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淼 胡夏冰:我国台湾地区挑选参审员的基本程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6 次 更新时间:2015-12-26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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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淼   胡夏冰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对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作出具体部署。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决定在北京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家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处于发展和转型之中。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选任什么样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及如何挑选人民陪审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陪审案件的审理质量,甚至影响着人民陪审制度的公信度。

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不断探索和完善公民参与司法制度,并在2012年颁布了“人民观审试行条例”,于2013年起分别在士林和嘉义两个地方法院进行为期3年的改革试点。目前试点法院增加到6家。我国台湾地区在人民参审员(台湾地区称“人民观审员”,2014年7月后改称为“人民参审员”,以下简称参审员)选任制度方面,建立了一套严谨的工作机制,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实践经验。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制度参照了日本和韩国以及德国和法国等欧陆国家关于陪审员选任的普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规则,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我们在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陪审员选任制度时,有必要适当参考和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

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置担任参审员的条件

在台湾地区,担任参审员需具备一定资格,并不是任何公民都能够成为参审员。台湾公民需年满23岁、在法院管辖区域内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才具备当选为参审员的资格。

参审员的职责是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问题提出意见,因此,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必须具有成熟的心智和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对社会事物和矛盾纠纷作出正确判断。因此,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年龄不能过低;否则,无法胜任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同时,也不能将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年龄规定得太高;否则,就会将大量公民排除在参审员队伍之外,不能充分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不利于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台湾地区将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年龄底线规定在23岁。另外,为了保证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对当地风俗民情有所了解,便于履行参审职务,台湾地区规定担任参审员的公民应当在法院所辖区域内连续居住4个月以上。应当说,台湾地区对担任参审员的资格要求是相当低的,一般公民要达到规定的年龄,就基本上能够被选任为参审员。

需要指出的是,台湾地区对担任参审员的条件进行了一些限制,下列人员不能选任为参审员:一是受到行政处分的,如公务人员受到撤职、停职处分;二是受到刑事处分的,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正在担任公职的,如党政工作人员;四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如被害人或者其配偶等。这里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不得被选任为参审员。如法官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或曾任检察官,律师、公设辩护人或曾任律师、公设辩护人,法学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司法院、法务部及所属机关的公务人员,通过司法官考试、律师考试的人员,司法警察等。台湾地区之所以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排除在参审员队伍之外,主要是因为参审制度是为了在司法过程中反映普通民众的日常情感,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了解和信任。如果让这些与职业法官具有共同思维方式的法律专业人员进入参审员队伍,那么就无法实现实行参审制的初衷。

同时,台湾地区对担任参审员的学历条件也提出了要求:必须具有教育主管机关认定的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以上学历。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如果不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但是具有同等学力,也可以担任参审员。因此,高中以上***并不是担任参审员的必备条件。

另外,公民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受到伤害,或者因为生理原因,以及因工作上或家庭方面的重大需要,导致从事参审活动明显存在困难的,可以拒绝被选任为参审员。公民如果曾经担任参审员未满5年,可以拒绝再次被选任为参审员。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其他公民有机会当选为参审员,从而增强参审员的广泛代表性。公民如果曾经是候选参审员并经通知到庭未满1年的,也可以拒绝再次担任参审员,以便减轻民众从事参审活动的负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公民担任参审员的资格要求是十分宽松的,只要具备正常的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九就能够当选为参审员。其背后的逻辑在于,担任参审员参与司法活动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剥夺公民的参审权利。同时,参审员的职责是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公民只要具有通常的判断和辨别能力,就有资格担任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1]但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司法活动中能够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表达和判断,法律对公民担任参审员的资格进行了必要限制。对普通公民来说,参与案件审理毕竟会增加事务性负担,为了减轻因参审案件而给民众带来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法律规定公民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被选任为参审员。这体现了台湾地区在参审员选任制度上的人文关怀。

二、制作备选参审员名册

为了保障参审员有序参与案件审理,台湾地区规定了备选参审员名册制度。只有符合参审员条件的公民才有资格进入备选参审员名册。制作备选参审员名册是选任参审员的必经程序。

制作备选参审员名册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地方政府提出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地方法院应当在每年9月1日前,将所估算的下一年度所需要的备选参审员人数,通知所辖区域内的市、县政府部门。市、县政府部门应在每年10月1日前,从管辖区域内具有参审员资格的人员中,以随机抽选方式选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数的备选参审员,制作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并将初选名册送交地方法院。第二步是由地方法院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地方法院应当设立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法院院长为审核小组的当然委员并兼任召集人,其他委员由院长聘任下列人员组成:地方法院法官1人,地方检察官1人,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市、县政府民政局局长或其指派人员1人,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律师公会推荐的律师代表1人,地方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社会公正人士1人。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负责对备选参审员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进行审查,以防止不具备资格的公民进入参审员队伍。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在审查时,有权调查收集有关资料,相关资料保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委员和其他参与审查人员应当对执行职务知悉的个人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地方法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复选名册内的各位备选参审员。书面通知备选参审员的主要目的,是让各备选参审员事先知道有可能在次年成为候选参审员而接受选任,甚至进而担任参审员或者备位参审员(备位参审员是指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法定程序选任出来的,在参审员不能执行职务时,依序递补为参审员的备选参审员),以有利于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准备和生活或工作规划;同时对于不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具有辞任事由的公民来说,也可以借此机会向法院说明相关情况,以利于法院尽早进行处理。

台湾地区在制作备选参审员名册时,地方法院之所以要成立专门的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主要是为了让社会公众对复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具有较高的信任度,避免民众对备选参审员的公正性产生不必要的怀疑。因为审核小组的成员来自社会各个方面,能够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具有客观性和中立性。同时,复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资格统一由审核小组审查,案件承办合议庭不用再对其进行审查和甄别,有利于减化从名册中挑选参审员的工作程序,减轻合议庭在挑选参审员方面的工作负担。另外,成立审核小组也能够促使地方政府部门对其送交给法院的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复选名册的备选参审员全部来自初选名册的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对初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进行审核,可以促使政府部门在制造初选名册时更加认真、仔细。

三、随机抽选候选参审员

陪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陪审员产生的随机性和代表的普遍性。[2]法院从备选参审员名册中随机抽选出候选参审员,是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程序的重要环节。

如果案件需要实行参审制审理,那么,合议庭应当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从当年度的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以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数倍(一般为3倍)于案件审理所需人数的备选参审员。这些抽选出来的备选参审员被称为候选参审员,以区别于复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案件所需要的候选参审员人数,由合议庭根据案件审理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进行估算和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合议庭在随机抽选候选参审员时,当事人和辩护人不需要到现场参加。因为合议庭抽选的候选参审员全部来自复选名册,并且抽选出来的候选参审员人数远远多于正式参加案件审理的参审员人数,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在随后的候选参审员筛选程序中,不用说明理由地申请法院随机抽选的候选参审员回避(无因回避)。如果在法院随机抽选候选参审员时让当事人和辩护人参加抽选程序,反而会给当事人和辩护人增加额外的负担,同时也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候选参审员被抽选出来后,合议庭要对这些候选参审员的资格逐一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看其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是否具有应当辞任的法定事由。这实际上是在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之后,再次对候选参审员进行“安检”,以避免不合格的候选参审员进入案件审理程序。合议庭经过审核后,如果发现其中有的候选参审员不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具有不适格情形以及应辞任的法定事由,应当及时将其除名。如果因此导致所需要的候选参审员人数不足,合议庭应当再次从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所需人数的候选参审员。

从实践情况来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通常会对法院抽选出来的候选参审员表示信任,相信他们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完全按照随机方式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抽取候选参审员,这些候选参审员都是经过独立的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审查通过的。因此,尽管当事人没有参与候选参审员抽选程序,但是,他们也没有理由怀疑法院在抽选候选参审员时具有人为的偏向性。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出数倍于正式参审案件的候选参审员,是保证参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能够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赖的基础。

四、筛选候选参审员

法院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出候选参审员之后,还需要对这些候选参审员进行筛选,将不符合要求的候选员排除出去。筛选候选参审员是台湾地区挑选参审员的重要步骤。

为了给候选参审员预留必要的考虑和准备时间,合议庭在随机抽选候选参审员后,应当在参审员选任日期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候选参审员在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同时随书面通知向候选参审员附送参审制度概要说明书和候选参审员意愿调查表。说明书主要介绍参审制度的程序、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的权利义务等。调查表由候选参审员如实填写,候选参审员在选任日期10日前将调查表送交合议庭。候选参审员如果对当选候选参审员存有异议,可以在调查表中提出或者说明。

为了防止候选参审员故意进行虚假填报,合议庭在收到调查表后,应当就调查表记载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发现候选参审员确实不具备参审员资格,或者有法定辞任事由,以及有不担任参审员的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将其除名,并通知该候选参审员。其余没有被除名的候选参审员应当在选任日期到庭接受选任。

合议庭在参审员选任日期2日前,将应到庭的候选参审员名册,送交给检察官和辩护人,这主要是为了让检察官和辩护人能够提前对候选参审员的情况进行了解,从而便于检察官和辩护人对候选参审员是否适合审理案件作出准确判断。另外,审判长应在参审员选任日期的当天,将应到庭的候选参审员调查表,提供给检察官和辩护人检阅,以方便检察官和辩护人在参审员选任程序中,更好地对候选参审员行使申请回避权,保障检察官和辩护人在选任参审员程序中的实质参与权。为了保护候选参审员个人信息,检察官和辩护人不得对调查表进行抄录或摄影。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官和辩护人到场参加参审员选任,并且将参审员选任日期通知检察官和辩护人。如果检察官和辩护人没有到场参加选任,法院不得进行参审员选任程序。在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人到场参加选任。为了保护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防止其信息资料和个人隐私对外公开,参审员选任程序以不公开方式进行。

为避免给候选参审员带来过重的负担,参审员选任程序应当尽可能当天终结;如果确实不能当天终结,法院应当指定下次参审员选任日期,并当面告知检察官和辩护人下次参审员选任的日期、时间和场所,同时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

五、抽签决定正式参审员

经过上述筛选程序后,符合条件的候选参审员正式进入候选程序,现场接受合议庭和检察官、辩护人以及被告人的挑选。这是决定哪些候选参审员能够成为审理案件的参审员的决定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官、辩护人和经过准许的被告人会亲临参审员选任现场,积极发表关于候选参审员能否担任参审员审理案件的意见和看法,充分行使申请候选参审员回避的权利。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和辩护人的意见建议会得到合议庭的认可和采纳。当事人在选任参审员方面的参与性和主体性主要体现在这一阶段。

为保证选任的参审员符合法定资格,合议庭在参审员选任日期依据职权或检察官、辩护人的申请,对到庭的候选参审员进行个别询问,以查明其是否具备参审员资格,以及是否具有不适格事由或者辞任事由。检察官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候选参审员进行询问;审判长认为适当的,也可以由检察官或辩护人直接询问。候选参审员不得进行虚伪陈述;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陈述。合议庭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对不适格或者有辞任事由的候选参审员作出不选任裁定。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具有法定辞任事由,并明确表示拒绝担任参审员,合议庭应当尊重其意见,不将其选任为参审员。

到庭接受选任的候选参审员,对其他候选参审员接受询问而知悉的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和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为了保证选任的参审员都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避免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有偏见的候选参审员当选为参审员,当事人或辩护人在经过询问程序后,可以申请特定候选参审员无因回避,但各方申请无因回避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申请无因回避由双方交互提出,先由检察官提出1人,然后由辩护人提出1人,以后交替进行。合议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无因回避申请,应当裁定准许。

经过上述程序后,合议庭在剩余的合格候选参审员中,以抽签方式抽选出5名参审员。如果案件审理需要备位参审员的,合议庭再以抽签方式从余下的候选参审员中抽选出1—4名备位参审员,并编定其递补序号。

合议庭经过上述参审员选任程序后,如果发现没有足够的候选参审员可供抽选为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时,应当重新进行前面的参审员选任程序,而不得在现有的候选参审员中,径行抽选部分参审员,以保证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是从足够多的候选参审员中抽选出来的。

六、实例说明

为了更好地解释我国台湾地区在选任参审员方面的具体做法,这里不妨以试点法院嘉义地方法院为样本,用实例的形式对台湾地区参审员选任程序进行说明。

假设嘉义地方法院一年中实行参审制审理的案件估算为200件,每个案件平均需要5名参审员和2名备位参审员。按照每个案件需要有3倍的候选参审员到庭接受选任的标准,那么,每个案件应当通知21名候选参审员到庭接受选任[(5+2)×3=21]。

这21名候选参审员要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抽出。为了防止抽出的备选参审员出现不符合参审员资格或者具有不适格以及具有法定辞任的情形,需要多抽出一些备选参审员。假设每2名备选参审员中有1名备选参审员经过审查后遭到淘汰,那么,每个案件合议庭应当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抽出42名候选参审员(21×2=42)。为慎重起见,再宽算为50名。

每个案件需要50名候选参审员接受选任,嘉义地方法院全年一共有200件案件需要参审员参与审理。这样一来,嘉义地方法院制作的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应当至少有10000名备选参审员(200×50=10000)。

这10000名备选参审员全部来自地方政府提交给嘉义地方法院的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由于嘉义地方法院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要对初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进行审查,需要淘汰一部分不符合参审员资格,或者具有不适格情形以及法定辞任事由的备选参审员,因此,初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人数要多于复选名册中的备选参审员人数。假设初选名册中每3人即有1人经过审核后受到除名,那么,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中至少需要有15000名备选参审员,才能满足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制作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的需要(10000×1.5=15000)。

由于嘉义地方法院管辖嘉义县和嘉义市两个行政区域,嘉义地方法院的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应当从嘉义县和嘉义市两个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审员资格的公民中遴选。假设嘉义县和嘉义市年满23岁成年公民的数量一样多,那么,嘉义县和嘉义市政府应当在当年10月1日前,各需要提出7500人(15000÷2)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

如果将上述内容倒置过来,就会得出嘉义地方法院参审员选任程序的完整过程:1.每年10月1日前,嘉义县和嘉义市政府各自向嘉义地方法院提交7500人、共15000人的备选参审员初选名册;2.嘉义地方法院组成备选参审员审核小组,对初选名册进行审查,制作有10000人的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3.法院从备选参审员复选名册中随机抽选出50名候选参审员,通知其到庭接受选任;4.经过调查询问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程序后,法院从50名候选参审员筛选出21名候选参审员;5.法院以抽签方式从21名候选参审员中随机抽选出5名参审员和2名备位参审员。这5名参审员和2名备位参审员就是参与案件开庭审理的正式参审员和备位参审员。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台湾地区参审员的选任流程。

【注释】 [1]彭小龙:“民众参与审判的案件类型学分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2]廖永安:“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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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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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司法(应用)》2015年第1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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