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璁:法治社会下的“防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58 次 更新时间:2014-08-1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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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璁  

 

法治,只有真正成为权力的“防腐剂”,腐败问题才算既治了标,又治了本。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刮骨疗毒的勇气,严厉查处寄生于权力之上的各色“苍蝇”和“老虎”,其力度之大、影响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史所罕见。可能正因为如此,使得舆论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认为这是运动式执法,质疑还能维持多久;有的则怀疑反腐的真实动机,以为是权力斗争;更有些外媒还一反常态地替中国担忧,认为继续反腐将妨碍经济增长。

面对这些质疑,党中央其实早在反腐之初就已给出了答案: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因此,“治标”就是为“治本”扫除前路的障碍。而要“治本”,就要继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不仅有助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更将成为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的出路。

将反腐纳入到司法的轨道,一个个腐败官员纷纷落马,极大地教育鼓舞了人民群众,有力地显示了中央反腐的决心。然而,我们看到,反腐败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对每一个落马官员的调查都必然占用大量的人力与物质资源,而办案力量的有限和腐败形势的严峻,更是加剧了这种紧张。因此,“防腐”才是长远之计。只有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才能实现从“反腐”到“防腐”的跨越。

“防腐”,意味着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不能腐”,意味着制度健全、监督到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首先需要打造一只坚固而周密的“制度笼子”,让权力的运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又要在现实的权力运行中看紧“笼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让权力再逃出“笼子”。

“不敢腐”,就是法律面前真正做到人人平等。对于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的震慑,不仅要提高其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其不敢铤而走险,更重要的是打破特权,违法必究,确保刑罚的及时性和必罚性,使其不敢抱有侥幸心理。

“不想腐”,就必须营造社会风气健康、法治意识浓厚的氛围。腐败现象的猖獗,除了权力监督不力之外,社会风气的侵蚀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只有当法治意识犹如人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成为一种弥散于中国社会的习惯时,才能真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通过普遍的规则意识和程序意识来极大地降低社会治理的难度与成本。

紧接着,一系列轰轰烈烈的反腐行动,即将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体现了中央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心。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逐步建成,法治将成为权力的“防腐剂”,那时腐败问题才真正算是既治了标,又治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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