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相新:基层权力博弈的标本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0 次 更新时间:2014-04-07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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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相新  


在权力展放于各色人等的时下,群体性聚集越来越喜欢流连于各级政府门前,恰在此时,我欣喜地获得一本关于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研究专著,披览之余,这面来自清代的镜子,让我不胜喟叹,忍不住想置喙一二。

任何文明的国家与社会都是由各种权力勾连而成的。人类社会同样也遵循着宇宙的自然法则,离心推力和万有引力共存并由此而形成秩序,但不可测的偶然因素又时而破坏着秩序的稳定。不仅国家机器内部时常因权力与意志的博弈而时存生命之虞,貌似耕读牧歌的基层社会也同样因捍卫生存权力而时时丛聚“打架斗殴”。周蓓博士的专著(《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研究》以下简称《聚众案件》,大象出版社出版)将学术目光聚焦于清代基层社会,聚焦于官方档案记录的聚众案件,聚焦于聚众案中关涉的各类人群,微观解剖各类典型案例的发生原因、经过和控制过程,宏观揭示国家与社会、权力与秩序、控制与不可控之间的关系,在控制实践和理论两个场景里,拉开清代基层社会非稳定的戏剧帷幕,指出“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预警制度,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强化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这是中国传统和现代社会同样需要积极面对的问题”,其关照观察的学术意义由此而生动起来。

“聚众”一词在先人的词典语义里常常与不祥之兵相勾肩,庄子《盗跖篇》曰:“勇悍果敢,聚众率兵,此下德也。”韩非子《扬权篇》中说:“欲为其国,必伐其聚,不伐其聚,彼将聚众。”中国传统文化基因里,“聚众”一词无不被历代统治者所警惕。将公众聚集视为某种危险因素,不仅仅中国所然,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加特诺·莫斯卡说,人类有着一种“聚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对抗的本能”,这一“本能”也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内、外部条件作用下出现的“所有分裂和再分裂的原因”。这个具有分裂社会取向的词一旦上升为“案件”,势必成为国家威权弹压的对象。作者抽取“聚众”概念,并将它放大为观察基层社会非稳定状态的视阈,此一慧眼,提纲挈领而又别开生面。

在作者提炼并赋予“聚众”概念新的研究价值之前,多有学者运用“民变”这一概念研究历史上的民众抗争,“民变”更多地着眼于官民之间的对立关系,而“聚众”概念突出的是群体性参与的特征,官民之间、民众之间、团体组织之间发生的群体性暴力冲突均统归于“聚众”概念之中,相较之下,“聚众”一词更为宽泛和准确。乡村社会里众多涉及户婚田土的家长里短式的冲突虽均具有暴力的性质,但因属于州县官自理的“词讼”,并没有上升为“案件”,作者故而对此类社会冲突予以摈弃。这一抓大放小的明智选择让作者更专注于搅动社会安定的群体性案件的回放,更专注于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博弈图的重现,更专注于研究的聚焦性——“聚众案件”指没有明确政治目的,以群聚方式实施扰乱社会稳定、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地方官上报成为“案件”,有较为完整的处理过程,依照清代法律当受到惩罚,表现为群体参与性和相互对抗性,这一概念表述可谓直中靶的,个性懔然。

人类历史是由人和事件的碎片组成的。面对数个或者一堆历史碎片,历史学家的存在意义就是将看似毫无关联的历史碎片,通过去伪存真、归纳分类、对比分析,找出逻辑关联,进而尽可能地推论规律性的历史真相。书中选取的存于清宫档案的905件聚众案件就是历史碎片,即历史事件标本,透过对这些孤立标本的研究,寻找不同类型案件发生的历史背景、触发原因及其影响因素,考察不同时期的联系与变化,还原基层社会权力博弈的历史场景,这一研究方法可姑且称为“标本研究法”。

具体而言,将聚众案件标本依其性质,概分为三大类型:直接与官府的对抗、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团体组织性的对抗,对纷繁的基层对抗类型进行解剖,至此,标本分类式的历史主线豁然呈现在读者面前。

从宏观量化统计,三大类型聚众案件的数量几乎各占三分之一,颠覆了人们的传统印象——直接对抗官府的案件数量占大多数。从时间统计,乾隆十年至乾隆十九年(1745-1754),道光二十五年至同治三年(1845-1864)和甲午战争之后(1895-1900)是三个高峰期,自咸丰军兴,聚众案件居高不下,一直延续到清末。“这种趋势与清代社会的人口膨胀、移民流动、灾荒连年、战争爆发、国家的政策变化和社会控制能力以及社会阶层的析出分化均有相当的关联”,作者还同时得出另一结论:“聚众案件并非只发生在非常态社会,从承平盛世到战乱时期,社会冲突的普遍存在是聚众案件成为一种社会运行的自然构成。”这两个结论颇为值得玩味。

书中提取围绕粮食问题的聚众案,以械斗为特征的聚众案、以形成盗匪团伙的聚众案作为中观切面,将具体的个案标本融入其中,构成解剖基层社会的主要框架体系。直探各类型聚众案的发生机制,也许所得到的历史启喻更让人深思。无论是维护生存权益还是为改善生存状态而引发的粮食案,其表层原因是由于天灾而饥民滋事,官府因赈灾或蠲免不力以及失误、腐败而导致宗族背景下民众的激烈行为发生,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资源和权力的分配不公几乎是社会冲突的天然触媒”。“民以食为天”,当生而不得时,民众求助于全能官府其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认可和信任,一旦最后的希望也将破灭,聚众而抗便不可避免。因社会贫困化而导致的反抗行动一旦组织化、军事化,如果又适逢战乱和国家权威下降,地方势力、宗族势力上升,国家秩序的崩溃同样也不可避免。

如何预防国家权力体系崩溃,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该研究的真正目的。《聚众案件》在社会控制理论和控制实践两方面均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建立在农耕文明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封建王朝,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结构关系上,长时段的指导思想是弱民政策。商鞅《弱民》篇提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这一思想历两千年而不废。长时段看,国家权力结构的变化是以中央集权的强化为核心的。自秦始皇构建中央(朝廷)、郡(省)、县三级权力控制体系,直至清末,国家的权力结构版图几乎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改变。这一权力体系长时期地维系了国家的相对稳定,当权力三要素——暴力(国家机器组成部分)、财富(金钱及土地等资源)以及知识(威望)——相统一时,国家与社会就处于和谐状态,当三者相错位时,国家与社会则进入非稳定的无序状态。由权力而建立秩序,又由权力失衡而破坏秩序,而破坏权力平衡的因素不仅仅来自国家外部,更多更重要的来自国家内部,尤其是基层社会潜伏着的众多不安定的偶然因素。该书将关注点下移至基层社会权力,可说是触摸到金字塔式权力结构的基石。

三级控制体系最致命的弱点是,县级以下基层社会的偶发事件往往成为连锁反应的导火索。例如陈胜吴广、黄巢、李自成农民起义,太平天国以及捻军,等等,无一不是点燃于基层社会。基层失控往往反弹至省级中层,而中层权力失灵或过于强大,最终必然导致中央上层权力的乏力与失力,直至改朝换代,再次重建秩序。中层权力过大往往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如东汉豪强、魏晋南北朝门阀士族、唐代藩镇、晚清湘淮军以及民国军阀,他们的权力膨胀往往导致朝廷的倾覆。但其之所以能够达到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地步,无一不是因为基层权力塌缩而导致权力向中层聚拢。因此,基层权力乃是中央权力的支撑和基石。

该书的理论基础是张研教授的双层统治理论,即唐宋以后,国家政权从乡镇退缩到县,对基层社会从以法家“治理模式”为主,到以儒家“控制模式”为主,最终形成上层政权为主导、基层社会各组织纵横依赖、科举制官僚流动制下士绅上下流动相连接的双层统治格局。《聚众案件》进一步论证该理论的合理性,并将其拓展至基层组织和人均具有双重性的新层面。

基层社会控制实践中,士绅、“刁民”、里甲保正、胥吏、县官甚至省级官员均因利益取向不同而呈现双重性。聚众案例中通常由领导者、参与者及其所对抗的对象组成。研究发现,领导者主要是以生员为代表的下层士绅,以所谓“刁民”为代表的乡村“能人”和地痞无赖,以保正为代表的乡约、村董、团长,以胥吏为代表的粮差、书吏、衙役等,这四类人员分别代表着他们背后的群体利益。当其利益和官府相一致时,他们是息事宁人的安抚者,一旦冲突,他们又是凭借声望的振臂反抗者,这一双重身份同样适用于他们在平行阶层之间的维稳与争斗。他们尽管是基层社会民众权力的代表,是权力结构中的神经末梢,但同样决定着社会肌体的健康与否。

与基层权力代表不同,县、省级官员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他们的权力由皇帝赋予,其职责在于顺民安天下。然而,他们依然具有双重性。清代督抚既负责惩办案首,也负责监控州县下官;既参与国家政策、立法制定,也代表地方陈情和回护下官;既有清廉恪职者,也有贪赃枉法者。同样,县官既是官员权力的最前沿又是县级全能政府的集权者,既是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的最有生力量又往往是点燃怒火导致失控的导火线,既是清廉权力的希望又是权力贪腐的化身。管控社会秩序人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其自身的双重利益和价值取向,而双重的人格结构必然导致基层社会在稳与不稳之间摇摆。作者对双层统治和与案人员双重性的解剖,不仅仅是学理的安立,更具有鲜活的现实启迪意义。

权力需要制衡,只有制衡才能平衡。清廷权力制衡的基本思路是治官治吏与利用和制约基层组织权力相并举,对于基层社会内部组织,主要借助保甲、族正与士绅三方势力控制基层社会。利用保甲对聚众案件实行预防和控制的方法主要是确查极贫和次贫人口支放赈粮、收管或查禁游民流乞、弭盗缉匪、治理械斗;推行族正制,利用宗族(乡族)组织约束族人,防盗拒匪,平息械斗;选举生员,并利用生员和乡绅配合官府共同维护秩序。但是,甲长保长有可能是无赖之徒,绅衿土豪出身的族正有可能倚强锄弱,士绅也有可能以抗法为荣干预公事。因此,清廷对此三股势力又不得不采取监控和遏制措施,其中,连坐之法就是最有效的控制。清廷无法离开他们的配合与支撑,又不得不时时警惕着他们成为异己分子,这一矛盾心态和制度设计必然预示着基层社会始终在法治与人治的制衡与失衡之间摇摆。

无论朝代如何更替,中国基层社会的结构并没有太多改变,这种相对而言的“稳定”主要得益于法律与教化并举、公法与私法并行,作者关注到了这一律变。刑、德是中国治国思想的枢纽,韩非子将其视为国之二柄。法律是实施社会控制最有效方式之一,枉法之刑,施以重典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圭臬。清廷针对各种类型的聚众案件逐步制定相应的律例,如处置聚众抗粮、抗官、闹署、罢考罢市等案件的法令见于《兵律·军政》中的“激变良民”,针对民间械斗的“光棍例”,针对团体组织性对抗案件的“强盗律”,等等。“辟以止辟”的重刑主义是清代各帝共同的指导思想。重刑的同时,清廷充分集成了德治的儒家传统,将以“教化为本”的施政措施发挥到了极致。如清初就在基层社会大力推行乡约制度,康熙时又将“圣谕十六条”推行天下,乾隆时专设“宣谕化导使”宣化江南,嘉庆皇帝将教化的目光转向“化导士子”,等等。清帝甚至还将教化列为官员考核的目标之一,教化乡里对稳定基层社会的秩序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

尽管历朝清帝十分重视立法,但针对基层聚众案件,多是随案立令,并没有一整套的完整律例,这一缺陷为基层社会各组织的“法外之规”留下相当大的司法空间。作者在研究基层社会控制的大视野里并没有忽视“私法”的作用,指出官退民进、官弱民强以及基层政权和司法中种种腐败所导致的官法权威性下降,均是法外之规产生的有利条件——“官法既然不能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私法在宗族、乡族组织的操控下就会渗透并左右着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甚至官民共同维护和改进民间这套规则,从中渔利”。法外之规是基层社会的调节器,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中国传统社会距离法治社会的里程有多远。

治案与治吏并举,采取官民同治、官役同治的方法,设置严厉的官员处分制度以“治人”,这是清帝权力控制体系里非常重要的一环。在聚众案件中,官吏之影响有二,一是吏治腐败直接导致聚众案件发生或为其诱因,如地方官勒派苛敛、侵贪剥夺,激发民众与官府对抗,又如积案不办,纵役需索,纳贿勒息,百姓诉告无门,遂致以暴力方式解决群体之间的矛盾;二是吏治不清,各级官僚因循成例,欺上瞒下,对聚众案件漫无觉察,贻误最佳控制时机,而有的官员的处置手段不但不能化解社会矛盾,反而推波助澜,激化事端,等等。由各级官员“率意宽纵”而引发的聚众案件,被乾隆皇帝视为怙恶养奸,最为其所不容,他曾严厉谕令:“民有罪当诛,官有罪则当抵官于法。”因此,乾隆皇帝提出了“治吏为先”的社会控制模式。用行政立法将各部的办事规则、行政活动程序和权限,以及对各级官员履行职责的规定,违反职责的惩处等编订为六部则例,其中最完备详尽的《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同刑律中的吏律相配合,对职官行使职责中的犯罪行为及违法行为形成一套系统的惩罚规定。例如,在处分则例中对州县官如何办理盗劫案做了包含许多细节的强制性规定。针对聚众案件,围绕案件的发现、处理、上报、审理、定理等办案程序和行为无一不纳入到朝廷的监控视野中。将整饬吏治作为稳定社会的先决条例,无疑,清帝的这一思路依然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借鉴清朝社会控制之得失,可知今日社会管控之利弊。新中国建立之后,一变清代以来之社会结构而建立了自中央而下直至乡、村一级的管控体系,群团组织、民间社团组织以及各行业协会组织作为补充力量几乎覆盖每一位公民,国家法律体系和民生保障体系次第建立,这一垂直权力结构无疑为中国基层社会的安稳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支撑作用。也许,新制度的设计正是借鉴清代的镜子而亘古一变两千年之成例,基层权力的博弈终于进入到了一个崭新阶段。

然而,当国家权力过于细密,社会调节就往往失去弹性,一旦个体或群体的诉求无法有效释放,新的权力冲突便会破门而入。在传统社会和信息社会的交汇处,如何减少甚至消弥群体性事件,这已是一个新的社会课题。《聚众案件》一书的出版,可谓——恰应其时。

 

来源: 中华读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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