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瀛:刑事政策评估的科学化及其进路展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35 次 更新时间:2016-05-0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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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瀛  

刑事政策是国家与社会对犯罪问题采取行动时所作出的策略选择,是探求犯罪治理的科学。多数情况下,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实践中可能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成绩背后也可能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或者是尚存不足之处。无论是严打刑事政策,还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他们的成败得失都有待我们作出科学评判;只有对刑事政策作出科学评估,犯罪治理的实践行动才能不断完善,刑事政策评估还将为新的刑事政策之形成与相关刑事政策之变动提供科学依据。可以肯定,推动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进程必须以引入科学化的刑事政策评估体系为基石,依托于正当的评估主体、应用适当的程序及恰当的方法来科学评价和估计刑事政策本身及其实施效果,将会有助于我们科学地检验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实践中的科学程度。

一、刑事政策评估的基本界定

从政策过程的基本原理来看,刑事政策评估是刑事政策运行过程中的基本环节,对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与变动等过程起到承接与串联的作用。在对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实施情况及影响因素作出判断的过程中,科学的评估体系是最有说服力的手段与方法。

(一)刑事政策评估的概念界定

国外有学者对评估作了简洁的界定,即“评估”是“量或质的记述+价值判断”。所谓的“量或质的记述”,实际上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基础的事实性描述,即围绕着待评估对象的现状、要素及变化过程所作出的客观陈述,这种“记述”是评估中的基础性环节。而所谓的“价值判断”,是在“量或质的记述”之事实判断的基础上,根据对人的需要、愿望或理性预期所整合而形成的相对主观的价值体系{1}。综上,评估可以被理解为“在对某一对象进行客观描述的基础之上根据人的需要或愿望之价值体系而对该客观事物所作出的判断”{2}。

就公共政策评估而言,对于政策评估的对象是什么,学界也形成了不同的看法。概括起来,代表性观点包括“政策本体评估论、政策实施过程评估论与政策实施绩效评估论”。“本体评估论”认为,政策评估主要是对各种不同的政策方案所进行的评价,用以分析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及其可行性程度,并最终做出选择,“本体评估论”侧重政策形成阶段的评估工作;“实施过程评估论”认为,政策评估是对政策执行的科学性与合预期性所进行的综合评价,因此,“实施过程评估论”的侧重点在于政策执行的整个过程;“实施效果评估论”认为,政策评估是对政策实施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的评价,主要侧重于政策结果评价与政策效益评价两个方面。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政策评估对象可以包括对政策本体、执行过程及其实施效果的综合论证和评价,是通过事实陈述与价值判断来评判政策过程科学性的理论与方法{3}。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事政策评估的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的分歧实际上也是集中在刑事政策评估的对象与范围。在本世纪初,学界对于刑事政策评估概念的界定较为模糊,多采用综合性界定,例如有学者指出,“刑事政策评估是指利用恰当的方法评价和估计刑事政策的内容、执行与效果的活动”{4},这一概念界定只是简单解释了刑事政策评估的语义,未能直接表明刑事政策评估的重点范畴。

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评估是评估机构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刑事政策实施后的效果与效率进行检测和评价的过程”{5},可以看出,这一观点将刑事政策评估界定为对刑事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对于评估对象的表述已经十分明确。

近期,有学者立足于刑事政策评估的核心内容—实施绩效,并明确指出“刑事政策评估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对刑事政策的效率、效能、效益以及价值等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刑事政策的实施绩效”{6},这一观点在本质上进一步确立了以刑事政策实施效果为评估对象的基本立场。

刑事政策评估可以被理解为是对刑事政策所作出的理性评价,是关于刑事政策系统运行效果的多维考察。展开而言,刑事政策评估应是评估机构根据相应的评估程序与评价指标体系对刑事政策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主要是为了评判刑事政策本身的科学性程度以及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中的实施绩效。

理论上来讲,刑事政策评估被认为是贯穿于刑事政策运行的全过程,还应当包括刑事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前期评估,甚至是对刑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控性评估活动,但是从本文所下的定义来看,刑事政策评估应主要集中在刑事政策实施后的阶段{7},是在刑事政策实施一定阶段后所进行的回溯性评估活动。而从具体阶段来看,刑事政策评估可分为刑事政策形成前的事前评估、刑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事中评估(跟踪监控性评估)以及刑事政策实施后的阶段性效果评估等基本类型。其中,第一种评估类型主要是为刑事政策形成提供前期依据,第二种评估类型主要是为刑事政策执行监控中的组织协调与政策微调提供依据,第三种评估类型主要是为可能再形成的新刑事政策或者潜在的刑事政策变动提供依据,狭义上的刑事政策评估仅指后者。

(二)推进刑事政策评估科学化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对建构刑事政策评估体系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对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实践中的绩效考察多是依托于理论推测与主观臆断,将对刑事政策的评判简化为犯罪率或者是治安状况,甚至是避而不谈,忽视了对刑事政策作出科学评价的现实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明确推进刑事政策评估科学化的现实意义与价值诉求,防止刑事政策评估中的价值扭曲、目标偏差甚至是可能出现的“变质现象”,将成为决定刑事政策基本方向的重大问题{8}。

客观而言,刑事政策评估的根本目标在于为决策者在犯罪治理中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通过对犯罪治理实践的量化表述、对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应用,评估能够反映出刑事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同时该实际效果与决策之初的预期效果之间的差异也能够被准确的观察,这些重要信息都简称为刑事政策的调整变动或者最终废止的基本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评估活动所具备的评价品性本身能够推动治理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比交流。将刑事政策评估后的结论公之于众将有助于社会公众知悉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权力运行状况,有助于社会对于刑事司法机关的权力、责任或绩效进行有效监督。与此同时,解释刑事政策评估结论的过程还能够帮助公众正确认知我国现实的犯罪状况,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起科学的犯罪观{9}。此外,作为一种功能性活动,刑事政策评估属于一种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工作。评估是量度刑事政策所具备实践理性的基本手段,能够以科学的范式表现出刑事政策作用于犯罪治理买践的实际效果,可以说,刑事政策评估所得出的结论与发现的问题将受制于评估主体的选择,而专业化的评估主体将成为推进刑事政策优化与完善的重要保障{10}。可以肯定,推进刑事法治、提高犯罪治理效能、对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与问责等多方面诉求的实现都有赖于刑事政策评估体系的科学建构。

二、制约我国刑事政策评估科学化的现实问题

由于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工作起步较晚,近十几年来虽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尚未形成规范化的评估体系与制度框架,这必然会影响到处于下位的刑事政策评估。同时,由于受到传统犯罪观影响,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评估工作也在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论的信息公开以及评估标准设定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弊端,进而暴露出我国刑事政策评估的现实困境。

(一)对我国公共政策评估现状的整体性评价

在公共政策学界看来,我国的政策评估已经度过起步阶段,但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的公共政策评估工作还是面临着诸多问题{11}。总体而言,随着政策科学在我国的推广应用,科学决策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执政党和政府开始日益重视政策评估工作对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作用,强调应当对各种公共政策的实施状况开展系统的评估工作。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仍然有较多的不规范之处,政策评估的科学化程度也不尽理想,往往受到较多人为因素影响。可以说,我国的政策评估也是处于“理想与现实碰撞”的交错状态,仍有待进一步完善{12}。

一方面,经过论证后所形成的政策评估体系本身也很可能是不完美的,或者说是处于相对理论的状态;在另一方面,政策评估过程中必然会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如外部政治环境、舆论导向,等等,这些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政策评估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选择的评估主体可能是不同的,不同评估者所处的地位、立场及其侧重的目标也将有所不同,这也将对政策评估带来直接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政策评估过程所要“测量”的指标也是多方位的,既可能是容易显现出来的政策效果,也可能是潜在的、不易被观测到的政策效果;既包括那些可在短期内被量化或者在长期内可被测算的实施效果,也包括那些难以被量化的外部影响(如社会评价、国际社会评价、公民治安感受,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公共政策评估工作在表现出广阔前景的同时,又处于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刑事政策评估自身存在的“欠科学”现状

由于社会转型期内的犯罪问题呈现出结构复杂与形态多变的基本特征,刑事政策必须随之调整并逐步优化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刑事政策的改良将会经历评估与再评估的交替过程。而将刑事政策的整体运行过程全面纳入到科学且可行的评估体系之中,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从评估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评估主要限于自我评估。自我评估是刑事政策的决策者或执行者对刑事政策本身及其在犯罪治理中的实践效果所自行作出的评估,例如公检法司机关对自身工作的评估或总结式评价,又如政法委综治办对全国的犯罪治理状况或治安状况所进行的评估。由于上述自我评估受限于“角色冲突”,评估往往流于形式,因此,自我评估往往成为批判的对象。事实上,我国现有的评估主体选择不尽合理,刑事政策的自我评估多是起到了自我工作总结的作用,在自我评估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往往被置于首要地位,成绩肯定了刑事政策的实施效果,而存在的问题通常是次要的,不能否定主要的成绩,因而是“无伤大雅”的。因此,科学的政策评估本身应当是外部评估,自我评估已经逐步被否定,只是在评估主体的资质、评估的系统性与连续性以及评估的多样性方面,外部的第三方评估还需要被进一步规范和引导。

单就刑事政策评估工作而言,评估结论的不公开似乎是制约着刑事政策科学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目前,我国存在的刑事政策或犯罪治理评估不仅多为自我评估,而且往往还是不公开的内部评估。在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中,犯罪问题不是一种“体面”的社会现象;一旦将中国的犯罪现状公之于众,便表明中国的社会转型不仅带来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同时也带来了愈演愈烈的犯罪问题。面对改革开放初期严峻的犯罪形势,国家确立了严打刑事犯罪的基本立场,但严打刑事政策本身是否具备科学性以及其在犯罪治理实践中实施效果如何来认定,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赖于刑事政策评估结论的公开。经过三十多年以后,“严打”刑事政策的评估结论只能是散见于一些文章或媒体报道,或者说,对于“严打”刑事政策的评估工作是否已经开展,人们都持怀疑态度。可以说,对于刑事政策本身及其在犯罪治理实践过程中的实际效果,官方之外的社会公众或研究机构都难以获得相关的评估信息,难以建构起交流与反馈的信息平台,这一问题是推动我国刑事政策评估科学化所面临的巨大障碍。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绝对主义犯罪观的影响下,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强调不惜一切代价消灭犯罪。此后,随着学界在看待犯罪问题时更加趋于客观理性,相对主义犯罪观被逐步确立,但以“犯罪量”为唯一衡量标准的思维模式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在评估刑事政策的过程中,由于评估理论与实践的相对落后,“犯罪量(或犯罪率)”成为评估刑事政策的唯一标准。易言之,我们在对待犯罪治理或刑事政策评估的问题上只是将评估的对象定位为能否消灭犯罪、能否减少犯罪数量或是预防犯罪发生,将犯罪问题的影响简单化或者是等同于犯罪数量的单项标准,评估刑事政策效果的指标体系被单一化。而从“不惜一切代价”的表述方式可以看出,除了犯罪数量之外,我们对于其他的指标以及刑事政策所产生的其他影响都完全忽略。可以说,综合性指标体系之刑事政策评估理念在我国几乎是一片空白。同时,一些决策者或执行者所作出的工作总结或是阶段性的工作指标,便可以被转化为相应的公共政策评估报告。实践中,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中所提到的“办案数量、犯罪人数、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取得成绩或存在的不足”,经过进一步的转化也就成了犯罪治理的评估结论。

三、推进刑事政策评估科学化的开放化进路

在完善刑事政策评估的体系中,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结论的公开以及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将是我们所面临的重点问题。刑事政策评估体系的科学建构要求我们把握上述问题的核心内容,摆脱我国刑事政策评估的现有困境,确立起刑事政策评估的基本架构。

(一)评估主体之开放化—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

从评估主体选择的不同状况来看,科学的刑事政策评估应当依托于第三方评估。通常而言,第三方评估是指国家专门的评估机构、学术科研机构以及商业性评估机构所进行评估。当然,在公共政策评估主体的划分上,学界也将其分为体制内评估与体制外评估。体制内评估不限于决策者与执行者所进行的自我评估,国家专设的评估部门所进行的评估也被认为是体制内评估,而体制外评估自然是指学术科研机构与商业性评估机构,体制外评估自然属于第三方评估。事实上,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部署工作重点时已经明确指出,“(政策实施)督查将采取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邀请全国部分研究咨询机构等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向国务院提交评估报告”。可以看出,第三方评估工作公共政策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已经为国家所重视,并将其视为政策实施绩效考察的重要手段。保障刑事政策评估主体选择之正当性是实现评估科学化的基本前提,以第三方评估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将是克服自我评估之“人性局限”的必然要求{13}。

在明确应在刑事政策评估过程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同时,如何科学地建立起第三方评估的制度体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事实上,一国的公共政策评估或者说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上作出考虑,而刑事政策评估只是评估系统中的子系统而已,是完善公共政策评估体系进程中所要回应的个案问题。比较而言,欧美国家已经将相关的评估机制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以美国为例,1993年克林顿在任总统后不久就开始推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而美国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制度化的结果是由国会立法通过了《政府绩效与结果法》,由此确立联邦政府绩效评估的战略化变革。同时,在该法案出台后,美国联邦还专门成立了国家绩效评审委员会,从而为美国政府的绩效管理与评估的制度化推动确定了“主心骨”。专门成立的国家绩效评审委员自身具备政策评估的资格与能力,可以成为体制内的第三方评估者,但更为重要的是,在引入外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1]的过程中,该绩效评审委员会能够起到重要的协调作用,为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地保障。事实上,在专门的科研院所或者是商业性评估机构参与到公共政策评估过程后,无论是主体的选择、资质的考察、评估任务的委派,还是对于评估结论的整理、质询与公开,都需要存在一个协调的主体[14]

可以肯定,在我们建构刑事政策评估体系的过程中,评估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基础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选择公共政策评估机构方面尚未能形成科学的制度输出,刑事政策评估工作也必然受到制约。我国现有的参与刑事政策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也多是科研院校,并且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商业性评估机构或非政府性组织的参与屈指可数,在这样的条件下,刑事政策评估也多是由一些科研人员根据其研究的兴趣、方向所进行的零零散散的工作,既不具有连续性,也缺乏系统的评估结论,可以说,在第三方评估主体的引导与发展方面,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评估结论之开放化—推动刑事政策评估中的信息公开

在提倡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刑事政策评估亦需打破传统的内部评估模式,评估者应当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刑事政策评估中的信息以及最终的评估结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解读。毫无疑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具有跨时代的意义,该条例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基本权利,推进的官方与民间社会的良性交流,以此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虽然《信息公开条例》是伟大的历史进步,但其仅限于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而犯罪治理相关的信息却不在此列。所幸的是,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司法公开已经成为中央司法改革部署改革纲要中的重要内容。当然,目前推进司法公开进程中最大的问题是“选择性公开”,即往往是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予以公开,而对己不利的信息则以各种秘密或利用各种借口予以遮蔽,不予公开。

可以想象,在基本犯罪信息无法向公众与社会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刑事政策评估中所公布的社会治安满意度之主观成分越来越高,人们对种种治理绩效所表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原因就在于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成绩与不足仍是“自圆其说”或停留在内部,这便愈发要求刑事政策评估后的信息公开。刑事政策评估后的信息公开,能够促进犯罪治理的透明化,使刑事政策的调整、刑事立法时的重大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能够凝聚多方力量,获取人民群众的理解、信赖与支持,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互信与合作。同时,将刑事政策在犯罪治理实践中的实际效果进行科学评估,并将之公之于众,能够更好地监督制约警察权和司法权的行使,提高司法的权威和高效,保障司法的公正,促使其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此外,刑事政策评估结论的公开对科学研究也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可以肯定,评估结论能够为广大的研究者和犯罪治理参与者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以便研究者更加科学地认识分析犯罪现象及其发展演化的规律,探究犯罪原因,为制定合理高效的刑事政策和犯罪控制战略奠定科学基础。当然,立足于更宽广的视野,将刑事政策评估结论公开向全世界发布,有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在犯罪治理领域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更好地借鉴国际经验以提高我国犯罪治理的成效,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在推进刑事政策评估结论信息公开的进程中,公众对于评估结论的及时反馈能够形成公众意见,这是刑事政策评估工作的预期产物;不可否认,这种结论可能是感性的看法或理性的思考,甚至是对相关评估结论的评判或质疑,但公众意见在刑事政策评估中的主要作用在于发现问题,即为评估者提出问题或者由评估者在相关意见中发现对其评估工作有用的问题。因此,刑事政策评估结论的公开不仅是对决策者与执行者的有效监督,保持评估结论的公开能够促使决策者或执行者对社会各界的问题与质疑作出解释,在决策者、执行者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交流的平台。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传统司法公开制度作出的革新,这将对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良性交流有极大的推动作用[15]。鉴于此,促进刑事政策评估中的信息公开,应当充分发挥新媒体在刑事政策评估中的功用,使社会公众对各项刑事政策的态度和反映能够进入到决策者的视野内,也要求不同评估主体的评估报告或观点及时地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三)评估指标之多元化—建构起综合性评估指标体系

公共政策评估过程中并不排斥对于某一专项指标所进行的专门评估,但对于某一专项指标的评估乃是建立在综合性评估的基础之上。易言之,在对刑事政策进行综合性评估的基础上,我们自然可以选择某一专项指标(通常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进行精细化评估,也可在二级指标之下设置三级指标,由此来认识某一刑事政策存在的具体问题或发生的变化。例如,在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之后,我们在对整体的犯罪治理状况进行评估的同时,可以专门就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前后进行“成本—收益”评估,从中探求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财政支出与治理效果之间是否存在变化,或者是评估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是否能够在节省国家财政支出的同时取得更好的犯罪矫正效果。此外,从绩效评估的基本理论来看,评估维度与视野将决定着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将评估指标限定为单项指标,相应的评估体系在结构上也将会失衡,而失衡的评估体系将会忽略众多价值,进而使刑事政策的工作重心转移到错误的方向。

评估指标体系是对公共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测量与评定的参照系,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是公共政策评估中最为核心的内容,同时也是科学开展政策评估的难点所在。有学者提出政策评估的基本目标,即通过对政策效果评估对象作立体性考察并划分出不同的层次从而概括出政策评估的五项基本内容,包括“效果、效果的充分性、效率、工作量、执行过程”,由此,评估的指标体系通常会涉及到针对效果及其充分性的客观性量化指标,针对政策执行主体工作量及其效率的主观性指标以及针对执行过程的制度化指标,等等{16};而另一位学者则将政策评估对象分为六个方面,即“效果、效率、充足性、公平性、回应性及适宜性”,由此,评估的指标体系还包括合目的性指标与公正性指标等具有鲜明价值导向性的评价指标{17}。事实上,评估指标体系往往见仁见智,建立科学的刑事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将是十分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还要考虑到评估指标体系的现实性。指标体系的选择应能体现刑事政策的实质含义,力求全面、综合、系统,能从不同侧面刻画它的全貌。因此,指标体系不仅不是简单的内容罗列和堆砌,而是一种“结构化”和“层次化”的排列,包含“可逐层分解”和“按一定优先权进行排序”的基本要求{18}。

需要指出的是,政策评估的价值诉求可以被视为是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石,价值目标将会直接决定着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最终影响到刑事政策评估体系的科学化程度。可以说,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刑事政策评估的科学程度。一旦刑事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背离可理性的价值取向,或者是评估指标体系未能体现出最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建构起的评估指标体系就很可能缺乏应有的结构或功能,难以产生科学的评估结论{19}。一般而言,指标是构成指标系统的诸因素(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对整体的影响程度,这种“影响程度”将转化成为指标体系中的权重。通常来说,一级指标与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是按照评估内容所作的类型划分。一级指标是指对某一基本刑事政策或者具体刑事政策的功能进行全面考察后的指标设定。二级或三级指标是指对刑事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某几项或某一项特定目的和效果进行指标设定。依本文来看,刑事政策评估中可选取的一级指标包括五种,即犯罪量(率)指标、法治性指标、结构性指标、社会性指标、经济性指标。当然,指标体系将是刑事政策评估中的核心内容,是决定刑事政策评估体系科学与否的关键所在,对于刑事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有待深入展开。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待犯罪问题上往往强调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因此对犯罪治理评估重视不够。对犯罪治理效果的评价也多是基于主观感受,没有成为科学的评估体系,也无法作出科学的绩效考察,刑事政策的科学评估长期缺位。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及其在犯罪治理中所发挥的效果需要被准确的认知,对刑事政策进行的科学评估可以为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废止提供科学的依据,由此才能保证我们犯罪治理行动具有正确的目标,而不会偏离方向。在探求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过程中,应提倡以第三方评估、公开评估以及综合性指标评估为基本架构,通过科学的评估体系来逐步完善刑事政策,将其推向更为科学的高度。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后劳教时代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项目编号:14BFX048;大连理工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微罪制裁体系研究”,项目编号:DUT1 5RC (3 )073 。

作者简介:姜瀛,男,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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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天津法学》【期刊年份】 2016年【期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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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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