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钱钟书确实诽谤了冯友兰

——仅从杨绛给钟璞的“答复”便可判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10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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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一、引言


自杨绛于今年5月25日逝世以来,人们悼念这位享年105岁的世纪老人,并且与她的先生钱钟书联系起来,称赞有加,被誉为“文坛伉俪”。毫无疑问,钱钟书和杨绛夫妇属于杰出人物,值得赞扬。与此同时,一种相反的声音也出现了,批评杨绛和钱钟书无论在学问还是人品上都不如人们通常所称颂的那么高大,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余杰的文章《钱钟书夫妇的偶像崇拜,早该破一破》。此文虽然写于2007年,但近来流传甚广。


余杰这篇文章是从宗璞的小说《东藏记》谈起的,他从其中描写的一对夫妇联想到钱钟书和杨绛这对夫妇。宗璞是著名哲学家冯友兰的女儿,这便使人们自然联想到宗璞与杨绛之间的一桩公案,这桩公案是关于冯友兰与钱钟书的。如果只是普通的家长里短或私人恩怨,本人并无兴趣谈论,但是这桩公案涉及冯友兰在“文革”中是否“出卖朋友”“坑人致死”的大问题。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这个大是大非问题,余杰的文章倒是丝毫没有提及,而是着墨于宗璞文学作品的“影射”和钱钟书夫妇与一些杰出人物的比较上,以此表明钱杨二人在治学和为人上是有缺陷的。不少人对余杰的这篇文章不以为然,说那是“诛心之论” ,太苛刻了。


单从余杰的那篇文章看,笔者也有同感,但是联想到那桩公案,我便转而赞成余杰那篇文章的题目,尽管对他的论证有所保留,甚至基本反对。我现在的评价是,钱钟书夫妇有值得赞扬的过人之处,但也有值得批评的过人之处,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道德上。钱钟书夫妇淡泊名利,专心治学,相敬如宾,白头偕老,在这方面堪称典范。但是,他们在那桩公案上的表现却是令人失望的,可以说,他们的做法越过常人的底线。我这样说是有根据的,根据的来源非常可靠,不是别的,正是杨降为钱钟书所做的辩护以及她的有关文字。让我们从那桩公案的原委谈起。


二、论证


1998年7月,宗璞在《文学自由谈》(1998年第4期)发表文章《不得不说的话》,其中谈道:1997年春节稍后,她从孔庆茂著的《钱钟书传》(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和牟晓朋、范旭仑编的《记钱钟书先生》(大连出版社1995年)中得知 ,钱钟书曾于1979年5月访美期间在斯坦福大学的一个座谈会上,指责冯友兰“在‘文革’中出卖朋友,致朋友迫害而死”“捏造事实,坑人使妻小俱死” 。钟璞感到事关重大,“有必要立即与钱钟书和杨绛联系,问清情况。但因得知他们的女儿去逝,钱先生又在病中,我不愿给他们增添烦恼,故久久未说。而我心情压抑,随即患病,此事遂一搁数月。后因想到必须乘当事人都在世时把事情说清楚,乃于去年十月向杨绛先生提出此事,并希望她婉转向钱先生问明究竟。杨先生拒绝去问,坚决否认钱先生曾说过上述的话,所举理由有冯先生是钱先生的五大恩师之一,他决不会说等等。但杨先生至今没有公开声明钱先生没说过那些话。”[1]


对于宗璞的这篇文章,杨绛在《文学自由谈》第5期给予答复,以书面形式宣布钱钟书没有说过那些污蔑诽谤冯友兰的话,但这只是她的推测,而不是代表钱钟书宣布的。这算澄清事实了吗?没有,顶多算部分澄清。为什么杨绛不能把事情做得更彻底一些,即问一下钱钟书本人的意见,反而拒绝宗璞的这一要求呢?她的回答是:“我没有必要把传说的话去困扰病中的钱钟书。”[2]现在我们要问,“有没有必要”的标准是什么?按照人之常情,“没有必要”的情形无非两种:一是所谈问题无关紧要,不值一提;另一是钱钟书危在旦夕,已经不能思考问题了。然而,事实上二者都不是。


首先,杨绛在“答复”中再次肯定冯友兰是钱钟书的恩师,所谈问题是由一则关乎恩师是否出卖朋友和致人于死的传言而引起的,并且据说此传言出自钱钟书之口,这对钱钟书夫妇来说是“没有必要”澄清的小问题吗?如果他们真是这样认为的,那只能说明他们对恩师的毁誉毫不关心,这是忘恩负义。其次,钱钟书是1998年12月去逝的,而宗璞是在一年前以写信的方式向杨绛提出这一要求的;在这一年之中,钱钟书并非病得不能思考,反而还参与了一些更费精力的事情。现以杨绛自撰的《杨绛生平与创作大事记》为证,其中有如下记载:[3]


8月8日,写《答宗璞〈不得不说的话〉》。


11月21日,钱钟书88岁生日,社科院领导来医院祝寿。


既然在答复宗璞三个多月之后,钱钟书和杨绛还同意领导来医院祝寿,那么可以肯定,在此前一年多的时间里,钱钟书总有可以思考的时候吧。由此可见,在钱钟书夫妇的心目中,为恩师冯友兰洗刷名誉不如领导的祝寿来得重要。在我看来,这是有违道德底线的,无需与高尚人物相比,只从日用人伦来说即是如此。


其次,杨绛对宗璞的答复显得有些强词夺理,缺乏诚意。她这样辩解:“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传说钱钟书的记载。这类书籍的出版,一概未得到钱钟书许可;书籍的内容也一概不由钱钟书审定。……甚至经编者向钱钟书公开致歉、保证销毁、封存的书(也正是转载钱钟书大骂冯友兰先生那段传说的书),仍公然在市上销售呢!我国的法制还有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执行不力。钱钟书没有得到一个公民应有的保障。”[4]


是的,钱钟书的著作权遭到侵犯无疑是一个事实,要完全避免此类事件有待我国的“著作权法”的完善和执行。但是,钱钟书为恩师冯友兰洗刷名誉的努力却无需等到那一天,也无需求助于编著者和出版商,而只需他本人发表一个简短的声明,宣布关于他在斯坦福大学说冯友兰出卖朋友和致人于死的报道纯属造谣。即使他本人不能写字而由杨绛代笔也可,或者杨绛在给宗璞的答复中转述钱钟书本人的意思。然而,杨绛却把这样一个举手之劳即可办到的事情寄托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完善之后,听上去言之凿凿,振振有辞,实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托词而已。


此外,杨绛在“答复”中显得不耐烦,甚至有埋怨宗璞小题大做、无是生非的意思。她说“钱钟书不需要宗璞的宽宏大量。”“我希望宗璞保持自己的理性,不要太感情用事,折磨自己。”[5]然而,宗璞要求钱钟书夫妇为其父亲澄清涉及人命的事实,此要求是再自然不过的,可以说,放在任何人那里都会这么做的。


第三,从杨绛的“答复”中可以推断,他们夫妇最迟在1991年就知道有人说冯友兰在“文革”中出卖朋友、坑人致死的事情,并且此传言与钱钟书有关。“答复”中这样回忆:“他(冯友兰)去逝一周年后——一九九一年的十二月底,一位朋友打电话拜早年,谈起纪念冯友兰先生的文章,因而说到章廷谦事件。我闻所未闻。那位先生说:‘不知道就别问了’。当天下午,有客来拜早年,他是北大毕业的。他讲了‘文化大革命’中冯友兰和章廷谦的事。他所讲的和宗璞信上写的大致相同,只是不如宗璞写的详尽。”[6]


请注意,宗璞向杨绛谈及章廷谦一事的信是1997年写的,而在此之前许多年就有不只一人向钱钟书夫妇询问冯友兰和章廷谦的事,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钱钟书大骂冯友兰的传言留下了伏笔,使人们把章廷谦与冯友兰联系起来。现在让我们追溯到这个传言的源头。


钱钟书1979年5月在斯坦福大学讲话之后不到一个月,台湾《联合报》的《联合副刊》就把他的发言报道出来。这个报道是由一位现场听众即斯坦福大学的华裔教授庄因口述,记者丘彦明整理而成,后又转述或转载于香港和大陆出版的多种刊物。现把这篇报道的有关部分摘录如下:


“座谈会中也提到了哲学家冯友兰,钱钟书把冯友兰骂了一大顿。他说,……冯友兰最不应该的是出卖朋友,在座有人问冯友兰究竟出卖了哪些朋友,钱钟书却不愿指出姓名。”[7]


庄因后又补充钱钟书的讲话内容:“冯友兰捏造事实,坑人使妻小俱死。冯现在北大人人嗤之以鼻,人缘扫地。钱氏用英文说Fang’s name is now Atinking [sic] in Peking University,情绪颇为激动。”[8]


看了这个报道的读者只知冯友兰坑害某个北大人或其妻小致死,但不知死者是谁。于是,有人猜测是章廷谦这个人,并向钱钟书求证。不过据我所知,这个猜测已经被否定了,因为章廷谦和夫人不仅活到文革以后,而且活到钱钟书那次讲话之后。正如杨绛在“答复”中所说,那个到访他家的北大人关于章廷谦的说法与宗璞的说法大致相同。对此,本文末尾还要提及。


杨绛说她和钱钟书只是后来才听说章廷谦这个人的,这个说法可以采信,因为钱钟书当时并未提及章廷谦这个人。但是,他们总该想一下,他们都不在北大工作,为什么不只一个人向他们问起北大章廷谦一事,并且和冯友兰联系在起。进而言之,即使没人向他们提及章廷谦一事,他们也会从有关钱钟书那次访美讲话的诸多报道中得知钱钟书大骂冯友兰的传言,除非钱钟书夫妇对此类报道完全不感兴趣,故意充耳不闻。然而,有证据表明,钱钟书对此类报道是感兴趣的,并且看过不少。例如,另一位华裔作家水晶关于钱钟书那次访美的报道就得到钱钟书的赞赏,尽管是关于钱钟书另一场讲话的。钱钟书在1980年1月写给水晶的信中这样谈道:


“大作‘会面记’早拜读,纽约、旧金山、香港友人争相寄示。……北京刊物曾转载此篇;盖世间好物,有目共赏,弟遂附骥借重。”[9]这里所说的“会面记”是指水晶写的《两晤钱钟书先生》,最初发表于香港《明报月刊》1979年7月号。


水晶报道的是钱钟书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讲话,庄因报道的是次日钱钟书在斯坦福大学的讲话;一个发表于香港,一个发表于台湾。既然前者有“友人争相寄示”“北京刊物曾转载”,那么可想而知,后者也是大致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后者发表的时间更早(6月),影响可能更大。况且,发表后者的台湾《联合报》与钱钟书夫妇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该报办的《联合文学》先后给他们两人出过专辑,对此《杨绛生平与创作大事记》有所记载。可见,钱钟书只看到水晶的文章而完全不知庄因的文章,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结论


笔者的问题是:关于“钱钟书大骂冯友兰出卖朋友,致人于死”的传言,钱钟书夫妇听到后为什么不进行辟谣呢?退一步讲,就算钱钟书夫妇以前从未听说过此类传言,那么,在宗璞告诉他们之后,为什么杨绛断然拒绝宗璞请钱钟书本人澄清事实的要求呢?结论只能是:要么钱钟书真的讲了那些话,要么他对恩师的毁誉漠不关心,任凭谣言四处泛滥。如果是前者,那么钱钟书直接地诽谤了冯友兰;如果是后者,那么钱钟书间接地诽谤了冯友兰。总之,在这个问题上,钱钟书夫妇是有严重的道德缺陷的。


四、余论


顺便指出,宗璞在杨绛“答复”之后又发表了《再说几句话》。这篇文章很短,只有半页纸,谈到其《不得不说的话》发表之后得到的一些回答。一是“杨绛先生公开表示钱钟书先生没有说过那些诬蔑、毁谤冯友兰先生的话。”但是,“对杨文中的某些说法,我有所保留。”[10]另一是所谈及的那两本书的有关人员和出版机构已经做出承诺,封存销毁那些书籍或修改其中的不实之词。此文最后呼吁:“我诚恳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形成说真话,讲事实的风气,这是最重要的。如能把宝贵的时间无损耗地用在文化的创造上,何幸如之!”[11]


然而,紧接宗璞这篇短文之后是一篇题为《说了又何妨》的文章,作者叫“喻静宛”。该文把钱钟书批评吴宓和钱钟书批评冯友兰两件事放在一起说,指出由此引起的争论表明,“一些做学问的人却又钻进了‘大学者就是神,批评他们大逆不道’的怪圈。”[12]此文还说:“至于钱钟书是否批评过冯友兰,这个问题其实很好解决。杨绛的文章中已经点明此事与章廷谦有关。……既然如此,正常的做法似乎应该是用事实批驳这个‘谣言’,以正视听。”[13]


笔者以为,这篇文章的两个说法都是不恰当的。首先,钱钟书对其“五大恩师”中的两位给予“批评”,其批评的性质是不可比的。钱钟书对吴宓的批评出于其文《吴宓先生及其诗》,此文发表于上世纪三十年代,说到吴宓的“傻”和“痴”,还对吴宓所爱的女人有所贬低,吴宓的自尊心因此受到伤害。此事涉及道德问题,但却是私德,与法律或刑事案件无关。况且,对私德问题的评价是见仁见智的,没有明确的是非标准。比如,钱钟书说吴宓“傻”和“痴”就一定错了吗?对吴宓所爱的女人评价不高就一定错了吗?与此不同,关于“钱钟书大骂冯友兰出卖朋友,致人于死”的传言不仅涉及道德,而且涉及法律或刑事案件,如果真有此事的话,那就必须调查清楚;说了此话的人也有义务拿出证据来,否则就得公开辟谣和道歉。


《说了又何妨》把两种不同性质的“批评”混为一谈,这是第一个错误。其次,在章廷谦事件上,杨绛和宗璞之间没有冲突,根本不是争论的焦点。如果其他人如该文作者对这一关乎人命的事件存有疑问,那就提交北京大学有关部门甚至司法机构立案侦查,而不是宗璞和杨绛以及钱钟书所必须回答的。由此可见,《说了又何妨》所表达的观点是不得要领的,因而是不足取的。


文章本该到此画上句号,然而,鉴于不少人对章廷谦事件感兴趣,在此不妨多说几句。关于章廷谦事件,最有参考价值的材料之一是北京大学中文系原系主任严家炎教授的文章《川岛“文革”中遭迫害一案的真相》。这里的“川岛”是章廷谦的笔名,章廷谦当时是北大中文系教授。文章谈道:“涉及 ‘文革’中川岛先生‘被迫害致死’一段,则因依据的均为传闻,故而严重失实。我作为川岛先生的系内同事和案件的见证人,愿意在查阅原始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对‘文革’中发生的此一错案的真相做出如下说明和澄清。”[14]文章最后说道:“1981年5月12日,川岛病逝于北京大学校医院,享年80岁。他的夫人病逝于1990年。川岛在‘文革’中确实受到多年迫害,但所谓冯友兰先生的揭发‘导致了川岛先生被迫害致死’,或另有人谓‘害死(其)妻小’,显然均属传闻”。[15]


请注意,关于钱钟书大骂冯友兰出卖朋友、致人于死的传言始于1979年,早于章廷谦及其夫人去逝的时间。对此案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详读严家炎的原文,或者另行调查。有资料显示,宗璞及其丈夫蔡仲德对此事曾经做过深入调查,包括托人访问章廷谦的两个女儿,从而得知章廷谦确有一个儿子(章式)死于1967年“文革”时期的两派斗争,[16]早于1968年“清理阶级队伍”时发生的章廷谦事件,因而与冯友兰完全无关。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对章廷谦事件的调查结果如何,都不会改变钱钟书诽谤冯友兰的事实,因为杨绛已经证明,钱钟书在美国发表讲话的时候根本不知道章廷谦事件。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所)

注释:

[1] 宗璞:《不得不说的话》,载《文学自由谈》1998年,第4期,第75-76页。

[2][4][5][6] 杨绛:《答宗璞〈不得不说的话〉》,载《文学自由谈》1998年,第5期,第79、80、80、79页。

[3] 《杨绛生平与创作大事记》,载《杨绛文集》第8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年,第400页。

[7][8][9] 牟晓朋、范旭仑编:《记钱钟书先生》,大连出版社,1995年,第209、210、191页。

[10] [11] 宗璞:《再说几句话》,载《文学自由谈》,1998年第6期,第158页。

[12][13] 喻静宛:《说了又何妨》,载《文化自由谈》1998年第6期,第159、159-160页。

[14][15] 严家炎:《川岛“文革”中遭迫害一案的真相》,载《粤海风》2003年第4期,第17、18页。

[16] 蔡仲德编:《冯友兰先生年谱长编》(下),中华书局2014年,第734页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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