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强大理论支撑[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52 次 更新时间:2020-09-22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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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总结改革开放40年取得的伟大成就,一个较为普遍共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基本原因。但民营经济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至今并没有形成普遍的共识。也正因此,民营经济在发展进程中,不时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困难。

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以归结为两方面的内容,一些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或发展方式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市场萎缩等原因造成的;而另一些困难和问题则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及由此带来的政策偏差造成的。把发展民营经济看成仅仅是对公有制经济发展不充分的一种补充,或者把它看成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解决贫穷或就业问题的权宜之计。甚至把民营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一种异己力量,民营经济完成历史使命就应“离场”了,或应实行新的“公私合营”。这些错误认识和由此带来的一些政策偏差,束缚或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影响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的落实。

改革开放40年,可以说也是围绕民营企业的发展争论了40年。要消除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的认识,没有理论上的正本清源、与时俱进,不能够对不合时宜的理论进行清理,期盼民营经济能够有长期稳定发展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要实现民营经济长期稳定可预期的清晰发展,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撑。

笔者认为,以下理论可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支撑。


一.理论上需要正本清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其基本支撑。因而正确认识马恩经典作家有关民营经济的思想,正本清源,十分重要。

(一)消灭私有制不符合党的宗旨

“消灭私有制”,通常被认为是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的观点。近年来的大量研究说明,消灭私有制不符合马恩《共产党宣言》的原意,且有严格的界定。

原全国工商联原党组书记,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胡德平撰文认为[2],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气势磅礴的话语,就是“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他认为,“消灭”一词翻译有问题,不符合党的宗旨。

其理由如下:

1.从马恩的原著文本谈起

《共产党宣言》问世的第一版是德文版本。在《宣言》中,关于“消灭私有制”的 “消灭”一词用的是德文的“aufheben”,它的意思有两种,既有中文“停止”、“废止”、“废除”的意思,也有中文“扬弃”的意思,但绝无“消灭”的语意。《宣言》问世前的1844年,马克思在《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使用了这一词汇,我国权威部门翻译此词为“扬弃”:“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宣言》问世以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私人财产的资本、私有制均使用此词,权威部门也译为“扬弃”,这些著作和《共产党宣言》都是马恩最重要的著作。

为区别两者的不同,马恩特别为空想社会主义的“aufheben”,作了“wegfallen”注解,“wegfallen”才有了“消灭、毁灭”的语义。而“aufheben”一词没有“消灭”的语意。在马恩看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的私有制,用行政的、法律的、暴力的方法将其终止、废除、打倒是可笑荒唐的。马恩的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界限很清楚,其中一块试金石就是:一个是扬弃私有制,一个是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为《资本论》第一版所做的序言是最好的总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2.中国社会主义成功的实践

中国社会主义成功实践说明,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就是人们逐步抛弃我们头脑中社会主义空想部分的改革。这是亿万人民的实际生活和我国的经济建设实践,给我们的经验教训。邓小平多次说过:“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这句话真实的价值在于诚实。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舞台,即是当下的中国。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既不是从概念出发,也不是从教条出发,更不是指现在还在游荡的空想社会主义的鬼魂、幽灵。

(二)扬弃的是一般所有制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沈宝祥在其《民营经济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一文中[3],进一步论证了上述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提出并阐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一卷第286页)这几句话,是《共产党宣言》最具实质性的内容。

1.两种所有制

《宣言》讲了两种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和“一般的所有制”。《宣言》对这两种私有制,采取了很明确而不同的态度,一个是“扬弃”,一个是“废除”。

《宣言》讲的“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社会主义阶段。可以将《宣言》的这句话,理解为“社会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既然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也就意味着保留和存在“一般的所有制”。按照《宣言》的论断,“一般的所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局限在社会主义社会某一阶段,而是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

《共产党宣言》明确宣布:“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长时期来,一些人持公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的观点,他们的依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两个决裂”的论断。其实,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片面理解和误读。

从《宣言》的上下文看,所谓“一般的所有制”,是指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的私有制。即“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是生产资料。我们可以把这一段话看作是对“一般的所有制”的注解。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是自己劳动所得,是合法经营所得。而这是“构成他们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说明,拥有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自由和独立的物质基础。

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即“一般的所有制”经济,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因而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不可侵犯的。《宣言》的理论概括,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此都有切身感受。

2.社会主义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恩格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的论述,指明了三点:实践社会主义,首先要致力于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调动各种经济形式的潜能,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全社会成员实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保证社会成员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的体力和智力才能获得充分的发展和运用。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考察和判断社会主义,改变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最终目的是,使一切社会成员过上充裕的物质生活,使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成为人的解放的重要一步。

在所有制方面,我们创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初级阶段,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从而突破了传统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的僵化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得到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如果认为目前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存在和发展,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将来经济高度发展了,就要消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民营企业。针对民营经济提出反对私有化,鼓吹“民营经济退场论”,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原理,而且十分有害。


二.理论上需要与时俱进

民营经济发展不仅需要正本清源,更需要与时俱进。在这方面,主要有影响的观点有以下一些理论观点。

(一)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动力之源

陈剑在其”社会主义与民营经济“一文[4]中写道,市场经济天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计划经济则与社会主义不相适应。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划等号,正是社会主义具有旺盛活力的动力之源,也是社会主义作为一种历史必然性的根本。而民营经济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主要是以民营经济作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活力释放所致。对民营经济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因而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作用十分重要。

陈剑认为,相比较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更具有社会主义性质。

这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是市场经济能够极大调动天下人主动地参与市场的积极性,进而使人们的沟通联系分工协作更加紧密,整个社会活力因而得到极大释放,天下人社会性质得到提升,并能够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二是市场经济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空间。马克思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揭示了人的发展的最高形式。市场经济是一种鼓励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有利于人的潜能和活力的释放。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对每一个个体的强有力的管控。由于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经济自由权利,进入市场后只遵循市场规则而不受他人或机构的控制,正是在此情况下,市场对个人劳动成果的认可,与个人的努力,包括智力和体力的付出程度密切相关。因而能够极大调动人们广泛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市场经济为市场公正提供了条件。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市场公正。而市场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平等的经济,而不是一部分人享有特权的经济。这里的权利平等是指在制度规则和法律规定面前的平等。因此,由个人在市场上自主配置资源,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它是实现个人经济自由权利的重要保障。并因此提升了社会公正。

上述分析说明,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升天下人社会属性,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公正,因而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社会主义因素,与社会主义高度契合,更具有社会主义特征。

既然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高度契合,那么,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特别是成千上万的民营经济,他们的参与属于经济上的共治,提升了市场的社会性,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理由如下:

一是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以人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落实。党的19大提出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义重大。成千上万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汇聚成的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基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市场经济中的体现。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

二是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高度契合,而民营经济是市场的基础。这极大提升了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民营经济量大面广,是市场经济主体中最活跃的部分。正因为此,市场对资源配置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才有其土壤和条件。并由此带来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带来了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民营经济是市场的基础。何谓基础,就是在数量上占居了市场主体的大多数。民营经济占全部企业90%以上,就是市场的基础。不然,市场对资源配置所起决定作用的土壤和条件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如若如此,就使得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般规律所发挥作用的空间受到很大扭曲。正因为此,党的18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

三是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在于共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生产的社会化推进了社会共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资产在初创时期,相当大的比重属于企业家个人的。但随着企业不断成长壮大,企业的社会性质愈益体现,企业主所占比重愈益缩小。生产的社会化必然要求在生产关系上实现对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而这需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通过市场公正进而通过诸多手段实现社会公正才能够实现。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生产资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成为那一时期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但资本主义几百年发展,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也在不断调整,私人占有也越来越具有共同占有特征。包括生产社会化所创造的巨大财富,很大比重也越来越社会化,越来越为社会共有。

社会所有对一个企业而言,意味着真正把企业职工作为企业主人落到实处。任正非的华为公司可以看作是社会所有的一个类型。河北保定徐水区的大午集团的私企立宪,也同样包含社会所有的内容。上个世纪80年代初,浙江温岭市探索出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股份合作制无疑也含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因素,也是一种社会所有的形式。上述社会所有形式,在民营经济中所占比重愈益增长,说明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愈益突显。

民营经济的股份合作、公司全员持股都是社会所有的重要形式,含有丰富的社会主义因素,属于社会主义共有性质。也就是说,民有经济可以姓“公”,也可以姓“共”。国有经济,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实现形式问题,国有经济也有可能姓“私”。

国有经济相对应民有经济,公有制相对应私有制。国有经济或许意味着是公有制,但是否一定是“共有”,需要作具体分析。很多情形下,国有经济,由于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天下大多数公民是否有直接关联,与社会所有是否有直接关联,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共治的问题,不能够让天下人参与对国有经济,包括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治理,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很有可能演变成少部分官僚特权阶层的的“私”有。国有企业如果不能够很好地解决共治问题,不能够找到天下人参与治理的有效形式,即真正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那么“国有”就有可能演变成纯属的私有。

现实情形下,国有可以“公有”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共有”。民有经济,如果组合方式发生改变,民有经济可以成为共有经济,成为社会所有经济。

(二)新型的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发展民营经济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约研究员王占扬在其《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营经济的未来》一文[5]中提出:新型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发展民营经济。

2004年公开出版的《邓小平年谱(1975至1997)》首次透露,邓小平曾经明确地肯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是“新型的社会主义”。该书第1240页记载:1988年7月5日上午,邓小平会见巴西总统若泽·萨尔内。在客人谈到中国的发展有自己特点,中国社会主义不是教条式的社会主义,而是新型的社会主义时,回答说:是这样的。邓小平惜字如金,言简意赅,如此简短的对话就已肯定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是“新型的社会主义”,而不是“教条式的社会主义”。

“建设社会主义”与“建成社会主义”是一段基本范畴。“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是社会主义还不够格的阶段,也是具有这种特征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成社会主义”则是指“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邓小平语),也就是真的建成社会主义了,那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结束了。在这种理论中,“建设社会主义”是指“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建成社会主义”也是指“建成新型的社会主义”。在这个大思路中就包含了在整个初级阶段和初级阶段以后的历史阶段都要发展市场经济和民营经济的重要思

从经济角度看,新型社会主义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从邓小平市场经济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后来的发展看,他主张市场经济的论据并不是中国生产力落后,所以现阶段还需要发展市场经济,而是因为他认为实践已经证明计划经济根本就行不通,所以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这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不仅适用于初级阶段,而且也适用于初级阶段以后的历史阶段。

邓小平认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6]

在这两种手段中,邓小平认为市场手段最有效、最重要,所以他主张市场经济。他在论证市场经济的必要时讲到了这样一个理由:“不搞市场,连世界上的信息都不知道,是自甘落后。”[7]显然,这在初级阶段是这样,在初级阶段以后的历史阶段也将永远是这样。所以邓小平的真实思想是要永远实行市场经济。

对于市场经济的这种长期性,经济学界己给出了更充分的论证。建设新型社会主义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市场经济,建成新型社会主义以后的历史阶段也需要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上述长期性决定了民营经济也将具有这种长期性。这是因为,市场经济需要产权明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没有这样的市场主体就不会有市场经济,而民营经济体就是最符合市场经济的这种需要和要求的天然的市场主体,因而也是市场经济天然的微观机制,是市场经济固有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意,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同时发展民营经济。没有民营经济的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的,没有实现民营经济占多数地位市场经济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民营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这种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市场经济的长期性本身就包含着民营经济的长期性。所以,不仅建设新型的社会主义阶段始终需要发展民营经济,而且建成新型的社会主义后也仍然需要不断地发展民营经济。由于这是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所以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由此可知,新型社会主义之所以是新型的,不仅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而且还是因为它是发展民营经济的社会主义。

(三)民营企业就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的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院长黄剑辉在《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发展研究》一文中[8]提出,民营企业就是由人民创办人民经营的企业。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其中,民营经济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不断提升。民营经济事实上已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或主体。目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基础”的地位表述,已经不足以表达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对民营经济地位的表述亟待创新。

民营经济也是党的执政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就要认识到党的根基和力量在人民,党的执政基础是全体人民和人心,是人而不是物。民营经济就是人民创办、人民经营、人民所有、人民享有收益的经济,民营经济的性质是人民经济。既然人民是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经济更是党的执政基础。

推进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应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的思想落实落地,形成指导今后较长时间民营经济发展的改革方案和体制机制。

建议将经济社会按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划分为四大领域,即战略性领域、公共服务领域、民生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要在战略性领域、公共服务领域、民生保障性领域发挥主导作用,民营经济要在民生市场化领域、竞争性领域发挥主导和主体作用。市场化领域、竞争性领域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主要领域,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发挥主导、主体作用的舞台。

将“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升级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主体”。

适时提出“党的执政基础是全体人民”“包括民营经济、国有经济在内的人民经济,都是党的执政基础”。不再单独强调某一种所有制或企业类型是党的执政基础。

提出“民营经济将始终伴随国家发展”的观点。民营经济现在不会退场,未来将在实现“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过程中承担主要角色。即使将来建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民营经济仍然将在高收入水平上持续高质量发展,永远不会退场,将始终伴随国家发展。


(作者为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创始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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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6月,笔者在一个民营经济研讨会上以题为“民营经济发展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撑”致词。这个致词刊登在人民日报社市场报网络版,最终点击量998702次。即接近百万次的点击。强烈感受到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强烈的现实意义。现撰文以同样的题目回应人们的关注。


[2] 胡德平:“鉴别两种社会主义的一块试金石” | 社会科学报 ,2017-01-17 。


[3] 沈宝祥:“民营经济有具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爱思想网,2019年12月14号。


[4] 陈剑:社会主义与民营经济,爱思想网 ,2020年8月24日。

[5] 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编辑的内部资料《论民营经济》第24-30页。

[6]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7]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4页。

[8]黄剑辉:“民营经济理论创新发展研究”《中国经贸导刊》 2020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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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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