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玠:国际岛争中的说理致胜之道——钓鱼岛问题的历史与国际法透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36 次 更新时间:2014-08-01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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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  


摘要:中国在国际上与日本争论钓鱼岛主权问题,习惯套用历史之根据,胜过引用国际法的依据。相反,日本能提供的历史依据远不如中国,所以一贯特别强调国际法上的论点,并且常常歪曲国际法以适合自身的需要。由于日本的说词惯用国际上习惯的词汇,再加以有美国人撑腰,所以日本人的“恶人先告状”每每能得逞,有时还造成指鹿为马的效果,因而使得国际大众舆论(包括媒体)觉得中国不讲理。


导言:日本与邻国领土纠纷之由来

中日钓鱼岛之争,并不是日本与邻国间唯一的纠纷。环观日本四周,北面有与俄罗斯的南千岛群岛(日本称北方四岛)之争,西边与韩国有独岛(竹岛)之纠缠,西南方与中国有钓鱼岛(尖阁群岛)之争执。亏得日本东面没有邻国只是海洋,要不然,恐怕也会有领土(岛屿)的纠纷。如此的逢有邻国必有领域纠纷之现象,是巧合吗?

答案有二:第一是日本局限于四个小岛,故自古以来即有向外扩张之压力,这是很多人俱知道的。第二点,则是很多人没有体会到的。加拿大籍日裔学者原君枝(Kimie Hara),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他发现,这原来全是经美国资深外交官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在二战后对日和约安排中蓄意编织而成。要了解此点,必须先温习二战中外交史的相关细节。在1945年2月的雅尔塔(Yalta)会议上,美国(与英国)为了鼓励苏联在欧战结束后愿意集结大军东伐日本,特地向斯大林保证击败日本后,定使日本将它在1905年日俄战争中夺取自俄罗斯的南千岛群岛归还苏联。早先在1943年11月开罗会议中,战时盟邦(包括美英中苏)决议,在对日战争结束后,日本必须将其以前因侵略掠夺而得来的所有领土(包括岛屿)如数吐出,以恢复它们原来之法律地位。1945年初波茨坦会议的宣言,对此点也加以重申。同年8月日本无条件投降所签署的投降文书中,也明文承诺接受这些义务。可是日本战败投降后,并未完全履行它在投降文书中接受的这些义务。虽然日本撤离了朝鲜、归还了台湾(给中国),但并未在法理上将南千岛群岛归还苏联(苏联虽然自战后以来一直占领这些岛屿,可是日本一再追索要讨回),亦并未将钓鱼岛归还中国,还继续主张对独岛之拥有权。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1951年在旧金山签订的多边对日和约中,并没有把这些日本没有履行的义务写进去,而且还特意将钓鱼岛排除在日本应当归还其原主之领土之外。至于战时美英对苏联有关日本归还南千岛群岛的承诺,根本只字未提。按照原君枝的研究,这一切均是美国蓄意的安排。杜勒斯以美国主导旧金山会议,只是推波助澜而已。这种安排,中间暗藏了一个来自冷战的秘密策略。这个策略是基于一个假定,即如果日本不归还南千岛群岛,则日苏之间绝无和好之可能,而如果日苏宿怨不能弥补,则日本与中国的僵持局面将无法缓和。如此,日本将面临苏、中之环伺,再加与韩国有独岛(竹岛)之争,势必非忠心耿耿依靠美国不可。如此情况之下,美国在东亚的霸权地位势将永固无忧矣。


日本对钓岛主张之依据一再更改

无论日本对国际义务是否忠实履行,有一点我们要认识到,即日本对国际法甚为了解。正是因为它非常知悉国际法,所以它善为钻漏洞,甚至假借(甚至歪曲)国际法以达到“偷垒”的目的。譬如,国际法上关于领土所有权(即主权)之取得,最主要之指导原则无外乎是发现、征服与割让。由于钓鱼岛史实与无居民之故,征服不能成其取得所有权之依据。故仅剩了发现与割让两原则。所以,日本与中国在钓鱼岛争执之初,先是说日本在1885年发现了该岛屿,而且它是无人拥有的岛屿(Terra Nullius),所以日本按照国际法的规定从此取得该岛的所有权。但后来发觉中国最早对钓鱼岛的发现年代可追朔到1532年甚至1403年以前,所以日本又改口说钓鱼岛(尖阁群岛)是1972年由美国将冲绳(即以前的硫球)“回归”日本时一并转让了给日本。但又因为美国政府说在1972年以前追朔到1945年间美国只有行政权而无主权,所以日本又改口,说是向民间租来(2002年)以至购买而来(2012年)。

关于日本以向民间购买而得来的所有权,我们在下文会回来再论。现在先就“发现”与“割让”两点,从比较中日各自主张的角度来加以衡量。


中国对钓鱼岛主权之依据大大优于日本

要比较中日对钓鱼岛主权之依据,从国际法来看,首先须检验以上所说“发现”这一原则在史实上如何体现。亦即须看:中国与日本在历史上各自与钓鱼岛产生的关系,何者更为悠久,以及从地理位置上看钓鱼岛是否属于琉球。日本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Kiyoshi Inoue)对此有精心研究,并在日本有权威性的《历史研究》学刊第381期(1972年元月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钓鱼台(尖阁列岛)的历史与归属问题》的文章。文章结论认为,历史文献证明了钓鱼岛为中国人所有;而且,钓鱼岛并非琉球群岛的一部分,是属于台湾省的一个岛屿。

井上清教授指出,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有关钓鱼岛的记录,出现于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出版的由陈侃所写的《使琉球录》一书中;历史上琉球王府与人民以及一般日本人(以别于政府)并不认为这些岛屿是琉球的一部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钓鱼岛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是在甲午战后(1895年)才将赤尾屿一连串岛屿(包括尖阁列岛)当成日本领土,1895年与1532年相比,中间差了363年。

尤有甚者,据美国马丽兰大学法学院丘宏达教授发现一部更早在1403年问世的名为《顺风相送》的书中已有钓鱼岛发现之记载(原书现存大英帝国图书馆)。另一日本学者、横滨大学教授村田忠禧(Murata),在查证诸多资料后,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日本侨报社,2004年6月出版),对于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提出了不同意立场;也质疑了某些日本学者认为钓鱼列岛属于琉球,而琉球后来并入日本,故钓鱼列岛属于日本的说法。他指出,自“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版图内。特别是明代为防备倭寇和海盗侵入,政府严施海禁……对沿海的海防相当注意”。换句话说,村田忠禧的研究证明了中国在明朝(1368~1644年)已在钓鱼列岛设有海防,也就是行使主权的实证。而且清代还有盛宣怀派人在钓鱼道开采草本中药献给慈禧太后治病的记录。最近,有樱美林大学管沼云龙(Unryu Suganuma)教授出版了两本书,一本英文、一本中文,详列日文、中文与英文的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确实是中国的领域;他发现连英国(1843年)都有比日本还更早就到过钓鱼岛之记录,而英人用的均是中文的岛屿名称,而日本用尖阁群岛一名,最早没有早过1900年。

所以,无论就发现的时间还是行使主权的角度观之,中国对钓鱼岛所有权(即主权)主张之依据,均大大优越于日本。其实,日本政府也知道自己的主张无法成立,所以在2002年曾想借用向民间某家族“租借”而来的理由,作为它捍卫尖阁列岛并从而培养对之拥有主权的依据;到2012年4月又出花招,企图以向民间“购买”其中三个岛屿为由来建立日本对它们的主权。

在国际法上,主权之拥有与行使同样重要。日人深知此,所以在钓鱼岛附近建立了灯塔,并在钓鱼台岛上建立了寺庙以及竖立了日本(红太阳)国旗,还用中文(汉字)在石崖上写上“日本国”字样;更在钓鱼岛附近经常派有巡逻舰艇,用以防止中方攀登钓鱼岛抹去这些日本可用来证明其在钓鱼岛上确有“行使主权”之标志。国际法上有一原则叫prescription,中文译为先占或时效。依据这个原则,日本可以在它本无主权而(在没有别人抗争的情况下)长期继续对钓鱼岛做出行使主权的假象(譬如上面所说的建立灯塔、竖立国旗与日本国之标识,再加舰艇巡逻等等),经过若干年(譬如50年甚至更长)后,日本若对钓鱼岛宣称它拥有主权之主张,则在国际法上将难以驳斥。不过,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如要以长期占领(即“先占”)一个领域(包括岛屿)来获得所有权的话,必定是在长期占领的同时确保其占领是“和平”而无争议的。多年来,中国官方与民间(包括大陆与台湾地区)发动的抗争风起云涌,累发不止,已是世人俱知之事实。所有日本想尽办法要达成其长期对钓鱼岛占领之企图(甚至派军舰拦阻于岛外海域),均因其如此“占领”并不能达到国际法上需“和平无争议”之要求,而不能得逞。


由“租岛”至“买岛”:日本爆其欺诈之本色

2002至2012年间,日本政府又出新招。开始支付相当于美金24.5万元给一个私人家庭(栗原家族)租赁钓鱼岛(尖阁群岛)。时任东京知事的(自民党籍)石原慎太郎宣称要由东京都的政府来出资洽购该岛。最后还是由(民主党执政的)野田首相所领导的中央政府在2012年以2600万美元的高价收购了钓鱼岛中的三个岛屿(包括南小岛、北小岛与钓鱼岛本身)。我们在追问这个家庭为何会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之前,不妨先打住一下,对这个趣剧的发生作一番逻辑上的反思。第一,设若前此日本政府所有出具它拥有钓鱼岛(尖阁群岛)的论证全是属实的话,那么为什么日本政府须要向民间斥巨资购买?单此购买之举,岂不是默默承认日本政府自知前此对该群岛并没有所有权?第二,既然如此,岂不是证明了日本政府在此前所有对钓鱼岛(尖阁群岛)的主张全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我们现在再追问一下,究竟栗原家族从何得来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根据该家庭(65岁的)发言人栗原弘行2012年5月18日接受《日本时报》的访问中所言,是栗原家族1978年从另一姓古贺的家庭购买所得。那么这古贺家族又是如何取得对尖阁群岛的所有权呢?原来这卖岛的古贺家族的上一代就是古贺辰四郎。追问下去,可非同小可地牵涉到某些可朔回到明治政府时期鲜为人知的秘辛。根据笔者个人的研究,就是这位古贺辰四郎在1884年宣称他“再发现”了(后来被命名的)尖阁群岛。此事也惊动了当时冲绳(1879年日本吞并了硫球王国,将其改名为冲绳)的知事西村,这位知事向中央政府申请要将该岛屿划归冲绳管理,而古贺辰四郎也申请要租用该岛。事经内政部长转给时任外交部长的井上馨,结果外交部长主张暂缓批准所请。因为第一,这个岛屿群中的岛屿全是中文名字,并且靠近中国,所以应属中国无疑;第二,满清政府当时正在关注这些岛屿可能会被日本窃取,日本不应此时打草惊蛇。

可是10年以后的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签订,日本即将钓鱼岛(连同台湾与澎湖岛)吞并入日本版图。而在条约签订6天后的6月10日,古贺辰四郎第二次再提出希望租用钓鱼岛(尖阁群岛)的申请。次年(1896)的9月,也是日本占领了钓鱼岛的一周年后,日本政府同意将钓鱼岛租给古贺辰四郎(1900年后改名为尖阁群岛)。1926年,日本政府又将该岛卖给了古贺辰四郎。这就是古贺家族所谓拥有尖阁群岛之原委,日本政府对外渲染的一套说法,绝对隐瞒了两件极为重要的事实。一是日本政府在与中国争执时,宣称日本在1885年经过好几次勘测以后,确定尖阁群岛是无主岛屿,因而以国际法上“发现”之论据将它纳入日本领土范围;二是对1885年日本外交部长井上馨有关该岛是属于中国的研判,绝口不提。关于第一点,台湾学者邵汉仪教授查过日本政府明治时期(1868~1912年)尘封的档案,发现一篇1892年冲绳新任知事的报告,略谓因为所要的船只始终未到冲绳,所以中央政府对外所说的“勘查”并没有完工,而这个秘密是日本政府对外始终不肯承认的。


鱼目混珠是日本政府惯用的手法

在中日钓鱼岛之争执过程中,日本常用似是而非的手法企图栽赃中方以图巩固日方的立场。以下三个实例,可以具体说明此点。

第一例,在日本外交部的网站上,会出现中国驻长碕领事的一封信,表示钓鱼岛是属日本所管辖。但如仔细看,原来这封信是1920年5月20日写的。须知自1895马关条约以后,钓鱼岛因属台湾,所以跟台湾与澎湖岛一道割让了给日本。所以1920年正好在这一时期。可是,日本政府没有说也不愿说的是:日本在战败后将台湾于1945年10月25日归还给中国时,并没有按战时协议与日本投降书所规定将钓鱼岛一并归还给中国。

第二例,为了给日本为何未将钓鱼岛随台湾一道归还中国找自我开脱的说法,日本特地制造了一个日本得到钓鱼岛并非马关条约所赐,而是基于日本在1885年的发现(这又回到前面有关此点的“谎言”)。

第三个日本惯用似是而非的实例,是日本曾出示一部1958年的中国制作的地图,其中并没有将钓鱼岛列为中国的领域。可是,玩这个手法,是故意不提该地图的显著声明,即“本地图中某些有关国界的问题,是基于中日抗战(1937~1945年)以前的资料而订的”。

总的来说,日本这种闪烁其词、鱼目混珠的手法与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依据相比,绝对相形见绌。但是,仅靠中日双方针锋相对,恐怕是无法达到解决问题之目的。中方也不能再用以前“以后再说”的思维来处理问题,一定要做到说理透彻,特别须要依照国际法据理力争;更不能永远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类话来应对,必要时恐怕应该有诉诸国际司法解决途径的心理准备,尽管国内也许很多人对国际法院没有信心。1994年,弹丸小国尼加拉瓜状告美国侵略该国主权,美国还企图以收回当初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公告书借以躲避,结果国际法院1996年判决下来,还是以美国败诉告终。

日本因其与美国订有安保条约,所以有恃无恐,狐假虎威。最近奥巴马总统造访日本时,由于日本百般哀求,所以也只好宣布日美安保条约适用于尖阁群岛纠纷事件。但须指出,日美安保条约是防御性的。所以,日本一定会尽量设法逼使或误导中方先动手开火,以便造成日本是被中方攻击之被害者,这样,美国基于安保条约才有义务参预“保护”日本的安全。尤其是日本对钓鱼岛(尖阁群岛)之主张在国际法上的依据无法与中国比拟,它更会希望借机引发美国与中国二虎相斗而坐享其利。当然,如果中方能促使日本先动手开火,在那种情形下,则美国没有义务响应日本。而且,中国可趁机以自卫之名狠狠还击,或可一击而解决所有问题。可是,日本想必不至如此的不智。所以,如想运用武力解决问题,有多方面错综复杂无法预计的后果,可说是最下策。而按照以上各种分析,国际法与相关史实绝对站在中国一边,故曰司法解决对中国有利。何乐而不为哉。


岛争致胜,中国应有更强的国际法思维能力

中国在国际上与日本争论钓鱼岛主权问题,习惯套用历史之根据,胜过引用国际法的依据。相反,日本能提供的历史依据远不如中国,所以一贯特别强调国际法上的论点,并且常常歪曲国际法以适合自身的需要。由于日本的说词惯用国际上习惯的词汇,再加以有美国人撑腰,所以日本人的“恶人先告状”每每能得逞,有时还造成指鹿为马的效果,因而使得国际大众舆论(包括媒体)觉得中国不讲理。譬如,大多数的外文媒体报导(包括《纽约时报》)都认为本是日本的“尖阁群岛”被中国人争抢,所以才给了它一个中国名字(钓鱼岛)。笔者因感中国人不但在这点上很吃亏,而且还朦然不知自己吃了亏,所以要特别以此结束语来提醒国人应该痛加觉悟。下面我要举的例子,虽然是在南海,超出了本文所谈的区域之外,但它能极生动地刻划出我所要表达的意思。

这个例子是有关越南与中国对西沙群岛主权之争的。今年5月初,中国在西沙群岛的领海中竖立了一具采油棚后,越南之抗议由若干城市越南人的示威游行演变成为的抢劫中国(甚至其他亚洲国家)在越南投资的厂房,并发生纵火与杀人的事件。中国针对越南如此蛮狠行径的相对强硬回应,一时成为日相安倍晋三攻击中国的口实。在5月底新加坡召开的“香格里拉国家安全会议”,安倍用此例为发动全球反对中国“违背国际法”的借口,并大言不惭地将日本定位为捍护国际法以抵抗中国的“王牌”。中国对此挑衅也有诸多的“回敬”,以中国副总参谋长王冠中在会中即席脱稿给予有力的答辩为最。他指出,南海的海域自汉朝以来一直是中国的辖区。所言虽掷地有声,但反应似乎并不如理想。这不难理解。试问全世界现有的203个国家之中,除了中国以外还有几个有2000年历史(甚至有2000年回忆)的国家吗?但是,设若中国试以国际法的论证作为辩驳的方式,则其所能达到之效果,势将截然不同。以笔者所知,中国手中就有现成的外交档案证据大可利用。兹简单叙述如下:

中国在1958年9月4日对外作了一个有关领海的宣布,略谓由中国海岸算起向海12海里之距离均为中国的领海(亦即属于中国的主权之内)。而这个规定适用于所有中国之领土(领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10天以后,时任越南总理范文同致函周恩来总理,表示越南承认并支持中国此项立场。请见以下范文同的原件图片(越南文)。

如果中国在南海与越南有关西沙群岛争执问题上,能把这个范文同致周恩来的公函公布于世,其公信力将绝对不一样。除了将使越南哑口无言以外,中国还可以此为据将日本自认是捍卫国际法的权威之气焰一刷无遗。

当然,如果中国公布了范文同的公函,目前的越南政府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一定会企求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下如何逃避范文同对中国的承诺。日本也可能会充当狗头军师,教唆越南可在国际法以Rebus sic stantitius(即简称的change of circumstances,形势变迁)的理由来更改以前的承诺。但中国决不怕这种涉及国际法上的“斗法”,因为国际法跟此问题相关的部分叫“条约法”(law of treaties)。传统习惯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写入1969年在维也纳签订的《条约法公约》(Vietna Law of Treaties Convention),中国与越南同是签字国。根据这个公约规定,所有条约或协议(相互承诺)均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根据该约第62条第(2)(a)款,一个缔约国,不可以用“形势变迁”的理由更改一个与领土划定相关的承诺。如果越南政府还要狡辩,说范文同的公函只是一封信件,不构成条约,故不受此《条约法公约》之限,那么中国可以指出该公约的第一条第(a)款的明文规定:“‘条约’是指两个国家间之一个书面协议,是有国际法的效果。其形式无论是一项单一的文件,或者是两项或多项的文件,也无论它的名称为何。”所以,范文同公函尽管是一封信,但按照此公约的定义,显然是有国际法效果的对越南政府有拘束力的承诺,是无法躲避的。

笔者希望这个例子对中国当局能起举一反三的效果,敬以此为本文之结束,如能因本文的提醒对中国当局今后对外捍卫中国的国家利益有些微的帮助,也可算是我尽了读书人应尽的一点“言责”,更是笔者多年客居海外对梦萦相系的祖国应当表达的一点爱国之忱。


【作者简介】

熊玠,纽约大学政治学系资深终身教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政治、亚太国家关系。主要著作有《Anarchy and Order: The Interplay of Politics and Law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hina and Japan at Odds》、《中国第二次再起》、《Sino-Japanese Disputes and U.S. Involvement》(即出)等。

来源: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4年7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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