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兵:矿难频发背后:渎职犯罪查处明显不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91 次 更新时间:2005-08-2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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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正兵  

·造成查处不力的原因首先是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配合不够

·其次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移送制度执行不够

·第三个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干扰大

·应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机制 

如果要评选近年来的热点名词,此起彼伏的“矿难”绝对算得上一个。一次次矿难中,原本是矿主们“摇钱树”的矿井变成了凶猛的“吃人老虎”,一条条鲜活生命被无情吞噬。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事故1399起,死亡人数达2672人。8月7日,由于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23条生命被困在广东兴宁大兴煤矿井下。

面对频发的矿难,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直是全社会的共同呼声。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却指出,虽然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矿难背后渎职案件的职责,但由于多种原因,查处还比较艰难,查处力度明显不够。

矿难背后渎职犯罪案件查处远远不够

这位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情况看,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往往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违规,亵渎和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是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组来自贵州省检察院的数据却透出了这样一个事实:2003年至2004年,贵州全省共发生煤矿安全事故1195起,而受到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的仅274起,只占事故总数的22.9%。其中公安机关查处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案件220起,检察机关查处的煤矿事故背后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54起,两者查处件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18.4%和4.5%。

“从上述比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查处煤矿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上力度还远远不够。”贵州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周小军处长说。

山西是我国的产煤大省,也是矿难发生最多的省份之一。据统计,2004年山西全省各类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184起,死亡485人。在死亡人数如此惊人的情况下,山西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煤矿安全事故中的渎职犯罪案件41件47人。“这和实际需要侦查的人数有着明显的差距。”山西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人肯定地说。

三大原因导致检察机关查处不力

“造成查处不力的原因首先是司法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贵州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检察官钱晓阳告诉记者。

据钱晓阳介绍,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是按事故大小、严重程度实行级别管辖,而刑事案件的查处实行的是属地管辖,不同的管辖方式经常使得司法机关难以与事故调查组进行配合,共同开展调查。“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机制还没有出台,检察机关查处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缺乏机制保障。”

行政执法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的专业技术意见,是司法机关认定有无犯罪事实、查处涉及煤矿安全事故案件的依据。“但事故发生后,行政执法部门首先是集中力量处理抢险救灾等事宜,致使《事故技术鉴定报告》的形成相对滞后,司法部门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钱晓阳说,当事故调查结束、需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一些犯罪嫌疑人却进行了串供或早已逃匿,而作为主要证人的矿工绝大多数是农民临时工,流动性大,一旦离开就难以取证,“这些都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增加了难度”。

其次是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移送制度执行不够。2001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同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周小军指出,从近几年贵州检察机关查处涉及煤矿事故的案件来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仅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一些案件,而对煤矿事故背后的渎职案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和干扰以及对刑法中涉嫌构成渎职犯罪的要件了解不够,还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过案件。

2002年,贵州某县检察院立案查处了该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某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导致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造成19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但陈某最终被判无罪。

“这就是司法机关查处不力的第三个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干扰大。”周小军说,发展煤炭经济已成为一些地方的主要经济支柱,一些地方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片面追求本地、本部门的经济发展,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频繁发生。当发生事故后,司法机关要追究那些在工作中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时,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个别领导就会以这些干部都是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工作中出现差错难免等各种理由要求不予追究,干扰和阻碍司法机关查办案件。

呼唤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机制早日出台

虽然难度重重,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使命。

以煤矿大省山西为例,近年来,该省检察机关查办矿难背后渎职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大幅度上升:2003年为26件27人,2004年为41件47人,今年仅前3个月就立案侦查了22件23人。

“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此类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根本原因。”山西省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负责人说,一段时期以来,检察机关介入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存在介入难、立案难、处理难的问题,但同步介入事故调查能够顺利地解决这些难题。

今年3月19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3·19”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与事故调查组达成一致意见,联合调查组同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同期询问有关证人,调取相关证据,使这一矿难背后的渎职犯罪得以顺利查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矿难等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涉及劳动者的生命权,涉及生产领域的公共秩序问题,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矿难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是法律中最严厉的处分,检察机关的同步介入是对这一领域渎职犯罪最有力的打击,是对安全生产中犯罪行为最具威慑力的手段。”

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要依靠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事故的刑事责任人进行追究,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

8月11日,国务院成立调查组严查广东大兴煤矿特大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而有关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的机制问题正在积极起草论证中。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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