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阳 周菲菲: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心理听证会的规范及实施程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7 次 更新时间:2015-12-01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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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阳   周菲菲  

【内容提要】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是一种规范学生学术行为的制度,引导学生做到学术诚信。针对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的问题学生,荣誉制度启用了心理听证会规范这一特殊人群的学术行为,设置心理听证程序负责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案件的处理。心理听证会实施程序分为申请和听证,其中听证程序又包括听证前的准备、听证的开展及听证后的上诉。心理听证会进一步保证了荣誉制度实施的公正性。

【关 键 词】荣誉制度/心理听证会/学术诚信/弗吉尼亚大学/学术自治/问题学生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Honor System)起于美国第三任总统、弗吉尼亚大学创始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大学办学理念。据此,基于对学生的信任,在考试中以荣誉誓词(honor pledge)规范学生行为,即“在今后的各项考试中,每位考生须在试卷后附上承诺书:作为文学学士,我以我的荣誉保证,在此次考试中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帮助。”[1]荣誉制度至今已突破了考试范围,已形成完全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机构和正常的审判程序,负责进行案件报告、案件调查、案件审判和上诉。在此基础上,荣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考虑到有些学生在违反荣誉制度时受精神状况影响,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判断,因此荣誉制度特别设置了心理听证会(Psychological Hearings on Honor Offenses),建立特殊程序,通过听证申请、听证、上诉等程序处理此类事件。

一、荣誉制度及心理听证会的理论基石:托马斯•杰斐逊的自治理念

在弗吉尼亚大学建立之初,由于教师和学生对大学治学理念的理解不同,弗吉尼亚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矛盾冲突较为突出。1842年,美国法教授乔治•塔克(George Tucker)为了缓解弗吉尼亚大学这种紧张的师生关系,制定了荣誉誓词,期望通过荣誉誓词使弗吉尼亚大学的师生关系有所好转,荣誉制度就是在荣誉誓词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并成为弗吉尼亚大学一项学术治理的传统制度持续至今,荣誉制度成为弗吉尼亚大学最为重视的学生自治制度之一。[2]

在荣誉制度形成初期并没有正式的程序,只是由对荣誉制度感兴趣的学生或者学生团体对学生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1909年荣誉制度正式成立了荣誉委员会。1977年荣誉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第一部荣誉制度的规章制度,随后荣誉制度不断完善。如今,荣誉制度已经更加专业化,荣誉委员会对违反荣誉制度的案件处理也更加公平、公正与高效。

奠定荣誉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是托马斯•杰斐逊的自治(self-government)理念。从词源上看,“自治”一词是个政治学术语,它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自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人对政治自由或自主的崇尚,因此在现实实践中自治是分层次的,第一层次是文化方面的自治,即在文学、艺术信仰和教育方面无约束的自我表达的权利;第二层次是法律的自主和权利,即天赋平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层次是由共同体的代表控制本共同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大学作为一个教师与学生构成的共同体,更需要具备大学作为一个学者共同体的自治权。[3]具体来说,自治就是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内部事务行使一定的自决权。现代的自治理念是以辉格党的民族性格学说为先决条件,即民族的自决权是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后来穆勒、卢梭、赫尔德、格卡尔普和奥罗宾等学者把自治理念不断发展完善。杰斐逊在充分理解自治理念的基础上,认识到大学自治的重要性,因此,他创办弗吉尼亚大学时希望把学校在自治的基础上办成学术自由的大学,他也充分领会了中世纪大学提出的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基础的内涵,因此,自治成为弗吉尼亚大学的悠久传统。荣誉制度在创立之初就继承了杰斐逊的自治理念,这一组织完全由学生自主管理,荣誉委员会成员均选自弗吉尼亚大学各学院,由27人组成,其中商学院(School of Commerce)、建筑学院(School of Architecture)、医学院(School of Medicine)、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School of Engineering and Applied Science)、达顿商学院(Darden School of Business)、柯里教育学院(Curry School of Education)、护理学院(School of Nursing)、专业进修学院(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巴滕领导与公共政策学院(Batten School of Leadership and Public policy)、法学院(School of Law)各2人,文理学院(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7人。[4]

在荣誉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弗吉尼亚大学生多样性的增强,荣誉制度的发展也面临新问题,尤其是有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和无行为能力(Lack of Capacity)的问题大学生的出现,如何规范这个特殊群体的学术性为,成为弗吉尼亚大学面临的一个现实的又需要解决的问题,出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角度考虑,荣誉制度就派生了一种新的形式,即开设心理听证会来更好地引导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大学生的学术行为。

二、心理听证会的规范范围

荣誉制度的心理听证会主要规范在校大学生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精神障碍导致的违法行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由于药物作用而精神状况不佳,导致学生并无主观故意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进行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或在进行违法行为时,由于药物作用导致学生进行该行为并无明确目的。无行为能力是指由于心理、精神状况或精神疾病导致没有思维能力理解案件指控,并因此无法为自己辩护、无法参加审判的情况。[5]

心理听证会的规范范围涉及偷盗、作弊和欺骗三种行为。但它最主要的规范是针对作弊行为。作弊是指学生为了得到自身的学分、学位和利益等而违背规范。作弊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允许便利用了别人的材料写作业、剽窃、抄袭、多次提交、错误引用、数据有误,以及未经许可便提前得到作业或者考试内容。

具体来说,剽窃是指引述别人的观点或者论著但又未合理说明。剽窃是最常见的学术造假行为,比如,在自己的论文中直接使用别人论著中的内容,但却没有注明材料来源,或者是重复别人的观点或者论著,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这都属于剽窃行为。[6]多次提交是指把之前已经提交的作业再次提交来充当其他课程的作业。错误引用意味着错误引用文献或者引用资料并不在所写参考文献中。数据有误是指故意篡改或捏造数据而进行学术造假。比如,篡改数据以取得较好的实验结果。[7]

针对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大学生的上述学术造假行为,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设置心理听证会,进一步规范他们的学术行为。为此,心理听证会制定了正规的申请时间以及严格的实施程序,以便考察进行精神障碍申请的学生是否对大学内人员构成威胁、是否需要对其暂时停课或暂停学校内活动。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对于进行无行为能力申请的学生是否立即暂时停课。

三、心理听证会的实施程序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组织机构为荣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辅助官员(Support Officers)、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s)和标准委员会(Standards Panel),社区内的成员有责任主动向荣誉委员会举报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举报行为即是“案件报告”(report),荣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案件报告后,即对案件展开调查、搜集证据,随后调查陪审团(Investigative Panel)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查,根据学生违反荣誉制度可能性的程度进行起诉与审判。

在这一正常的荣誉制度程序中行为主体是学生,一切事务都由学生自主管理。但在荣誉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会遇到违法的学生有精神障碍或无行为能力,荣誉委员会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认为正常程序不能适用于这类案件。因此一旦确认触犯荣誉制度的学生有精神或能力问题,就会启动心理听证会。但在涉及精神障碍或无行为能力的案件时,考虑到学生的相关专业知识可能无法对这类案件作出判断,所以学生事务副校长(Vice President for Student Affairs)、教导主任(Dean of Students)、精神专家和心理医生会参与其中,以确保对案件处理公平,同时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些参与其中的教师和医务人员需充分尊重荣誉委员会的学生自治权利。对于涉及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的案件,荣誉委员会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程序。[8]

(一)心理听证会申请

1.精神障碍听证会申请

(1)听证会申请。如果学生认为自己能进行精神障碍听证申请(Requesting for a Hearing),可与荣誉顾问联系,详细了解心理听证程序。申请在调查陪审团调查后的10日内进行。审判副主席(Vice Chair for Trials)或荣誉委员会主席(Chair of Honor Committee)若认为有正当理由则会延长申请时间。听证申请表需递交审判副主席。审判副主席向教导主任提交精神障碍听证申请和荣誉案件报告。一旦学生申请精神障碍听证,就表明学生承认进行了被指控的违反荣誉制度行为。无论听证申请是否批准和听证结果如何,只要材料递交给审判副主席即意味着学生已认罪。

学生在提交申请10日内要与教导主任联系,确定第一次面谈的时间。学生若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也不与教导主任联系。该听证申请无效,教导主任需及时向荣誉委员会告知具体情况。执行委员会可随时通过投票要求对听证申请进行评估,学生可拒绝评估。

教导主任认为听证申请不完善。可给学生合理的时间将申请补充完整。除非有正当理由,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能超过30天。学生在给定的时间内没有将所需材料补充完整,教导主任应及时告知荣誉委员会。一旦教导主任批准听证申请,则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学生事务副校长和荣誉委员会。通知中将陈述听证程序和学生违反荣誉制度的具体行为。

学生在下列情况下会丧失听证权利:第一,学生没有及时递交听证会申请或未及时与教导主任联络:第二,学生没有向教导主任提供听证会评估所需材料;第三,学生拒绝听证会评估;第四,学生不配合安排听证会时间或无故拖延听证会。上述任意一种情况发生,就无法证明其违法行为是由精神障碍引起的,案件都会重新进入荣誉制度的正常审判程序。一旦进入正常审判程序,审判陪审团将被告知学生已认罪,并且学生无权拒绝认罪,这种情况下,陪审团通过投票来判定举报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该行为为违法行为。

(2)听证申请评估。教导主任在与学生面谈时,需要复查听证申请,对申请进行评估(Evaluation),以便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教导主任批准申请需向陪审团提供这些证据:其一,精神障碍与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是同时发生的。其二,精神障碍与违反荣誉制度行为有直接关系。其三,专家给出的精神障碍的评估和治疗鉴定(如有独立的、可信的证据支持学生的申请,则可不考虑专家鉴定)。第四,学生进行违法行为时由于药物作用导致学生进行该行为并无明确目的。

教导主任在进行上述评估时,需要考虑几个方面:学生的精神障碍问题是何时确诊的;学生在进行违法行为之前是否进行了相关治疗或心理咨询,如进行过,何时进行的;心理咨询行为是否与违法行为同时发生;学生是否在知道自己被指控后才进行心理咨询;学生为准备听证申请评估而进行心理咨询是否有连续的治疗记录:学生是否有独立证据证明违法行为之前已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或进行违法行为时精神状况不佳:学生所提出的精神方面问题是否足以导致其进行违法行为无目的或不能控制行为。

2.无行为能力听证申请

无行为能力的申请需在荣誉审判进行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审判副主席。审判副主席应向教导主任提交无行为能力听证申请和暂时停课确认书。由于申请无行为能力听证会带来暂时停课的严重后果,因此学生须向教导主任咨询无行为能力申请和暂时停课的相关问题,咨询要有记录。教导主任解答学生咨询时可咨询学校咨询和心理服务人员、学生的精神医师或可协助教导主任的人员。

一旦学生申请了无行为能力听证,学校就认定学生对学校和周围学生有巨大威胁(即由于精神问题,所进行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学校会立即要求其暂时停课。如申请发生在学期中,学校不允许学生继续上课。停课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学生如想重回大学上课,必须撤销申请,重新进行正常审判或在正常审判中被判无罪。

(二)听证过程

1.听证前的准备

(1)陪审团。学生事务副校长负责选择陪审团成员,需将陪审团成员姓名和陪审团主席人选告知教导主任和申请听证学生。通知要在申请批准后立即发出。选择陪审团成员时要尽量选择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如心理专家、精神病专家等。

(2)案件材料。听证开始前,学生事务副校长要为申请听证的学生提供所有在听证时提交给陪审团的材料,并让学生核对材料。教导主任须向申请听证学生和荣誉委员会提供在听证会上要提交的相关文件,通常至少要在听证开始前的72小时提供材料。

(3)通知荣誉委员会听证事宜

陪审团主席要提前通知审判副主席听证日期,以便荣誉委员会安排人员参加听证。荣誉委员会是否参加听证会需提前告知陪审团主席和申请听证学生。荣誉委员会需及时提供参与听证委员在听证会上要提交的材料,以便教导主任把相关材料提供给申请学生。

2.听证。教导主任、申请听证学生全程参与听证,如果学生代理人、学生律师、荣誉委员会参加听证,也须全程参与。陪审团可决定是否允许其他人员参与听证。听证中要求或允许申请听证学生或其代理人做的事情,只能由申请学生或代理人完成。如果学生有律师,在不妨碍听证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为申请听证学生或代理人提供建议。学生律师不可与陪审团成员交流。在听证过程中,证人在听证休息室等候作证,陪审团有时也会同意证人参与听证。

听证开始时各方做开庭陈述(opening statement)。申请听证学生有权首先做陈述,并对控方的陈述进行反驳。心理听证的证据不受正常审判程序证据范围的限制,陪审团可采纳任何恰当的证据。申请听证学生应先出示可支持自己申请的证据、文件和材料,教导主任再出示证据。随后学生可提出反驳证据。申请听证学生和教导主任出示证据后,荣誉委员会出示证据。证人在作证前需向陪审团发誓或保证,自己的证言真实可靠。申请听证学生、教导主任及荣誉委员会都可对证人进行提问。

每个案件的听证可进行多次,除非各方均同意延长听证时间或陪审团有正当理由延长听证时间,听证须在听证开始后10日内结束。如陪审团经听证调查发现申请听证学生无任何精神方面的问题,则该案件重新接受正常程序审判。如调查发现学生的确有精神方面问题,陪审团会限制学生行为作出限制,例如停课、限制参与某些校园活动。所有的限制行为均会填入学生档案,停课以外的限制行为不会向教务主任通报。所有的限制行为需通告教导主任办公室和学生事务副校长。陪审团如果认为学生没有很大威胁,可不对其进行任何限制。

听证结束后,要做最后陈述(closing statement)。陪审团需在10日内向教导主任、申请听证学生、学生事务副校长和荣誉委员会提供听证结果。听证结果需包括通过听证得出的结论、申请学生是否有很大威胁、是否对学生采取限制措施及采取了何种限制措施。出于学校或学生利益考虑,有些限制措施必须立即执行。停课或其他限制措施若不必立即执行,则在申请听证学生收到陪审团书面结果报告10日后生效。

3.听证后的上诉

(1)对案件结果的上诉。申请听证学生可在收到陪审团书面结果报告10日内向学生事务副校长、荣誉委员会和教导主任告知上诉(Appeal)意愿。上诉书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申请听证对哪项或哪几项结果有异议;第二,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第三,对听证结果的某一或某几部分提出代替性结论。满足不了这些条件会导致上诉被驳回。

上诉过程中,学生事务副校长允许各方提交证据并反驳对方证据,但需规定各方发言时间。副校长可对陪审团的结果报告提出质疑,并要求重新审查听证时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材料。副校长评估案件证据是否可支撑陪审团的结果报告,如证据与报告相吻合,则确认陪审团报告有效。若副校长发现陪审团出现作假行为或严重错误,或发现新证据,则可要求陪审团重新组织听证,并认可新证据:重新选定陪审团成员再进行听证。

(2)对限制措施时限的上诉。陪审团给出的限制学生行为的措施持续超过一年,学生可向教导主任提出终止或修改限制期限。这类申请提交的时间需在限制措施生效的9-12个月进行。教导主任通过调查给出结论,学生如不服教导主任的结论,可向学生事务副校长提出上诉。副校长会进行调查,再做出认同、修改或推翻教导主任的决定。副校长的决定即为最终结果,学生不可再进行上诉。

四、影响及评价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心理听证会有效地规范了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大学生的学术行为,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未经允许便利用了别人的材料写作业、剽窃、抄袭、多次提交、错误引用、数据有误以及未经许可便提前得到作业或者考试内容等学术行为的危害,正是由于荣誉制度的心理听证会完全由学生自主管理,这保证了学生对学术事务的自治权,保证了学术事务不受外来的干涉和外界的影响。这一制度获得弗吉尼亚大学教师和学生的一致好评。

弗吉尼亚大学教授施瓦茨曼(Schwartzman),在学生时代曾任审前协调员,他对荣誉制度的评价是:“在文理学院读本科时。我有幸参与到了荣誉委员会中,最初担任荣誉辩护人,后来担任了审前协调员。我接触过违反荣誉制度的学生,也接触过违反荣誉制度的败诉学生。我一直认为荣誉制度是弗吉尼亚大学学生自治制度的最基本表现,对于任何新生来说。维护学术诚信自身应承担的责任。”[9]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霍金斯(Hawkins),本科阶段曾担任审判副主席,她对荣誉制度有如下感受:“我本科就读于弗吉尼亚大学,在本科的四年中,我有幸参与了荣誉制度。促使我回到弗吉尼亚大学深造、并且选择法学院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荣誉制度对我的影响。荣誉制度为学生提供了特殊的机会,让学生自己制定规则,并遵守规则,在完善和捍卫规则的同时,为所有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我认为法律体系的运作也同荣誉制度一样,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也同荣誉制度有相似之处,即培养法律职业者的诚信行为,为社会大众造福。”[10]

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另一位在读研究生福尔克(Faulk)曾在荣誉委员会任职,他选择法学院继续深造与荣誉制度的影响分不开:“我选择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荣誉制度这一传统制度的影响。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制度不仅仅只是名义上存在。在这里,荣誉制度是学生的人生必修课,这也是学生进入学术领域的必修课,对法律专业尤其如此。我能切实地体会到,在弗吉尼亚大学,学生不做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不是由于怕被学校开除,最为主要的原因是荣誉制度这一传统制度已经深入人心。”[11]

五、结语

弗吉尼亚大学培养学生的宗旨是让学生成为有思想的人并成为世界公民,同时由于弗吉尼亚大学卓越的学术成就,促使它努力培养在读学生的诚实、守信以及责任感等品质,荣誉制度就是一种具体的体现。在荣誉制度的规范下,学生十分重视学术诚信,学生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学生养成了自觉规范自己行为的意识,这是由于学生充分认识到“荣誉”一词代表了诚实、自尊、守信以及个人和社会责任感。[12]一项调查显示,弗吉尼亚大学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远远低于其他院校。荣誉委员会在2012年的一项统计显示。在接受采访的学生中,弗吉尼亚大学仅有5%的学生认为自己曾有过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仅有18%的学生确信他们目击或意识到有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发生,在对其他院校学生采访时,约有43%~75%的学生承认自己有学术不端行为。[13]在弗吉尼亚大学,无监考的考试和把试题带回家完成的书面考试,就是基于荣誉制度对学生行为的规范,才使得教师对学生充满信任。

弗吉尼亚大学心理听证会是荣誉制度的一种有效的补充、延续和扩展,它充分考虑到大学中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的弱势群体大学生,在副校长和教导主任的监督下,以学生为行为主体,找到适合他们资质和能力的学术规范实施程序,引导这一群体做到学术诚信。虽然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参与了心理听证会,但他们并不干涉荣誉委员会所做的任何决定,副校长和教导主任会充分尊重荣誉委员会的意见,他们参与听证会的权利是荣誉委员会赋予的,荣誉委员会有权决定收回权利,并且副校长和教导主任在参与听证会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情况都需要向荣誉委员会汇报,这一制度仍然体现了学生的自主管理,同时也保证了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顾及差异,充分实现了荣誉制度所规范的学术自由与民主。

从以上我们对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心理听证会的解读,使得我们看到,在大学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时,引导学生认识到学术规范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作用会远远大于对学生的学术惩治。引导大学生做到学术诚信,防止大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可成立大学生学术团体与组织或者协会,这些组织可交给学生自主管理,充分实现“学术自由”,并充分顾及特殊需要人群的教育需求,建立良好的学术机制,使大学生自觉树立学术道德意识,为大学生以后的学术生涯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The Honor Committee of University of Virginia. History[EB/OL]. http://www.virginia.edu/honor/history/,2013-09-17.

[2][4][13]Faculty Senate. Honor Handbook. Charlottesvill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2014: 4, 17, 3.

[3]邓正来.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693-694.

[5]The Honor Committee of University of Virginia. Definitions[EB/OL]. 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3/09/By-laws-as-of-September-15-2013.pdf,2013-09-17.

[6][7]University of Virginia. What Is Academic Fraud [EB/OL]. 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2/09/WhatisAcademicFraudTranslationFINAL_000.pdf,2013-09-17.

[8]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ocedures for Psychological Hearings on Honor Offenses[EB/OL]. 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3/03/Psych-Procedures-KM-FInal.pdf,2013-11-15.

[9][10][11]School of Law. Honor System[EB/OL]. http://www.law.virginia.edu/html/academics/honor.htm,2014-11-01.

[12]Ellis. The Honor System Re-examined. The Journal of Higher Education, 1966, (8):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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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教育学术月刊》(南昌)2015年5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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