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 王楠: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65 次 更新时间:2015-11-09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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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王楠  


“送法下乡”是迄今为止一直在贯彻执行的一个基层治理方案,为了让基层的百姓更清楚的认识到法的意义与工具价值,遇到纠纷与冲突的时候,以法律来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那么就必然带来两个层面的结果:第一,用法律法规来衡量冲突中的利益分配,通过调解或和解等非诉手段来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工具,防止暴力冲突。第二,通过诉讼程序,启动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让第三方用法律判定冲突,从而达到法律上的公平正义,维护稳定。


然而,在中国农村,为什么“送法下乡”活动仍旧在继续进行,而法在中国基层社会却效果不理想呢?这就是本文试图去回应的一个问题。


首先,权势社会、情理社会大于法治社会。在法学界有句老话,叫做“法律被人人信仰”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并不是时时刻刻都以法律作为信仰的一个维度去实践我们的日常行为。如此,也就会发生即便法律存在,人们也不会将其作为维护权利的武器,从而导致法律如空气一般的存在。比如说,在马路上,我们可以经常听到,当两辆车发生摩擦的时候,往往都是“打电话叫人”,这里所谓的“打电话叫人”,并不是所有的都在呼叫交通问题的处理部门,而是喊人来给自己壮势。问题也就出现在了这里,所谓壮势,意思就是“势力”,进而也就让我们想起了“权势社会”。在这个概念下,权势是决定胜负与输赢的标准,谁的拳头厉害,谁就是获胜者,即便是理亏或者的确侵犯,伤害到他者利益,只要自己有权有势,就可以“反败为胜”。故而,才有所谓“我爸是李刚”的思维存在。这个问题放在农村更为凸显。在阎云翔所说的“原子化”与“分散化”的中国农村,不再如以往联系的那么紧密。过去,我们往往会顾及情面而请出有权威的人物来调解问题,以免发生流血冲突,而现在要么是直接上去打(暴力的一种方式),要么是请求法律来进行恐吓,真正采取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即便在陌生人的社会(弗里德曼)里也不多。再比如说,我们在调查安徽池州的一件因为户口迁移与集体经济分红所引发的冲突与上访的事件中,当事人曾经说,“实在不行,喊点人把他痛打一顿拉倒。”他的这句话,是在投诉无门的状态下而发出的。且,从这句话里我们可以看到,他想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取暴力,而不是法律救济。为什么法律没法救济呢?反过来想,如果上法院能解决问题,那么也就投诉有门了。国家虽然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由于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人为的不守法,不按制度办事,缺乏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甚至监督失效,故而导致利益诉求的非制度化存在。制度的非制度化操作所引发的后果,不仅是利益冲突未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反而引发更多更复杂的误会和冲突。正如,当我们去田野调查的时候,当事人聘请的律师,虽然出场了,但是效果不大。针对这一行为,如我们从表面来看,这是农民相信法律的举动。其实不然,他之所以会聘请律师,主要有两个目的:第一,让律师来出面,代替他进行谈判;第二,用打官司的方法,上法院走诉讼途径,来恐吓对方。为什么会是这样呢?因为在一个乡村社会的内部,虽然原子化了,但是彼此的熟悉程度还是要远远的大于城市社区,所以在顾及面子,情面的份上,就必须邀出一个陌生人出场,而这个陌生人(律师)是市区的,故而可以放开手脚去为其谋取利益(律师费当时这位当事人给的是3500元)。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在乡村社会,农民见过世面的毕竟不多,但凡出现“法庭上见”,那种法院的威严正义感,和平常“电视下乡”所构建出的“司法想象”就会引起对方行为的收敛,畏惧和不安。而按照这个逻辑发展下去,问题很可能会得到解决。关键是,当村主任和律师见面后,答应将双方约出来见面再谈判时(原先是死活都不答应来蹚浑水),村小组长给村主任面子,才抽出时间去律师见面。结果可想而知,没有达成彼此的妥协和和解,而是把矛盾升级了。因为,村小组长作为乡镇企业的负责人,每年给村集体纳税,故而村委也要让其三分,加上其又有黑恶势力撑腰,故而,依靠权势,也就把法律,律师等没有太放在眼里。这就是为什么,权势社会大于法治社会的一个值得去思考的社会现象。


其次,中国农村的法治思维难以形成。在1947年前还未“土地改革”的时候,国家权力并没有渗透到乡村社会,或者说完全渗透。乡村秩序,依然由乡绅,权威与血缘等关系负责。它甚至可以直接代替律令来进行判决。而在1947年以后,国家通过政治运动而将权力伸到了乡村社会当中,而又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乡村秩序维护机制,,故而乡村社会的乱序,也就由此产生。乡绅不再,权威消失的时候,血缘成为判断“自己人”的唯一标准,并且,有时候血缘都没有太多的用处。虽然国家希望用法律来代替血缘,权威等主导乡村走向和发展,但是乡村治理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在其社会结构当中的尴尬。正如我们在上文当中的举例,有时候,用法律去判定问题没有太多的用处,甚至不被利用。当问题出现的时候,大多数都是选择情理,或者权势来解决。比如说,我们在湖北某村进行调查的时候,一位村妇的胸口遭受到村支书(在背后)所指挥的三四个混混对其进行殴打,原因是她将新修好的马路,还没有铺水泥的地面(只是被压路机压平了的土地面),用三轮车压出来了几条痕迹,而村支书认为其应该赔钱200元,但是村妇不认同此理,觉得有点贵。最后,在赔钱与不赔的冲突下,村主任在背后指挥黑社会的打手到其家中对其进行恐吓,而恐吓又没有太多用处的情况下,打手们对其胸口就是两拳。并且,一天之内其被黑社会人手堵在家里打了三次。最后,因为村妇有一个血缘关系的弟弟在县委工作,责问到村委,村支书才善罢甘休。村妇也没有再追究黑社会和村支书的责任。此事,也就算是解决了。我们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发现,一方面,当遇到问题的时候,村支书利用权势来处理问题,而不是采取温和,理性的办法。如果在旧社会,那么就会请出有权威的长者来“评评理”,而不是动用黑社会打手去恐吓,毒打一位妇道人家。另外一方面,当村妇受到伤害之后,没有想到的是利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打电话给弟弟,不是带着血缘关系,估计这位在县委工作的弟弟,也不会蹚浑水。还有一点,在上级压下级的情况出现以后,村妇没有利用这个优势,而是“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最后,自己吃一个闷亏,也就把问题化解了。只不过,下次再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时,村支书不敢再轻易的伤害这位村妇,因为她“上面有人”。说直接点,在都没有法律意识和思维的前提下,纠纷的解决,最后只能以这种方式来化解。但是,肯定埋下了隐患。


那么,从以上这两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乡村社会中至今依然没有社会基础,思维基础和行动基础,人们依然是在“后血缘逻辑”的框架下,生活在权势社会当中的“忍者”。一旦问题发生,首先想到的是“有人没?”再就是,吃哑巴亏算了。如此种种思维基础,岂能让法治顺利的进入到农民的心中,成为法律实践的可能。或许“法律下乡”活动并未能真正的深入到百姓心中,取得大家的信任。


再就是法律治村的成本问题。法律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调解的成本,对于法院而言,对于农民而言,都是如此。特别是后者,年收入仅仅只有几万元,而且还要承担各种生活成本,医疗成本和教育成本的家庭而言,打一场官司,可谓是捉襟见肘。并且,加上半熟人社会当中的情面问题,恐怕自己不忍,那就会导致撕破脸,结果可想而知,要么是搬家走人,要么是“老死不相往来”。这样做的成本,都是很大的。而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又不能让老百姓完全相信,比如出现纠纷,即便是占据正义、公平等法律正确和道德正确,但是能否打赢官司,又是另外一码事。法院自身有时候也不遵从自己制定的司法与规定,那百姓自然不敢信任法律。


法律为何在中国的农村成功不了,恐怕不仅仅如我们上面分析的这么简单,但是用什么来替代原先的农村秩序的构建者和维护者,还是一个难题。到底是继续送法下乡,还是回到乡绅社会当中的权威治理?两种观点都有学界加以论述和分析。在我们看来,法律在农村的成功,难度相当大,因为情面社会和人情社会,即便是在陌生人社会,也难以完全剔除干净,那么这就启示于我们,权威治理恐怕是解决乡村难题的一个选择,只不过,不再是乡绅,而是政权的权威(因为政权已经贯彻到了基层)或者能人的权威(富人、退伍军人,教师等贤能之人)来重塑乡绅权威后的乡村秩序的维护。而在今天的很多地区的农村社会当中,恰好是这群人在替代乡绅,成为新中国之后的农村社会维护的“有力者”。


作于2015年10月19日


(作者单位:澳门大学社会学系)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201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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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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