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龙:汉语法学之魅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60 次 更新时间:2015-09-29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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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  

法律从来不止是一套规范世人之行为的规则体系,也是规定了世人之存在、使人心和人生得以栖居其中的意义空间,而法律的生成与变迁,还塑造着特定的历史路径。许章润教授的近著《汉语法学论纲》正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试图描摹法治文明与汉语文明的相遇,并在历史的长线程中解释彼此之间的调试与相容,用汉语法学的文字之美,勾勒法治的中国之路与法学的汉语之魅。

本书以“汉语法学”为主题,显示了作者清晰的中国立场与文化本根,而“论纲”一词一方面表达了谦虚之意,另一方面也提示细心的读者:作为一种学术流派的汉语法学,尚未形成蔚为大观的学思体系和气象万千的学术格局,而有待学界同侪共同推进。许章润教授念兹在兹的汉语法学,绝非仅仅作为法理学而存在,更包含着文明转型与政治立国在内的宏大期许。毋宁说,汉语法学一词,既意味着汉语文明对西方法言法思的接纳与再造,更意味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朝着现代法治国家的转身。

基于这一定位,汉语法学和传统意义上的“中华法系”既有关联,亦有差别。按照作者的划分,自诸子以来的中国法学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至秦汉之初为第一时期,即汉语法学的“子学时代”;由“经义决狱”所定型的“帝国法意”延绵至清末为第二时期,即汉语法学的“经学时代”,自清末接引西律西学至今则为第三时期,即汉语法学的“西学时代”。西学进入之前的中华法系,可谓“醇熟圆融、体大义深、周详备至”,既是一套规则体系,又是一套规定了人心秩序与道德伦理的意义体系,是作为文明体而存在的华夏整体秩序的法学表达。但这一圆融无碍的整体秩序随着西方秩序的侵入而被瓦解,由此造成近百年来,包括法学在内的中国学术,都在古今中西之间的歧路上挣扎徘徊,顾此失彼。作为整体的意义世界被打破了,人世秩序和人心秩序将何以为凭?

语言是存在之居所,秩序的震荡必然带来话语上的变动。今日中国,从官员到百姓,从市民到村民,几乎人人倡言“权利”,这在一代人之前不可想象。这一陌生而又席卷人心的权利话语,对汉语文明来说是陌生的。移植而来的法言法语就像城市道路上的水泥路桩、钢铁护栏,又像各种表意清楚但又了无美感的交通标志一样,代表着现代化的生活,但又让人觉得刻板、冰冷。法治必须意味着这种了无生趣的规则体系吗?作者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书中指出,作为成熟伟大的法治文明,必然有着繁复同时又优美的语义体系,当这种语义体系和汉语文明相结合,产生的将是具有独特魅力的汉语法学。许章润教授以诗人的语言指出:“语言是文明积淀的精华,犹譬日月星辰之下,麦浪黄澄澄,高粱金灿灿,露珠晶莹,群鸟啁啾,春萧瑟,夏热烈,秋浓郁,疏影横斜水清浅,一切的一切,乃天道自然者也。”

这番充满诗意的描摹,并非要求我们要使用如此这般的法言法语,而意味着法律要捍卫这一诗意的人世生活,这是作者心目中,“法制中国”的文化魂魄。具备这一诗意灵魂的法治建构,将不仅致力于实现法律之治,还将有助于形成一个正派社会和良善人生。在这一愿景之下,立法者和司法者将心存怵惕,而守法者也将满怀庄敬。更为重要的是,一个经由千百年风雨涤荡的历史民族,将借由法治文明迈向现代政治国家和“文化中国”,实现作者所说的“立国、立宪、立教和立人”。如果在中国自身传统的意义上描述作者的这一构想,那就是:通过汉语法学在言辞、规范、义理乃至文明层面的建构,使“家—国—天下”这一曾饱受冲击的中国文化秩序得以重生。这种重生绝非简单的回归传统,而是在经历了汉语法学的“西学时代”之后,经历了现代法治文明的锻造之后,对自身文明命脉的再次浸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汉语法学具备了至关重要的历史维度,成为“历史法学”在当下时空的叙述与担当。文化与历史,是理解《汉语法学论纲》的两个基本视角。基于此,作者试图在事实与规范之外,为人生与人心寻求温厚的文化依托,同时还意味着一种穿越历史直到当下的现实担当。正如许章润教授自己所说,没有什么比接续历史更为激动人心。投身书生事业,继斯文为己任;促进文明转型,提炼优良政体,是这本《汉语法学论纲》所标举的法学家理想。这是一本从法学出发,又着眼文明再造、放眼家国天下的忧心之作,而书中文辞之优美、义理之宏深,足为读者咏味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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