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天雷:互联网金融:范畴、革新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0 次 更新时间:2016-04-10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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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天雷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及云计算等)对人类社会金融模式产生的颠覆性效应,导致可能出现既相异于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直接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当前,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应运而生,并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和巨大的冲击: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仅用不到半年的时间就达到了近2000亿元的规模,导致银行存款大量流失;P2P(Peer-to-Peer Lending)发展迅猛,规模也已超过了1000亿元,极大地冲击了传统的单纯资金中介。互联网金融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并正在悄然改变与重塑着现有金融体系和服务,这一切使得2013年被称为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元年”。在2014年李克强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首次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最大的革新在于信息的生产与处理方式上。在传统金融体系中,信息的生产方式主要通过手工或面对面的交流而形成,但随着ICT(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技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特殊的信息生产、收集与处理方式却是通过大量的社交网络及借助于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的信息技术来实现,并对银行的核心业务(支付结算和融资)形成了强烈的冲击。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与现状

(一)内涵界定与模式划分

金融业的本质就是信息数据,所有的金融产品只是不同信息数据的组合而已,这些数据并非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生成,真正形成数据的是互联网上的每一个“节点”(互联网平台)。如不受监管制度约束,这些互联网平台就可在自行组合和分析数据后发行不同的金融产品。事实上,只要是数据流过的地方,任何金融产品都可以被“制造”,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内涵。基于上述逻辑,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典型特征。

现代金融理论认为,金融中介是单个借贷者在交易中为克服交易成本而寻求规模经济的联合(Gurley和Shaw,1960;[1]Benston,1964;[2]Fama,1980[3])。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的方式进行信息生产及处理,并在投资者之间共享,这能将搜寻投资机会的成本分散于众多的投资者之间(Chan,1983),且交易后期的监督成本多由平台来承担,[4][5]这样的机制安排正好符合了Diamond(1984)[6]提出的金融中介的“委托监督理论”。因而,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可被视为一种在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而产生的新金融中介。目前,对于纷繁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还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下面我们引入一种全新的分类依据:(1)该模式对互联网技术应用的程度与互联网对这种模式影响的深度;(2)该模式信息生产的方式。按此标准,我们把目前市场上的互联网金融分为如表1所示的几种典型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划分并非绝对,如余额宝既可以看作用来解决互联网上闲置资金的增值问题(银行对活期存款也会支付利息,但留在支付宝上闲余资金却没有任何的收益),也可以看作对传统金融渠道的一种合理替代。

(二)发展现状及分析

1.互联网渠道金融。互联网渠道金融的代表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基金超市等。1997年招商银行第一个推出网上银行,而后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后,网上银行如今已对传统柜台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替代。从整体来看,银行业的互联网业务规模仍远大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2012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额超过一千万亿元,是同期支付宝交易额的一千倍以上。大量的银行也积极通过互联网营销、网络财富管理与支付、建立金融信息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来进一步服务用户(如招商银行在2012年,其零售和公司电子渠道综合柜面替代率分别达到90.66%和52.40%,网上银行交易结算替代率也达到88.47%);证券和基金公司则不断探索网上商城、交易和理财通道、网上开户及金融产品网上销售等;保险公司正积极构建电子商务平台,尝试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等。如今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网上银行几乎占据了销量的大部分,而各种各样的基金超市、理财超市等移动理财终端也大量涌现,并通过记账软件来了解客户的需求,这些网上平台和渠道对传统的以柜台为主的渠道起到了较为显著的资金分流和服务替代作用(如诺亚财富销售货币市场基金超过2亿份;东方财富每月的独立访问用户超过1亿户等)。

2.互联网小微金融。互联网小微金融以P2P和众筹为代表。国内的P2P平台最早产生于2006年,并在2011年后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14年第1季度至少已有超过150家P2P借贷机构,其中较有特色和影响的有人人贷、拍拍贷、非诚勿贷、陆金所、红岭创投、宜信等20余家。P2P借贷的特点,一是双方的广泛参与使之呈现一种散点网络状的“多对多”形式,且针对非特定主体;二是交易的高效性和灵活性,极大地满足了供求双方多样化的需求。“网贷之家”最新发布的P2P行业数据显示,2013年行业总成交量1058亿元,贷款存量268亿元,其中,又以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的“网贷平台”数量最多,成交量也最大。但在P2P业务飞速扩张的背后,大量诸如高利贷、非法集资、庞氏骗局、欺诈等突出问题也不容忽视。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已有74家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或关停。同时,国内还出现了以点名时间、3W咖啡、淘梦网、众筹网、大家投等为代表的众多“众筹”平台。众筹融资的特色在于使“多数人资助少数人”和社交网络有机结合,并可分为“凭证式”(美微传媒)、“会员式”(3W咖啡)和“天使式”(大家投)三类典型模式。由于受法律的限制,这些平台一般只能以实物(或非实物)而非现金和股权等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致使众筹目前的发展规模还相对较小(截至2013年年底,平均每个项目筹资额仅3万元左右)。该模式吸引的主要是具有这方面爱好的特定投资者,且进一步发展还面临着信誉、知识产权、盈利模式等诸多关键性问题。

3.纯互联网金融。纯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阿里巴巴的线上小微贷款和余额宝等。该类模式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发展尤为迅猛。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2003年,主要是为了解决网购的信誉问题而产生的。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已超过19万亿元,预计到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元。此外,还陆续出现了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支付宝、财付通和盛付通等)和金融机构主导的支付(银联支付、快钱和汇付天下等)等模式。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余额宝。截至2014年2月28日,仅9个月的时间其规模就已超过5000亿元。阿里小贷自2010年成立至今,也已累计发放了1700亿元贷款,其中仅2013年新增贷款就接近1000亿元,贷款余额120亿元。另外,为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提供保险支撑的众安保险在2013年成立,腾讯和国金证券推动的网上开户则把证券交易的佣金率降到了近乎零点的水平。


二、互联网金融:比较与成因

(一)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比较

1.P2P模式。第一家互联网P2P公司Zopa于2005年在英国上线,之后陆续出现了Lending Club,Propser和Kiva等P2P公司。经过几年的发展,P2P竞争态势逐渐趋于明朗。美国市场主要由Lending Club和Propser垄断,英国市场则主要有Zopa和Funding Circle等;国内的P2P平台较为典型的是陆金所、宜信和红岭创投等。尽管国内的P2P的模式多是模仿国外起步的,但其如今不仅发展规模远大于国外,且还出现了很多模式创新。国外P2P的典型借贷网站主要有三种模式:单纯中介型、公益型和利率制定—借款匹配的复合型。而在国内几乎所有的P2P企业都根据“国情”提供了担保,且这类平台还为投资者提供了监督功能。

2.纯互联网金融模式。PayPal(贝宝)公司成立于1998年,随后设立了基于账户余额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通过其网站向在线投资者开放。然而,PayPal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却在2011年7月29日关闭。而在国内极为火爆的余额宝其实就是模仿PayPal推出的一种货币基金,但余额宝却有着与PayPal完全不一样的命运。截至2013年年底,余额宝仅用了半年左右的时间规模就达到了1853亿元,其对应的天弘基金也在2014年年初成为了国内最大的货币基金。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阿里小贷的模式是中国原创的。2010年阿里巴巴开始自建小额贷款公司,以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厂商为服务对象,截至2013年年底,已累计发放贷款近2000亿。而在国外,亚马逊在2012年才推出基于亚马逊平台的供应链融资项目Amazon Lending,但其不管是在规模还是经验上却都远不如中国。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差异的原因探析

1.中国金融业一直处于相对垄断的情况,这种垄断的低效率导致了很多金融服务需求者的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当这种公开、透明、平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时,让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得到很好的满足,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从而导致了P2P、阿里小贷和余额宝等得到快速的发展;而对美国等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金融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金融模式相对于主流金融体系的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也相对有限。

2.中国的征信体系不完善,同时社会信任缺乏,从而第三方支付手段作为支付中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进而也促使了P2P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担保形式的出现。

3.监管方面,互联网金融是一种金融创新,正在处于初创期,政府鼓励相关的创新,监管相对有限。例如,提供担保的P2P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基本起到了银行的功能,但是银行需要严格的资本金等要求,而P2P企业却没有,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P2P企业的发展。相比而言,众筹模式在国外的发展比国内更好,其中根本原因就是国内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壁垒。

4.中国的创业热情高,从而竞争的程度远高于国外,这虽然与金融无关,但却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对于一个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行业来说,激烈的竞争可以快速地促进市场的发展。

(三)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原因

按照有效市场假说,信息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在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所有信息中,最为关键的是资金供求双方的准确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信息甄别与处理是它与传统金融相比最大的优势:一是搜索引擎的出现(如百度)对信息的排序与甄别能使我们有效地缓解信息超载的难题,进而更有针对性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的信息需求;二是大量的社交网络(如腾讯QQ)不断地产生、释放与传递信息,尤其是对大多数个人与社会机构没有法律义务强制披露的信息;三是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大力发展,有效地保障了海量信息可以被高速处理。这些特征的综合与交融就造就了互联网金融在云计算等技术的强有力保障下,资金供求双方的重要信息就通过广泛的社交网络生成与传递,这些信息又不断地被搜索引擎排序与甄别,并最终形成在数理分析中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时间序列,进而就可以获得资金需求个体的不同风险定价状态,且由于互联网技术致使获得这样的信息成本极低。最终,金融活动可交易的信息平台就产生了。


三、互联网金融:革新与冲击

(一)渠道和平台的革新与冲击

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掌控了几乎所有的金融渠道,其核心就在于大量网点和客户资源。但如今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仅拥有远超过传统金融机构的用户(如支付宝就拥有超过8亿的用户),同时还能提供广泛的在线服务(客户只需联网就能得到所需服务),且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的渠道成本也远低于传统金融企业,并拥有更好的客户体验。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多是在互联网相关业务基础上的延伸。相对于传统金融企业只提供金融服务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和用户之间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因而,互联网金融生成了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的特殊渠道,并对传统的金融渠道带来了重大而又深远的革新与冲击。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还表现为电子商务平台对传统商务模式的替代,拥有大量相关交易数据的电子商务平台能以更低的交易成本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相对于传统金融模式具有显著的优势。基于此逻辑,随着电子商务业务的范围和领域不断地深化,互联网金融模式就会逐渐部分取代传统金融企业,并为社会提供包含金融在内的多重服务。鉴于现阶段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纯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同传统金融的竞争有可能会越来越激烈。

(二)支付和结算的革新与冲击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手段的规模及影响正在逐步扩大。当前,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有取代银联而成为重要支付与结算机构的可能。第三方支付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更强的信息处理能力和低廉的成本,以及良好的用户体验。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付与结算行为多发生于网上交易,但随着在线和线下的不断融合,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付和结算领域已逐渐向线下发展,第三方支付也开始为传统的线下企业提供支付和结算的功能(如微信和支付宝的POS机、微信的二维码支付),且发展势头异常迅猛。

(三)信息渠道和风险管理的革新与冲击

传统的金融机构获取客户信息来源的主要模式是办理业务时的信息登记。尽管基于该方式的信息来源相对准确,但其信息量却是远远不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用户在网活动中产生的大量而又全面的信息数据以及更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这必将在用户服务与体验上对传统金融带来强烈的冲击。同时,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人工的识别与判断,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多地依赖于基于多维信息的大数据与云计算。通过利用平台上海量信息的大数据并采用云计算的方式来进行分析及判断客户风险,从而进一步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指标(如阿里小贷就是借助于模型来分析客户交易而形成的大量数据,从而确定是否贷款及贷款的最高金额)。

(四)服务对象和理念的革新与冲击

尽管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更多的是追求个性化、差异化与多样化的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与传统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对贷款有稳定需求的大企业客户和高端零售客户)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但随着国内利率市场化与金融“脱媒化”的快速推动,必然促使传统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小微企业,致使两者服务对象的交叉部分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另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秉承“开放、平等、协作与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致使其市场参与者多具有大众化、平民化和长尾化的特征。因而,互联网金融会使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逐渐发生演变,即由“安全、稳定、低成本与低风险”逐步转向“便利、快捷与注重客户体验”。显然,这种全新的服务理念会对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强有力的冲击。

(五)对现有金融理论的革新与冲击

互联网金融对现代金融理论的冲击首先表现为融资方式的革新。当前,互联网金融体现的更多的是一种“去中介化”的直接融资模式。现代信息技术降低了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了市场发现机会,直接融资的低成本会对传统金融的间接融资模式产生巨大的分流作用,传统的“纯资金中介”将被“资金信息中介”逐步取代。由这种竞争带来的演变会在很大程度上推高传统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从而对传统的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形成巨大挑战。另外,由信息技术演进而产生的电子货币尽管目前尚未明显地改变传统的国家信用货币发行机制,一国的央行依然具有高度垄断的货币发行权。但对部分虚拟货币而言,高度垄断的货币发行格局却有所松动。例如,比特币如今已成为众多投机者炒作的对象,虽然遇到多国监管者的“狙击”,但在某种程度上比特币的出现确实体现了在虚拟经济时代货币发行的一种“去央行化”的有益尝试。


四、互联网金融:展望与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金融中介,其更有效率的信息生产和处理方式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也让企业和个人能更加自由和平等地获得金融资源与服务,从而扩大金融服务的界限,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这将对严格垄断且低效的中国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冲击力。

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根基在于网络基础设施的普及与完善。从现阶段来看,互联网是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这将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必要条件与坚实基础。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键在于自身的风险控制。金融中介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风险管理。[7]P2P企业面对的多是一些在传统金融体系中很难融资的小微企业和个人,这种逆向选择的过程使得P2P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未来风险控制将突出表现在如何保障互联网渠道和资金的安全方面,尤其是对于参与金融交易并承担风险的P2P而言,有效的风控管理更为重要。而对于阿里小贷这种高度依赖于大数据和云计算,并自动判断贷款条件和金额的服务模式而言,其控制风险的关键更多地体现在算法优化,以尽可能准确地获取有价值的数据。2013年就出现了一定数量的P2P平台的破产,这表明P2P的风险控制还有待加强。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政府激励与监管约束。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促进政府加快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P2P和阿里小贷则部分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目前,政府也多次申明,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尽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如监管模式缺失、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不健全等远未解决的核心问题。

3.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的一个重大不确定因素还在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应对理念与策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尽管在某些方面的确“侵蚀”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既得利益(如余额宝在很大程度上就提高了传统银行的资金成本),但传统金融机构仍具有规模大、影响力强、品牌价值明显等巨大优势。一是完全有可能利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制衡;二是转变理念进而积极参与和广泛布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互联网金融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而产生的新金融模式,其在2013年的迅猛发展强烈地冲击了处于严格管制中的中国金融业,这场或将深刻影响现代金融格局巨变的竞争,或许绝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媒介革命或金融渠道的变化,它必将重塑整个金融业的格局以及深刻影响互联网未来的演变。互联网金融采用更为有效的信息生产与处理方式,来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成本,让更多的企业与个人能更加自由、平等地获得各种金融资源与服务,进而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并优化资源的配置,这将对金融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或许在国内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的大背景下,一场由新兴互联网巨头发起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的争夺战,将会给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产业打开一个全新的想象空间,由此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会随着时间与技术进步从影响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逐渐深入到对金融业变革的全面影响。


【注】

作者简介:皮天雷,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金融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市场理论与实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法与金融以及金融计量经济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本文选自《财经科学》2014年6期。

【参考文献】

[1]Gurley,J.G.,Shaw,E.S.,1960.Money in a Theory of Finance.Brookings Institution,Washington,D.C.

[2]George J.Benston.Interest Payments on Demand Deposits and Bank Investment Behavior[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64,72:431-449.

[3]Eugene F.Fama.Banking in the Theory of Finance[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1980,6(1):39-58.

[4]王广谦.金融中介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5]张杰.金融中介理论发展述评[J].中国社会科学,2001(6).

[6]Douglas W.Diamond.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and Delegated Monitoring[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84,21:393-414.

[7]Franklin Allen,Anthony M.Santomero.The Theory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998,21:1461-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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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道网 2014年11月05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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