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76 次 更新时间:2014-03-05 12:44

进入专题: 网上银行   金融犯罪  

郭德香  

 

【摘要】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关键词】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

 

互联网在21世纪成为史上人类最具革命性和文化冲突性的信息传播手段,所有国家、种族、民族、企业、家庭和个人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互联网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在所有这些影响当中,基于互联网的网络金融服务将产生对全人类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最核心的影响。网上银行金融服务将成为传统银行金融服务业务的最强有力的挑战力量。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金融业的不断创新发展,我国正处在网络金融犯罪的高发期和持续扩张的阶段,据统计,金融行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发案比例占整个计算机犯罪比例的61%。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同时是金融犯罪的一种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新形态,认真研究网络金融犯罪领域内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特点和深层次的原因,在当前此类高科技犯罪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于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以减少国家和公民个人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的紧迫性

网上银行是因金融电子化建设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形式,其实质是传统银行金融服务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和扩展。[1]网上银行以其独特的3A(Anywhere,Anytime,Anyhow)式服务给客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网上股票交易、网上证券买卖、网上转账、代收代付费业务、网上外汇买卖、网上购物支付、网上保险账户查询、网上个人银行账户查询等交易类和查询类业务目前已经成为网上银行服务的主要内容。网上银行的出现不仅极大的丰富了银行业的服务模式,更因其相对于传统的柜台式银行的方便、快捷、安全等特点而倍受青睐。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是金融犯罪的一种新形态,其犯罪成本很低但效率却极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此类犯罪形式日益猖獗,严重威胁着国家金融安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全。[2]因此,采取有效法律措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已成为各国共识。但是,由于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的立法工作在整体上相对滞后,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与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要求相去甚远,在具体规定方面尚存在诸多不完善和真空地带,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发现、取证、定罪、抓捕和量刑等工作都十分困难,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工作极为被动。尽快转变传统思维,加强针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专题研究,从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和网络技术等层面提出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新措施,进而实现从单纯打击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并藉此完善我国金融风险内控机制和金融法律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完善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防控体系,以维护良好的社会金融秩序,已成当务之急。

 

二、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特点及其隐含原因

综观当前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种种表现,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及其隐含原因:

1.在犯罪主体方面,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一部分形式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是特殊主体所为,即在相关单位居于领导地位的白领群体或者网络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软件设计人员。作为内部工作人员,他们在金融系统具有相当的管理权,致使他们可以很方便地深谙金融机构的几乎全部内部情况。此外,他们大多都受过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掌握有熟练的金融行业知识或IT专业技术,知识层次相对较高,属于非常典型的高智能性的犯罪主体。他们利用金融单位网上银行内部管理上存在的密码漏洞或者一人多岗等漏洞,利用其合法身份及经常接触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便利条件,甚至不惜伙同他人一起作案,不法侵占他人资金。此类案件经常发生在一些金融单位的电子联行、银行科技部、网上银行会计部、储蓄、资金清算等岗位。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在主体方面的另一个特点是青少年逐渐成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特殊主体,近年来,此类犯罪出现了主体低龄化的倾向。如今,35岁以下的年轻人都还称不上完全成熟,他们自控能力本来就差,加之又有大量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用于对网络黑客、病毒之类的新事物的好奇和痴迷,使得他们得以很快地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加之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在社会不良风气尤其是拜金主义的污染下,容易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电脑知识走上犯罪道路。此方面有一个典型案例,2004年8月,彭某,男性,年龄24岁,具有专业的计算机背景。彭某毕业于某科技大学电子商务系,学习成绩优秀,曾多次在计算机竞赛中获得大奖,被抓获前自称是中国某黑客组织网站的站长。他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先进网络技术,通过因特网首先攻击并控制了他人的网络服务器,然后通过被他控制的网络服务器,成功登陆到某银行的网上银行系统,直接输入其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银行卡号和密码,再利用网上银行提供的转账功能,将其非法盗取的账户内资金划转到事先他在电子交易平台开立的电子账户内,之后开始进行疯狂消费,进而将疯狂消费所得商品再转手出售继续获利数万元。该案件涉及面广,共涉及全国7个省市的18张信用卡。[3]

2.在犯罪动机方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受经济利益驱动铤而走险。在当前形形色色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中,无论其主体是金融单位内部人员还是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他们的根本犯罪动机都是为了通过这种低成本的网络金融犯罪手段获取巨大非法经济利益进而满足自己的贪财私欲。

3.在犯罪手段方面,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突出表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和高隐蔽性特点。网上银行是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金融业空前发展的基础上,人类智力水平发展到相当高度的充分体现。实质上,利用网上银行实施的金融犯罪是一种运用高新网络技术或金融专业知识所进行的高智能类犯罪,隐蔽性极强,有时犯罪嫌疑人仅需通过计算机进行网上银行相关金融数据的增删改,就可以窃取或挪用国家或他人的大量资产。此种犯罪手段科学技术含量高,智能化和科技化特点十分明显,作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不像很多现实中的暴力型金融犯罪那样需要“现场”作案,并且不易被及时察觉,可以全天候作案却难以找到目击证人,对受害人的取证也极可能因为多而分散从而难以进行或最终不了了之,进而使得犯罪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从我国目前已经侦破的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由于网上银行金融犯罪者的两大特点:一是犯罪主体一般都熟悉金融业务。熟悉金融业务流程,便于利用金融业务存在的漏洞实施犯罪和逃避监管。二是熟悉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计算机IT技术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一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具有犯罪的契机,即自由接触网络的机会;另一方面又要求犯罪行为人具备实施犯罪的相应技能,不仅掌握相当的IT专业知识,熟悉网上银行的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漏洞。[4]近十年发生的假网上银行诈骗案件中,熟悉金融业务并可自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分子采用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域名的细微差别来骗取银行客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他们具备相当的实施网络专业犯罪的技能,熟悉网上银行的使用规定、操作规程甚至漏洞,自己制作一个风格、外貌与真正的银行网站十分雷同的主页,然后在域名上再设置陷阱让客户上当。如他们把中国工商银行的主页www.icbc.com.cn改为www.1cbc.com.cn,把中国银行的主页www.Bank—of—china.com改为www.bank—off—china.com.前者把i换成了1,后者把of改成off,而这两者之间长得貌似是双胞胎兄弟,如果网上银行客户不仔细鉴别,还真觉察不到域名已经被偷梁换柱。中国银行甚至为了确保其网上银行交易的安全性,在2006年6月1日起更换了更简捷好记的域名来防止不法分子的伪冒行为。而且网上银行客户进入了犯罪分子制作的假主页,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犯罪分子就能根据电脑自身的记录,取得网上银行客户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而得以窃取或挪用国家或他人的大量资产。[5]

4.在犯罪结果方面,较之传统犯罪而言,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涉案金额都相当巨大,少则几万,多则百万、千万甚至亿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一旦得逞,对国家、对社会所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是难以估量和弥补的,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其它类型的传统型金融犯罪。从我国近年来查处的利用网上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相关案件可以看出,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分子一般在其作案前就精心策划,一旦开始犯罪预备,就极为贪婪疯狂,甚至达到丧失人性的地步,因此犯罪结果也往往非常严重。例如,全球第一起网络银行盗窃案为英国拥有120万名用户的Egg互联网银行遭专业黑客入侵后被盗走数十万英镑之巨。中国公安部11年前曾经破获一起涉案金额达80多万元的诈骗案件,犯罪分子使用黑客手段在银行的网银服务器中植入木马病毒程序,以此成功窃取了多家银行和证券客户的账号、密码信息。

 

三、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的新思维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它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更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犯罪分子贪财趋利的心理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给金融系统某些内部工作人员及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果我们任由这种情况发展下去,犯罪分子将会更加肆无忌惮,犯罪手段将会更趋多样化从而难以防范,犯罪性质将会更为恶劣,危害极大,犯罪结果也将会更加严重。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减少国家和广大人民的经济损失,针对上述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特点和隐含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应当确立新思维,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进行预防和综合治理,以求达到标本兼治的功效。

1.注重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控,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

网上银行金融犯罪行为一旦得逞,将会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不可预知的经济损失,因此,积极事先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比事后进行严厉惩罚更具有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主要从惩治角度对计算机犯罪进行了笼统立法,分别体现在285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86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287条的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传统犯罪,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则缺乏具体规定。为了体现法律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事先综合预防功能,我国应对与网上金融活动相关的银行法、民法、合同法、行政法等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针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特点,对以上相关法律在内容方面作出专门规定,并且在相关法律之间进行适当衔接和协调,避免发生冲突和适用的不一致,从而建立一个防控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综合法律体系。

2.尽快填补、完善网上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上银行金融法制建设,建立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

对于那些蠢蠢欲动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以身试法者,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犹如高悬在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为了尽快形成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我国应加强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尽快填补现行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关于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真空。例如,虽然我国《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和金融犯罪已经予以某些规定,但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这种新型犯罪却缺乏有针对性的、详细具体的规定。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刑法》虽未规定但其行为实质上已构成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情形。由于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缺失,结果导致此类犯罪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制裁。为了有效防范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我国应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

3.尽快制定针对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网上银行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欧美的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方式,最初是以电子单证的使用作为主要表现形式,后来逐渐发展为电子银行等形式。由于高效快捷,网上银行日益受到人们的欢迎和广泛适用,在使用领域方面也逐渐扩展到了其它国家。但是,风险与高效伴生是网上银行的显著特点,在人们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转账等业务的过程中,经常因为某些环节不规范而发生纠纷,同时,也不断遭受网上盗窃、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侵袭,往往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正常的网上金融、贸易活动受到严重干扰。为了规范此类业务,许多国家相继立法,例如,澳大利亚的《计算机和证据法》、加拿大的《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协议》等。同时,为了预防和惩治此类犯罪,许多国家也纷纷立法进行规定,典型的有美国1975年的《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和1984年的《电脑诈骗和滥用法案》,英国1984年的《数据保护法》和1990年的《计算机滥用法》。日本、德国、加拿大等国也陆续制定了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我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也已较长时间,但关于这方面却没有专门立法,大多只是行政管理条例、决定和办法,例如,日前,我国法律法规涉及网络金融犯罪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银监会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关于网上银行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随着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形式的不断翻新和日益增多,我国迫切需要制定关于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在立法中需针对其犯罪特点和原因对症下药,并对层出不穷的犯罪现象保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以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犯罪分子的非法目的难以得逞。

为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我国立法部门应认真研究国际上关于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立法和管理最新动向,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经过本土化的改进,建立起与中国法律体系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网上银行交易法律体系。对于网上银行,我们既要充分承认其给社会带来的巨大便利和贡献,同时也要防止网上银行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金融违法活动成为社会良性发展的对立物,这应是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之路上永恒的指南针。

4.积极借鉴国际公约,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

2001年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第一部、在金融犯罪领域影响最大的关于网络犯罪防控的公约,该公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对各国有效规范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提供了强有力法律依据。我国应积极参考、借鉴《关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使我国制定的关于网络金融犯罪的专门立法具有国际性、针对性和高层次性,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使我国早日融入国际反网络金融犯罪大军,在打击金融犯罪领域与国际接轨。

5.高度重视国际合作,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世界日益成为一个地球村。跨国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已是各国普遍存在的不争事实。由于互联网的国际性和开放性,金融犯罪者往往来自不同国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就发展成了国际性问题。[6]基于此,我们应主动加强国际合作以联合国际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尤其应该与世界刑警组织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部门、相关司法部门建立高层次、经常性的长效合作机制,开展国际合作以共同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协议,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我们应该学习借鉴西方金融发达国家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先进司法经验,以此促进我国司法实践的成熟。尽管如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在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国际合作中,各国利益和法律冲突现象的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际合作的开展。因此,基于各方围绕国际互联网的利益之争和分歧,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道路并非会一帆风顺,而将是任重而道远。

6.充分发挥网上银行金融客户的主观能动性,主动积极防范网上银行交易发生金融犯罪的风险

网络账户到底安不安全是网银客户最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安全只是相对的,并没有绝对的安全方式。网银的安全性除了依赖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升级安全措施及技术,以及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外,更为重要的是依赖于网银客户良好的网银交易操作习惯,[7]并尽快形成网银安全防范机制。

首先是针对网络钓鱼进行专项防范措施。大多数银行实现了个人网银签约客户设置个性化欢迎语,每次登录时在网银页面上显示网银客户的上一次登录时间。此种方式的运用有效弥补了只有银行可以识别网银客户的身份真伪而网银客户却无法识别网上银行真假的缺点,帮助客户核实自己的以往登录情况进而识别网上银行真伪。银行应普遍采用高强度SSL加密,从登录网银的网银客户个人电脑至银行之间的所有往来数据都经过高强度的加密处理,用以保护网银客户账户信息的绝对安全。另外还要采用超时自动退出技术和唯一登录技术,即在规定网银客户如果没有任何操作,网上银行系统将自动退出以免有人非法使用该账户。任一时刻只允许一个卡号登录,即一个卡号登陆后在同一时刻如果再使用此卡号登录是不被允许的,进一步保证了网银客户资金的安全。

其次是针对暴力破解进行专项防范措施。网银客户在进行网银登录或各类网银交易时,网银普通大众版需要用到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网银证书注册版客户则需要用到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USBKEY介质密码以及动态口令卡密码等。为了切实控制网上银行交易的风险,银行方面不仅仅要针对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和USBKEY介质密码以及动态口令卡密码等几种密码进行网银客户密码输错次数的限制,而且要通过完善图形验证码机制,进一步有效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程序自动试探密码的风险。银行还要注意有效防范击键记录木马病毒,在网银客户登录网银时使用图形键盘输入密码。银行要切实提高网银客户进行对外转账和其它重要网银交易的安全性,还要通过在相关网银交易页面输入手机动态密码和相关业务密码进而识别网银客户的身份真伪。[8]

此外,网银客户还必须网银客户良好的网银交易操作习惯。例如,网银客户应当保护好个人资料。网银客户登录网银的密码应设置为长度不小于6位的数字和字符组合,从而成不易被犯罪分子猜测或试探。在此基础上,网银客户的网上银行登录密码和网银客户用来进行对外网银转账的支付密码设置不能一样,这样使得网银系统的安全性成倍提升。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个人账户信息,保管好银行寄送的密码信封以及相关申请书的打印信息如协议号等。网银客户更要保障个人用来进行网银交易的计算机的安全,尽量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功能,以避免因公共计算机存在的恶意监测程序导致存款被盗。网银客户应该养成正确方法退出网上银行的良好操作习惯,即个人网银业务操作完毕后点击网上银行操作页面中的“退出系统”按钮退出网上银行操作系统。网银客户应当定期更新安装和定期更新防毒软件以免受到新计算机病毒的侵害。网银客户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留意网银登录网站的网址是否正确。银行卡面一般都印有网址,可以按照银行卡上的准确银行网址登录,最好不要使用超级链接进行登录。登录后注意大多数银行实现的为个人网银签约客户设置的个性化欢迎语,以免误上假网站。网银客户不要轻信通过邮件、手机短信等发送的各种套取客户资料的信息或行为信息,尤其是不随意下载安装不明邮件附件中的程序或链接。如有疑问可随时拨打相关银行当地客服电话或直接到银行柜台询问详细情况。根据央行2005年发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第45条规定:“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通过了发起行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损失”。根据第45条规定,只有在账户“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和“因银行原因造成客户安全认证数据被盗”两种情况下,银行才负相关责任。否则银行只被要求“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减少客户的损失”。[9]对于正在使用的普通大众版的网银客户而言,应该更多的通过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来降低网银使用风险,若有大笔金额的转帐或资金流动需求,一定要及时升级为专业注册版。通过分析可见只有银行与网银客户的安全防范措施双管齐下,才能最有效杜绝网银客户信息被盗的发生。[10]

 

四、余论

笔者认为,我国银行业应该充分利用我国信息科技建设与管理的后发优势,狠抓落实金融系统科技安全保障工作,尽快缩小与国际著名大银行在网上银行金融犯罪防治方面的技术差距,我国银行业要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提升金融信息系统建设与系统运行标准化、规范化、安全性,以高起点并从根本上提升我国金融系统的网银犯罪防控能力,确保金融系统的资金安全,确保国家经济运行安全。

 

郭德香,单位为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1]网上银行是指借助客户的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智能设备,通过因特网等公用信息网向客户提供银行业务和有关金融服务的一种银行业务模式。参见王为法:“浅析网上银行犯罪及其防治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8期。

[2]金融在国民经济工作全局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好金融的重要作用。同时,金融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安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求有一个安全与稳健的金融体系。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阻碍整个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防治对金融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网上银行金融犯罪。

[3]戴辉:“当前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金融犯罪的现状及预防、打击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年第4期。

[4]李波:“网络金融犯罪问题探析”,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7期。

[5]王鑫、付立明:“金融诈骗犯罪新手段与防范对策”,载《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年第10期。

[6]由于因特网无地域和时间限制,导致犯罪分子多具有涉外性。2003年12月5日一个网站服务器登记在美国的假汇丰银行网站出现。类似这种网上银行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在国外,犯罪地也在国外,虽然该犯罪侵害了中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但中国刑法的适用却会受到他国主权的限制,引发国家之间的刑法管辖权冲突。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不能单纯依靠某个国家的力量,而应当完善有关网上银行的国际法规范,通过各国在打击网上银行犯罪领域的亲密合作以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参见王为法:“浅析网上银行犯罪及其防治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中期。

[7]据江民科技曾开展的一项关于网上密码信息安全状况调查显示,39.43%的网民有过密码被盗的经历,34.50%的网民没有对自己的密码采取任何保护措施,13.61%网民表示采取过密码保护措施但仍然被盗,59.34%的网民认为造成密码丢失的原因是因为中了木马病毒,24.19的网民认为密码被盗主要原因是自我保护意识差被网络钓鱼,14.27%的网民认为主要原因是密码太简单被暴力破解。

[8]动态密码是指银行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网银客户预留手机上的一次性随机密码。

[9]通俗化的解释是“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的专业注册版客户使用网上银行专业版进行网上购物发生的账户盗用损失由银行负责,而“非使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作为安全认证方式”的普通大众版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大众版进行网上购物,只要银行系统不存在问题,无法追回的账户盗用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

[10]康洋:“我国网上银行安全与风险防范”,载《数据与分析》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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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刑事杂志》201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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