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竹盛:人有自愿受害的权利吗?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4 次 更新时间:2015-03-18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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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竹盛  

“在地球的另一边,广岛和长崎兴旺发达,而帮着制造原子弹的小镇已经从地球上彻底被抹去了。”我在何伟的《奇石》中读到了这个小镇的故事。这个小镇曾经盛产铀矿,用来轰炸日本的原子弹中的铀就产自这里。由于存在放射性污染,现在这个小镇的铀矿厂区已经被全面封锁了。

何伟写这个故事的原因是,2007年有一个公司想在这个镇上重建一座铀矿提炼厂,引起了强烈的争议。超乎意料的是,反对者大多是外来的环保主义者,而本地人反而支持这个项目,甚至认为他们是“祸国殃民”的“环保狂”。

当地旷工中死于肺癌的不少,并且肺癌有明显上升的趋势,但是数据又无法将肺癌与铀矿的放射性关联起来,因为明显增多的只是男性患者,即使是同在铀矿厂工作的女性,也没有这种趋势。一些学者认为,可能真实原因是男旷工们抽烟过度。

何伟故事中的肺病矿工们,竟无一人指责矿厂,他们要么也认为吸烟才是主因,要么认为他们早已意识到在铀矿工作是极度危险的,而这个工作是他们自愿选择的,所以他们“乐意”承担眼前的“恶果”。在这些乡民面前,带着拯救情怀,从外乡远道而来的环保主义者们显然有些自讨没趣。

虽然理论上没办法证明铀矿一定是导致肺癌的罪魁祸首,但铀矿的放射性存在危害性应该是一个普遍被接受的结论。当地居民对政府封锁了老矿区耿耿于怀,那是他们从小生活的地方,记录了他们的成长经历。假如老矿区依然开放,我想他们肯定乐意经常回去看看。实际上,当地一些居民就常年将铀矿放在自己家里,有些甚至已经是具有高度放射性的半成品。

政府封锁了老矿区,理由便是防止放射性污染对周围的人造成危害,这等于是认为人们没有自愿受害的权利。假如放大这种思路,那便是政府认定对人民有害的事物行为都属于可以禁止的行列。

从法律角度理解,自愿受害这两个词摆在一起显得自相矛盾。比如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给一个人,和财物被他人抢走或是偷走,便构成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但法律上的确存在即使是自愿承受危害结果的,也是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比如和低于一定年龄的女子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女方自愿与否,都构成犯罪。此外,几乎所有国家都规定帮助他人进行安乐死是违法的。

人们不仅可能没有自愿受他人所害的权利,有时候甚至也没有受自己伤害的权利,例如几乎所有国家都禁止人们吸食毒品,而大部分国家则封禁了色情业。但是大部分国家却没有禁止明显危害健康的烟草和烈酒。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人们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愿受害的权利,至于程度如何,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规定。这个程度问题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政府是否可以不经人们同意就禁止政府认定对人们有害的东西,它也决定了人们对他人行为的干涉是否是正当的。

假如那个美国小镇的居民自愿生活在辐射污染区,政府是否可以强制将他们迁出?假如他们支持在自己的社区兴建一个新的铀矿厂,外来的环保主义者提出的抗议是否具有正当性?

更多问题还可以提出来。假如有人认为治疗癌症的正确方式是不停地喝绿豆汤,而不是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那么政府和他人能否干涉?假如有人认为生活在浓重的雾霾之下毫无压力,该干嘛干嘛,那么为他们呼吁要治理雾霾是否还是一件值得去做的事情?

此文原载《南风窗》纵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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