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善迈:教育不能市场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0 次 更新时间:2015-02-05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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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善迈 (进入专栏)  


教育产业的讨论已不是第一次,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就进行过。关于校办产业、学校后勤服务以及教育相关产业的产业化、市场化无须讨论,因为它们并不属于教育活动。以培养学生为宗旨的学校教育属于产业也无须讨论,国际上通行的一、二、三次产业划分,包括了社会各行各业。我国将教育列入第三产业中第三个层次,属于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的部门。国务院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规定中,也把教育作为基础产业、先导产业。

但是,如果我们据此简单地认为教育应该市场化,学校应该企业化,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活动应该完全由市场调节(这里的教育指的是以培养学生的学校教育活动),那么,笔者持反对态度。笔者的基本观点是: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体制改革中,必须引入市场机制,但不能市场化;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中,要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即不能"一刀切"。

因为在教育与经济的基本关系中,经济决定教育,不仅教育的需求和供给最终取决于经济发展,教育的发展最终由经济发展决定,而且教育体制最终也是由经济体制决定。当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之后,教育体制必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进行相应的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体制已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包括教育投资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大学招生和毕业就业体制等。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与教育体制的改革,各级各类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教育体制改革是滞后的,在许多方面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让市场机制在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下,对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教育改革应引入市场机制并不等于教育市场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教育体制改革,也不等于将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完全移植到教育中来。

教育提供的服务从总体来说属于"准公共产品",一方面居民对教育的消费具有竞争性,而且在供给上易于排除(如考试的筛选和收取学费),其有"私人产品"的特征,但另一方面教育提供的服务具有外来效益。除受教育者受益外,社会也可获益。又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作为"私人产品",市场可以有效提供,其供求与资源配置可以由市场调节。而作为"公共产品",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其供求与市场配置不能由市场调节。需要政府通过政治程序提供。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教育,由于它兼有两种产品的特征,因而需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其供求和资源配置需要由政府和市场共同调节。

同时,在现代社会中,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教育服务,发展教育是政府的职能和义务。教育的宗旨是育人,而不是管制,教育有不同于经济活动的特殊规律。如果教育完全由市场调节,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便不能充分保障,有悖于教育的宗旨和发展规律。

教育的基本单位是学校,学校不是工厂、商店和银行,它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而是以培养学生为宗旨的非营利机构。虽然在学校内部管理中可以引入市场机制,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社会效益,但是学校不能企业化,完全按照厂商营利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

如果教育市场化,学校企业化,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第一、造成教育机会新的不公平,教育可能成为属于富裕阶层的特权。第二、导致教育商品化,从而背离教育的宗旨。第三、导致义务教育滑坡。当非义务教育学费超出大多数人的承受能力时,将改变人们对高一级教育收益的预期,从而使义务教育或下一级教育入学率的降低、辍学率的上升。

教育体制在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不能"一刀切",应区别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教育产品总的说应属于"准公共产品",但不同类型的教育,其产品属性不完全相同。相对而言,义务教育更接近于"公共产品",它以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家长的义务。在消费上和效用上均不具竞争性和排他性。非义务教育尤其高等教育则在消费上更具排他性。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有类似的特点,非学历教育皆为职业培训、岗位培训,更具"私人产品"的特征。因此,教育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在引入市场机制的教育改革中,有的人强调了学费的重要性,并认为学费就是教育服务这种商品的价格,它由教育供求形成,又调节教育供求。尽管非义务教育应收取学费,但教育服务并不完全是商品,学费也就不是教育价格,它是教育成本的分担和补偿。所有教育受益者,包括受教育者、企业、社会都应负担其成本,学费从数量来说只是教育成本的一部分,显然学费不能由教育供求形成,更不以学费调节教育供求。学费标准既要考虑教育成本,又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非义务教育收取学费仅仅是教育改革的一部分,教育改革中引入市场机制,人们应更多的关心如何处理政府与学校、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明确界定政府与学校在教育管理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中等以上尤其是高等教育中,招生的数量,层次与专业结构,乃至教学计划和课程设计,应面对未来劳动力市场和社会发展需求,形象地说应"以销定产"而不能"以产定销"。如果改革只把眼睛盯在收学费上,那样会造成培养的学生在数量与质量,层次与专业结构不能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改革只能说是失败。^N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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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经济导报》(京)1999年043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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