视连续剧《欢乐颂》今年在国内热播后,大量网民(特别是女性)对电视剧中重男轻女的樊胜美父母表达了极大义愤,网上投票有超过90%的网民甚至认为像樊胜美父母这样的人根本就不配女儿孝顺。显然,当代中国女性拒绝重男轻女的儒学成为主流价值观。

简单分析了意识形态合法性建构背后的政治学原理后,我们回到意识形态合法性和国民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以及国家社会关系之间联系的讨论。

意识形态合法性很强或者是很弱的国度,都是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很容易被情感所支配的国度。当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高达一定程度后,这个国家的民众就会把“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好,就是好,就是好”这样的情感语言作为正确论证。但是当一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有严重缺失时,这个国家的民众连“外国的月亮比本国的圆”这样的论证都会相信。在旁观者看来,在严重受到意识形态掣肘的国度里,人往往是罔顾事实、不讲逻辑、只讲政治正确的。

当一个国家具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性,或者说这个国家作为立国之本的价值观是一个在社会上能被广泛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时,这主流价值观就会成为大众看问题的出发点。在具有很强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中,大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会呈现以下一些特色(并且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越强,以下特色就越浓烈):社会精英会心甘情愿并且带着激情来制造与主流价值观相一致的舆论(从批判的角度可被称之为“制造共识”);民众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舆论坚信不疑且为之鼓舞;社会精英和大众都会追求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会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主动对他人的政治不正确行为进行抨击、甚至会主动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在这样的社会中政治信任极高,但是有的民众却不得不在政治正确的压力和由之带来的各种利益下作出伪装。政治正确的压力达到一定高度后,道德高调就会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社会走向专制。这类现象发生在威权国家中会被称之为“专政”,发生在民主国家中则被称为“多数暴政”。笔者对今天的朝鲜不够了解,不敢下定言,但是以上的所描述的确非常符合“文革”期间的中国,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任何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包括一些西方国家。

当一个国家所提倡的意识形态不能成为被广为接受的主流价值观时,这个国家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方面就有所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行为以及民众的政治行为就会呈现出以下特色(并且随着意识形态合法性的缺失加大,这些特色不断增强):一旦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产生严重缺失,反体制意识形态就会占据道德高地。为了不使反体制意识形态坐大,国家就势必对社会舆论设限。比如,为了制造社会共识,国家会对媒体从业人员有所要求,但是媒体从业人员却会对这些要求产生抵触。当然,国家可以通过金钱来收买一部分媒体从业人员,面对伴随国家权力的各种利益诱惑有些媒体从业人员也会主动向国家靠拢,媒体从业人员中也总会有一些人能认同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但是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也会无济于事,因为在意识形态合法性严重短缺的情况下,这些向国家靠拢的人士会被多数人所不齿。同样重要的是,虽然金钱和利益能收买一些人心,但是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一流人才就会不屑于制造共识,而愿意参与制造共识的人往往是一些素质不高的机会主义者。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制造出来的新闻往往既缺乏专业主义,也不会为民众喜闻乐见。这些新闻与其说是给民众看的,还不如说是为了哄统治者玩的。

在意识形态合法性有严重缺失的情况下,社会精英和民众都不会在乎与主流价值观一致的政治正确。他们不会主动对自己的行为设限,不会对他人的政治不正确行为进行抨击、他们会对那些主动帮助或要求国家对政治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打击的行为表示不齿。由于缺乏政治信任,主流新闻媒体往往不能建构社会舆论,但是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却能盛行。这样国家中民众虽然会感到处处是“限制”,但是他们却有着在意识形态合法性很强的国家中的民众所没有的一种与自由主义精神无关的“自由”:因为没有核心价值观带来的政治正确压力,除了在面对国家暴力时有人会免不了缄口外,他们想讲什么就讲什么。因此,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缺失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政治不正确的“大嘴”在社会上不但很多,而且他们还占有着话语权和道德高地以及获得与之相应的各种经济利益。

个人魅力(克里斯玛)合法性是意识形态合法性的一个特例。因此,一个享有魅力合法性国家中大众的心态和行为也会符合以上这些特性。但是,由于魅力合法性赋予领袖以超人的能力并把领袖看作正确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化身,这就给了这一国家民众的政治认知和行为模式一个很强的“宗教”性:社会精英努力造神,大众热忱膜拜,对领袖的任何质疑都不会被容忍。在现代社会,成功的魅力合法性的建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大多数民众都对该领袖身上体现的意识形态有着强烈的认同;第二是该领袖有着特殊履历。“特殊”一词在这儿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该领袖必须身处一个在当时被广泛认可的“伟大时代”;其二是该领袖有着一个进行有限的包装就可以被神化为“伟大时代缔造者”的履历。魅力型领袖因此往往集中出现在各种特殊时期(比如,革命中,战争和战乱中,大规模经济危机中,新政权刚建立后),并且在这特殊时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两个条件缺少一个造神不但不会成功,还会造出小丑。

魅力型领袖的优势在于破坏旧制度而不是领导一个政权。面对旧制度,魅力型领袖往往有一呼百应、摧枯拉朽之力。但魅力型领袖在领导新政权时必然会碰到如下困境:面对自己领导下的国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自己领导下的官僚机器的巨大惯习,他必然会感到越来越无能为力。但是当他运用自己的魅力型权力来打破官僚机器的常规以图改变局面时,这一行动势必会受到担负着处理日常性事务的科层官员的自觉和不自觉的抵制,而由此引来的斗争却给一批想依附魅力型领袖往上爬的政客提供了舞台,从而加剧了权力斗争。同时,魅力型领袖决策的个人性和任意性势必会影响决策质量。一旦决策有误,其负面后果必然会有损领袖魅力。如果魅力型领袖继续一意孤行,只会进一步加大社会灾害,加剧权力斗争和社会冲突,进一步损害领袖魅力。历史上类似事情反复发生,但是最为典型的则是当代中国在文革中的经历。

在现代社会,不肯服输的魅力领袖只会以悲剧收场,而跟随其后的模仿者演出的只会是闹剧。

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民族主义。二战后法西斯臭名远扬;“苏东波”后社会主义走向式微;“第三波民主浪潮”把世界搞得乱七八糟,导致自由主义在世界意识形态谱系中的地位大大下降。可以说,各种世俗意识形态在当今世界都有很大程度的衰弱,只有民族主义是个例外。因此,任何国家的执政者都有兴趣把民族主义作为国家合法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一个国家越缺乏其他面向的合法性,这国家就越有可能用民族主义来填补这个缺口。但是我们常说民族主义是一把双刃剑,意思是民族主义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会转变成一个具有绩效意义的公共物。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会迫使国家在对外政策上不断强硬,在领土和其他利益问题上寸土必争,任何外交妥协都可能会被指责为“卖国”。如果一个国家不想面对一场不见得能赢或者是后果不堪设想的战争,这国家的政治精英就不得不面对一个两难:他们一方面需要维持一个民族主义情绪高涨的舆论,另一方面却必须防止民族主义情绪失控。但是,在国家缺乏其他意识形态资源的前提下,在各种不可控外部条件变化的压力下,任何国家很难对民族主义情绪操控自如。在这样的国家中我们会发觉如下的现象:统治者一方面很有兴趣炒作民族主义情绪,另一方面却对各种自发的民族主义宣泄有着很强的控制,而被煽动起来的民族主义者却会对国家控制表示强烈不满。

分析至此,笔者需要再次强调:意识形态合法性并不是国家合法性的唯一面向;即使是在革命前夜,即将倒台的统治者也不乏支持者;大众的政治思维和行为模式也并不完全由国家合法性所决定。因此,以上分析的都是理想状态下的社会现象和可能性,而不是任何一个具体国家的情况。然而,在当代世界,国家毕竟是社会大众的政治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最为重要的型塑者,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中,依照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高低,上面分析的各个不同场景势必会有不同程度的对应。


绩效合法性


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共物的能力是绩效合法性的来源。为了讨论的简便,我们把国家所需提供的公共物局限在经济发展和福利保障等具有内政性质的公共物方面。首先一个问题是国家提供公共物能力的高低应该如何评价。是用一套客观指标,还是按照民众的主观心理感受?站在完全超脱的角度,我们当然会认为用客观指标更准确。问题是,所谓的“客观指标”大家不认怎么办?比如,如果有人说中国基尼系数在2014年达到了0.73,贫富差距全世界第一,我估计国内大多数人会选择相信这一观点。但是如果有人说印度的基尼系数才0.34,可是中国的贫富差距从不同角度来考察都要小于印度,因此中国的基尼系数不应该如此之高,大家可能不但不会相信这一观点,而且还会骂持这一观点的人是“五毛”。通过这个例子我只是想说明一个问题,任何“客观指标”必须首先要被信任才能被广泛接受,而信任的背后必须有某种共同价值观的支持。因此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下,民众对国家绩效的评判与国家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很难分割。为简单起见,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三个理想情形下民众对国家绩效的可能评判方式:(1)国家有高度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因此民众对国家有高度信任;(2)国家完全失去了意识形态合法性,民众对国家没有信任;(3)民众能超脱意识形态的约束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

在第一种情形下,绩效对民众来说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具有高度意识形态合法性的国家是一个有着指鹿为马而不被反感的能力的国家,而生活在这样一个国家中的民众是只需要“精神食粮”就能满足的大众。读者可能会觉得我的演绎近乎荒唐。但是,当你看到中国的民众如何在天下大乱、生活艰苦的文革中庆祝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成就,担心着这老一辈革命家过世后会“再吃二遍苦,受二茬罪”的场景时,你也许就不会觉得这一演绎荒唐了。

在第二种情形下,因为国家意识形态合法性太低,绩效就会产生双向负面有效性: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民众就会说这就是国家意识形态破产的最好证明;但即使国家能很好地提供公共物,民众也会选择不相信,或者至少会说我要的并不是物质的东西,而是精神的追求。这就如同国内前几年出现的“印度贫民窟的尊严”的讨论:媒体人对印度孟买人口高达百万、面积仅1.75平方公里, 几乎没有公共卫生设施和排水系统的,到处充满臭味的达哈维贫民窟做了非常正面的描述,而大量网民则对印度贫民的“自由”和“权力”表示了各种神往。

第三种情形假设民众具有能超越意识形态的束缚来评判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但是这并不能保证民众对国家绩效能作出客观评价。一旦失去了意识形态的约束,工具理性和物质欲望就会主导人的行为。人的以下三个特性因此就会在民众的行为中被放大。首先,民众的欲望会不断提高,但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生活水平和福利保障方面的提高都是不可能超过民众欲望提高速度的。第二,一旦不知足,人的物以稀为贵的天性就会强化。民众因此就会把已经享有的公共物视为理所当然,把没有获得的公共物想象得无比珍贵。在这种情况下,民众不可能为已经获得了的好处而感恩。第三,不知足的民众还有事过就忘的本事。刚拿到好处也许会感恩,但是隔天可能就会忘记。我们常说的“忘本”指的就是对自己过去的遗忘,而“隔代如隔山”则指的是代际造成的遗忘。“忘本”和“隔代如隔山”这类词汇在我们的概念库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显示了人类对自己事过就忘本性的无奈。

读者可能已经对我以上的推论很不耐烦。有人会说,我这人就不忘本。有人又会说,我这人对物质的欲望就不高。我相信你对自己评价的真诚。的确,民众永远是由各式各等的人构成的:男的女的,穷的富的,老的年轻的,城里的乡下的,忘本的不会忘本的,自我中心的将心比心的,自私的慷慨的,欲望大的欲望小的,追求平等的追求自由的,追求物质的追求精神的,服从的散漫的、心眼小的心眼大的,保守的敢于冒险的,死板的灵活的,诚实的欺诈的,等等。不同的人对国家的要求必然会有不同的和相互冲突的侧重,对国家提供公共物的能力和质量也会有不同评价。但是,人的差异性只会给一个只具有绩效合法性的国家带来更大的麻烦。比如,老人可能还记得起过去的苦难,因而比较容易满足,而青年人就会把今天的“美好”视为理所当然,因此容易产生不满。还比如,欲望很大且自我中心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希望社会结构按照自己的欲望而变,而不是根据社会结构来调节自己的欲望和行为。这类人在人群中的比例大小不好说,但却往往是抗争、反叛和革命的带头人,是世界变化的重要推手。这类人在乱世中是英雄,而在承平年代中往往是失意者。但是无论在什么环境下,他们都是很难获得满足的一批人。再比如,对于性格保守和追求平等的人来说,国家福利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公共物;但对于敢于冒险的人来说,一个宽松的、奖励优胜者的环境才是最为重要的公共物。但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会很难有效地同时提供这两类性质相互冲突的公共物。我的例子可以不断增加。但是,我想以在倚重绩效合法性的中国的一个普通民众的心态来结束绩效合法性下国家社会关系的讨论。

两年前,笔者在上海松江打车时遇到一个出租车司机,他一路上不断抱怨社会贫富差距太大、腐败厉害、道路拥堵、像他这样的普通人家日子不好过等等。但是在与司机的一路交谈中笔者得知,该司机拥有自己开的出租车(也就是说他每月开出租车的收入至少可以达到一万五千元以上),在松江城里买了两套房子,价值共约六百万元,出租一套,自己住一套。家中宅基地上盖有两套别墅出租,其中一套马上要被拆迁,公司出价一千五百万元,他认为经过讨价还价加到一千八百万元应该没问题。这就是说,即使不算房子出租收入、开出租车收入、家庭其他成员收入,以及那套没被拆迁别墅的价值,这户人家就已经有两千四百万元具有余财性质的财富,大大超过了一个美国中上层收入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必须指出,这位司机所拥有的财产数额在上海郊区原属农村居民的家庭中并非少数,但是这位司机的情绪在国内也同样普遍。显然,中国政府近几十年来为发展经济作出的努力没有能完全打动这位殷实之家户主的心。

统治者做事当然应该想着民众。但是如果统治者只是把人民利益、人民万岁挂在嘴边,他要么是出于天真,要么是自以为有操纵民意的本领。但是,这世界上也只有西方民主社会中的政客和特殊历史条件下(比如在革命和战乱中)出现的魅力型领袖才有可能操纵民意而不被民意所伤(原因笔者在下文中会各有涉及)。


程序合法性


国家的程序合法性包含着许多面向,但其核心是统治者特别是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产生程序。作为理想状态,程序合法性关键不在实质而在程序。程序合法性对应的是人类的形式理性:如果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被认为合法,那么该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就合法。统治者的品质和能力在作为理想状态的程序合法性中并不重要,就像对于一个形式逻辑命题来说该命题在实质意义上的对错并不重要一样。杨光斌认为当前西方世界流行的多党制民主并不是国家领导获得程序合法性的唯一源泉。的确,国家的程序合法性可以来自多个方面。为了方便讨论,我暂且把统治者产生的政治程序分为两大理想型:第一类只有部分人加入了统治者选拔过程;第二类则有全民加入。以下我们来讨论这两类理想状态统治者产生程序背后的政治学原理,包括对大众心态和行为方式乃至国家社会关系的影响。我且把第一类称之为精英程序,第二类称之为大众程序。

精英程序古来有之,但是在现代社会仍然有广泛的运用。精英程序的核心就是社会中只有一部分人有资格参与统治者的产生程序,这部分人可能是老人、贵族、有钱人、有某种“能力”的人、某一主导族群的人等等。精英程序需要有两个条件才能成功维持:一是该程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操作方法,而且是维系精英认同感和价值观和核心礼仪,是一个不能被其他方式有效替代(the only game in town)的政治过程;二是普通民众对精英程序有着广泛的负面接受,即民众除了接受精英程序这一事实之外别无他选。以下三个条件是精英程序能在古代国家得以维系的关键:(1)国家能用各种神授理论(比如“真命天子”“至尊的罗马皇帝”“天皇”等等)来强化普通民众对统治者的接受程度;(2)普通民众基本上是文盲,并且在地方精英的控制之下很少有跨区域的横向联系;(3)国家都是守成型(maintenance-oriented)的,它既不能有效地插入基层社会也不需要为基层社会提供各种不同的公共物。基层社会因此处于地方精英控制的自治状态,民众面对的政治也主要是地方政治。

在今天的社会,“大众程序”最主要的体现形式就是在西方国家兴起的多党制民主政治(以下简称为“民主”)。这一在近代欧洲逐渐兴起的选择统治者的方法在现代世界取得了非常显著的地位。以下我对民主在欧洲兴起的原因作一简单交代,随后对民主得以维系的条件以及在民主下的国家社会关系和国民心态和行为作出分析。笔者首先想强调,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民主有着非常不同的模式,并且笔者并不认为这些模式已经穷尽了在现代社会中“大众程序”的可能模式。

民主政治在欧洲的兴起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以下的总结只能是非常粗略的概要:近代欧洲的国家力量和商人的力量在战争和商业的发展中不断提升。国家和商人之间的联盟和冲突削弱了教会和贵族的势力,破坏了传统欧洲的精英结构,促进了世俗意识形态的兴起和政教分离,宗教不再是统治者权力合法化的有效武器。此外,随着国家力量的不断增强,国家管得越来越多并且国家权力插入基层社会的能力不断加大,民众与统治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民众开始直接面对国家政治。资本主义的发展、城市化和现代交通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社会的封闭结构,加强了民众的横向联系,并且创造出一个数量很大的城市就业群体。数量给了民众力量。近代资产阶级为了挤入传统欧洲精英集团,制造了以“自由”“平等”“民主”为核心的意识形态。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识字群体的急剧扩大,这些意识形态逐渐脱离资产阶级的控制,成了大众话语。可以说,精英程序在欧洲的消亡是因为精英程序在古代欧洲能得以维系的三个条件在现代化过程中逐渐被瓦解了。

但是,这并不是一个自然过程,而是斗争的结果。斗争的双方,即欧洲的统治者和民众(工人是当时的生力军)虽然都不清楚自己行为的历史意义,但是却能看到眼前利益。对于工人来说,他们面对的最大的困境就是资本主义兴起和城市扩展过程中带来的种种问题:收入低下、失业、超长工作时间、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等。有些问题还会随着经济周期和技术的提高而进一步恶化。工人因此组织起来争取权益。他们手上有两个主要思想武器——民主和阶级斗争。

这两个思想武器都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创造:民主是资产阶级与欧洲国家以及传统精英进行斗争时所提出的口号。阶级则是19世纪知识分子对现代性的一个误解:古代欧洲身份区分严格,不同阶层之间的流动较小,因此每个阶层(特别是精英阶层)都有比较统一的、并且是清晰的客观标志和主观认同(比如谁是贵族、谁是僧侣等等)。古代欧洲政治才是阶级政治。现代社会中每个人的身份趋于多样,并且身份的变动比较大,大量的人(包括处于社会下层的民众)不再有清晰客观的身份标志。主观的身份建构在现代社会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政治既不是阶级政治也不是分层(stratification)政治,而是认同感政治。当然,19世纪的欧洲知识分子是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的。他们所处的是一个从传统阶级政治到现代认同感政治的过渡阶段。他们所看到的是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与小手工业者合流构成了一个人数巨大且生活方式暂时比较相近的群体。他们于是就带着传统的观念把这个群体认定为“工人阶级”。而左派知识分子则进而给了这个群体一个上帝般的使命:把人类带入共产主义天堂的使者。这已经是题外话。

回到题内。19世纪欧洲出现的“工人阶级”在形形色色的左倾思想的影响下发动了不同形式的抗争。除了经济抗争外,工人在政治层面的抗争有革命和改良的区别。改良的核心就是要求民主,即通过政党民主来改变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面对革命的威胁,欧洲大多数国家的统治者选择了妥协,以不同形式接受了民主诉求。民主逐渐就在西方世界率先成了国家统治合法性的一个依据。

意识形态很强的学者往往会给“民主”一个完全正面的标签,把它看作是公正和正义的起点。民主的确有许多优点,但是民主的维系却需要一定条件,并且民主政治也不见得能成为公正和正义的基础。民主政治的稳定需要有三个相互关联的条件:(1)选举输的一方必须认账,并把权力和平移交给赢的一方。2014年泰国大选时输掉的一方拒不认账并不断抗议,最后泰国国王和军方出面干涉,宪法法院裁定大选无效。这就是泰国民主没有能走向稳定的体现。(2)竞选各方的意识形态必须比较接近。这次特朗普在美国的参选过程让我们进一步看到了参选双方意识形态接近对于民主稳定的重要性。因为特朗普的竞选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美国精英所能接受的范围,共和党大佬开始采取各种手段阻止特朗普成为党内提名人,中央情报局前局长声称如果特朗普当选军队可能暴乱,报纸舆论对特朗普用各种方式进行了讨伐,而特朗普竞选所到之处各种流血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美国民主当然不会如此就完结,但是这次选举却让我们看到了被认为是十分成熟的美国民主的基础竟然只是美国在初创和鼎盛时期所建立的精英共识。(3)选举得胜的一方必须承诺在赢了以后不改变原有的选举规则。二战前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但是上后就把国家带向专制。民主在这样的国家中是不会持续的。

稳定的民主的条件虽然比较难以达到,但是民主化却是现代化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趋势。首先当然是因为精英程序在古代社会得以维系的条件在现代化过程中都被瓦解了。其次,民主政治对于统治者来说是非常不错的选项。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成熟的民主政治会在以下四个方面规范民众的政治心态,行为模式,乃至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第一,任何国家的民众都因为有性别、年龄、教育水平、能力、行业、工作性质、宗教、族裔等的不同而产生巨大的利益和意识形态分化。历史上工人阶级意识的形成往往是国家压制的结果。一旦国家选择了妥协,包括给了工人选票,工人的利益马上就被分化。可以说民主政治是消解阶级斗争的最好武器。

第二,在民主政治下,不同的人群会组织起来通过选票来争取利益。由于现代社会的利益和观点的高度分化,任何有人支持的议题自然就有人反对,社会抗争于是就成了认同感政治,看上去轰轰烈烈,结果是相互消解,对统治者并无大碍。因此,民主不但能消解阶级政治,而且还消解了社会抗争对统治者的压力。

第三,一旦民主政治走向成熟,民主程序就会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而被民众认可。符合程序的结果因此就获得了自然的正当性。绩效是中国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在中国当官就必须要“为民做主”,否则就有“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程序是西方民主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因此西方官员一旦被选上,任期内干好干坏其实是一个样。在中国,绩效是政治的生命;在西方,绩效往往只不过是竞选策略。这就是说,程序合法性还可以大大减低政府的绩效压力。

第四,对于国家来说,提供正当的选举程序的难度要比提供民众向往的公共物的难度要小得多。况且,一旦选举程序被视为最高的正当性,民众对形式的追求就会超过内容。聪明的政客于是就可以在竞选中用各种空头支票来套取选票。但是空头支票是不可能兑现的。这就导致了民主社会中的民众对政治家的认可度在选举后一般都会不断下降。但是,只要民众继续认可选举程序的正当性,对政治家认可度的下降并不会从根本上损害国家的合法性,而只会带来民众对政治的冷漠,从而进一步减轻政府的绩效压力。


结 语


成功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建构会给人精神依托和道德归属感;成功的程序合法性建构会给人政治参与感和公正感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国家的权力;成功的绩效合法性建构会给普通民众带来各种具有“实惠”性质的公共物。如果我能自由选择的话,我希望一个国家的合法性能平衡地建立在意识形态、程序和绩效这三个来源的基础上。但是我很清楚我的希望只是痴人说梦。因为这三类合法性来源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紧张,以致于国家合法性在一方面的强化就会导致另一个方面的弱化。

如果一个国家在主流意识形态建构方面非常成功的话,那么民众就有可能会被引导成为全面为政治正确服务的打手、贩卖政治正确的骗子和只懂政治正确的愚民,各种政治程序会因为意识形态的需要而遭到扭曲和破坏,统治者也很容易把意识形态作为“精神食粮”来糊弄民众以弥补其在绩效方面的严重不足。

如果一个国家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一个被民众广为认可的政治程序的基础之上的话,统治者就会有兴趣来诱导民众把程序公正当作政治的最高境界,从而替代实质公正。在这样的社会中,挂在统治者嘴上的意识形态和绩效都可能只是他们用来获取合法统治地位的手段,而民众则有可能会被程序公正驯化成一批利益分化、失去了有效反抗能力的良民。

就国家政治来说,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的一个比较良性的结合是自由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和程序政治的结合。自由主义能为各种意识形态的竞争提供一个宽广的舞台,能在主流意识形态下仍然维持一定的意识形态的多样性,并能减低各种政治正确对民众的压制。但是,自由主义在国际政治中扮演的经常是不光彩的角色,自由主义也不会在各种意识形态竞争中自然胜出,它需要国家的推行才能维持,并且需要有一个多样性很高的社会结构和宽容的文化作为基础。在根本上,自由主义也不能解决高意识形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会损害国家绩效这一难题。

我们需要国家这个怪兽是因为我们需要它为我们提供其他社会组织所不能提供的,或者说是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绩效合法性应当是国家合法性最为重要的来源。问题是,谁能保证和相信一个意识形态和程序合法性都有严重短缺的国家能很好地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呢?更为重要的是,在意识形态和程序合法性都有严重短缺的情况下,绩效合法性的成功建构只会把民众培育成一个工具理性很强且很不知足的群体。同时,国家绩效带来的各种民生方面的“实惠”不但不可能替代民众对于意识形态和政治参与的追求,而且还会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增强民众寻求意识形态寄托和政治参与的欲望。成功的绩效合法性建构有着一个内在的自我破坏机制:民众对于国家绩效的要求会越来越超过国家提供绩效的能力,民众的价值寄托和政治参与欲望也会不断提高。民众只会越来越难满足,国家维系政治稳定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

国家合法性的三个来源各有特点,很难说有什么优劣之分,关键是在于这三个基本面向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中的组合,以及一个具体组合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的改变能力。时代变了、形势变了,一个国家合法性来源的侧重也必须随之改变。随着世俗意识形态的兴起,随着国家管得越来越多并且深入基层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并且随着普通民众的横向联系能力、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大大提高,“大众程序”的发展就成了必然。在西方社会,大众程序发展出一个独特的形态,即多党民主。依笔者之见,多党民主不应该是在现代社会中唯一可行的大众程序模式,也不见得一定就是最好的模式。在当前世界,不少国家的多党民主体制并没有给民众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在有些国家,多党民主甚至给民众带来了巨大灾难,这些都是事实。然而,同样难以否认的是,民众向往参与国家层面政治的欲望作为一个现代潮流也很难被阻挡,并且在没有其他能被普遍接受的“大众程序”作为选项的情况下,多党民主就被等同于“大众程序”。在现代条件下,如果统治精英能对国家最高统治者的产生方式进行自由选择的话,他们如果选择了某种能被民众广泛认可的“大众程序”的话,这很可能是出于智慧的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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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月刊》2016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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