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光:关于促进民有经济发展的两点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960 次 更新时间:2008-07-1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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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光 (进入专栏)  

《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提到,“由于历史的惯性和体制方面的局限”,因而“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制约因素”。这个分析是有道理的。我认为,历史的惯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观念,一是体制缺陷。

关于理论观念问题,我在前面的发言《为“非公有制经济”正名》里,已经作了一些分析,主要问题在于人们坚持计划经济时代的旧观念,把国有制等同于公有制,而把一切民有经济都称为“非公有制经济”,没有理解民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没有看到有许多民有企业在公有化方面已经远远走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前面。这种错误观念表现在体制上、政策上就是对民有企业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和必要的扶持。

关于如何消除制约民有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发展民有经济创造条件,《建议》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我在这里结合“孙大午事件”的教训,提出两点促进民有经济的想法:

一、开通民间融资渠道。缺乏资金,融资困难,是民有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建议》提到民有企业在贷款时受到双重歧视——所有制歧视和规模歧视,确实应当解决,甚至可以考虑硬性规定,在国家银行的企业贷款中,民有经济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例如不少于40%)。但我认为,更严重的问题在于某些法规政策堵塞了民间融资的渠道。民间存在着大量可供利用的游资,银行的高额存款就是很好的说明,但民营企业家却无法利用。保定孙大午利用了,便被判定为违法。实际上,温州的乡镇企业发展最初依靠的主要是民间的资本。但这方面的好经验没有很好总结,转化为支持民有经济发展的法规,相反却堵塞了这个融资来源。为了疏通这个渠道,《建议》主张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民间出资为主,政府投入一定的资本。当然,这不失为一个出路。但事涉政府,就很容易官僚化,加上“党管干部”,投资公司就有成为官僚的吸血新渠道的危险。因此,还不如出台新的法规,疏通企业直接向民间融资的渠道,象孙大午那样筹集资金的方式,就应当支持。为了防止出现某些弊病,法规可以在筹资范围、利率水平、风险保证等方面,作出某些限制。

二、建立维权组织。为了促进民有经济的发展,很有必要建立民有企业的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劳动者协会(有别于御用工会)等组织。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在支配社会的三种力量结构中,长期以来,国家权力独大,凌驾于社会,凌驾于市场,无孔不入,无远弗届;作为第二种力量的资本、市场,目前正在发育之中,虽然还不足以与国家权力相抗衡,但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国家权力不能不倾听它的声音;最弱小的是公民社会,在专制主义的压迫下,公民社会的空间全部被挤压,一些本应体现社会力量的团体,如工会、青联、妇联等,都已完全变质。成为官僚机器的附属品,甚至本身也蜕化成为官僚机构。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实现这些组织的独立自主,并且大力支持建立各种社会团体,取消挂靠制度,改登记为备案,变管理为服务,普遍实行“五自”(章程自定、经费自给、活动自主、干部自选、进出自愿),使这些社会团体充分体现公民社会的本质,成为能与国家权力和市场、资本相抗衡的强大力量,成为公民行使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形式。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事民有经济的企业家和劳动者有权利成立自己的团体,以便有组织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成立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劳动者协会(或独立的工会)等组织,既是促进民有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发育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民有经济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为了维护民有经济的权益而组织起来的维权实体,与官方不发生任何组织关系,也不应该是俱乐部式的联谊组织,仅仅起一个交流经验、联络感情的作用。有了这样的团体,再发生像孙大午这样的事件,就可以凭借行业的、企业家的和劳动者的组织,同滥用职权的腐败势力进行斗争。企业家有了公民社会的力量可以依靠,在抗拒腐败政权的迫害压制和对企业的侵害时,就不会孤立无援了。孙大午遭受迫害时,大午公司的职工也受到极大的损害,如果他们当时能够有组织地起来抗争,同业也来支援,情况就会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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