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阳:新区域主义与大国战略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44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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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阳  

一、新区域主义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区域经济合作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在大国与小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RTAs)过程中,小国会对大国做出更多的让步。这在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1]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NAFTA )中,欧盟接纳东欧国家的协定中都表现得很清楚。

小国对大国的让步不仅体现在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减让领域,而且更主要体现为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法规、政策向大国靠拢。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加拿大和墨西哥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源定价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竞争政策都适应美国的要求做了较大的调整。

针对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FTAA),美国不仅要求南美洲国家对其经济体制和政策做出调整,而且还必须符合美国政治民主制度的要求。同样,东欧诸国为了加入欧盟也需要对其原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做大幅调整。由于不同国家在体制调整方面的步伐存在差异,他们只能分批为欧盟所接纳。这种小国对大国做出的单方面让步现象被称之为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 )(DeMelo,Panagariya ,1993;Perroni,Whally ,2000)。

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理论有一系列隐含的假定。一是缔结区域贸易协定是一种纯粹的国际商业行为。也就是说,参加者的目标函数是单一的经济因素。二是所有参加国的规模是相同的。在区域贸易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所有参加国的谈判交易能力是等同的,不会出现一方利用自身的较高谈判交易能力做出损害另一方的行为。三是谈判的结果是互惠的。成员国的收益或成本来自于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DeRosa,1998)。

事实上,在国际经济领域,大国经济与小国经济有很大的差异:市场规模、产业结构、发展战略、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贸易战中的报复能力、参与双边与多边谈判交易能力等等。

因此,新区域主义首先把经济规模的差异引入到区域经济合作理论中来。进而,改变了传统理论的上述假定,得出了一系列新的结论。

对大国来说,由于其市场规模较大,对外部世界的依存度较低,[2]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交易能力较强,所以源于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的影响不大。以NAFTA 为例,在它成立之前,墨西哥对来自美国出口产品所征关税税率大约为10%,而美国对来自墨西哥的产品所征的关税税率低于10%.据估计,NAFTA 对美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很小,只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甚至小于季度国民收入账户的统计误差),劳动力就业的影响也就是几万人(Fernandez ,Portes ,1998)。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传统经济收益之外的非经济收益。

相反,对小国来说,较小的市场规模、对外部世界的较高依存度、较弱的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和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谈判交易能力决定了,他们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以获得市场准入机会为代表的经济收益。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小国与大国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如果在小国之间开展区域经济合作,非经济收益同样会成为影响成员国(是否参加区域贸易协定或接纳新成员)决策的一项重要因素。在Andriamananjara 与Schiff(1998)所做的小国合作模型中,传统的贸易一体化收益并不是最重要的决定因素。小国之间所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是克服他们较低讨价还价能力和较高谈判成本的有效途径。

在新区域主义模型中(Perroni ,Whally ,2000),由于大小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优劣势及目标函数存在差异,他们的成本与收益体现在不同的领域。以自由贸易区协定为例,大国在向小国开放市场的同时,也放弃了对小国实施贸易报复的权利。为了补偿大国的损失,小国必须向大国提供单方支付(side-pay-ments)。如果没有这种单方支付,大国与小国之间就难以达成自由贸易区协定。因而,在均衡状态下,小国从自由贸易区协定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提供单方支付。换句话说,小国与大国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实际上是利用单方支付购买了进入大国市场的“保险”。

当然,大国的目标函数并非仅仅是获得单方支付,除了传统的贸易利益之外,它还要力争扩大自身的贸易报复能力或国际谈判交易能力,以便与其它大国进行竞争。为此,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会影响大国对单方支付的要求。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下,成员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关税与贸易政策,大国难以利用此种方式提高其贸易报复能力。而在关税同盟条件下,成员国之间不仅取消了区域内贸易壁垒,而且存在统一的关税与贸易政策,大国(及整个区域)的贸易报复能力将因此而提高。此时,大国对小国的单方支付要求会相应地降低。另外,当大国之间的贸易战风险加剧时,大国会提高对单方支付的要求。

与传统的区域主义理论相比,新区域主义理论对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合作做出了更符合现实的假定和描述。其中包括:(1)民族国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函数是多元的;(2)不同规模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不仅仅是贸易活动)的比较优势存在差异;(3)小国需要对大国提供单方支付;(4)区域贸易协定的形式会影响参加国的成本与收益,等等。

但是,我们认为无论是新区域主义的假定还是它的推论都存在进一步拓展的空间。本文试图以新区域主义理论模型为基础,通过修正和加入新的变量,对区域经济合作中大国战略做出更全面的解释。具体分析将集中于以下三个领域:政治因素在大国目标函数中的地位;自由贸易区协定与大国国际谈判交易能力的关系;全球范围内大国之间的竞争对小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最后,对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做出简要的评估。

二、政治因素在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决策中的地位

新区域主义理论提出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动机是多重的,除了传统的贸易利益,还追求以提高贸易报复能力及整体国际谈判交易能力为主的非传统贸易利益。在多边贸易体制占主导地位的全球化时代,我们可以把这些非传统贸易利益归结为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能力。因此,目标函数的多元化决定了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空间扩大了。许多区域贸易协定的签署并不完全依赖于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即使纯粹的贸易利益并不明显,区域经济合作也可能会发生。例如,传统上,区域贸易协定是以地理上的毗邻为前提的,但近年来跨地区的区域贸易协定开始增多。按照WTO (2000)的统计,跨地区的区域贸易协定占总数的12%,[3]它们大多是近年签署的或正在谈判之中的。

现实中,大国的许多决策并不能完全用经济因素来解释,政治因素有时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霸主国来说,政治考虑显得更为明显。这里所说的政治因素并不等同于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非经济因素的代名词。

在全球化时代,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越来越多地交织在一起,全球性或区域性问题越来越多:从环境保护到贸易中的环境条款,从劳工权利到贸易中的劳工条款,从知识产权保护到WTO 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从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到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从反毒品到国际开发援助,从非法移民到劳动力国际自由流动。诸如此类的问题既超越了纯粹的贸易领域,也超越了整个经济领域。每个国家(即使是最封闭的国家)都程度不同地面对全球性问题的冲击。其中,大国对这类问题的关注程度更为强烈。

全球性问题的性质决定了单个国家政府应对策略的局限性。多数情况下,处理全球性问题是由国际多边机构完成的,如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这些机构的推动者通常也是由大国所组成的。但如果大国之间或大国与小国之间的立场存在差异时,某些大国会寻求双边协定或区域协定。

冷战结束之后,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全面对抗结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把推广西方式民主制度作为其新时期国际战略的一个重要基石。一方面,西方大国利用对国际组织的控制向众多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以改变它们国内政治经济体制。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都曾试图利用某些发展中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完成此类使命。另一方面,西方大国运用区域贸易协定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大国把政治因素作为参与(或组建)区域贸易协定的一个目标既是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主导国际格局的反映。它们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治考虑常常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前提条件。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过程中,美国国内有争议的一个领域就是南美洲国家的民主化程度存在差异(Balze ,Felipe ,2001)。安第斯条约组织的五个成员国(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委内瑞拉)在民主制度、打击恐怖主义、缉毒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这是与美国要把美洲自由贸易区作为稳定“后院”战略格格不入的。因此,许多人建议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应该采取“双轨道”战略,即先与民主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如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智利等)组建一个“超级NAFTA ”(a super NAFTA ),然后再逐渐扩展到其它国家。至于古巴则根本不考虑接纳。同样,欧盟在接纳东欧国家过程中也把申请国的民主化程度作为一个先决条件。

其次,区域贸易协定中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政治条款。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按照一体化程度的高低把区域贸易协定划分为五种形式: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一体化和政治经济一体化。其中,自由贸易区仅仅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贸易壁垒。但是,近年来美国签署的和准备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美国与约旦、以色列、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以及未来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都有许多非贸易条款。欧盟本身已经进入经济一体化阶段,并向政治经济一体化阶段迈进,任何新成员的加入都需要全面接受欧盟现有的各项制度安排。

最后,政治考虑有时会成为某些区域贸易协定的主要动机。虽然区域贸易协定的基础是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利益,但在特定时期,政治利益也会成为大国参与区域贸易协定的首要考虑。“9·11”事件之后,美国把反恐作为其国际战略的一项核心内容。2003年5月伊拉克战争结束之后,美国主动提出与中东地区国家在2013年之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倡议。显然这种行为很难用维纳定理来解释。多数评论认为,美国此举的真正目的是要通过自由贸易区方式在该地区推行美国式民主制度,从制度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此外,美国早期与以色列、约旦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基于非经济考虑。

与传统理论只关注纯贸易目标相比,把政治或非经济目标纳入到大国的决策函数之内使得人们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加难以评估,[4]因为政治收益和非传统贸易收益通常是无法量化的,甚至难以成为协定的明确条款。

三、自由贸易区协定与大国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影响力

新区域主义认为,和关税同盟(及其它更高级别的区域贸易协定)不同,自由贸易区协定使大国部分失去了贸易报复的能力,因此小国才需要提供更多的单边支付。但如果我们把贸易报复能力进一步扩展为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影响力,那么自由贸易区协定与关税同盟协定将会有相似的功能。否则我们将无法解释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两个重要事实:一是为什么自由贸易区协定是最流行的区域贸易协定,并且广泛地被大国所接受?二是在自由贸易区之内,为什么大国之间要争夺区域内的主导权?

WTO (2002)统计,截至2002年3月全球已经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计253项。其中,自由贸易区协定占72%(175项),局部的自由贸易协定(Partial scope agreements)[5]占19%(46项),关税同盟占9%(22项)。近年来,在大国(如美国、日本、欧盟)与小国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区协定占绝对优势地位。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业已签署的和正在谈判之中的所有区域贸易协定都属于自由贸易区协定。况且,这些自由贸易区协定并没有进一步升级为关税同盟的打算。欧盟的情况比较特殊,一方面与东欧和东南欧国家、地中海国家、非洲国家以及拉美国家签署了多项自由贸易区协定,另一方面通过接纳新成员国把原有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升级。相反,组建关税同盟或计划升级为关税同盟主要发生在非洲和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6]

大国不仅广泛接受自由贸易区协定这种形式,而且致力于获得自由贸易区内部的主导权。所谓区域内部主导权是指决定区域内规则的能力。和全球多边贸易合作一样,每个国家都希望通过影响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而获益。对规则制定权的争夺主要是在大国之间发生的,单个小国对此不可能有所作为,除非它们能够联合起来采取一致的行动。在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对美国的主导地位提出挑战的是巴西。

巴西的经济规模虽然与美国无法抗衡,但它却占南美洲的1/3左右。更重要的是,巴西主导了南方共同市场。在巴西看来,未来的美洲自由贸易区不应该由美国一家主宰。因此,它一直倡导首先由南美洲的两大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南方共同市场和安第斯条约组织)签署一个自由贸易区协定,然后再由所有南美洲国家与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否则,南美洲国家将会沦为美国的附庸。2002年巴西工人党在大选中获胜进一步强化了巴西的上述立场。这种立场是美国无法接受的。为了瓦解巴西的对抗,克服集体谈判的困难,美国一开始就选择南美洲的另一个大国智利率先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7]2002年4月又与南方共同市场的成员乌拉圭进行谈判。2002年3月在与中美洲国家谈判的同时,布什宣布,萨尔瓦多已经具备了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条件;如果其它国家不能达到谈判的先决条件,美国将单独与萨尔瓦多谈判。2002年底美国与巴西的冲突再次加剧。美国贸易谈判代表佐里克公开威胁说:“没有人要求拉丁美洲国家做任何事情。如果他们愿意和南极洲做贸易的话,华盛顿将在其它地方寻找贸易伙伴。”

新当选的巴西总统卢拉愤怒地回应:他只愿意与布什谈判,不愿意和总统的助手的助手的助手谈判(Economist ,2002)。伊拉克战争结束后,巴西的立场有所松动。目前,美巴之间的谈判再次启动。在这场争论中,小国的立场是比较含糊的。它们一方面希望巴西能够代表它们的意愿,与美国的谈判中获得最大收益,如要求区域内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另一方面又担心美巴之间的冲突影响整个美洲自由贸易区谈判的进程。

大国力求获得区域内的主导权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区域合作的内部收益,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获得区域合作的外部收益,即扩大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的筹码,进而获得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在国际贸易领域,一国对国际经济规则的影响力取决于该国能够向世界提供多大的出口市场。一国进口的规模越大,它对规则的影响力也就越大。而自由贸易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无形中扩大了一国的市场规模。尽管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间没有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但只要大国能够拥有自由贸易区的主导权,自由贸易区就可能成为主导权国家与其它大国讨价还价的筹码,最终把区域内规则转化为多边贸易规则。大国把区域贸易协定内的规则推广为多边贸易规则的过程被称之为有顺序的谈判(sequential negotiation)。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有顺序的谈判是大国利用区域贸易协定影响全球经济规则的主要手段(VanGrasstek ,2000)。美国曾多次威胁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替代WTO 的多边贸易谈判,并屡屡奏效。从上表可以看出,乌拉圭回合谈判所涉及的许多新领域实际上在美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都已经存在,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自由化、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等。

而另一些领域没有在乌拉圭回合中涉及,但多数也被纳入到了多哈谈判议程之内,如环境保护、竞争政策。这样,美国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意志就最终转化为多边贸易的规则。同样,其它大国也在力求获得这样的收益。

新一代自由贸易区协定(尤其是大国与小国之间的这类协定)通常涵盖非常广泛的领域和规则。同时,它又避免了关税同盟对成员国采取自主贸易政策的约束。一旦大国获得了区域内的主导权,其外部收益潜力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可以断言未来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合作仍将继续采用自由贸易区这种形式。

四、大国之间的竞争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格局

新区域主义强调,小国在与大国的合作中处于弱势,小国只有给予大国单方支付,区域贸易协定才有可能实现。但它却忽略了区域经济合作中另一个重要事实:由于大国之间的竞争,小国有时会成为两个或更多大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竞争对象。作为大国竞争的对象,此时小国可以获得特殊的收益。这种收益具体表现为“轮轴—辐条”(Hub-and-Spoke )效应(Hufbauer,Schott ,1994)。当一国与多个国家分别缔结区域贸易协定时,该国就像一个“轮轴”,而与此缔结协定的国家就像“辐条”,因为它们之间没有相应的区域贸易协定。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处于“轮轴”地位的国家可以获得特殊的优惠。轮轴国的产品可以通过区域贸易协定进入所有辐条国市场,而辐条国的产品因受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协定通常包括的一种规则)限制则无法相互进入。在投资方面,轮轴国的特殊地位会吸引外部资本(甚至包括辐条国的资本)进入。

当然,每个国家都希望成为轮轴国。但是,小国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它们难以成为轮轴国。

只有成为其它国家竞争的对象时,一国才有可能成为轮轴国。而一国一旦成为轮轴国,多米诺效应(Domino Effects)会进一步巩固这种地位。目前,至少有三个小国已经或正在成为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轮轴国,它们是墨西哥、智利和新加坡。墨西哥1992年加入北美自由贸易区之后,已经缔结了10个区域贸易协定,包括NAFTA 、智利、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委内瑞拉(G3)、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EFTA)、以色列、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Northern Triangle )。智利是另一个轮轴国的典范。与其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国家包括: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秘鲁、南方共同市场、欧盟、加拿大、墨西哥以及刚刚完成谈判的美国。与前两个国家相比,新加坡正在力图成为亚洲的轮轴国。除了其本身属于东盟成员国之外,它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日本已经签署了自由贸易区协定,与欧盟、印度的谈判也在进行之中。此外,像南非、以色列也在努力之中。

与小国相比,大国也追求成为轮轴国的目标(像欧盟),但它们更追求成为区域内和全球主导者的目标。例如,美国有能力与西半球任何一个国家单独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但它更希望完成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诱导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根本动因是争夺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美国是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者,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还是被美国修改后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都服从美国的意志。但伴随其相对经济地位的下降,美国的主导者地位开始受到挑战。在国际金融领域,这种挑战始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

而在国际贸易领域,挑战始于乌拉圭回合。在此轮多边贸易谈判中,美国首次无法控制谈判的进程,美欧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问题上的分歧而使谈判多次延期。由此改变了美国对待区域主义的立场。

对美国而言,欧盟之所以能够对它的主导权地位提出挑战是因为,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意味着欧盟的市场规模首次超过了美国。只有对欧盟继续保持市场规模优势美国才有可能拥有对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因而,当1986年欧盟决定建立统一大市场时,美国迅速做出了反应,当年就开始与加拿大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当1992年欧盟正式签署《欧洲联盟条约》时,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也宣告结束。这种时间上的巧合并非偶然。

欧洲统一大市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标志着美欧之间新一轮竞争的开始。大国之间的竞争由此开始演变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竞争(李向阳,2002)。欧盟在积极开展“东扩”的同时,美国也在致力于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布什执政后进一步把美洲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确立为美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头等任务,并得到了国会的支持。在克林顿政府时期,为了推动WTO 的“世纪回合”谈判,政府曾经多次申请“快车道”授权,但均未得到国会的批准。而布什政府之所以能在2002年获得“快车道”授权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推动建设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考虑。如果2003年底能够如期完成美洲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届时也正是欧盟“东扩”完成接纳首批10个新成员国之时。

除了各自完成上述扩张外,美欧在世界其它地区的争夺也不断加剧。欧盟已经与土耳其签署了关税同盟条约,与地中海国家、中东欧国家、南非、墨西哥、智利缔结了自由贸易区协定,与南方共同市场、新加坡的谈判也在进行之中;通过2000年的科托努协定(CotonouAgreement ),欧盟将用自由贸易区协定替代原有的“洛美协定”。而美国与以色列、约旦、新加坡、澳大利亚、巴林、新西兰、东盟、中东等国家和地区之间也已经或正在商谈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

相比之下,世界另一个大国——日本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较慢。近年来,日本也充分认识到了区域经济合作与大国竞争能力之间的关系。除了与新加坡已经缔结协议外,它正在与东盟、韩国、墨西哥、智利、澳大利亚商讨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的可能性。尽管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中日韩之间缔结自由贸易区的潜在收益巨大,但日本却一直对此持消极态度。

一个重要的担忧就是未来区域内与中国的主导权之争。按照目前的发展态势,即使日本能够与一部分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区协定,最多也只是成为一个轮轴国,无法成为一个区域内的主导国。因此,它在国际经济规则的主导权争夺中也难以和美欧抗衡。

综观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格局,目前只有东亚地区基本上还是一块尚待开发的处女地。

未来大国将会把竞争的重点转向这一地区。在大国激烈争夺的过程中,该地区小国会从中获益。现在,这种结果已经初露端倪。

五、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方向

新区域主义对国家规模的区分和非经济目标的引入大大丰富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以新区域主义为基础,我们进一步探讨了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非经济目标,自由贸易区协定是如何服务于大国的非经济目标的,大国之间的竞争是如何使小国获益的。从而,我们可以对区域经济合作的格局和发展方向做出较全面的判断。

其一,区域经济合作的空间进一步扩大。由于大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目标是多元的,其中非经济目标的权重上升,即使纯贸易收益不大,没有地理毗邻优势,区域经济合作也可能发生。

其二,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大国有着特殊的功能。小国寄希望于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区协定成为轮轴国,而大国则希望缔结多边自由贸易区协定成为区域内的主导者。同时自由贸易区协定又避免了大国让渡独立贸易政策(乃至整个经济政策)制定权的风险。因此,在可预见的将来,自由贸易区协定将是最普遍的一种区域贸易协定形式,尤其是在大国与小国之间。

其三,大国之间的竞争日益转变为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竞争。美欧各自的区域组织已经或将要形成,日本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能否形成新的三足鼎立格局要看未来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进程。

其四,大国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小国获益。但如果以大国为核心的区域经济组织一旦形成,小国能否继续获益还是一个未知数。

本文只限于探讨大国与小国的区域贸易协定,没有专门涉及小国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因此,我们对区域经济合作的判断不可能是完整的。▲

注释:

[1]这里所说的大国与小国之间的区分仅仅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采纳联合国对小国的界定标准。例如,加拿大和墨西哥相对于美国而言都是小国。

[2]统计显示,小国的贸易依存度普遍要高于大国。

[3]该项统计把全球划分为五个地区:美洲、亚太、东欧与中亚、欧洲与地中海、撒哈拉以南非洲。在这五个地区之间的国家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归入此类。

[4]与国际经济学中的多数问题不同的是,即使只考虑成员国的经济动机,经济学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通常也没有明确的结论(DeRosa,1998)。

[5]这类协定也可归入自由贸易区协定,只是它们所覆盖的领域有限,主要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之间。

[6]如果用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FTAs/Cus)比率来衡量,截止到1998年,南―北型区域贸易协定的这一比率是南―南型区域贸易协定这一比率的11~25倍(具体取决于如何界定南―北型与南―南型协定)(Schiff,2000)。

[7]2003年6月美国与智利正式达成了自由贸易区协定。

参考文献:

1.李向阳:《全球化时代的区域经济合作》,载《世界经济》,2002年第5期。

2.Andriamananjara,S.M.Schiff ,"Regional Groupings among Microstates,"World Bank,1998.

3.Balze,D.,Felipe A.M.,"Finding Allies in the Back Yard :NAFTA andthe Southern Cone ,"Foreign Affairs ,7-12,2001.

4.DeRosa ,D.A.,“Regional Integration Agreements :Statistic EconomicTheory,Quantitative Findings ,and Policy Guidelines,"Background Paper for the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Project Regionalism and Development,Washington ,D.C.,1998.

5.Economist,"Clouds Over Quito ,"Oct.31,2002.

6.Fernandez,R.J.Portes ,"Returns to Regionalism:An Analysis of NontraditionalGains from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The 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Vol.12,No.2,1998,pp.197-220.

7.Madani ,D.H.,"South-South Regional Integration and Industrial Growth:The Case of the Andean Pact,"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2614,WorldBank.,2000.

8.Perroni,C.,John Whalley ,"The New Regionalism :Trade Liberalizationor Insurance?"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Vol.33,No.1,2000,pp.1-24.

9.Schiff ,M.,L.A.Winter ,"Regional Integration as Diplomacy ,"TheWorld Bank Economic Review,Vol.12,No.2,1998,pp.271-295.

10.Schiff,M.,"Multilateral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Political Distribution:Implications for the Evolution of Free Trade Areas and Customs Unions,"PolicyResearch Working Paper,World Bank ,No.2350,2000.

11.VanGrasstek ,C.,"US Plan for a New WTO Round :Negotiating More Agreementswith Less Authority ,"World Economy ,No.9,pp.673-700,2000.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http://www.iwep.org.cn/pinglun/2003_7-8/lixiangyan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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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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