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勋:社会学与社会建构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14 次 更新时间:2015-06-13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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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勋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论及社会建构论的基本观点,对众多西方社会学家的有关论点作了评述。与此同时,文章还涉及到后实证主义、常人方法学、科学知识社会学乃至社会学的相关理论。


一、社会学与后实证主义

社会学自19世纪上半期从哲学母体中脱胎分化以来,基本上是沿着实证主义的传承发展的。在其早期命名人孔德那里,这门学科以自然科学为楷模,试图发现社会构成和变迁的某种普遍规律性,力求对社会达到客观性和真理性的认识,最终的目标是使社会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即“社会学”。可以说,社会学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历程基本上以实证主义为主线,其间虽然也曾受到新康德主义的“精神科学”(包括文化和价值)的有力排拒,引起过一次次关于这门学科性质的论辩,但这些对立的观点和视角始终没能改变社会学的初衷。尤其进入20世纪后,社会学的研究重心从欧洲大陆转移到北美后,美国社会学以其鲜明的实用性并以应用研究为主要方向把这门学科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美国社会学的几个研究中心代表了实证主义社会学所达到的最高成就:以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为代表的哥伦比亚大学在调查方法和统计技术上的探讨为社会学研究的规范化提供了标准;以R.帕克为首的芝加哥大学在社会问题研究上的成就成为应用社会学的典范;而以帕森斯为核心的哈佛大学在理论上的建树,则把结构功能主义推上战后西方社会学方法论的主流地位。帕森斯学说具有大而无当的“巨型理论”(grand theory)性质,因而难以在经验上加以验证,但与传统经验主义相比,它在强调经验归纳的概括作用(与生物有机体类比,社会被视为系统)的同时,增加了演绎成分(文化作为价值的体现,对行动具有决定作用)的重要性,这就导致这一理论一方面带有“抽象的经验主义”(abstracted empiricism,米尔斯语)性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整体论的功能主义(holisticfunctionalism)。概而言之,仍未脱实证主义窠臼。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哲学中历史—社会学派的兴起,社会学实证主义受到了沉重打击。波佩尔、库恩、费耶阿本德等人阐发的“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思想导致了科学哲学中的革命,同时也对社会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库恩为代表的科学哲学中的历史—社会学派阐发了科学理论中的诠释学性质,这极大地鼓舞了社会科学家冲破实证主义的科学统一观、科学方法的整体性的樊篱;不再相信自然科学会提供出某种真理性知识或普遍性法则,以及能够从中产生普遍有效的解释和预测;人们转而相信科学获得巨大成就的秘诀与其说出自某种方法论的内在逻辑,毋宁说取决于科学的社会、文化、制度、组织等外在因素;过去被奉为圭皋的、高不可攀的科学性观念以及所涵括的客观性、合理性、真理性是科学本身不曾达到、也不会达到的标准。这样一来,过去实证主义所孜孜以求的社会学之“科学”地位一下子被这种诠释学批判击溃了,以此为契机,社会学在其发展中迎来了后实证主义时代。

后实证主义在科学哲学中也被称为后经验主义,它是当代西方社会理论在科学哲学影响下出现的一股强劲思潮,其主要关注点是社会认识问题,试图在弥合传统的实证主义社会科学与理解的社会科学之间对立的基础上致力创建后实证主义方法论。后实证主义这一总称包括各种不同的取向,其中最重要的当属批判的理性主义(波佩尔、霍尔顿)、科学史—社会学派(库恩、拉卡托斯)和科学实在论等(参见J.Alexander,1982)。从发展沿革上看,后实证主义思潮大致经历了三个相互联系的时期。20世纪30~4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共同体都强烈支持激进的实证主义科学观,把科学仅视为归纳和经验的实证的结果,强调在事实和价值之间作出严格的区分,主张科学只与事实相关而绝不涉及价值。50年代后,开始转向后来被称为逻辑经验主义的立场,虽然承认了概念化和模型这样一些理论要素在科学认识上的重要性,也接受了“非观察性实体”的存在,但同时仍认为一切理论陈述都可以通过纳粹经验、实验的程序而得到证实或证伪。80年代以后,后实证主义或后经验主义开始在社会理论中产生影响。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可以看到后实证主义的不同形式的表现。例如,一些人站在反实证主义立场上试图把判断的理性主义、哲学诠释学以及存在主义等个别观点结合起来,批判地重新考察实证主义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可参见ed.by R.S.Cohen,Epistemology,Methodology and the SocialScience,1983)。另有一些人把“后经验主义”的各种形式与逻辑经验论的批判联系起来,试图表明两者之间的承续性,以求在扩展古典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立场上为理论知识的构成提出更为严谨的策略(可参见 D.Thomas,Nationalism and SocialScience,1979)。还有一些人基于实在论的科学哲学立场,借鉴历史唯物主义的个别原理,试图提出能延续自然主义方法论传统的“社会实在论”概念,以克服社会学实证主义和理解的社会学传统二者之间的极端和偏颇(可参见R.Keat,J.Urry,Social Theory asScience,1975)。

虽然后实证主义思想在60~70年代甚至更早的M.波兰尼(《个人知识》,1958)、奎因(《从逻辑的观点看》,1953;《词与物》,1960)等人的著作中就已显现出端倪,但最具影响的论述当属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库恩的基本观点认为,科学对事实的观察和说明总要通过现存的“范式”(paradigms)或理解的框架(framework ofunderstanding)而展开。“范式是科学的构成要项……也是自然的构成要项”,因此,“范式对科学之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同于观察和实验。”(库恩,1970/1985)这样一来,他就把科学革命描绘成一种经验观察和先验范式之间互动的双向过程,直接击中了实证主义将感觉经验绝对化、理想化的要害,为后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奠立了基石。库恩另外一个对社会科学产生重要影响的概念是“不可共量性”(incommensurability)。这是库恩考察科学史后得出的想法:即使在最严格、客观的物理学中仍然有相互冲突的物理世界。由此进一步引出了关于“不足以确定性”(underdetermination)的概念,它指涉的是这样一个问题:逻辑上可能的理论与经验材料并不一定相符合,因此,经验证据无法确定理论是否正确。人们还可以从费耶阿本德和后期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分析中找到类似的思想。不足以确定性中所蕴涵的相对性成分导致一些人产生了更激进的想法:既然经验论据无法确定一种理论比其竞争对手更优越,那么诉诸社会因素解释即社会学解释就应该被认可。这后一种观点中所包含的对科学合理性的激进怀疑主义态度正是当代被称为“科学知识社会学”所坚持的主张,并使它与后实证主义中占主流地位的理性主义观点分道扬镳,走上一条激进的相对主义不归路。


二、社会建构论与知识社会学传承

“科学知识社会学”(Sociology of Scientific Knowledgs,简称SSK)是70年代最初在英国发展起来的一个科学社会学流派,其主要成员一部分来自爱丁堡大学科学研究部(the Science Studies Unit oftheUniversity of Edinburgh),故被称为爱丁堡学派,代表人物有巴恩斯(B.Barnes)和布卢尔(D.Bloor),他们以对科学知识生产和增长的宏观解释策略——强纲领(Strong programme)而著称;另外,科林斯(H.Collins)则以经验相对主义纲领而闻名;而拉图尔(B,Latour)、伍尔加(S.Woolgar)和林奇(M.Lynch)则主张对实验室的科学生产过程做微观的民族志研究。这几种取向共同构成了当代所谓对科学的社会研究(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之主体,虽然在具体问题的认识上他们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别,但他们的共同之处是反对后实证主义主流学派对科学权威地位的辩护,摒弃科学社会学在美国发展时期的默顿模式,强调要把知识社会学的原理推进到科学知识生产的关键部位,即与知识内容直接相关,而不只是像默顿学派那样仅仅研究影响科学发展的社会、文化等外部因素。他们对库恩关于范式的历史性和相对性思想作了更激进的解释,不仅把它引入对科学的解释,而且还进一步从中引出许多从不同侧面影响科学知识的稳定性和质疑科学理论的客观性的社会性因素,进而认为科学理论具有内在的诠释学性质。换言之,包括科学理论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内容归根结底都由社会、文化因素的参与和作用而形成。被他们经常引用的那些社会性侧面有:社会关系、利益、共识(consensus)、习俗约定(conventions)、劝说(persuasion)、修辞(rhetoric)、权势网络(networks of power)、文字记载(literaryinscription)等。这种对科学的合理性、客观性抱持的怀疑主义态度和相对主义立场构成了SSK的基本认识论前提。SSK这种研究科学知识的方向或策略被称为“社会建构论”(social constructivism orconstructionism)。

“社会建构论”作为SSK不同取向所共同具有的一种研究策略,从严格意义上讲,本来属于科学哲学范畴。但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它却从主旨取向上与广义的社会学有着紧密的关联,在内容上与狭义的知识社会学和科学社会学发生了交织。故其影响并不限于哲学和社会理论,而且涉及社会学和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参见A.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该书是社会建构论观点的国际关系理论之代表作)。

众所周知,社会学在其早期奠基人那里,具有很强的“社会决定论”色彩,强调研究人类一切活动要把社会性因素放在首位。社会性,如在迪尔凯姆那里,就像“物”一样是一种客观事实,因而具有客观实在性;它外在于人的意识具有普遍性,能支配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人们还可以通过他对社会学方法规则的论述看到迪尔凯姆思想中的社会实在论、整体论(社会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与个体主义相对立)、功能论(功能分析优于因果考察,拒斥各种形式的化约论)成分。迪尔凯姆早年在与莫斯做原始分类研究时就已经认为,应该从群体结构和群体关系中寻找思想范畴的起源,并且这些范畴也是随着社会组织的变迁而变化的(参见迪尔凯姆、莫斯,1901/2000)。这也是迪尔凯姆后来被称为“社会学主义”(sociologism)的缘由,这个思想传统在以后的知识社会学中得到了延续。例如,M.舍勒在论述知识社会学的法则时写道:“全部知识的社会学本性以及所有各种思想形式、直观形式、认识形式的社会学本性,都是不容质疑的……人们用来获得知识的各种心理活动的‘形式’,从社会学角度来看都必然始终受到共同的制约,也就是说,受到社会结构的共同制约。”(舍勒,1999:66)在此之前,马克思关于社会存在决定意识的论述以及把意识形态分析纳入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结构背景下,揭示出社会阶级和阶层分化与意识、意识形态具有内在联系,被认为是开启了知识社会学研究的先河。

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知识社会学具有几个与本文论旨相关的特点。1.主要侧重于哲学形而上领域的思考(舍勒把知识主要归结为哲学世界观——本体论和认识论问题,马克思则主要视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对知识做具体考察的可操作手段尚付阙如;2.对知识的产生和发展问题的探讨尚有一些社会决定论味道;3.在知识分类问题上多持二分法,即以数学、自然科学为一方的“精确科学”、形式科学和以宗教信仰、道德学说、“实践智慧”、文化事物为另一方的“精神科学”、文化科学。前者的对象是自然界事实,人必须把它当作被感知到的存在,故能不受主观性的影响。后者的对象是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本身活动的产物,必然会受到人的主观意愿、偏好和价值的干扰。这种情况到了K.曼海姆那里有了很大改观。曼氏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1936)一书对知识社会学的确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成功地说明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不仅使人们的思考偏离了所观察的事物,而且使人们的注意力放到了本来被模糊和忽略的环境方面,他以这种方法从一般的理论阐述中为知识社会学的经验研究确立了有效的手段(参见L.沃斯为《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写的序言,商务印书馆,2000年)。

曼海姆在知识分类上基本沿袭了传统的二分法,所不同的是,他从不在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间作泾渭分明的区分,这导致了他看待知识有时会出现前后矛盾。“社会进程中的社会因素是否仅仅具有外表的重要性?它们是否只应被视为制约思想的根源或实际发展(即它们是否具有发生学关联)呢?抑或能渗透进具体的、特殊的论断的‘观点’之中呢?这也是我们将要试图回答的一个问题。一种思想的历史与社会起源,只是在它出现暂时的和社会的条件对其内容和形式没有影响时,才会与它的最终效力无关。如果情况果真如此,人类知识史上任何两个时期便只能根据这样一个事实进行区分:在较早时期某些事物还是未知的,某些谬误仍然存在,这些谬误通过较后的知识完全得到纠正。这种较前时期不完全知识与较后时期完全知识之间的简单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适用于精确科学(尽管今日这种精确科学范畴结构的稳定性概念较之古典物理学的逻辑已受到极大的动摇)。然而,对文化科学史而言,较前阶段并不是如此简单地被较后阶段所取代,而且,也不那么容易证明较前的谬误后来得到了纠正,每个时代自有其全新的看法和其特殊的观点,因此每个时代均以新的视角来看待‘同一’事物。”(曼海姆,1936/2000:276)

曼海姆所说的适用于自然科学的“较前时期不完全知识与较后时期完全知识之间的简单关系”,实际上已经被后实证主义科学哲学所否定,无论是主流派还是非主流派现在都承认自然科学知识的增长并非积累的,而是革命的,因为过去的许多理论抑或“事实”都已在后来被推翻。按照曼海姆的逻辑,这是否意味着自然知识也像文化知识一样,具有历史的和社会的性质呢?从他后来的论述来看,显然这不是他的思想。例如,他曾写道:“对于形式知识可以说,其内容不受个别主体及其历史—社会属性的影响对所有人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另一方面,有很宽阔的论题只对特定主体或者只在特定历史时期是可理解的,其内容要透过个人的意图才成为明了的。”(曼海姆,1936/2000:172)后来,默顿在论及知识的存在基础时也认为:“知识社会学的所有观点都认同的一个中心论点是,就思想不是被内在决定的情形而言,以及就思想的这一或那一方面能够从外在认知因素(extra-cognitive factors)中获得的情形而言,思想有其存在的基础。但是,这仅仅是形式上的认同,实际上有关存在基础的特质问题的理论是纷杂不同的。”(默顿,1968:516)默顿所说的“存在的基础”包括社会的基础(社会结构、制度、规范、组织等)和文化的基础(意识形态、宗教、习俗等)两个方面。他和他的弟子们所创立的科学社会学,主要研究思想亦即观念、知识与其社会基础的关系问题。科学社会学广义上虽然也属于知识社会学的一种,但其关注点在于作为一种社会建制(social institution)的科学之常规性(regularity)因素,如科学家共同体的社会组织、制度、规范、评价等与科学活动的互动作用,而波佩尔、奎因等后实证主义哲学家关注的是知识理论与经验材料的关系,都不涉及科学知识内容本身与社会因素是否有关的认识论问题。

与此不同的是,曼海姆的文化社会学(即知识社会学)研究知识与其文化基础的关系,重点考察社会理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问题。他与默顿两人同样从事“知识社会学”研究,在主旨追求上却表现出如此大的差异,究其根本是英美经验主义的科学取向与德国思辨哲学传统的精神取向使然。此外,两人的知识社会学却也具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当论及促使知识变迁的动力时都笼统、含糊地指称有内在(理性)因素和外在(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至于何种知识是由内在因素决定以及何种知识是由外在因素决定,则语焉不详。受这种思想影响,在知识社会学传统中就如何评价知识进步的合理性问题,一直存在着内在决定论和外在决定论的困惑。作为一种权宜或变通的办法,当人们想要说明为什么一名科学家或共同体相信某一自然科学理论时,那就会诉诸有效的证据理由;但当人们想要解释为什么某人会相信某种价值上可取的宗教信条、道德规约或其他社会学说时,这时证据的作用就显得微乎其微,甚至根本不成其为证据,于是自然而然地转而求助于导致当时人们作出这种理论选择的决定时正在起作用的社会因素。于是,在知识社会学中形成了一种沿袭已久的习惯:当涉及自然科学时,人们就关注导致知识增长的“证据理由”(evidencing reasons),而当论及社会科学之类的文化事物或“实践智慧”时,人们就会想到导致相信这些事物的社会原因(social causes)。显然,前者看重的是证据理由的有效性(validity),后者则关系到社会原因的可信性(credibility)。这种习焉不察的做法蔓延开来,进一步抬高了自然知识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文化社会知识由于受到主观意识形态的干扰、玷污而蒙受轻视,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平等关系,其间的鸿沟几近不可逾越。

SSK还可以在现象学社会学和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中追寻其思想根源。胡塞尔的现象学哲学强调意识的主观能动作用,将客观对象(意向客体)的结构和性质归结为意识的主观建构。现象学致力于描述现象及意识中被建构的过程,它“悬搁”关于存在的信仰,亦即暂停对存在的判断,存而不论,试图把一切材料无论是实在的抑或非实在的都纳入现象学视野,以期克服启蒙理性所造成的欧洲科学危机。舒茨(A.Schutz)承续了现象学的传统,他特别阐发了“生活世界”(the life world)和“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概念,并把它们作为现象学社会学的核心范畴加以讨论。在舒茨看来,生活世界是按照人们的常识意义被加以理解、解释和建构起来的,而常识起源于人的社会性。社会行动者根据常识解释、界定情境,领会他人的意图和行动动机,实现主体间有效理解并协调行动,以达到把握社会世界的目的。伯格(P.Berger)和拉克曼(T.Luckmann)的《实在的社会建构》(1966)一书延续了舒茨的现象学进路,强调对常识进行知识社会学分析可以加深理解社会实在的建构过程。在他们看来,社会实在可分为客观实在和主观实在,所谓“社会”也就是主观实在(意义)的客观化(外化)以及透过外化过程而建构出的互为主体性的常识世界。换言之,社会世界是通过思想、信念、知识等主观过程社会地建构出来的,这个建构的社会实在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除了由行动者及其角色构成的客观内容之外,还包含有由信仰体系加以合法化的各种制度等主观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习俗、规范、权力、知识和科学等都有其社会学起源,亦即都是社会地建构的。加芬克尔(H.Garfinkel)的《常人方法学研究》(1967)提出了一种考察社会秩序的新视角,使原来为传统社会学理论所渲染的社会超验系统、复杂结构及其无所不在的强制力被一种在地性(local)、偶然性、多元性的社会行动所取代,社会秩序正是在社会行动者的实践中被巧妙地建构——“孤立而又共享一种权宜性交往的人们如何一起共同建构、检验、保持、改变、使之合法化、质疑、界定一种秩序”。常人方法学揭示的正是这样一幅有关社会秩序被建构的普遍图景,即过去被宏观理论视而不见、习而不察的规则、过程和方法的秩序,正是在芸芸众生的日常生活的行动中按照常识推理逻辑建构出来的。循此思路,社会学理论无需把关注的焦点长时间地停留在社会体系这个庞然大物上,转向“反思着的”行动者个体实乃事所必然,并且这些个体也不再是这个社会“巨灵”及其有关理论所操控下的“文化木偶”(cultural dope)。

本文所要考察的社会建构论,它与现象学和常人方法学不同的是,在把这些观点应用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同时,目的在于论证,不仅社会实在而且自然界实在同样也是社会地建构起来的。(科尔,2001:38)


三、强纲领与弱纲领之争

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兴起,促使对科学的研究从“常规性”(regularity)向“社会建构性”(social construction)转变,突出表现在布卢尔关于强纲领(strong programme)的论述上。所谓“强纲领”是指比一般认为对科学史某个片断作出完整解释时社会因素应该受到重视的传统知识社会学观点更为激烈的一种主张,它对“社会因果性”(social causality)的辩护具有强烈的相对主义性质。按布卢尔的说法,强纲领包括四项原则:1.因果性,指能导使信念(belief)或知识诸状态的条件都应该是因果性的;2.无偏见性,指不论真或假,合理性或非合理性,成功或失败,都要公正地加以同样对待,这些相悖的两个方面都得到相同的证明;3.对称性,指在说明的样式上要求是对称的,同样的原因应同时能解释真实的和虚假的信念;4.反身性,指原则上它们的解释模式能够应用于社会学本身。(Bloor,1994:2)布卢尔的强纲领向人们展示了一幅十分诱人的科学图景,在这幅图景中,科学似乎又回到了孔德的大一统时代,因为按照布卢尔的彻底因果性原则,社会学也应如自然科学一样致力于因果性说明;不仅如此,对称性又强调同样的原因可以解释真实的和虚假的信念,而公正性又保证了相悖的两个方面都可以得到证明。这样一来,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关系上出现了一种新的不平等关系,似乎位于人类知识体系顶端占主导地位的不再是自然科学,而是社会科学。为此,布卢尔在《知识的社会意象》论述的开始,就大力指责无需对科学知识内容进行知识社会学分析的做法,强调全部科学都是社会学的合法领地,批评传统知识社会学家画地为牢、自我设限,完全背离了社会学立场。

“社会学家所关注的是纯粹作为一种自然现象的知识——包括科学知识……与把知识界定为真实的信念不同,对于社会学家来说,人们认为什么是知识,什么就是知识。它是由人们满怀信心地坚持,并以之作为生活支柱的那些信念组成的。社会学家将特别关注那些被人类群体视为理所当然、被人类群体制度化或赋予了权威性的信念。”(Bloor,1994:1)

“对于相对主义者来说,把某些标准或信念看作有别于这种仅仅在局部地区被接受的标准和信念,因而认定前者具有真正的合理性,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在他看来,并不存在与环境无关或超文化的合理性规范,因此他认为,以理性和非理性的方式持有的信念不会构成本质上不同的两类事物。它们并没有成为两种本质上不同的需要诉诸不同人类精神的东西,或者与实在有不同的联系,或者要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模式来决定它们的可信性……。因此,相对主义者的结论是,它们将以相对的方式得到解释。”(Bernes & Bloor,1982:27~28)

强纲领关于知识的相对主义立场以及字里行间流露出的反实在论观点,与科学哲学和传统的知识社会学观点相去甚远,为此受到了以劳丹为代表的科学哲学家的强烈反驳。作为一名后实证主义者,劳丹对科学合理性的看法已经摆脱了实证主义科学观的绝对化、理想化模式,承认“科学半独立于神学和形而上学”的观点。他们自称自己持有的是一种“弱化的合理性和进步概念”,主张一种信念、知识或理论是否具有合理性只与它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与真理、客观性并无必然联系。在他看来,科学史上有一些例子说明哲学、巫术、神学都曾提出和解决过一些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与科学并无本质差别。那种试图寻求科学与非科学本质差别的努力,不啻是一种乌托邦。在知识社会学与科学思想史之间的相互关系上,他提出了一个与传统理性主义者相比显然是“弱纲领”(weak programme)的建议:“当信念不能用它们的合理性来说明时,知识社会学才可以插手对信念的说明。”(劳丹,中文版,1997:207)劳丹把这个建议称为“外合理性原则”(the aractionality principle),并强调这只是一个方法论原则,绝非一种形而上学学说,也不能由此得出“每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理由予以说明时,它就不可能有社会原因”;而只是说,当一个信念有充足理由予以说明时,就没有必要再去寻找社会原因的说明,而且社会原因的说明未必会更好。他对科学史上的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进行考察后又补充说,社会学分析应用于科学思想史必须等到发展出科学的理性史或智力史之后才有可能,同样,认知的知识社会学(Cognitive sociology of knowledge)在通史中的出现也必须等到发展出某些全新的社会学分析工具和概念之后。在劳丹看来,这两个逻辑上在先的任务解决之前,任何断言科学知识的内容是由社会决定的提法只能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另一位科学哲学家牛顿—史密斯(Newton-Smith)据此得出结论说,在科学史研究中,社会学只用于反常(deviants)。

拉图尔等人则试图用“互为文本关系”(intertextuality)取代因果关系。在他们看来,世界上的各种事物都是以一种绝对互动的方式相互关联着的,这意味着每一事物都是相关于每一个其他事物的。在一个如此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相互纠缠、杂乱无章的世界中,要想根据现象的起源或发生时间上的在先性确定因果性和可预测性以及由此假设存在着独立的外部实在,既无可能,也没意义,因为在完全没有作者、彼此只是“互为文本关系”当中,以致根本无法理出任何头绪来。“互为文本关系”取代因果分析包含了这样的思想:社会科学是人类的建构。它又与下述思想是等值的:社会科学建构了人类。因为利用社会科学研究技术必然要遵守它的科学“规则”,这样反过来,研究者是由研究事业“建构”的。在拉图尔看来,甚至像巴斯德氏杀菌法这样的科学程序也再造了社会的和理智的生活,因为细菌、病毒变成了离开实验室进入社会的社会行动者(转引自波林·罗斯诺,1998:167)。由此可见,法国的建构论者,如拉图尔等人,明显带有后现代主义趋向。

强纲领派的巴恩斯和布卢尔对劳丹等人的这一观点痛加挞伐,指出他们不公正地赋予科学知识以霸权地位的同时,极力贬低和矮化社会学是一门只研究“错误”的剩余学科;这一切足以表现出理性主义的独断和专横;与他们散布的相对主义是对理性、科学的一种威胁相反,作为对知识的一种科学理解形式,相对主义恰恰是人类学、制度史和思想史乃至认知心理学不可或缺的,理性主义才对知识和认知的科学理解构成了真正的威胁。劳丹本人虽然不满意科学哲学和科学史学对科学合理性的僵化、绝对化的解释,他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要求用解决问题的能力亦即有效性取代与真理性的联系,但这毕竟是理性主义营垒内部的歧见。而强纲领的对称性原理主张无差别地看待和说明合理性的和非理性的、真实的和虚假的、正确的和错误的信念,则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理性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去理性或反理性(derationality or antirationality)观点,这是劳丹所无法接受的。由此可见,强纲领与弱纲领之间在“对称性”和“外合理性原则”上的分歧实质上表达了在科学合理性上相对主义对理性主义的冲突。


四、社会建构论与社会工作

尽管社会建构论从产生之日起即在理论上存有很大争议,但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研究视角,它对打破过去沿袭已久被视为理所当然的观点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其中尤应注意的是社会问题研究领域。

在以往的社会学教科书中,“社会问题”通常被定义为某种客观的、可被观察的客观状态或社会过程。关于社会问题的客观知识可以通过科学方法而获得,因而对社会问题的科学研究可以以社会状态为真实的状态来分析社会问题。一些社会学家把他们使用的假设当成把社会问题定义为可观察的社会状态的根据。例如,默顿认为,“社会问题存在于实然与人们思考的应然之间具有很大差异的时候”(参见斯梅尔瑟,1991)。换言之,社会问题就像偏差行为(deviant behavior)一样,是由于文化上认同的目标同达成目标所使用的手段之间存有差距的结果。例如,在现代社会人们追求事业上的成功以获取较高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这是在文化规范上得到允许的目标,而达成这一目标的合法手段往往要求受过良好教育,以便习得现代科技知识和服务社会的本领。但是由于人们的先天和后天条件的限制,致使每个人在达成目标可供选择的手段上是不平等的。有人无视这种由社会结构、社会力量造成的不平等,出于个人攫取财富的私欲,不惜采取非法途径,如造假欺骗、敲诈勒索、贩毒抢劫等手段敛财,于是造成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从目标(价值)与手段(机会)不一致解释失范(迪尔凯姆)、偏差(默顿)和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传统,它摆脱了前现代纯主观地把社会问题归于“罪”(宗教)、“恶”(伦理)或者“疾病”(生理—病理),而把对这种社会状态的研究描述为客观的分析,务求使关于社会问题的社会学成为一门客观的知识。

社会建构论的观点是对上述传统看待社会问题之方式的一种回应或替代方案。它把社会问题定义为“群体表达不满和要求尊重某些一致认定的条件的活动”(Kitsuse & Spector,1973:415)。在这个界定中,社会问题不再是某种应该加以研究和改正的客观情境,毋宁说是一种诠释过程,正是在这个诠释过程中,把诸如犯罪、贫困和无家可归等现象认定成应被视为压抑的、不可忍受的、不公正的条件。从这个角度上看,社会问题不再是某种特殊的、不公正的或不道德的状态,而是对被诠释为不公正和不道德的公认状态的界定或取向。换言之,社会问题是一种界定的社会过程。建构论刻意强调,社会问题的建构活动在立意上和取向上是一种修辞或措辞(rhetoric)、作出宣称(claim-making)的过程,亦即选用恰当语汇去名状某种特殊社会环境——给出名称(即取名)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发生和持续在时刻变化着的、各式各样的周边情境之中的,建构论的社会问题社会学就是要“对作出宣称和回应活动的产生和持续作出说明”。这样说来,建构论就为关注社会问题是怎样被命名的,被建构出来的社会过程的社会学提供了理论和应用的基础。

这里,建构论的社会问题社会学表现出了几个特点。

首先从理论上看,“建构”是与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和生活形式(forms of life)的分析一脉相承的。实际上建构论的理论家D.布卢尔正是从研究维特根斯坦的日常语言分析开始其科学知识社会学论述的。(Bloor,1983)按照维氏的观点,语言游戏是多样的、具体的并且在文化上共享的,它是行动者赖以组织情境和达到实践目的的手段。它可分为提出问题、讲述情节、给定秩序和描绘客体等方面,进而每一类语言游戏与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活动相互关联。正是在语言游戏与活动的相互关联中,行动者为赋予自己和他人行动以意义而建构社会情境脉络。因此,语言游戏亦即行为模式与行动者对此行为取向关系的表示。维特根斯坦把这些行为模式当作生活形式加以分析,认为它们是导致意义和意义产生的习惯性行为的基础。维氏以此反驳了把语言、意义和知识归结为个人意向之产物的个人主义(哲学)理论和心灵主义(心理学)理论。在他的分析中,显然意义和意向是社会地组织起来的,它们镶嵌在共享的语言和文化的联系中,从而把行动纳入有意义的模式,进而也就成为行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心灵状态(亦即意向)能够表示意义的社会情境脉络。

社会建构论者借鉴了维氏对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分析,从理论上把它引入知识社会学研究,在实践上把它向常人方法学方面引导,成为一种激进的社会研究观点。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研究人在生活世界中怎样凭借常识性实践、程序和资源得以认识相互可以理解的事物和行动,它注重本土发生和持续进行的实在的建构和保持的实践。具体到社会问题研究上,常人方法学强调行动者描述性地建构意义(包括意向)和赋予意义,并把它视为关注的焦点。它把社会研究者的说明性的实践行为纳入周边情境之中,这即是说,研究者本人就是他所置身于其中的情境的构成性方面。意义的建构和赋予是一个多面向的过程,同时涉及到对事件、客体或者对正在思考着的问题的界定,同样也关涉到作出思考时所处的情境。再有,常人方法学重视对日常生活中那些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或者“熟视无睹”方面的分析,这些方面有的涉及到舒茨所说的“自然态度”的构成基础,有的涉及到世俗性或常识性推理的依据,日常生活正是通过它们才得以组织起来。这些都与维特根斯坦对实践的假设以及对实践与意义建构、意义赋予相互联系的分析相关联的。

常人方法学应用于社会问题的方式,是分析把某些日常生活方面描述为社会问题的人,在作出宣称时他是怎样在特定情境脉络下与对象互动的以及怎样作出说明的。正是被互动双方用来进行分类的社会问题范畴,例如吸毒、卖淫、青少年犯罪等,以及被他们描述是有问题的境况—条件,被我们分析为社会建构。在这里,我们首先考虑的是,常人方法学取向的社会学研究在看待有条理地应用具体的社会问题称谓时所采用的手法或方式,是属于社会建构论式的。常人方法学取向的社会问题研究,多致力于描述分类概念所指称的具体例证的惯常做法,这种把社会问题的现实归结为惯常做法,把规范、法规、制度等公共说明结构与日常生活联系起来的形式,被称为社会问题工作(social problems work)。这是与以往人们所熟悉的结构功能论的社会问题概念完全不同的一种路向(Miller & Holseein,1983:15)。

西库列尔(A.Cicourel)对美国少年犯罪管理的研究给我们作出了一个很好的说明,他的《少年正义之社会组织》(1968)一书涉及对“少年犯罪”的划分过程的反思。这一研究分析了美国警察行为是怎样受到常识性的犯罪理论影响的。例如,警察对待出自破碎家庭的少年过失者要比对待来自稳定家庭的少年严厉得多。结果,许多来自破碎家庭的过失者更容易被警察逮捕,并以被捏造的罪名当作罪犯加以对待。这种实际做法反过来又以犯罪统计学的形式提供了具体的、有案可查的、可佐证常识理论的证据。因此,警察们的常识性理论自然也就成为生产和再生产他们自身行为的正当有力的证据(Cicourel,1968)。这种反思性观点对于人们矫正以往的一些被视为理所当然、习焉不察的理论之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在社会学史上,与建构论的社会问题理论相似的是标签理论(labeing theory)。贝克(Howard Becker)在《局外人》(Outsiders,1963)一书中不同意心理学和社会学对偏差行为的解释,他认为这两种解释忽视了偏差行为的政治层面的原因。他提出偏差行为实际上是由于社会上的强势群体有能力将“偏差者”的标签加诸弱势群体成员之上所致;一旦有人宣称规则被破坏,该弱势群体成员就会遭到制裁,尽管他的违规是假的。有时被标签者会偶犯过失,但并不认为自己是“偏差者”,则被称为初级偏差行为;倘被加以“偏差者”处置后,自己也渐渐地认为自己是“偏差者”,则被称为次级偏差行为(参见H.斯梅尔瑟,1990:212~213)。这就是所谓的“标签理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建构论之前,早已有人发现并尝试探讨过社会问题本身固有的建构性。

比贝克更早的是默顿的“自我实现的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概念。尽管默顿早在1936年的一篇论文中就提出这一概念并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1949)一书中辟有专章加以论述,但在2000年他为《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一书中译本所写的序言中仍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在默顿看来,他在社会学上的贡献,一是《科学的规范结构》一文催生了科学社会学这门分支学科的问世;二是“自我实现的预言”概念揭示了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自我实现的预言”这个概念是以著名的托马斯定理为基础提出的,托马斯定理是关于“情境界定”的定理,其含义是说,如果人们把情境界定为真实的,那么其结果将成为真实的。“自我实现的预言”指一种虚假的期望、信念或预测,由于它使人们按所想象的情境去行动,结果最初虚假的东西变成了真实的结果(默顿,2001:8)。这个概念现在已经得到普遍的接受,它对于深入理解当代的民族、种族、宗教关系以及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因此不难看出,自我实现的预言、情境界定、标签理论与社会建构论在社会问题研究上走到了一起。所不同的是,社会建构论并不以社会现实、社会知识为限,它要把自己的全部主张一以贯之地推进到自然知识领域,由此引发了当代知识社会学的各种争论。


五、余论

社会建构论已成为当代社会科学中一种具有很大影响但也极具争议的思潮的统称。它包含有分属不同学科、源于不同流派、具有表面的亲和性但在内部又有重大差异的各种社会研究。从表现形式上至少有科学知识社会学、常人方法学(ethnomethodology)、科学的修辞研究(rhetorical studies of science)、符号人类学(symbolic anthropology)、女性主义理论(参见李银河,1999)和后结构主义文学理论等形式。从性质上看,社会建构论并非是一种知识的基本教义理论(a foundational theory of knowledge),毋宁说它是科学领域中的一种反原教旨主义的对话。它的主要追求基于以下观点:社会生活对一切认识具有本体论在先性和认识论母本性(matrix);一切知识立场有其内在固有的价值性和意识形态性;不同学科信念之间所形成的权力和特权分布是知识传播不可或缺的环境。

社会建构论的思想在社会学中渊远流长,其主旨是社会学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只不过最初它是从科学史和科学哲学争论中脱颖而出的,具有较多自然科学内容。在社会学中,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兴起是其理论体现,在应用领域则以社会问题研究的视野不断扩展、内容不断深入得到说明。后者的核心命题——“建构社会问题”(constructing social problems)不但极大地改变了原来社会问题研究的视角,而且也为一门逐渐形成的社会问题社会学(sociology of social problems)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一方法论基础。确实,“建构社会问题”的提出一语道出了整个社会建构论的精义,对我们重新反思科学与社会的关系也会大有裨益。

回顾刚刚走过的20世纪社会思想历程时,人们会发现一种十分奇特而又吊诡(paradoxes)的现象:一方面,科学在理论和应用两方面都取得了广泛而深刻的进展,不断强化了人类自启蒙运动以来对科学的乐观主义信念,科学在现代社会生活各领域取得了日益稳固的霸权地位;另一方面,自30年代法兰克福学派对现代科技及其实践的负面后果所做的“社会批判”以来,到当代社会建构论对科学信念本身以及进步观念的质疑和驳难,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的氛围愈益浓厚。相应地,在当代社会理论领域,一方面,伴随现代性伊始而诞生的传统科学观念,以及继之而起的、烙有早期欧洲贵族个体主义印记的实证主义精神,经过哲学和社会理论的各种批判和讨伐后,早已失去了往日的权威而逐渐式微;另一方面,在应用社会研究领域,科学仍被视为可以解决一切有关人类和社会的问题,客观性、合理性以及与之相关的科学规范、科学方法仍被当作追求有效性的不二法门。这种现代社会无处不在的悖谬现象,被韦伯从社会学上表述为目的一手段合理性/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之间的矛盾,在康德哲学那里则表现为规范性原则/构成性原则(normative principle/constitutive principle)的对立,实质上,这是启蒙以降近代理性实验科学兴起后西方文化所崇尚的科学理性及其特有的经验分析进路所固有的内在矛盾性。它奉行的是一种“零和”游戏的逻辑——一方得分必须以另一方失分为前提,两方得分相加结果为零。

要克服西方文化这种原子论的、分散的、碎片式的思维方式所形成的科学与社会二元分立对决、非此即彼的思维误区,需借鉴东方文化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文化综合思路。奉行一种“双赢”游戏的逻辑——参加游戏的双方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损益与共,一方得分也即是对方的得分。有时可能会有一些短期的损失,但长期利益是一致的。在全球化背景下正在形成的这种新型文化,强调合作高于竞争;它以对个性的赞美和对多样性的高度肯定正在冲淡工业社会对利润和权力的追逐;它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人与自然之间的融汇与和谐,并在这种融合中看到了人类世界和自然界中的多样性和统一性平衡的重要性。正如一位美国哲学家在反思当代科技文明时写道的:

“西方人典型地认为,科学—技术文化的实力和力量是实在的,而传统文化的精神和力量则不是实在的。然而,把武断的确定性归因于来自科学的任何概念是错误的——正如哲学家波佩尔所指出的那样,科学理论总是可以被改进的,但从来不是可以被证实的。对不确定性和证伪保持开放是当代科学事业的基本标志,也应该是科学事业所依据的世界观的标志。”(E.拉兹洛,1997:125)

作者表达的这种对科学理论的开放性立场,正是社会建构论赖以产生的土壤,也是它进一步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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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国外社会科学》(京)2002年第01期 第4-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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